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北京官吏参与述略_明代皇帝论文

明代北京官吏参与述略_明代皇帝论文

明代京官之朝参与注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京官论文,明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注籍”一词,古已有之,其意为登记①。但本文所说的“注籍”,乃是“填注门籍”、“注门籍”之省称。这是明代出现的新说法,其意为京朝官因公差、患病请假而不朝参。最早注意到明代注籍现象的学者,是明史专家吴晗先生。1941年,他从陈良谟《见闻纪训》和刘继庄《广阳杂记》中各抄录一则有关资料,题为《注籍》,发表在《文史杂志》第1卷第12期②。但这一问题,长期无人进行系统探讨。1998年,邱仲麟先生发表《点名与签到——明代京官朝参、公座文化的探索》一文③,概述了明代的门籍制度以及官员们耽于宴饮逸乐托病注籍的现象。但此文主旨是探讨明代京官的上班文化及其变迁过程,因而并未对相关制度进行全面介绍。笔者不揣浅陋,拟对明代朝参、牙牌、门籍和注籍制度作一比较全面的梳理,敬祈方家教正。

一 朝参与免朝参

在中国古代君主政体中,朝参发挥着非常重要的政治功能:它既是彰示君尊臣卑的重要仪式,又是君主与臣下交流沟通、议决政务的重要渠道。明朝建立后,参酌前代仪礼,制定了一套繁缛的朝参制度。明代朝会分为大朝贺、朔望朝和常朝。大朝贺在正旦、冬至和万寿圣节举行,皇帝只是接受臣下的谒拜祝贺,并不处理政务,纯粹属于礼节性的朝会。朔望朝在每月初一日和十五日举行,“百官公服朝参,而不引见奏事”④,亦属礼节性朝会。真正处理政务的是常朝,又分为早朝和午朝,但午朝存续时间不长⑤。明代前期的几位皇帝,勤于政务,基本上都能按时御朝;中叶以降,视朝渐稀,像世宗、神宗这样在位时间长的皇帝,甚至不御朝达数十年之久⑥。

明代常朝的参加者,主要是在京勋戚和文武官员,即通常所说的常朝官、朝参官。洪武二十四年,“令朝参将军先入,近侍官次之,公、侯、驸马、伯又次之,五府六部又次之,应天府及在京杂职官员又次之”。办事进士亦要朝参,成化十四年规定,“其进士各照办事衙门次序,立于见任官后”⑦。至于大朝贺,仪式远比常朝隆重,参加者除在京勋戚和文武官员外,还包括前来朝贡的藩属使节,嘉靖七年规定入宫次序为:“执事官并侍卫官军先入,次皇亲、公、侯、驸马、伯,次在京文武品官,次来朝品官,次内外杂职,次生儒,次外国四夷人。”⑧

朝参是在京官员必须尽到的义务。除非遇到大丧、祭祀、皇帝身体不适等情况,皇帝传旨免朝,应该朝参的官员,必须按时入宫朝参,否则就会受到惩罚。《大明律》规定:“凡大小官员,无故在内不朝参,在外不公座署事,及官吏给假限满不还职役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各罪止杖八十,并附过还职。”⑨实际执行中,失朝者都是由皇帝随意处罚,并未依律行事。洪武二年,翰林侍讲学士危素“坐失朝,被劾罢”⑩;次年,“翰林学士宋濂、待制王祎坐失朝,降为编修”(11)。总的看来,明初法制严明,官员失朝者为数较少。宣德以降,失朝人数亟增。宣德三年,“怒御史严皑、方鼎、何杰等沈湎酒色,久不朝参,命枷以徇”(12)。宣德六年一次早朝,文武官不至者五百余人,经锦衣卫查勘,其中失朝二三次者三百余人,其余皆失朝一次,宣宗“命二三次失朝者罚俸五月,一次者释之”(13)。天顺四年,英宗“令百官于正月二日朝亲王,及期,命鸿胪寺阅门籍数之,都督佥事季铎等四百十二人不在,遂下狱”,“都察院论违制,当赎杖还职,从之”(14)。成化三年五月,宪宗“以朝参官少,命锦衣卫、鸿胪寺按门籍阅之,其不至者,自阳武侯薛琮以下五百一十四员,俱罚俸半年”(15)。次月,因“早朝官少”,宪宗“命按门籍阅之,于是后军都督佥事穆义等三百一十八员,俱以失朝宥罪,人运砖五百”(16)。成化二十三年太宗忌辰,奉先殿行祭礼,因朝官数少,宪宗“命锦衣卫、鸿胪寺按门籍点阅之,文武官不至者一千一百一十八员”,因下谕曰:“此辈不畏礼法,懒惰朝参,当治以罪。姑从轻处之:三品以上者运灰五千斤,四品以下者三千斤,九品以下者一千五百斤,有病者仍查验以闻。”(17)嘉靖二十五年万寿圣节,命群臣诣奉天门行五拜三叩头礼,“查点常朝官,长宁伯周大经等三十八员不到”,令“周大经等三员各罚禄俸八个月,余文职一月,武职贫,姑贷之”(18)。当然也有一些时候,皇帝对不朝者虽严厉批评,但未予惩罚(19)。

有时皇帝会特免某官员朝参,以示对臣下体贴优待。其情形大约有这样几种:(1)因祭祖免朝参。洪武六年,定公侯以下家庙礼仪,规定公侯品官祭祖,“前二日,主祭者闻于上,免朝参”(20)。(2)因老病完全或患病期间免朝参。如永乐十七年,因工部尚书宋礼采木川蜀,颇著劳绩,敕曰:“卿采材于蜀数年,殚竭心力,可谓劳矣。今材以足用,可回京视事。卿既老疾,特免朝参。事有当上闻者,令侍郎代之。”(21)宣德四年,翰林院学士沈度因年老体衰,疏请还乡,宣宗谕吏部曰:“度诚谨,皇祖眷之弥厚。今虽老,精神未衰,亦不可烦以事。但令居京食禄,免朝参,有召则入。”(22)天顺四年,“命故兴安侯徐亨子贤袭封兴安伯,免朝参,以贤患跛故也”(23)。成化七年,吏部尚书兼文渊阁大学士彭时以疾乞致仕,不允,令“暂免朝参,每日进内阁供职”(24)。弘治十四年,“吏部尚书倪岳以疾在告,命暂免朝参,用心调治,以副委任”(25)。(3)因老病免恶劣天气朝参。如洪武十五年,“诏国子监教官年老者,遇暑月及雨雪朔望免朝参”(26)。成化元年,吏部尚书王翱“进太子太保,雨雪免朝参”(27)。弘治十年,大学士徐溥“引年乞致仕”,不允,令“遇风雨大寒暑免朝参”(28)。弘治十七年,吏部尚书马文升乞致仕,不允,命“大寒风雨免朝参”(29)。嘉靖七年,复起谢迁为大学士,“迁居位数月,力求去,帝待迁愈厚,以天寒免朝参”(30)。(4)因年幼免朝参。如景泰初,张懋嗣封英国公,“以幼免朝参”(31)。

