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北方边疆海关税收分配调查--以户口、张家口和归化城市为中心_杀虎口论文

清代北部边疆榷关税收分配考察——以杀虎口、张家口和归化城为中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张家口论文,虎口论文,边疆论文,清代论文,税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2x(2013)03-0024-10

清代榷关税收最终绝大部分要解送户部,一方面被用于兵饷、百官俸禄、养廉以及河工开支等方面,另一方面则主要用于对内务府与皇帝的贡献。因此,清代榷关税收的分配对于国家财政与皇室财政均有着特殊的作用和意义。在清代汉蒙民族贸易和中俄恰克图贸易发展过程中,以杀虎口、张家口和归化城为代表的北部边疆榷关逐渐成为进出口商品的“转运站”、重要的货物集散地以及著名旅蒙商商号的据点和商业依托城镇。虽然其年征关税的数额与沿海、沿江及运河沿线榷关存在一定差距,仍被称为所谓“小关”,但其对于国家财政和皇室财政的意义却不能因此而被抹杀,原因就在于财政上取得的好处在一定程度上会支配着政策趋向。况且,杀虎口、张家口和归化城这3个清代户部榷关虽然同处我国北部边疆,但在税收分配方面却存在明显的差异性。总体来说,除了解送户部的正额部分之外,毗邻京畿的杀虎口与张家口的实存盈余银是清代内务府经费收入的直接利源,即表现为不受国家财政约束的“内帑”;相比之下,作为蒙汉杂居商业城市的归化城,其实存盈余对于国家和地方财政的作用则强于其对于内帑之贡献。

何本方曾指出清代榷关与内务府在行政上本不相统属,在公事往来上也无必然联系,但清朝皇帝却十分瞩目于榷关,致使二者发生了紧密的关系,并由此而探究了内务府司员竭力垄断榷关差缺,榷关为皇室提供内帑的特殊关系。①祁美琴通过榷关收入对于内务府经费来源的相关分析,再次说明了清代皇帝插手官差遣派,进而由内务府垄断官差的真正目的。②台湾学者赖惠敏则特别指出清乾隆时期中俄贸易量上涨带来的榷关税收增加使皇室获益良多,同时再次验证了清朝皇帝借助内务府包衣扩展内帑范围的史实,而这最终导致贪污成为清朝衰败之主要原因。③本文将在充分借鉴以上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紧紧围绕清代北部边疆的杀虎口、张家口和归化城这3个榷关,对其实征关税之分配作出相关梳理,并以此从侧面对清代北部边疆商品流通的外部环境做出些许评价。

一、杀虎口实征关税之分配与用途

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的宫中朱批奏折以及台北“故宫博物院”的军机处档案来看,杀虎口各任监督在其“任满回京奏报关期之实收正税与赍回之盈余银数”的奏折中,所呈现的内容基本一致,都涉及该关关税征收及具体分配情况。现举其1例:

从嘉庆十八年(公元1813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十九年(公元1814年)八月二十一日,前后统计一年共征收过陆路货物正耗银45,840.137两。其中,应解户部正额银16,919.996两,内除照例支给巡皂工项钱132两,奉户部劄付拨给管理杀虎口驿站主事图们泰马价银1,039.5两,羊酒价银3.045两,其余银15,745.451两解交户部查收。应解工部归化城落地木税银446两,解交工部查收。其一年共收火耗盈余银28,474.141两,内除遵照向例抵补过大青山木税额银7,200两,仍行解交工部查收。又照例支给当差巡人等饭食银2,130两,并臣等署中用度以及部科饭银解交钱粮盘费等项照例共用银1,343.357两。以上除解交并各项动用外,实剩盈余银两17,800.784两零7钱8分4厘,仍照例贮库俟。④

由此看来,杀虎口每年的应解项目除了固定的户部正税16,919两、工部7,200两、归化城落地木税460两之外,最终的盈余银还包括本关支销、京饷拨解、内务府特供以及对其他一些偶然事件支销等方面的分配。

