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商人对农民产品的预购_乾隆论文

清代商人对农民产品的预购_乾隆论文

清代商人对农民产品的预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清代论文,商人论文,农民论文,产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商人通过预付货款,或借垫资金,以收购农民的农产品和手工业品,即所谓预买,在历史上早已存在。清代前期,随着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在一些重要农产品和手工业品的集中产区,这种收购方式得到了比较普遍的发展。

粮食收购 福建清流县,康熙间,“黠商千百成群,放青苗子钱,当青苗甫熟之时,即据田分割,先于嵩口造舡,及期强载出境”(注:康熙《清流县志》卷5。)。陕西省, 雍正间,“每遇丰收之年,则晋省富商预将资本散给于西(安)凤(翔)之农民,农民贪取目前之现价,不顾日后之盈虚,一至粮食登场,悉听晋商搬运”(注:史贻直:《筹禁烧锅疏》。)。该省安康县,嘉庆间,商人“乘穷民空乏,贱价预籴,名曰买青。盖即五月粜新谷之计。秋成则载月河小舟运郡。此皆郡城富商大贾之营谋,岁下襄樊,其利数倍”(注:嘉庆《安康县志》卷10。)。河南嵩县,乾隆间,商人对农民的“二月新丝,五月新谷,预交银钱,名曰买青。核计本利,凡四五倍”(注:乾隆《嵩县志》卷9。)。

苎麻收购 在江西省,乾隆间,苎“多植山谷园圃间,闽贾于二月时放苎钱,至夏秋则收苎以归”(注:乾隆《赣州府志》卷2。)。

烟叶收购 在湖南湘潭县,嘉庆间,“客商贩买,预给值种烟之户,谓之定山,秋后成捆发行”(注:嘉庆《湘潭县志》卷29。)。

甘蔗收购 在广东省,清初,糖商“春以糖本分与种蔗之农,冬而收其糖利”(注:《广东新语》卷14。)。在江西大庾县,清代中叶,因“甘蔗至冬乃收,贫民急不能待,多借贷于奸贾,名曰糖钱,利重而价廉, 利归他人”(注:同治《大庾县志》卷2。)。在四川叙州府,农民“种得千挺万挺蔗,预得十千八千钱(种蔗者皆以春初贷钱霜户)。始春得钱十胜千,半果饥腹半入田”(注:光绪《叙州府志》卷21。)。

茶叶收购 云南省普耳府产茶各山,雍正、乾隆间,“向系商民在彼地坐放收发”,“商贩先价后茶,通融得济”(注:倪锐:《云南事略》。)。“贩茶奸商重债剥民,各山垄断”(注:乾隆《云南通志》卷29。)。安徽省霍山县,“土人不辨茶叶,唯燕齐豫楚需此日用。(茶商)每隔岁,经千里挟资而来,投行预质”(注:乾隆《霍山县志》卷3。)。

蚕丝收购 道光间,四川南溪县万清涪的《南广竹枝词》说,“揭新货与卖空仓,此辈都从四月忙。大麦已黄蚕上茧,然眉犹救眼前疮”。作者自注云:“揭如揭开之揭,揭贷亦谓揭空宝。卖空仓,即先定货值,预用银钱,俟收获后始照预价纳货”(注:民国《南溪县志》附《南溪文征》卷2。)。贵州遵义府一带,“蚕事最勤, 其丝行楚蜀闽滇诸省。村落多种柘树,茧客至,春时买其树,放蚕于上,茧成收取之”(注:李宗昉:《黔记》卷2。)。

树蜡收购 四川井研县产蜡。清代中叶,“乡民购买虫包,自蓄于树。或赁树而蓄,倚为生产”。“其奸巧大猾,狭厚赀,牟重利,贫户有所假贷,则先予之钱,指树蜡为券,减常价而售之,俗谓之卖空仓”(注:民国《井研县志》卷8。)。

