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网络犯罪及刑法规制的几点思考
●张茂玉
摘要: 网络犯罪是在计算机犯罪基础上发展演变而来的,现在已经成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形式之一。加强对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势在必行。文章在介绍网络犯罪之概念和特点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和不足,进而提出了完善网络犯罪立法的相关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 网络犯罪 刑法规制 完善
网络犯罪是在计算机犯罪基础上发展演变而来的,现在已经成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形式之一。加强对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势在必行。本文在阐述网络犯罪之概念和特点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希望对当前网络犯罪刑法立法完善有所帮助。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
在我国,由于刑法未对网络犯罪的概念做出明确界定,所以学术界对这一概念的界定各有不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网络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等方式对与此相关的被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在网络领域实施的危害行为”,此观点强调犯罪工具是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故又称“工具说”;二是认为“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利用网络技术实施计算机犯罪,致使信息系统失去安全保障的犯罪行为”,该观点强调犯罪对象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所以又称“对象说”。
尽管网络犯罪这一名称已被广泛接受,但关于网络犯罪的概念,目前还未形成统一的观点。其实,网络犯罪就像“未成年人犯罪”、“毒品犯罪”等犯罪一样,指的是某一类犯罪的总称,实质上是一个犯罪学上的概念,是对某一类犯罪的界定。本文以为,网络犯罪是指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或者犯罪对象,实施相关的犯罪行为,侵害被刑法所保护的利益,破坏网络环境和网络秩序的犯罪行为。
共词分析法是依据文献中的高频关键词,探索文献中各主题之间关系的一种内容分析法[2]。本文主要利用书目共现分析系统Bicomb 2的词频分析和数据统计分析软件SPSS 20.0的聚类分析,对生成的高频关键词进行可视化分析。
二、网络犯罪的特点
网络犯罪的特点就是其所表现出来的与传统犯罪有所区别,并逐渐显现出来的新的特性,既与传统犯罪有着相同之处,又有着不同的地方。具体来讲,与传统的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第一,犯罪主体范围狭窄。网络时代的快速发展,网络犯罪主体呈低龄化趋势。现阶段,在网络犯罪中青少年犯罪比重较大。但是我国刑法立法方面对此方面的规定并不完善,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一般为年满16 周岁才负刑事责任;而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只有在实施像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特殊的八类犯罪行为时才负刑事责任;14 周岁以下则不负刑事责任。从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预防与控制角度来看,这样的规定只会助长青少年网络犯罪,而不是相反,从刑事立法方面对青少年网络犯罪行为进行规制显得十分必要。
第三、犯罪主体的智能性。网络犯罪的主体大多是熟悉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专业人士,大多具有一定的学历,智商比较高。他们洞悉网络的缺陷与漏洞,运用丰富的电脑及网络技术,对网络系统及各种电子数据、资料等信息发动进攻,进行破坏。由于有高技术支撑,网上犯罪作案时间短,手段复杂隐蔽,许多犯罪行为的实施,可在瞬间完成,而且往往不留痕迹,给网上犯罪案件的侦破和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2000 年12 月28 日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面概括了我国网络违法犯罪的各种表现形式。
1.1 对象 选择我院门诊2010年10月—2012年2月角膜移植术后复诊的患者。入选标准:年龄≥18岁,角膜移植术后病程≥1周。
2017年1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食品工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健全标准体系,推动食品添加剂等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引导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
第二,犯罪行为的隐蔽性。网络空间所具有的虚拟性,必然导致网络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而且网络犯罪作案时间的瞬时性、空间的不确定性、行为与后果的可分离性也决定了网络犯罪具有极强的隐蔽性。
第四,犯罪成本低、风险小、危害大。利用网络犯罪不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等,犯罪成本低。由于计算机本身可能存在的漏洞,以及现实立法的滞后,使得此类犯罪被发现的风险低。但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却是传统犯罪无法比拟的。
三、我国有关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不足
(一)有关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
关于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最早是从保护计算机系统安全为目的开始的,这与当时的网络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1994 年2 月18 日国务院发布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条例》,开始涉及计算机犯罪行为的规制。此后,1996 年2 月1 日国务院又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其中的第13 和15 条做出了有关网络犯罪的规定。例如第13 条规定了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以及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第15 条规定了如果同时触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首次对司法实践中网络犯罪行为的罪责刑标准进行了规范,标志着我国开始重视网络犯罪这一新型犯罪上来。
从我国网络犯罪立法的演变过程来看,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越来越重视网络犯罪这种新型的犯罪,相关部门对该类犯罪的规制也越来越规范化、准确化。虽然网络犯罪在立法上仍然存在着很多的争议和不足,相信会越来越完善。
网络犯罪行为在网络上往往体现为一个IP 地址和账号等,虽然这些IP 地址和账号等均可以通过相关技术手段予以查证,但取证困难。而且,很多犯罪分子为了规避IP 地址和账号可能的锁定,往往会采取一系列技术手段使用代理IP 地址或虚拟IP地址,以及注册多个账号,甚至盗用他人账号的方式进行相关网络犯罪,从而使网络犯罪显得更为隐蔽。网络犯罪行为的隐蔽性,使犯罪分子在进行犯罪时根本不需要暴露在真实的社会环境中,只需要有一台能够接入互联网的电脑就能进行。
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也对之前有关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做出进一步的修改和补充。例如,加强网络环境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履行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及规范利用网络发布信息的行为等等。