1.本关支销。该项主要集中于当差书役人等饭食钱、解送钱粮往返盘缠、前后任监督中1年用度等,以及咸丰年间开始增列的“支给驿站倒毙马价银”和“支给巡皂工食银”。本项开销一般从榷关的火耗和附加税中扣除,由于该税在加征前得到奏准,或是在开征之后得到朝廷的认可,作为榷关的办公费用,因此属于“合法的附加”⑤。乾隆初年,为招商纳课,将关税火耗限定为加一,并规定其与一切别立名色“俱行革除”,于是如“坐粮厅、山海关、杀虎口、临清关、东海关、浒墅关、淮安关、扬州关、西新关、九江关、赣关、闽海关、北新关、浙海关、太平关,俱随正征收加一火耗”⑥。这样各关“所需添平、饭食、养廉等项均于火耗银内支用,如有不敷,即于盈余银内填补。”⑦乾嘉年间,杀虎口监督会在其任满奏折中提到火耗盈余的部分流向,即每年在火耗盈余中照例支给当差书役人等饭食银2,130两,并部科饭银解交钱粮往返盘费,以及署中一年用度等项共银1,343两。⑧俟至道光年间,此类例行开销项目已不再列入奏折当中,而是仅对“照例支销各款外”的最终盈余银具体数目作出交代,并移交接任监督扣足一年另行题报。

2.京饷的拨解。杀虎口奏折中有关用于兵饷的记载并不多见。从目前所掌握的资料来看,仅有同治二年(公元1863年)七月十六日管理杀虎口税务步军统领衙门郎中庆春在其“赍交盈余银两由”折中提到:“自七月十六日起连闰扣至二年六月十五日止,一年共征收过税银44,377.12两,除拨解过京饷银15,225两,并照例支销各款外,实存库银25,726.35两。”⑨

3.内务府特供及监督赏银。清代榷关税收中的一部分被用来支撑皇室财政的运转,因而成为内务府财政收入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内务府从榷关税收中获得的款项主要有“转解”和“径解”二种。其中,“转解”即户部拨款,意味着此项“钱粮”纳入了国家正课,是国库的正常支出项目;“径解”即将“国课”变成不受国家财政约束的“内帑”,意味着此项“钱粮”虽来源于榷关,却无需经过户部稽核。

清政府对张家口、山海关、杀虎口、崇文门、两翼等所谓“小关”的盈余银有直接处理权:“崇文门、左翼、右翼、山海关、张家口、杀虎口等六处监督期满,奏交盈余等款银两,勒限一个月交清,倘逾限不交,由内务府参奏后,勒限二十日,如再不完,奏请革职,送部监追。”⑩这种由皇帝直接处理部分盈余银的惯例一直延续到清末。

杀虎口监督每岁任满都要亲解税银,其中羡余银一项向来请旨交纳,一般均交由内务府,有时直接写明内务府下的广储司。若有不堪放牧或伤残齿老之驼马变价银两,则与赍银分开,令帐一起缴回。在所见档案之中,盈余银一般均会拨出部分数额赏给该任监督,但并非奏报后立即下旨。譬如,道光朝的同一道上谕中一并处理了3任监督赏银。另外,嘉庆朝上谕在开列前3任监督赏额后,末段已写明应交内务府与应赏文字,但皆未填数额。(11)资料显示,盈余的赏赐可能要等过1年或更久。其次,从盈余中赏给该任监督是积习有年,没有例外,所以可能先行誊写,俟旨意传下再行填入。唯一的特例是咸丰三年(公元1853年),上谕申饬任满回京的和润,谓“向来税务盈余有赏给该监督若干两者,均系特旨酌赏,从无该监督自行随折声明之例”,而和润在“折内附列上三届盈余清单,似有比较请旨给赏之意,殊属不合”,故“所有盈余银两着勿庸赏给和润,仍着传旨申饬。”(12)和润的“比较单”或许操之过急,但回顾嘉庆朝在行赏文书中有赏额留白之例,和润之举似为行之有年之惯例,并非如咸丰传谕中所称,为罕见的特旨。

首先,从表1中杀虎口实存盈余上交的情况来看,其向内务府或广储司解交的税银基本呈现稳步上升的趋势,较为特殊的点在于乾隆年间和咸丰年间。如乾隆二十四年(公元1759年)、乾隆二十八年(公元1763年)和乾隆三十年(公元1765年)向内务府解交的税银额就构成了乾隆年间该项税银的低谷;而咸丰七年(公元1857年)的该项税银额也构成了咸丰年间的一个最低点。