蓝靛收购 道光间,广东商人在广西桂平县开设蓝靛行,“每年正月把蓝籽、石灰、伙食预贷给种蓝人,到期收蓝”(注:《太平天国革命在广西调查资料汇编》。)。

构穰收购 构穰是造纸原料。陕西洵阳县,乾隆间,“购穰者俱系三晋及西(安)同(州)人,列廛而居,操业穰者缓急,先以数金饵之,误吞其饵,则终身为佣矣。先籍其树之所有,谓之点购,不能别售也。于是盐布琐屑,俱仰给焉。以值计穰,不难以少而算多,以穰酬值,亦不妨以轩而作轾,弊之所从来久矣”(注:乾隆《洵阳县志》卷11。)。

水果收购 在福建,清初,“闽种荔枝龙眼家,多不自采。吴越贾人春时即入资估计其园。吴越人曰断,闽人曰袱。有袱花者、袱孕者、袱青者。树主与袱者,倩惯估乡老为互人。互人环树指示曰,某树得干几许,某少差,某较胜。虽以见时之多寡言,而日后之风雨,之肥瘠,互人皆意而得之。他日摘焙,与所估不甚远”(注:周亮工:《闽小记》。)。

以上的资料说明,商人在农产品收购中,已大量采取预买的方式。同时,商人也采取预买方式,收购农民的家庭手工业品。

棉布收购 江南地区,商人收购农民棉布,多为现货现钱交易,或以棉花、稻米换棉布。但也有预买。康熙间,上海所产细白扣布,“向年各省大商贾辇重资来购,一时不能齐集,有发镪于各户以徐收其货者”(注:康熙《紫隄村志》卷前。)。在浙江嘉兴县,乾隆嘉庆间,缪元英有诗云:“秋间刚得拈针线,贾客肩钱定布机”。作者自注云:“吴门布客每认机户定织”(注:见《梅里诗辑》。)。

植物油收购 湖南龙山县产桐油。嘉庆间,“江右闽广及山陕货客亦贸易于此”。“每岁桐子花开,有油子家,缺日用,向有钱者预领油价。言定油若干斤,钱若干千。价亦无一定,自四月起至八、九月,多少为差。十月兑油,或兑桐子,如期不得误。而权子母者,遂举倍称息”(注:嘉庆《龙山县志》卷7。)。 台湾产花生油,这里称预买为青。清中叶,“所谓青者,乃未熟先粜,未收先售也。有粟青、有油青、有糖青。于新谷未熟,新油、新糖未收时,给银先定价值,俟熟,收而还之”(注:同治《淡水厅志》卷11。)。

蔗糖收购 台湾蔗糖的预买,清初即有记载,康熙间,这里的糖户,“糖斤未出,客人先行定买。糖已入手,即便装载”(注:黄叔璥:《台海使槎录》卷1。)。 广东澄海县的糖商,在雷州府琼州府一带,“当糖盛熟时,持重资往各乡买糖。或放账糖寮,至期收之”(注:嘉庆《澄海县志》卷8。)。

竹纸收购 在福建建阳县,“二百年来,吴中书坊每岁以值压槽,禁不外用,故闽人不得建阳扣”(注:郭柏苍:《闽产录异》卷1。)。这是说,建阳县所产扣纸,质量好,每年都被苏州书商预买走了,连福建人也用不上这种扣纸。上述榨糖与造纸的人,可能有地主、商人和手工业者,但应也有农民。

农民从事商品生产,资金投入增多,或缺粮,或缺钱,商人适应农民食粮或生产资金的需要,从事预买。预买通常是“先定货值,预用银钱,俟收获后,始照预价纳货”,也即所谓“给银先定价值,俟熟,收而还之”。有的预买,不是支付银钱,而是支付实物,如广西的商人预买蓝靛,是把“蓝籽、石灰、伙食预贷给种蓝人”。在陕西的商人预买构穰,则是赊给“盐布琐屑”之物。江南的商人预买粮食,也是“计农夫田亩之多寡,春夏贷之籽种、食用,秋成加息取偿”(注:刘玉书:《常谈》卷4。)。另一种作法则是预付货款,收取利息。 如所谓“举倍称息”等等。

预买大都在青黄不接,农民缺粮或急需生产资金的季节进行。除茶因收获早,需在“隔岁”预买之外,其他农产品的预买,大都在春季进行,如所谓“正月”、“二月”、“春”、“初春”等等。手工业品有些无严格时间限制,如桐油预买,在十月榨油之前,“四至八九月”均可进行。

