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资本化的法律思考

专利权资本化的法律思考

周晶[1]2000年在《专利权资本化的法律思考》文中认为专利权资本化是相对于狭义的技术商品化的一种经济法律现象,是技术的知识产权形态转化为股东权形态的一个动态过程,本文提出专利权资本化是专利权人将其获得的专利权做为资本进行投资,与资金投资方提供的资金共同投资入股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专利权人没有因此获得专利权转移的现金对价,而是因此获得了所投资企业的一部分股权,专利权人也并未全部丧失对该专利权的所有权,专利权人可以以股东或合伙人的身份享有企业财产的共有权,专利权人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将专利权做为资本进行投资,二是将专利许可实施权做为资本进行投资。这个过程的结果是技术资产与金融资产在诸多法律关系中结合为一种有机系统,实现了知识经济条件下的生产要素优化配置。 专利权之所以能够作为资本进行投资是由其权利属性决定的。一般来讲,专利权的使用包括叁个方面,一是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及进出口;二是专利许可证贸易;叁是以专利权为资本进行的投资活动。专利权具备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阐述的资本具有增值性、运动性、价值性、竞争性和权力性等属性,人力资本理论关于知识产业的观念对专利权资本化做了经济学的诠释。我国《公司法》、《外商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也为专利权资本化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专利权资本化不仅是资本的革命,而且是专利权内容的丰富和发展。在专利权资本化过程中涉及到技术可靠性、专利权评估以及专利权保护、专利权侵权等一系列法律问题,我们必须加以仔细分析。 从专利技术可靠性看,许多专利技术只是一个构思或方案,未必是成熟的技术;专利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导致了这样一种现象,即专利技术未必是最先进技术,因专利的审查过程使专利技术未必是最新研制出来的,另外,有的先进技术也可能未申请专利;而且专利技术都是有其时间寿命的,专利权具有时间性、地域性。 在专利权评估过程中,影响专利权价值的法律因素比较复杂,已申请的专利权是否被授权存在不确定性,这是影响其评估价值的最重要的不确定因素,其他如专利授权阶段、专利保护时效、授权所处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实施范围等也会成为影响评估价值的因素。例如,从时间性上,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中的权利和被批准授权的专利其价值从低到高;发明专利的法定有效期较实用新型长,其价值明显高于实用新型专利;对于同一专利来说,其距离法定有效期限届满的期限越长,其价值就越大,而从地域性看,一项专利获“同族专利”或“同族专利”申请的越多,其价值应该越大;同是一件“同族专利”“适销对路”工业水平越高,覆盖地域面越广,则这件“同族专利”的价值越大。专利权所覆盖的地域多少或大小,将直接决定和影响该专利的技术和产品受法律保护的、享有独占权的市场的多少或大小,也必然会影响到专利权的价值本身。 专利权资本化过程中的专利权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专利权归属中的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权属纠纷是比较突出的热点问题,这在专利权资本化过程是应加以注意的;另外,专利权的滥用限制了专利权的合法利用,防止专利权滥用是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必要措施。专利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国家以发明人将其技术发明公开为对价,允许发明人在一定期间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权,但当专利权人行使权利的行为超出了专利权允许的具体期限范围,构成专利权滥用时,应受到法律的禁止,滥用专利权是指原专利权人或独占实施的被许可人不正当行使其权利,采取不实施或利用其优越地位,不正当地限制交易或采取不公正的交易办法的行为,所以,在专利权资本化过程中,专利权滥用也是影响这一进程的因素,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分析。 专利侵权是困扰专利权资本化的普遍现象。法律对专利权人的权利做出一些限制,如专利权用尽和先用权原则、非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行为,都会对专利权资本化的运作产生干扰。另外,在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专利诉讼审判难、执行难的情况。 为了保证专利权资本化的顺利进行,本文提出了若干建议: 要提高对专利权资本化的认识,针对专利权人利资金投资人对专刮权资本化认识不够高的 现象,建议通过宣传,提高大家对专利法的认识了解程度;当然;建立包括专利技术鉴别标推 机构、专利评估机构、市场潜力调查机构、专业性融资投保机构也是必不可少的。 要充分认识专利权资本化的风险,正确对待风险,建立相应的风险化解机制。首先,要引 入技术开发保险来化解信息的非对称性、高风险性等带来的风险,同时,要建立市场取向的运 作机制,通过有限合伙制等形式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的经济实体,建立风险资本运作 的追出机制,如公开上市;收购和兼并以及执行偿付协议。在目前创业板呼之欲出的大好形势 下,要建立发行审核制度进一步市场化、信息披露更加充分及时、监管措