需要指出,在个别情况下,免朝参并非一种优待,而是一种惩戒。如仁宗时,大理少卿弋谦疏言时弊,“词太激,帝乃不怿”。经杨士奇劝解,仁宗虽未惩治弋谦,但“免谦朝参,令专视司事”。不久,“以言事者益少”,仁宗遂下敕引过曰:“朕自即位以来,臣民上章以数百计,未尝不欣然听纳。苟有不当,不加谴诃,群臣所共知也。间者,大理少卿弋谦所言,多非实事,群臣迎合朕意,交章奏其卖直,请置诸法。朕皆拒而不听,但免谦朝参。而自是以来,言者益少。今自去冬无雪,春亦少雨,阴阳愆和,必有其咎,岂无可言。而为臣者,怀自全之计,退而默默,何以为忠。朕于谦一时不能含容,未尝不自愧咎。尔群臣勿以前事为戒,于国家利弊、政令未当者,直言勿讳。谦朝参如故。”(32)又如天顺年间,夺门功臣石亨之侄石彪下诏狱,朝臣“因劾亨招权纳赇,肆行无忌,与术士邹叔彝等私讲天文,妄谈休咎,宜置重典。帝命锢彪于狱,亨闲住,罢朝参。”(33)

二 牙牌与门籍

如上所述,除非奉有特旨,在京官员必须朝参。而京官人数众多,如何既能防止无朝参资格者借机阑入,又能保证该朝参者皆入宫上朝呢?为此,明朝建立了两项制度:一是牙牌制度,二是门籍制度。

牙牌并非明代的创制。晚明文人张岱指出:“宋太祖始制牙牌,给赐立功武臣悬带,令朝参官皆用之。”(34)明代给赐牙牌,始于洪武十一年。是年正月,“始制牙牌,给文武朝臣。其制以象牙为之,刻官称于上。凡朝参,佩以出入。有不佩者,门者却之。私相借者,论如律。有故,则纳之内府。其在外来朝百司官无牌者,则于各门附名以入”(35)。牙牌字号分五种:公、侯、伯曰勋,驸马都尉曰亲,文官曰文,武官曰武,教坊司曰乐;“英宗、世宗两朝,俱有王府仪宾在京,得悬牙牌”,应当亦用亲字(36)。正德年间,“教坊司臧贤请易牙牌,制如朝士”,为傅珪所阻(37)。嘉靖年间,取消了文武官员牙牌的字号区别,“总编曰官字某号,朝参佩以出入,不则门者止之”(38)。万历九年,神宗为酬报首辅张居正之功,命支伯爵禄,加上柱国、太傅,“随命司礼监造文字号太傅牙牌一面给之”(39)。此属特恩,而非常例。牙牌皆以象牙制成,但偶尔也有例外。如成化年间,宪宗召见大学士刘珝之子刘鈗,“爱其聪敏,且拜起如礼,即命为中书舍人。宫殿门阈高,同官杨一清常提之出入。帝虑牙牌易损,命易以银”(40)。

牙牌的给发对象,原则上只限于在北京任职的常朝官;无牌官员出入皇城,则临时“附写水牌,以防奸伪”(41)。外官即使长期在京工作,亦不给牙牌。正德年间,周文通以纂修《孝宗实录》,升河南布政司右参议,在制敕房办事,奏言“参议外官,无牙牌,出入禁门不便”,遂升为太常寺少卿(42)。明代实行两京制度,南京亦设有一套与北京对应的中央机构,但南京官员皆不给牙牌。陆容曾为此感慨说:“常朝官悬带牙牌,专主关防出入,与古所佩鱼袋之制不同。观其正面,刻各衙门官名,背面刻‘出京不用’字及禁令可知。……凡在内府出入者,贵贱皆悬牌,以别嫌疑。如内使、火者乌木牌,校尉、力士、勇士、小厮铜牌,匠人木牌,内官及诸司常朝官牙牌。若以为荣美之饰,则朝廷待两京为一体,何在京伶官之卑亦有之,而南京诸司尊官,不以此荣美之邪!况古者金鱼之佩,未必出京不用也。”(43)杨仪《明良记》有一则笑话,亦涉及到南京官无牙牌事:“向来京官俱不敢用伞,唯考试官入场,状元归第,乃得用之。其后南京官稍稍用伞,虽跻显贵,特两檐青伞而已。尝有南北两京官相戏,北曰:‘输我腰间三寸白。’盖言常朝官有牙牌也。南曰:‘多君头上两重青。’”(44)

洪武年间,对牙牌控制很严。惟一的例外,是为表示“崇国学而重儒臣”,特准国子监学官“悉如常朝官例,给赐牙牌悬带”(45)。但洪武以后,很快就出现“冒滥关给”现象。成化十三年,礼部题称:“看得在城文武官员悬带牙牌,正所以关防门禁出入,非为观美。先因冒滥关给,该监察御史石璞奏准,将不系常朝官牙牌者,尽行革去。”(46)查检《明实录》,曾任监察御史之石璞当有二人:一在永乐五年以监生擢监察御史,永乐十年升四川按察使,永乐十五年以罪下狱死(47);一在永乐十六年以监生擢陕西道监察御史,宣德四年升江西按察司副使(48)。由此看来,永乐、宣德年间,牙牌滥给现象就已出现,虽为石璞奏准“尽行革去”,但很快故态复萌,“以后官员有称系在内府衙门办事、出入门禁不便者,有称原籍造有官职牌面者,往往奏要悬带牙牌,遂致仍前关带”(49)。

成化年间,以中旨传奉授官者为数极多,牙牌给赐大滥。成化九年,“彭城等卫指挥使等官林英等,并御用等监、工部文思院副使王林等二十二人,俱请给牙牌,命所司增造给之。时传奉官浸多故也”(50)。成化十九年,太监黄顺奏请给赐工部文思院大使等官罗祥等八十五员牙牌,礼部言:“文思院大使共九百余员,俱升自传奉,请给牙牌者已过半矣。且牙牌本为朝参而设,非工匠所当得。”宪宗仍命与之(51)。弘治年间,此种情形仍在延续。弘治十六年,有于玉河桥道边拾到文思院副使牙牌者,礼部言:“牙牌本为朝参官员而设,文思院匠官出入禁门,自有牌面照验。乃假以不便为辞,援朝参官例,一概冒领。且自以冠带不便于工作,往往系牙牌于绦上,所以易于遗失。今后宜一切禁绝,年终诸司将各官原领牙牌字号,并年月日期,备开册子,送尚宝司清查,违者治罪。”从之(52)。武宗时,牙牌复滥。正德五年,太监魏彬传旨擢升御用监各色官匠百余人官职,“各给与牙牌,厮役杂流之冒滥,莫此为甚”(53)。

