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公民社会的崛起——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新生力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生力量论文,中国公民论文,社会发展论文,公民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公民社会的两层内涵
在分析网络公民社会之前,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公民社会。只有明晰了公民社会的内涵,才能根据公民社会的本质特征判断我国网络公民社会的发育状况。公民社会的概念最初产生于西方,目前学术界主要从社团和文化两个层面界定公民社会。
(一)社团层面的公民社会
社团层面上的公民社会是从社会组织的角度界定公民社会的,托克维尔是从这一视角理解公民社会的先驱。托克维尔认为发达的结社是美国民主有效运行的条件之一,他指出,“人们把自己的力量同自己的同志的力量联合起来共同活动的自由,是仅次于自己活动自由的最自然的自由”,“结社权在性质上几乎与个人自由一样不能转让”。“在规制人类社会的一切法则中,有一条法则似乎是最正确和最明晰的。这便是:要是人类打算文明下去或走向文明,那就要使结社的艺术随着身份平等的扩大而正比地发展和完善。”①“只要美国的居民有人提出一个打算向世人推广的思想或意见,他就会立即去寻找同道,而一旦找到了同道,他们就要组织社团。社团成立之后,他们就不再是孤立的个人,而是一个远处的人也可以知道和行动将被人们仿效的力量。这个力量能够发表意见,人们也会倾听它的意见。”“……结社是人们为了实现自己所追求的各种目的的通用方式,甚至可以说是唯一方式。只要出现一种新的需要,人们就会立即想到结社。”②
除托克维尔之外,其他一些学者也从社团组织的层面界定公民社会。比如怀特(Gordon White)把公民社会理解为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社团领域”,这些中介性的社团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且是由社会成员以自愿的方式结合起来,以保护和增进他们自身的利益和价值③。查尔斯·泰勒也从社团的视角界定了公民社会,他认为只要存在不受国家权力支配的自由社团,“最低限度的”的公民社会就已经存在。如果从严格意义上来看,只有当这些社团能够自我协调、自我行动,并且能够积极有效地影响国家政策时,真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才存在。他还引用托克维尔的话指出,社团是抵抗温和专政的唯一堡垒,为了各种目的组织起来的自愿社团都是有价值的,因为“它们使我们具有了自治的体验并形成了自治的习惯”④。
总之,社团层面的公民社会一方面强调社团组织的“独立”、“自治”,另一方面也强调社团参与政治的重要性。
(二)文化层面的公民社会
文化层面的公民社会强调文化价值观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阿伦特、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的论述之中。在阐释古希腊政治思想的基础上,阿伦特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进行了区分,公共领域的本质在于“行动者愿意从事公共理性的讨论、沟通,彼此分享与了解个别的观点与利益——即使它们彼此相互对立冲突,并依据此公共理性讨论的程序,把个人或党派的私利转化为一种公共性的目的。”⑤
哈贝马斯是从文化层面上界定公民社会的代表人物,他从公共领域的视角分析了公民社会的发展。所谓公共领域,“首先是指我们的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能够形成。公共领域原则上向所有公民开放。公共领域的一部分由各种对话构成,在这些对话中,作为私人的人们来到一起,形成了公众。”“当他们在非强制的情况下处理普遍的利益问题时,公民们作为一个整体来行动;因此,这种行动具有这样的保障,即他们可以自由地集合和组合,可以自由地表达和公开他们的意见。当这个公众达到较大规模时,这种交往需要一定的传播和影响的手段;今天报纸和期刊、广播和电视就是这种公共领域的媒介。”“公共领域是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进行调节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作为公共意见的载体的公众形成了,就这样一种公共领域而言,它涉及公共性的原则——这种公共性一度是在与君主的秘密斗争中获得的,自那以后,这种公共性使得公众能够对国家活动实施民主控制。”⑥