李骏[2]2009年在《知识产权出资的缺陷及其修补》文中指出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知识产权资本化将成为21世纪一种格外引人瞩目的法律和经济现象,知识产权资本化作为知识产权利用方式的一种创新,体现了知识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亦是知识资本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告诉了我们,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与金融衍生产品的过度创新不无关联。创新与风险并存,任何一种创新总是伴随着风险的增加,知识产权的特性同时又决定了其作为投资手段比用有形财产投资更具复杂性。因此出于接受知识产权投资的公司的安全运行以及知识产权自身发展考虑,需要对知识产权资本化进行科学的分析、判断,防范其在实践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本文仅从知识产权出资的可行性及其相应现行规定出发,以其中专利使用权出资为例,对其特点、缺陷以及与现行法律的冲突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并从宏观、微观两方面提出中肯的解决方案和建议,以求能对知识产权资本化的发展、完善、壮大启迪思维。

王建立[3]2011年在《专利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专利权出资是知识产权资本化的一种重要形式,随着智力资本在公司经营和竞争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在许多创新型高科技企业的资本构成中,以专利权进行出资的形式正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本文旨在从法律的角度对专利权出资的有关问题予以研究。笔者通过比较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关于专利权出资的比较完善的学说和立法,结合中国目前的各种理论与实务,主要运用分析、归纳等方法,对专利权出资的正当性和适格性、专利权出资的比例、专利权出资的风险和防范、专利权出资的价值评估、专利权出资的法律程序、专利权出资后的责任承担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一些基本的有针对性的研究和论述,最后,在前文分析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中国专利权出资制度的一些立法建议。希望通过这些建议,能使中国的专利权出资制度更为科学、合理和规范,并最终实现专利权出资制度的效能最大化。

吴小林[4]2007年在《专利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知识产权资本化在我国刚刚起步,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十分低,据资料统计,现在发达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己达50%左右,目前我国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不足20%,真正实现产业化的科技成果不足5%。在以知识产权出资的类型中,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许多公司赖以经营的重要手段和条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方式的变革,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专利权在公司经营中的作用和地位日愈突出,专利权已成为重要的法定出资形式之一。在推崇和鼓励知识产权创新的当下,其重要内容——专利技术创新,显示出前所未有的生命力与竞争力。而专利权能否顺利有效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则需要相对完善的出资制度。专利权出资,即专利权资本化的过程,专利权作为一种财产权,以出资方式换取公司股权,所有权发生转移,股东获取的是公司收益权、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利等等。将专利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资形式转化为产业资本,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知识资本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权属于无形资产,其作为投资手段比用有形资产更具复杂性。与公司法律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相比而言,我国的专利权出资制度方面的内容规定较少,其操作方式及相关程序的规定仍存在未明确之处,给专利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带来一系列技术上和制度上的难题。笔者主要运用比较、分析、归纳等方法,结合国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较为完整成熟的立法、学说和国内当前立法现状,集中对专利权出资的制度选择、出资专利合法性问题、专利估价问题、专利实施许可问题、专利无效问题、专利权向公司移转问题、专利出资发起人的法律责任问题等进行针对性比较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对我国公司法及知识产权法专利权出资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提出建议,以期使我国的专利权出资制度更为科学、规范、合理,进而使成立后的公司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更能有效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从而推动我国经济在新世纪的迅速发展。