世宗即位后,礼科都给事中邢寰奏:“牙牌惟常朝职官得以悬带。正德以来,权奸窃柄,官以传乞而升,牌以夤缘而得。乞赐清查,以重名器。”礼部议覆,得旨:“文职不朝参者,不得滥给牙牌。武官进御、侍班、佩刀、执金炉者,照旧给与。”(54)但时过不久,又复给内府供事匠作、武职等官牙牌,礼科都给事中陈邦修请予查夺,礼部覆奏曰:“《大明会典》所载,在京文武官员出入禁门,各有所带牌面,而牙牌内有执事、供事、朝参之别。执事、供事等牌,皆临时关领,如期缴进。惟朝参牙牌,例得朝夕悬带。盖非徒为关防之具,亦以示等威之辨也。若虚衔带俸、供事、执事人员,委不宜一概冒领。第出入禁密,若一切革夺,则又不便讥察。及查尚宝司见贮旧牌数百,上有入内府字样,请以此给之,庶关防既便而名实亦称。至于卫所武官, 自掌印、佥书、侍卫之外,见任杂差等官,不系朝参、供役者,尽革夺之。其纳粟填注冒关牙牌,及罢退闲住官旧所关领不缴者,俱行逮问”报可(55)。

明代尚宝司“掌宝玺、符牌、印章,而辨其所用”(56),牙牌亦归其收掌。牙牌使用年久,难免会磨损裂纹,天顺年间,户部尚书沈固“因见悬带牙牌薄小裂纹数多,奏准改造”,到成化三年,掌司事尚宝司少卿凌信认为“若欲一概改造,事属纷更”,建议:“今后各衙门官员牙牌,果有薄小裂纹、透彻不堪悬带者,行令本官径自具奏,送本司看验是实,转行改造。”经礼部题覆获准(57)。保存在尚宝司的牙牌,如有遗失、被盗等情节,该司要承担相应责任。正德九年,“东厂官校于正阳门西河内得工部员外主事等官牙牌八面”,经尚宝司审查,系“先年刘瑾取拣旧牌及吏崔拱辰盗牌”。武宗责尚宝司卿朱宏等“典守不谨,仍命查实迹以闻。于是宏等引咎,俱宥之,而令依原拟查明注簿,以便稽考”(58)。嘉靖二十六年,中城旗手卫地方掘得牙牌四面,“都察院参尚宝司卿席中等防范不严,以致盗遗在外,请量加罚治。诏各夺俸一月,仍令查明开奏”(58)。万历十三年,为加强管理,“诏尚宝司五年一清查牙牌、祭牌、金牌、铜牌、令牌、铜符等,以司丞二员领其事”(60)。

关于牙牌,明代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凡朝参文武官及内官悬带牙牌、铁牌,厨子、校尉入内各带铜、木牌面,如有遗失,官罚钞二十贯,厨子、校尉罚钞一十贯。若有拾得随即报官者,将各人该罚钞贯充赏。有牌不带、无牌辄入者,杖八十。借者及借与者,杖一百。事有规避者,从重论。隐藏者,杖一百,徒三年。首告者,于犯人名下追钞五十贯充赏。诈带朝参及在外诈称官员名号、有所求为者绞,仿造者斩。首告者,于犯人名下追钞一百贯充赏。”(61)官员如不慎将牙牌损坏遗失,或损坏他人牙牌,都要受到处罚。正统九年,“锦衣卫班剑司百户何清所居失火,妻妾子女死者四人,并焚其牙牌,法司论清律当杖输赎还职”,英宗以其“良可矜怜”,令宥之,重造牙牌给之(62)。天顺三年,“鸿胪寺右少卿赵瑄躬殴皂隶,因毁同僚右少卿杨宣牙牌,又匿实情,妄奏求释,法司坐瑄赎杖还职”,英宗命赎毕调山西平阳府霍州知州(63)。成化二十一年,“尚宝司丞许瀚道遇太监邓才护,不之避,为其从人持杖击之,碎瀚所悬牙牌。奏闻,才护并从人及瀚俱下锦衣卫狱,才护送司礼监发落,瀚亦杖三十释之”(64)。成化二十三年,“试监察御史刘缨因坠马,碎所悬牙牌,下刑部拟罪如律,赎杖还职”(65)。嘉靖二十二年,山东道御史戴维师“擅笞兵马指挥郑思贤、金夏,损其牙牌,为二人所讦”,世宗认为戴维师“不谙宪体,命降调外任”(66)。万历四十六年,“序班王所擢盗失牙牌,该寺以闻,上命该寺拟罪,行尚宝司补给”(67)。

凡官员遭遇事故、致仕,必须将牙牌缴回。正统十四年土木之变后,王振党徒马顺在朝堂被群臣击死。景泰二年,尚宝司检究马顺牙牌,马顺子“言其父被给事中王竑等捶死,牙牌宜责竑寻取”,有旨从之。六科十三道疏言:当年在朝文武官员人等“莫不忠奋感激,共相捶死,务除奸党以安宗社,何牙牌之暇顾”,“若责竑寻取牙牌,窃恐人怀疑惧,奸党复萌”。他们建议收回前旨,“但令所司出榜,明谕官吏军民人等,曾拾马顺牙牌者,无论破损,并许送官。若日久不获,别为区处”。从之(68)。由此可见朝廷对牙牌之重视。天顺七年,武功中卫中所带俸百户陈太犯罪,当缴还牙牌,但直到成化十三年,才因另事,被镇抚司追出,宪宗令“尚宝司官罢”,并接受礼部建议,“通行在京文武衙门,每岁年终,将各衙门见在带俸及添设匠艺等官关领牙牌年月并职衔字号,明白开具手本,备造印信文册,径自送司,以凭查考”(69)。成化年间,大学士万安以进房中术受宠,孝宗即位后,群臣交章弹劾之,孝宗令太监怀恩到内阁,当面向万安宣讲弹章,万安数跪起求哀,不愿辞职,怀恩摘其牙牌曰:“可出矣。”(70)摘其牙牌,即令其离职也。崇祯十七年,农民军攻破北京,兵部主事金铉“趋入朝,宫人纷纷出,知帝已崩,解牙牌拜授家人,即投金水河”(71)。金铉将殉国,先拜授牙牌于家人,以备交还朝廷,足见朝臣对牙牌之敬重。

