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财务披露法律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影响和作用

论美国财务披露法律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影响和作用

刘晓丽[1]2003年在《论美国财务披露法律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影响和作用》文中指出公司治理的法律问题是公司法的重要研究领域,如何使管理人员为了股东的最大利益服务,实现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平衡制约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将直接影响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这一观点已经得到普遍认同。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要综合考虑各种公司制度,财务披露法律制度是公司治理的重大课题。我国的市场经济和证券市场的起步较晚,公司治理的研究也在90年代才开始,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存还在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本文通过研究美国证券法中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分析美国公司治理在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上所取得的经验以及存在的不足,并以此希望对中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披露法律制度起到借鉴作用。本文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公司及公司治理的概念,并提出财务披露法律制度是公司治理的重大课题。现代公司在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面临着如何实现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人之间的权利与利益制衡的问题。完善的公司治理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公司制度,财务披露法律制度通过构建证券市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和投资利益。第二章系统地分析了美国的财务信息披露法律制度。首先,从法律理论上,本文将财务信息披露分为证券发行时的初次财务信息披露和证券交易中的持续性财务信息披露,并用比较法分析了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对财务信息披露的不同规定。针对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所体现出的双重披露标准,美国证监会于1980年提出了综合信息披露制度。其次,从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和形式上,本文将美国财务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原则划分为披露内容上的实质性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披露形式上的原则(规范性、可读性、易得性),并对各项具体原则进行了阐述和分析。最后,笔者重点研究了重大财务信息披露义务,通过案例分析,探讨重大性的概念和原则。第叁章分析了美国财务披露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美国的财务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过去<WP=6>一直是世界各国的典范,然而却没能避免一系列大公司的财务欺诈案,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信用危机。本文深入分析了安然事件,指出美国财务披露法律制度与现实经济发展相脱节,存在公司治理、中介机构独立性、关联交易、诚信危机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是对美国公司治理和现行证券法规的挑战。本文第四章,首先分析了我国财务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起步较晚,完善的证券法律制度尚未建立,财务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存在着虚假披露、披露不充分、不及时、关联交易等问题,市场经济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其次,提出我国应借鉴美国财务披露法律制度的经验与教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真正解决国有资产缺位与“一股独大”的问题,建立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治理模式,强化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上市公司要不断完善财务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加强对关联交易、重大性财务信息、预测性信息等的披露。同时,我国还应完善会计准则,鼓励上市公司主动披露财务信息,加强财务披露的司法建设,以达到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的目标。与其他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一样,信息披露制度也是中国证券市场赖以建立和发展的基石,而财务披露法律制度则是信息披露制度的核心内容。我国目前在市场经济和证券市场都不很成熟的情况下,要真正建立起完善而有效的财务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还任重而道远,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要完善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建设,加大对虚假披露和不实披露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追究力度,做到“有法可依”。同时,我国还要加强诚信建设,这是健康的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财务信息披露的重要保障。

乔迪[2]2008年在《《萨班斯法案》及其对我国公司赴美上市的影响》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萨班斯法案》主要是在《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基础上,就有关公司治理和财务信息披露和会计、审计等方面进行了新的规定和修改。《萨班斯法案》被称为是有史以来最严厉的法案,就连投资大师罗杰斯也称《萨班斯法案》为“疯狂”的法案。为了遵循该法案,上市公司要耗费巨额的金钱,要输入更多的人力,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其中第404条款,由于它复杂且苛刻的要求对于外国公司来说难以达到,所以其对外国公司的生效时间一推再推,由2006年的7月15日推到了2007年的7月15日,并且小型企业遵守第404条款的时间为2008年12月15日。在美国的外国上市公司和美国本土公司都要遵循《萨班斯法案》,因此在美国上市的外国公司会受到更大的影响,一些原本的豁免现在也不复存在了。2007年的限期已过,2008年的大限即将到来,于是,上市公司就会思考是否还要去美国上市?本文就是在对《萨班斯法案》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解决我国公司赴美上市问题。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介绍《萨班斯法案》产生的背景及其深层次原因;安然公司破产案是《萨班斯法案》产生的一个导火索,但是《萨班斯法案》的产生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历史必然的。即使没有安然公司事件,也会有其他事情发生,促使这样一个法案的出台。因为在法案出台前,貌似欣欣向荣的美国资本市场就已经暗藏危机了。公司治理制度的不健全,会计审计规则的不科学性,以及会计监管的不独立性,上市公司的披露程度不够,对上市公司的过多保护,这些都会滋生危机。所以《萨班斯法案》的产生更多的是历史的原因,制度的原因和文化的原因。第二部分主要是对《萨班斯法案》的一些重要条款的解析。其中最重要的还是第302条和第404条。第302条规定的是管理层的财务报告责任。该条规定在上市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季度报告或年度报告时,要附一份CEO和CFO签署的书面认证文件,声明管理层已经审核过该报告,并且保证该报告不含任何有关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也没有漏报根据编制该报告所依据的情形和为使陈述不至于产生误导而所需陈述的重大事实,并声明公司对财务报告的责任。一旦发现财务报告有虚假或者不实,公司和管理层都会受到严重的处罚。第404条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即管理层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估所要遵守的规定和审计师对管理层的评估发表意见所要遵守的规定。在管理层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时,必须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所有重大薄弱环节进行披露。除了第302条和第404条外,《萨班斯法案》还规定了建立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来监督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行为;要求上市公司设立具有独立性的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的会计和审计进行监督,并有权聘请外部咨询师来对审计和会计工作进行核查。《萨班斯法案》对违法行为的惩罚也是前所未有的严厉,最高刑罚可达500万美元罚金和25年监禁。第叁部分阐述了《萨班斯法案》引发的对上市公司监管的趋势。《萨班斯法案》颁布后,给世界各国的监管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本文从欧盟,加拿大,和韩国几个国家的立法变化来得出结论,即世界各国的证券市场的监管趋势是会越来越严厉的,对上市公司的要求是要越来越规范的。最后还提出了我国在《萨班斯法案》颁布后做出了哪些举动,以及《萨班斯法案》对我国的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监管的启示。第四部分阐述了《萨班斯法案》对在美国上市的外国公司的影响。这也是本文的重点论述的地方。《萨班斯法案》的颁布不仅对美国本土的上市公司产生剧烈影响,对在美国上市的外国公司的影响更是巨大。因为,在《萨班斯法案》颁布之前,美国为了吸引外国资本,对外国公司是有许多的优惠的,现在这些优惠的骤然丧失必定会对已经上市的上市公司和拟赴美上市的上市公司产生影响。这种影响是有利也有弊的,本文从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对该影响进行了讨论,并得出结论,即如果从长远的利益考虑,在企业能够承担增加的负担的情况下,企业还是不应为了高昂的内部控制费用而转往其他国家上市。《萨班斯法案》可以说是内部控制薄弱的企业进行自我改革的一个契机。

参考文献:

[1]. 论美国财务披露法律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影响和作用[D]. 刘晓丽.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3

[2]. 《萨班斯法案》及其对我国公司赴美上市的影响[D]. 乔迪. 中国政法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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