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问题及政策建议_个人信用论文

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问题及政策建议_个人信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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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是在“九五”末期国内市场出现疲软、内需不足的形势下提出并开始起步的,是随着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增加而产生的客观要求。随着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深入进行,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尤其是上海市从2000年开始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的开通和试点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这一制度建设毕竟刚刚起步,还没有形成相对完善的体系,从总体上推进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仍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一些发达国家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形成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运行机制,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已成为发达国家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坚实基础。为此,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国内现实,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用制度。

一、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一项重大战略措施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在经济生活中管理、监督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的一整套规则、政策和法律的总和,其主要目的是为证明、解释和查验自然人信用情况提供依据,并通过一系列法规、制度来规范个人信用活动当事人的信用行为,提高守信意识,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提供制度保障。

(一)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构成要素,现代市场经济不仅有着完备的信用形式、发达的信用工具,而且有着健全的信用制度和规范的信用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要以发达的信用和完善的信用制度为基础。发达信用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信用“极致”到个人。这是因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个人是最基础的行为“单位”,企业、政府等都可以看成是建立在某种契约基础上由个人结成的组织,其各种行为活动都是通过个人的行为来实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的经济活动会在多个层面以多种方式表现出来,这些都需要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的支持。因此,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将作为市场重要主体的个人信用进行准确的评价和披露,有助于提高个人的履约和守信程度,进而提高全社会的信用程度,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二)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

目前,牵涉到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现象已经深入到我国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恶意购房贷款、助学贷款、信用卡恶意透支、手机恶意欠费等,这些事件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个人信用制度通过严格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准则,以及由此形成的道德规范,对每个人形成种种外部约束力,使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终生受害,使违约所带来的损失远远大于收益,从而使个人信用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信用准则。另外,政府对市场交易规则的制定和秩序的维护、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经营性收入的征税以及整个社会的稳定运行,都需要个人信用制度对社会个体的内在约束。因此,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成为我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所面临的紧迫课题。

(三)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扩大内需的迫切要求

目前国内正大力提倡信用消费以扩大内需。为此,中国人民银行连续颁发了多项促进居民信用消费的政策和措施,如1999年3月发布的《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等,各商业银行也相继推出了个人信贷业务实施细则。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效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主要是现行的个人信用消费是在没有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的情况下推行的,一方面诚实守信者的个人信用资源得不到社会尤其是银行的承认;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完整的个人信用资料,银行难于对个人信贷风险进行准确的评估和管理,不得不设置很高的贷款门槛,阻碍了个人消费信贷的增长。因此,开展个人信用调查已是银行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实现经济高速增长所必须突破的瓶颈。

(四)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执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效率

我国公安、工商、人事、税务等政府部门和机构掌管着大量社会信息,其中很大一部分和个人信用行为有关,是个人资信的基本素材。但是由于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滞后,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这些信息资源不能在社会实现共享,没有得到充分利用。许多有价值、相互关联的信息在各部门相互分割的职能活动中被忽视乃至浪费掉了。如果把分散在政府各部门的个人信用信息交由信用中介机构进行专业分析和管理,并通过法律规定的正常渠道实行综合利用,将可以大大提高政府各部门的工作效率。比如银行根据个人资信状况可以迅速决定是否贷款并自动监督贷款使用和收回,法院可以全面衡量涉案当事人的信用情况,人事部门可以据此选贤任能,等等。

(五)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我国融入国际社会的现实需要

我国已经加入WTO,这表明我国必将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是与国际接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最根本、最基础的方面。

此外,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作为一个产业,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许多外国征信公司早就瞄准我国入世的机遇,力图凭借其在资金、技术和经验等方面的优势,进入并占领我国的个人征信和评估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加快国内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步伐,尽快发展国内的个人征信业,使其具备良好的成长性和竞争力,就成了当务之急。

二、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现状、存在问题与制约因素

(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现状

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建设虽然起步晚,但短短几年已取得了明显进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有比较好的政策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3月颁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逐步建立个人消费贷款信用中介制度”,“信用制度是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重要条件”等建议。中共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确定了“建立法人对支付个人收入的申报制、个人收入申报制和储蓄存款实名制”等个人收入管理制度。2000年4月1日,我国正式颁布实行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该制度的推行成为建立我国个人基本账户和个人信用资料库的基础。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市信息办于2000年2月联合印发了《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这是国内第一部联合征信的政策性管理办法,为联合征信拟定了初步的法律框架。这一系列文件规定的颁布对促进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2.初步建立了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个人联合征信开始起步

