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与形式:里克特的历史认识论_认识论论文

材料与形式:里克特的历史认识论_认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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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黑格尔以来,区分自然与历史成了德国历史哲学的一个重要传统。在近代,这一传统受到实证主义者的尖锐批评。实证主义者否弃了黑格尔式的形而上学,在把历史学从哲学中独立出来的同时,引入自然科学的方法和原则,力图使历史学实证化、科学化,并取得了相当的成效,以致十九世纪后期,实证主义的科学主义思潮盛行于思想文化领域。在实证主义者看来,自然科学不仅是普遍的世界观,而且其原理和方法可以解决任何理性问题,在社会历史领域同样具有普遍有效性。显然,实证主义——科学主义思潮矛头所向,不仅指向思辨的形而上学,也指向人文学科传统的思维方式。

把历史学从形而上学的羁绊中解脱出来,本无可非议,实证主义者为此而进行的努力值得称许。但是,历史观念上的这种进步也付出了惨重的代价。由于对自然科学法则的过分迷信,实证主义者混淆了人类实践的两个不同领域,而在历史学与自然科学的方法论融合中使历史学自然科学化,从而使刚刚从形而上学的束缚下解脱出来的历史学又丧失了其真正的独立性,由此激起了人文主义者、历史主义者的强烈批评。这在“历史批判的故乡”德国尤其如此。从那时起,“对历史理论而特别是对历史学与科学之间区别的性质,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且此后日益增大”。①在这种意义上,人文主义的历史主义对实证主义的反拨,也可以说是回归历史哲学传统的一种努力。

不过,区分历史与自然虽然是德国古典哲学的思想传统,但在其后继者那里,这一传统却更多地被看作思想的前提而不是认识的对象,以致科林伍德认为,不管是洛采(自然是必然王国,历史是自由王国)还是德罗伊森(自然是“有”的共存,历史是“变”的相续),德国哲学家们提出的这些浅薄的公式表明了人们只是以自然和历史之间的差别为先决条件,而并不想理解它。②

真正试图理解这一问题的是十九世纪后期出现的狄尔泰和新康德主义学派。在他们的理解中,既批评了十九世纪以来的泛自然主义思潮,也修正了其思想前辈的理论结论。

狄尔泰指责自然主义者把人文科学同自然科学混为一谈,强调应注重人文科学的特殊性。同黑格尔一样,他也认为,自然科学研究的是自然事件及其进程,而人文科学则是关于精神的科学,研究的是追求一定目的的人的自由的活动。但是,站在理性主义立场,黑格尔把历史看作理性的运动,在他看来,历史的理性目的及其规律性乃是一个不言而喻的问题,历史哲学的任务就是阐明这个问题。狄尔泰则认为,古典哲学所强调的理性的逻辑只不过显示了历史哲学在其漫长的发展中所保持的宗教起源的痕迹,即使它抛弃了旧的神学形式,其内容也仍然是宗教—形而上学的。他断言,由于一切历史事件都是独特的、一次性的,由于一切历史理解所据以产生的直接感受都是个体的、内在的,因此,任何寻求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和表达历史意义的一般公式的尝试,都不过是历史哲学所特有的“形而上学的迷雾”,这既是不可能的,也是完全不必要的。

强调历史事件之个别性、一次性及历史学作为精神科学之不同于自然科学的独特性,表现了狄尔泰与从历史变式中寻求不变式的传统历史哲学及否认不同知识门类之特殊性的实证主义、泛自然主义的根本分歧。这一分歧在新康德主义尤其是西南学派那里得到了更深入的阐述。但是,不同于狄尔泰表现出来的非理性主义倾向,后者基本坚持了理性主义的理论立场,并突出了“价值”在哲学和历史认识论中的重要地位。

作为新康德主义西南学派的创始人,文德尔班反对把历史学与自然科学混为一谈。他认为,所有现实的科学都是经验科学,经验科学可以分为两大类,其中“一些科学研究一般的规律,另一些科学则研究特殊的历史事实”;前者是“规律科学”,后者是“事件科学”,“前者讲的是永远如此的东西,后者讲的是一度如此的东西”;“科学思想在前一种场合是制定法则的,在后一种场合是描述特征的”。③这就是说,历史学同自然科学一样,也是经验科学,但不同于自然科学,历史科学不是“关于规律的科学”,而是“关于事件的科学”。“规律”是始终存在,反复出现,不断起作用的,而“事件”则具有一次性、个别性、独特性。历史科学的任务就是研究这些特殊的历史事件,并阐述其特征。

