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分销企业的税收筹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收筹划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跨区分销企业在多个地区设置分销机构,经营活动跨越不同的地区,在分销机构组织形式、注册地和纳税范围等方面都有多种不同的方案可供选择。不仅如此,跨区分销企业在业务运作安排、转让定价等方面也有相当大的选择余地,这些都为跨区分销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如果利用得好,可为企业带来显著的节税效果。
一、跨区分销企业税收筹划的优势
与其他非跨区分销企业相比,跨区分销企业在税收筹划方面具有更多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地区间税收筹划的空间大
跨区分销企业的经营活动跨越许多不同的地区,并不意味着跨区分销企业一定要分散在各经营地分别纳税,其纳税地选择可以有多种不同的方案,至少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组合。
当然,在每一种组合下,对跨区分销企业分销机构的组织形式和业务组织均有不同的要求,但是,跨区分销企业要想满足这些要求,并不困难,这就使跨区分销企业在地区间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要比非跨区分销企业大得多。
由于不同地区可能存在不同的税收政策优惠,而在集中纳税和分散纳税之间企业实际承担的税负也可能相差很大,因此,跨区分销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首先需要考虑的就是地区间的税收筹划问题。实践证明,利用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优惠及通过分销机构组织形式选择进行税收筹划是跨区分销企业最常用、也是效果最明显的税收筹划策略。
(二)利用业务和交易方式进行税收筹划的潜力大
跨区分销企业跨地区的经营活动必然涉及许多不同的业务,如商品购销、物流运输、安装及售后服务等。这些业务的组合和分离,对纳税的种类和税负水平有直接的影响。跨区分销企业利用业务重组和交易方式的改革,可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税收利益。
(三)可以充分利用转让定价进行税收筹划
跨区分销企业在总部、分销机构、物流运输组织及售后服务等机构或部门之间存在着大量的产品或服务的转移,利用产品或服务的转让定价进行税收筹划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策略。这种策略的效果取决于不同地区税收政策的差异程度及纳税集中与分散的程度,地区间税收政策的差异越大,纳税分散程度越高,则利用转让定价可取得的税收筹划效果就将越显著。
二、跨区分销企业地区间的税收筹划
(一)利用跨区分销机构设立地区进行税收筹划
由于不同的地区在税收政策(税率、减免税及税款返还)可能存在不同的政策,因此,在不影响企业总体战略实施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选择分销机构的设立地区,以最大限度地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来降低企业实际税负,是跨区分销企业地区间税收筹划的一种重要策略。其基本方法就是在税收政策优惠的地区设置分销机构,将应税收入或所得更多地向税收政策优惠地区转移,以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企业在税收优惠地区设立分销机构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实设,企业不仅机构设在税收优惠地区,而且相关的经营业务也在税收优惠地区进行;另一种是虚设,企业只是将相关机构设在税收优惠地区,真实的经营业务则可能在其他地区进行。
1.实设分销机构进行税收筹划
例如:A企业是生产高科技电子设备的企业,由于该企业设立时,注册地和实际生产经营地均未在上述税收优惠地区,A企业应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该企业2003年的利润总额为100万元,无纳税调整事项,则需缴纳企业所得税33万元。如果在当地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子公司),将其部分业务分离出来转移到销售公司,再通过转让定价等手段将A企业的全部利润转移到销售公司。这样A企业就因无利润而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转移到销售公司的100万元利润,由于享受15%的所得税率,因此只需缴纳1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从而使企业实现节税18万元。当然,现实操作中由于各种干扰成本的存在,实际节税效果会有所降低,但这一税收筹划方法仍不失为一种可行的选择。
2.虚设分销机构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也可以在税收优惠地区虚设常设机构以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即企业在税收优惠地区注册一个经营机构,而实际经营业务则在税收优惠地区之外进行。这种做法在跨国公司中非常普遍,很多跨国公司在税收优惠地区专门设立重开票中心,名义是为了防范外汇风险,实质上其更重要的意图是为了节税。例如,如果某子公司向客户销售货物,且以对该子公司而言的外币计价,则子公司可按本币开票给重开票中心,而重开票中心则按外币向客户开发票。如果在子公司与重开票中心之间的转移价格上加以控制,则在于公司转移外币风险的同时,也可以实现整个企业的税负降低。当子公司从外部购货时也可由供应商将外币发票先开给重开票中心,再由重开票中心按本币向子公司开发票。国内跨区分销企业也可以借鉴这种做法在经济特区等税收政策优惠地区设置类似的重开票中心或虚拟总部,以实现降低企业整体税负的目的。
(二)利用跨区分销机构组织形式选择进行税收筹划