从事预买的商人,很多是外来贩运商人,如山西商人到陕西预买粮食,福建商人到江西预买苎麻,燕齐豫楚商人到安徽预买茶叶,广东商人在广西预买蓝靛,吴越商人到福建预买荔枝龙眼,各省大商到上海县预买扣布,赣闽粤陕晋商人到湖南预买桐油,江苏商人到福建预买竹纸,等等。有些本地商人预买商品,也多是从事贩运。如福建清流县、陕西兴安府的粮商,广东澄海县、台湾的糖商,等等。

商人预买涉及许多重要的畅销商品,如粮食、蚕丝、苎麻、烟叶、茶叶、甘蔗、树蜡、蓝靛、水果、棉布、植物油、蔗糖、竹纸等等,遍及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广西、湖南、江西、四川、河南、陕西诸省以及台湾地区。这说明,预买已成为商人收购农村商品的重要形式。

贩运商从事预买,在各种商业中,利润最高。

清代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发育程度低,在商业中不可能产生平均利润。但是,在不同层次的商业资本中,微观上,个别商人的利润率可以千差万别,而在宏观上,相同层次的商业资本中,却会形成大体相同的一般利润率。

众多的中小商贩,大致是“逐什一之利”,即年利润率在10%左右。如从事短途贩运的中小商贩,“近市者,负贩以逐什一。百货皆自下而上,日久费重,故价昂而利微”(注:乾隆《辰州府志》卷14。)。从事零售的中小商人,“坐肆售货,什一之利而已”(注:康熙《天台县志》卷1。)。 总之,正如张瀚所说,商贾“最下无能者,逐什一之利”(注:《松窗梦语》。)。实际上,他们中的很大一部分人,本小利微,只能养家糊口,能谋生而不能谋利,属于一种谋生商业。文献中说,“日得蝇头利,仅足自给”;“业微业,利微利,以役手足,供口腹而已”(注:《聊斋志异》、同治《赣州府志》卷20。),就是这类商人的写照。

从事长途贩运或批发、零售的大商人,大致是“逐什二之利”,即所谓“废著居奇者,利什之二”(注:同治《霍丘县志》卷3。)。 年利润率是为20%。特别是长途贩运商人,最为人所称羡。商人之“挟高资者,乐于行桐油、蜡、生铁、盐鱼之利,往来舟楫相衔,获利者常厚”(注:乾隆《辰州府志》卷14。)。以粮食贩运商为例,乾隆七年,从江西贩米到江南,“江广米熟,米价每石不过九钱一两不等,则贩米一石,可获利三四钱”(注:《朱批奏折》“江西巡抚陈宏谋奏”。)。其毛利是30—40%。在明代中叶,也大致相同。当时“南米之售于北者,利仅什之三,其舟车之费固不少矣”(注:徐贞明:《潞水客谈》。)。在扣除流通费用之后,就可能是20%上下的利润。

预买贩运商比之现货贩运商,利润还要更高一些。这主要是因为预买贩运商的投资风险最大。他们除了有一般现货贩运商所具有的水火、盗贼侵害等长途贩运风险之外,还具有自己所特有的预买风险。首先是商品价格预测。在当时生产力条件下,农业靠天吃饭,受自然因素的影响大,生产很不稳定。农产品价格(包括以农产品为原料的手工业品价格)往往决定于年成的丰歉。同时,农产品和手工业品未来的市场供求关系,也充满着许多未知数。当时只能凭经验作为预测手段,自然是吉凶难卜。农民和手工业者如遭受天灾人祸的袭击,预买产品不能按期、按质、按量交货,商人也会要分担小生产者的风险而蒙受损失。如贩运商人在湖南预买桐油,“贫者油先贱售,或值桐子歉,不能如数以偿,致酿讼端,亦所不免”(注:嘉庆《龙山县志》卷7。)。 又如江南粮商预买粮食,有些农民为“救一时之急,致终岁勤劬,不足补偿者有之”(注:刘玉书:《常谈》卷4。)。总之, 由于自然的、人为的和经济的种种不确定性,就使预买成为风险最大的投资,所以它在众多的商业中,利润最高。