强调作为历史学对象的历史事件的一次性、个别性、独特性,是德国历史哲学的传统观念。但在黑格尔那里,对一次性、个别性、独特性的历史事件的考察,并非历史哲学的终极目的,而毋宁是通向这一目的的手段和途径。在黑格尔看来,揭示个别性历史事件背后决定着历史运行方向的“世界精神”,才是历史探究的真正目的。而这就意味着,特殊的历史事件中存在着某种超验的、起支配作用的、规律性的作用。正是由于这种规律性东西的存在,世界历史及其运动才具有可知性、可解释性。泛自然主义的实证主义虽然反对黑格尔式的历史哲学及其对历史的形而上学解释,但由于其对历史的自然科学化的理解,历史事件事实上也丧失了独立性。在这个意义上,狄尔泰和新康德主义者对历史事件之一次性、个别性、独特性的绝对化解释既否定了泛自然主义,也批判了形而上学。

不过,文德尔班虽然在反对传统形而上学和泛自然主义倾向上与狄尔泰一致,但他不同意狄尔泰袭用古典哲学传统用“精神科学”来界定历史学以使其区别于自然科学的观点。他认为,强调自然与精神的对立虽然必要,但还不足以说明两种科学的本质区别;从认识对象的角度对科学进行分类是行不通的,因为客体的对立并不总是同认识方法上的对立相一致。因此,从方法入手,按照认识目的形式上的性质来分类更为准确。在他那里,作为科学分类之理论根据的认识方法的区别实质上就是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逻辑对立。按照这种分类原则,文德尔班把自然科学界定为“合乎规律”的科学,而将历史学界定为“个体叙述”的科学。这一点,对李凯尔特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

显而易见,植基于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之逻辑对立基础上的这种分类,一开始即存在着一种内在的矛盾。事实上,早在古希腊人那里,就曾以一种“实质主义”的倾向表达了这样的观念,即科学是关于不变性的学问,历史学则是关于瞬息万变的事物的学问,因而不能成为科学,其价值是实用的,而非理论的、科学的,它所提供的不是知识而是“意见”。近代自然主义的实证主义者力图弥合历史与科学的矛盾,以确立历史学作为一门科学的地位,其途径是引入自然科学的方法和原理来建立历史的认识模式。文德尔班反对实证主义者的这种泛自然主义倾向,力图建立一种与“合乎规律”的自然科学相对立的“个体叙述”的历史科学。但由于以一般与个别的逻辑对立为理念基础,文氏对历史科学的界定难免出现叔本华曾经指出过的那种“自相矛盾”:科学只能以一般而不是个别为对象,如果历史学只是一门关于个体的科学,那它就缺少科学的基本特征。在这个意义上,谈论“个体叙述”的“历史科学”无异于语辞矛盾。

西方历史观念的演变表明,历史学作为一门学科,其科学性的确立还存在着相当的问题。历史学由于其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很难符合于关于科学的传统定义。可见,如何解决“个体叙述”与科学规范之间的矛盾,是历史哲学面临的一个迫待解决的认识论难题。李凯尔特所作的,就是尝试解决这一难题的一种努力。

同文德尔班一样,李凯尔特也认为,历史学同自然科学都是经验科学。但是,自然科学通过近代的急速发展,已经建立了一种相对固定的体系。与之相反,历史科学不仅没有这样一种体系,甚至没有获得大体上近似自然科学那样广阔的哲学基础。启蒙运动时代曾试图把十七世纪所确立的自然科学的世界观 运用于历史生活,但在实践上却遭到了彻底的失败。此后,康德通过其批判理论,限定了理性认识的范围,从而在哲学中结束了自然概念的独霸地位,在理论上把自然科学的世界观“从一种自以为绝对合法的地位下降到一种相对合法的地位,从而把自然科学的方法限制于专门研究”④。自此以后,德国思想界继承了康德的传统,对自然主义的思想倾向进行了严厉的批判,并在一定程度上为文化科学提供了一些基本概念,尤其是黑格尔,更充分地意识到了把世界观建立在历史生活(而不是自然现象)之上的意义。但是,十九世纪中期,德国精神生活的这种历史连续性中断了。由于把达尔文学说看作新的历史哲学,于是要求历史研究也采用自然科学的方法⑤,从而引发了一场关于历史研究的目的与方法的激烈争论。这表明,相对于自然科学稳健而规范的发展,文化科学尚未找到其理论上的立足之地。即使康德及其后继者,虽然在历史的思想方面比启蒙哲学家有了更大的发展,但他们对历史的逻辑的理解至多也不过达到萌芽阶段。可见,历史科学的认识论基础还有待建立。

