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市场经济与中国经济改革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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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秩序政策基本决策的必要性

在过去的20年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经济秩序体制改革以折衷方式为特点:为了建立有效的经济秩序,以完全实用主义的方式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经验,试图与中国特定的框架条件相适应并且在全国和地区范围内加以试验。结果走的是一条曲折的秩序政策改革的道路,其中还有许多的死胡同和弯路。但是,经济不景气以后出现了积极的发展。由于引进了一种特定的秩序要素,转型进程往往得到其内在的动力。这种秩序要素象催化剂一样,往往出乎决策者的意料之外,引起一系列新的改革举措。这些举措又促进机构改革,直到经济活动的某个特定领域中不同的相互依存的秩序要素之间重新出现制度上的“活力”。(注:建立统一的市场调节的汇率制和金融交易的货币自由兑换制为目标的若干改革举措的先后出台是这种进程的最好例证。详见陶白:《香港和中国广东省之间的经济一体化——中国转型过程作为跨边界的劳动分工的推动力》,德国经济研究所发展研究报告第31卷,264~310页,慕尼黑—科隆—伦敦,德文版,1997。

原则上当然可以说,经济秩序的各秩序要素和各局部范围都是互相依存的。各机构之间的相互作用却不尽相同。这里举例强调的金融外贸经济秩序的转型不能孤立于经济秩序的其他局部范围中的机构改革。如果不进行与金融外贸秩序转型相协调的企业行业、财政制度等层面上的机构改革,那么催化进程就不可能启动并且进行下去,已经开始的秩序要素的引进工作也必定会倒退。)然而,一个完整的有系统步骤的改革指导计划并未形成,取而代之的是邓小平本人描绘改革战略的那句话:“摸着石头过河”。

若要进行中期总结,就可以确认,经历了20年的秩序政策转型以后,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已经奠定,但国民经济同时还有很大的秩序政策上的缺陷。(注:这种秩序政策的多样性不仅只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一国两制”的口号下,1997年7月1日以后香港仍然实行自由放任制度。在进行多种秩序政策的试验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1949年10月1日成立)内地也出现了众多的试验各种秩序政策构想的地区。正统的范例是深圳经济特区,它和香港一样,用边界限制与内地分割开来。当然,与国家的基本模式相差不太大的试验区也在省、县、市或市区的层面上建立起来。)当今北京领导人称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行经济秩序还不是一个包括整个国民经济的完整体系,它更象一个建筑框架,还需要在各种各样设计师的指导下进行全面的加工。

在进行秩序政策的“微调”过程中,现在是逐步弥补国民经济的缺陷并将各种“特区”、“试验区”和“试验项目”融于一个有机的经济秩序中的时候了,需要在初步形成的市场经济要素的基础上作出明确选择:以什么样的市场经济模式作为转型进程的“最终目标”。(注:“最终目标”在这里并不意味着引进一种经济秩序,然后就保持不变。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条件,那些构建经济秩序的机构也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社会市场经济的“最终目标”因而也只是一个目标范围,其中不断有某些机构的兴衰沉浮,而绝非铁板一块。参阅拉赫曼:《经济秩序与经济机构》,载《奥尔多,经济和社会秩序年鉴》,第14卷,63~74页,德文版,1963。)可供选择的模式是多种多样的,有香港的自由放任资本主义,有美国的“自由”市场经济,有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还有瑞典特色的“福利国家”模式。

