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价值论研究的人学基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论文,人学论文,哲学论文,基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关于作为哲学范畴的价值概念应如何定义的问题,国内学术界常有一些争议。我是不 赞成“主客体关系模式”的,因为除了导致一种关于价值本质的效用主义解释之外,这 一方法论模式还意味着对人的拒斥和消解,它使价值论研究丧失了人学的基础。用“客 体对主体的满足”、“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客体对主体的意义”、“客体对主体 的肯定”、“客体对主体的效应”等等来规定价值概念,最后都无法摆脱“价值即效用 ”的理论困境,这一点我在以往的文章中已经作过相应的分析和论述。本文从批评“主 客体关系模式”及其对人的消解入手,意在强调哲学价值论研究的人学基础,恢复“人 ”的概念在价值论研究中的轴心地位,并尝试从人学的视角去探究和揭示价值世界的秘 密,为理解价值问题提供某种新的思路。所论或有不当之处,还请读者批评。
一、“主客体关系模式”及其对人的消解
从国内哲学界的情况来看,对主客体关系理论的比较系统的研究和探讨,始于20世纪8 0年代初期。它曾经是哲学基础理论研究摆脱传统概念体系的突破口,同时还带动了哲 学社会科学其他学科领域的理论调整和方法论更新,可以说是功不可没。但这个被国内 哲学界视为重大学术成就之一的主客体关系理论,严格说来并不是一项实质性的理论创 新,而只是近代哲学所留下的一笔思想遗产。它之所以迄今仍在国内哲学界大行其道, 并不是因为它具有多少学术前沿的意义或合理性,而是因为我们以前的那套哲学概念体 系实在太过陈旧。在20世纪以来的现代哲学论坛上,已经很少有主客体关系理论的地位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主体”与“客体”这对概念,原是近代哲学认识论体系的基本 范畴,因而是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和功能规定的,即使在其中引入“实践”的概念,要 赋予它们以人学的、社会历史的含义也是相当困难的。当主客体关系理论被普遍化为一 种方法论模式,被广泛推广或运用于包括价值论研究在内的哲学各学科领域时,它所造 成的消极影响或后果决不能低估,而其中最为突出、最为严重的,便是它在方法论上对 人的拒斥和消解。
读者也许会问:主客体关系模式不是非常强调“主体”吗?怎么能说它意味着对人的拒 斥和消解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必须先弄清楚另一个问题,即“主体”是不是“人 ”?考虑到判断词“是”的用法既模糊又多歧义,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论,不妨将问 题换一个更确切的提法,即“主体”与“人”是不是同一个概念?的确,像“主体是人 ”、“人是主体”这类含糊其词的说法,在哲学著作中是常见的,但与解释语句、定义 语句中表示等值关系的“是”不一样,这类说法中所用的判断词“是”,并不表示逻辑 上的等值关系。大家都知道,离开了主体,也就谈不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主体 ”概念是主客体关系模式的重要方法论支点。问题在于,它所强调的这个“主体”,实 际上只是对人的一种抽象。“主体”与“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即使从主客体关系模 式本身来看,这一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它所主张的“人是主体与客体的统一”这个 命题,已经排除了把“主体”与“人”视为等值概念的可能性。由此可见,以为强调“ 主体”就是强调“人”,乃是一种本不该有的误解。