有鉴于历史研究的这种尴尬境地,李凯尔特认为,当前最重要的就是接续上德国精神生活的历史传统,回到康德批判理论,从认识论、方法论角度奠定文化科学的哲学基础,而首先需要作的,就是严格界定历史学与自然科学的界限。为此,他提出了科学划分的两个重要原则,即质料分类原则与形式分类原则,其核心在于自然与文化的对立。

从黑格尔到狄尔泰,历史哲学(或科学)都同精神哲学(或科学)相联系,因此,自然与精神的对立或自然概念与精神概念的对立就成了历史哲学的一个深固的传统,其在历史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意义,即在于它构成了自然科学与历史学之分类原则的基础。这种从研究对象的角度来区分科学,被李凯尔特称作“质料的区分”。

李凯尔特并没有否定这种区分的必要性。在他看来,“由于科学既可以从它所研究的对象的角度,也可以从它所采用的方法的角度而相互区别,因此,它可以从质料的观点,也可以从形式的观点来对科学进行分类。这两种分类原则是一致的”。⑥据此,他把“质料的区分”作为自己的第一个分类原则。不过,他拒绝接受历史哲学从自然与精神的对立来进行分类的传统。他认为,用这种“唯一的对立”,不仅不能描述“认识论的本质特征”,“不能从方法论上把专门科学的多样性”划分开来⑦,而且有使历史学滑向心理主义、主观主义从而丧失客观性、科学性的危险。同时,他强调,质料的分类原则并不是无条件的,“对象在质料上的对立只有在下述限度内才是专门科学分类的基础,即从整个现实当中显现出对我们具有特别意义或重要性的一定数目的事物和属性,而在它们之中我们不仅看到‘自然’,还看到其他东西”。⑧这个“其他东西”,从根本上说,都同文化有关,而同自然存在着基本的对立。这种对立表明,任何把历史学自然科学化的企图都是难以实现的。为此,他不仅批评实证主义者的自然主义倾向,而且对斯宾格勒生命哲学的历史观念提出批评,认为后者的“世界历史形态学”本质上是“采用生物学的普遍化方法来表现历史生活”,仍然体现了泛自然主义的思想倾向。⑨

批判自然主义并不等于无条件地认同于德国唯心主义的思想传统,这不仅表现在对斯宾格勒的批评上,也体现在对狄尔泰等人的批评上。我们知道,强调自然与精神的对立、以精神科学来界定历史学,是德国历史哲学的一个传统。但李凯尔特认为,自然与文化的对立虽然同自然与精神的对立相关(因为具有价值的文化现实就是财富,因此总是与评价从而与精神生活相联系),但二者的区别也一目了然。这不仅因为文化科学并不限于对精神现象的研究,而且也因为心理的纯粹存在还没有构成文化对象,而心理生活本身应当被看作自然。⑩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李凯尔特反对历史哲学传统的以自然——精神的二元对立作为科学分类的基本原则,而提出新的质料分类原则,即自然与文化的对立,并强调,这是区分自然科学与文化科学的最终依据。他要求根据文化对象的特殊意义把科学划分为自然科学和文化科学,并以之取代“通常的自然科学和精神科学的划分”。(11)

显然,在李凯尔特那里,与自然相对立的文化概念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正是这一概念使历史学得以同自然科学区别开来,并成为一门新的科学——文化科学。而“价值”则属于这一概念的核心,并成为文化与自然对立的根本标志。

在李凯尔特之前,文德尔班已经提出了把价值作为哲学对象这一西南学派的核心观念。文德尔班认为,应当抛弃关于哲学研究“整个现实”及其普遍规律的传统的哲学概念。由于各专门科学已瓜分了原来作为哲学对象的“整个现实”,哲学只有作为关于具有普遍意义的价值的学说,才能继续存在下去。因此,哲学的对象不是一般的现实(存在),也不是现实的任何个别的领域(自然或精神),而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文化价值。这种价值不是现实的,它并非“存在着”,而是“意味着”,即具有意义。(12)正是借助于这种意义,科学知识和一般文化的对象乃至客观世界,才得以构造出来。

