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份合作制研究的几点思考_股份合作制论文

关于股份合作制研究的几点思考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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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是我国人民群众的一项创造,它起源于农村,近年来被逐步引入城镇集体企业和一部分国有小企业中。但实践的效果并不相同。前不久我对沿海两个省原为国有后来改为股份合作制的20家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作了调查。从所调查企业的情况看,改后有的效果较好,对提高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有一定的作用,这样的企业有七家或八家,约占20家企业的30%-40%;有的开始有效果,“灵了一阵”,但没过多久,人们觉得“看不出改与不改有多大区别”,又恢复老样子;有的改时本来就很勉强,改后反而比过去差了,甚至走向破产;还有一些企业名义上改为股份合作制,实际上变成了个体私有企业。后者合计约占60%-70%。

为什么同样是搞股份合作制,有的效果好,有的不好?有的开始好,过了一段时间不好,或者变得有名无实?原因在于,实行股份合作制是有前提和条件的:建立股份合作制必须从企业的实际出发,适应企业的生产力水平和发展要求;改革过程中,必须遵循股份合作制的规则,按客观规律办事;即使股份合作制适合该企业的情况,但改制仅仅是建立一种机制,使之发挥作用,还必须加强管理,为实现新的机制创造条件。

一、企业的规模和生产力水平

股份合作制是有一定适用范围的。它不适宜于过小企业,企业规模过小,几个人,几台设备,只要个体或合伙就能经营,不必搞股份合作;也不适宜于生产力水平很高的大企业,大企业资本雄厚,技术密集,设备、劳动力集中,劳动者联合投资的能力有限,以股份合作形式经营是有困难的;劳动者即使投资合作,一点投资微不足道,也很难起到通过联合股份调动职工积极性的作用。一家国有钢铁厂,职工500人,有净资产5000万元。1995年发动职工入股,平均每人出资5000元,合计出资250万元,改为“股份合作制”。实际上这个厂改制后国有股占全部资产的19/20,职工股份仅占全部资产的1/20,每人出资额仅占全部资产的万分之一。这样的企业可以说是吸收职工入股、职工集资的国有企业,谈不上是股份合作制。如果实行股份合作制,每个职工平均要拿出50万元来购买国有资产,职工是拿不出那么多钱来的。

另一家晶体元件厂,职工200人,总资产2500万元,负债2000万元。1996年改为股份合作制时,将净资产500万元转成股份,职工平均每人以2.5万元的价格购买,职工因一下子拿不出那么多钱,要求分三年交清;另2000万元负债平均以人均20万元转到职工头上,以五年免交地方所得税的方法由企业偿还。这里且不说能否用五年的地方所得税还清债务,即使能还清,用免税方法偿债,债后资产归职工所有,无异于把应有的国家收入无偿地转到个人手中,这能说是“股份合作”么?如果让职工偿债,这个厂人均年收入不过5000来元,即使一口饭不吃,也要四十年才能还清。显然,这个厂的做法是不符合股份合作制要求的。

实践告诉我们,股份合作制企业规模可大可小,人数可多可少,但只有企业的生产水平和生产社会化程度与企业劳动者劳动联合能力相适应,企业规模与职工出资能力相适应,企业有较好效益,有发展远景,职工强烈要求改制,改制后确能改善管理,促进生产力更快发展的情况下,才是适当的。没有这些前提和条件,是决不会“一股就灵”的。生产力水平决定生产关系的性质。生产力水平和生产社会化程度较低,采取股份合作制形式更符合企业的实际,把全国范围的劳动联合改为局部范围的集体劳动联合,使劳动者能够发挥集体力量发展生产,又避免出现两极分化,这样才能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发展生产力。如果企业效益不好、管理不善,大家感到“没有指望”,对“改制”无兴趣,不论企业规模大小,硬性地改,不会有好效果。

二、职工是否真正出钱合作

国有企业的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生产资料所有制发生根本变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必须按照等价交换原则购买,国有制才能转化为股份合作制。改制时应由国家认可的评估机构对企业的资产进行科学评估,评估结果需要由出资人的认可和有关部门确认。评估后的总资产减去必要的扣除,就是改制换置价格。以总资产换置,应由职工承担债务。职工用自己的投资还债,等于用同样的投资购买同量的国有资产,与购买净资产具有同样的性质。国有资产可整体换置,即整体改为股份合作制,也可局部换置,即职工只购买部分国有资产,其余部分仍为国有或企业法人所有。换置收入应上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如继续留在企业使用,需交占用费(使用费)。这是改制必须坚持的原则,也是改制后使股份合作制起到“联股连心”、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激励人们办好企业的前提条件。