我国已有一些信用中介机构从事个人信用调查、评估业务,如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华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等。2000年7月1日,上海成立了全国第一家专业性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并正式开通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首批100万上海市民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已进入服务系统的数据库。所谓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是指由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将分散在各商业银行和社会有关方面的个人信用和信誉信息汇集起来,进行加工和存储,形成个人信用档案信息数据库,为银行和社会有关方面系统了解个人的信用和信誉状况提供服务。同年10月,大连、广州等市也相继建立了当地的个人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这些资信公司通过有偿采集个人资信信息、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自收自支模式的运作,基本形成了联合征信的框架。如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目前实现了银行、通讯、公用事业等部门的联合征信,为我国建设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体系和健全个人信用制度积累了实践经验,协助商业银行有效地防范和规避金融风险,提高放贷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

3.个人资信评估工作逐步开展,开始为银行贷款决策提供参考

各商业银行纷纷利用所掌握的个人资信资料开展个人信用评级,把个人信用能力引入到信贷管理中来。例如,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分行出台了《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将借款申请人的年龄、学历、职业、家庭收入和家庭资产等信息资料汇集起来形成十大指标体系,对不同的指标赋予不同的分值进行量化处理,从而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资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最终将个人信用分为A、B、C、D四个等级,作为贷款的决策依据。另外,各信用中介机构也都根据自己的评估指标体系确定了自己的评级标准。这些各具特色的个人信用评级方案,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应用性,为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估制度提供了可行的选择。

(二)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离系统化和规范化的目标还很远,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进一步推进仍面临着不少问题与难点需要解决。

1.个人信用中介机构的运作不够规范

个人信用中介机构的规范化运作,是个人信用制度重要的微观基础。虽然我国相继建立了几家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但无论从影响还是规模上,还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这些机构运作的外部关系尚未彻底理顺,个人联合征信缺乏制度保障。信用中介机构建立初期,业务的开展一定程度上得益于政府、央行和各家商业银行的支持与配合,但从长期稳定发展的角度考虑,这种联系仍需加以明确,明确规定各机构在征信运作中的分工和职责,以保证信用中介机构独立、透明、公正的性质。

以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为例,其外部关系涉及三家主体:一是行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市信息办;二是董事会,由上海市信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信息中心、上海中汇金融外汇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隶平实业有限公司等投资商组成;三是理事会,包括最初参与联合征信系统的15家商业银行、上海移动通信、中国联通上海分公司、农信合作社等18家会员。主管部门用行政法规进行指导和管理,董事会代表投资人利益,而理事会则是具有行业协会性质的议事机构,负责协调与监管上海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业务。但由于各主体的利益取向不同,难免产生矛盾。例如,政府部门看重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公益性和制度建设;董事会期待着更多的投资回报,希望数据库的购买者越多越好;而理事会成员则注重数据安全问题,对过多的商业行为持谨慎的态度,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既要维持正常的经营,又要顾及多方的目标和利益,运作起来难度较大。

其次,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个人资信公司在征信业务的运作中,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尚未引起重视。目前,上海资信公司采集个人可透支信用卡信息及贷款信息是直接从有关银行的信用部门登录的,但根据现行规定,个人信用档案暂不对个人开放。个人不能查阅自己的信用档案,其真实性和可靠性本人无法获知,作为这些信用活动的一方当事人,个人对这些信用信息的知情权没有得到有效确认。除此之外,对有关部门及资信公司提供的个人资信信息失真等问题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尚待加强。

再次,信用中介机构对征信产品的研发和创新能力普遍不足。他们所能提供的服务还仅处于信用报告的初级水平,信息查询品种单一,真正的信用评级业务并没有开展,各家机构还不能出具独立的、供市场普遍接受的信用评估结论及建议;个人资信信息整合、使用、修正的各项流程尚未建立,信用中介机构对征信市场的细分和优化还没有通过产品开发付诸实践。