门籍之制,亦非明朝首创,而是沿承前代旧制。按《周礼》小宰之职,有“几其出入”,后人解释曰:“几其出入,若今时无引籍不得入宫司马殿门也”;“引籍者,有门籍及引人皆得出入也。”(72)《周礼》之成书年代尚存争议,“几其出入”也不一定就是稽查门籍。但到汉代,则确实已置有门籍。《汉书·元帝纪》注引应劭曰:“籍者,为二尺竹牒,记其年纪名字物色,县之宫门,案省相应,乃得入也。”(73)《史记》记载魏其侯窦婴得罪太后,因病免职,“太后除窦婴门籍,不得入朝请”(74)。唐代设置左右监门卫,“掌诸门禁卫及门籍,文武官九品以上,每月送籍于引驾仗及监门卫,卫以帐报内门。凡朝参奏事待诏官及伞扇仪仗出入者,阅其数,以物货器用入宫者有籍有傍。左监门将军判入,右监门将军判出。月一易其籍。”(75)每逢朝会,监门校尉须按门籍点验:“御史大夫领属官至殿西庑,从官朱衣传呼,促百官就班。文武列于两观,监察御史二人立于东西朝堂砖道以莅之。平明传点毕,内门开,监察御史领百官入夹阶,监门校尉二人执门籍曰唱籍,既视籍曰在,入毕而止。”(76)

由上可知,汉代之门籍,主要是作为出入宫门之凭证;唐代之门籍,既用于稽查出入,又用于朝参点名。明代宫禁严密,官员即使有门籍,如非因朝参和宣召,也不得擅自入宫,犯者视情节轻重处以杖、徒、绞等刑罚,“若无门籍冒名而入者,罪亦如之”(77)。官员朝参或奉召入宫,率以牙牌为凭证,门籍的作用,主要是查点官员是否失朝。

明代门籍始置于何年,尚待稽考。门籍起初大概由礼部统一置备,洪武二十一年,礼部奏言:“今后朝参官员门籍,宜从各衙门自置。”从之(78)。门籍登记的范围,是文武朝参官。但明初以来的旧制,“公、侯、驸马、伯朝参,不置门籍”。弘治十三年,大概是有人要求变更旧制,为勋臣置立门籍,英国公张懋等奏称:“勋戚大臣, 自祖宗定朝仪以来,比与文武品官事体不同,宜如旧。”礼部覆奏,“命公、侯、驸马、伯朝参如旧,不许逸惰”(79)。儒要说明,在京王府仪宾,虽与驸马同为皇亲,但因地位稍低,例由宗人府经历司为其置门籍,与其他文武官员一样填注开报(80)。按照规定,应朝官员必须填报门籍,如有该报而不报者,守卫官要奏请处治。正统五年,守卫官奏:“长安右门朝官门籍不报者五人,内有太常寺丞戴庆祖、王一居。”英宗“以二人职掌祭祀,不可累以小过,宥之,余命锦衣卫鞫问”(81)。

门籍的格式及管理办法,弘治元年给事中宋琮等在题本中有所说明:“在京文武衙门遵奉,各置印信门籍簿一扇,参画隔眼,开写各官员职衔、姓名,送付东、西长安门(按:即长安左、右门),即守衙(卫)官处收执。于每日早,令吏典赴彼领簿,于各官名下朝参日期隔眼内,填注进、出二字。其不来朝参者,空白不填。中间有公差、患病等项,各执手本,于该日内明白附写,及差回、病痊之日,仍开注进、出二字。候至月中(终),守卫官通将门籍(簿)并陆续收到手本,另自开数,文职官者送缴吏科收贮。”(82)官员开注门籍,还须报六科备案:“凡各衙门大小官员,公差、患病开注门籍,文职属吏、户、礼三科轮掌,武职属兵、刑、工三科轮掌。各衙门有堂上印信手本到科,方准收照备注。”(83)遇有朝参,六科调取门籍查看,并参劾无故失朝官员。崇祯时,兵科都给事中曾应遴谈到:“臣等西三科轮直武职门籍,若遇朝参,调取长安左、右门守卫官收贮各衙门投到门籍簿扇,除公差、患病外,中有不到者,会同题参,此从来旧例也。”(84)每月终,长安左、右门守卫官和轮掌科分,将文职门籍缴送吏科,武职门籍缴送兵科,“查有填注公差、患病等项”,兵科“于月终具奏”,吏科则“于次月具奏”(85)。

门籍之所以交送长安左、右门,是因为明代官员待朝之朝房分设于两门(86),存此便于稽查点阅。有时守卫官疏忽大意,将门籍遗失,致起纠纷。成化十年,刑科给事中赵艮“以朝参官患病,例有印信文移填注门籍,或守门者不谨,遗失文移,致误点视,奏辩纷纷”,建议“自今宜别置簿籍,庶于稽考为便”,宪宗“以门籍常事,艮何得张大其事,调弄浮词,欲治以罪,姑宥之”(87)。看来,对于门籍,皇帝并不像对于牙牌那样重视。明代还有人盗印门籍,事发也要受到处罚。正统八年,行人司司正陈升、行人李荣被劾“私相嘱托,盗印门籍”,皆被罢职(88)。

明代凡遇节庆,皇帝例有赐宴,参加者一般限于朝参官。但明代中叶,除座次搀越混杂外,还多有非朝参官混入。成化元年,御史赵敌疏请“立定仪以肃朝仪”,光禄寺署丞顾祯也指出:“近来多有不系朝参文武官员,闻知节令该设酒饭,侵晨进朝,聚立阙左阙右二门,窥伺各官朝退,不顾臣等等署官员提督厨役摆设有数桌面,辄便争先抢夺,一概混坐。”经礼部题覆,规定:今后凡遇大宴及节令酒饭,礼部同光禄寺“预先行移各该衙门,查取丹墀内该官员人数,该司每衙门就给与花名票帖,是日退朝俱出,至东角西角二间门外伺候。都察院差御史四员,锦衣卫、鸿胪寺各预差的当官四员,多差旗校阑把,分投收到礼部票帖,唱名点入,光禄寺照衙门贴中名在桌,文东武西,以礼序坐。”(89)这种制度,可能未能坚持下去。嘉靖十三年,鸿胪寺卿王道中言:“岁时令节,阙下赐宴,与宴诸臣,入坐无序,或门籍无名,一概混入。以后乞敕所司,俱核百官门籍名数,开具姓名,贴注席上。其带俸皇亲等官,原无门籍者,亦当查核明确,一体开具。与宴诸臣,皆以品级叙座,若有喧哗失礼者,听御史纠奏。”诏可(90)。这样,门籍成为确定与查核与宴官员的主要依据。

三 注籍及其滥用

牙牌和门籍相互配合,前者可以防止闲杂人员阑入宫城,后者便于稽查应朝参官员是否到场。应朝官员人数众多,凡有公差、患病而不能朝参者,需要事先请假,在门籍上注明“差”、“病”字样,此即为“填注门籍”或“注门籍”,简称“注籍”。注籍之名,虽未见于前代,但类似制度早已存在。如汉代有“移病”之制,方以智解释说:“移病,称病移文也,称病者移文门籍。……兹移病,为汉百官注籍之名。”(91)可知汉代官员因病不赴朝会,也必须“移文门籍”,与明代之注籍相似。