由于把“主体”、“客体”及其关系作为哲学思考的方法论基础,把“人”排除在自 己的概念体系之外,主客体关系模式实质上是拒斥人的。当然,它对于人的拒斥有其独 特的方式。它不是完全置人于不顾或拒绝谈论人,而是对人进行抽象消解,使人不是作 为人被谈论。就像以往曾有一些哲学家把人变成抽象的“自我”、“自我意识”、“观 念”、“理性”等等一样,它的特点是把人变成某种抽象的“主体”或“客体”。换句 话说,被纳入主客体关系模式之中的,并不是人作为人的完整存在或本来意义上的人, 而只是关于人作为主体或作为客体的某种抽象。在主客体关系模式中,人除了被理解为 “主体”之外,有时也被理解为“客体”,这两种情形都意味着对人的消解。考虑到被 视为“客体”的不仅仅是人,还包括人之外的其他事物,为简化讨论和叙述,我们这里 省略后一种情形,而是着重分析在前一种情形之下,即当人被抽象地理解为“主体”时 ,人是如何被消解的。
任何概念的形成都离不开抽象。单从概念的形式特征来看,“主体”是一种抽象,“ 人”也是一种抽象,因而说把人理解为主体就是对人的抽象消解,似乎并无足够的理由 。然而,在这个同是抽象的形式特征背后,却有着实质上不同的抽象过程。注意到这一 点是至关重要的。“人”这个概念是关于人的类概念,其外延指及在性别、年龄、民族 、职业、身份、地位等等方面彼此不同的所有个人。作为对所有人类个体的抽象,它的 形成在方法论程序上表现为一个从个别到一般、从个体到类、从特殊到普遍的过程,因 而具有对人进行归纳、概括的性质。“主体”这个概念则不是关于人的类概念,而只是 关于主体的类概念,其外延并不指及所有具体形态的个人,而只是指及所有具体形态的 主体。按照“主客体相关律”,“主体”总是相对于“客体”而言的,就像“丈夫”总 是相对于“妻子”而言的一样,一旦这种相对关系发生变化或消失,主体也就不成其为 主体了,而人仍然是人。这说明所谓“主体”,实际上只是人的某种由特定关系所规定 的存在方式或功能身份(角色),而这种人作为“主体”的存在方式或功能身份,不过是 人的诸多存在方式或功能身份之一,至少,人同时还作为客体而存在。换句话说,“主 体”概念对人的抽象,在方法论程序上表现为一个从整体到部分、从完整到片面的过程 ,因而具有对人进行分割、消解的性质。由于从人作为人的完整存在中抽象(抽取)出人 作为主体的片面存在,当人被抽象地理解为“主体”时,具有丰富规定性的完整的人不 见了,剩下的只是人的某种由特定关系所规定的存在方式或功能身份。这就是由主客体 关系模式所完成的对人的抽象消解过程。
不过,这种对人的抽象消解是很难被真正贯彻到底的。虽然把人抽象地理解为“主体 ”,构成了主客体关系模式的逻辑起点,但在进一步讨论诸如“主体需要”等问题时, 又不得不重新返回到人本身,只是这种对人的回复仍穿着“主体”的外衣罢了。所谓“ 主体需要”,实际上是指人的需要,因为严格说来,“主体”作为对人的某种特定功能 身份的抽象是没有需要的,只有完整的未被抽象消解的人才有需要。正因为人有各种各 样的需要,才有人的为满足这些需要而展开的各种各样的活动。正是通过这些活动,人 才与对象世界发生各种各样的联系或相互作用,才使自己成为以一定方式影响或改变对 象世界的“主体”。人本身的内在需要,是人成为“主体”的动因,同时也是主客体关 系得以形成的前提。因此,要真正弄清“需要”的特点和实质,以及“需要”的产生、 变迁和实现过程,必须从完整的、具有丰富规定性的人本身出发,而不能只从人作为“ 主体”的存在方式或功能身份出发。“主体需要”这个似是而非的术语,不宜作为价值 论研究的重要概念。