预买贩运商的利润,主要来自预买价格与现货价格之间的差价。预买贩运商的利润大,就是指这两者之间的差价很大。此差价大,是因为它包括下面的两个部分。第一,预付价款的利息。贩运商人对农产品和手工业品的预买,通常是以比现货交易为低的价格作价,即所谓“贱价预籴”,或“减常价而售之”。有的是不采取这种贱价预买的办法,而是采取预付货款,收取利息的作法,所以有“利重而价廉”、“举倍称息”、“核算本利”、“秋后加息取偿”等等说法。不论采取哪种作法,预买价格中都明显地包括了预付价款利息的扣除。

清代贩运商贷款经营的已屡见不鲜。如所谓“大凡贸易,不能悉属现资,时有所称贷于人”(注:梁章钜:《北东园笔录续编》卷3。)。特别是贩运商向大地主、大官僚、大商人“领本”经营者,更不乏人。贷款利息或“领本”行利,一般视商业利润大小、商人信誉、资金紧迫程度等因素而定,高低不等。顺治间,商人曾定老等,为占据台湾的郑成功政权“领本”经营,一次领本银有五万两、十万两、二十五万两诸数。或“前往苏杭二州置买绫、湖丝、洋货”,或“商贩日本”。上交利息有一次是“每两每月供利一分三厘”(注:《明清史料》已编第六本。)。康熙间,刑部尚书徐乾学,“发本银十万两,交盐商项景元于扬州贸易,每月三分起利”(注:《东华录》“康熙”卷44。)。嘉庆间,曲阜孔府执事姜某,因“合伙贸易,揭到增义号京钱八百千,二分半行息”(注:《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3 编15册。)。乾隆嘉庆间,江西玉山县海商某,“素运海货”,“向土豪贷银千二百两,约一载倍利偿还”(注:《劝戒录类编》第10章,转引自刘秋根文,见《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4期。)。

商业贷款,属于生产经营性借贷,与民间通常的生活借贷不同。贩运商贷款,数量大,利息量也大,加以贩运商贷款,特别是领本经营,大多是在宗族或戚友之间进行,具有较良好的人际关系因素,其利率一般较民间通常借贷要低一些。但不论是贷款或领本经营的贩运商,还是用自有资金经营的贩运商,都会比照自己的贷款利率,或当时通行的利率,在“核算本利”中,纳入预付商品价款的利息。

其次,预买风险报酬。投资利润一般都是投资者的风险报酬。预买贩运商的这部分收益,主要来自利用农民青黄不接,急需现金时的额外压价。其盘剥是颇为凶狠的。如以茶的预买为例。云南普洱府产茶,云贵总督鄂尔泰说,“贩茶奸商,重债剥民,各山垄断”(注:乾隆《云南通志》卷29。)。当地文人有诗为证:“夷民恃此御饥寒,贾客谁教半干没。冬前给本春收茶,利重逋多同攘夺”(注:光绪《普洱府志》卷48。)。安徽霍山县产茶,“每茶事罢,茶贾以轻价获重资,拥载而归。牙侩亦饱囊橐,而茶户虽终年拮据,不免竭资枵腹,终叹罄悬”(注:乾隆《霍山县志》卷3。)。 当地文人也有诗为证:“近域百里尽茶山,估客腰缠到此间。新谷新丝权子母,露芽摘尽泪潸潸”(注:乾隆《霍山县志》卷5。)。