二、以社会市场经济为模式

在提出“社会市场经济可以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模式吗?”这个问题时,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是应该推荐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缪勒—阿尔马克、路德维希·艾哈德等等提出的社会市场经济的理想模式呢?还是应该推荐目前德国实行的社会市场经济的现实模式呢?分清其中的差异是必要的,因为在过去的几十年中这两种模式已经相去甚远。(注:目前德国实行的社会市场经济对理想模式的偏离首先表现在“过分扩大社会福利政策和劳动市场政策中的国家救济原则和集体生活保障原则,这样就违背构想而使市场经济的生产能力不堪重负并且助长了国家霸权思想”。(卡塞尔,劳胡特:《社会市场经济:考验中的经济政策构想》,载《社会市场经济50年》,德文版,3页,1997。)参阅哈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社会主义?渡过危机实现经济秩序的复兴》,经济政策讨论稿,联邦国防军大学,汉堡,28页,德文版,1996年;舍费尔:《社会福利重负之下的市场经济》,载狄克斯,齐默尔曼主编:《危机中的社会福利国家。社会市场经济还有机会吗?》,法兰克福,127~144页,德文版,1996。另见波尔曼,霍尔图斯:《联邦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和历史》,载法斯本德,霍尔图斯,梯尔主编:《社会市场经济的要素。经济和法律的框架条件—转型的可能性》,汉堡,11~36页,德文版,1991。)事实上,目前德国实行的经济秩序似乎已经违背了理想模式的一些基本功能原则,因而只能有条件地作为秩序政策的“出口品”。(注:参阅卡塞尔,劳胡特,全文,尤其见3页,见注释④。)因此,本文将推荐社会市场经济的理想模式,选择基于如下的认识,即理想模式并非与现实相异化的、实际上不适用的理论幻觉。在1948年至60年代中期的“经济奇迹年代”中,德国实行的“社会市场经济”与理论上的理想模式很相近,并且已充分证明了其实际效力。(注:杜尔:《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工业国家中社会市场经济的功能条件》,载杜尔主编:《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工业国家的社会市场经济》,经济政策文集,第54卷,伯尔尼—斯图加特,15~39页,德文版,1991。)

“社会市场经济”的概念是一个纲领,它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在自由创造力基础上的竞争经济和社会进步的综合体。(注:比较缪勒—阿尔马克:《社会市场经济》,载《社会科学手册》,第9卷,390~392页,德文版,1956。)根据定义,仅仅是减轻短缺的生产劳动才能获得报酬市场经济竞争与脱离绩效优先原则的社会均衡相结合是不矛盾的,也不具有破坏体制的性质,两者相反地被视为一个整体构想中的两个互补要素。在中期没有社会均衡作为社会总秩序中的亚体系的市场经济就不能存在,并存在若不进行调节干预(保障竞争)就自我解体的危险。(注:比较施莱希特:《社会市场经济的基础和前景》,载《经济学和经济法研究》,第27卷,图宾根,65页。另参阅艾霍夫:《社会市场经济和竞争政策的例外范围》,载费舍尔主编:《货币改革与社会市场经济。40年的经验和展望》。社会福利政策协会文集,新版第190卷,柏林,135~148页,德文版,1989。)但是物质的社会福利待遇也只有在一个有效的国民经济提供财源的情况下才能实现。不言而喻,这一切只有通过市场经济秩序体制才能达到,本文对此不作详述。(注:参阅欧肯:《经济政策原理》,德文版,图宾根,1952;古特曼:《苏联中央管理经济的职能问题》,载《奥尔多,经济和社会秩序年鉴》,第28卷,78~107页,德文版,1977。莱波尔德:《经济和社会制度比较:一种经济体制理论的基本特征》,第5版,斯图加特;米瑟斯:《社会主义国家中的经济计算》,载《社会科学和社会福利政策文库》,第47卷,86~121页;洛普克:《混乱和真理》,埃伦巴赫—苏黎世—斯图加特,德文版,1962。)

社会市场经济接受了市场调节经济活动之异常重要的自由主义思想,但同时也看到了消除市场经济增长进程中出现的意外的负面效应之必要性。(注:参阅熊威茨,温舍:《什么是社会市场经济中的“社会”?》,载费舍尔主编:《货币改革和社会市场经济。40年的经验和前景》。社会福利政策协会文集,新版第190卷,181~195页,此处见187页,德文版,柏林,1989。)虽然市场经济的经济秩序有能力实现经济增长因而提高整体经济福利(当然是指“社会福利”)(注:比较缪勒—阿尔马克,391页,见注释⑦。),但是市场并非目的本身。以达尔文主义优胜劣汰为原则的经济活动必须有一个“专门的社会福利政策”来配合,用以支持那些因市场经济范围的各种原因而得不到相当收入的人。另外还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如征收遗产税,以使每个参加市场竞争的人尽可能机会均等,因而使“平等竞技场”的竞争政策优势也在这个层面上发挥作用。