其次,就各任监督的赏银与实存盈余银而言,乾隆朝的盈余银几乎是最少的,但此时的赏银却最为丰厚。以乾隆五十二年(公元1787年)为例,该年盈余银为9,983两,内务府抽出4,000两,监督祥林则受赏其余5,983两;乾隆五十三年(公元1788年),监督庆岱差满赍回盈余10,596两,内务府仍抽出4,000两,其余6,596两也全部赏给了庆岱,显而易见,赏银几乎占据了实存盈余银的6成以上。

值得关注的是,虽然嘉庆朝的实存盈余银较乾隆朝大约翻了一番,但由于向内务府解交的税银也有大幅提高,因此导致该朝给与监督的赏银相反出现明显下降。即仅有嘉庆元年的监督赏银占到实存盈余的29%,其余24年的这个比例平均值达到10%,内务府与监督所形成的抽赏比例剧变为9∶1。在嘉庆十八年(公元1813年)盈余为17,732两的前提下,监督那木萨尔札布仅得到1,732两的赏银,而嘉庆十九年(公元1814年)和嘉庆二十年(公元1815年)的监督恒安与恒桂也分别只拿到了与此相当的赏银。不过,比上不足,比下有余,如此的赏银还算“差强人意”。因为,嘉庆朝之后的道光前期,每年的盈余银有增无减,但赏银却进一步萎缩。

从道光二年(公元1822年)开始,杀虎口的监督赏银在盈余中的比例再次下滑到10%以下。道光十一年(公元1831年)、至十三年(公元1833年)各任监督的赏银仅占全部盈余银的比例为2%、2%和3%,足见其赏银的微薄。此后几年更是每况愈下,从道光二十年(公元1840年)开始直至咸丰十年(公元1860年),该关的监督赏银全部在当年实存盈余银的1%左右徘徊。

总体看来,虽然监督所得赏银的数额随着盈余银的递增而出现了递减的趋势,但这部分赏银毕竟能够起到提高监督工作积极性的作用。尤其是在乾隆时期,监督可以拿到平均6,200余两的赏银,足以证明管关监督一职在当时的确是一种肥缺。当然,监督一职的性质也需要辩证地看待。由于税收以日计,关期内之税收有其定数,但往往因水患,亢旱或荒歉等以致牲畜不蕃,或盗匪窜扰,道路不通,导致商贾往来稀少而税收短征,(14)必须由该监督具奏陈明缘由,请求宽免。有些议令“全数着赔”,有些责成减免上缴成数,但限期缴回,即使该监督他调后仍需逐年赔补,即“各赔各任”,以至“光绪十一年间,更换杀虎口监督报送各员,大半临期不到,视为畏途。”(15)因此,杀虎口历届监督所得赏银也可以反映出该关的盛衰始末。

4.非例行性开销。非例行性开销特指榷关针对一些偶然的历史事件而临时产生的开销。如光绪二十六年(公元1900年),因“慈舆西幸,沿途需饷甚亟”,杀虎口受命解户部的大同行在15,748两,之后军机处又以筹买军粮、雇驼船脚为由,命杀虎口、张家口及归绥道三处榷关就近拨发一万两运脚银,但归绥道汇报称已“无款可筹”,杀虎口遂将应解工部及归化城木税共7,646两尽数提前拨解归绥道库以备军粮脚价争需。(16)该奏折内未提张家口如何因应,但仅此可说明当时的杀虎口关税收入应比同为榷关的归绥道稳定。

事实上,清朝前期各榷关的正额部分是中央财政所确保的部分,虽然有些榷关的正额或盈余也有用于兵饷等支出,但与税收总额相比,并不占据主体部分,尤其是盈余银两在顺治、康熙、雍正年间基本上不存在专项使用的情况,说明其在使用上是灵活的。虽然正额与盈余银的区别在清中期之后已并不存在,但是由于关税收入大部分解送户部,这就为政府灵活、机动使用关税提供了可能,而关税经常被用于临时、紧急的需要也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关税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带有预备费用的性质”(17)。因此,这些非例行性开销也印证了关税的“预备费用”性质。