商人预买,不论是采取预付货款的办法,还是采取垫借资金的办法,都具有高利贷性格,是“买青苗”的古老剥削方式,在农民商品生产上的延伸。在“买青苗”的形式下,农民还不都是商品生产者,只是通过“卖青苗”,以济一时衣食之缺。这在本质上还只是一种生活借贷。而现在的预买,则多具有生产借贷的性质了。如蔗民得钱是“半入田”,有些农民是接受商人提供的“种子”、“石灰”等物,都可以说明。清代,高利贷者的年利息收入是30%,即所谓“出藏镪称贷以权子母者,年什之三”(注:同治《霍山县志》卷3。)。 清政府的法定利率是,“今后一切债负,每银一两,止许月息三分,不得多索”(注:《顺治实录》卷38。)。这是只许月利率为3%, 年利率为36%。高利贷者的投资风险虽大,但还可以通过抵押、中保等形式,以减低投资风险。清代典当行业的大发展,就是商人减低投资风险的一种选择。预买贩运商的利润,不但要高于现货贩运商,而且一般总是要高于高利贷者的收益,并且以后者作为最低界限。否则,商人就会安坐家中放债,而不会去“辗转滋劳”,冒水火、盗贼、赔本、倒账的风险。总之,预买贩运商的利润总额中,扣除预付价款利息之后的余额,就是他的预买风险报酬。从农民来说,预用贷款,支付一定利息,固然是必要的。但又要支付商人预买风险报酬,那就是额外压榨了。

在封建社会中,长途贩运,运输费用高,商品损耗大,又有种种苛捐杂税。预买从付款到交货,一般都要有半年左右的时间,资金周转慢,加以预买操作繁杂,费时费事,就是假手牙行,也会增加费用。贩运商人从事预买,其交易成本是很高的。有些封建官吏和封建文人无严格成本概念,更不求甚解,甚至将地区差价视同商业利润,说贩运商“其利或当五,或当十,或至倍蓰无算也”,商人预买也是“其利倍蓰”,“举倍称息”,利“凡四五倍”等等。除了在某种特殊条件下能谋取暴利之外,在通常情况下,上述种种说法,都是不足为据的。

清代商人预买,到乾隆间臻于鼎盛。乾隆之后,逐渐走向衰微。这与清代经济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动有关。

首先,清代前期,农村商品生产,无论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有较大发展。有效需求增加,商品供应改善,市场规模扩大,加以运输条件改进,导致市场整合程度提高,地区差价缩小,贩运贸易的利润下降。如湖南的米运销江南,从康熙到嘉庆,因运输条件改善,中转环节减少,特别是湖南人口增加,粮价上升速度快于江南,这几个时期两地米价,分别为30∶100、35∶100、58∶100、70∶100。地区差价缩小,这势必影响长途贩运贸易的利润。

其次,嘉庆道光间,因米价下跌和银贵钱贱,引发严重市场萧条。苏州地区,米价经过长期持续上涨之后,道光初开始下跌。该地在嘉庆后期,升米“常价亦必三十八、四十(文)。道光三年大水,升米不过钱四十二。……后二十年来,升米以钱三十二、三为常。……近五年来,升米仅二十二、三,为罕遘也”。该书作者自道光至咸丰初,多次增改,此记载当断至道光末与咸丰初。这种情况,在湖南亦然,如在长沙府,道光二十五年,“谷贱。自(道光)十五年起,连年俱谷贱,斗谷约钱五十文”。而在嘉庆十四年,斗谷尚须钱九十一文(注:以上各例请参阅拙著:《清代前期湖南农民卖粮所得释例》,《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4期。)。

自嘉庆中叶至道光末年,又出现银贵钱贱现象,长达四十年之久。如在江南地区,银钱比价长期维持在银一两兑钱七八百文。“乾隆四十年后,银价少昂,五十年后,银一两兑钱九百。嘉庆二年银价忽昂,兑钱至一千三百,后仍有涨落。近十年来,银价大昂,纹银一两至一千六百, 且至二千矣”(注:郑光祖:《一斑录》“杂述”卷1。)。还有人说,“自道光中叶以后,银价渐贵,逡巡至于咸丰三四年而极,每两易钱二千文以上”(注:冯桂芬:《显志堂稿》卷11。)。对嘉庆道光间米价下跌与银钱比价变动,包世臣在《安吴四种》中说是“数十年无此贱米,数百年无此贵银”。