记得在主客体关系理论提出之初,曾引起过一些批评和争议,分歧主要集中在唯物唯 心的问题上。随着“主体”与“主观”的区别得以强调和论证,这一理论很快赢得了国 内哲学界的广泛支持和认同,由此可见其确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对于主客体关系理论所 牵涉到的“主体”与人的关系问题,特别是把人抽象地理解为“主体”所蕴含的逻辑后 果问题,却一直未见有实质性的讨论或澄清。本文并无全盘否定这一理论的意思,只是 想就它所存在的方法论缺陷提出某种批评。在主客体关系理论已经被普遍化为哲学思维 的基本方法论模式,甚至已经被广泛运用于人文社会科学各学科领域的今天,这种批评 所面临的尴尬是可以预料的。笔者并不指望读者赞同本文的批评,只希望其中所提到的 有关问题能或多或少地引起人们的思考和重视。
二、哲学价值论研究的人学基础问题
国内的价值论研究原是从认识论研究的背景中发展起来的,最初发表的那些涉及或讨 论价值问题的文章,几乎都带有明显的认识论的问题意识和话语环境,其主题词多为“ 价值认识”、“价值真理”等。在当时情况下,把主客体关系理论运用于价值问题的哲 学思考,可以说是顺理成章的。“价值”概念由此进入了哲学的视野,与以往闭口不谈 “价值”相比,这无疑是个非常重要的进展。但价值问题毕竟不同于认识论问题。即使 是在认识论研究的领域中,主客体关系理论的影响力也早已呈日渐式微之势,它能否为 价值论研究提供有效的方法论支撑,更是一个有待审察和置疑的问题。遗憾的是,这一 点并未引起国内哲学界的重视。随着主客体关系理论被普遍化为价值论研究的基本方法 论模式,呈现在人们面前的,已经是一个没有人的价值世界和一种没有人的价值理论。 无论是在主客体关系模式所理解的价值世界中,还是在依据其基本概念及其逻辑所建 立的价值理论中,实际上都是没有人的地位的。具有丰富规定性的完整的人被拒斥和消 解了,剩下的只有人作为“主体”的特定存在方式。因此,哲学价值论研究所面临的当 务之急,是跳出主客体关系模式的方法论窠臼,恢复人在价值世界以及价值理论中的地 位。
价值理论的轴心概念是“人”。这是一个简单而又基本的判断,它有两层意思。其一 ,价值理论以价值世界为研究对象,价值世界的轴心是人,价值研究及其理论建构的轴 心概念也应该是“人”。但目前国内所通行的价值论体系,都是以“主体”、“主体- 客体”或“主客体关系”等为轴心概念的,因而在各种价值论著作中,几乎都没有专门 以“人”为主题的章节,甚至连以“人”为主要内容的章节也没有。笔者称此为“没有 人的价值论”,恐怕不算言过其实。人们也许会问,国内的价值论研究可没少讲“主体 ”,怎么能说“没有人”呢?前面已经分析过,“主体”与“人”并不是等值的概念, 以为强调“主体”就是强调“人”,乃是一种本不该有的误解。这里不妨再做些补充。 如果谈论“主体”就是谈论“人”,两者完全是一回事,那么,原来已经有“人”这个 概念,它比后来出现的“主体”概念更广为人知,在哲学价值论研究中为什么不直接采 纳“人”这个概念而是引入“主体”概念?难道是哲学家们喜欢故弄玄虚、喜欢玩这类 毫无实质性意义的把“人”改称为“主体”的语词游戏?事情当然并非如此。既然舍“ 人”而取“主体”等概念为价值论之轴心概念,是哲学家们经过认真考虑的一种有意识 的选择,那就意味着他们自己也非常清楚,谈论“主体”与谈论“人”确实不是一回事 ,同时也意味着,在他们所建立的以“主体”等为轴心概念的价值论体系中,确实是没 有“人”的重要地位的。要摆脱这种“没有人的价值论”及其局限性,最重要的就是在 价值研究以及价值论体系建构中,要引入“人”的概念并赋予其应有的轴心地位。其二 ,人是价值世界的轴心,同时也是价值世界的真正秘密所在,价值论研究的最后根基或 “终极”基础是人学(人论)。一种没有人学基础的价值论,就像一个没有人的价值世界 一样,其合理性是很难想象的。价值因人而产生、存在和变迁,任何不同领域或范围的 价值问题,即使从表面上看似乎与人的问题毫无关联,最后都要落脚到人的问题上。要 揭示价值世界的秘密,就必须努力揭示人本身的秘密。只有通过对人本身包括人的生命 存在、活动及其意义等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和探究,才能真正理解和把握价值的起源、 实质、类型、特点以及价值的发展变迁等问题。这就是本文所说的哲学价值论研究的人 学基础。