当然,非例行性开销也包含了部分监督给予内务府的不定期“贡献”,也是各关监督自愿孝敬的部分。自道光年间开始出现上缴之盈余还包括了当任监督捐出“节省三季捐贴解费银三百八十四两”(18)。如道光二十五年(公元1845年)九月二十五日杀虎口监督内务府郎中宝麟指出“谨将盈余银18,312.451两,并本年节省三季捐贴解费银384两归入盈余项下交纳,共银18,696.451两。”(19)此外,道光二十六年(公元1846年)八月二十六日杀虎口监督嘉善在其差满回京奏报的奏折中提到:“谨将征存盈余银18,331.496两,并节省三季捐贴解费银384两,归入盈余项下,交纳共银18,715.496两,现已亲赍到京。”(20)由此可见,该部分开销事实上也应属于变相的内务府特供范畴。

二、张家口实征关税之分配与用途

由上述分析可以得知,杀虎口的实征关税在解交户、工二部之后,主要集中于当差书役人等饭食钱、解送钱粮往返盘缠、前后任监督中一年用度等项目。在扣除这些例行开销项目之后,得到的实存盈余银则进一步解交内务府以及赏给监督或用于其他方面的开销。那么,张家口实征关税的具体分配与杀虎口存在哪些差异?

1.例行开支。张家口的例行开支明显要比杀虎口的更为复杂一些。以嘉庆五年(公元1800年)八月初十日张家口监督绵仲的奏折为例,“一年共征收正额银20,009.75两,共得盈余银40,605.35两,遵照户部原奏将正额银并盈余项内动支银2,000两,共银22,009.75两,业经移交察哈尔都统衙门存贮,以备嘉庆六年分张家口塞尔乌苏台站官兵俸饷等项之用。又于盈余项内,照例给发过察哈尔都统十二个月行粮银180两;居庸关税大使俸薪,并皂役等工食银48.52;运送工部武备院牛马皮张车脚银143.328厘;衙门书吏巡役工食心红纸张,并户部户科考核季报饭食银2,597.365两;办交武备院羊毛九万觔,采买价银及挑选工价运送车脚共用银4,500两以上,各项共用过银7,469.213两,实存盈余银31,136.137两。”(21)由此可见,张家口的例行开支包括了以下6项内容:

第一,张家口塞尔乌苏台站官兵俸饷22,009两,占到盈余项内的54%。显而易见,该关较大比例的实征关税最终被用于兵饷,这也是张家口不同于杀虎口的一个显著特点。

第二,察哈尔都统12个月行粮银180两。

第三,居庸关税大使俸薪(22),及皂役等工食银48两。

第四,运送工部武备院牛马皮张车脚银143两。

第五,衙门书吏巡役工食心红纸张,以及户部户科考核季报饭食银2,597两。

第六,办交武备院羊毛90,000觔,采买价银及挑选工价运送车脚共用银4,500两以上。

在以上6项开销之中,第一项开支以正额银为主体,仅动支部分盈余银,其他5项则全部从盈余项内拨出。在完成这些开支后,所剩的盈余项才直解内务府。

2.内务府特供及监督赏银。从奏折的具体内容来看,杀虎口与张家口监督所强调的重点完全一致。即杀虎口历任监督在“差满回京赍交盈余银”的奏折末尾,请示所赍回之盈余银两应如何处理——“伏祈训示,解交何处”;而张家口的历任监督则在其折末提到实存盈余“任满回京应解交何处另行具”。乾隆十四年(公元1749年),张家口监督关住得羡余银17,000余两,请旨解交何处。乾隆皇帝朱批:“此项银两上次如何办理,解缴何处,俱未开明呈览,所奏甚不明晰,传谕三和,令其查明上次办理收缴之处。”(23)三和为内务府大臣,说明此项税银的处理与户部无关,而是直接解缴内务府大臣办理。

