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外信用评级支付模式分析_债券信用评级论文

我国外部信用评级付费模式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信用论文,模式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次贷危机后,各国监管当局纷纷通过加强立法、改革现有法案等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如美国、欧盟等在信息披露、禁止利益冲突等方面对信用评级机构提出了更高和更严格的要求。美国修订NRSRO监管法规加强信息披露有效性、禁止利益冲突。2010年美国出台《多德法案》,制定九条措施加强对评级机构管理。2009年9月,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立法发布《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指令》,对评级机构利益冲突等做了大量细致规定。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相继颁布了一些新的国际标准。G20华盛顿峰会决定将信用评级机构纳入全球监管范围。日本、澳大利亚和墨西哥等国也纷纷出台新规,加强和完善监管框架和体系[1]。

虽然各国通过修改法律法规加强对评级机构监管,但发行人付费模式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动,其所导致的问题依然存在。2011年12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周小川行长在中国经济前瞻论坛上指出,解决利益冲突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处理好业务指派和收费模式问题,鼓励一些政府型或公众型的机构,以及代表投资人的机构,参与到评级市场中来,加大评级市场的竞争性。

二、评级付费模式优劣对比

信用评级的收费模式经历了免费模式到投资人付费模式再到发行人付费模式的转变。三种付费模式对比见表1[2,3,4]。

无论何种付费模式都有其内在缺陷,无论选择何种付费模式均要注重避免内在缺陷,弱化其对信用评级结果的不利影响。

三、我国债券市场付费模式分析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迅速,2012年我国共发行各类债券1418笔,总额达5.86万亿元,同比增加5.3%。随着债券发行规模的扩大,交易各方面临的信息不对称和风险日益增大,对信用评级的需求也日益显著。

(一)我国现行信用评级付费模式存在的问题

1.缺乏完善的评级收费法律法规

我国信用评级市场发展较快,但仍处于初级阶段。国内信用评级行业的法律体系不健全,尤其缺乏评级行业收费制度方面的基础法律法规。收费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如《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第7条规定,被评对象与信用评级机构当事双方签订评级合同,支付评估费;《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第12条规定,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评级业务,应合理确定评级收费,以保证投入充足的人力、物力等资源,保证评级质量。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收费是以行政方式予以确定的发行人付费。收费的标准,如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券,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五家评级机构于2007年在第一次联席会议上制定的评级收费自律公约。自律公约虽然由各机构限定最低价,但评级费用并非市场自发形成,可能不能达到市场均衡,未达到帕累托最优。

2.发行人付费引起的利益冲突

笔者对国内部分信用评级机构、承销商和发行人调研中发现,目前债券发行人在发行债券前,大多通过两种方式与评级机构合作。一种是通过主承销商联系评级机构,主承销商将发行人的财务数据、经营情况等资料分发给经常合作的几家评级机构,由评级机构预先对债券进行评级,并对可以增进的债项进行设计,提高债项级别;另一种方式是由发行人直接联系经常合作的评级机构,进行评级前预评估,提供咨询和风险管理等附加业务,为发行人发行债券提供建议,收取费用。一旦评级机构预评级达到较好的级别后,正式签订合同开展合作。假如评级机构评估出来的信用级别与发行方的期望级别不一致,可能会面临更换评级机构,直到达到一个满意的评级结果,隐藏的道德风险较大。

3.评级收费的监管问题

(1)我国债券市场监管缺乏系统性。我国债券市场存在多头管理,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信用评级做出规定,多头监管造成了协调困难。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发布了《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对于规范评级市场、指导评级业务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然而,从整体来说,我国信用评级监管体系还不完善,缺乏系统性。信用评级仅靠自律不足以在市场机制失灵时得到纠正,分头监管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我国评级行业的健康发展。

(2)对评级机构利益冲突的规定有待完善。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中要求评级机构制定回避制度和避免利益冲突相关制度,要求评级机构不能以承诺、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承诺高等级、压价竞争、诋毁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进行恶性竞争;不能对本机构的股东及有利益关系者进行评级;不能为评级委托人提供担保;要求评级机构员工不能与发行人或其他市场参与主体合谋篡改评级资料等。然而,在实际监管中,往往存在调查难、取证难情况,缺少更加细致、操作性强的细则。其他监管部门对利益冲突的规定限于框架上的,不能有效地防止利益冲突现象。

(3)新的债券品种评级收费的管理。评级收费自律公约制定于2007年10月18日,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新的债券品种随之出现。因此,应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收费自律公约,以适应新债券评级收费的需要[5]。

(二)我国现行信用评级付费模式的合理性

投资人付费虽然易保证评级的客观公正,但因评级产品的准公共物品特性无法避免搭便车现象,实际中操作有较大困难。而发行人付费虽然存在一些缺陷,但与我国现阶段信用评级市场基本相适应。通过完善制度建设、加强监管,可以有效避免发行人付费模式的内在缺陷。

