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里程碑论文,人权论文,行动计划论文,意义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载入宪法之后,我国政府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内先后发表了多个有关人权的白皮书,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宪法原则上升为党和政府的自觉行动,人权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2009年4月《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的发布,“这个行动计划凝聚了国家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思想,是集体智慧的结晶,体现了党的主张、国家的意志与人民的要求的一致性”,①成为我国由法定人权向实有人权转化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一、《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主要内容
除了目录和导言外,正文内容共分为五个部分。其中导言共有九段内容,②而正文五部分内容涉及:1)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保障;3)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保障;4)人权教育;5)国际人权义务的履行及国际人权领域交流与合作。
(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由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所确认的主要权利,更是1966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详细规定的权利。截止到2009年8月25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共有160个缔约国,我国于1997年10月签署了这一国际公约,2001年3月27日全国人大正式批准,同年6月27日该公约对我国生效。为了积极承担该国际人权公约对我国所设定的义务,渐进式地切实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将这几项权利放在第一部分,充分显示了我国政府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坚定决心和信心。而且,这里采取措施所要保障的是社会所有成员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这就极大地拓展了人权主体的范围,由宪法所保障的公民的权利扩展到保护社会中一切成员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工作权利、基本生活水准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健康权利、受教育权利、文化权利、环境权利、农民权益和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后重建中的人权。
在工作权利方面,将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以及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中心内容,做到依法推进、城乡统筹,扩大职业培训、保障安全生产,特别关注高校毕业生和农民工就业问题。在基本生活水准权利方面,逐步提高城乡居民的收入,加大扶贫力度,发展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制定工作。在社会保障权利方面,健全社会保障法规,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障统筹层次,完善农村“五保”制度和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制度。在健康权利方面,“初步建立覆盖全国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框架,使中国进入实施全民基本卫生保健国家行列”。③提出主要健康指标,推进医保制度建设,健全卫生服务体系,控制传染病流行,制定食品安全法,关注饮水安全,加强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在受教育权利方面,优先发展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农村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实现社会受教育权利的平等享有,进一步完善对家庭困难学生的资助体系的建设。在文化权利方面,国家将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现文化信息共享,推进广播影视数字化,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等。在环境权利方面,“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方针,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创造有益于人类生存和持续发展的环境,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保障公众环境权益”。④在农民权益的保障方面,将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作为重点,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土地使用权,提高农民收入,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并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另外,针对四川大地震灾后重建中的人权保护也提出了各项具体的措施。
如果说《世界人权宣言》中所规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还比较宏观、抽象的话,那么,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所采取的措施确实是十分具体的,既切合我国实际,也照顾到国际人权标准的要求。也许在西方发达国家看来,我们的标准还不够高,但人权的发展不能脱离开国家的基本国情。该行动计划从具体措施的制定上充分显示了我国政府所发布的这一行动计划不再是出于对外宣传的需要,而是在脚踏实地地去做自己的事情,是将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所确立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付诸实施所采取的具体行动措施。这不仅标志着中国政府第一次积极主动地、系统地提出人权行动计划,而且计划中的各项措施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为我国人权事业的进步和发展将做出积极的重要贡献。
(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