这种“专门的社会福利政策”必须以不因干预而干扰市场过程为界线,因为按照社会市场经济的理解,“社会”道德意味着要增加可供分配的国民生产总值。当这个最高目标参数达到以后,才能考虑根据社会福利宗旨来分配国民生产总值,(注:比较艾哈德:《德国经济政策》,杜塞尔多夫,126页,德文版,1962,另见卡塞尔,劳胡特,6页,见注释④。)过分强调“社会福利”性质的再分配政策会打上“反社会”的烙印,因为已排斥经济增长因素(激励机制、奖励制度),只顾眼前的平均而牺牲将来的福利。

三、中国建立社会市场经济的出发点和问题

纵观中国市场经济改革头20年的结果,几乎看不到德国秩序理论家的直接影响,而带来强烈影响的是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之类机构,它们都带有英美秩序构想的深刻烙印。(注:参见赫尔曼—皮拉特(何梦笔):《中国转型过程中的社会市场经济要素?》杜伊斯堡大学东亚经济研究文集,1994(12),5~7页,德文版,杜伊斯堡,1994。)虽然如此,在此条件下建立的市场经济的基本结构还是非常符合以社会市场经济为指导的经济秩序改革的要求的。但它要求首先放弃积极的社会福利政策干预,以便建立经济活动中有效的市场经济基础,只有到将来的某个时期才更加重视“专门的社会福利政策”,(注:比较卡塞尔,威尔芬斯:《社会市场经济作为中东欧转型国家的秩序模式?》,载克莱因等主编:《社会市场经济。欧洲的一种模式》,古特曼65岁寿辰纪念文集,269~288页,此处见283页,德文版,柏林,1994。)因为经济增长不仅带来“社会福利改善,而越是通过竞争来限制片面的收入增加,这种改善就越显著越广泛”,(注:参阅缪勒—阿尔马克:391页,见注释⑦。)而且应该首先生产出来,才能谈得上将来的再分配。(注:比较法斯本德:《社会市场经济可借鉴性的思考》,载法斯本德等主编:《社会市场经济要素,经济和法律的框架条件—转型的可能性》,285~332页,德文版,汉堡,1991。)

从这个观点出发,过去20年的经济改革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按当年价格的1978年的379元人民币增至1996年的5634元,按可比价格计算,1996年比1978年增长了4.3倍。(注:《中国统计年鉴1997》,42页,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7。)与此相应,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城市人均居住面积从1978年的3.6平方米提高到1996年的8.5平方米,同期农村从8.1平方米增加到21.7平方米。现在90%的家庭拥有彩色电视机,而1978年一家都没有。(注:《中国统计年鉴1997》,291页,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7。)跟踪报道的这些数据几乎可以随意继续列举,但却意义不大。

引证经济增长的福利效果,就将其经济秩序归类为“社会市场经济”,未免过于简单了,因为这种做法会使每一种促进增长的市场经济形式都打上“社会”的标签,而使“社会市场经济”徒有虚名。下面将探讨社会市场经济构想中的若干中心秩序部分,焦点是它的现实构成和社会市场经济所期望的未来发展。(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社会市场经济是在一个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下和德国战后的经济框架条件下发展起来的。与此相比,中国处于完全不同的框架条件,例如社会市场经济依赖的基督教和天主教价值体系对中国是陌生的,而且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也明显低于战后的德国。因此谈不上一比一地把社会市场经济搬到中国。要寻求的是一个适合中国特殊框架条件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市场经济”。比较赫尔曼—皮拉特,4页,见注释(13);另参阅拉德克:《社会市场经转型——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选择?》,载《德国发展政策研究所文集》,第107卷,56页,德文版,科隆,1994。)

1.建立有效的竞争秩序

与其他的市场经济秩序构想相比较,社会市场经济最重要的特点之一是它与竞争的关系。竞争秩序在社会市场经济中起着关键作用,因为只有它才能保证面向稀缺的市场经济价格体制的有效运作,并同时迫使生产效率持续提高以及产生企业家行为。(注:比较缪勒—阿尔马克,391页,见注释⑦;施莱希特,62页起,见注释⑦。)与旧自由主义的秩序构想(如自由放任)相反,社会市场经济却要求有一个强大有力的国家。从社会市场经济的角度看,一旦形成某些市场参与者的垄断地位,一个完全失控的竞争体制就会失去作用,(注:比较施莱希特,65页,见注释⑧。)因此国家必须制定出市场经济竞争的“游戏规则”并且加以保护。它的任务是“消除竞争限制,监督垄断、卖方市场和卡特尔,以使竞争为消费者的利益而发挥最大的作用。”(注:参阅缪勒—阿尔马克,391页,见注释⑦。)