1.监管的存在抑制了评级采购和利益冲突行为的发生

假设评级机构每次在信用评级中可以获得的收益为C,贴现率定为R,如果评级机构始终公正客观,可以得到的总收益现值为,E1=C+C(1+R)-1+C(1+R)-2+……=C(1+I/R);如果评级机构在某一阶段受到引诱,不能进行客观评价,当时可以得到更大的额外收益M,假设监管有效,该评级机构将从评级市场上消失,评级机构因为道德风险所能得到的总收益现值为E2=C+M。那么只有当M>C/R时,评级机构才会做出不公正的评级。如果采取向投资者付费,投资者为了获得比实际更低的级别以减少投资成本,给评级机构的贿赂必须大于评级机构未来所有全部收益的现值,假设投资者进行评级采购之后得到的额外收益为V,那么至少M<V,否则,投资者就没有必要进行贿赂。如果采取向发行人付费的模式,被评企业为了获得比实际更高的级别以减少发行成本,给评级机构的贿赂必须大于评级机构未来所有全部收益的现值,假设发行人进行评级购买之后得到的额外收益是V,那么至少M<V,否则,发行人就没有必要进行贿赂。即不论是投资者还是发行企业,为了获得更低(高)的级别而获得的额外收益必须大于评级机构未来全部收益的现值,显然这样的条件是非常苛刻的。这要求评级机构未来的收益很小,而企业获得低(高)级别的评级之后收益很大才可能发生,因此监督机制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道德风险问题[6]。

笔者选取2009年至2012年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中期票据的信用评级结果进行分析,如表2所示。

2009年至2012年间中期票据AA+及以上的结果与全年全部中期票据评级户数进行比较,发现AA+以上的户数(即评级等级为AA+和AAA户数之和)占当年全部中期票据评级户数比例逐年是减少的。2009年中期票据评级结果AA+为27户,AAA为136户,两者之和为163户,占2009年全部中期票据评级总数172户的95%。2010年中期票据评级结果AA+为66户,AAA为125户,两者之和为191户,占2010年全部中期票据评级户数223户的86%。而在2012年这一比例下降为54%。这从一个方面反映随着人民银行监管的加强,信用评级机构不愿意为了一时的短视行为,而葬送信用评级市场地位和资格。

2.声誉机制、市场重复博弈以及违约率的存在抑制了评级机构的冒险行为

良好的声誉是评级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评级机构如果某一次短视行为造成评级结果不公正,则影响其声誉,随之而来的可能是市场份额的减少。此外,市场的重复博弈行为,可以起到合作均衡。发行人、投资人和评级机构在重复博弈状态下,会采取对自己长期有益的策略,任何一方一次不理性的行为,将导致自身利益的损失。再者,监管机构建立了违约率检验系统,将每个评级机构每笔债项的评级结果录入系统,检验其评级结果的可靠性。违约率高的评级机构势必会逐步被投资者所淘汰,违约率检验系统可以称得上是对评级机构的“评级”[7]。评级机构会恪尽职守,以维护自己在评级市场上的地位。

3.激励机制和外部硬约束可以抑制委托—代理扭曲的不利影响

激励机制集中表现在薪酬制度上,合理的薪酬制度会对评级机构管理层形成正向激励和有效约束,抑制其短期性过度追逐利益的冒险行为,使得信用评级业的发展目标具有长期性和持久性[8]。而外部硬性约束由外部监管来控制是一个必要约束条件,在其充分发挥作用时,微观主体的非理性行为会得到一定抑制。

四、构建我国信用评级收费模式的思考

采取何种收费模式都会存在内生利益冲突问题,关键在于如何提升评级机构的公信力,加强收费监管来规避利益冲突。从我国信用评级现状出发,发行人付费模式仍然是目前最可行的模式,但从长远发展来看,收费模式会随着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及评级机构自身的发展而不断演进。

(一)建立统一监管标准,促进评级产业有效竞争

就我国目前状况来看,短期内不可能改变债券市场多头管理的监管模式,应当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评级机构监管协调体系。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征信业的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了相对完善的评级市场管理制度,其他监管部门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相关制度下制定本部门专项监管规定,以加强对评级监管的力度。各监管部门应在提高评级机构的可靠性、增加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评级分析师、评级方法、评级程序、利益冲突管理等制定更为细致的规定。

(二)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利益冲突管理

评级机构需制定更为严格的内控制度,细化加强利益冲突管理的规定,针对可能影响评级独立性的各个环节,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以防范评级利益冲突。此外,还应加强激励机制建设,将高管人员和评级人员薪酬独立出来,将分析师团队与市场团队分离开来,做到人、事、财、权方面的绝对独立,保证评级分析师薪酬与信用级别没有任何关系[9]。

(三)加强创新,为信用评级提供多重保障

2010年8月,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代表全体会员出资设立的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内首家采用向投资人收费模式的新型信用评级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债券再评级、双评级等信用评级服务[10]。依照目前国内评级市场和评级机构的现状,这种向投资者收费的模式还不能得到有效普及,但至少是一个有益的尝试,可以为改进我国目前评级收费模式提供借鉴和参考。

(四)采取风险共担的模式,将评级机构与投资人权益相关联

以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例,目前该市场上共有5家认可的评级机构。建立风险共担机制,规定每家评级机构存入一定金额作为风险资金。每年对其评级业务质量进行检验,按照评级质量和结果进行分级管理,对评级未能准确揭示风险、出现投资人损失的情况进行补偿,形成风险共担。

(五)强化实施有效措施,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监管部门加强对评级业的监管,积极实施对评级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一是坚持定期对评级机构的工作过程进行现场和非现场审查,重点检查评级机构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以价定级、变相降价等违背独立性的行为,还要关注评级方法是否科学,评级程序是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并根据实际状况及时做出调整,同时根据评级机构出现的违规行为及时依法予以处罚。二是针对当前我国评级业发展现状及存在的各种问题,设计规划一套着眼于评级质量、机构独立性、机构声誉等方面的考核机制,作为评级机构准入、退出的主要依据,切实做到竞争机制的优胜劣汰。

标签:;  ;  ;  ;  ;  ;  ;  

我国对外信用评级支付模式分析_债券信用评级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