关于价值问题的思考,可分为日常思考与理论思考。理论思考或多或少都带有价值论 研究的性质,其最高层面为哲学思考。哲学层次的价值论研究通常有两种情形或类型: 一种是对各个领域的价值问题做统一的综合的研究,又称“一般价值论”或关于一般价 值的理论,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开始形成的。另一种是对某些领域的价值问题做比较 专门化的重点的研究,其中有的以独立学科形态(例如伦理学或道德哲学等)出现,有的 则以基础理论形态蕴含于其他人文社会研究学科(如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等)内部。虽 然这种研究既非“一般价值论”,也无“价值论”之名称,但却是思想史上源远流长的 典型的哲学价值论研究传统。前一类型的研究以建立一般价值论为目的,力图为整个价 值世界或所有价值问题提供某种统一的理论解释,其宏大目标的确令人赞赏,但达成这 一目标的可能性多少有些令人怀疑,而且其实质性的理论贡献并不多,往往只是以某种 一厢情愿的方式,将后一类型的有关研究及其成果人为地组合在一起。因此,虽然一般 价值论先后已有几代“产品”推出,可它在思想市场上的“行情”并不怎么理想,20世 纪下半叶以后更是江河日下,逐渐临近“息市”状态。几位胸怀宏愿的价值哲学家,为 整个价值世界或所有价值问题提供了统一的理论解释,可人家不愿意品尝这桌现成的“ 思想大餐”;当代思想家们在思考和研究各专门领域的价值问题时,几乎没有人会把这 类“一般价值论”当回事,他们更愿意从后一种类型的哲学价值论研究中去寻找思想资 源和理论启发。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局面呢?原因可能有多种多样,但笔者以为,前一类型的研究之所 以成就不高、贡献不大且影响力非常有限,关键就在于它缺乏必要的人学基础;这些哲 学家据以贯通、连接或统合各价值领域的基本概念,往往是认识论的或心理学的而不是 人学的,尤其是未能进一步深入探究这类概念背后的人学根基,远不如休谟高明——休 谟曾特别强调了认识论或心理学研究的人性论基础。(参见休谟,第6-8页)相比较而言 ,后一类型的研究之所以成就卓著、贡献巨大且影响力持久不衰,原因就在于它具有比 较坚实的人学基础;这一类型的哲学价值论研究,无论其表现为独立的学科形态,还是 以基础理论形态蕴含于其他人文社会研究学科内部,历来都是以某种经过深入思考和论 证的关于人或人性的理论作为根基的。本文关于两种研究类型的划分只是就大致情形而 言,所作的比较分析难免有挂一漏万之嫌。而笔者所得出的结论是,无论哪种类型的研 究都必须以人学为基础,哲学价值论研究只有扎根于人学的土壤才能结出丰硕的思想果 实。
三、人学视野中的价值世界及其秘密