文德尔班的上述观点对李凯尔特产生了深刻影响,尤其是前者对具有普遍意义的文化价值的强调,无疑为后者的历史认识论提供了至关重要的哲学观念。在《论哲学概念》中,李凯尔特既批评从客体出发,以客体包容主体的“客体化的哲学倾向”,也反对以主体为根据,在主体中寻找客体的“主体化的哲学倾向”。他认为,这两种倾向的主要错误都在于没有超出现实存在的范围,而现实存在并不等于世界,世界是存在(主体和客体)与价值的总和,其中价值乃是世界的意义之源。(13)价值自在地具有意义,它是超验的,但并非存在着,而是意味着。

在李凯尔特看来,对文化价值及其超验性的确认,既为历史认识论提供了一个具有普遍有效性的概念基础,又使历史学摆脱了客体化和主观主义的纠缠,从而有可能成为一门科学。既然历史创造了文化财富,文化价值即实现于文化财富之中,那么我们可以根据有无价值或与价值有无关系来判定历史与自然的对立,并据此从质料上区分开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他认为,所谓自然乃是“那些从自身中成长起来的、诞生出来的和任其自生自长的东西的总和”,与之相反,文化则是“人们按照预计目的直接生产出来的,或者是虽然已经是现成的,但至少是由于它所固有的价值而为人们特意地保存着的”。(14)价值为文化现象所固有,而与自然现象无关,与之相应,自然科学以后者为对象,文化科学则以前者为对象。可见,是否与价值相关,不仅是文化与自然对立的标志,也是划分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的主要根据。

自然科学与文化科学不仅具有上述区别,还具有如下特点:与价值无关的纯粹的现实(自然)是重复性的、普遍的;反之,与价值相关的现实则是一次性、个别性、特殊性的。因此,从质料的角度看,也可以以这种区别来表述两种科学之间的原则划分。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一切现实事物都可以进入历史学家的视野。在这里,李凯尔特区分开了两种不同的个体,即广义的个体与狭义的个体。所有现实事物都以相同的方式作为广义的个体而存在,但其中绝大部分“仅仅是独特的”,“只有当它们和某种价值发生联系并因此在其独特性上变得不可分割地统一了的时候,我们才重视它们的独特性,并且有机缘去明确地认识它们”。(15)简言之,作为李凯尔特历史认识论之核心的“历史个体”,乃是与价值发生联系的现实。在这里,李凯尔特所要强调的是,自然与文化处于对立之中,这种对立不仅决定了从质料上区分两种科学的可能性,也深刻影响着自然科学与文化科学不同的研究目的、规范与方法。

把质料的对立归结为自然与文化的对立,虽然显示了李凯尔特对强调自然与精神对立的传统历史哲学的某种修正,以及在超验的从而具有普遍有效性的价值概念之上重构历史认识论的理论尝试,但这种修正并没有真正彻底的理论意义。因为,在历史与自然对立这一点上,李凯尔特与黑格尔、狄尔泰有着根本的一致。

李凯尔特虽然肯定了从质料上区分自然科学与文化科学的必要性,但基于康德批判哲学的立场,他的理论兴趣显然主要在认识论方面。因此他认为,虽然有必要根据文化对象的特殊性来划分科学,但仅仅这样还不够,它还不足以完成科学的划分,因为经验的现实是“唯一的”,物理的东西和心理的东西作为经验的现实,都是直接地被给予的,对意识来说都是内在的。心理的东西作为直接给予的现实,是用自然科学的一般化方法来研究的,同样,“物理的东西也可以成为历史考察的对象”。可见,仅仅从对象的角度,还不足以完成科学的划分,还“必须用一个形式的分类原则来补充这个质料的分类原则”。事实上,在李凯尔特那里,前一原则较之后一原则,具有更重要的理论意义。

如果说,以自然与文化相对立的质料分类原则是从内容上区分开两门科学,那么形式分类原则所确立的则是方法论上的区别,这就是普遍化的自然科学方法与个别化的历史方法的对立。(16)不难看出,这同文德尔班的观念有着基本的一致。

