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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建设工程中,工程索赔是维护工程合同双方利益的重要途径,本文通过分析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引起索赔的原因,提出应对索赔事项的措施,即要严格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项目管理办法和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及时合理解决索赔事项。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工程索赔;管理
1 引言
工程索赔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非自身原因而遭受损失,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该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工程索赔是工程建设期间的正常活动,是维护合同双方正当权益的一种合理方式,也是不断促进双方项目建设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
为适应建筑市场化要求,国家及时推出了适应市场计价要求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把工程计价模式由原来的定额计价转变为工程量清单计价。由于受以前计划经济体制下合同管理模式的影响,目前项目管理中合同当事人的索赔意识还比较淡薄,甚至还存在不懂索赔,不会索赔和不主动索赔的现象。
2 清单计价模式下索赔的起因
2.1 工程量误差
清单计价适合于设计图纸完整、设计深度达到要求的工程。清单规范中明确规定了工程量的风险由招标方承担,承包方就会以此为法律依据向发包方提出索赔,或者运用不平衡报价法使业主的投资成本增加。例如:承包方已经发现了清单中某项工程量有误,并根据实际的工程量计算出了费用总额,但是仍然按清单的工程量报综合单价。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有权利以实际的工程量乘以当时投标的单价计算工程进度款,这就是不平衡报价法的体现。
2.2 清单漏项
招标文件可能是由招标方编制,也可能是招标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的编制人可能由于时间仓促或专业水平达不到导致清单的漏项,使得清单与施工图纸不符。新版清单计价规范没有出台以前,业主可以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规定以施工图为主,或者规定“如果承包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中标后,不再进行清单项目数量的校对”,从而避免承包方的索赔。但是新版清单明确规定了清单漏项的风险由发包方承担,所以如果遇到清单漏项,承包方可以提出索赔。
2.3 工程变更和材料价格波动
由于施工过程中不确定因素很多,可能会导致修改原设计、施工工艺改变、工程量增减以及材料价格的上涨等情况发生。因非承包方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增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如果工程量的增减不超过某个范围,则增减部分执行原综合单价;如果工程量的增减超过了某个范围,则增减部分由承包方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发包方予以确认。另外,工程界现在对于“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不符的规定是否有效”观点不一,究竟是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优先执行还是清单计价规范优先执行未成定论,承发包双方会站在自己的利益上思考问题,从而引起纠纷与索赔。
3 清单计价模式下索赔的应对分析
3.1 承包人索赔的具体程序
①索赔意向的提出从法律层面来讲,索赔类似于要约,即向对方提出进行某种民事法律行为的请求。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为了不破坏合同双方之间的友好关系,保证索赔的成功,承包方如果认为可以利用合同中规定提出索赔请求,则必须真实、具体、明确,且表达诚恳。13版施工合同规定,承包方必须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由发生后28天内提出索赔请求,如果超出时间限制,则承包方将丧失索赔权。②索赔报告的递交我国13版施工合同规定: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的28天内,向监理师提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必须包含详细的工期和费用索赔额度及证明资料,承包方需要做的主要工作有:跟踪并调查索赔事件、分析索赔产生的原因、损失或侵害的计算、收集证据。其中,证据的收集至关重要,特别是书面证据,需要完整的保存。③延续索赔通知的递交如果索赔事件具有持续性,承包人应递交延续索赔通知,内容包含了索赔事件的原因及损失额度。④最终索赔报告的提交在索赔事件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递交最终索赔报告。
3.2 发包人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发包人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监理人在收到索赔报告14天内由完成审查,报送发包人;一方面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28天内,出具索赔认证结果。如果承包人接受处理结果的,则索赔随当期进度款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争议解决条款处理。
3.3 工期与费用的补偿
(1)只能索赔工期的情况。工期索赔的处理原则有两个:是否属于非承包方的承担的风险;是否影响项目的总工期。第一个原则是承包商是否可以进行索赔的前提条件,而第二个原因是承包商最终能否获得工期补偿的必要条件,需要先判断第一个条件。(2)只能索赔费用的情况。由于业主或外界原因只造成的承包商造成承包商费用的增加,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只能可以获得费用补偿,例如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前交付材料设备;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变化等。(3)能索赔工期和费用的情况。该情况可以划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能索赔工期和费用(含利润)的情况;二是能索赔工期和费用(不含利润)的情况。划分的标准是发包方存在主观过错,如果是发包方的主观原因造成的就可以索赔利润,反之不能补偿利润。能索赔工期和费用(含利润)的情况有:发包人提供了不合格的材料或设备、发包人提供了错误的基准资料导致承包人损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施工终止、发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不合格等。能索赔工期和费用(不含利润)的情况有: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4)只能索赔费用(含利润)的情况。引起该情况发生的事件主要是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试运行失败和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损失。以上是关于工期与费用索赔的情况分析,需要注意的是清单计价规范明确表示由于窝工造成的费用损失不给予管理费和利润补偿,由于工程增量引起的索赔应该给予管理费和利润的补偿,但是不管是窝工还是增量问题都应给予规费和税金补偿。但在实际操作当中,通常是进入工程结算时才计算规费和税金补偿,并且清单计价模式的的管理费和利润是含在综合单价中,不易看出管理费与利润的构成。
3.4 对索赔采取积极地应对措施
首先,及时对承包方提出的索赔意向予以回复。法律规定发包方应在承包方提出索赔意向书一定期限内答复承包方,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限则视为发包方已经认可了承包方的索赔的具体要求,即使承包方的索赔要求不合理。其次,仔细审查承包方提供的索赔证据是否充分、索赔的费用是否合理,索赔费用的计算要严格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索赔证据是承包方索赔成功的关键所在,发包方应该审查其充分性和真实性;索赔的目的是获得工期赔偿和费用赔偿,一般而言,工期赔偿比较容易计算而不易引起纠纷,费用索赔因种类多、计算繁琐而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所在,发包方应重点关注费用索赔值的计算。最后,遇到索赔问题时,双方应该尽量友好协商解决,避免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造成两败俱伤,影响双方的合作关系。
4 结束语
在工程建设领域当中,工程索赔是保证工程建设单位利益的重要途径和方式。自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实施以来,工程索赔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此,应当充分掌握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索赔特点,运用正确的方法,采取适当的策略,加强工程索赔的管理,切实维护好工程建设单位自身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李炜玮.基于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发包人索赔管理研究[D].湖南大学,2014.
论文作者:牟得国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3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2/28
标签:承包方论文; 发包人论文; 工期论文; 发包方论文; 费用论文; 工程论文; 承包人论文; 《基层建设》2017年第33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