总而言之,文化层面上的公民社会强调的是经过公民理性讨论的、独立于国家之外的公共舆论的重要性。这种理性、独立性的公共舆论是公民社会的重要体现,它们对国家的行为有着重要影响。
二、网络公民社会的崛起
与公民社会的两层内涵相对应,网络公民社会也有两种表现形式:网络群体和网络舆论。网络群体是社团层面的公民社会在网络社会中的具体体现,网络舆论是文化层面的公民社会在网络社会中的具体体现。从公民社会的两个层面来看,我国的网络公民社会已经崛起。
(一)网络群体数量庞大
网络群体是公民结社在虚拟社会的具体展现,是网络公民社会的重要表现形式。网络群体包括QQ群、Email群、MSN群、“百度帖吧”中基于地名/机构/职业和兴趣爱好等关键词聚集的人群、基于博客(微博客)形成的讨论圈、BBS论坛中网友的“版聚”等。尽管这些网络群体的名称不同、形式各异,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点:虚拟空间中的自愿聚集,自由交流。一般来讲,这些群体具有典型的组织特征:有相对稳定的参与者(网民),有参与交流的积极分子(网民中的积极分子),有组织管理者(比如论坛的版主、管理员),有固定的交流地点(固定的虚拟空间),共同的交流活动,甚至还定期举行网下的聚会活动,等等。与现实中的各种社会组织相比,网络群体具有参与成本低、交流互动效率高、自主性自愿性强等特点,具有更为明显的非政府性、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愿性等公民社会组织的典型特征⑦。
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普及,我国网络群体的数量越来越多,对人们日常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关于网络群体的数量,没有确切的统计数据。一些零星的数据表明,我国网络群体的规模非常庞大。2008年的数据表明,几乎所有的门户网站都开设了BBS论坛,拥有BBS论坛的数量达到130多万个,规模为全球第一;在“百度”设置的“关键字”论坛中,平均每天新建帖吧8000余个,网友平均每天发布新帖多达200万个;腾讯QQ用户达到7亿,QQ用户建立的QQ群超过5000万个,最高同时在线用户达到1950万⑧。另外,提供个人博客、群组、照片、视频、音乐等多种朋友互动功能的社交类网站SNS开始崛起,比如面向白领的开心网注册用户达到5000万;大量社会背景相同或博文主题相近的博客圈开始涌现(仅搜狐博客就有11825个圈子),豆瓣网的讨论群组达2.2万个⑨。这些零星的数据,显现了我国网络群体庞大的规模。
交流沟通是网络应用的一项重要内容,交流沟通包括即时通信、博客应用、电子邮件、社交网站、论坛/BBS等。尽管参与即时通信、博客应用、电子邮件、社交网站、论坛/BBS并不完全等于网络群体的成员数量,但是这些网络应用与网络群体具有同样的交流功能,其中的网民与网络群体的成员具有很大的交叉重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报告表明,截至2009年12月30日,中国网民规模达到3.84亿人。在3.84亿网民中,70.9%网民使用即时通信,即时通信用户规模达到2.7亿人;博客应用在网民中的用户规模达到2.21亿,使用率为57.7%;使用社交网站的网民数达到1.76亿,在网民中的渗透率达到45.8%;参与论坛/BBS的网民规模达1.17亿,使用率为30.5%⑩。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网络群体的规模非常庞大。
网络群体不仅规模庞大,而且发展迅速。网友参与BBS/论坛是典型的网络结社,这里以参与BBS/论坛的网民发展为例,说明网络群体的发展趋势。1998年底,我国网民参与论坛、BBS、讨论组的人数为88.2万,到了2009年底,参与论坛、BBS、讨论组的人数已经达到1.17亿人(参见图1)(11)。在短短十余年的时间内,参与BBS/论坛的网民数量竟然增加了130多倍,由此可以看出网络群体的发展速度。
总之,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普及,我国的网民数量越来越多,网络结社现象日趋活跃,网络群体规模庞大,社团层面的网络公民社会组织开始兴起。
图1 我国网民参与论坛、BBS、讨论组的变化趋势
(二)网络舆论高潮迭起
文化层面的公民社会主要体现为哈贝马斯意义上的公共领域,这种公民社会的本质是人们通过自由、理性的交流就某种特定问题达成普遍一致的意见,进而形成公共舆论。网络舆论是文化层面公民社会在网络上的具体体现。所谓网络舆论,是指网民围绕一些具体的社会问题,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发表自己的看法、观点、体验与感受,经过相互交流而形成的有代表性的普遍意见。网络舆论的达成方式有很多,比如在特定论坛/BBS围绕某一具体事件而进行的发帖、跟帖、转帖;在博客上发表的文章以及博主与看客之间、看客与看客之间的相互交流讨论;Email群、QQ群、MSN等网络群体围绕特定事件而进行的交流与互动;网友在网站新闻后的跟帖;等等。
