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风险投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机制研究--兼论其对大陆的启示_风险资本论文

台湾风险投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机制研究--兼论其对大陆的启示_风险资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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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的创新型投资特点和高科技产业的高度创新性、高投入和高收益等特征,使风险投资与高科技产业之间具有天然的有机联系,风险投资推动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而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又促进风险投资的繁荣。它们相互依赖、相互促进和相互制约,形成了知识经济时代特殊的产融结合模式,这种建立在现代科技基础之上的产融结合加速了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本文侧重研究风险投资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的机制,探讨在亚洲国家和地区最成功的台湾模式的特点和绩效及其对大陆的启示。

一、台湾创业投资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的机制

虽然台湾第一家创业投资公司成立于1976年,但其创业投资的真正起步却是1984年,由宏碁公司领先成立宏大创业投资公司。但开始时发展缓慢,即使在当局提供创业投资的租税优惠(1986年),以及由“行政院”开发基金与交通银行出资共同投资于创业投资事业(1985年、1991年)的带动下,也只有小幅成长,1984至1994年间每年增加的创投除1990年为7家以及1989年为4家外,其余均在3家以下,直到1996年,由于科技产业兴起、科技类股票市场热络,以及过去创业投资有显著回收成效的刺激下才大幅成长。至1999年底,岛内共有13家核准的创业投资公司,累计资本额达到1034亿元,其中1996-1999年就成立了126家,显示台湾创业投资事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

(一)管理运作机制和资金形成机制

从国际上来看,风险投资公司的管理运作机制主要有公司制、信托基金制和有限合伙制。美国以有限合伙制为主,而台湾的风险投资机构大都采用信托基金这一管理运作机制。据台湾的创业投资商业同业公会统计,在2000年总计184家创业投资公司中,有32家自行管理,其余152家均采用信托基金方式经营。其具体形式:一是不设经营团队,委托一家管理顾问公司管理投资;二是不设经营团队,委托另外一家自行拥有经营团队的创业公司管理投资。总的来说,这种机制由投资者设立的创业投资公司(基金),采用委托管理方式,将其基金委托给某家管理顾问公司管理和经营。管理公司由有经验的管理人团队组成,负责为投资公司选择、推荐投资项目,并受托管理项目,但不具有投资的最终决策权;而创业投资公司(基金)则不参与管理公司的工作,但享有最终决策权。信托基金制对有限合伙制中“资本+人”的一体组合分离成“资本”+“人”,两个实体间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承担各自的法律义务。虽然分离成两个独立的实体会降低一部分效率,但吸收了有限合伙制中专家理财的优点,且两个实体分工明确、相互制衡,有效地降低了因法制和信用缺乏所带来的风险。这样,在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专家管理优势”的基础上,又辅之以董事会的必要监督,就能更好地发挥创投基金初期发展的功效。

至于台湾风险投资的资金形成机制,与美国风险投资资金来源相似处是资金来源多元化、机构化。台湾创业投资基金来自个人、当局政府机构、公营银行、岛内民营银行、信托、投资、开发公司、保险、其他法人机构,还有来自岛外的银行、保险公司、投资机构等,呈现多元化的特点;而且法人机构占绝对优势,占资金来源比例的80%以上。近年来,随着当局渐次开放法人机构投资创业投资事业,如1994年、1995年分别开放保险公司、民营银行加入创业投资事业,法人机构的资金比例还将逐渐增大。(见下表)

台湾创业投资公司资金来源(1993-1996年)单位:%

资金来源 1996年1995年1994年1993年

个人 15.9317.74 18.1 16.5

法人机构 84.0782.26 81.9 83.5

政府机构 0.44 1.47

9.7

10.5

公营银行 4.61 7.95

省内民营银行 0.77 0.62

信托、投资、开发公司

-

1.30

7.3

5.4

省内投资机构 13.04 - - -

省内保险公司 4.36 3.16

2.5

0.0

其它法人机构(产业界) 57.21

60.10 49.2 54.3

省内退休基金

0.000.00

0.00.0

省外银行

0.720.33

省外保险公司

0.300.96

省外投资机构

2.626.37

13.2 13.3

省外退休基金

0.000.00

省内法人 77.42

74.60

63.8 64.0

省内个人 15.58

17.74

18.1 16.5

其它-

- 5.0

6.3

资料来源:创业投资(通报第18、16、15号),创业投资产业调查报告专刊1997,1996,1995。

就岛内法人机构而言,(1)产业界投入的资金一直是创业投资资金的主要来源,自1993至1996年间虽有起伏,但大多在总资金的半数以上,唯1994年略低,只有49.2%。这与美国创业投资资金以养老金为主的资金结构迥异,台湾创业投资公司仍未有养老金加入。(2)当局政府机构、公营银行资金所占比例均呈下降态势,由1993年的10.5%下降到1996年的5.05%,而保险公司自1994年之后呈上升趋势。(3)岛内民营银行资金比例虽自1995年后逐渐上升,但所占比例很低,主要原因是加入较晚尚处在学习中。就岛外法人机构而言,外国投资于台湾创业投资事业以投资机构为主,银行和保险公司所占比例均较低。总的来说,外国资金比例呈明显下降趋势。之所以下降,是因为当局开放法人机构加入创业投资资金以及民间产业界的资金投入增加。