明代前期,对注籍的管理较松,缺乏明确的程序性规定。成化九年五月二十七日,监察御史聂友良纠举是日朝官数少,令锦衣卫、鸿胪寺按门籍点查,注公差、患病者共一千八十二员,不至者八十七员。宪宗认为“所司开豁数多,徇情不公”,命令:“自后公差、患病,须印信手本开注。”(92)但仅用手本填注,并不能防止官员逃避朝参。成化十四年,鸿胪寺序班陈宗奏言:“在京文武衙门官员中间,有等懒惰朝参,指称患病、公差等项,故用手本填注门籍,在家闲住,或沿街探望亲朋,或出郭看视园圃,或在家佥书,或在官理事,或以附近径自潜回,或因闲暇别生事故。”经礼部题准:“今后如有官员患病并公差等项,务要呈禀本衙门堂上官审实,方出印信手本,填注门籍,候病痊及公差回还之日,仍用手本开注,不许托故。”(93)这样,凡公差、患病等项官员,必须先经本衙门堂上官查审,才可出给手本,填注门籍。但终明之世,门籍的填注,一直不很规范。前引崇祯年间兵科都给事中曾应遴疏,接着指出:“臣今细察武职各衙门簿籍中,有填注差、病者,亦有止造见任者,或有差回、病痊不填注者,又有止填痰嗽、不言注籍者,且有竟不移会直日该科者。臣等每月汇题,止据卫官缴到前月门籍簿扇填注差、病字样,恐假借参差,有难稽察。况圣寿、元旦诸大礼在迩,倍宜整肃。伏祈敕下该部,申饬各衙门,嗣后凡有牙牌应朝参官员,务要明白详注,一投长安门,一投直月该科。若有差回、病愈故违不填,及以寒嗽混入希图安坐者,臣等与直日该科指名参奏,庶朝礼肃而人心警矣。”(94)

如上所述,明代允许注籍的事由,主要有公差、患病两项。凡公差注籍的官员,便暂时不再属于朝参官,遇有节庆,也不再被列为赏赐对象。弘治五年,“以册立皇太子赏赉臣下,而差遣无门籍者不预”,监察御史阎价以为言,经礼部议覆,“于是自册立以后、颁赏以前,其间公差初回与未行,及被命承委分干在京诸务者,虽无门籍,亦得沾赐”(95)。文中所谓“差遣无门籍者”,应当就是公差注籍者。在礼部建议下,赏赉范围扩大到公差初回尚未开注者、已点公差尚未出京者,以及在京公差者,但很显然,如外派公差已行或未回,仍不得沾赐。此外,从文中可知,“被命承委分干在京诸务者”,也有人“无门籍”,看来即使在京公差,也可以注籍不朝参。

正因为对于公差是否朝参,缺乏明确规定,因此就必然会有官员“借言公差”填注门籍(96)。为避免此类现象,嘉靖九年题准:“各文武衙门公差官员,奉有敕书,责限完事,及公所窎远不便趋朝者,方许于门籍注差。仍开奉何勅书,公所系在何处,以便查考。”(97)到万历元年,对于公差官员是否属于常朝官,礼部又提出更加明确的规定:“除兵部协理戎政侍郎遇开操日免朝,户部总督仓场,管东官厅、禄米仓、银库、大通桥、崇文门,礼部提督四夷馆,工部管修京、通仓,户、刑二部照磨,各部司务,俱朔望日朝参。刑部提牢主事暂免。其余在京差管仓场、厅、厂官,俱常朝。其差出城者,临时填注门籍。”(98)这样,绝大部分在京公差官员,便仍须朝参而不得注籍。

相对来说,官员是否公差,较易稽查,捏报者应当不会太多。而患病的情形,却要复杂得多,也容易伪装假托。因此,在注籍官员中,注病者应当是占绝大多数。所以明人解释注籍,往往舍掉公差而只言患病一项。如陈良谟《见闻纪训》上云:“凡京官俱书名籍,上置长安门,谓之门籍。有病注‘病’字在名下,不朝参,谓之‘注门籍’。”讲史小说《樵史通俗演义》提到“注门籍”时,也解释说:“看官,你道如何唤做注门籍?乃是在京官偶然有病,不出见客拜客的意思。”(99)官员因病注籍后,倘若病痊或病情转好,必须用手本开注,方可恢复朝参,不得擅自入朝。嘉靖年间,胡世宁在奏疏中谈到,自己“少多忧患,致成痰火奇疾”,“其发无时,难于预料。故或前日无事,不注门籍,而今早疾发,不能入朝,惶惧无措;或今晚疾发,已注门籍,而明早疾愈,不敢入朝,于心不安”(100)。

因病注籍者,无论时间长短,成化以前皆可照常关领俸禄。成化三年奏准:“内外文武官员,患病三个月之上,俸粮截日住支。”(101)这样,患病注籍关领薪俸的时间,便被限定在三个月之内。万历年间,温纯屡疏乞归,神宗不允,遂又疏言:“念自去冬十一月初一日注籍,至今月初一日已满三月,例应住止俸薪,臣曷敢违。”(102)即是援引此例。此外,官员以病乞休,也要待注籍满三个月。万历年间,葛曦欲归养祖母,“注籍几三阅月,契厚者业为图章以华其行,乃政府竟以人望敦留之,不为上请疏”(103)。葛曦友人之所以先已做好送行准备,就是因为按照惯例,注籍满三月即可疏请还乡了。但严格拘守三月之限,有些病情危重的官员,很可能未待期满便已客死京城。所以万历十一年题准:“京官患病危笃,不能久待者,掌印官勘实,即与代奏,不拘注门籍三月。”(104)

因病注籍的官员,很多是假称患病以逃避朝参。这种现象明代前期就已出现,到明代中期已成普遍风气。称病事发,皇帝有时给予一定处罚,有时则宽宥不究,并无一定之规。如宣德三年,金纯患病稍愈,“免其朝参,俾护疾视事”。金纯“数从朝贵饮,为言官所劾”,宣宗怒曰:“纯以疾不朝而燕于私,可乎?”遂系锦衣狱,“既念纯老臣,释之,落太子宾客,八月予致仕去”。(105)天顺四年,“彭城伯张瑾以殡其妻,称病不朝,与成国公朱仪、武安侯郑宏等会饮于第”,被锦衣卫指挥逯杲告发,“命瑾等自陈,瑾等畏罪不实奏,都察院劾其欺罔,请执问,上俱宥之”(106)。天顺五年,“给事中杨壁等官九十八人称病不朝参,上命锦衣卫遣官就各家视之,实不病。遂下锦衣卫狱,鞫送都察院,论赎杖还职。上从之,命仍停俸一年。”(107)成化二十三年,因失朝官员众多,宪宗令“有病者仍查验以闻”,“已而锦衣卫、鸿胪寺以患病、病痊及无病者名上,上以注病者多不实,姑宥之,病痊及无病者俱运灰如例”(108)。正德元年,锦衣卫镇抚司管事指挥佥事王锐、象房管事指挥佥事张铭,“以病嗽注门籍,不赴朝参,锐出城游玩,铭越关至涿州”,被东厂发觉,“俱罪如律,革见任”(109)。