李凯尔特也认为,任何科学都是经验科学,只有以经验现实为对象的学科,才算得上是经验科学。他反对物体—精神的二分论,认为经验现实是一个统一的或一元论的整体,物体实存与心灵实存则是现实存在的两个基本方面,这就是经验科学所面对的唯一的经验的现实,而面对这一现实的科学都是也只能是经验科学。(17)历史学研究的就是这同一个经验现实,因此,历史学也是经验科学。

但是,肯定历史学也是经验科学,并不意味着李凯尔特接受了自然主义—实证主义的观点。在他看来,历史学与自然科学虽然面对的是同一个经验现实,但观察方法却有区别,这种区别又促使观察的对象发生变化,“当我们从普遍性的观点来观察现实时,现实就是自然,当我们从个别性和特殊性的观点来观察现实时,现实就是历史”。因此,从逻辑学的角度看,历史学不能象自然科学那样采用普遍化方法,乃具有决定性的意义。(18)正是从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逻辑区别中,李凯尔特找到了科学划分的形式原则。他断言,凡是想真正从逻辑上研究认识论的人,都必须以这种形式区别为基础,否则就不能理解经验科学的逻辑本质。(19)为此,他提出了形成历史概念的一个原则,即“在保持现实的个别性和特殊性的条件下改造现实的异质连续性”。(20)

早在新康德主义之前,叔本华已经从个别与一般的角度指出了历史学与自然科学的逻辑区别,但基于其非理性主义立场,叔本华强调这一区别的目的,是否定历史学的科学性质,从而使其同自然科学对立起来。李凯尔特肯定叔本华是“首先清楚地了解自然科学和历史学的一般逻辑区别的人们之一”,但他反对把这种区别归结为科学与非科学的对立。在他看来,有必要把历史学同自然科学区别开来,但不应否认历史学的科学性质,在这里,区分是在科学内部进行的。

对一次性、个别性、特殊性的强调是德国历史主义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对李凯尔特来说,这种强调不是无条件的。对他来说,与文化价值相关的“历史的个别性”不同于与价值无关的“纯粹的异质性”,只有前者才能进入历史研究的领域。可见,历史概念的形成不可能是纯粹观念的,它内在地同历史科学的对象即与价值相关的现实发生联系并以其为前提。这样,李凯尔特着重强调的形式分类原则就同质料分类原则联系起来了。在后一原则中,经验科学所面对的“唯一的现实”,以其是否同文化价值相关而分别成为自然科学与文化科学的对象;自然科学从一般的观点对与价值无关的“整个现实”进行加工,其方法必然是普遍化的,文化科学则从个别的观点考察与价值相关的现实,其方法必然是个别化的。不难看出,李凯尔特虽然特别重视历史概念形成的形式原则,但“与价值发生关系”则表明他不敢忽视质料—内容的原则。总之,形式分类原则与质料分类原则在他那里具有密切的相关性,而其共同的基础,则是自然与文化的对立。正是这一对立构成了科学划分的最终根据。

不过,李凯尔特虽然强调了一般与个别的逻辑对立,但不能由此得出李氏绝对排除“一般”对历史科学的认识论意义的结论。的确,我们已经知道,李凯尔特同文德尔班一样,强调自然科学与历史科学及其方法的逻辑对立,但同后者相比,李凯尔特更强调这种逻辑对立的相对性。(21)事实上,他并未否认“一般性的东西对任何科学的概念构成”的必要性。这不仅决定于历史学家不可能以个别直观的知识为前提来表达历史知识的内容,也决定于历史学自身的科学属性。

在《自然科学概念形成的界限》中,李凯尔特指出,个别性与直观性是自然科学概念形成的界限,自然科学概念无法越过这一界限而进入历史的领域。但是,具有一次性,个别性与直观性的历史上的东西,对以其为对象的历史学来说,也造成了构成概念的障碍,主要问题就在于:“能不能对直观的现实作出一种科学的处理和简化,而又不至于象在自然科学的概念中那样,在处理和简化中同时失掉了个别性;而且经过处理和简化所得到的并不是一个还不能视为科学表述的单纯事实‘描述’。”(22)历史概念既要具有个别性的历史内容,又应具有科学概念的普遍有效性。由于一般性东西对任何科学的概念构成来说是必不可少的,由于“一切科学思维必须是使用一般概念的思维”,因此历史学不能否弃一般性的东西。如果历史科学除了个别性概念之外不提供任何别的东西,那么“历史科学的概念”就会“陷入语词矛盾”。(23)据此,李凯尔特确认,“在原则上不排除自然科学对历史的促进”,并认为,正如个体化的方法原则上可以适用于自然界(例如作为土地史的地质学),同样,一般化的方法原则上也适用于文化事件。他强调,用自然科学的普遍化方法去处理文化事件,不仅是可能的,也是必需的,因为“任何一种现实都是可以用普遍化的方法去理解的”。(24)