哲学价值论研究必须以人学为基础,这一结论排除了“没有人的价值论”。但所谓“ 人学”或关于人的学说并非铁板一块,思想史上历来就有许多不同形态的人学,以彼此 不同的人学理论作为基础,往往会形成彼此不同甚至于相互对立的哲学价值理论(本文 不拟讨论价值论领域的“诸神纷争”问题)。因此,进一步的问题是,哲学价值论研究 应该以什么样的人学作为基础?正如大家所熟悉的那样,“人”的概念是人学理论的核 心内容,对“人”的不同理解和规定,决定了各种人学理论之间的差异。价值研究及其 理论建构的合理性,依赖于其人学基础的合理性,而人学基础(人学理论)的合理性,又 依赖于其核心内容即“人”的概念规定的合理性。这样一来,刚才所提到的“应以何种 人学作为基础”的问题,也就转化成了“应如何规定‘人’的概念”的问题。诚然,许 多哲学家在研究价值问题时,往往并不直接涉及这个问题,甚至也没有明确给出或援引 关于“人”的概念规定,但其价值论研究仍免不了以某种潜在的“人”的概念规定作为 最后依凭,只是他们未曾意识到这一点罢了。“人”的概念规定构成了哲学价值论研究 的基石,其合理性问题是至关重要的。
“人是什么”的问题,是我们人类智慧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哲学-人文-社会研究各学 科领域,包括价值论研究在内,尤其不能回避。思想家们对人以及人的本质或本性问题 常有不同的理解和回答,由此形成不同的“人”的概念规定是很正常的。问题本身的永 恒性意味着不可能有最终答案,同时也意味着任何一种关于“人”的概念规定,都不可 能具有绝对充分或完满的合理性。但各种关于“人”的不同的概念规定,其合理性还是 可以比较的。对于哲学价值论研究来说,“人”的概念规定的合理性问题,可以从两个 方面来综合加以判断,即概念内涵的合理性与概念功能的合理性。概念功能的合理性, 归根到底是受概念内涵的合理性所制约的。科学研究中许多重要的基本概念的设定,往 往都是与特定的学科领域或研究目的相关的。某些关于“人”的概念规定,曾经在人文 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中起着重要作用,它们对于把握人类自身世界的某些方面,可能确实 是比较合理和有效的,但却不一定适合于价值论研究的领域。在关于“人”的万能概念 被创造或发明出来之前,我们将继续面对这样的情形。价值论研究需要有适合自身学科 性质及其特点的“人”的概念规定。
从思想史上看,“人”的概念可谓五花八门,但归纳起来,有代表性的也就那么几种 或几类:一是基于宗教神学立场的上帝创造之“人”,近代以来已逐渐退出科学思考的 领域;二是基于自然科学立场的自然生命之“人”,总体上看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影响 不是很大;三是基于哲学理性神话的抽象概念之“人”,几百年来一直在哲学-人文-社 会研究领域中占主导地位。哲学家们基于无神论立场放弃了上帝创造之“人”的概念, 但他们无法接受自然科学所特有的那种视人为物的“无人论”倾向,不愿意把人仅仅理 解为某种粗俗的自然生命之“人”。为捍卫人之为人的高贵和尊严,他们在汲取包括古 代希腊哲学、中世纪经院哲学等在内的思想资源的基础上,创造了关于人的自然本性或 先验本质的理性神话;他们从上帝回归到人,但并没有回到具体的、真实的、活生生的 人,而只是回到了人的抽象即人的一般规定性,或者更确切地说,只是回到了抽象的、 虚构的、概念化的“人”。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抽象概念之“人”,正如恩格斯所评论 的那样,是缺乏经验意识的真实基础的,它不过是哲学理性所创造的一个“虚幻的形象 ”,“无疑还戴着抽象概念的神学光轮”(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第13页) ;或者用萨特的话来说,它也像上帝创造之“人”一样,是“本质先于存在”的(参见 萨特,第7页)。这种以与生俱来且永恒不变之抽象“人性”为本质规定的“人”,并不 是处在真实而具体的历史进程中的人,它只是一个静态的即已经被给定的“常量”,而 不是一个动态的即处在自我生成或形成过程中的“变量”。由于以非历史性和静态性为 基本特征,同时也由于以“本然”(与生俱来之自然本性)论证“应然”,使“应然”抽 离于人的生命存在、活动及其历史进程,因此,笔者以为,这种抽象概念之“人”,虽 然为哲学-人文-社会研究领域大多数学者所推崇或依凭,而且具有“应然”含义及价值 论意蕴,但以其现有的内涵规定,并不适合于作为哲学价值论研究的概念基石。
