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工资理论视角下的中国劳动力市场波动_工资水平论文

效率工资理论视角下的中国劳动力市场波动_工资水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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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罗伯特·索洛(Robert Solow,1979)、斯蒂格利茨与夏皮罗(Stiglitz & Shapiro,1984)提出效率工资假设后,经济学界多用它来解释发达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现象,即为什么厂商不愿意在不扩大工资规模的条件下,采取降低平均工资,以雇用更多的工人,减少失业,从而提高利润呢?或者说,为什么厂商觉得在存在非自愿失业的条件下,降低工资会得不偿失呢?本文试图把效率工资理论运用到分析中国劳动力市场的一些不平衡现象上,如农民工市场的相对收入变化引起的“民工荒”和公务员工资制度变迁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效率工资理论及其运用的另一个角度

效率工资理论的一个核心假设是,生产率取决于工资水平,二者具有很强的正相关关系。为什么会如此?效率工资理论做出三种解释。首先,工资水平影响劳动力队伍的质量。当一个厂商对工人的需求降低时,它担心如果削减工人的工资,最好的雇工将最有可能离去,因为这些工人将比他们能力低的同事更有信心、也更有可能在原有工资水平上找到一份新工作。相反,保持一个相对较高的工资不仅可以留住自己的工人,还可以吸引高水平的雇工加入自己的劳动队伍。实际中,厂商常常会发现在一次工资削减后最好的工人离自己而去。其次,工资水平影响工人的努力程度。如果所有厂商都支付使劳动力市场出清的工资,努力工作对任何工人来说都是不合算的。因为,工人们会想到,如果我偷懒(付出最小的努力),我可能被抓住也有可能不被抓住。若没有抓住,我就得到了报酬而且还减少了努力工作的劳苦;若不幸被抓住,就可能被开除,但是在一个没有工资差别界定劳动力质量的市场中,即使失去工作也能够在相同的工资下获得另一份新工作。这就是说,没有一种效率工资的机制,就会失去对偷懒行为的最重要的惩罚。相反,如果将工资定在高于市场出清的水平上,就会建立起一种对偷懒进行惩罚的机制。一是如果实行效率工资的工人在偷懒时被抓住并且被开除,这些工人只能接受其他厂商所提供的更低工资;二是如果很多厂商提供的工资高于市场出清的水平,市场上会有失业,因为在更高的工资下厂商作为一个整体将雇用更少的工人。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因偷懒被开除的工人就不仅仅是降低工资水平的问题了,在更多的时候将不得不面对失业的风险。最后,工资水平影响劳动力流动率。劳动力流动率是由降低工资导致工人辞职的比率。厂商雇用新工人、发现这些新工人适合何种工作的天分和兴趣,以及培训他们都是要花费成本的。因此,为了使厂商自己的熟练工人不发生流动,厂商往往会选择支付高工资来降低劳动力流动率。工资越低,工人就越有可能寻找另一份自己更喜欢、或者工资更高的工作。因而,尽管厂商在衰退时削减工资会节省少量的直接劳动成本,但这些节省将不足以抵消培训与雇用工人成本的增加,这些雇用成本是由于在需求再次增加时厂商将不得不雇用新工人来代替辞退的工人而产生的。

效率工资理论所揭示的这一原理可以被用来解释失业为什么会发生。由于一个厂商支付更高的工资时可能使净生产率提高,因此对于雇主来说,即使存在工人的过度供给也不减少工资或许是有利的。这是因为受工资削减的影响,该雇主劳动力队伍的生产率可能降低得如此之大,以至于使每单位产品的总劳动成本实际上会增加。如果效率工资高于市场出清工资,那么劳动力市场就形成一种粘性工资,当出现劳动力过度供给时,会有一部分愿意在更低工资水平上工作的工人找不到工作或失业。

其实,效率工资理论除了可以说明失业发生的一种原理外,还可以用来解释劳动力市场的工资制度安排是否合理。在我国目前的形势下,有许多领域如果仅仅以市场出清来安排劳动力的工资肯定会影响到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而如果企业能够支付一种高于市场出清的工资,或者是效率工资,不仅不会降低企业的效益,而且还会创造一种更高的效率。在我国目前的劳动力市场上,有两个市场可以用效率工资理论来分析它们面临的问题,一是农民工市场;二是公务员市场。