可见,李凯尔特并没有把一般与个别形而上学地对立起来。他强调了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在科学思维中的逻辑相关性,从而肯定了自然科学方法与历史科学方法互渗的可能性。而他之所以这么作,主要是鉴于片面强调个别性所造成的历史科学的内在矛盾。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克服一般与个别的形而上学对立,以解决历史学的科学性问题,是李凯尔特试图超越其思想前辈的一种努力。他一再强调,由于自然科学方法与历史方法向各自领域的相互渗透,自然科学与文化科学之间的关系十分复杂,因此他对两种科学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而只是想指出“两个极端”,科学工作则是“在它们之间的中间领域进行的”。(24)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李凯尔特否认了自然科学与文化科学的形而上学对立。他认为,科学及其方法的划分是相对的,其目的是为了便于理性的认知,因此只具有逻辑学上的意义。这就好比地理学家为了给地球确定方位而设想的那些线条,事实上在任何地方都没有与这些线条精确对立的真实事物。(25)

由于肯定了自然科学与历史学共同的科学属性并据此得出“在原则上并不排除自然科学对历史的促进”(26)的结论,李凯尔特使自己的历史认识论同唯意志主义、生命哲学的历史观念划清了界限。正是基于这样的立场,他断然拒绝了有关他形而上学地对立自然科学与文化科学的指责。直到一九二○年,他在为《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作注时,仍断然拒绝了对他“切断自然科学与文化科学之间的联系”的责难:“我的文章的意义还一再被人误解,好像我主张把专门科学分为两类,它们按形式和内容来说事实上是完全分离的,或者说应当始终是实际地分开了。这种见解始终与我风马牛不相及,因此所有反对这样一种认识论的意见都没有击中我。”(27)如果我们全面考察他的思想,应该承认,这种自我辩护并不是没有理由的。

当然,这不是说区分两种科学没有意义。如果是这样,李凯尔特就此所作的努力就成了一种徒劳。他认为,从理论上对两门科学进行区分是完全必要的,这不仅因为认识论和逻辑学的任务就是“在科学生活的丰富多采的杂多中划出若干界限”,也是为了科学地界定历史—文化科学。后一点尤其重要,因为“近几年来在这方面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的珍贵关系虽然经常得到保护,但也往往以不能容许的方式超越了这两个领域之间的界限”。(28)这里显然针对的是历史学中的自然主义—实证主义思潮。后者正是由于过分夸大了自然科学方法的普遍有效性而抹煞了历史研究的特殊性和独立性,力图确立自然科学方法对历史研究的统治地位。

显然,一般与个别的对立造成了历史学成为一门科学的主要难题,它常常使历史学在表述特殊事物的同时又不失其科学的特征上陷入困境。用李凯尔特的话来说,就是:“历史概念的形成问题在于:是否可能在对经验现实进行科学改造和简化时,作到使个别性不会消失”。(29)

历史学作为一门科学,不能拒绝一般,因此李凯尔特没有否认自然科学的成果应用于历史领域的可能性。但他强调,这种应用是很有限的,因为任何现实都是由特殊和个别之物组成的,从普遍的因素中决不能构成现实,而自然科学的概念都是“普遍的”。这样,在概念的内容与现实的内容之间就形成了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我们虽然可以把自然科学的概念与方法应用于现实,但这种应用只限于“预示现实中的普遍之物”,“决不能扩大到个别和特殊之物”。他断言:“自然科学概念的普遍性以及在这些概念和一次性现实之间的鸿沟”,就是“自然科学概念的实际运用的必要前提”。(30)