跨区分销机构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办事处、分公司和子公司三种。这三种不同的组织形式,在纳税政策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首先,从纳税主体和法人资格方面来看,办事处既非独立纳税主体,也非独立法人;分公司是独立纳税主体,但非独立法人;子公司既是独立纳税主体,又是独立的法人。其次,从涉税处理的方法来看,企业通过办事处进行销售,必须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凭此证明向销售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按月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报验核详细销售情况。最后凭有关证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异地设立分公司,需在经营地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证,按规定在经营地领购发票,在经营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收入全额上缴给总机构,与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异地设立子公司,也需要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进行独立核算,所有纳税事宜均在经营地独立处理。第三,从税收政策及优惠的利用来看,办事处只是一个办事机构,既不是纳税主体又不是独立的法人,它不仅不能享受经营地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不能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公司虽然不是独立的法人,但可以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如果业务需要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注册为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后,也可以在当地缴纳所得税,并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不是以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注册,则其所得税应汇总到总部缴纳,其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则可以计入总公司的账户,在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起到抵税作用;子分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计算盈亏,独立申报缴纳各项税款,并且可享受所在地包括免税在内的系列优惠政策。
一般来说,虽然办事处在税收筹划中有其独特的一面,但是由于其可能限制企业跨区分销业务的发展,因此,是否设置为办事处更多的是要考虑业务经营的需要,而不是着重看税收筹划的效果。对于设置为分公司还是子公司,情况就大不相同了。对于跨区分销业务的开展来说,分公司和子公司没有多大的差别,因此在组织形式选择时,哪种组织形式可以带来更好的税收筹划效果就是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如果跨区分销机构设立为子公司,其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与母公司相同,且新设立的子公司预计初创期较长时间无法盈利,此时宜设立分公司。这样可以利用企业扩张成本冲抵总公司利润,从而减轻企业整体税负。而设立子公司,则其亏损只能向后结转,用子公司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
如果新设立的子公司能享受税收优惠,此时宜设立子公司。比如被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企业,则投资方收到的股息和红利不会因税率差而补税。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能享受到税收优惠,而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一部分,若总公司享受不到,分公司也不能享受。
三、利用业务和交易方式选择进行税收筹划
为了提高服务质量,或由于自身产品的特殊性,许多企业都建立有自己的物流运输部门,提供送货上门的服务。还有些企业的产品按其特殊性需由专业技术人员安装调试后才能交付客户使用,如中央空调、电梯、锅炉和电站设备。这种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并负责运输或安装且收取费用的情况,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其所收取的运费或安装费用随同货物价款一并征收增值税。
运输和安装作业本属营业税中交通运输业及建筑业税目征税范围,税率为3%,改随货物价款一并征收增值税销项税后,税率为17%或13%,而可供抵扣的进项税额通常较少,造成这部分收入税负大幅上升。对经常发生类似混合销售行为且金额较大的企业,可考虑将该运输或安装部门的资产、业务和人员拆分出来单独注册成立为运输公司、安装工程公司,独立核算、独立纳税,仍主要承接母公司货物运输或安装业务。此时,按税法规定该运输公司、安装工程公司成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其收入依法按交通运输业或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可有效减少纳税的现金流出量。