网络是一个交流平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为人们的交流互动提供了越来越多的便利。网络交流具有信息发布的即时性、参与交流的灵活性、网民参与的自主性、网络交流的互动性等特征。网络舆论的形成是网民发表意见的客观结果,是网络群体交流互动的产物。早在2003年,网络舆论就已经显现出巨大的影响,出现了网络舆论的小高潮,在“孙志刚事件”、“黄静事件”、“孙大午事件”、“李思怡事件”、“刘涌案”、“宝马案”等一些事件中,网络舆论已经彰显出巨大的社会影响力,影响了政府的决策,维护了公民的权益。
随着我国网民的迅速发展,网络舆论高潮迭起,社会影响日益显著。在2008年的奥运火炬传递、“抵制家乐福事件”、汶川地震中的网络救援以及地震中的“范跑跑事件”和“王石捐款门事件”、“贵州瓮安群体性事件”、“山西省娄烦铁矿山体滑坡事件”、周正龙的“华南虎事件”等一系列事件中,网络舆论都发挥了积极的民意代表作用。进入2009年,网络舆论更是高潮迭起、层出不穷。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发布的分析报告表明,仅2009年一年,在五大网络社区发帖(不含跟帖)超过5000份的热点事件有16项,其中发帖过万份的事件有5项。这些热点事件主要涉及公民权利保护、公共权力监督、公共秩序维护和公共道德伸张等重大社会公共问题,体现了广大网民积极的社会参与意识(参见表1)(12)。
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对2009年77件影响力较大的社会热点事件的分析表明,由网络爆料而引发公众关注的有23件,约占全部事件的30%。也就是说,约三成的社会舆论因互联网而兴起,其中包括浙江杭州“飙车事件”、上海交通管理部门“钓鱼执法”、重庆市高考状元造假、王帅发帖举报政府违法征地等一系列的重大热点问题(13)。
随着网络舆论的蓬勃发展,网络舆论也引起了政府部门的高度关注。一系列的迹象表明网络舆论的“参政议政”功能日益显著。自从2002年2月全国“两会”召开前期,人民网第一次启动“您最关注的两会热点问题”网上调查之后,诸如“我向总理提问题”此类的政治参与性网络互动遍布各大商业网站和官方网站。2003年“非典”期间,国家主席胡锦涛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第一次透露,他们也曾亲自上网,了解舆情。2004年9月举行的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在党的报告中指出“要高度重视互联网等新型媒体对社会舆论的影响”,之后在传统的内参报告以外,国务院办公厅开始定期编辑《互联网信息摘要》,报送国务院领导。2008年6月,国家主席胡锦涛通过人民网强国论坛同网友在线交流,明确指出网友们提出的一些建议、意见,我们是非常关注的;2009年2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客中国政府网,与网民在线交流长达两个多小时。“据不完全统计,已经有接近一半的省委书记或者省长都有过与网友交流的经历,各地各级官员通过网络与公众沟通的次数已超过百次。”(14)
总之,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及网民的增多,网络事件日益增多,网络舆论高潮迭起,网络舆论的参政功能日趋凸显。
三、网络公民社会的基本特征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公民社会逐渐显现,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从目前学术界的研究来看,人们更多的关注现实中的公民社会发展,尤其是关注现实社会中公民社会组织的发育状况。相对而言,网络公民社会并没有引起学术界的更多关注。但是本文的分析表明,中国的网络公民社会已经兴起,不仅表现在网络结社方面,而且表现在网络舆论方面。可以说,网络公民社会已经成为我国公民社会发展的新生力量。与传统的公民社会相比,网络公民社会具有一些新的特征。
第一,网络公民社会的参与主体具有匿名性。网络公民社会是公民社会的基本内涵在网络社会中的具体体现,而网络社会具有虚拟性的特征,网络社会中的活动主体具有匿名性的特征。因此,与现实生活中公民社会的参与者相比,网络公民社会的参与主体具有匿名性的特征。网络公民社会参与主体的匿名性,遮蔽了现实世界中人们身上的各种识别标志。在网络公民社会中,人们都是使用一个虚拟的数字代码进行交流、交往。在虚拟世界的交流中,你不能直接判断对方是男是女、是美是丑、是老是少。虚拟与匿名对人们的行为产生了重要影响,一方面匿名降低了人们的心理压力,可以帮助人们更加安全、更加开放的进行讨论。另一方面,匿名也有可能导致一个人对自己的言论不负责任。同时,匿名性也对网络公民社会的监管带来了一定的难题。