二、“民工荒”的效率工资理论解释

2004年以来,福建、广东、浙江等沿海发达地区相继出现了民工短缺现象,仅珠江三角洲的民工缺口就达到200万之多。这种现象与过去的“民工潮”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也与农村仍然有1.5亿剩余劳动力的现实严重不协调。反思“民工荒”现象,首要的原因就是薪酬待遇问题。而这借助效率工资理论可以得到比较好的解释。

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这是工业化过程中必然伴随的一种现象。而推动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的一个重要动力是存在于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即农村劳动力在城市获得的工资收入要远远地高于在农村的务农收入,这推动着他们不断地、甚至是大规模地向城市流动。如果从农民工自身来看待这种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那么农民工在城市获得的是一种效率工资。因为在城乡劳动力市场还不能统一的情况下,农民工判断自己在城市获得的工资是否是一种效率工资,会把他们在农村的务农收入和转移成本作为参照系,也就是说,如果农民工在城市获得的收入高于自己的务农收入,而且也高于自己背井离乡带来的其他成本,那么农民工实际上获得了一种效率工资。这不仅调动了农民工在城市工作的积极性,而且推动了农村劳动力大规模地向城市转移。在改革开放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农民工在城市拼命地干活,甚至城市的“脏、乱、差”工作大多由农民工承担,以及出现的“民工潮”现象,都与农民工在城市获得的效率工资有很大关系。

作为中国最先开放,也是最先发展起来的东南沿海地区,自20世纪80年代初就吸引了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到这些地区打工。当时的农民工工资可以达到三四百元左右。而这个时期的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只有几百元,如1985年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只有397元。考虑到农村收入与城市收入的不同性质,农民工在东南沿海地区打工获得收入也应该是一种效率工资。所以,在这个时期我们看到的是,大批的农村青年男女向东南沿海地区流动,即使受到多方限制,仍然出现了被人们称为“民工潮”的现象。而且这种现象一直持续到本世纪初。围绕这一现象,人们经常谈论的一个问题是,农民工在东南沿海打工的收入在20世纪80、90年代并没有太大的变化,但“民工潮”现象却一直持续。对此,人们更多想到的是农村剩余劳动力无限供给这样的原因,而对实际上农民工一直可以获得的效率工资并没有给予关注。事实上,解释这一现象的一个比较好的理由是,农民工相对于农村的务农收入持续地获取效率工资。因为,从农民的年人均纯收入的变化情况来看,20世纪80年代都在1000元以下,90年代也多在2000元以下。这样的收入变化使得农民工即使不增加工资也能够获取一种效率工资。但是,为什么在进入本世纪初又出现了“民工荒”这样的现象呢?

2004年出现的“民工荒”现象虽然不可能是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中的长期现象,但是,出现这种现象不仅让人们对农民工在城市打工遇到的诸多不公平待遇有了一个批判的根据,而且也促使人们开始对农民工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对此,我们仍然倾向于用效率工资的理论来解释这一现象。

进入本世纪初,有两个现象对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产生比较大的影响。一个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越来越严重。这主要是因为自1998年以后的投资扩张,在受到资金约束时,往往把拖欠具有弱势地位的农民工工资作为首要的选择,因此,农民工辛苦一年却拿不到工资的现象成为一个非常凝重的话题,以至于我们的总理亲自出面为农民工讨工资。另一个是国家在进入本世纪后加大了对农村的各种政策支持。包括税费制度改革、财政补贴政策等措施为农村经济环境的改变起了比较大的作用。再加上粮食价格在这个时期有所上升,更加快了农民收入增长的步伐。2005年,农民的人均纯收入达到3255元,增长超过6%。如果再考虑农民工在城市受到的歧视长期不能改变的现状,这大大地削减了农民工工资具有的效率工资效用。因此,导致了农民工的回流,进而把一个“民工荒”的现象留给人们去反思。

