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的崛起与商人运动(下)_国民党左派论文

国民党的崛起与商人运动(下)_国民党左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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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民党对待商民运动态度的变化

随着民众运动的逐步进行和国民革命形势的发展,国民党内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动员广大商民,特别是动员中小商人支持和参加革命的重要性。这一认识在1926年1月国民党召开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得到比较集中的反映,并直接促使商民运动在此之后获得比较迅速的发展。

在这次大会上,一些省份的国民党党部在发言中对民众运动的开展进行了检讨,并一致认为商民运动发展迟缓是民众运动的一个明显缺陷,亟需加以纠正。例如湖北省党部在二全大会所做的党务报告中,谈到农民运动、青年运动、妇女运动时都认为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唯独谈及商民运动寸却说“第一次省代表大会有关于商人运动之议决案,但省党部职员因工作之关系,无专人负责,故商人运动毫无进步”(注:《中国国民党第二次代表大会日刊》第3号,第11页,台北党史会藏档,汉4932。)。这次大会通过的《各省区党务报告决议案》,也对两年来民众运动的开展特别是商民运动的成效与不足进行了如下的总结:认为商人运动的进行,仅在广东的一些地区组织了商民协会,“此外各地多未注意”,今后在北京、上海、汉口及其他重要都市,“均须极力注意商人运动,使商人群众接受本党主义,参加国民革命”;努力做到“在农民、工人、商人中,均须确立本党势力的根基,以求能副国民革命的使命”[12](p117,118)。

大会经过讨论之后,对开展商民运动的必要性与可能性达成了共识,即“国民革命为谋全国各阶级民众之共同的利益,全国民众均应使之一致参加,共同奋斗。商民为国民之一份子,而商民受帝国主义与军阀直接之压迫较深,故商民实有参加国民革命之需要与可能。”[6](p388)为了改变过去的状况,使商民运动“普及于各省”,国民党“二大”还“根据一年来商民运动工作之经验与观察国内外商民之情势”,制定和通过了《商民运动决议案》。该决议案的具体内容涉及八个方面,包括商民运动之范围、对于现在商会之态度、对于新兴工业家运动之方式、对于与帝国主义相勾结之工商业家之态度、对于现在商团之态度、组织全国商民协会、商民运动与农工运动关系之解释等,其主旨是“使商民为拥护其自身利益而参加国民革命”,实际上是制定了国民党其后从事商民运动的主要方略。在讨论该决议案时,与会的第50号代表曾扩情还提出“应由大会特向全国商人发出宣言,表明本党对于商人之态度,促其加入革命战线案”,主席团认为:“无即须表决之必要,应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众无异议”(注:《中国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记录》,第4日第8号,第44页。)。这进一步说明当时无论是国民党人还是共产党人,都对从事商民运动的重要性没有异议。

“二大”之后,国民党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开展商民运动,使商民运动得到了比较迅速的发展。当时曾在国民党中央商民部参与其事的黄诏年认为,“严格些说,商民运动到这时才算正式的决定和进行”(注:中国国民党中央商人部编:《中国国民党商民运动经过》,1927年6月,台北党史会藏档,部10690。)。

这一时期国民党对商民运动的重视,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体现。

首先,是设立专门机构和培养商运人才。在此之前,国民党中央虽成立了商民部,但由于各级党部大多未设立这一机构,所以难以在基层开展商民运动。鉴于这种情况,国民党中央要求各级党部均设立商民部。随后,广东、广西、湖南、江苏、江西、四川等省各级党部和汉口、北京、上海特别市党部均先后设立了商民部。同时,派遣商民运动讲习所第一届毕业学员到各地“以指导商民,内则改造其组织,外则导之以抵抗帝国主义与军阀,以期明了本党之主张,共趋国民革命之正轨”(注:《筹办商民运动讲习所意见书》,台北党史会藏档,汉1542。)。其后,中央商民部还曾酌量各省情形派遣商民运动特派员。