《世界人权宣言》中包括详细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则对这些权利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我国政府于1998年签署了这一国际人权公约,但目前还没有经全国人大正式批准,学者们正在着力研究该公约与我国国内法的衔接问题,并取得了许多重要研究成果。《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从八个方面详细提出了我国所要采取的包括行政和司法措施在内的各项措施,提高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障水平。这八个方面包括:人身权利、被羁押者的权利、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针对人身权利,《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提出了极为详尽的保障措施,包括“两个严禁”、“两个严格”和“一个建立和完善”,即“严禁刑讯逼供”和“严禁执法人员实施非法拘禁行为”;“严格控制并慎用死刑”和“严格死刑审判程序,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建立和完善执法、司法监督机制”。从而严格遵循各项司法原则,在各个环节采取预防措施,依法保障人身权利。在被羁押者的权利方面,采取积极的立法措施,在各个刑罚执行环节严格执法,完善监管措施、加强人民检察院对监管场所的实时检察监督,切实有效地保障被羁押者的权利和人道待遇。在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方面,既规定了司法过程中的实体内容,也规定了详细的程序措施,还对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制度、国家赔偿法修订等做出了具体的计划。在宗教信仰自由方面,我国一贯坚持宗教信仰自由,即信教与不信教的自由,不仅有《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法规,还极为重视对少数民族的信仰传统和少数民族宗教文化遗产的保护等。
另外,还对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享有提出了具体的落实措施。其中,公民对知情权的实际享有对确保政府依法执政、政务公开提供了基础;政府代表人民的意志行使国家事务的管理工作,政务公开对政府自身具有自律作用,也可以更好地树立政府的形象。参与权是公民权利也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政治权利,在我国现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等基本的政治制度下,将进一步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民主决策,加强社会组织的建设与管理等。表达权也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是通过新闻、出版等各项事业的发展而实现的,人权行动计划不仅“依法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批评权、评论权、发表权”,⑤还突出强调了社会组织在“引导社会公众合理表达意见,有序参与公共事务”⑥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拓宽和畅通信访渠道”,⑦以保障公民的各项相关权利。监督权是人民监督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权利,这项权利一方面是依靠全国各级人大和政协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另一方面是人民群众对国家各机关(包括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的监督和对各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这种监督可以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方式来实现。这种监督对预防和惩治腐败、领导干部廉政自律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三)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保障
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是我国政府的一贯主张,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重点保障的权利。上述群体在我国被看作是弱势群体,我国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不仅拥有健全的法律法规,还签署了相关的国际人权公约。中国政府在这些领域中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有效地促进了各项相关工作的开展,严格地履行了国际人权义务,并为弱势群体的人权事业发展规划了新的蓝图。
关于少数民族权利,我们党和政府一直都十分重视。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有56个民族,其中汉族是最大的民族,而其余55个民族由于人数只占全国人口的8.41%,所以被称之为少数民族。人权行动计划在促进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发展、加强对少数民族人才培养、保障民族语言文字的发展、促进少数民族文化发展、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提高少数民族的生活水平等方面都提供了具体的措施。在保障妇女权利方面,人权计划规定了要全面实现《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规定的目标,在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方面、在工作权利的享有方面、在受教育权利的保障等方面充分实现男女平等,妇女不受歧视。另外,在对妇女的保护方面还体现在妇女的生育权利保障、生育保障服务、反对家庭暴力和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犯罪等各个方面。在保障儿童权利方面,我国在儿童保护法律体系、儿童健康、儿童参与、禁止雇佣童工、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司法中的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等方面,将全面贯彻《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规划的目标,切实保障儿童的各项权利。在老年人权利方面,将“逐步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推进老年人服务体系建设,保障老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⑧在残疾人权利方面,不仅从法律上保障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还在残疾预防、康复和服务,教育、就业、无障碍设施、文化体育权利等方面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际享有。
我国历来就有“敬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对少数民族、妇女、残疾人等群体,国家和社会一向给予特别关爱。这种对弱势群体给予的特别关爱具体体现在对他们各项权利的具体保障方面。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我国对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保障将逐渐加以落实,以促进我国整个人权事业的快速发展,为整个人类的人权事业的进步做出重要的贡献。