农民工的工资长期不变,可以作为依据的主要是农村剩余劳动力无限供给的假说。但是,必须清楚农民工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都在自己的家乡有一份承包的土地,因而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力商品。他们外出打工只是为了获得更多的收入。因此,农民工市场是一个特殊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上,农民工的工资不仅受到农民工供求的影响,而且还受到农民工务农可以获得的收入的影响。面对这种双重的影响,分析农民工的就业选择就不能单单考虑农民工的供求了。如果仅从农民工的供求来看,农村有大量的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由此构成的劳动力供给可以形成刘易斯所讲的劳动力无限供给的趋势。因此,转移劳动力的工资水平会被压得很低,而且会陷入增长停滞的陷阱。从这个角度来看,似乎农民工没有理由因为工资低而退出城市的劳动力市场。但是,如果考虑到农民工可以获得的务农收入,那么对于农民工选择从城市退回到农村的行为就能够加以解释了。其实,农民工选择到城市企业就业,他们参照的不仅是农民工市场的工资水平,而且还要参照他们在农村的务农收入。前一种工资水平主要是作为农民工需求者的企业所考虑的,而后一种收入水平则是农民工是否选择进城打工所参考的。这两种不同选择系统会造成一种错位,即企业以农民工市场的工资水平决定是否雇用农民工以及向农民工支付多少工资,而农民工则要参照自己在农村的务农收入来决定是否受雇于某个企业以及接受企业向他们支付的工资水平。当农民工市场的工资水平高于农民工在农村的务农收入,那么企业向农民工支付的实际是一种效率工资,因此,会出现“民工潮”的现象。但是,当农民工的工资水平十几年不变,相应地农村收入有所提高,甚至可以超过在城市的打工收入时,企业向农民工支付的工资失去了效率工资的效应。因此出现“民工荒”现象。

三、效率工资视角中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分析

新中国成立后的公务员工资制度经历了三次变迁。分别是1956年建立的等级工资制度;1985年实行的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1993年确立的职级工资制度。在1956年建立的等级工资制度中,国家机关实行了所谓“一条龙”形式的工资等级制度,由高到低分30个等级。最高级的工资为最低级工资的28倍,工资标准由20元到560元。用效率工资理论来分析这一工资制度,这样的工资,特别是高级别的工资具有一种效率工资的特性,因为相对于其他行业的工资,高级公务员的工资要高出许多。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效率工资具有的作用。但是,这一工资制度的问题在于长期保持不变,特别是低级别的公务员工资几乎处在维持家庭成员生存的边缘。在1985年实行的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度中,公务员的工资有所提高,但是,工资的差距缩小了。这使得高级别的公务员工资失去了效率工资的效应。而且这一新的工资制度还有一个问题是,基础工资太低,不足以保证一般工作人员基本生活的改善,而工龄工资也不能体现贡献,没有正常的增资机制,从而造成一般公务员的积极性下降。另外,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公务员队伍中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在1993年确立的职级工资制度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在国家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公务员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四部分组成。在事业单位实行能体现其行业和业务特点的多种工资制度。而且还建立了正常的增资运行机制。在这一工资制度下,公务员工资有了比较快的增长,特别是在上个世纪末,公务员工资更是迅速增长,在各个行业中处于比较高的水平。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务员的工资达到了效率工资的水平。也就是说,公务员工资的迅速增长吸引了大批的人想进入公务员队伍,但这还没有形成一种依靠工资来解决公务员队伍中存在效率低下和“寻租”等问题的机制。

公务员从事工作的特殊性,造成对公务员的激励成本相当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对国家调控经济的科学性要求越来越高,这自然对公务员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对公务员的这种提高了的要求,如果没有一个相应的高工资制度安排,那么要想把公务员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并且杜绝公务员队伍中的“寻租”行为就比较困难。因此,寻找解决公务员队伍效率问题和“寻租”现象的出路,在一定程度上要依赖于建立一个效率工资制度。

首先,效率工资可以解决公务员的监督问题。公务员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对他们监督的信息不对称性非常突出。因此在国家与公务员的委托—代理中存在着比较大的偷懒风险。建立一种效率工资制度就是为了降低这种风险,进一步降低监督的成本。