(1)以市场决定稀缺商品价格为竞争秩序的基础

有意义地讨论竞争政策构想的先决条件当然是,国民经济中绝大多数价格由市场决定机制来确定。人们高兴地看到“中国的价格改革是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成功范例,价格自由化始于1979年,完成于1993年,当时95%的消费品价格和88%的生产资料价格已不受国家控制。”(注:拉封特等人:《价格控制和中国机构经济学》,经合组织发展中心论文,17页,巴黎,1997;虽然如此,1996年国家的价格补贴还有440亿元人民币,占国家总支出的5%。比较福内:《路线之间》,载《远东经济评论》,1997(3),53页。)与此关联的积极成果是,现在已显然成功地从制度上保证了价格稳定。通货膨胀率从1994年的21.7%下降到1997头7个月的1.6%,而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为9.5%。(注:未署名:《中国看到货币增值的压力》,载vwd China,1997-09-05,第87号,第1页。)因此下文以市场决定的价格体制已基本建立为前提,虽然还存在很多问题,但不再深入讨论了。

另外,一个有效的竞争体制还要求有自己承担盈亏的、自我负责的个人和企业,因为“准确的价格信息之有效传递会被消费,除非有关人员有积极性根据这些信息采取行动而且是正确的行动”。(注:密尔顿·弗里德曼:《弗里德曼在中国》,64页,香港,1990。)为了使每个经济主体都有兴趣根据市场信息有效地投入资源,他们必须拥有尽可能大的支配权。(注:比较莱波尔德,85页,见注释⑨。)只有当按照不同资源确定的、可以使用和留存在使用时产生的收益的支配权十分集中地分布时,才可以保证每个经济主体确实是根据价格信息来运作,而不是忽略这些信息。只有这样,他们才完全服从市场的积极或消极裁定,相反地如果各经济主体没有或只是有条件地对其行为结果负责,那么节约和有效利用资源的压力就会减轻,(注:比较瓦特林:《从社会主义所有制到私有制》,载《汉堡经济和社会政策年鉴》,第35卷,119~128页,此处见124页,德文版,1990。)资源配置就不是根据市场表现的商品稀缺(价格),而是参照非经济参数。

因此,中国就必须增加私有成份,将国有成份并且在过渡期内在国有企业内部建立模拟市场的决策和激励机制。

纵观各种所有制企业之间的数量关系,就知道国有和集体企业的重要性在过去几年内已明显减弱,在邓小平时代的初期,实际上没有私营企业,只有国有和集体企业。这种情况后来发生了显著的变化,1996年底相对约12万家国有工商企业,已有2703.7万家少于8个雇员的私有企业以及81.9万家多于8个雇员的私有企业。(注:比较未署名:《中国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发展简介》,载《贸易促进》,1997(11),8~11页。)为了总体估价私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必须将那些名义上的集体企业也归入私有成份,在个别地区,50%以上的集体企业实际上是私有企业(1996年全国注册的集体企业为159.2万家),(注:《中国统计年鉴》,411页,北京,1997。)为了享受国家的优惠,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这些企业注册为集体企业。(注:参阅朱华友,刘晨辉:《中国非政府经营和私营经济的发展》,中文版,107、104、101页,北京,1996。)外国资本参与的企业也进一步增强了私有经济成份,目前在中国实际营运的14000家合资企业对今后国民经济建设和现代化起着支撑和指导性的作用。(注:未署名:《外国的直接投资》,载《中国报道》,1997(2),6页。)1996年这些企业在中国外贸中的份额已占47%,(注:未署名:《外资企业1996年进口贸易稳步上升》,载《贸易促进》,1997(7),26~29页。)当然,这种高外贸份额也与这些企业的产品被严重地排斥在国内市场之外有关。

从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份额来看,情况也相似。国有和集体企业的产值虽有绝对增长,但相对份额却在不断减少,赢者是那些私有企业和以合资企业为主体的“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他们共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5%。以上分析还不能完全体现私有企业的实际意义,因为服务行业尚未计算在内,而这一行业恰恰在私有企业的活动中举足轻重。据全国工商联合会提供的数据,1997年非国有企业从其生产净利和纳税来测算已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3。(注:比较未署名:《非国有企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3》,载于vwd China,1997-09-02,2页。)