例如,某电力设备公司中标一大型水力发电机组供应合同,设备不含税价款为1000万元,运费50万元,安装费150万元,由下属非独立核算的运输部负责运输,由非独立核算的安装部负责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一并收取货款1170万元,运输和安装费用200万元。假定该发电机组生产耗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为100万元,运输和安装过程中可抵扣的进项税可以忽略不计,则该公司应缴纳增值税额=1000万×17%+200÷(1+17%)×17%-100=99.06万元。若将该运输部门和安装部注册为独立的物流公司和安装工程公司,则应就各自收入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电力设备公司应纳增值税额=1000万×17%-100=70万,运输公司缴纳营业税=50×3%=1.5万元,安装工程公司则缴纳营业税=150×3%=4.5万元,整个业务缴纳的流转税为76万元,两者相差23.06万元。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而营业税为价内税,在会计核算时计入“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故上述做法还可减少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类似地,消费税应税产品生产企业如,化妆品公司、啤酒公司、炼油厂和汽车厂等,按税法规定其应税消费品应按其出厂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由于消费税只有生产环节一次征收,此时可考虑将其所属非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单独注册成为独立核算的产品销售公司,母公司专司生产,产品全部销售给销售公司,双方变成产品买卖关系。此时其母公司出厂价格可以低于以前由销售部门直接出售给外部客户的出厂价格,从而减少消费税纳税的现金流出。
四、利用转让定价进行税收筹划
利用转让定价也是跨区分销企业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策略。不同的转让价,会产生不同的税收效果,如能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制定出合理的转让价,就可以达到显著的节税效果。从理论和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来看,关联企业之间内部业务往来,应按独立核算企业间的正常交易原则进行,如果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税务机关有权按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对其进行调整。但是,在实践操作中,转让价格是否偏高或偏低非常难以把握,调整所用的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也极难确定。因此,企业在利用转让定价进行税收筹划方面空间仍然很大。以下分别以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增值税和所得税筹划为例进行说明。
(一)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增值税筹划
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增值税筹划,主要适用于享受特殊税收政策的企业。例如,有些地方政府为了鼓励生产企业更多地在本地区缴纳增值税,承诺将地方政府分享的25%增值税部分返还给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增值税返还,跨区分销企业就会在生产企业与分销机构的转移价格上做文章。很多企业对分销机构采取的是平进平出的策略。“平进平出”使分销机构不缴纳增值税,增值税都集中在生产企业总部缴纳,这样一来,企业就可以获得大量的增值税返还。生产企业总部则将获得的增值税返还以年度终了返利的形式返还给分销机构。返利的形式一般有四种方式:一是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以折扣的方式返还;二是以支付广告费、房租或装潢费的方式返还;三是以无偿提供货物或为其购买交通工具等方式返还;四是以其它方式返还。
又例如,甲公司是一家软件生产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产-品均由设在全国各地的分销机构来进行销售。该企业在全国各地的分销机构均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均为17%。但由于甲公司是软件生产企业,按现行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在增值税方面可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也就是说,企业的增值税实际税负如果高于3%,其高出部分,可即征即退。这就意味着甲公司总部不论其对分销机构的销售价格如何,其增值税的实际税负最高只有3%,但其对分销机构来说,不同的转让价则会影响分销机构的增值税税负。很明显,转让价越高,分销机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就越大,税负就越低。
另外,如果总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而分销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对分销机构的转让价格定得越高,公司增值税的整体税负就越重,转让价定得越低,公司增值税的整体税负就越轻。
(二)利用转让定价进行所得税筹划
利用转让定价进行所得税筹划的前提条件是总部与跨区分销机构等存在高低不同的所得税税率。如果所有地方的所得税率均相同,制定不同的转让定价就显得毫无意义。显然,在向低税负的关联企业购进产品时,可抬高进货价格,向低税率关联企业销售产品时,则降低销售价格,将利润转移给低税率的关联企业。当然,总部与分销机构之间还可以通过借贷业务,转让无形资产,提供劳务等方面的转让定价来进行所得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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