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安全监管探讨论文_何向东

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安全监管探讨论文_何向东

化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广东化州 525100

摘要:附着升降脚手架属于高空施工设施,发展时间不长,又时有安全事故发生,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提高技术水平、强化安全管理。本文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全监管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监管

引言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大量的人口涌入城市,城市人口与土地矛盾日益突出,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全国各地的城市开始大规模高层建筑和超高层建筑。在高层、超高层建筑施工过程中,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具有很高的势能和危险因素。因此,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架体归属定义不明确

由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归属定义仍不清晰,使得全国不同区域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管理可能因为其归属定义不同而有所区别。

大多数区域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按照工具式脚手架进行监管,而有部分地区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按照起重机械进行监管。

(2)架体的认定部门不明确

在2011 年之前,根据《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主要是通过科技司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认证。在2011 年之后, 由于新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新技术有所减少, 科技司不再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认定,行业约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对新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认定。新研制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认证程序需要更加细化,具有资格的认证单位需要更加明确(如:住建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发放的“建设行业科技成果评估证书”或鉴定报告是否有效)。

(3)架体改造后的认定程序不明确

在原先住建部认证的架型基础上,研发单位结合实际使用进行的设计调整、技术改进等行为(如木跳板更改为钢板, 安全网更改为冲孔钢板网等,甚至是防倾防坠、竖向主框架、水平主桁架的创新与改进等)是否认定为新架型或是进行原有架型的再次认证,或是省一级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具有自主认可职能。随着科技发展和市场产品更新,架体改造后的合法性认定程序亟需在新的管理规定中加以明确。

(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监管模式效率低下

根据《规定》中第四条:建设部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实行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实施监督管理。2015 年甘肃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备案权利从省级主管部门下放至地市州。这与《规定》第四条相冲突,也造成企业在同一省内重复备案,导致时间成本、人力成本都大大增加,与国家简政放权以及为企业“减负”的主导思想不符。

2.关于加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监管的对策建议

安全监管和施工管理是实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的两项基本管理。由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管理对象是设备和单位, 即在工程应用之前,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产品的认证和对其生产、经营和工程分包单位资质的认证;在工程应用之中,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由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实施的施工管理的对象则是施工的全过程。

(1)明确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定义

在现行已有体制下,如果定义为定型化装配式架设设施,建设安全主管部门可以在脚手架进场之前就开始进行监管;若定义为机械类产品,由于相关产品证明资料和程序与建筑行业联系相对较少,可能产生建设安全主管部门不熟悉机械类产品相关体系而无法高效便捷地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监管的问题。同时,由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随实际工况需对架体结构进行相关改变,若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产品化,会产生很多“碎片化”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产品,这样建设安全主管部门更难对庞大的碎片化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高效的安全监管,从而增加建筑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发生事故的潜在风险。综上,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定义为定型化装配式架设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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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产品认证制度

因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技术要求高, 其产品认证工作应统一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认证。专家委员会应由结构、机械、检测、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认证工作程序和要求应由建设部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详细制订,主要内容见表1。

(3)严格执行工程项目的申报登记制度

即使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工程项目, 应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接受监督检查的制度, 这是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实行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程项目申报登记制度由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登记应提供的资料:

①工程项目概况、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

②产品认证证书;

③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设计资料;

④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

⑤现场技术管理和作业人员名册及特种作业资格证。

表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产品认证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序号认证工作程序内容要求

1向建设主管部门领取“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认证申请表”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认证工作细则”“认证申请表”和“认证工作细则”由建设主管部门编制

2申请单位填报“申请表”,并按“产品认证工作细则”的要求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产品认证申报材料材料应齐全和符合认证要求

3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查申报材料后,向申请单位发出“认证工作通知书”通知要求补充、澄清说明或补报材料,检验检查的复验项目及其安排

4在申报、补报和复验结果等材料齐备后,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产品认证的审定工作建设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审定

5建设主管部门发出产品认证通知书对获得认证通过者签发“认证书”;对未获得通过者,则指出未通过的原因和问题

(4)建立新型高效监管模式

新型监管模式要求每一型号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具有专家评审合格的设计计算书、图纸、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及架型备案证书,并由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以上材料的电子件发送至信息库管理机构,由信息库管理机构审核后入库。通过以上四方面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体的安全性进行监管,并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体改进后所需进行的程序作出明确要求。

对于在原架型基础上,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提升设备、金属结构架体、附着装置等与架体主要传力体系和受力性能直接相关的构配件进行改造的,或对防坠装置、防倾装置、同步控制装置、中央控制装置、电气系统等与架体安全装置正常使用直接相关的构配件进行改造的,重新开展该架型的设计计算书与图纸专家评审、型式检验、资料存档、申请架型备案证书与入库工作,并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在原架型基础上,对上述以外的构配件进行改造的,应重新开展该架型的设计计算书与图纸专家评审、资料存档、申请架型备案证书与入库工作,并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该新型监管模式提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型跨省异地使用的,应由专业承包企业向使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外地架型入省登记。使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照信息库,对架型的设计计算书、图纸、专家评审合格报告、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备案证书进行查验,查验为一致的,应进行登记并颁发外地架型入省登记回执,允许该架型入省使用;查验为不一致的,不予登记并严禁该架型入省使用。新型监管模式能提高当地主管部门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监管效率,同时也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跨省异地使用打开方便之门。

3.结束语

综上所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作为一种新型脚手架技术,它将高空作业转变为低空作业,将悬空作业转变为架体内部作业,跟传统的建筑脚手架相比,它更安全、更便捷、更经济、更环保。但在施工中还应加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各个环节的监控,避免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安全监管探讨[J].张全胜,王晓丰. 建筑安全.2015(06)

[2]脚手架安全施工的几点要求[J].崔俊阁.建筑工人. 2016(01)

论文作者:何向东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7年第3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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