以上所说的数量关系虽然说明了私有经济的意义重大,但还是掩盖了市场活动的真实情况。各个企业之间的竞争并不在一个平等的竞技场上,相反地,国家机关的强大干预扭曲了企业之间的竞争。

这种不平等的待遇表现在多种形式上,一方面不加掩饰地歧视私营企业而公开优待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另一方面也限制国有企业领导的经营活动空间。合资企业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他们的地位还远远没有达到孜孜以求的“国民待遇”。(注:详细讨论后一个观点会超越本文的范围,此处详见拙著,465~469页,见注释①。)

一种有效的竞争秩序必须给企业家尽可能大的自由空间。如果私有经济活动被限制在有限的范围内而且被排斥在某些经济活动之外,那么就是严重的反生产。到1997年初,私营企业的经济范围还是受到很大限制,(注:比较未署名:《私有成份受到限制》,载《中国报道》,1997(1),11页起。)尤其是限制私营企业从事服装进口生意,从竞争政策的角度看,这是很成问题的。这项规定不仅危害了成千上万个私有企业的生存,而且还值得怀疑的是国家的垄断将导致怎样的后果。对本国服装生产厂家的贸易保护是“反社会”的,因为它限制了人民群众的消费选择,而且还排除了外国企业对本国厂家的竞争压力,从而阻碍了这个行业在国内的继续强劲发展。

私有企业在他们可以从事的行业中被当作二等企业对待,例如他们无法获得国家银行的贷款,往往也得不到农村信用社的帮助。这样就使他们不能利用已出现的经营机会,因为他们缺少必要的资金或者被限制在那些他们必须承担极高利率的灰市中。(注:参阅朱华友、刘晨辉,104页起,见注释(30)。)总的看来,私有企业的经营还没有受到法律的足够保护。如果没有足够的法律保护,一方面政府部门总是随意干预私有企业的经营,收取不合理的税捐,就是不足为怪的;(注:参阅朱华龙、刘晨辉,104页,见注释(30)。)另一方面缺少已经制定的和实际执行的两方面的法律保护,就会压制私有企业的积极性,将他们推向影子经济,(注:关于法律程序对市场经济秩序功能的意义可参阅欧肯,307页,见注释⑨;还有拉赫曼,66页,见注释③。)这也是屡见不鲜的。这样一来,私有企业的经济活动中潜在的动力和加速经济增长的潜力就不能完全发挥出来。

1996年广州市颁布的私有企业保护法对克服这种弊病具有指导性意义。通过这个法律,该市的私有企业有了与国有和集体企业同等的地位,享受同样的法律保护,并同样享有在国家企业法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这意味着这个城市的私有企业能从国家大银行得到贷款,有权申请使用土地。(注:未署名:《新法规保护了广东省的私有企业》,载《中国报道》,1997(3),8页。)现在是在全国范围内制定这样一个平等对待私有企业的法律的时候了。(注:实际上已有一个相应的草案提交中央政府审批,比较未署名:《起草法律来保护私有企业》,载《南华晨邮因特网版》,1997-09-09,http://www.scmp.som.)

(2)政企决策分离不够

政企决策分离不够是与社会市场经济的根本原则不相符的。1995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向各种所有制和规模的企业之领导人做了问卷调查,结果表明政府权力机关仍然试图对各类企业的领导施加影响(见表1);(注:发出的9000份问卷中作答寄回的有2752份(30.5%)。)国家还远远没有摆脱对经济活动的微观调控,从经理的任命到日常生产的进行,企业在各个方面的自主权都受到严重损害。这种干预在国有和集体企业尤为严重,也存在于私有企业和中方大多为国有企业的合资企业。问卷调查中的高比例都指责这种行政干预。(注:比较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企业家对宏观经济形势和企业改革发展的判断与建议》,载马洪,孙尚清主编:《中国发展研究(1996年版)—中国发展研究中心研究报告选》,52~84页,此处见75页,北京,1996。)

当然,政府机关对企业活动的干预并不完全被企业认为是消极的,有的企业也有意识地与政界结成同盟,如果有可能得到特权、最新可靠的商业信息或垄断市场的地位,有的企业也愿放弃自主权。由于这种政治和经济的互相掺和,就形成了市场垄断,它非常敏感地损害了竞争秩序。