2.个人信用评估缺乏统一标准

在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中,个人征信数据源的内容、个人信用报告的格式、个人资质认证、信用等级评估指标以及征信数据库建设、信用管理软件开发等方面都涉及标准化问题。在我国,个人信用评估虽已逐步开展起来,但实际工作中仍有不尽人意之处。一方面,各家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的评估自成体系,重复操作,相互之间难以衡量,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大相径庭,可比性不强,不利于个人信用体系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也不利于与国际同行业接轨。另一方面,个人信用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比如,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分行的《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个人的基本情况占将近1/3的权重,基本上没有个人资产和收支方面的指标,甚至没有个人信用状况的指标,这样作出的评估结果很难反映个人的信用状况。另外,现行的个人资信评估存在严重的歧视倾向,如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分行出台的《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在“性别”这一指标中,女性信用的评分是2分,而男性评分是1分,存在明显的性别歧视。而根据美国《平等信用机会法》,“授信人不得因信用申请人的性别、婚姻状况、种族、宗教信仰、年龄因素作出歧视性的授信决定。”总体来看,目前我国缺少一整套经过科学设计、严密论证、权威度高、可推广使用的个人信用评估程序和相应的评分模型,以保证个人信用评估的公开化、标准化和公平性。

(三)制约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主要因素

1.个人信用资料不完全,缺乏个人资产评估的基础数据

能否在一个地区开展征信服务,最基本的条件是征信公司能否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公开地取得当地个人信用资料,并能够合法向需求者提供对这些数据分析处理的结果。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居民能够提供的信用文件主要有:一是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二是所在单位的人事档案;三是个人存单凭证和实物资产证明。第一项只能说明持有人的自然状况;第二项虽可以说明个人的职业、职务、政治面貌及对党纪国法、规章制度的遵守情况,但还不能完全用来客观地评价个人的道德品质;只有第三项与经济有关,但它只能提供个人在某一时点上的存款余额和实物资产情况,这些数字并不能证明个人收入的多少、来源及可靠性,也不能据此计算个人及家庭的总资产。另外,我国尚未建立起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及家庭的收入状况很不透明,而且我国也没有推行个人基本账户制度,个人的现金收入、支出、个人债务、债权的分布等没有系统的信息记录,个人或家庭缺乏类似企业的一张资产负债表,缺乏个人资产评估的基础数据和材料。

2.个人信用资料封锁成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最大障碍

根据我国现行的政府管理体制,符合国际惯例的、完整的个人资信调查报告的信息和数据主要来自于公安、街道、单位、税务、工商、银行、证券、保险、司法、医院、公共事业收费单位、商家等部门。从上海试点的实际情况来看,仅实现了银行、电信、公用事业等少数部门的联合征信,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拥有的相关个人信息还没有对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开放。目前,各部门对个人信息仍处于封锁状态,严重制约了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步伐。

3.缺乏明确的个人信用记录

个人信用一般是通过连续记录建立起来的,个人信用记录直接记载着个人信用行为的结果,没有记录就无法判别信用的好坏。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居民个人的信用记录普遍缺乏。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等没有对居民个人信用行为的系统记载。以与居民发生信用关系较多的商业银行为例,个人信贷档案作为一种业务资料,往往不加以收集管理,进行详细连续的记载,以至于信贷档案往往流失在信贷人员手中,在贷款到期或划呆后,就再无任何作用,形同废纸。另外,目前各家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付款记录还不能互相沟通,致使在一家银行欠账的客户,在另外一家银行可能照样开立新账户。没有真实、系统的个人信用记录,没有同业、各业信用记录的联合,个人信用制度难以真正建立起来。

4.缺乏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的保障

从个人信用风险管理的法律环境来看,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涉及个人信用方面的规定较少,没有一部专门法律、法规来调整个人信用活动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少数相关的法律,比如《担保法》、《贷款通则》、《合同法》等与个人信用衔接不够,针对性不强。另外,对于个人失信行为也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惩罚力度和惩罚方式。

在配套政策方面,目前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账户制度等尚未出台,导致个人及其家庭的收入状况不透明,不但隐藏着严重的法律与道德风险,同时也使个人资信评估难以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推广。