其次,是加大宣传和动员商人参加革命的力度,这实际上也是商民运动的重要一环。这一时期,国民党虽然仍认为“农工运动尤为重要”,但同时强调“商人亦不可忽略”,并编印许多商民运动宣传品。有的省党部甚至宣传说:“农工运动若亟不容缓,那末商民运动便是当急之务;农工运动是右手时,那末商民运动就应得是左手。”(注:《广州市商民代表大会之成绩》,《广东商民》,第3期,1927年1月20日,台北党史会藏档,汉1542。)国民党中央商民部为促使商民运动的宣传和动员工作更具成效,还创办了《商民运动》周刊,于1926年9月1日出版第1期。该刊创刊词说明:“商民是需要革命的,商民是能实行革命的。商民必须参加国民革命,然后可以自救;国民革命必须有商民参加,然后易于成功。”(注:《创刊话》,《商民运动》,第1期,1926年9月1日。)

再次,是倡导建立新的商人团体——商民协会。这可以说是国民党开展商民运动最重要的一个举措。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商民部曾专门向各省党部商民部发布训令:“际此国民革命进程中,各级民众运动均应有相当之进展,落后之商民运动尤不容或缓。现查各省商运异常延缓,殊与本部促进商运之主旨有违。为此,合亟仰令各该省党部商民部,遵照迅即先行组织各县商民协会,一俟该省内有三县以上之商民协会成立时,即照章成立省商民协会筹备处,着手组织商民协会。”(注:《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商民部训令》,台北党史会藏档,部0819。)随后,商民协会陆续在各地建立起来,有的省份还成立了全省商民协会,成为商民运动不断发展的另一具体反映。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商民运动与以前相比较的确获得了新发展。1927年6月以国民党中央商民部名义编辑的《中国国民党商民运动经过》认为:“现在虽然统一导领商民的全国商民协会还正在计划中,但目前既组织的也有五十多万,在过去的事实中,和目前的状况上,我们虽不敢说商民运动是怎样的收效了,但我们也可以说自从本党有了商民运动以后,商民的心理确既大改变了。从在商言商的死习惯,一跃而为参加政治;不但参加政治,而且认明他们的痛苦由来与解除方法,起来组织联合工农朋友集中在同一旗下去奋斗。现在中国的商民,是革命化的商民了。”(注:中国国民党中央商人部编:《中国国民党商民运动经过》,1927年6月,台北党史会藏档,部10690。)这样的描述虽然有夸大之嫌,但不可否认当时的情形确实与商民运动初期大不一样。

四、对两个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

从上文的论述可知,国民党在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对此前开展的商民运动乃至整个民众运动的缺陷进行了总结,开始充分意识到开展商民运动的重要性,并通过《商民运动决议案》确立了此后开展商民运动的方略,由此可以说“二大”是促使国民党积极从事商民运动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由于当时仍是国共合作时期,加上国民党“二大”召开的特殊历史背景,以及共产党人在这次会议的全过程中都产生了重要影响,因此难免会使人提出这样的疑问:即“二大”制定的从事商民运动的政策与策略,是否真正反映国民党的态度?