要想建立一种有效的竞争秩序,政府面临的任务就是摧毁具有影响力的政治与经济界“寻租”的特权,因为只要不完备的制度框架内滋生政治和经济的利益结盟,企业家就会促进竞争体制的瓦解,他们知道“限制竞争能够和开拓市场一样甚至更快地获利。(注:比较施莱希特,65页,见注释⑧。)这也意味着,通过吸引外资来丰富国内竞争市场的合理努力会失败,因为保障多元竞争秩序的制度框架有缺陷。(注:比较阿波尔特,卡塞尔:《通过“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来分散中央集权:彻底的体制决裂》,载哈特维希等主编:《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转型过程。原因,构想,手段》,柏林—海德堡,111~151页,1991。)外国投资者也基本上没有兴趣来推动这样一个多元的竞争秩序,而更加情愿参与分享国民经济内部可实现的垄断利益。他们更愿参与卡特尔和建立卡特尔,而不想自愿地参加一场公开的竞争。(注:比较纳吉:《制度和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载克拉克等主编:《东欧市场经济的出现》,剑桥,301~307页,1992;以及伊诺台:《体制变化的对外经济问题》,载加伦等:《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中期小结,奥托博伊伦经济学研讨会论文集》,第21卷,图宾根,211~234页;另见克累列:《对伊诺台报告的补充》,载加伦等,235~241页,1992。)

这种耐人寻味的报告恰恰来自实行残酷竞争的香港。香港的企业巨头在过去的几年中与中国南方的尤其是广东省的地方政府建立了密切关系,因此就形成了界线分明的区域利益范围。例如香港工业巨头李嘉诚和霍英东似乎分别在汕头和番禺建立了牢固的影响范围。这种关系也具备防御联盟的特点,中国官员可以在审批特别借贷条件和批文等方面玩弄权术,而那些在北京具有很大影响力的香港工业巨头(注:例如早在90年代初李嘉诚就是中国中央政府有关香港政策问题的正式顾问。比较塞德利茨:《争论妨碍了中国的发展》,载《商报》,1994-12-01,第232号,25页,李嘉诚和20位香港实业巨头1995年底终于被中国中央政府任命为一个顾问委员会的成员,这个委员会是为香港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做准备的。在这个时刻“香港的一些重要家族已实际上和北京及其他城市的主要政治家家族建立了一切关系”。塞德利茨:《北京任用康采恩巨头为同盟者》,载《商报》,1996-01-05,8页。)也可能利用他们的影响去加强那些对他们友好的党政领导人的地位。(注:参阅李锋:《香港红色大亨的政治联盟》,1990。)

为了建立有效的竞争秩序,反对个别利益的代理人,还必须加倍努力。作为社会市场经济主要条件之一,国家对竞争秩序的保护目前还远远没有到位,相反地现有少数官员利用竞争体制的缺陷谋取私利,而不愿改变现状。(注:当然另一方面的问题是,是否恰好能通过这种结构为进一步的改革创造条件,这种改革将限制某些官员的传统权力地位。但这个问题已超出本文的范围,这里不能深入讨论。)

(3)国家任务转向企业

如果不提到国家对企业的补助和企业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之类传统的国家任务这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那么国有企业与政治之间妨害竞争的关系之讨论就是不全面的。

国有企业亏损严重,估计70%的国有企业有赤字。(注:福内:《贸易与意识形态》,载《远东经济评论》,1997(8),34~38页。)仅1997年上半年国有企业就亏损451.91亿人民币,即预税收(Vorsteuergewinn)的34.5%。(注:未署名:《利润较高的中国国有企业》,载vwd China,1997-09-01,1页。)

国有企业效率差的原因首先是以下问卷调查中提到的企业的社会福利超负荷压力(见表2)。国有企业必须承担诸如医疗、退休、社会保险以及为避免公开的失业而维持人员超编等特殊任务,因而无法与不承担这些社会福利开支的私有和集体企业开展竞争。

从社会市场经济的角度看,这种“分工”是一种严重的体制失误。即便是基于社会福利政策的考虑由国有企业承担社会福利开支是值得的,也必须找到另一种与市场一致的机制,它既能提供这种福利开支,又同时能使国有企业成为没有特别负担和特别权力的平等市场参与者。

建立一个与市场一致的社会福利体制同时也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并且使国有企业能够摆脱对国家的依赖而且发挥其竞争能力。

