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tam Khan码_骆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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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辱骂诺颜或诺颜夫人者,罚牲畜二九。

辱骂好人的夫人者,罚五畜。

辱骂出身卑贱的妇女者,罚马一匹。

辱骂[出身卑贱]转变为尊贵夫人者,罚马二匹。

若系对方前来挑衅,则不予处罚。

男子的衣服破烂者,罚马一匹。

自己行走中帽尾断开者,罚牲畜三九。

[与他人]同行中[帽尾]断开者,罚牲畜一九。

帽带〔34〕断开者,罚绵羊一只。

……

许诺给男方之女子,女婿〔35〕依约赴订婚酒宴途中死亡者,其女子归女婿之父;虽许诺,但未举行订婚酒宴者,其女子之去向,由女方父母决定。

……

拒绝供给好人的夫人食物、睡铺者,罚马一匹。

拒绝供给饮料〔36〕者,罚山羊一只。

……

男子用尖状土块、木、石打妇女者,罚牲畜三九;鞭抽、拳打、脚踢者,罚九畜。

妇女口出秽语,扑打男子者,罚牛一头。

……

殴打使者,罚五畜。若使者先动手,则不予处罚。

使者在马群和家宅前面不下马,而是驰至[马群和家宅]后面下马者,罚马〔37〕。

若系执行紧急、重要任务,则不为使者之过失。[若非执行紧急、重要任务]则根据其驰过[马群和家宅]距离的远近不同罚马〔38〕。

……

毁改[牲畜的]印记者,罚牲畜三九。

经询问后阉割雄畜生殖器者,不予处罚。未询问者,罚五畜。给种马、公骆驼、雄黄牛、种绵羊和公山羊去势者,罚牲畜三九。

盗取[马]鬃,罚九畜。盗取[马]尾,罚牲畜三九。盗取牛尾,罚五畜。

盗取骆驼秋毛,罚马、牛合二。盗取骆驼绊脚索,罚马二匹。盗取[骆驼]鼻绳,罚马一匹。

盗取绵羊毛、辔索、缰绳者,罚羊若干只〔39〕。

盗取[马的]三腿绊,罚马三匹。盗取[马的]前腿绊,罚马二匹。

盗取牛的前腿绊,罚牛二头。盗取牛鼻绳,罚牛一头。

随意饮家宅或库房中之酒、酪浆〔40〕、乳、酸奶者,按[偷饮者的]人数[每人]罚五畜〔41〕。

盗窃旅途中之军队的途中食品者,罚牲畜三九。盗窃旅途中之军队的绳索者,罚马三匹。盗窃营地之绳索者,罚马二匹。若属于询问过长官的错误,则不予处罚。

盗窃火镰、锉刀、纯质[金属]矛枪、铁盾、银嚼子、铁炉、头盔、手剑、狐皮、弓箭囊、腰带、银颈带等,罚牲畜三九〔42〕。

盗窃剑、小刀、凿子、钳子、钻子、斧头、锤子、锛子、剪羊毛刀、刨子、墨斗、锯、璎珞、围腰、小袋、帽尾缨子、料袋、褡裢等物品者,罚五畜〔43〕。

盗活物者,罚活物。盗无生命物者,罚无生命物。

盗窃大盆、碗、木勺、夹子、铜壶、斗篷、毡子、雨具、黄狗皮大氅、山羊皮大氅、皮条辔索、鞭子等,罚九畜〔44〕。

……

盗窃匣子、梳子、抓挠儿、镊子、毛笔、竹笔、项环等,罚绵羊一只。

盗窃木锤、扇子、兽皮垫子、扯绳,罚绵羊一只。

盗窃箭、熊面具、帽翎三物,罚马、牛、羊三畜〔45〕。

盗窃铠甲服、貂皮大氅、“克斯蒙(khese mun )”大氅及任何一种昂贵的猛兽皮大氅,罚牲畜六九,赔偿一人或一驼。

盗窃靴子、上等裤子,马褂、被褥、西方的青蓝色或红色旱獭皮大氅,罚牲畜三九。

盗窃马鞍,罚牲畜六九。无论盗窃何种马袋,罚马一匹。盗窃马衬,罚牲畜三九。

偷取鹞之翎、岩雕〔46〕之翎、狗头雕〔47〕之翎,鹫之翎、罚牲畜二九。凡偷取水禽之翎、肉者,罚马一匹。

盗窃金碗、金帽、银碗者,罚牲畜六九,赔偿一人或一驼。

盗窃金、银者,[盗窃]大块的,罚牲畜六九;[盗窃]小块的,罚牲畜三九。

……

偷猎野驴、野马者,罚以马为首之五畜〔48〕。

偷猎黄羊、雌雄狍子者,罚绵羊等五畜。

偷猎雌雄鹿、野猪者,罚牛等五畜。

偷猎雄岩羊、野山羊、麝者,罚山羊等五畜。

偷猎雄野驴者,罚马一匹以上。

偷猎貉、獾、旱獭等,罚绵羊等五畜。