官员托病注籍,大多是耽于逸乐,不愿起早朝参。也有官员是为了躲避自己不愿出任的职位或差事。成化二年,崇王将出就学,诏吏部选进士等官侍讲读,进士周鉴“在选中,称病觊免”,遂下法司罪之,问遣为民”(110)。清代笔记《巢林笔谈》,记载了一则托病注籍失却好差的掌故:“明时有官行人者,过龙西溪霓谋曰:‘吾欲注门籍几日,何如?’门籍者,京朝官例书名簿置长安门,有病则注明其下,免朝参,谓之注门籍。西溪问故?答曰:‘近有楚差,将避之。’西溪曰:‘湖广非险远,况尊公在堂,便道一省,不亦善乎,避何为者?’行人曰:‘不然。闻吏部将选科道,承此差恐不得与,避之,则同官杨子山当行。’西溪曰:‘然则听子。’行人竟称病注门籍。吏部遽开选,乍告病者不得出,杨以应选擢天垣,行人大悔恨,此可为诡避阴谋者戒。”(111)为防止京官称病逃避外任,隆庆六年题准:“自今两京官升迁外任,以疾乞体者,俱予致仕,毋许病痊起用。若有规希借京衔,即降级改用。敢抗违不赴者,除名闲住。”(112)

还有一些官员,因在官场难酬其志,或与同僚龃龉不合,因而注籍不出。如景泰年间,左都御史王文”恶林聪,文致其罪,欲杀之”,礼部尚书胡濙“不肯署,遂称疾,数日不朝”(113)。万历年间,“大同边臣或有弃城失机事,为巡按暨科道官交参,而阁臣未有言治罪者”。大学士赵贞吉建议依法处治,“执政不得已,乃行巡按覆勘”,而赵贞吉也因此称病注籍。神宗遣医赐羊酒,赵贞吉“感上睠,乃复出”,并解释说:“大同之罪,惟祖法、国是、公论、清议八字勘之足矣。今兵部仍循回护,阁臣俱出姑息。臣欲争论,而力不能,故怀惭思退矣。”(114)天启年间,宦官魏忠贤专权,首辅叶向高不能展布其志,遂“强半注籍,疏三十上”,要求赐归乡里(115)。吏部左侍郎黄儒炳亦深感“事不可为”,“杜门注籍,以母老身病请告,得旨回籍”(116)。对于此类托病注籍者,时人一般都表示理解甚至赞赏。

为了减少托病现象,嘉靖以降,朝廷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加强了管理和惩治力度。嘉靖六年,“令京官告病者,吏部查验的实,照例放回。若托故诈病,扶同保勘,及病痊不赴任者,一体罢职。”(117)嘉靖九年,吏科都给事中夏言、兵科都给事中张润身等分别上疏,指称“迩来人心玩愒,朝参礼废,或借言公差,或妄称疾病,填注门籍,岁无虚月”,礼部覆议题准:“其患病,若止系咳嗽等小疾,于朝仪有碍者,量许注门籍五日。若病非旦夕可愈者,必须堂上官印信手本开写明白。其有累月不朝,及全司称病者,文官听吏科、武官听兵科,每月将门籍查出纠举。其屡经纠劾,文官至三次,武官至五次,吏、兵二部径自奏闻区处。”(118)隆庆五年奏准:“京官患病,先呈本衙门掌印官查勘的确,取具同乡同僚者结状代奏,方准题覆。”(119)

公差、患病之外,还有另一种虽非法定却成惯例的注籍事由,即被劾注籍。明代朝官,特别是高级官员受到弹劾,一般都要杜门乞罢,而且大多都托言有病。此即所谓“故事:大臣被论,无不引咎自归,以俟朝廷自察”(120)。但有些官员不顾体统,遇到弹劾后,往往上疏自辩。嘉靖二十五年,刑科给事中罗崇奎疏请“皇上严加敕谕,以后诸臣被论,俱宜杜门省愆,伏阙待罪,不得有所论辩”,世宗遂下旨:“自后被劾者,毋得妄辩。”(121)万历二年,再次下令:“今后大臣被劾,只着自陈求退,不许摭拾强辩。”(122)被劾官员既然杜门不出,自然不能再赴朝参。清人刘献廷云:“明时,群僚被劾者, 自衙归私宅,则下轿帘以障之,于门揭‘注籍’二字,闭门以待命。”(123)史籍中有不少此类事例。如万历年间,少詹事黄辉先曾得罪范醇敬,因推祭酒,范“嗾言官劾之,黄遂注籍”(124)。崇祯元年,吏部尚书王永光等“被论注籍”(125)。南明永历时,金堡疏言:“臣自同官张孝起论臣以来,注籍一月,不敢复预朝政。盖以罪状宜明、罪案宜定,所关在国是,不因横逆之相加也。”(126)看来直到南明小朝廷,此例仍在延续。甚至有些官员,尚未受到弹劾,便闻风注籍不出。如万历十七年,刑部办事进士薛敷教将上疏,在朝房对人言:“我欲去二三大臣耳。”以致“六卿人自疑惑,有注门籍不出者,有避嫌不赴朝房者”(127)。

官员注籍后,既然不朝参,不上班,自然也不应再会客游宴。晚明小说《明珠缘》记载,魏忠贤召蓟州道士元照来京听用,元照到京后,先寻到御史崔呈秀寓所,门上人回道:“老爷注了门籍,概不会客。”(128)此虽小说家言,但反映了社会现实。当然,如前所述,不少官员托病注籍,正是为了享受游乐饮宴,这种情况如被发现,便会受到惩处。但注籍官员,并非全然不理世务。有的官员注籍期间,仍上疏言事,如成化年间,“遇天变,诏内外言得失”, 吏科给事中潘洪“已注籍休沐,疏弊政数十条上之”(129)。崇祯时,首辅周延儒很受皇帝宠信,都给事中曾应遴遂上疏极称其功;不久,皇帝对周延儒不满,令九卿科道会议其功过,曾应遴见风向转变,不顾自己正“被论注籍”,“出一议单,托同官持至”,极论周延儒之罪”(130)。上述两个例子正邪有别,但说明注籍官员可以上疏发表意见,也可以通过书面文字参与会议。个别官员注籍之后,甚至还在自家办公。如洪熙年间,监察御史严继先等劾奏北京行部右侍郎裴郎“怀诈不诚,本部咨委往视山陵,畏避炎暑,诈疾不行,遇雨辄复称疾,不朝参,不公座,令吏日抱文牍,就私家署押”(131)。万历年间,首辅沈一贯“数被论,引疾杜门”,“虽称疾杜门,而章奏多即家拟旨”,大学士沈鲤“力言非故事”(132)。可见注籍期间在家办公的做法,不合乎规制和惯例,因而会受到弹劾或非议。