三、规范和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政策建议

(一)加快个人信用立法步伐

1.修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

在我国,个人征信数据源至少与10个以上的政府部门有关,或者由这些部门负责管理。除国家《保密法》、《商业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储蓄存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数据有限制规定以外,目前尚没有其他对个人征信数据进行管理的政策法规,也没有对某些不可以向社会公开的个人征信数据进行严格界定。但到目前为止,在许多政府部门管理的数据中,只有部分工商数据向社会开放。修改后的法律应明确规定,何种个人数据可以向社会开放、开放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方式和范围以及时限等等。另外还应对《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个人信用方面的条款作出适当的修改和补充。

2.尽快出台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规范使用征信数据的法律法规

首先,应该建立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或法规,其中包括必须开放哪些数据,以及对不依法开放数据的机构如何惩罚;其次,应尽快出台关于界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律或法规,即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征信数据源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及确定征信数据经营和传播的方式。同时,有必要建立一个关于政府部门、企业和公民个人必须依法提供真实数据的法律或法规,并设置严惩提供虚假信息和数据行为人的条款。

此外,随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逐步建立,信用调查机构在开展联合征信活动中不可避免会触及一些个人隐私。因此,在个人信用立法中,应该对保护个人隐私权进行明确规定。有关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应尽量体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征信必须取得被征信者的同意,即被征信者应该拥有征信活动的知情权,这应成为联合征信的前提条件。同时,除了法定的强制性提供信息外,征信机构在进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商业行为时,应事先征得被征信者的许可。这样可以保证信息不被滥用,并减少征信机构和被征信者之间的纠纷。二是征信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定程序,要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以合法的手段开展联合征信工作,而不能采取窃取、骗取、夺取等非法手段。三是在信息收集方面应该仅限于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和记载,在信息评估方面应该以国际通行的惯例和我国的国情为依据,要始终坚持客观、公正的价值取向。四是除法律规定以外不得向第三方随意泄露个人信用信息,个人信用资料的使用应该有明确的目的和合理的范围,即信息服务对象应该是根据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在“善意使用”的原则下确定。五是赋予被征信者及时消除错误信息、更新过时信息的权利,即信息调查机构对收集、存储的信息应该进行动态监测,注意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六是必须对联合征信过程中侵害个人隐私权的不法行为者追究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3.完善配套制度建设

如进一步完善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为个人信用制度奠定基础;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保证个人的财务数据完整;建立个人基本账户制度,保障个人征信能及时与主动进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允许个人在一定条件下进入破产程序,豁免其剩余债务,保障个人信用制度良好运行。另外,还应该建立个人信用担保、保险制度,以分散和共担个人信用风险。此外,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医疗制度等都是建设个人信用制度所需要的相关配套制度。

(二)发挥政府在建设个人信用制度中的重要作用

我国现在尚处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受发展阶段所限,市场发育状况和社会信用环境都不理想,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单纯靠市场的力量来推动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政府应在借鉴各国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经验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在发展的初期通过制定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开放数据、组织建立统一的数据检索平台等措施,积极推动个人信用体系的发展,争取在较短的时期内,以较低的成本初步建立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并提供制度上的保障。但是,政府在积极推动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同时,一定要明确自身的职能,做好应该做的。

政府在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第一,政府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有关行政机构和社会部门以法定途径和方式将个人征信数据以商业化或义务的形式向个人信用中介机构开放;第二,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规范信用资料的公开、合法、正当的收集与使用,在条件成熟时,作为个人信用立法的提案人,促进个人信用管理相关立法的出台,实现个人信用管理有法可依;第三,加强信用行业管理,监督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使其合理、合法地利用和传播征信数据,严厉制裁各种违规行为;第四,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尤其在个人信用数据信息化建设初期。

(三)对个人信用制度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和领导

尽快建立一个设置科学、机制灵活、管理规范的个人信用管理机构,是建设个人信用制度的必要条件。可考虑由中央银行与政府有关部门共同联合组建个人信用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全国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推广、管理工作,并分别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协同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个人信用的有关法规,充当信用立法方案的提议人,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等。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设在中央银行,中央银行作为主要的推动者和管理者。为便于区域化合理布局,人民银行各大区行与所辖省区的政府部门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区域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推广、协调、管理工作。