依据笔者目前所掌握的资料,表2显示的有关张家口实存盈余具体分配的数据仅集中于乾嘉年间,从中仍然可以总结出一些结论。首先,张家口在乾嘉年间上交内务府的税银基本处于不断上升的状态。唯一较为明显的下降点位于乾隆二十八年(公元1763年)至二十九年(公元1764年)之间,即乾隆二十八年(公元1763年)最终解交内务府的税银由乾隆二十六年(公元1761年)的17,000两骤然下降到9,000两,而乾隆二十九年(公元1764年)则继续下降到5,500两,其降幅分别达到47%和68%。事实上,出于多种复杂的原因,中俄恰克图贸易于1762-1768年之间出现了闭关罢市,作为中俄恰克图贸易主要集散地的张家口,其贸易量必定会受到强烈的冲击,关税下降也就成为势在必行。与之对应,嘉庆年间解交内务府的实存盈余能够始终保持在40,000两左右,表明嘉庆年间张家口贸易流通的繁荣稳定。

其次,从监督赏银来看,张家口与杀虎口呈现了相同的波动趋势。即乾隆年间虽然实存盈余的数量较少,但监督赏银的数量却最为可观,平均达到约1,800两。然而,从嘉庆四年(公元1799年)开始,张家口的监督赏银未能超过500两,且其与解交内务府的盈余银之间形成了异常悬殊的抽赏比例。由此可见,张家口与杀虎口一样,都是内务府特供的重要来源,因此在这些榷关的实存盈余逐渐上升的情况下,内帑对其的占有欲也越来越强烈。

如前所述,张家口还为内务府武备院收购羊毛,雍正年间,此项解送羊毛马匹费银2,000两,(25)俟至嘉庆年间,该项费银已达4,500两。(26)除此之外,张家口还为内务府变卖皮张,价银解交内务府广储司。乾隆二十一年(公元1756年)共变卖马驼皮32,069张,共变价银1,203两有奇。据时任张家口监督高恒称:“据照时价,与上年卖价相符,应请照例解交广储司银库。”(27)至嘉庆四年(公元1799年),该项变价银已达5,896两有奇。(28)这些资料都说明张家口的此项贡献也并非偶然为之。

三、归化城实征关税之分配与用途

谈到归化城实征关税的分配,由于该关从乾隆二十六年(公元1761年)设关以来,实征关税基本处于不断上涨的趋势之中,因此其具体分配也呈现出同样的发展特点。也就是说,清末时期该关税收无论在分配的项目还是数额方面,都较乾隆年间有了较大扩展和提高。

1.乾隆时期。以乾隆三十六年(公元1771年)五月初二日山西巡抚鄂宝“奏报归化城征收税银数目事”折为例,折中提到:“自乾隆三十五年(公元1770年)四月十三日至三十六年三月十二日止,共征落地杂税16,750.51两,较上年桂林征银16,548.79两,多征201.72两,除正额15,000两,该盈余银1,750.51两,内除支销税局房租并心红纸张书役饭食等项银1,236两外,净存盈余514.51两,正额盈余共银15,514两。又征收牲畜税钱9,138,720文,较上年桂林9,137,610文计多收钱1,110文,除正额钱9,000串,该盈余钱138,720文,内除支销经费钱104,400文,净存盈余钱34,320文,共易银9,161.54两。又油酒铺面征收课银175两,以上三项共实存银24,851.5两。”(29)

由此可见,自乾隆年间归化城设关,并以乾隆三十四年(公元1769年)收数为准,于乾隆三十五年(公元1770年)规定了正额盈余之后,(30)于每年征收之杂税项下支给书役饭食、心红纸张、房租等项银,并于牲畜税钱项下支给饭食、房租等项钱。从上面奏折中的内容来看,除正额外,该关在杂税项下的本关支销1,236两约占盈余银中1,750两的71%,而牲畜税项下的本关支销104,400文,约易银104两,约占其盈余钱138,720文的75%。

相比之下,杀虎口每年在火耗盈余中照例支给当差书役人等饭食银2,130两,部科饭银解交钱粮往返盘费,以及署中1年用度等项共银1,343两,本关支销达到3,473两。张家口每年在盈余项内支给居庸关税大使俸薪及皂役等工食银48两,衙门书吏巡役工食心红纸张,以及户部户科考核季报饭食银2,597两,总共计2,645两。因此,从用于本关支销的数量来看,归化城要比杀虎口和张家口少得多;但从分配比例的角度来考虑,归化城用于本关支销的份额却要比杀虎口和张家口略胜一筹。