无庸讳言,在中国国民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中,“二大”确实是一次非常特殊的会议。当时的共产党人和后来的中国大陆学者对这次大会基本上都给予肯定,认为这次会议“是中国国民党最后一次革命的大会”[13](p233)。而国民党人及后来的台湾学者则持有不同看法,如陈克华的著作认为“二大”的召开,主要是共产党和国民党左派想“取消西山会议诸人的中委资格及补充新的中央委员,增加汪派和共党分子,加强他们在国民党中央的力量。”“共产党员在这次大会中,占了主要的地位,身为主人的国民党员,反显得是陪客了”(注:陈克华:《中国现代革命史实:由联俄容共到西安事变》,香港春风杂志社1965年版,第86~87页。所谓“西山会议”,是指1925年11月邹鲁、林森、居正等10名国民党的中执委,在北京西山碧云寺举行国民党第一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实际上不足法定开会人数),议决取消所有共产党人的国民党党籍,并将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移至上海。)。在台湾学者后来撰写的论著中,绝大多数也对国民党二全大会的评价不高,并持相似的观点(注:例如陈宜安的著作也基本上不提二全大会讨论的许多重要议案,并认为这次会议的“主要议题即弹劾西山会议诸人”。见氏著《中国国民党改组前后的容共与反共》,台北,正中书局1992年版,第162页。)。有的认为这次大会是共产党操纵的一次会议,有的指出这次大会是对共产党抱有好感的国民党左派掌控的一次大会(注:李云汉的《从容共到清党》(台北,中华学术著作奖助委员会1966年版)在论及国民党“二大”一节内容时,所用的标题即是“共党对国民党二全大会的操纵”,见该书第463页。)。即使是不受党派和意识形态影响的外国学者,也认为这次大会在国民党的历史中是独一无二的,“和其它的大会比较,此次大会可说是较为激烈的一次,而且是由汪精卫所支配。……在第二届大会中,国民党内的共产党员甚为活跃:起草决议案、提出报告、发表演说,甚至运用他们的选票影响国民党中央委员的选举和名次”[14](p347)。

共产党在这次国民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产生的作用与影响的确不容忽视。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原定邓泽如、林祖涵、林森、毛泽东、谭平山5人,其中的2名国民党人因林森当时不在广州,邓泽如一人势单力薄,实际上主要由林祖涵等3位共产党人负责。在出席大会的256位代表中,共产党员达到了90人,省级以上的共产党干部几乎全数出席。在新当选的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候补中央执行委员和中央监察委员、候补中央监察委员中,共产党员与国民党左派也为数众多,“已足可控制国民党最高党部”。连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及各部部长人选中,共产党人与国民党左派也同样占居多数,以致有“整个国民党中央的领导机构,已悉落入共产份子之手”的说法[15](p463-474)。这种说法虽有些过于夸张,但共产党人与国民党左派对这次大会的影响却确实处处可见。

但是否就可以据此认为在国民党“二大”上通过的包括《商民运动决议案》在内的一系列决议以及制定的相关政策与策略,都仅仅只是代表共产党的主张,而不反映国民党的意愿?笔者认为,对这一问题不能轻易地笼统做出回答,而应进行具体的分析。至少就开展商民运动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以及通过的《商民运动决议案》而言,在当时体现了共产党与国民党左派的共同主张。从后来国共两党公开分裂之后国民党仍继续开展商民运动的情况看,甚至还可以说这一政策和策略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整个国民党的主张。

考察有关史实可以看出,《商民运动决议案》的草案是由国民党左派拟订的,并不是出自共产党人之手。在这次大会分别听取了有关工人、农民、商人、青年、妇女等五种运动的报告之后,主席团提出“既听过了各种报告,但每一种报告应有决议案交大会讨论,决议案之制成,应各有一个审查委员会,名额定为三人至五人”。1926年1月9日第5次全会通过的商民运动报告审查委员会名单,包括甘乃光、周启刚、杨章甫、李朗如、陈嘉任等人。大会主席还专门说明甘乃光“系由主席团特派,因甘同志特别熟悉情形之故”(注:《中国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记录》,第4日第8号、第5日第10号,第44、53页。)。甘乃光乃是当时国民党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也是拟定有关商民运动决议案的重要人物。在此之前,他曾担任国民党中央商民部秘书和代理部长。

不仅如此,大会期间在讨论某些议案时,国民党人与以国民党员身份与会的共产党人之间曾出现一些争论,有时甚至争论得相当激烈,反映出不同党派之间态度的差异。而在讨论《商民运动决议案》时,国民党人和共产党人的态度却非常一致,并未产生任何分歧。查阅本次大会通过《商民运动决议案》的1926年1月18日的会议记录可知,此次会议的主席是当时的国民党左派代表人物汪精卫,秘书长是共产党人吴玉章,而报告《商民运动决议案》的就是甘乃光。在讨论过程中,除毛泽东提出“商民协会章程不必列入决议案内,可交中央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甘乃光等人表示同意之外,未遇其他争议即获通过[6](p378-379)。