(二)投资机制

投资机制主要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阶段两方面。台湾创业投资的投资对象主要在科技产业,且为当局所定的十大新兴工业与“国科会”之12项重点科技。1999年创投事业共投资4493家广商,投资金额达947亿元,97%的资金投资于科技产业,包括半导体业(投资金额占全部投资金额的20.52%),资讯工业(占18.22%),电子工业(占13.79%),通讯工业(占12.18%)以及光电产业(占10.33%)等,其余各业之投资金额皆不及6%。从投资结构看,以资讯电子业为主,其中原因在于台湾的税收激励机制。

台湾创业投资主要投资于高科技产业的扩展期和成熟期,尤以扩展期为重。1992年至1994年间,扩展期投资额比重约50%,1996年高达55.18%。这主要是由于台湾风险投资的发展从一开始就有很强的战略考虑,同时也由于缺乏通晓技术和金融的风险投资人才,所以从控制风险的角度加大了后期投资的比重。而美国风险投资业最初主要投入创新企业的初创阶段和成长阶段。这是因为美国风险投资业创立的目的就是为经济注入新鲜血液,及推动新生的、有创意的、有潜在市场的中小高科技企业的发展。

(三)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

风险资本的退出有首次公开发行(IPO)、出售(售出和股票回购)、清算或破产三种方式。公开上市成为台湾风险资本退出的主要方式之一。一方面,在资本市场上,增列科技事业的第三类股票以解决风险资本的退出问题,使风险资本循环得以较好的实现,具体措施是:①对于投资高科技产业股票,可以在所购股票价款的30%限度内,抵减当年综合所得税,而相对比的,对于一般工业矿业的股票,必须持有两年以上,且抵减限额仅为15%;②实行第三类股票由承销商进行做市的制度,以加强这类小盘股的流动性。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方面,台湾通过设立二板市场——柜台市场(Over the Counter,简称OTC)为风险投资退出提供渠道,也为高科技产业融资提供渠道。

台湾在1994年和1995年经历了泡沫经济所导致的不景气后,1996年下半年经济开始进入复苏阶段。1997年,台湾当局提出了把台湾建成“科技岛”的方针政策。为了支持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台湾证券交易所成立了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二板市场——柜台市场,使台湾高科技产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势头,产业升级状态达到新的层面。

台湾的证券市场自1982年重开店头市场之后,始有集中市场与店头市场之分,前者供规模较大的产业股票流通,后者是供规模较小的产业股票及政府公债、公司债券、金融债券的流通。两个市场性质相同,地位相当,只是上市标准不同。政府对店头市场的规定是将店头市场定位于集中交易的市场之下,作为其预备市场的一个“准市场”而言的。

从产业领域来说,OTC的产业定位不同于美国的NASDAQ市场和欧洲的二板市场,美、欧二板市场的上市公司主要以高科技电子、互联网站类公司为主,而台湾的店头市场在主要扶持高科技类公司上市的同时,也侧重传统行业的发展。1998年11月,在台湾店头市场上市的企业总数为157家,其中资讯电子业为58家,占总数的40%;证券类行业有17家,占11%;机械电器类有18家,占12%;钢铁类为9家,占6%;金融保险类有7家,占4%。由此可见,台湾店头市场上市公司中高科技类公司占的比重较大,除此之外,还有包括证券、机电、钢铁、保险、营建运输、化学等多达16类行业公司。

台湾店头市场属于自律监管,并由证券及期货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另外,台湾对股票实行集中保管制度。董事、监管人及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0%以上股份的股东,须将其持股总额按柜台市场买卖中心规定的比率委托指定机关集中保管。自股票在柜台买卖之日起2年内不得出售,取得的集中保管的证券凭证不得转让或质押。2年期满后,集中保管的股票允许按柜台市场买卖中心规定的比率分批领回,每6个月最多可出售所持股份的20%。