2.实现社会均衡

如上所述,从社会市场经济的角度出发,有必要用双重战略来推动社会进步。“社会福利政策作为秩序政策”就要致力于建立和保障促进经济增长的市场经济。这一观点前面已作论述,这里不再重新讨论。对“社会福利政策作为秩序政策”的补充还必须有一个“专门的社会福利政策”,它对那些不能参与市场经济进程的收入创造和分配的人进行社会保障。但是在这里,社会市场经济道德强调那些自由人的自我负责:“凡是预计到随年龄增长而来的劳动能力的丧失,就必须采取预防措施”。(注:温舍:《社会市场经济作为引入市场经济的政策》,载赫尔曼~皮拉特等主编:《市场经济作为任务,从计划经济向市场过渡的经济和社会,社会市场经济基本读物》,第3卷,21~43页,此处见38页,斯图加特,1994。)除了这部分可自我负责地来安排的以外,国家才承担(自救为主的)社会义务。

“专门的社会福利政策”的出台要有约在先,即只采取“与市场一致”的措施,市场体制的功能不能受到损害。过高的税率不能视为与市场一致,因为它忽视绩效原则,不利于发挥经济生产积极性,暗中干预价格机制亦如此。(注:缪勒—阿尔马克,391页,见注释⑦。)行政干预的定价使以供求关系为准的稀缺商品价格失去作用,因而消除了价格体制的预报及刺激功能,其结果会导致偏离整个商品经济规律的消费和投资行为。那么,与市场一致就是将资金发给那些穷人,使他们能支付市场要求的价格(如房租)。

中国“专门社会福利政策”框架中的福利保障已达到相对高的水平(传统的社会福利,包括了与市场一致的房租补贴以及与市场不一致的价格补贴),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3.6%,大约相当于英国1960年实现的社会福利开支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也达到当时联邦德国实际水平的70%。(注:牟怀中:《社会保障制度水平研究》,载《经济研究》,1997(2),56~63页。)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只有60年代初德国或英国人均产值的1/4,以每个居民社会福利开支的绝对数字来衡量,中国的社会福利还处于非常低的水平。相对于整个国民经济所提供的资金,以近1/7的国内生产总值用于专门社会福利政策是合适的,也是与有效的市场体制相一致的。

就专门社会福利政策而言也还必须看到,社会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与市场一致性方面还有严重欠缺。一方面,现有的社会保障体制非常不平等地对待不同的人群,占全国人口20%的城市人口却享受了国家社会保障开支的89%,而另外80%的农村人口只享受社鸬谋1%。(注:丁和平《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研究》,载《财贸经济》,1997年(6月),48~49页。)这种不平等待遇并不因为城市更贫困,相反地城市居民人均收入高于农村人口的2.5倍。(注:比较汉森·陶白:《中国劳动力的迁移。改革进程中多余的农村劳动力对国家经济发展的贡献》,载IFO快报(慕尼黑),第50年度,第22期,22~38页。到目前为止,农村人口几乎单独享受到“社会福利政策作为秩序政策”的好处,具有典型性的是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和放松户口制度,而后一种措施则允许农村居民到家乡以外的地方去找工作。目前的3000~4000万流动人口已有可能自食其力并且寄钱回去赡养留在故乡的家属。其中相当一部分人返乡后建立了私有企业,为家乡提供了就业岗位。因此,国家在农村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框架来重点支持这种自我积极性。)即使是在城市,也没有平等对待各类人群,有权享受福利的只有国有企业和其他国家机构的职员和工人,其他所有制企业的雇员也不享受国家的福利保障。其原因是还存在旧的中央计划经济体制,它的基础是企业承担社会保障的体制。

可以着重肯定,总人口中的极小部分享受了绝大部分的国家社会保障,这种现有的社会福利保障结构极不合理。它不符合社会均衡的思想,因为大部分贫困的人并没有享受到社会福利,而且它与竞争政策所强调的市场参与者人人机会均等也是相矛盾的。

这里首先要做的不是提高现有的社会福利,而是将社会保障体制覆盖到全社会的每一个人。为了防止社会的两极分化和生活水平的巨大差异,不论居住区域和工作单位,每个居民都应该享受到国家协调的社会保障。