那么,在哲学价值论研究中,应如何理解和规定“人”的概念呢?人之所以为人,之所 以不同于其他事物,恰恰就在于,人是一个从自身出发并以自身为目的的自我生成、自 我超越、自我实现的动态过程。借用A.J.赫舍尔的话来说,这叫人的“非终极性”,即 人始终是未完成的、未定型的、未达到终点的,或者说,人总是处在一个开放的、充满 可能性的、向着未来的过程之中。(参见赫舍尔,第37-38页)要刻画和反映这一过程, 就必须摈弃关于“人”的静态概念,在“人”的概念规定中纳入动态内涵。这意味着把 历史的因而也是时间的维度纳入“人”的概念规定,同时也意味着,无论是作为个体存 在还是作为类存在抑或社会存在,人都不再是一个已经完成或给定的“常量”,而是一 个处在历史的因而也是时间进程中的“变量”。的确,这样理解可能不大合乎人们的常 识性思维习惯。在常识性思维中,人们往往把概念的确定性混同于概念的静态性,似乎 只有静态内涵的概念才具有确定性,而实际上两者并非一回事。科学理性思维也强调并 追求概念的确定性,但它并不排斥具有动态内涵的概念。正如大家所熟悉的那样,近现 代以来许多重要的科学概念都有其动态的内涵规定,有的甚至是直接借助于函数方程或 动态模型来刻画和描述的。当然,人毕竟不能简约或者抽象为一个函数,“人”的概念 也不是用一个函数公式就能表达的。笔者的意思无非是想强调,人的自我生成或自我诞 生过程所具有的“变量”(而非“常量”)意义,理应在“人”的概念规定中得到必要的 体现,而不应再像以往那样被忽视。只有赋予“人”的概念以动态的历史的内涵,才能 真正揭开包括价值世界在内的人类世界的秘密。
我们人类其实是生活在两个世界中,一个是已然实然的世界,另一个是未然应然的世 界,它们分别代表着人的存在与期望、现实与理想、实存与可能;虽然前者属于人的“ 现在”历史时态,后者属于人的“未来”历史时态,但由于人类对历史时间的自觉贯通 和重组,它们已被有意识地叠合到一起。我们在思考价值问题时,决不能把这两个世界 割裂开来,或者仅仅立足于其中的一个世界。不用说,“未然应然的世界”无疑是属于 价值的世界,但价值的世界并不局限于未然应然的世界,“已然实然的世界”也同样具 有价值意义,因而也是价值世界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往人们常把价值问题等同于应然问 题,这实际上是忽视了价值世界所固有理想型价值与现实型价值的双重结构。人类在物 理时间上“同时”生活于两个在历史时间上不同时态的世界中,而且这两个世界都是由 人类自己所创造或建构的。正是这种人的世界即人类世界的二重化,决定了价值世界的 二重化结构。“未然应然”的世界代表着人的期望、理想和追求,但它之所以具有以“ 未来”引导“现在”的理想型价值,却是参照并依据“已然实然”的世界来定义的;离 开了人的“现在”即人的已然实然的现实存在,根本不可能确定什么样的未来、期望和 理想是有价值的或值得追求的。理想之所以不同于幻想或空想,就在于它是以现实为根 据的;任何关于人的“未来”历史时态的期望和构想,都只有作为人的“现在”历史时 态的合理延伸才具有价值意义。同样道理,“已然实然”的世界代表着人的现实存在或 实际状态,但它之所以具有以“现在”支撑“未来”的现实型价值,却是参照并依据“ 未然应然”的世界来定义的,离开了人的“未来”即人的未然应然的追求和期待,根本 不可能确定什么样的现在、现实是有价值的或值得保持的。对于现实的取舍、改变抑或 保持,是以它们能否继续有助于生活理想及其追求为根据的;任何属于人的“现在”历 史时态的实然存在,都只有作为人的“未来”历史时态即生活理想的有效支撑才具有价 值意义。因此,所谓价值问题,从其直接的呈现形态来看,最重要的就是人类生活于其 中的这两个世界如何协调或整合的问题。