因此,对李凯尔特来说,重要的不是把一般性从历史学中排除出去(这是不可能的),而是界定一般性概念在文化科学中起作用的有限性。他认为,虽然任何思维都需要有一般性的东西,但在自然科学中,普遍性的概念术语作为普遍性规律的表达式,本身即是自然科学的目的;而在历史科学中,普遍性概念或一般性术语却是用来描述个别性的历史事物的。这是因为,在自然科学中,存在物的标准是重复性、一般性的,而在历史中则是一次性、个别性的。因此,自然科学概念从大量个别的形成物中抽象出一般性,而把表现其个体性的形成物搁置一边;相反,历史概念则把那些使形成物彼此区分开来的个体分离出来,予以特别的注意。易言之,“在自然科学中,一般的东西是目的,而对历史来说,则仅仅是手段。”(31)显然,作为新康德主义者,李凯尔特之偏爱“个体化”的历史,远胜于“一般化”的自然科学。他一方面承认运用自然科学方法来解释社会现象具有逻辑上的合理性;另方面又认为,这种解释并不总是有效的,也不能提供多少重大的成果。在他看来,现实事物是个别性的,只有个别的东西才具有生命力,如果用一般性自然科学方法来处理个别性的现实事物,无异于把具有生命力的东西强制性地同僵死的一般性捆绑在一起。

一般与个别的对立也显示了自然科学及历史—文化科学同现实之间的不同关系。李凯尔特认为,由于自然科学的方法是一般化的概念形成方法,而经验现实只是单一的、特殊的,其中没有任何一般的东西,因此从自然科学方法得出的概念,完全脱离了现实。这样的概念形成越发展,自然科学也越远离现实。可见,在李凯尔特那里,自然科学规律并非现实的规律,它不属于现实的领域。反之,以个别、单一之物及其全部特征为对象的历史科学,则最贴近于现实。他断言;“自然科学终止之处,就是历史学开始之地。”

既然普遍性的自然科学概念与方法只能预示现实中的普遍之物,而不能通达一次性、个别性,特殊性的现实,那么文化科学自然就高于自然科学。这不仅因为历史文化科学比自然科学更贴近于现实,也在于自然科学把一切现实以及全部文化都看作是自然而不考虑一切价值的有效性(这在自然科学范围内是可能的、必须的),从而缺乏解决历史地发展着的现实这一问题或对事物作历史的理解的观点。这种历史发展(也包括自然科学本身,因为自然科学也是历史—文化产物)必须“在其一次性和个别的过程中,从科学真理的理论价值的观点加以考察”。据此,李凯尔特认为:“我们在为对事物作历史的理解以及为历史学的权利而进行的斗争中,不必害怕自然科学。毋宁说,历史文化科学的观点绝对地高出于自然科学的观点,因为前一种观点要广泛得多。不仅自然科学是文化人的历史产物,甚至‘自然’本身从逻辑的或者形式的意义而言也不外是理论的文化财富,是一种借助于人的智慧而对现实所作的有效的即客观地有价值的理解。自然科学恰恰必须以附着于其上的价值的绝对有效性为前提”。(32)

在李凯尔特看来,历史的文化科学不仅研究“个别”,也同“普遍”相关:作为文化的科学,它研究与普遍文化价值有关的对象;作为历史的科学,它则从对象的特殊性和个别性方面叙述对象的一次性发展。他之所以提出“历史的文化科学”,就是因为这个概念从质料和形式两个方面充分显示了两种科学各自的特征。而他之所以用“历史方法”而不是“文化科学方法”来表述历史—文化科学的基本方法,从这个角度看,也是因为前者更能准确地揭示历史—文化科学的本质。他强调,他所谓的历史方法,指的是“那些旨在研究现实的特殊性和个别性的科学方法”。(33)

必须指出,李凯尔特对认识论的反映论存在着深刻的偏见,这种偏见基于其对反映论的浮浅的理解,这从他把反映视同为“映象”或“表象”即可看出。显然,这种反映论同辩证唯物论的反映论并没有什么关系。但是,正是对反映论的这种浮浅的理解,为李凯尔特对“形式分类原则”的强调提供了根据。在他看来,反映作为被动的“映象”,完全以对象为转移,在这里,认识的“形式”不起什么作用。因此,只有抛弃反映论,使作为反映对象的内容不再起作用,才能证明“形式分类原则”的正确性;只有证明科学不反映现实,才有可能从不同观点对现实进行简化和改造。