粮食是最重要的生活必需品,粮食价格的波动,必然直接影响农产品和农村手工业品的总体价格水平。银贵钱贱也必然会引起农产品和手工业品以银价表示的价格不断降低。以致种粮的农民,“连年丰稔,谷贱伤农,每岁所得,不敷工本”。种桑养蚕、种棉织布的农民,“农夫织妇,毕岁勤动,低估以售之”,“蚕棉得丰岁,而皆不偿本”,因此,农民“生计路绌”(注:以上各例,请参阅彭泽益:《十九世纪后半期的中国财政与经济》。)。有人写诗叹息:“前年斗米价六百,今年石米无二千。去年十亩册石粟,今年一亩仍四斛。仍四斛,减半价,无二千。钱宁借,借钱了债债益多,典衣鬻器残冬过,明年更贱将奈何?”作者自注:“岁收丰稔,米价暴贱,贷钱耕种者,生计日蹙,感而赋此”(注:光绪《青浦县志》卷21,何其伟诗。)。

从商人来说,因银贵钱贱,“商本加重”。有人说,“民间各种贸易,往往顿置论银,而零卖论钱。银贵以来,论银者不加而暗加,论钱者明加而实减。以是商贾利薄,裹足不前”(注:冯桂芬前引书。)。特别是贩运商以银为本位,银贵也必然引起商人资本“消乏”,“商贾不行”。道光间,林则徐在赴广东执行禁烟时曾上疏称:“近来各种货物,销路皆疲。凡二、三十年以前某货约有万金交易者,今只剩得半之数”(注:《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 上册。)。如棉布生产发达的松江地区,“乡民多恃布为生,往时各省布商,先发银于庄,而徐收其布,故布价贵。贫民竭一日之力,赡八口而有余。今布有余积,而商无现银,价因日落,民生之计蹙矣”(注:咸丰《紫隄村志》卷2。)。

总之,当时由于物价下跌,银贵钱贱,交易停滞,商民皆困。

第三,清代高利贷利息率从乾隆间普遍下降,嘉庆道光以后,下降加速。在江西、湖南的以物质谷,嘉庆初年,江西是“照例加三”,即按照清政府法律规定,执行年利三分的利息率。到道光初年,“民间谷押,其息不过一分五厘至二分而止”。或者说,“其取息亦不过一二分,无多至三分者”。在湖南,乾隆间,长沙县的“乡间富户,石谷出典加五”。到嘉庆道光间,巴陵县是“头谷者石息三斗”。平江县是,“贫者以衣服向富民质谷,秋熟还之,加息什二三不等”。这是年利从五分降至二分或三分,而江西更下降到了年利一分五厘至二分。

又如银钱借贷,在直隶无极县,乾隆间,“山西富户挟资而来,……放债盘利,每月行息,少者四五分,多者六七分”。光绪时的记载说,“放债者取息以一二分为率,无过二分者,前(县)志所云盘剥害民,则绝迹无有矣”。又如在湖南长沙县,乾隆初年,“民间私逋,……银两行息,常利加三,再重者加五,然皆照月扣算”。到道光间,“农民春间力作,借银籴谷,……银息不过二分”。

特别是典当利息率,经官府推动和商人竞争,全国大多数地区都出现了下降趋势。最早的始于康熙间,多数地方是在乾隆间,清中叶以后,下降加速。如浙江湖州府,“典息向例十两以上者,每月一分五厘起息。一两以上者,每月二分起息。一两以下者,每月三分起息”。康熙中叶,经官府“断定,概以一分五厘起息”。又如云南昆明,清中叶以前,典当“皆山陕人垄断,月利三分”。当地人李陶斋自开典当,在清中叶以后,月利先减至二分,后又减至“押至十金,月利一分”(注:以上各例,请参阅拙作:《清代前期农村的高利贷资本》,《清史研究》1994年第3期。)。

农村高利贷利息率已降至二分,乃至二分以下,如预买价格太低,自然会促使农民不预卖产品,而转向借贷,以解自己的燃眉之急。

上述这些经济变动,形成了一种不利于预买商品的经济大环境。因此,到了清代后期,预买虽仍保留于某些手工行业中,如造纸。其他产品,特别是农产品,逐渐为现货交易所取代,日益走向衰微,从文献记载日稀可征。预买的高利贷性格,为其致命弱点。其走向衰微,实是其不适应社会经济,特别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标签:;  ;  ;  ;  

清代商人对农民产品的预购_乾隆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