(四)人权教育
人权教育是《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第四大部分的内容。人权教育是传播人权知识、提高人权意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人权教育对于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人权教育的实现主要是依托现有的教育体系,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来实现的。人权教育首先应有周密的计划,教育的方式应该多种多样,以传播法律知识和人权知识为主,将人权教育融入各级人才的培养过程之中,结合培养对象的特点,在中小学、大学等各级人才的教育过程中,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和人权意识。
人权教育涉及大、中、小各级学生的教育,是一个极其复杂的教育体系。《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针对不同层次人才的教育特点,勾画了简要的教育内容,并在人权教育的方式方法上作出了建议,如对中小学学生的人权教育,应该“采取灵活多样、生动有趣的方式进行。通过丰富多彩的课外实践活动,使学生在亲身体验中,接受人权教育,养成健全人格。在教学以及学校管理方面,积极推动教学与学校管理方式的改革,倡导教师与学生的民主平等、积极互动关系,鼓励学生参与班级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让学生在一种平等、民主关系的体验和实践中,增强民主、法治、人权意识”。⑨
在开展人权教育过程中,该计划鼓励高等院校积极开展人权理论研究,并在课程设计、教材编写、教学课件开发、教育和培训基地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除了大、中、小学生外,受教育的重点人群是公职人员,“特别是针对公安、检察院、法院、监狱、城管、行政执法机构等特定执法机构和人员的人权教育培训”。⑩行动计划要求:“各执法部门根据自己的工作特点制定人权教育培训计划,加大对人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推动人权知识教育常态化、经常化、制度化。组织专家编写人权培训专门教材。选取一些有条件的国家机关和城市作为人权教育培训的示范单位,进行跟踪监测。”(11)
另外,《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将“有计划地开展面向大众的人权教育活动,普及人权知识,提高全民的人权意识”。(12)在面向大众的人权教育活动中,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对公众进行人权知识的普及”。(13)通过多种形式的、多渠道的人权教育,提高我国全体社会成员的人权意识,推动我国整个人权事业的发展。在发展过程中,强调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权组织等开展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并要求“中国人权研究会、高等院校和社会科学研究院所的人权研究机构,充分利用教学、科研平台,多渠道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努力培养具备国际视野的人权领域高级专门人才”。(14)
(五)国际人权义务的履行及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明确规定我国“将继续认真履行已参加的国际人权条约规定的义务,倡导并积极参与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15)中国政府一直十分重视国际人权文书在保护和促进人权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在各种场合下高度评价国际人权文书的价值,在完善国内法律体系中,严格依据国际人权文书的规定和精神,不断将我国的人权保护事业推向新的更高的发展水平。
1、国际人权义务的履行
我国不仅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文书的起草和讨论工作,还积极参加各项国际人权条约。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参加了25项国际人权公约。该行动计划中列举了我国参加的部分重要国际人权公约的履行情况,这些国际公约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禁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残疾人权利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针对我国所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我国一贯认真履行公约为国家所设定的义务,积极与各条约机构开展建设性的对话与合作,及时提交履约报告供相关条约机构审议。对于条约机构提出的建议与意见,我国极为重视,认真研究,并“结合中国国情对合理可行的建议加以采纳和落实”。(16)当前,我国正在积极研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衔接问题,在立法、司法和行政改革等方面也做了大量有关工作。关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行工作,我国也在努力做好该公约与中国法律制度相衔接的有关工作。这一切都充分显示出我国政府与国际社会的积极合作精神以及认真履行条约义务的严谨态度和坚定决心。
2、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我国除了认真严格地履行国际人权义务之外,还在国际人权领域,本着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原则,开展了各项交流与合作,成为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开展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中,我国将进一步深入与联合国各人权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作为人权理事会首届理事国,我国将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各项有关工作,在处理国际人权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
与人权理事会的交流与合作也具体体现在接受人权理事会对我国的首次普遍定期审查上。我国政府于2008年12月递交了国家报告,并接受了人权理事会的审议。在审议过程中,与各方开展建设性的对话,在国际社会树立了良好的国家形象。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还体现在我国与联合国其他人权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方面。如与联合国人权特别机制合作、与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公室的人权技术合作、与联合国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等。这些组织包括联合国粮农组织、教科文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等专门机构。另外,我国在国与国之间的双边交流与合作中,在平等和互相尊重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人权对话与交流,正是这些交流与合作,促进了彼此之间的了解,达成了诸多共识。同时,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也展现了我国积极面对国际社会人权问题的科学态度和务实精神,为推动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落实措施