王莉莉[5]2012年在《生物技术资本化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投融资的兴起,生物技术资本化日益广泛,在国际贸易中得到广泛运用。在《公司法》中对于技术资本化中所涉及的技术出资问题作出了一般规定,但根本没有关于生物技术资本化的相关规定。在生物技术出资比例的特殊性、生物技术资本化中税收的法律问题、生物技术安全和伦理的法律思考等问题上,上述规范均未做界定。生物技术资本化产生于国际贸易实践,但长久以来从法律领域吸取了很多东西,由此产生的问题是法律理论与商业实践相互交织的问题,其理论问题将直接影响其在实践中的操作。要深刻理解生物技术资本化并准确把握其发展方向,必须结合法律理论和商业实践对其进行全面分析,这也正是本文的特点。如上所述,虽然有《公司法》,但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有新的法律规定。特别在实践操作中经常出现技术出资比例过高的现象,也存在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中免税逃税的问题。因此本文将对其法律理论和实践操作做一梳理,在此基础上来探讨生物技术资本化在中国的法律问题。同时,生物技术资本化越来越普遍。但中国立法的实践和观点却未统一,对有些问题的界定始终模糊。所以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国际通行做法等角度试图对一些问题做出一个较为明确的回答。本文从法律理论和商业实践角度,以《公司法》中无形资产入股的知识产权定义为引点,通过梳理若干国家相关法规和案例,讨论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就以知识产权为载体的生物技术资本化的可行性论证和如何资本化及其一系列问题进行探讨。本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包括:《公司法》之下技术资本化中知识产权概念的特征和意义、生物技术可专利性的探索、生物技术出资比例的特殊性、生物技术资本化中税收的法律问题、生物技术安全和伦理的法律思考等。在此基础上,总结生物技术资本化的立法思考和展望。本文的研究以《公司法》第27条知识产权可以入股为主线,主要分析国内有关生物技术资本化中相关法律问题的案例,以探讨生物技术资本化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并寻求解决的对策,以期让中国在生物技术资本化的立法更加清晰明确,指导和规范中国企业或个人能更好地运用生物技术资本化的规则为经济发展服务。

刘光波[6]2013年在《我国专利权出资的所得税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专利权在作价出资实现知识产权资本化的过程中,因获得对价的特殊性而不能产生现金流,这使所得税的征收面临困境。一方面,量能课税要求专利权出资者像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一样在出资获得股份对价之时就其专利权评估增值所得缴纳所得税,不能无限制的享受税收优惠;另一方面,出资者因获得的对价为股份而缺乏现金流用于支付巨额的现金税款,加之专利权出资的课税政策会影响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立法者不得不在量能课税原则与税收效率原则及产业发展的冲突中寻找平衡点,尝试有限递延纳税优惠制度。为了最大程度的减少税收优惠对量能课税原则的冲击,税收优惠应当适度、合理,并符合公共利益、比例原则和平等原则。为防止优惠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违背税收优惠之本意进而过度侵害量能课税原则,立法者应考虑采用股息红利所得扣缴制度和专利权出资信息管理与共享机制,为有限递延纳税优惠制度的合理、有效落实提供制度保证。

龚波[7]2011年在《专利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知识经济浪潮的袭来,智力成果在企业竞争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许多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为提高企业自身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率,充分利用已有的知识技术,逐渐引入以知识产权出资这一新的出资方式。作为知识产权最重要的表现方式,专利权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作为一种特殊的无形资产,专利权具有自身的特点,如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价值不确定性等。由于我国法律界对专利权出资这一新的出资方式关注较晚,因此法律在相关问题的规定上尚不完善,存在许多具有争议的地方。本文从现物出资的适格性标准出发,详细分析了专利权这一特殊现物出资的适格性,具体包括专利申请权出资的适格性、专利使用权出资的适格性以及已质押专利权出资的适格性。专利权的价值在专利权出资过程中的意义重大,由于本文重在从法律角度讨论专利权出资,因此在解决了专利权能否用于出资这一问题之后,笔者对影响专利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进行了详尽的探讨。专利权出资不同于货币出资,与普通的现物出资也存在很多不同之处,因专利权自身的特性,以专利权出资比以货币或一般现物出资风险更大。在本文第叁部分,笔者首先分析了以专利权出资产生风险的原因,然后对专利权出资过程中的风险形态进行了详细的描述,最后根据专利权出资风险产生的原因及表现形态,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应对之策,希望能够对实践中的专利权出资起到一些指导作用。