(四)促进个人信用中介机构发展和数据库建设

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必须有健全的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作为组织保障,个人信用中介机构将分散在不同部门的个人信用信息在统一的原则下进行汇总、分类、储存,形成统一的个人信用档案,并向特定的对象提供服务,个人信用制度的各种效应正是通过专业的个人信用信息机构的各种经营活动得到体现。

1.个人信用信息机构建立的模式

从国际上来看,个人信用信息机构的设立、运行有三种基本模式可供选择:一是以欧洲为代表的以政府和中央银行为主导的模式,这种模式是政府通过建立公共的征信机构,强制性要求企业和个人向这些机构提供征信数据,并立法保证这些数据的真实性,这种做法的效率比较高;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会员制模式,即个人信用信息机构由会员单位共同出资组建,只有会员单位才能享受到个人信用信息机构提供的信息,同时各会员单位有义务向信用信息机构提供其掌握的准确而全面的个人信用信息;三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完全依靠市场经济的法则和运作机制,靠行业的自我管理形成具体的运作细则,政府仅负责提供立法支持和监管信用管理体系的运转,在这种运作模式中,利益导向是核心。

就第一种模式而言,在我国建立一套个人资信调查和报告系统,相应的投资和维护费用很大,国家财政负担较重;就第三种模式而言,在我国相关个人信用数据开放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纯粹的商业化运作可能带来信用数据收集困难的问题,从而制约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借鉴西方征信制度发展的经验,考虑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我国宜采取以政府和中央银行为主导,以会员制为核心,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主体的模式组建我国个人信用信息机构。

2.个人信用信息机构建立的步骤

我国构建个人信用信息机构应采取渐进式策略,在条件成熟的大城市率先设立资信公司,并以此为中心,构建区域性辐射网络,最后实现构建全国性个人信用体系的目标。

第一步,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区域性个人信用信息机构,并把业务严格限制在本经济区内。其方法:按照中央银行各大区行的设置方法把全国划分为若干个经济管理区域,在每个区域内选取一个处于经济或金融中心的大城市,由政府或央行牵头,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出资或由社会投资主体出资,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资信公司,并以此为中心,逐步构建覆盖本经济区域的个人信用信息网络。同时,探索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有关个人信用体系的法律、法规,为构建全国性网络打基础。

第二步,在第一步的基础上,引入竞争原则,允许各经济区域内的资信公司业务向其他地区渗透,逐步实现区域性资信公司向全国性资信公司转变。

第三步,按照市场选择为主,政府或央行选择为辅的原则,构建全国性的个人信用信息机构,并进一步完善信用制度,实现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最终目标。

3.个人信用信息机构个人信用信息库的建立

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库可按“部门”逐渐联合的原则进行。第一步,由当地人民银行牵头,以各商业银行为单位,打破“行际”间信息封锁的局面,实现银行系统内部的联合征信。第二步,在第一阶段的基础上,由当地个人信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联合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公用事业单位、“三金”管理处、财政、税收、审计、司法、街道等所有拥有个人信用信息的部门,实现本区域个人联合征信。第三步,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个人信用领导小组牵头,对各区域间个人信息库进行联网,实现全国个人信用信息共享。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作为个人信用体系行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信用管理行业协会的建立对促进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良好运行能起到重要作用。社会信用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家和地区都有个人信用管理行业组织或民间机构,如美国信用管理协会、信用报告协会、美国收账协会等。我国在个人信用制度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也应该充分发挥个人信用管理协会的作用。这一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开展个人信用管理与应用研究,提出立法建立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提出有关个人信用管理法律草案;制订个人征信行业规划和从业标准以及行业的各种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标准;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促进行业自律;加强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等。

(六)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提高个人守信意识

个人信用制度的运行中,对失信行为的惩罚机制是极为重要的一环。严厉的惩罚机制,将加大人们的失信成本,真正使守信者得到保护。我国个人信用制度惩罚机制建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建立合理的惩罚尺度,以对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施以相应的处罚;2.建立快速收到有关失信行为的信息或举报机制;3.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将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按照时间长短不同记录于各相关数据库中;4.建立被惩罚人申诉机制;5.对诬告、诽谤者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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