2.光绪时期。《绥远通志稿》对归化城光绪初年的岁出额款作出了详细说明,仍然主要集中在杂税和牲畜税项下的税收分配。

首先,杂税项下的岁出额款可以继续细化为4个部分:(31)

(1)京饷等银,总计三千八百余两。其中包括“内务府参价银2,000两,加平余银50两,抬费布袋等银16两;户部扣存各项经费减成银260.2757两;户部扣存各项经费减平银62.4664两;户部洋药税银1,406.312两,加平银21.095两;户部油、酒、面课银47.5两。”

(2)协饷银,共20,440两。其中包括“土默特备买谷价银1,500两;土默特弥补谷价银824.4两;四子部落王达尔汉贝勒两旗台站津贴银1,500两,安插伊犁官兵俸饷银72两,绥远城马队官兵防饷银9540.45两;土默特公费银4,000两;土默特兵丁春秋两季操演盘费银3,000两。”

(3)各部院饭食银,共268两。其中包括:“户部银库正额饭银225两,加平银3.375两;户部银库盈余饭银10.463两,加平银0.1711两;户部银库领册饭银8两;户部银库洋药税饭银21.095两。”

(4)其余的支销表现为“应支发税局房租银36两;支发东西南北栅栏四处房租银48两;支发心红纸张银72两;支发十三口岸书巡饭食银1,062两;支发看库逻军饭食银18两;支发伊犁官兵俸饷银72两。”

其次,牲畜税下的岁出额款主要包括:“应支发土默特公费及兵丁操演盘费银7,000两;此项以所征牲畜税钱,易银给发。”此外,“支发蒙古笔帖式饭钱78,800文;支发绥远城牲畜税所房租钱10,800文;支发和林格尔牲畜税所房租钱10,800文;支发萨拉齐牲畜税所房租钱12,000文。”

从上述归化城杂税和牲畜税项下的岁出额款来看,与乾隆年间的关税分配相比,此时该关关税的用途涉及京饷、协饷、各部院饭食银以及本关支销等多个方面,且数额远远高于乾隆时期。

俟至光绪二十三年(公元1897年),归化城改定新章,导致其关税征收的大幅上升。与之相应,杂税、畜税项下的岁出各款也做出了重新规定。“每年应解内务府参价银2,066两;每年应解度支部正额加平饭食等银228两;每年应解度支部杂税盈余加平等银11两;每年应解度支部减平减成领册饭食等银三百二十余两;每年应给发归化城副都统衙门公兵费银共7,000两。”(此项合计银9,600余两)此外,盈余项下拨解的项目包括“每年应给发土默特采买谷价银1,500两;每年应拨充绥远城马队官兵俸饷及伊犁俸饷等银一万一千九百余两;每年直解省改充公费银2,300两;又津贴薪水银2,000两;每年支解省报效练兵处饷银3,800两;每年支解道宪公费银12,000两;每年支提帮办委员薪水津贴银2,400两;每年支解京师练兵处经费银10,000两。(此项合计银45,900两)”毋庸置疑,归化城的税收在晚清呈现出异常旺盛的状态,且其最终的分配仍然涉及除本关支销以外的多个方面。更为重要的是,此时盈余项下拨解的项目基本服务与地方财政,且其数额远远超出服务于国家财政的正额部分。这一特点也充分印证了晚清财政支出体制中国家财政与地方财政之间的微妙关系。