四 小结

明朝建立后,制定了一套繁缛的朝参制度,包括大朝贺、朔望朝和常朝,常朝又分为早朝和午朝,但午朝存续时间较短。正旦、冬至和万寿圣节举行的大朝贺,以及每月初一和十五举行的朔望朝,都是礼节性的朝会,只有常朝才处理政务。除非遇到大丧、祭祀、皇帝身体不适等情况传旨免朝,应该朝参的在京官员,必须按时入宫朝参,对于无故失朝者,皇帝会给予一定处罚。为了保证皇宫的安全,明代所有朝参官皆给赐牙牌,无牌者一律不得阑入宫禁。明代还建立了门籍制度,各衙门都要按月攒造朝参门籍,交存于长安左、右门,以备给事中等官查点是否有应朝未到官员。官员遇公差、患病等项不能朝参,必须先移文填注门籍;另外,官员受到弹劾,一般都要杜门不出,遂形成被论注籍的惯例。明代中叶以降,托病注籍的官员越来越多,其中大多是贪图逸乐逃避朝参,也有的是想借注籍来躲避自己不愿出任的职位或差事,还有一些官员是因在官场难酬其志,或与同僚龃龉不合,因而注籍求去。注籍官员例应杜门不出,但有些官员注籍期间仍上疏言事,还有个别官员注籍期间,竟然在私宅办公,这种不合规制的做法,往往受到非议。

注释:

①此义至明代仍在沿用,姑举两例:正统五年,英宗敕谕陕西镇守都督郑铭等,提到河州番民“占耕土田,不注籍纳赋”(《明史》卷三三○《西域二》)。弘治八年,南京礼部尚书童轩建议:“凡有愿投军籍者,覆视无碍,许于本处卫所注籍。”(《明孝宗实录》卷一○七,弘治八年十二月戊辰条)。

②收入《吴晗文集》第一卷《历史》页432,北京出版社,1988年。

③载《新史学》九卷二期,1998年。

④于慎行:《谷山笔麈》卷一《制典》。

⑤参见万历《明会典》卷四三《礼部一·朝贺》;卷四四《礼部二·朝仪》。

⑥参见高寿仙《明代的皇帝、皇权与帝都》,载张显清、林金树主编《明代政治史(上册)》页202-205,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

⑦万历《明会典》卷四四《礼部二·朝仪》。

⑧万历《明会典》卷四三《礼部一·朝贺》。

⑨姚思仁:《大明律附例注解》卷二《吏律·职制·无故不朝参公座》。

⑩《明史》卷二八五《危素传》。

(11)《明太祖实录》卷五四,洪武三年七月乙未条。

(12)《明史》卷九五《刑法三》。

(13)《明宣宗实录》卷八○,宣德六年六月庚子条。

(14)《明英宗实录》卷三一一,天顺四年正月己亥条。

(15)《明宪宗实录》卷四二,成化三年五月丁亥条。

(16)《明宪宗实录》卷四三,成化三年六月壬子条。

(17)《明宪宗实录》卷二九二,成化二十三年七月乙卯条。

(18)《明世宗实录》卷三一四,嘉靖二十五年八月甲午条。

(19)关于失朝情况及对失朝者的处置,请参看前引邱仲麟《点名与签到——明代京官朝参、公座文化的探索》一文。

(20)《明太祖实录》卷八二,洪武六年五月癸卯条。

(21)《明太宗实录》卷二一六,永乐十七年九月辛酉条。

(22)《明宣宗实录》卷五七,宣德四年八月戊寅条。

(23)《明英宗实录》卷三一七,天顺四年七月癸卯条。

(24)《明宪宗实录》卷九一,成化七年五月壬辰条。

(25)《明孝宗实录》卷一七七,弘治十四年闰七月戊戌条。

(26)《明太祖实录》卷一四六,洪武十五年六月戊寅条。

(27)《明史》卷一七七《王翱传》。

(28)《明孝宗实录》卷一二五,弘治十年五月庚戌条。

(29)《明孝宗实录》卷二一九,弘治十七年十二月辛未条。

(30)《明史》卷一八一《谢迁传》。

(31)《明武宗实录》卷一二二,正德十年三月丙戌条。

(32)《明史》卷一六四《弋谦传》。

(33)《明史》卷一七三《石亨传》。

(34)张岱:《夜航船》卷一一《日用部·衣冠·牙牌》。

(35)《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七,洪武十一年正月丁酉条。

(36)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一三《礼部·牙牌》。

(37)《明史》卷一八四《傅珪传》。

(38)《明史》卷七四《职官三·尚宝司》。

(39)《明神宗实录》卷一一八,万历九年十一月癸未条。

(40)《明史》卷一六八《刘珝附子鈗传》。

(41)《明英宗实录》卷二三,正统元年十月丙戌条。

(42)《明武宗实录》卷五○,正德四年五月庚申条。

(43)陆容:《菽园杂记》卷二。

(44)转引自梁章钜:《巧对录》卷四。

(45)《明英宗实录》卷四○,正统三年三月癸卯条。按,学官悬带牙牌之制,后遭言官论罢。正统三年,北京国子监助教李洪“乞照洪武中例,仍赐悬带,庶俾文教增重,礼仪周至”,英宗令礼部议行,未见下文(《明英宗实录》卷四○,正统三年三月癸卯条)。到成化元年,复经国子监祭酒司马恂等奏请,才准许“本监博士、助教等官,照旧制悬带牙牌,仍朔望朝参”(《明宪宗实录》卷一四,成化元年二月己亥条)。

(46)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二三《兵部类》第九条《在京文武官牙牌年终通行查理例》。

(47)《明太宗实录》卷六九,永乐五年秋七月戊辰条;卷一三三,永乐十年十月丁卯条;卷一八四,永乐十五年正月癸卯条。

(48)《明太宗实录》卷二○五,永乐十六年十月庚辰条;《明宣宗实录》卷五三,宣德四年四月丙戌条。

(49)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二三《兵部类》第九条《在京文武官牙牌年终通行查理例》。