这种社会保障体系作用范围的扩展并不非要与国家财政的社会福利支出的增加同步不可,社会福利基金的大部分已经可以通过居民自愿的(或强调规定的)社会保险缴款来筹备。为此目的,必须提高居民对社会保障必要性的认识并唤起对国家协调的社会保障体制的信赖。(注:参阅诺伊贝格:《社会市场经济的社会福利成分是否能用于发展中国家?》载杜尔主编:《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工业国家的社会市场经济》,经济政策论文,第54卷,289~330页,柏尔尼—斯图加特,1991,此处见294页。)国家的首要目标必须是,为全国范围的社会保障制度创造制度框架条件,并且鼓励居民参加自我负责的社会保险。

计划实行的城市居民失业保险只能部分地满足社会市场经济的要求。(注:比较未署名:《城市地区的失业救济计划》,载《南华晨邮报因特网版》,1997-09-05,http://www.scmp.com.)城市居民中可能得到这种保险的人数虽然增加了,但广大农村居民还是被排除在这个保险体系之外。地方政府帮助失业者的财政支出也不符合自我负责的预防思想。

研究今后几年中国在哪些方面最需要实行社会保障以及提供多少资金,就可以看到,为了建立与企业脱钩的失业保险而开始的这一步符合侧重社会福利政策而尽可能顺利地建构有效市场体系的要求。经济改革的焦点将是大部分坐落在城市的国有企业的私有化。这个进程中必然出现大量的劳动力下岗,他们又不能马上从事新的工作,(注:参阅奥民尔:《改革导致失业》,载《南华晨邮报因特网版》,1997-09-06,http://www.scmp.com.)对此,社会的缓解工作是必不可少的,所需资金首先只能来自国家财政,因为仅以交纳的失业保险金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建立一个足够强大的保险基金。

建立一个超企业的社会保险体制所采取的这些先期措施可评价为通往正确方向的实用步骤,到了中期阶段,这些初级阶段的措施还必须过渡到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社会保险体系。

四、展望:社会市场经济在中国

1978年邓小平第一次提出了他的经济政策构想的基本做法:“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他的这个提法与社会市场经济的基本思想已很接近。以按绩效取酬的方法在所有领域促进经济增长,而社会福利政策对经济活动的干预要保证不损害经济增长活力,换句话说就是要“与市场一致”。(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15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引文见叶文玉:《先富政策和两极分化——论邓小平“先富”思想及其实践问题》,载《中国经济问题》,1997(1),48~54页及全文,此处见48页。)

从那以后走过了很长一段路,结果是基本接受了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但是综上所述可以概括地讲,目前中国在很多方面尚未实现社会市场经济的规范指标,更有甚者,一些领域所进行的改革似乎与社会市场经济背道而驰。例如计划将一些重点行业的国有企业按韩国的集体模式合并成密集体,(注:福内:《贸易与意识形态》,载《远东经济评论》,1997(8),34~38页,未署名:《江泽民支持的大型化工企业合并是国家的一种模式,企业家的谈话》,载《南华晨邮报因特网版》,1997-09-05,http://www.scmp.com;以及Peng,FooChoy:《雄心勃勃的经济改革家规定:“大就是美”》,载《南华晨邮报因特网版》,1997-09-19,http://www.scmp.com.)这种努力将会否定社会市场经济的核心思想,即通过国家保证的竞争秩序来避免市场垄断及由此产生的负效应。

而这里的问题是,中国最终必须实现一个仿效社会市场经济的经济秩序。要实现一个更接近社会主义理想的高福利国家的秩序构想,在可预见的将来是无法提供资金保证的,也非常有损于经济增长活动。建立一个“更自由的”、更依照自由放任理想的市场经济将会带来巨大的社会不均衡。让社会物质进步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人,这在漫长时间以后才有希望。居民经历了几十年平均主义的薰陶,是否会接受社会的两极分化,也是值得怀疑的。有关工人闹事的报道清楚表明,(注:福内:《我们要吃饭》,载《远东经济评论》,1997(6),14~16页。)中国需要一个有效的社会保险网,使全社会对整个社会结构的变革有基本的认同。(注:参阅福内等:《再没有免费的午餐》,载《远东经济评论》,1997(10),62~63页。)现在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解决因内部体制瓦解而产生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均衡之间的矛盾。作者认为,继续深入研究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对中国当前的经济“微调”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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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市场经济与中国经济改革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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