客观地说,台湾根据岛内情况和经济发展状况对店头市场进行了比较符合实际情况的制度设计,因而成为中小企业的孵化器,并获得加速发展;同时,使台湾高科技产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势头,产业升级状态达到新的层面。

(四)新竹高科技园区成为技术创新和风险投资耦合的场所

台湾模仿硅谷模式,通过设立新竹科学工业园为技术创新和风险投资提供耦合的场所。园区以其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留学人员、外国投资者以及岛内的大企业前往创业、投资,使得新竹科学工业园成为台湾技术创新中心。另一方面,园区如果有好项目,风险投资公司也会主动找上门来的;仅1996年一年,岛内9家创投公司就向新竹科学园区新引进的32家厂商中的10家高新技术厂商进行了投资,投资收益面较广。正因为这样,新竹科学工业园高科技产业发展很快,1995年被美国杂志遴选为全球十大发展最快园区之首。

二、台湾模式的绩效评判

台湾创业投资经过仅20年的发展,发挥了很重要的功能且成效显著。一是带动高科技产业资本的形成。据统计,自1983年到1998年,创投公司带动约新台币5600亿元的高科技产业资本形成,从而为台湾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奠定了雄厚的金融基础。二是创业投资成为提升台湾科技在IMD中竞争地位的重要因素。根据瑞士洛桑管理学院(International lnstitute for Management Development,IMD)评估,台湾创投资金取得、金融实力、科技实力三项指标世界排名分别由1997年第21名,第23名,第10名提升到1998年的第10名,第19名,第7名,一年时间三项指标分别提高了11名,4名,3名。由此表明台湾创投资金取得的大幅改善,不仅直接提高金融实力的世界排名,而且对科技竞争力的排名具有直接影响;另外,台湾高科技产业伴随创投公司的发展而成功崛起,说明创业投资在台湾高科技产业发展中的作用无可替代。所以,创业投资成为提升台湾科技在IMD中竞争地位的重要因素。三是培育和扶持了一大批新兴的具有活力和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四是引进岛外技术投资于岛内科技事业的发展。目前和通、普讯等主要的创投公司都已在美国硅谷设立据点,同时过去以投资岛内为主的创投公司和新募集基金中,富捷创投、玉丰创投、硅谷基金(汉鼎创投)等都标榜以投资美国高科技为主。五是新竹科学工业园区的设立产生了明显的极化效应和扩散效应,不仅促进园区技术创新的活跃和风险投资的繁荣,而且带动台湾高科技产业的腾飞和经济的持续繁荣。园区内多项产品如网路卡、影像扫描仪、终端机、桌上型电脑等产值,占台湾制造总量的50%以上,桌上及掌上影像扫描仪、电脑网络卡、滑鼠、集线器等产品的产量高居世界第一,终端机享有世界第二的殊荣;台湾IC产业的制造,从上游的电路设计,到集成电路制程设备的开发等,几乎全部被新竹科学工业园区所囊括(占95.8%);从而使台湾成为继美国、日本、韩国之后,世界第四大半导体工业制造地区。晶圆带工占台湾的100%,占世界的64.6%,居世界第一位;IC设计占台湾的93.5%,居全球第二位。新竹科学工业园区在6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创造了整个台湾5.3%的国民生产总值,成为台湾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科技产业的心脏地带和科技产业水准的象征。

显然,台湾风险投资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的机制是比较健全的,但也存在欠缺。

其一,种子期资金投入不足。从创投的投资阶段来看,台湾创投主要投资于扩展期和成熟期,种子期投入不足,估计投入种子期的资金不足一成(只占9.3%)。造成急待辅导援助的种子期及创建期的科技企业资金短缺。这与创投承受高风险、协助创业的原始精神相违背,也说明台湾创投在发展中有过度规避风险之嫌。这主要是由于台湾的早期投资人才不足以及投资者近利短视有关。一般来说,创投股东为早日获利,经常给专业经理人获利性及资金回收的压力,这就形成了创投公司过分偏重于成熟期或抢购上市的增资或分散股权的投资案件,且持股时间渐形缩短,见有获利即行卖出,投机性甚浓,有违创投本意。

其二,创投资金来源有限,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较小。台湾创投资金主要来自于企业法人和个人,对于退休基金部分,因台湾劳退基金采确定给付制有保本的必要性,与美国的固定提拨制不同,目前尚未开放养老金加入。由于缺少大额稳定的中长期资金注入,加之台湾缺乏吸引国际大型投资机构加入的优势,同时其投资业者较缺乏国际性集资渠道和知名度,难以募集大笔资金,造成投资规模偏小,无法有效分散风险,而倾向短期内实现报酬。其三,投资产业集中度过高,投资业务薄弱。投资的产业过分集中,造成高科技产业间的资金竞逐和排挤并存现象。另外,台湾投资业偏重投资分析,较少涉入技术购并、专利购买、参与国际合作、技术开发等有助于技术转移的活动。