第二,网络公民社会具有更为明显的自主性。公民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相对于国家的自主性,自主性意味着公民社会的活动主体是自愿的、自发的,较少受到国家的干预。改革开放30多年来,尽管现实社会中的公民社会获得了很大发展,公民社会的自主性明显增强,但总体来看,现实社会中的大多数社团属于改革前的人民团体和准政府社团。这些社团在人事、经费、治理结构等方面依然依附于政府部门,自主性明显不足。据一些学者估计,人民团体以及其他一些准政府社团在整个社团中的比例高达83.6%(15)。与现实社会中的公民社会相比,网络公民社会具有更为明显的自主性,无论是网络结社还是网络公共舆论,很大程度上都是民间自愿参与、自发形成。在一定意义上,网络公民社会不仅独立于政府,具有明显的自主性,而且还能在自主性的基础上对政府产生一定的影响,尤其是网络公共领域能够对政府的行为产生一定的制约与监督。
第三,网络公民社会越来越多地“从虚拟走向现实”。尽管网络公民社会是依托于网络虚拟空间而形成的,但网络群体不仅在网上进行交流沟通、参与讨论,而且网友还从网上走到网下,在网下开展各种各样的聚会活动,形成“网上—网下”互动的局面。一项有关曲阜民间祭孔活动的调查表明,民间祭孔的参与者在参与活动之前并不相识,他们散落在全国各地,通过互联网走到了一起,在网上形成了交流共同体。在交流的过程中这些儒家文化的信仰者就祭孔方案达成一致,然后网友们根据网上讨论的方案聚集到曲阜孔庙,自发进行集体祭孔活动。祭孔活动结束之后,这些网友把网下聚会的相关信息发到网上,使得网下聚会的效果在网上继续延续,进而形成“网下—网上”不断互动的过程(16)。从虚拟走向现实,意味着网络公民社会将发挥越来越大的现实影响力。
第四,网络公民社会呈现出一定的内部分化。网络公民社会表现在网络结社和网络公共领域两个层面。当前中国的网络结社和网络公共舆论具有不同的品性,网络公民社会呈现出一定的内部分化性。相对来讲,网络结社更多的是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属性等身份认同而形成,其基本功能是网络交友以及网络交流与沟通,很多网络社团更像是远离政治的“私人领域”,尽管它们是一个公共群体。因此,网络结社的“政治指向”并不显著,甚至一些网络社群明确要求群内成员“免谈政治”。与网络结社不同的是,网络公共领域的“政治指向”非常显著。在最近几年的一系列网络事件中,地方政府部门和个别公务人员成为网络舆论的焦点,网络舆论越来越多地把矛头指向与政治有关的各种现象,网络舆论的监督、参政功能日趋显著。
第五,网络公民社会的倡导功能更为显著。萨拉蒙曾经把公民社会的活动划分为两大类:一是直接提供服务,二是积极倡导社会价值(17)。当前中国的公民社会组织中,尽管也有个别的社会组织发挥着倡导功能,但总体来看,现实中的公民社会组织更多的是发挥提供公共服务的功能,直接满足社会的各种需求,帮助政府解决社会中存在的各种社会问题,尤其是扶贫、环保等领域。与现实中的公民社会相比,尽管网络公民社会也为网友提供一些相关的服务,但相对来见,网络公民社会的倡导功能更为显著。
一些研究表明,中国的网络公民社会与西方有很大不同。在互联网发展的早期,网上抗议曾在西方产生过较大影响。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基于BBS和网上社区的网络事件在西方逐渐式微。在西方国家,互联网更多的是作为公民社会组织进行资源动员的手段与工具,而不是公民社会的主要阵地(18)。当前的中国却与之不同,网络不仅是现实中的公民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工具与手段,更为重要的是,网络本身已经成为结社的重要领域,网络群体大量涌现。基于BBS的网上抗议在互联网发展的早期出现后,不仅一直保持不衰,而且日渐兴盛。换句话说,在西方,网络公民社会仅仅是现实公民社会的一个补充,而在中国,网络公民社会已经成为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新生力量,尤其是围绕网络事件而产生的网络舆论,对政府的影响有些远远大于现实中的公民社会。
四、网络公民社会的监管对策
网络公民社会的崛起既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又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一方面,网络结社拓展了公民的结社权利,丰富了民众的社会生活,孕育了丰硕的社会资本;网络公共舆论反映了民众声音,表达了社会诉求,强化了对政府的监督,促进了社会的公平与公正。但另一方面,也存在非法的网络结社以及网络社群各种各样的违法犯罪活动。同时网络时代的个人表达和公共舆论,不断消解传统媒体的信息传播,网络舆论成为一个“众声喧哗”的大杂烩(19)。在这种背景下,如何监管网络公民社会,充分发挥网络公民社会的积极功能,避免网络公民社会的消极影响,是网络社会时代政府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首先,进一步规范网络结社,倡导网络自律。