四、结论

从对杀虎口、张家口和归化城关税分配的考察来看,清朝皇帝对杀虎口、张家口等“小差税关”的盈余银有直接的处理权,因此,这些榷关的税收除本关支销外,大部分最终会成为内务府的“特供”,其作用正是“作为所谓财富的中心地域,行政部门能够进行市场管理并从中汲取财源”(32)。因此,这些关口上交内务府的税银只见其不断“被增长”,即便实征关税出现波动,也不能影响这些榷关对于内帑之贡献;而榷关监督起初对于内务府之不定期之“自愿孝敬”也逐渐演化为一种常态。与此相对应,归化城税收的分配项目仅有很少部分被用于内务府,绝大多数则被充作京饷、协饷以及户部的“养廉银”等名目,并为地区军事驻防提供了极大的保障,晚清时期则进一步将分配重点集中于地方财政之上。若从这些角度来考虑,那么虽说可以将清代北部边疆进行的商品贸易流通看做是清“以商制夷”真实写照的一部分(33),但就肩负维持不断增长的内帑需求和提供军事驻防保障的特殊“责任”而言,清代北部边疆商贸流通似乎又不得不在相对更为开放、自由的政策环境下得以发展。当然,其中的发展过程并非一帆风顺,但即便面对曾经出现的所谓闭关、禁市等政策障碍,充满生机的民间贸易始终构成了清代北部边疆商贸流通的一种律动,推进其不断向前发展。

[收稿日期]2013-04-14.

注释:

①何本方:《清代的榷关与内务府》,《故宫博物院院刊》,1985年第2期。

②祁美琴:《清代内务府》,沈阳:辽宁民族出版社,2009,第127-169页。

③赖惠敏:《清乾隆朝的税关与皇室财政》,《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46期,2004年版。

④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二十年三月十九日,杀虎口税务郎中恒桂“奏报一年任满征收税银数目并将盈余银亲赍到京解交内务府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03-1770-120。

⑤许檀、经君健:《清代前期商税问题新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2期。

⑥光绪《大清会典》,卷23,“户部”,第198页。

⑦《关税成案辑要》,卷13,第1页。转引自吴建雍:《清前期榷关及其管理制度》,《中国史研究》,1984年第1期。

⑧台北“故宫博物院”:军机处档案,编号025632、028460、040814、033918、031990等。

⑨台北“故宫博物院”:军机处档案,编号025632、028460、040814、033918、031990等。

⑩《清会典事例》,卷238,“户部八七·关税”,第886页。

(11)台北“故宫博物院”:军机处档案,编号048050。

(12)台北“故宫博物院”:军机处档案,编号085143、406015180。

(13)该表数据依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财政类·关税、军机处录副奏折及台北“故宫博物院”军机处档案整理而得。

(14)台北“故宫博物院”:军机处档案,编号010278。

(15)台北“故宫博物院”:军机处档案,编号139761。

(16)台北“故宫博物院”:军机处档案,编号408008084。

(17)[日]香坂昌纪:《论清朝嘉庆年间的国家财政与关税收入》,《社会科学辑刊》,1993年第3期。

(18)台北“故宫博物院”:军机处档案,编号097568。

(19)台北“故宫博物院”:军机处档案,编号075620。

(20)台北“故宫博物院”:军机处档案,编号097568。

(21)宫中朱批奏折,嘉庆五年八月初十日,张家口监督绵仲“奏报张家口收支税银并驼马等项变价银两数目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04-01-35-0360-016。

(22)康熙四十一年“居庸关归并张家口”。参见雍正朝《大清会典》,卷五二,户部三○,课程四,关税。

(23)《乾隆朝上谕档》(2),第397-398页。

(24)该表数据依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财政类·关税和军机处录副奏折整理而得。

(25)《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10),第832页。

(26)宫中朱批奏折,嘉庆五年八月初十日,张家口监督绵仲“奏报张家口收支税银并驼马等项变价银两数目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04-01-35-0360-016。

(27)《宫中档乾隆朝奏折》(16),第146-147页。

(28)宫中朱批奏折,嘉庆五年八月初十日,张家口监督绵仲“奏报张家口收支税银并驼马等项变价银两数目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04-01-35-0360-016。

(29)宫中朱批奏折,乾隆三十六年五月初二日,山西巡抚鄂宝“奏报归化城征收税银数目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04-01-35-0547-026。

(30)绥远通志馆编纂:《绥远通志稿》(第四册),卷三十,“关税”,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7,第416页、第424-426页。

(31)绥远通志馆编纂:《绥远通志稿》(第四册),卷三十,“关税”,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7,第424-426页。

(32)[日]滨下武志著,高淑娟、孙彬译:《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清末海关财政与通商口岸市场圈》,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第320页。

(33)潘鹏飞:《论清前期对外政策与中外通商——基于恰克图贸易实证分析》,《黑龙江财专学报》,199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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