进一步看,无论是人类生活世界的二重化,还是价值世界的二重化,最后都根源于人 本身的“实然之人”与“应然之人”的二重化。在关于人的问题的哲学思考中,最重要 因而也是最根本的,不在于“人是人”,而在于“人成为人”。对于人来说,“是人” 不过是个已然存在的事实,“成为人”则是个不断超越和实现自身的过程。只有当人努 力使自己“成为人”即自觉地超越并实现自身时,人才开始在真正的意义上成为人。那 种仅仅满足于自己的实然状态的是怎么样就怎么样的人,那种没有对于自身的应然期待 即没有自己的人格理想及其追求的人,不过是直立行走的“人科动物”而已。无论是作 为个体存在,还是作为类存在,人都不会停留在自己的实然状态,而是在实然状态的基 础上,构想出自己的应然状态,并以此作为自己的未来目标。人类史作为一个“人成为 人”的动态过程,其实质性内容正是不断从实然之人走向应然之人。所谓人的自我创造 、自我超越、自我实现、自我完善等等,就是通过这一在实然之人基础上建构应然之人 、使应然之人成为实然之人、从实然之人走向应然之人的连续过程而实现的。在这个“ 人成为人”的过程中,人既是出发点同时又是目的,既是价值的设定者同时又是价值本 身:一方面是作为出发点的实然之人以作为目的的应然之人为自己所追求的理想型价值 ,另一方面是作为目的的应然之人以作为出发点的实然之人为自己所依存的现实型价值 。这是人以自己为价值,把自己设定为价值。这种以人本身的“实然之人”与“应然之 人”的二重化为根源的人的价值,是一种具有终极意义的本体价值和原生价值,而人类 生活世界的各种其他价值(当然也包括物的价值在内),则是这种原生形态的人的价值的 次生形态或衍生形态。
从这个“价值之根”即价值之源的意义上说,人本身的二重化是价值世界的最后秘密 。价值的最终根源,不在人与对象世界抑或主体与客体之间,而在“人成为人”的自我 创造、自我超越、自我实现过程中,即价值最终起源于实然之人与应然之人的二重化建 构及其动态关联。笔者把这种本原形态的价值称为“人的价值”,因为它确实是某种人 对人的价值,但它与人们通常所谈论的“人的价值”是很不一样的。它既不是任何外在 关系意义上的人对人的价值(如通常所说的人对于他人的价值),也不是一般内在关系意 义上的人对人的价值(如通常所说的人对于自身的价值),而是一种以人本身的二重化及 其关联为基础的人对人的价值,包括实然之人对应然之人的现实型价值和应然之人对实 然之人的理想型价值。正是这种本原性的人的价值,决定和派生出了人的世界即人类生 活世界的价值,并进而决定和派生出了包括自然资源、物质财富、制度设置等等在内的 各种人为或非人为事物的价值。人类生活世界的二重化,不过是人本身的二重化的合乎 逻辑的展开。虽然已然实然世界的现实型价值与未然应然世界的理想型价值,彼此处于 对偶关联的同一层次并具有相互参照相互规定的性质,但它们最后都是以更深层次的人 本身的二重化及其价值为根据的,都是由人的价值所决定和派生的生活世界的价值。至 于各种人为或非人为事物的价值,严格说来已是价值的一些次生形态或衍生形态,因为 它们并不是通过自身成为价值的,它们只是被人类生活赋予了价值,离开了与人类生活 世界的关联,它们也就没有任何价值可言了。这是价值世界的层序结构问题,不妨留在 以后去讨论。本文还想强调的一点是:人不仅存在着,而且生活着,或者说,人的存在 本身就是一种生活,而生活总是自觉的并指向未来的,总是有某种目的、理想和期待的 ,因此,揭示并阐明人的存在与期望、现实与理想、实然与应然、实存与可能之间的内 在关联及其本原性价值意蕴,应是哲学价值论研究的基本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