网络结社主要是围绕电子公告服务(包括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展开的,关于电子公告服务,政府已经出台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前应当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第五条)。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应当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第六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和栏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类别或者另设栏目提供服务(十一条)。相关政府部门在规范网络结社的过程中,应该不断完善相关法规,积极探索网络结社实名制的方式方法,严格落实相关的管理规定,保证网络结社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在规范网络结社的同时,政府部门也应该积极倡导网络的自律行为。网络结社具有典型的自愿性,公民社会的本质特征之一就是自治性。因此,政府在规范网络结社的同时,应该倡导建立网络社团之间的联盟,实施网络社团的自律与自治。当然,在倡导网络社团自律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应该发挥主导和引导作用。在此方面,团中央已经开始了积极的尝试。来自中国广播网的消息称,团中央已经发起筹建“全国高校网络联盟”的倡议,准备将目前各自为营、各家独立的高校BBS论坛整合起来,建立“联盟自律公约”(20)。
其次,打击非法网络结社,严惩网络犯罪。网络结社进一步拓展了民众的结社权利与结社形式,政府应该积极鼓励各种合法的、正当的网络结社,倡导网络自律,规范网络结社的健康发展。但是仅有网络自律是不够的,针对网络社会中的各种非法结社以及网络社团的各种非法行为,政府相关部门必须严厉打击,严惩不贷。比如,新华网曾经报道,江苏南京的一位大学教授利用QQ组织网络社群,借助于QQ群组织“网络换妻”活动,结果受到了法律的惩罚(21)。再如,《法制日报》的报道称,2008年上海曾经出现了一个169名未成年人组织的网络非法社团“尊龙名社”,该组织“堂规严明”,组织森严,内设3个管理机构,下设7个分堂,另有3个联盟社团,是一个等级森严的网络暴力组织(22)。
前文已经指出,大部分的网络社团是“远离政治”的网民自娱自乐组织、交流与交友组织。但也不能否认,一些犯罪分子借助网络结社从事一些违法犯罪活动。对于合法的网络社团,政府应该积极鼓励、规范引导。对于非法的网络社团,政府应该严厉打击,严厉惩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网络公民社会的健康发育。
最后,积极探索网络监督的制度化应对措施。网络公民社会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网络监督,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以网络公共舆论为代表的网络监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然而,面对网络监督的洪流,政府并没有真正形成一套制度化的应对机制,更没有最终形成积极主动的应对机制。一般情况下,网络事件的爆发及政府的应对措施如下:“某一事件的媒体报道”——“互联网上的传播”——“平面媒体的跟进报道”——“互联网与平面媒体的互动”——“热点事件的形成”——“政府的被动应对”。在网络舆论的形成以及网络事件的处理中,政府基本上处于被动的地位,基本的模式是:网络事件的矛头指向政府,政府被动应对。
政府应该积极采取措施,改变应对网络监督的被动局面,探索应对网络事件的制度模式,寻求处理网络事件的主动权。这就要求相关政府部门尽快建立网络舆情的监控体系,通过对网络信息快速有效的筛查、甄别,及时发现网络事件的苗头,密切跟踪网络事件的发展演变。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取证,了解事实真相,通过权威媒体及时发布相关的真实信息,借助于互联网传播真实信息,让广大网民在第一时间了解事实真相,避免谣言及虚假信息的传播。只要能够确立“网络信息收集——真相调查——权威信息发布”这样一套网络信息处理机制,相关政府部门就能够更加主动地应对网络监督,改变被动的应对局面。
注释:
①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第218页、第640页,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②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第639页、第647页,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③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第64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④邓正来、亚历山大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第28页,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
⑤蔡英文:《政治实践与公共空间:阿伦特的政治思想》,第244页,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
⑥哈贝马斯:《公共领域》,载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第125~126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
⑦萨拉蒙等:《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视界》,第3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
⑧季明、李舒、郭奔胜:《网络意见领袖“显性化”》,《瞭望》(新闻周刊),2008年第25期。
⑨祝华新、单学刚、胡江春:《2009年中国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http://www.lrn.cn/bookscollection/reports/201001/t20100111_451718.htm
⑩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http://www.cnnic.cn/uploadfiles/pdf/2010/1/15/101600.pdf
(11)数据来源于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http://research.cnnic.cn/html/index_81.htnl
(12)祝华新、单学刚、胡江春:《2009年中国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http://www.lrn.cn/bookscollection/reports/201001/t20100111_451718.htm
(13)祝华新、单学刚、胡江春:《2009年中国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http://www.lrn.cn/bookscollection/reports/201001/t20100111_451718.htm
(14)田磊:《网络,离民主还有多远?》,《南风窗》,2009年3月。
(15)王绍光、何建宇:《中国的社团革命——中国人的结社版图》,《浙江学刊》,2004年第6期。
(16)韩恒:《网下聚会:一种新型的集体行动——以曲阜的民间祭孔为例》,《青年研究》,2008年第8期。
(17)参见萨拉蒙:《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国际指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8)杨国斌:《悲情与戏剧:网络事件中的情感动员》,《传播与社会学刊》,2009年总第9期。
(19)胡泳:《众声喧哗:网络时代的个人表达与公共讨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0)中国广播网:《全国高校BBS论坛有望整合 团中央拟增大影响力》,2010年5月23日。http://gx.people.com.cn/GB/179455/11668566.html
(21)新华网:《网络扫黄:南京一副教授组织“换妻”活动被起诉》,2010年3月11日。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3/11/content_13148701.htm
(22)闫慧萍、单冠玉、卢剑:《网络结社引诱未成年人“网上勾连、网下犯罪”》,《检察日报》,2009年11月17日。http://npc.people.con.cn/GB/103902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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