(一)联席会议制度及“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
为了落实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国家专门设立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这是落实和监督《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得以实施的具体措施。联席会议机制的设立是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的本质要求相一致的,因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义务主体是国家,而国家又是由公共权力机关来具体负责的。联席会议机制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共同牵头组成,涉及的国家机关包括53个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信访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办公室、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国务院三峡办公室、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统战部、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国人权研究会。”(17)
这些单位共同承担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任,通过制定人权行动计划,达到提高人权意识、肩负落实责任,按照“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有关内容纳入本部门、本机关的工作职责,通过具体措施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行动措施落实到位。联席会议机制采用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协商制定的办法,使国家机关承担起实施行动计划的主要责任。联席会议机制既负责组织制订行动计划,也负责统筹协调行动计划的执行、监督与评估。国家还将开展一系列普及宣传活动,使行动计划为全社会所知晓,促使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都积极参与行动计划的宣传和实施,积极推动行动计划的贯彻落实。
(二)依法、全面、务实推进人权事业的发展
我国所制定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采取依法、全面、务实推进的办法切实发展我国的人权事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王展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就明确提出了中国推进人权事业发展所遵循的三大基本原则,即依法推进的原则、全面推进的原则和务实推进的原则。所谓依法推进就是指在制定和实施人权行动计划时,其依据是我国的宪法规定和国际人权公约的基本精神,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和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具体落实到行动计划中,将《世界人权宣言》中的人权保护原则和国际人权公约的保护人权的基本精神转化为国内的人权保护实践,从立法、执法、司法各个环节系统地完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机制和目标措施,依法推进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贯彻和落实好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并在民主与法制的轨道上促进和保障人权。
所谓全面推进就是指,我国不仅将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人权积极给予保障和促进,而且还要以科学发展观作为行动的指南,坚持以人为本,将社会所有成员涵盖在人权主体之中,依据各类人权相互依赖、不可分割的原则,对各类人权的发展进行统筹协调、统一部署、均衡促进、全面发展,既要切实推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这一所谓的“第一代人权”的充分实现,又要大力推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这一所谓的“第二代人权”的逐渐实现,还要切实促进和保障发展权、环境权等所谓的“第三代人权”的协调发展。
所谓务实推进就是指:“既在内容设置和形式规范上充分体现国际社会关于人权的普遍性原则,积极吸纳联合国的相关要求和各国的一些有益做法,又始终坚持从中国基本国情出发,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将‘应该做’与‘能够做’很好地结合起来,确保设定的目标措施切实可行,确保人权事业按照求真务实的精神加以科学的推进。”(18)按照联合国有关要求,一些基本人权和自由要求即刻就要实现,而其他一些权利要求国家需要采取渐进的措施,这实际上就是要求国家在履行人权保护的义务的过程中积极作为,肩负起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责任。而各国由于历史背景、文化传统和经济发展状况不同,所制定的人权发展措施因此也就不会完全相同,采取务实的态度,是切实推进人权事业发展的前提条件,而具体可行的措施则是促进和保障人权得以充分实现的根本保障。
三、《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重大意义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发布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从历史意义上来看,行动计划标志着我国的人权事业进入有计划、依法全面推进的新阶段,成为我国人权发展史上一块重要的里程碑;从现实意义上来看,只有将法定的人权转化为现实的人权,人权理想才能转变成为现实,才具有真实意义。而行动计划不仅为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明确了目标、指明了方向,而且标志着我国人权事业进入全面发展的新时代。