取掉入水中、陷入泥淖或被狼咬死之死[畜]肉者,应[给牲畜的主人]赔偿。取狼吃剩下的骆驼[肉]者,罚牛一头。

盗取[他人套住的]野兔十只,罚绵羊一只;盗取五只,罚山羊一只。

盗窃黄羊网、鸟网者,罚牲畜三九。

盗窃兔套者,罚牲畜一九。

……

盗窃蒙古包门,罚牛一头和绵羊一只。……盗窃多少根椽子〔49〕,罚多少只绵羊。

……

捕杀小的或中等的鱼、鸢〔50〕、大乌鸦〔51〕、喜鹊等,不受处罚。

十岁以下[偷盗]者,不按盗窃行为对待。十岁以上者,方以盗窃论处。

刚来一年的汉族家仆偷盗者,不按窃贼对待;[已来]二年者,取其遗失;[已来]三年者,则按盗窃论处。

……

无故加入两个人的斗殴并帮助一方,致对方死亡者,其罪行和处罚与杀人者相同。

进行公正调解的中间人被杀,杀人者,杖一,[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牲畜九九和一人。未动手者,免杖,罚牲畜九九,[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一人或一驼。

从风、雪、雨中救出羊群者,可以从每群羊中取上好绵羊一只。

救出被狼驱赶之羊群者,可以从每群羊中取上好绵羊二只。

……

谎称使者,按窃贼论处。

……

盗窃地弩、夹子〔52〕、套索〔53〕等此类物品者,罚五畜。

盗窃捕兽器〔54〕、拉网等此类物品者,罚马、牛。

……

从沼泽中拽出多少峰驼,赏多少匹马。

救出马、黄牛者,每[救出]一匹(头)[马或黄牛]赏绵羊一只〔55〕。

……

杀死窃贼者,不受处罚。若放走窃贼,则罚羊二只〔56〕。

……

杀害子女或养子女者,[凶手]若系亲生父母,杖之,罚牲畜五九。[凶手]若系养父母,罚牲畜四九和骆驼一峰。[被杀害者]若系女孩,[凶手]从军,罚骆驼等九畜。

出生在蒙古人家的女孩或男孩[被杀害],[被杀害者]若系意识混乱或眼有毛病者,[其父母]免杖,罚牲畜九九。

携带逃亡者一同逃走者,应赔偿。

……

窃贼用箭射人,无论射中还是没射中,皆罚牲畜九九,并以一人或一驼顶替。

用箭射或用刀砍使者,罚牲畜一九,并以一人或一驼顶替。

……

从火、水中救出蒙古人者,赏马二匹。

救出汉族家仆,赏马一匹。

救出一般汉人,赏绵羊一只。

救出劣等汉人〔57〕,赏牛一头。

[从火、水中]抢出盔甲、手剑者,赏马一匹。

从河流、沼泽和火中救出骆驼者,每救出一峰骆驼赏上好绵羊一只。

救出牛群者,赏牛一头。

救出马、牛者,赏山羊一只。

救出马群者,赏马一匹。

救出羊群者,赏上好绵羊二只。

……

救助并携带来迷路的儿童者,赏好马一匹。若系女孩,赏上等好马或骒马一匹。

取窃贼杀吃之剩留食物者,罚五畜。

失火致人死亡者,罚牲畜三九,并以一人或一驼顶替,烧伤他人手足者,罚牲畜二九。烧伤眼睛,罚牲畜一九。烧伤面容,杖一,罚五畜。

因报复出于恶意纵火者,杖一,罚牲畜九九。

……

盗窃铜碗,罚牲畜二九。

盗窃马褡裢,罚绵羊二只。

盗窃使者的马褡裢,罚马一匹。

盗窃铜嚼子,罚牲畜二九。

盗窃银项环,罚牲畜三九。盗窃铜项环,罚牲畜一九。盗窃铅或锡铁项环,罚绵羊一只。

用鞭、拳、脚殴打朝廷使者、普通使者或侦察使者,罚五畜和一马。

乘骑使者之驿马者,罚物品二件。

朝廷使者带二贤者、二侍从随行。

……

长官叛逃,其部属中之任何人都可以招集人追赶。

拒绝供给驿马者,罚马一匹。驿马死亡,应予赔偿。

逃亡之汉人杀人,其罪刑与其他杀人罪相同。

……

调戏妇女,扯破[妇女的]衣服者,罚马、牛。

……

因嬉戏使牲畜落水并致死者,罚牲畜三九。

……

无故驱赶畜群者,驱赶五头〔58〕[牲畜]远弃之者,罚马一匹。驱赶四头者,罚牛一头。驱赶三头者,罚绵羊一只。驱赶二头者,罚山羊一只,驱赶一头者,免予处罚。

驱赶不固定之马群〔59〕者,驱赶十匹以上者,按每十匹罚马一匹。驱赶十匹以下者,罚牛一头。

无故驱赶骆驼者,[按被驱赶的骆驼群中的驼羔计算]每峰驼羔罚牛一头。

……

藏文原文转写

注释:

〔34〕帽带 原文作:“g sgrog ”, 含有“马勒带”和“帽带(帽下绊绳)”二义,因前文说的是“帽尾”,故此处当译作“帽带”。

〔35〕原文作“dmag pa ”(“军人”之意),当系“mag po ”(女婿)之误写。

〔36〕饮料 原文作:“skom”,指可饮用的茶、水、汤等。

〔37〕比拉译作:“罚马一匹”,原文中没有“一匹”之词。

〔38〕比拉译作:“elci yabu γsan γajar un kemjiye ber iyen ko gegejü nige mori ab ”致使宝音译作:“使臣行驶按照使臣行程者,奖给马一匹。”暴彦奇格译作:“按使者所驰之地计,罚马一。”并注曰:“如果使者没有紧迫要办的大事情,随意到马群(抓马),到阿寅勒下榻吃喝,要按使者所走的地方计算,每一地要罚马一匹。”按照蒙古人的习俗,在马群和家宅前不下马,是对马群和家宅的主人的最大侮辱,故要罚马。例如:卡尔梅克的习惯法规定,乱揪别人的辫子便构成犯罪,因为辫子属于王公所有,是表示恭顺的象征,乱揪属民的辫子,便是对王公的侮辱。

〔39〕比拉译作:“无论是羊毛、嚼子、缰绳,均取绵羊”。

〔40〕酪浆 已提取酥油的酸味酪浆。

〔41〕比拉未译出“家宅”一词。

〔42〕〔43〕〔44〕比拉这几条的译文与原文出入较大。

〔45〕比拉译作:箭、熊皮、翎,罚马、牛、山羊、绵羊三畜之任何一畜。藏文dom 'bag为“熊面具”之意,非“熊皮”。前已言之,藏文ra(山羊)和lug(绵羊)合写,为“羊”之称谓, 若译为:“山羊、绵羊”,加上前面的马、牛,则变成了四畜,与藏文原文中之“三畜”相违。所谓“罚三畜之任何一畜”中之“任何一畜”为比拉所添加。马、牛、羊三种牲畜的价值不同,怎能罚“任何一畜”?

〔46〕岩雕 一种羽色黑褐的鸷鸟,爪、喙弯曲锐利如铁钩,能攫走羊羔。

〔47〕狗头雕 亦称“食骨鸟”。此鸟有黄头,黑头两类,消化力极强,食骨能化。

〔48〕所谓“以马为首之五畜”,是指前文中所规定的“五畜”,即“马、牛合二,羊三只”。因“马”列于首位,故称“以马为首”。以区别于其它畜种不规范的“五畜”,如本《法典》中出现的“绵羊等五畜”、“牛等五畜”等等。

〔49〕椽子 原文作:“?u ni ”,即蒙文“uni (蒙古包的椽子)”之音译。因藏民住的是帐篷,无此“uni”之物, 本《法典》中凡藏文词汇中没有的词,皆以藏文字母音译。

〔50〕鸢 原文作:“?e le'i ”,即蒙文“eliye”之音译。

〔51〕大乌鸦 乌鸦之一种。

〔52〕夹子 原文作“ha ji ”,即蒙文“qaji ”之音译。

〔53〕套索 原文作“'ur kher ”,即蒙文“uraqa”之音译。

〔54〕捕兽器 原文作:“jan gu”,即蒙文“jangγu ”之音译,系一种猎具。

〔55〕比拉译作:“若是马、牛,取绵羊一只。”

〔56〕比拉译作:“罚山羊、绵羊”, 并略去了原文中的数词“gis(二)”。

〔57〕劣等汉人 原文作“rgya nan pa”, 直译为:“低贱的汉人。”可能指的是“汉奴”,因救出一般汉人仅得一只羊,而救出“劣等汉人”则得一头牛。待考。

〔58〕头 原文作“te'u”,系汉语“头”之音译,与前文中之“案子”为本《法典》中仅有的两个汉语音译词。

〔59〕不固定之马群 原文作:“rtag pa med par rta”, 比拉在他的藏文转写本中,在“rtag(固定)”后面打了问号,并在括号内改为“bdag bo(主人)”亦在蒙译本中译作:“eien ügei aduγu”于是“不固定之马群”变成了“无主人之马群”。蒙古人对马的重视超过其它一切牲畜,怎么会有“无主人之马群”?由于马的活动范围较大,根据马的习性,无法限制在固定的草场之内,于是牧人间逐渐形成一种默契,即他人的马群进入自己的牧地或自己的马群进入他人的牧地皆不得骚扰,这样便产生了一个约定俗成的称谓:“不固定之马群”。(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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