更能说明问题的是,从后来的实际情况看,国民党在推行民众运动的过程中,与共产党发生明显分歧和冲突的主要是工人运动和农民运动,并采取了许多完全不同于共产党的策略,而在商民运动方面则没有这种明显的变化(注:一部分共产党人虽比国民党更早开始重视动员资产阶级支持和参加国民革命,但从笔者目前所接触的资料看,1926年以后共产党反而没有像国民党那样重视和推行商民运动,主要是从事农工运动和学生运动,这可能也是国民党“清党”之后,与共产党在商民运动方面未产生明显分歧与冲突的原因之一。台湾学者王健民认为“自容共之后,中共以国民党名义,攘夺群众运动领导权,一时工人运动、学生运动、农民运动,无不由渗透而加以掌握”(见氏著《中国共产党史稿》,台北,正中书局1965年版,第158页),也没有提及在商民运动中出现国民党与共产党之间的歧异。)。如果说国民党“二大”制定的商民运动策略主要是反映共产党的主张,而不体现国民党的意愿,那么国民党在此后肯定会作出较大的修正。事实上即使是在严厉进行“清党”之后,国民党也并未否定《商民运动决议案》而重新制定新的商民运动政策,只是强调商民不要受共产党的诱惑,应坚定地信奉三民主义,进一步扩建商民协会,在国民党的领导与控制下参加国民革命。国民党中央商民部即说明“清党”之后其所做的工作是:“要把我们误会和怀疑的商人们警醒过来,在中国国民党领导之下来参加国民革命。”(注:《中央商民部周刊发刊词》,台北党史会藏档,部13311。)美国学者傅士卓曾观察到这一事实,他指出:“商人运动与由共产党干部控制的因而在清共中备受摧残的工农运动不同,它完全是在国民党领导下发展起来的。因而,它未为清共所触动,也没有改变其意识形态。”[16]

不过,也有个别台湾学者认为,1926年底至1927上半年的这段时间,迁往武汉的国民党中央党政机构,被俄国顾问鲍罗廷和共产党利用国民党的汪精卫、徐谦等人所控制,成为打着中国国民党旗号的赤色政权,推行了许多与国民党主旨相悖的政策,其中也包括商民运动。这里我们不谈武汉政府的性质问题,只是就武汉政府时期商民运动的某些具体情况加以说明,分析这一时期国民党与共产党之间是否就商民运动策略产生了完全不同的分歧意见。具体说来,认为共产党利用武汉政府为着自身目的而进行共产党式商民运动的主要理由,是共产党当时曾提出如下从事商民运动的政策:“我们商人运动的方法,乃是利用商民协会等类形式组织中小商人群众,以图改造现有的商会,而不是仅仅联络现有之商会”,其目的则是“组织中小商人反抗大商买办阶级”。所引具体事例有1927年1月在汉口发生商民协会数十人到总商会要求罚款25万元,并将副会长“迫去”。后汉口市市长前往调处,商民协会提出四点要求,其中包括将总商会取消。对这一事件武汉政府不仅不加制止,反而指责总商会不与商民协会合作。于是,在其他都市商民协会为共产党人操纵者,也采取了类似行动。如南昌市总商会会长及副会长被当地商民协会“逮捕禁铟,会址被商民协会占据,地方政府不能过问”[17](p235-237)。