(一)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历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如果说人权的解禁或我国高举起人权理想的旗帜是以1991年《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为标志,而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成为人权由应有权利发展为法定权利的界标的话,那么,《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则是将法定权利向实有权利转化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制定以人权为主题的行动计划,它是贯彻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对未来两年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所作出的全面规划。它所涉及的内容之广泛、措施之具体对促进我国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然而,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虽然进入了为数不多的大国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行列,但由于惠及全社会所有成员的人权保障体系还没有完成,人权保障的物质条件还十分薄弱,而人权发展却是永无止境的,因此,我国的人权事业的发展依然是任重而道远。随着整个人类文明的发展和进步,人权诉求还会不断增加,人权的内涵还会日益拓展,人权的保障水平也会逐渐提高,理想的人权不断转变成法定的人权,而法定的人权通过具体的实施措施也会逐渐转变为现实中的人权。尽管如此,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却是理想中的人权状况和法定的人权、法定的人权与现实中的人权之间的差距必然是长期存在的。要弥合这之间的差距,需要党和政府的大力作为,需要丰厚的经济基础作为后盾。有了雄厚的经济实力,还需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切实提高人权保障水平,要在拥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实现惠及社会所有成员的、充分的人权保障,的确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前进的道路也会是不平坦的,但是我国的人权事业只有在不断克服各种困难的情况下,才能不断向前进步。从此种意义上讲,《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发布,将成为由法定的人权转化为现实中的人权的重要里程碑。
(二)为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明确了目标、指明了方向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国家从法定人权过渡到现实人权的有力措施,为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明确了目标、指明了方向。《计划》中使用最多的是这样一些词汇:保障、健全、完善、提高、促进、推进、加强、扩大等。这些词汇的使用足以看出我国政府大力推进人权事业的决心和信心。为了实现更高的目标,在贯彻、落实和切实保障人权的过程中,《计划》还采取了“有序发展”战略,这是我国政府采取渐进措施推进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重大举措。因为任何事物的发展都需要一个过程,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也不例外。加之我国受到基本国情的诸多限制,人口众多、人均资源贫乏、经济基础薄弱,虽然有了近30年的快速发展,但要充分实现惠及全国人民的人权保护的确需要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制定,我国人权事业前进的目标已经明确,发展的方向已经确定,只要将人权行动计划中所制定的发展措施落实到位,就能够达到预期的阶段性目标。
(三)它标志着我国将进入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将进入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的新阶段。它所涵盖的内容极为全面,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权利等。它明确地将人权主体扩展为全社会所有成员,即使对犯罪人员也采取了详细措施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它所采取的行动措施具有依法推进、全面推进和务实推进的特点。这也标志着中国在踏踏实实地做自己的事情,在全面依法推进我国的人权事业发展。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王晨于2009年4月14日在回答《人民日报》和新华社记者提问时就曾明确指出:“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是中国人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标志着中国人权事业已成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主题,开始走上有计划全面推进的新阶段。它记录了中国政府促进和保障人权的前进轨迹、坚定决心和努力方向,必将有力地推动各级政府、各行各业和全社会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观念,有力地推动人权事业的发展。”(19)总之,《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发布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具体落到了实处,它是切实有效地促进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它以人权主体的普遍性、人权内容的广泛性和保障措施的切实可行性,开启了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新篇章,从此我国人权事业走向依法、全面、务实推进的新阶段。
注释:
①(17)(18)(19)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的重大举措——王晨就中国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答记者问,《人民日报》,2009年4月15日第8版。
②第一段内容对充分实现人权进行了定性;第二段内容说明了新中国对实现人权而进行的不懈努力;第三段内容分析了我国的基本国情;第四段内容提出了我国基本的人权主张;第五段内容介绍了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依据;第六段内容说明了制定本项行动计划的三个基本原则;第七段内容介绍了中国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制订行动计划的情况;第八段内容提出了政府各个部门落实行动计划的要求以及执行、监督和评价机制;第九段内容说明了本项行动计划业经国务院批准,并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予以公布。
③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2009年4月13日发布,见正文第一部分。
⑤⑥⑦同③正文第二部分。
⑧同③正文第三部分。
⑨⑩(11)(12)(13)(14)同③正文第四部分。
(15)(16)同③正文第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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