但有些企业在改制时对国有资产评估缺乏规范,随意评估,高估者少,低估者多。有的低估程度只大于零,低得令人难以置信。有的提出“评估四原则”,其中一项曰“尚可承受原则”。以“尚可承受”为原则评估资产,高额资产可以随意化小,评估就没有科学标准了。有的在评估前告诉评估机构一个“心理价”,或评估部门在评估前先问问有关部门“能估多少”,然后按“心理价”和“能估多少”倒算出企业的净资产。有的用“零换置”即一个钱不要甚至倒贴的办法将国家资产无偿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资产如果真的成为零,“零换置”是合理的;问题是,有些企业资产数额很大,只是有些贷款和债务,也搞“零换置”,将国有资产无偿赠送,而把债务挂起来,这就不合理了。有的以企业的名义贷款给职工“买”国有企业,用分红代职工付息,用企业利润或应交税金还本,还本后即转化为职工所有。这是用本来应属于国有的资产替职工“购买”国有资产,将全国人民的财产变换名义转到个人手中。这怎么能说是搞“股份合作制”呢?这样来“调动职工积极性”,会把积极性调动到哪里去?

三、股权设置是否坚持股份合作的原则

股份合作制的股权设置,各地做法很不一致,大致有国家股、企业集体股、职工个人股和社会法人股等股权形式。其中,有职工完全持股的;国有、企业和职工三方共同持股的;职工全员入股、经营者持大股的;职工持股会持股的;国有股占大头、职工股占小头的;经营者群体持股、职工少数入股的,以及租股结合、售股结合的,等等。

股份合作制的基本特点是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有机结合。劳动联合和合作是股份合作的基础,劳动者以股份形式入股投资,形成资本联合,为劳动联合提供生产条件。资本联合是为劳动联合服务的,职工全员自愿入股,入股额有差别,但差别不宜太大,投资从属于和服务于劳动联合,而不是成为剥削别人的手段。这是它与私有企业的本质区别。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股份合作制是一种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

有的企业认为,职工入股应拉开差距,不然“必将产生平均主义,吃新的大锅饭”。因此,规定经营者必须持大股,提出“经营者持股量不能低于企业资本50%”;有的在鼓励经营者持大股的同时,对大股最高额作出适当限制。怎样看这个问题呢?实践表明,由于职工入股的能力不同,对企业发展远景的看法不同,以及在企业中所处的地位和劳动岗位不同,在组织股份合作制时,应尊重职工的意愿,坚持自愿入股、股份合作的原则。有的职工家庭底子厚些,入股能力强些,愿意多入些股,多入些对发展生产有好处,就应允许多入些。经营者在企业中负的责任大,担的担子重,允许经营者与职工购股有一定差别,对于增强经营者的责任心和风险意识,贡献自己的才能,带领和组织职工搞好企业,有一定的好处。但是,不论职工之间,还是经营者与职工之间,持股差距不宜悬殊。股份合作制是建立在劳动者的股份合作有差别但不是太大基础上的。入股是为了联合劳动,而不是为了占有别人的剩余劳动;持股量出现过大差别,少数人的资本量支配多数人的劳动量,人们之间的关系就会发生变化。这样的企业无宁称为个体私有企业,很难说是股份合作制,不必挂上这块牌子。

举一个例子。一个企业总股本为1000万元,职工500人,其中经营者层20人,持股50%,其余职工持股50%。经营者层平均每人持股25万元,480名职工平均每人持股1.042万元,两者差距为25:1,持股分红的差距是25:1。这个厂年终分红100万元,其中20个经营者平均每个分到2.5万元,480名职工平均每人分到1042元,也即20个经营者的收入相当于480个普遍职工的收入。人们自然会得出结论:“这不是480人为20个人干活么!”但上述差距人们还是可以接受的。如果董事长一人持股50%,管理层持股25%,其余职工持股25%,董事长与普通职工的收入差距就会扩大为1000:1,管理层与普通职工的差距为4:1,500名职工创造的剩余劳动一半归一个人所有,25%为19个人所有,余下的一个角归480人所有。人们会说:这厂一半是董事长的,一半的一半是管理人员的。这能说是股份合作制么?把它称作“业主”为主、吸收职工入股的私有企业或准私有企业,也许更为合适。