实际上,上述事例不仅不足以说明共产党利用武汉政权推行了不同于国民党的商民运动政策,相反还进一步证实了这一时期与国民党“二大”所定商民运动政策呈现出的一致性和延续性。因为利用商民协会这一以中小商人为主体的组织形式,改造、整顿甚至是取代原有的旧商会,以及打倒大商人和买办,并不是武汉政府时期共产党实行的新举措,而是国民党“二大”制定的政策。“二大”通过的《商民运动决议案》明确指出:大商买办“一方替帝国主义者开拓市场”,“一方替帝国主义收罗与垄断廉价的原料,以压迫中国之新兴工业家,而助帝国主义榨取中国人之血肉,而分其残余以自肥,故彼实为商民之大敌,中国之罪人”,自然应该打倒。另外,该决议案还认定,“商会已处于不革命、反革命之地位,故本党当决然毅然号召全国商民打倒一切旧商会,引导全国商民为有组织的、平民的团结,重新组织可以代表大多数商民利益之商民协会”[6](p389,390)。这些文字清楚地表明,武汉政府时期商民运动的发展与《商民运动决议案》是相吻合的,相互之间并无什么歧异,因而也不能以此说共产党改变了国民党“二大”制定的商民运动政策。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上述情况不仅在武汉政府时期存在,即使是在国民党“清党”之后推行商民运动的过程中,同样也在许多省份都存在。1927年11月国民党浙江省党部呈文中央特别委员会,历数商会法不合革命之精神、商会组织法之不完善、商会与商民协会权限相同不能并存、商会之存在大有阻碍于商民协会之发展、商会之不足以代表商人等五条理由,认为商会既“无存在之必要”,也“无存在之理由”,要求立即予以取消(注:《浙江省党部呈中央特别委员会函》,1927年11月4日,台北党史会藏档,部1119。)。中央商人部的复函表示:“商会之不能适应商人要求,自属实情。……将来本会第三次代表大会时,本部定当提出议案,请求撤消原有之旧商会。”(注:《中央商人郎致浙江省党部临时执委会函》,1927年11月11日,台北党史会藏档,部1121)随后,中央商民部即向各地商民部和商民协会发出通告:“查旧有商会组织不良,失却领导商人之地位。现在各地商人咸自动组织商民协会以为替代,且以职权问题,尤多冲突,自应急速改善以适应商人之需要。本部拟于本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时提出方案,请求撤销全国旧商会,以商民协会为领导之机关,以集中商人力量而便统一指挥。惟于未改善之初,先当征求各地商人之意见,以谋改善之道。为此通告各省商人部、商民协会仰即转告所属各商人团体,对于改善商会之处有何意见,可陈述来部,以为采择而为将来施行之根据。”(注:《中国国民党中央商人部通告》,1927年11月11日,台北党史会藏档,部4309。)许多商民协会又纷纷呈文商民部,要求取消商会。汉口商民协会还强烈指责“旧有商会本封建之余孽,军阀之走狗,由少数政客式之大富贾买办所把持,图一己之攒营,与军阀政客相勾结,而以一般中小商人为压迫宰割工具,商人敢怒而不敢言。……属会曾有打倒是物之议,当以顾全军事政治各种关系不果行,嗣又为新军阀政客所袒庇,故犹得以苟延残喘,贻革命历史上之污点”(注:《汉口商民协会致中央商人部函》,1927年11月19日,台北党史会藏档,部0836。)。显而易见,如果说这是一种比较偏激的认识和做法,也不单单是共产党的主张,国民党自开展商民运动初期到后来较长的一段时期也同样沿用这一做法。