此外,台湾法令规定创投必须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形态,所以存在创投组织不具弹性的问题;而且面临创投国际化人才短缺的问题。

三、对大陆构筑风险投资和高科技产业互动机制的启示

虽然,台湾模式有这样那样的不足,但总体而言,其模式在亚洲国家和地区中是最成功的,有其独特性。这对于大陆构筑风险投资和高科技产业的良性互动具有不少有益的启示。

(一)要改观我国风险投资资本来源狭窄、资金规模小的弊端,必须构建融资主体多元化、形式多元化、融资格局多元化的风险投融资体系。

1.融资主体多元化。融资主体不仅应包括政府、传统金融机构,而且还应包括个人投资者、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养老基金和捐赠基金等在内的机构投资者,以及企业、外国投资者等,我国现行以财政资金、银行科技开发贷款为主,甚至完全依靠政府资金组建风险投资基金的做法,既无法广泛吸收社会闲置资金为风险投资服务,限制了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又难以形成有力的制约机制,使风险全部落在政府身上。而且每个风险投资基金都专设一个投资公司进行管理的做法也不符合风险资本的运作规律。因此在建立风险投资融资体系时,必须吸引民间资本、各类基金、企业资金、外资等进入风险投资基金,形成以政府资金拉动各类资本,各融资主体共担风险的格局。

2.融资形式多样化。既包括向高科技企业直接投资,又包括通过各种金融机构间接向企业注入资金。

(二)要完善风险投资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管理运作机制;从长远看,我国最终还是应该建立以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机构为主体的风险投资体系。

风险投资公司采用什么样的形式和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效率和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速度。从风险投资模式的国际比较来看,在公司制、信托基金制和有限合伙制三种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管理方式中,有限合伙制优于信托基金制,而信托基金制又优于公司制。鉴于我国法制环境还不完善、市场经济仍处于初级阶段、社会信用体系尚未确定的实际情况,目前全面推行和采用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还存在许多困难。不过,从长远看,我国最终还是应该建立以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机构为主体的风险投资体系。因此,在对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治理结构进行制度设计的过程中,除了要考虑吸收合伙制的优点外,还要符合我国国情。为此,可分两步走:第一,努力发展和完善我国风险投资的信托基金制。目前,新加坡、台湾、香港等地的风险投资机构大都采用信托基金这一形式。2000年10月17日深圳市颁布了《深圳市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暂行规定》,从而给信托基金制提供法律保障。第二步,在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如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大胆进行有限合伙制的尝试。在这方面,北京走在了前面。北京市于2000年12月8日通过了《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并于2001年2月13日专门制订《有限合伙管理办法》,大胆鼓励有限合伙制。

(三)要建立有效和便捷的风险资本退出机制。

如前所述,风险资本的退出有首次公开发行(IPO)、出售(售出和股票回购)、清算或破产三种方式。这三种方式都因种种限制而难以实现。因此,建立有效和便捷的风险资本退出机制是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当务之急要解决法人股的流通、取消对股份回购的限制和尽快推出第二板市场三大问题。前面两个问题的解决途径是:(1)要求股票全流通,(2)对现行《公司法》进行修改。

(四)要加快科技园区的建设。

知识经济时代,科技园区是人才、知识、技术融合的场所,是知识资本和金融资本相融合的场所,是一种集约化和市场化的社会组织形式。它对风险投资、高科技产业产生极化效应和扩散效应。具体而言,科技园区通过吸引人才、众多的技术创新项目、风险资本,从而获得各种聚集经济(内部和外部规模经济),而聚集经济反过来又进一步增强了科技园区这个增长极的极化效应,从而加速人才、技术、风险资本等经济要素向科技园区聚集的速度。当科技园区发展壮大之后,通过一系列联动机制,能将人才、技术创新能力、风险资本等经济要素向周围地区扩散。美国硅谷是世界上第一个科技工业园,也是科技成果转化成生产力的典范。研究表明:硅谷内的高科技企业成功率可达60%,而一般条件下高科技企业成功率仅16%,在美国风险投资总额中,硅谷占43%,每年有近1000家风险投资支持的高科技企业在硅谷创立。硅谷的成功运作引起世界各国争相仿效。到2002年我国建立了53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新区形成了以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为支柱的产业格局。高新区企业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基地,已经发展到2.6万家,出现了一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区的建立对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事业、高科技产业乃至整体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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