可见,对反映论的深刻成见和对形式、逻辑过分的偏好,使李凯尔特忽视统一现实中不同的领域——自然界和人类社会,而片面强调认识论的形式原则。的确,在“质料分类原则”那里,他曾反复强调过自然与文化的对立,但对形式的偏好,又使他把这种对立主要归结于“形式”的对立。在他看来,与形式相比,内容和质料如果不是不必要的,那至少也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形式。形式原则不仅可以独立于内容,而且可以“改造”对象:面对同一个现实,从个体化方法和角度看,它是历史,用一般化方法观察,则是自然。显然,这种观点是不能接受的。并非观点、方法改变着对象和内容,而是对象本身中即存在着不同的方面,这些方面完全不以观点、方法、形式原则为转移,不仅如此,对象和内容还从根本上决定着观点和方法的客观性基础。

应当承认,李凯尔特在批评历史研究中的心理主义—主观主义倾向、以维护历史—文化科学的科学性时,提出了一些较为正确的看法。他曾反复强调,借助于主观意识既不能证明认识的正确性,也不能解释认识的客观性质,科学只有摆脱主观主义,才能确立其普遍有效性和客观性。但是,从这些正确的提法并没有导向正确的结论。由于对反映论的深刻成见,李凯尔特拒绝把存在于人的意识之外并不以意识为转移的客观实在看作是决定知识之客观性质的超验之物。在他看来,这个超验之物既不在意识之中,也外在于客观实在,它就是“处于一切存在之上的意义”即价值,正是价值的超验性决定着知识的客观性。他之所以提出以“文化价值”作为历史概念形成的基本前提,其目的即在于超越他所谓的心—物的二元对立。但是,这种超越主、客观对立的理论努力并没有取得真正的成功。以超验性的价值作为历史认识之科学客观性的根据,不仅不能为历史科学提供一种真正的客观性基础,而且否定了价值的客观起源和历史性,否定了历史本身即包含着历史认识和历史评价的客观尺度。这样一来,不仅历史认识的客观基础难以真正确立,历史科学本身也很难避免成为一种价值的形而上学。

实际上,李凯尔特所关心的,与其说是历史,毋宁说是历史的概念。在他看来,康德对人类知识的批判,为历史哲学树立了一个榜样,澄清历史的概念构造的逻辑乃是认识历史的基本前提。因此对他来说,重要的不是历史事物的存在方式,而是理解历史的思维方式。的确,在他那里,历史认识论的基本问题,尤其是认识的客观性问题得到了特别的关注。他也反复强调过历史学作为实在的科学,不是从文化的概念上去孤立地研究文化的非现实的内容,而是从文化现实的一次性的时间之流中去研究有意义的文化现实。但站在先验哲学的立场,李凯尔特过分迷恋于超验的价值与认识的形式,而终于无法真正解决这一问题。事实上,在他那里,历史事物之如何能成为历史学的对象,并不是从历史事物的存在方式,而是从理解历史的方式来确认的;历史学之所以叙述现实的事件,也不是由于这些事件的现实性,而是为了纯粹存在所指明的价值。这无疑是一种本末倒置。对此,即使海德格尔也认为,历史性问题的处所不应到作为历史科学的历史中去寻找,而应当到奠基在时间性的此在的存在方式中去寻找;同样,“历史如何能够成为历史学的可能对象”,也“只有从历史事物的存在方式,从历史性以及这种历史性植根在时间中的情况才能得到回答”。(34)必须指出,撇开历史事物的存在方式及其客观性,历史认识的客观性就无从建立,这对反映论抱有深刻成见的李凯尔特来说,无疑是一个难以逾越的障碍。

注释:

①②科林伍德《历史的观念》,中译本,商务1986年版,第187、188页。

③文德尔班《历史与自然科学》,《西方资产阶级哲学论著选辑》,商务1964年版,第56页

④⑤⑥⑦⑧⑨⑩(11)(14)(16)(17)(18)(19)(20)(24)(25)(27)(28)(30)(32)(33)李凯尔特《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中译本,商务1986年版,第9、13、14、15-16、16、13(注)、25、17、20、51、16、51、52、73、72、92、7、7、7、41、127、54页

(12)(13)(29)巴克拉捷《近代德国资产阶级哲学史纲要》,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256~257、259、320页

(15)(22)(23)(26)(31)李凯尔特《历史上的个体》,《现代西方历史哲学译文集》,上海译文1984年版,第21、6、7、9、6-9页

(21)其实文德尔班本人也并非一味强调这种对立。他也承认,自然科学的规范化方法不仅可以用于发现就严格意义而言的规律,也可用于形成经验的、一般的概念。(参见《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第51页)

(34)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中译本,三联1987年版,第4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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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与形式:里克特的历史认识论_认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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