有的设岗位股,即在有国有股的股份合作企业内,按国有股总额的一定比例,给经营者定收入,称岗位股。岗位股随国有股增值而增加。岗位股一般为国有股总量的2%,高者为40%。岗位股意在调动经营者管理好国有资产的积极性,但具体挂钩办法必须适当,否则也会引起严重内部矛盾,侵犯国家利益。某市有一家啤酒厂,国有股1600万元,职工个人股400万元,确定主要经营者董事长一人的岗位股为国有股的40%,也即640万元,超过职工股总量的60%。这个厂1996年分红200万元,全部职工分得80万元,每人平均1600元;国有股按比例分得120万元,其中归国有的72万元,依岗位股比例归董事长一人的为48万元,为职工平均收入的300倍。他再以这48万元投入企业,作为个人财产在第二年和以后逐年按比例分红,这自然会引起纷纷议论,认为太不公平。这是值得研究的。

四、收益分配能否坚持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正确结合

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按劳分配是股份合作制分配的根本原则,它体现股份合作的社会主义性质,是搞好股份合作制的重要条件。劳动成果是劳动创造的。资本联合是为劳动联合服务的。只有坚持按劳分配原则,把收入与人们的劳动能力与贡献挂钩,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办好企业。按劳分配是按股分红的基础和劳动者收入的可靠来源,因为按股分红只有企业盈利时才能取得,而企业能否盈利和盈利多少最终决定于劳动者的劳动。与此同时,也要坚持按股分红,以鼓励人们投资和节约使用资金和积极性。按股分红要体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有税后利润,并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后才能分红。

目前有些企业重分红,不重按劳分配;按劳分配很马虎,很不完善,存在严重的多劳少得,少劳多得的现象;有的则搞平均主义,干好干坏都得同样多的钱,厂长经理则拿高工资,自然影响人们的积极性。分红制度也不规范,不是根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有税后利润作了必要扣除后才分,无税后利润就不分,而是事先规定股利比重,搞“保底分红”,“保息分红”,规定集体股不分红、少分红。这等于把股份变成了债券,把股份合作制的原则丢到九霄云外了。

五、加强管理十分重要

改制可以为办好企业创造体制条件,但能否办好企业,关键仍在于管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管理,同其他企业一样,根本的在于抓好三条:一是要有一个好班子;二是要有一个好产品;三是要有一套好制度。第一条特别重要。有一个思想过硬、作风过硬、业务过硬、懂得市场经济规律、能依靠群众办企业的领导班子,尤其是第一把手,企业就能办好,有困难也能度过,否则就很难办好。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厂长是职工选出来的,应该能得到群众信任,他们是真正能上能下,干得好就干,干不好职工股东会可以罢免,另选更能干的上,或从外部聘人担任。这是办好股份合作制的重要条件。但主要领导人素质不高,不会管理,不懂市场,仍是现在股份合作制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素质,推举一些能干的人担任领导,把转制不久的股份合作制带起来,是当务之急。股份合作制的中心任务是发展生产,搞好经营。任何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抓住一个或一批有特色、能在市场上打得响、立得住脚的产品,并逐步根据市场变化更新换代,不断提高质量,才能有效益,有凝聚力,企业才能越办越好,否则一切都谈不到。有些股份合作制企业办不好的根本原因就是缺乏主导产品,产品无特色,技术水平低;市场平稳时还能应付一时,市场一变化,就“无饭吃”,停产半停产,办不下去。不改变这种情况,改成什么制,都无济于事。有了好产品,还要有一套好制度。股份合作权是个原则,实现这一原则,使之为发展生产力服务,必须具体化为一套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才能起作用。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要靠经营责任制度来组织运行;股份合作的原则,要靠生产经营制度来组织实现。股份合作制的管理制度不在多,而在符合实际,切实可用,科学合理;工人看得懂,用得上,用了就能起作用。在这方面,相当部分企业还处于起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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