冯晓青[8]2007年在《企业专利权投资若干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专利保护与企业投资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专利保护是企业技术投资的原动力,可以加速技术成果的实施,减少企业投资风险。企业专利权投资已成为当前企业投资的一种重要方式。企业专利权资本化有专利权转让与专利权使用许可两种形式。在我国,专利证券化是专利资产投资经营领域一个颇为新颖的问题。随着专利资产经营范围的拓展,企业专利证券化是一个不可阻挡的趋势。

陈霞[9]2010年在《专利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知识经济的背景下,以专利资产为核心的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引领金融创新的浪潮,显示出巨大的发展潜力与态势。专利资产证券化弥补知识产权资产先天的流动性差、难以商业化的不足,将知识产权的价值垄断发挥到极致。但垄断的扩张,也导致了风险的聚集。为了推动专利资产证券化释放其在未来经济发展中的无限潜力,文章首先从法理的深度去观察专利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基础,揭露法律问题的实质;并将各个法律问题联系起来,分析专利资产证券化对其之反作用,乃至对整个法律体系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文章依照专利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原理与流程,以“点”带“面”地进行了更深层次的探索,具体包括专利资产证券化的资产重组与风险隔离,以及以信用体系为核心的专利资产证券化的支撑体系中的具体法律问题。然后,再借鉴资产证券化创始国的立法体系与继受国的立法思维,回归专利资产融资的本土化,力图通过针对资产证券化的专门立法、政策支持与加强监管,专利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法律环境的构建,寻求我国专利资产荒置的解决之道,寻求知识产权价值挖掘的变现之道,寻求新经济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制胜之道。

王诗萌[10]2016年在《专利使用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专利权作为最重要的知识产权类型之一,在公司资产中占据的比例逐渐增大。从法律理论和制度的角度来看,专利使用权出资涉及到专利权出资的适格性、出资责任、出资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出资风险防范等内容。本文以专利使用权出资为切入口,以我国现行法规为基点,采用比较研究、价值分析、法律解释等方法对专利权这一特殊出资形式进行系统分析,提出立法建议。结合专利使用权本身的特点从出资的动态角度分析了专利权出资过程中呈现的特征。专利权适格性问题的思考本质上就是回答某种具体类型的专利权是否符合出资的条件。本文在对现物出资适格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案例对专利使用权出资这一饱受争议的问题进行了适格性与适法性分析,并认为专利使用权出资无论从适格性还是从现行法律看都是可行的。西方先进国家对专利权的出资的民事责任有很多的规定,从我国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对知识产权出资问题持谨慎的态度。我国法律之所以作出限制是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考虑。然而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表明公司的资本并不能很好的起到债权的担保的功能,反而会增加公司的筹资成本,阻碍技术转化成生产力。因此本章通过对比国内外立法规定之内容与司法实践之动态进行比较,探究各自先进之处与不足,为后文所提出的相关建议做铺垫。专利使用权价值的不稳定性给出资造成了不便。基于专利使用权出资问题的法域交叉性,出资后专利权人及公司的权利行使也存在许多障碍和矛盾。本文就专利宣告无效、专利使用权本身价值变化,专利权人转让、质押、许可、再投资及公司权利行使困境等具体实践障碍作了分析。专利权出资存在着诸多风险,导致这些风险的原因,可能来自于专利权本身,也可能来自外部市场的发展,还可能来自股东出资行为的法律瑕疵等。本章通过分析专利权出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其原因,对如何防范这些风险进行设计,提出加强出资双方事前预防措施与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并举的解决思路。

参考文献:

[1]. 专利权资本化的法律思考[D]. 周晶.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0

[2]. 知识产权出资的缺陷及其修补[D]. 李骏. 苏州大学. 2009

[3]. 专利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D]. 王建立. 苏州大学. 2011

[4]. 专利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D]. 吴小林. 重庆大学. 2007

[5]. 生物技术资本化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 王莉莉. 复旦大学. 2012

[6]. 我国专利权出资的所得税问题研究[D]. 刘光波. 上海交通大学. 2013

[7]. 专利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D]. 龚波. 西南政法大学. 2011

[8]. 企业专利权投资若干问题研究[J]. 冯晓青. 求是学刊. 2007

[9]. 专利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D]. 陈霞. 吉林大学. 2010

[10]. 专利使用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D]. 王诗萌. 沈阳师范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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