(50)《明宪宗实录》卷一一三,成化九年二月己丑条。

(51)《明宪宗实录》卷二三七,成化十九年二月辛巳条。

(52)《明孝宗实录》卷二○四,弘治十六年十月乙卯条。

(53)《明武宗实录》卷七○,正德五年十二月辛亥条。

(54)《明世宗实录》卷六,正德十六年九月丁丑条。

(55)《明世宗实录》卷三○六,嘉靖二十四年十二月丙申条;卷三四八,嘉靖二十八年五月辛巳条。

(56)《明史》卷七四《职官三·尚宝司》。

(57)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二三《兵部类》第八条《牙牌不堪悬带径自具奏送尚宝司给实改造例》。

(58)《明武宗实录》卷一一一,正德九年四月癸卯条。

(59)《明世宗实录》卷三一九,嘉靖二十六年正月己卯条。

(60)《明神宗实录》卷一六九,万历十三年十二月丁卯条。

(61)姚思仁:《大明律附例注解》卷一三《兵律·宫卫·悬带关防牌面》。按,明代牙牌律,制定于洪武十六年。据《明太祖实录》卷一五六,是年八月癸卯,“磨勘司奏增朝参牙牌律,诏从之”。

(62)《明英宗实录》卷一一三,正统九年二月己丑条。

(63)《明英宗实录》卷三○三,天顺三年五月庚子条。

(64)《明宪宗实录》卷二七一,成化二十一年十月壬寅条。

(65)《明宪宗实录》卷二八九,成化二十三年四月壬午条。

(66)《明世宗实录》卷二七三,嘉靖二十二年四月庚辰条。

(67)《明神宗实录》卷五七四,万历四十六年九月乙未条。

(68)《明英宗实录》卷二○五,景泰二年六月壬辰条。

(69)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二三《兵部类》第9条《在京文武官牙牌年终通行查理例》。

(70)《明史》卷一六八《万安传》。

(71)《明史》卷二六六《金铉传》。

(72)李锺伦:《周礼纂训》卷二。

(73)此语亦见晋崔豹《古今注》卷下《问答释义第八》。

(74)《史记》卷一○七《魏其武安侯列传》。

(75)《新唐书》卷四九上《百官志》。

(76)《新唐书》卷二三《仪卫志》。

(77)姚思仁:《大明律附例注解》卷一三《兵律·宫卫·宫殿门擅入》。

(78)《明太祖实录》卷一八八,洪武二十一年正月己巳条。

(79)《明孝宗实录》卷一六五,弘治十三年八月癸巳条。

(80)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九《吏部类》第十七条《用手本开注门籍例》。

(81)《明英宗实录》卷六五,正统五年三月戊午条。

(82)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九《吏部类》第十七条《用手本开注门籍例》。

(83)万历《明会典》卷二一三《六科》。

(84)孙承泽:《天府广记》卷一○《六科》。

(85)万历《明会典》卷二一三《六科》。

(86)正统十年,监察御史胡贯指出:“长安左、右门朝房诸文武官,近来往往纵吏卒携家入居,且蓄餋鸡豚等物,甚不敬。”见《明英宗实录》卷一二九,正统十年五月戊戌条。

(87)《明宪宗实录》卷一三一,成化十年七月丁巳条。

(88)《明英宗实录》卷一○三,正统八年四月癸卯条。

(89)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二一《礼部类》第二条《禁约文武官与大宴不许搀越争夺及每日早朝不许戴平头巾通事立班例》、第三条《禁约不系朝参官员不许占夺筵宴桌面例》。

(90)《明世宗实录》卷一六七,嘉靖十三年九月丁丑条。

(91)方以智:《通雅》卷二六《事制》。

(92)《明宪宗实录》卷一一六,成化九年五月丁巳条;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九《吏部类》第九条《朝参官门籍有公差患病等项用印信手本开注列》。

(93)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二一《礼部类》第十八条(缺题)。

(94)孙承泽:《天府广记》卷一○《六科》。

(95)《明孝宗实录》卷六二,弘治五年四月甲寅条。

(96)《明世宗实录》卷一一七,嘉靖九年九月辛卯条。

(97)俞汝楫编:《礼部志稿》卷一○《仪制司职掌·朝仪·入朝门禁》。

(98)《明神宗实录》卷一二,万历元年四月癸丑条。

(99)江左樵子:《樵史通俗演义》第二十五回《范铨部超抚中州 申巡抚进秩枢部》。

(100)胡世宁:《胡端敏奏议》卷八《病弱乞恩容令退避疏》。

(101)万历《明会典》卷一三《吏部十二·事故》。

(102)温纯:《温恭毅集》卷六《久病遵例陈情七恳圣恩赐允归籍并乞允辞印俸疏(癸卯二月)》。

(103)葛昕:《集玉山房稿》卷五《翰林院检讨亡弟仲明行述》。

(104)万历《明会典》卷一三《吏部十二·事故》。

(105)《明史》卷一五七《金纯传》。

(106)《明英宗实录》卷三一九,天顺四年九月丁丑条。

(107)《明英宗实录》卷三二八,天顺五年五月丁卯条。

(108)《明宪宗实录》卷二九二,成化二十三年七月乙卯条。

(109)《明武宗实录》卷一三,正德元年五月壬午条。

(110)《明宪宗实录》卷三三,成化二年八月壬子条。

(111)龚炜:《巢林笔谈》卷三《诡避失选》。

(112)《明穆宗实录》卷六五,隆庆六年正月乙酉条。

(113)《明史》卷一六九《胡濙传》。

(114)胡直:《衡庐续稿》卷一一《少保赵文肃公传》。

(115)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七一《魏忠贤乱政》。

(116)雍正《广东通志》卷四五《人物志二》。

(117)万历《明会典》卷一三《吏部十二·事故》。

(118)《明世宗实录》卷一一七,嘉靖九年九月辛卯条;俞汝楫编:《礼部志稿》卷一○《仪制司职掌·朝仪·入朝门禁》。

(119)万历《明会典》卷一三《吏部十二·事故》。

(120)《明武宗实录》卷一二七,正德十年七月戊戌条。

(121)《明世宗实录》卷三一○,嘉靖二十五年四月壬子条。

(122)《明神宗实录》卷二四,万历二年四月乙丑条。

(123)刘献廷:《广阳杂记》卷一。

(124)朱国桢:《涌幢小品》卷一○《己丑馆选》。

(125)《崇祯长编》卷一三,崇祯元年九月庚午条。

(126)金堡:《岭海焚余》卷下《请去疏》。

(127)《明神宗实录》卷二一三,万历十七年七月甲子条。

(128)佚名:《明珠缘》第三十回《侯秋鸿忠言劝主崔呈秀避祸为儿》。

(129)雍正《江南通志》卷一四四《人物志·宦绩六》。

(130)李清:《三垣笔记》之《崇祯》。

(131)《明宣宗实录》卷一○,洪熙元年十月戊寅条。

(132)《明史》卷二一七《沈鲤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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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北京官吏参与述略_明代皇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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