不可否认,《商民运动决议案》草案的起草虽然并非出自共产党人之手,但其中的许多具体内容,与当时共产党的主张比较相似,同时也是当时在国民党内部居主导地位的左派的主张。例如共产党对商会反动性质的认定即与国民党基本上是一致的,都认为原有商会、商团是大商人和买办控制的反革命商人团体,应予以整顿或取消(注:陈独秀在1925年所写的《国民党新右派之反动倾向》(《向导》第139期,1925年12月20日)中指出:“五卅运动的高潮,表现出无产阶级是国民革命中最伟大的社会势力,同时也就加速了资产阶级在政治上形成的过程。这个现象直接的反映到国民党和小资产阶级,他们便竭力的想确定他们自己的政治思想,并且要想在组织上巩固起来。在具体事实所表现的就是,一部分小资产阶级的上海各马路商联会极力和反动的总商会结合起来,反对学生及工人。”1925年中共中央通过的《国民运动进行计划决议案》,主要是制定如何动员民众参加革命的具体政策,其中也提到对于商人,要“注意地方商会及大都市商会中,对于官僚分子之反对派”。见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201页。至于共产党对待商团的态度,30年代初华岗撰写的《一九二五至一九二七年的中国大革命史》(上海春耕书店1932年版)对广东商团的评价,可以说代表厂当时共产党人对商团的认识。该书认为“广东商团、乡团,乃是一种买办豪绅地主商业资产阶级等的法西斯蒂组织,久有和工人农民对抗的形势及冲突。国民党改组之后,因为革命形势逐渐发展,他们反革命面目也就日益鲜明起来”。至于广东商团事件的性质,无疑是一次反革命叛乱,“组织这次叛乱的是英帝国主义者,领袖这次叛乱的是陈廉伯、陈恭受诸买办,公开的袒护这次叛乱的是英国帝国主义的炮舰政策,而勾结于帝国主义买办阶级军阀官僚商团之间的是当时国民党右派分子”。参见氏著第134页。)。所以,绝大多数学者指出国民党“二大”对商民运动的重视以及制定的有关推行商民运动的具体策略,反映了当时国民党左派与共产党的共同认识,并认为当时在左派主导下的国民党的商民运动策略明显地偏于激进。大体而言,这种看法并不为错。但是也要看到,当时国民党左派主张的通过开展商民运动,取消商会和商团,大力扶持中小商人组成的商民协会,这一策略在后来国民党从事商民运动进程中虽略微有些调整,却也一直沿续了较长时间,因而它又并不仅仅只是体现了国民党左派的主张。否则当左派失势后,国民党必然会很快修改这一策略。事实上,直到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的数年,国民党为使民众运动适应从“军政”到“宪政”的转轨才调整这一策略,转而取消商民协会,将商会重新整顿改组后予以保留。这一政策的变化,并不涉及国民党内部左派与右派之间对南民运动策略的分歧,而是新形势下国民党从事整个民众运动的转轨。

另一个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是广州商团事件对国民党从事商民运动态度变化的影响。不少论著提到,1924年底发生的广州商团事件,对国民党开始注意商人问题产生了影响。例如有的论著指出:“1924年10月的广州商团叛乱,更引起国民党人对商民问题的重视”。不久,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即将实业部改为商民部[10]。还有的说明,孙中山等国民党领导人“经过商团事变的教训,也对国民党的宣传与群众工作产生了冲击。事变发生期间,中山先生开始了解过去国民党对寻求商人支持的努力仍嫌不足,于是改变政策,重视对商人的宣传”[18](p283)。不难发现,已有论著谈及广州商团事件的影响,都是强调这一事件促使孙中山等国民党领导人开始重视商人问题,并采取了相应的举措。

就实际情况而言,确实存在着这一影响,但也不能估计过高。如前所述,国民党在广州商团事件之后并没有全面推行商民运动。另外,谈及广州商团事件的影响寸还应注意到,这次事件也使国民党对商人和商会、商团等原有商人组织反革命的政治立场的定性,也进一步产生了某些影响。孙中山等国民党主要领导人都认定广州商团事件是一次反革命叛乱,在平定这场叛乱之后孙中山还密电胡汉民,表示“商团既用武力以抗政府,则罪无可逭,善后处分,必将商团店户、货物、房屋,悉行充公,其为首之团匪,严行拿办,万无再事姑息”[19]。显而易见,经过广州商团事件之后,国民党之所以与以往相比较开始重视商民问题,实际上是因为国民党意识到如果再不重视这方面的宣传,商人就会成为反对和阻挠革命的社会力量。《商民运动决议案》即曾说明:“在此种工商业畸形发达之中国资产阶级中,其领袖多为买办阶级与大绅,或直接、间接受其指挥者,故其危险程度殊高,稍一驾御失法,则在在足为革命之障碍。去年广东商团事件,可为殷鉴。”[6](p391)该决议案所定对待商团、商会等原有商人组织的处置办法,也体现了国民党对当时商人与商人组织的上述认识。这种认识实际上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初期阶段国民党对待商民运动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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