1997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加了有关计算机安全与犯罪的几个条款,即第285 条、第286 条及第287 条,对网络犯罪作了概括性的规定。这标志着我国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开始进入规范化阶段。
利用基于交易序列的潜在业务欺诈智能预警模型,选取某商业银行2017 年10 月的手机银行交易进行了监控,从中发现了35 条用户的异常交易序列,通过人工确认的方式我们确定这31 条用户的异常交易序列均为对支付接口的业务欺诈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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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网络犯罪立法的不足
虽然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犯罪现场的虚拟性。网络犯罪的现场就是网络空间,其具有虚拟性的特点。网络上的犯罪行为是通过数字化的方式进行的,没有现实中的地理空间概念。在这样的虚拟空间进行犯罪活动,完全可以跨越一定距离甚至跨越国界,并且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可以不是同一空间。网络犯罪不受传统犯罪空间、距离的限制,犯罪的范围可以无限扩大。
第二,犯罪主观方面规定不完善。我国刑法对犯罪的认定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要构成犯罪必须主观上有罪过,或存在犯罪故意或具有犯罪过失。但是目前我国刑法对网络犯罪只规定了犯罪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对于是否存在过失的网络犯罪在理论界仍有争议。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熟悉掌握网络技术的人员越来越多,对计算机系统进行破坏并不是什么难事。例如,重庆某学校在程序开发的过程中,一名技术人员由于过失将藏有病毒的程序代码误作为安全程序运行,导致整个网络系统瘫痪,造成严重后果。如果这种事情发生在俄罗斯的话,则可能被处以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在我国由于主观上并非故意,则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因此笔者认为过失也可以构成网络犯罪,这既有利于国家稳定、社会和谐发展,也有符合我国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规定。
第三,刑罚处罚不当。在我国刑法规定的几个具体罪名中,第285 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最高刑期为3 年;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刑期依照后果的严重程度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5 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两条规定相对比来说,总体感觉处罚过轻,不能很好地体现计算机网络法益保护的重要性。虽然不是所有的网络犯罪罪名处罚都不当,但是网络犯罪的危害后果比传统犯罪的危害性大,所以刑罚处罚应该更重,才能更好地把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应用于司法实践,从而有效遏制网络犯罪的发生。
四、我国网络犯罪刑法立法的完善
针对我国网络犯罪刑法立法的不足,提出以下立法完善建议:
第一,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网络的迅速发展,导致网民数量不断增加,而青少年这一网络群体增长更是迅猛,网络犯罪呈低龄化趋势明显。现阶段,在刑法上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应将年满14 周岁以上不满16 周岁的青少年纳入网络犯罪主体范围之内,因为青少年“黑客”数量激增,其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突破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以为青少年不过是出于好奇,在主观上并无恶意, 刑事惩罚未必会收到良好的效果。笔者认为,对青少年网络犯罪是否应当刑事处罚应视情况而定,将限制责任能力的人列入网络犯罪的主体范围,即将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青少年作为犯罪主体,可以弥补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的缺失,有效遏制不断上升的网络犯罪,起到威慑社会不法行为人,树立法治社会的威信,更好地实现依法治国的理念。
第二,设立过失犯罪。目前我国刑法对网络犯罪只规定了犯罪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打击网络犯罪的规定太窄,不利于网络应用的健康发展。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因过失造成网络严重危害的案件经常出现,如果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就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有必要借鉴俄罗斯的立法经验,在刑法中增加过失为犯罪主观方面,让滥用知识和技能的网络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从事网络工作的人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督促其认真履行应有的工作义务,创造一个健康理性安全的绿色网络环境,切实保障网络安全,有力地打击网络犯罪。
几天以后,牛皮糖再次出现在肉仔面前。一见面就扑上去连咬带抓,顺带伸手朝裤裆里去,大概想要断人家的根。这还了得!肉仔愤然还击。肉仔拳头不是吃素的,对付这么个竹竿,当然是小炒农家肉,几个回合之后,牛皮糖鼻青脸肿地倒在了地上。待他顽强的从地上把自己的肉架子撑起以后,还有一口气。就用那口剩下的气,断断续续的说,今天……今天,就到此。我,我去治伤。你记着——
第三,改进刑罚机制。网络时代,网络犯罪层出不穷,社会危害极大。而目前我国对网络犯罪的惩罚力度不够, 还不能有效地遏制网络犯罪的蔓延。故此,加大网络犯罪的惩罚力度,就应当提高法定刑幅度。对于网络犯罪已有的刑罚处罚不当的问题,借鉴国外的刑法立法,根据财产刑和资格刑的分类,适当尝试创新增加犯罪处罚的类型,加重刑罚处罚力度,使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更好地应用于网络犯罪规制中。既有利于区分网络犯罪和传统犯罪,又有利于更准确地指导对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减少错判、误判的发生,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总之,网络犯罪对国家和社会危害极大,立法界应加强对网络犯罪立法的重视,在现有刑事立法的基础上,对其缺陷和不足进行弥补和完善,重视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扩大刑法的保护范围,切实有效地从刑法的角度规范网络行为,严惩网络犯罪,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网络领域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潇潇.信息网络犯罪之预防.法制社会,2018(4)
[2]戴长林. 网络犯罪司法实务研究及相关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
[3]皮勇.论新型网络犯罪立法及其适用.社会科学,2018(12)
中图分类号: F062.5;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 4914(2019)12- 077- 02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 山东东营 257000)
(作者简介: 张茂玉,男,山东临沂人,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副教授。)
(责编: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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