其次,效率工资可以抑制公务员“寻租”行为扩散。在政府调控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一个重要内容的环境下,政府公务员具有的直接从事经济调控的特殊地位,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寻租”现象。这似乎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都不能克服的一个顽疾。当然,这种必然性并不意味着具有合理性。所以,所有国家都在试图控制这种“寻租”行为。除了建立严格法律制度以进行约束外,实行效率工资制度至少是一个可选择的途径。

最后,效率工资可以提高公务员的服务意识。政府公务员的工资不同于企业员工的工资,它不是生产经营的所得,而是由纳税人缴纳的税金形成的财政收入的支付。在公务员的工资较低时,他们的这种意识不会强烈,但当公务员的工资比较高时,他们会意识到是纳税人给他们创造了高工资的条件。随之,公务员会自然地形成一种服务于纳税人的意识。也许这需要一些时间,但最终会有利于形成和提高公务员的服务意识。

效率工资在公务员队伍中发挥的这种作用可以作为我们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一个方向。目前正在探索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也体现出这种要求。因此,以效率工资为指导进行中国劳动力市场工资制度改革是一个重要的方向。但是,既然是效率工资就必须能够通过这种高工资实现公务员的高效率。我们在按照效率工资设计公务员工资改革时,必须要注意到这一点。

四、几点建议

效率工资关注的是工资的激励作用。厂商支付一个高于市场出清的工资可以降低效率成本,从而实现更大的利润。其实,效率工资还有一个更重要的背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者的主权地位越来越突出,传统企业中劳动者被动的地位发生了很大的转变,那种低工资加劳动强制的方法已不适用于现代企业的劳动者管理了。因此,效率工资的一个隐含的意义是为了更好地适应这种变化了的形势。而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更是要求,劳动者应该在企业中能够获得更多的权利和福利。有鉴于此,我们选择以效率工资的角度来完善我国农民工和公务员工资制度,必须进行以下几方面的转变。

首先,企业要转变经营的理念,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比降低劳动者的成本更加重要。现代企业已不单单是一个利润最大化者,它必须要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作为企业重要参与者的劳动者自然要被考虑他们的利益实现问题,而且这种利益也不仅仅是支付一个市场出清的工资。基于劳动者在企业中的地位的加强,企业必须支付一种效率工资以及赋予劳动者更多的权利才可能最大限度地把劳动者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已明确要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也要适应现代企业的这种变化,给劳动者更多的权利并支付一种更高的效率工资。现在无论是从企业进一步发展的要求,还是适应越来越国际化的环境,提高农民工的待遇,已成为企业长远发展的一种必然要求。

其次,劳动者要关注自己的权利,劳动者应该享有现代经济发展带来的更多的成果。传统经济中的劳动者相对于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处于弱势地位,而他们分散的经济活动又失去了对抗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能力,因此,劳动者分享到的经济成果十分有限而且处于被支配的地位。现代经济发展的特殊性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这种状况,劳动者在企业中的地位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他们拥有的权利也增加了许多。我国要建立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要完成向现代经济的转变,而且还要使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出来。如此,我国劳动者的权利应该在企业中有更充分的体现。劳动者在企业中所获得的也不仅仅是按照劳动力市场竞争所确定的工资,而且还要以分享企业创造价值为依据得到一种更高的效率工资。同样地针对“民工荒”问题,其解决的一个思路就是要使农民工也能够享有在企业中的平等权利,而目前采取的“退出”策略并不是一个解决的办法。

最后,政府要调整干预的方向,把实现劳动者的利益放到更加优先的位置上。现代市场经济离不开政府干预,但是,政府如何干预则有不同的取向。对于我国政府来说,它要干预经济首先应该想到的是提高人民的福利,保障劳动者的权利。有鉴于此,在实现劳动力市场有效运行的目标方面,政府要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保护劳动者权利和提高劳动者福利上。为此,一是要建立一个高效的政府;二是要制定更多的保护劳动者权利的法律和政策。为了建立一个高效的政府当然要推动政府管理体制的改革,进一步要加快政治体制的改革。而改革政府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实行一种效率工资制度也是必需的。为了能够很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利,政府不仅要制定完备的劳动者保护法律制度、劳动者利益实现的政策,而且要加强这些法律和政策的实施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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