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结构与订单农业的履约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订单论文,结构论文,农业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订单农业(Contract Farming)也称为合同农业、契约农业,是指农户和其他企业之间的契约安排,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它规定了农产品的生产数量、价格、质量、交易时间以及各方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Rehber,2000)。订单农业是一种重要的农业垂直协作模式。实际上,订单农业被视为对农户即期市场交换方式的替代(即订单农业合同为参与双方提供了一个相对稳定、交易成本低于(普通)市场的“准市场”(Lajili et al,1997; Rehber,2000; Key et al,2003;郭红东,2005)。但是我国订单农业履约率极低,例如早在2001年《经济参考报》即报道称,我国2000年订单农业的整体合同兑现率不足20%,有80%左右的订单成为一纸空文。另据《中国经济周刊》2005年4月18日一项报道称,订单农业这一被国际经验证明有效、并被定位为中国农业实现产业化和现代化的经典模式,进入中国十年后,因其不到20%的订单履约率而显得似乎水土不服。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订单农业履约率如此低?
订单农业本来是农户和企业规避市场风险、减少市场波动影响的一种手段。签订订单后,农户可以防范农产品价格下跌和卖难造成的不利影响,企业可以防范价格上涨和买难造成的不利影响,同时,签订订单也意味着农户和企业放弃了市场行情有利变化(如对农户而言价格上涨,对企业而言价格下跌)所产生的好处。然而,当市场行情朝着有利于自己一方变化时,农户或企业可能选择违约。农户违约是指当合约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时,农民可能隐藏产量以减少履约数量,而将隐藏的产量按市场价格卖出(极端的情况是农民拒绝履约,将全部产品卖向市场);当合约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时,农民可能虚报产量,以增加履约数量,增加的部分可从市场购买,赚取市场价格与合约价格间的差价。企业违约表现为当订单品种市场价格低于合同价的一定水平时,企业压级、压价收购产品(极端情况为拒收农户的产品,直接到市场收购)。
目前“公司+农户”的远期交易模式是订单农业的主要模式①,该模式的履约问题受到各国学者的普遍重视,研究成果颇丰。周立群、曹利群(2002)认为通过专用性投资和市场在确保契约履行过程中的作用,订单农业这种商品契约完全有可能在长期内稳定,以至于足以保证龙头企业长期支配农户的土地和劳动力要素,从而达到与要素契约相同的效果。尹云松(2003)通过对安徽5家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商品契约稳定性的个案研究也表明,在产品专用性强的情况下,商品契约是非常稳定的。周立群、曹利群(2002)指出,面对中国农村的现实,企业最适合的方式是选择商品契约。订单农业履约率低的原因是由于缔约各方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农产品销售合约是不完全的,因此,缔约双方都有敲竹杠和机会主义行为的冲动,违约必然发生(Williamson,1985;周立群、曹利群,2001;黄祖辉、蒋文华,2002;刘凤芹,2003)。
许多学者认为要通过发展期货市场,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价格指导和规避风险的功能,制定合理的订单收购价格,来提高订单的履约率(李敬、李刚,200;何蒲明,2005)。因而,“公司+农户+期货”组合交易模式被称为受到青睐的一种新兴模式。但根据笔者2006年8月份对黑、吉、蒙三省份开展的“公司+农户+期货”组合交易模式来看,履约效果并不理想。以玉米为例,虽然公司在与农户签定订单时,按照期货价格走势制定了一个比以往都高的价格,但由于我国玉米加工企业(特别是乙醇汽油企业)的发展,玉米的市场价格比企业的订单价格要高很多,农民纷纷毁约转售市场(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课题组,2006)。针对订单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部分学者建议“公司+农户+期权”组合交易模式,通过引入期权理论中的卖权机制,在订单农业中为农民提供卖权(随行就市,保底收购)、完善订单农业(黎东升、李代福,2001;薛昭胜,2001;周衍平等,2002)。目前,我国“公司+农户+期权”组合交易模式尚未开始尝试,其能否解决订单农业的低履约率尚待研究,而且新的模式出现会不会为订单农业履约带来新的问题还是未知数。
本文试图依据Emerson(1962)提出的权力—依赖关系理论,从订单农业缔约的双方市场结构决定的权力—依赖关系角度,构造一个理论框架来探讨订单履行行为,进而寻求订单农业履约率低的原因。
二、理论框架
订单农业产品买卖双方市场结构是影响当事方履约行为的因素之一。缔约双方的市场结构决定了他们之间的权力—依赖关系,也会影响农户和企业在订单农业中履约行为选择。Emerson(1962)将权力依赖关系理论(Power-Dependence Relations)归结为以下3点:(1)A对B的权力是B的反抗力在多大程度上能潜在地被A控制(用Pab)。(2)B对A的依赖(Dba)与B通过A达到目标的激发性投入(即B想要达成目标的欲望强度)成正比,与B通过A—B以外关系达到这些目标的容易程度成反比。(3)A对B的控制力量等于B对A的依赖程度(Pab=Dba)。简言之,即权力来自于他人要依赖你实现目标的程度。Coughlan等(2001)将B所要实现的目标定义为效用。
在订单农业中,缔约双方相互依赖、相互得到满足。龙头企业通过订单农业对农户生产进行计划、指导和管理,不仅可以节省与农户的交易成本,而且还具有改进农产品质量、增加产量的功能。企业从农户收购订单产品,从而获得稳定的原料来源,得到效用。农户与企业签订订单,虽然牺牲了(部分)生产控制权,但种植品种和数量被确定了,销售也有了保障,价格也容易协商(价格只要高于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即可,而生产成本是农户的私人信息)。这样分散的小农户就不必花费高昂的交易成本去收集有关具体品种的种植情况、销售渠道、价格发现、计价还价等信息,节约了直接面对市场发生的交易成本。因此,对农户来讲,与企业签订单具有极高的效用。但是,订单双方市场竞争程度的强弱决定了双方通过市场得到更高效用(通过其他途径实现目标)的难易程度,即买卖双方的市场结构决定了买卖双方获得效用的高低。可以将产品买(卖)方的市场结构都分为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和完全垄断四种形态。因此,按其组合,可以构成4×4的矩阵(见图1)。
买方(企业)市场结构
图1订单农业产品买卖双方市场结构矩阵图
由该矩阵可知,对角线上的元素表示订单双方权力处于均衡状态(Pab=Dba,Pba=Dab,Pab=Pba,Dba=Dab),非对角线上的元素表示双方权力处于非均衡状态(以上半矩阵为例,(Pab=Dba,Pba=Dab,Pab>Pba,Dba>Dab)。由于该矩阵为对称矩阵,而且在现实生活中龙头企业一般处于强势地位,因此本文只分析对角线以上的半个矩阵。
(一)订单农业双方处于均衡力量状态②
1.双方的市场结构均为完全竞争(all)。订单的签约过程是企业在t=0期提供订单,农户在t=1期选择接受或拒绝订单,然后在t=2期企业(农户)选择是否履约(见图2)。在订单农业产品买卖双方的市场结构都处于完全竞争的状态下,双方都有众多的买者和卖者,并且农户的产品和企业都具有同质性。在一个竞争比较充分的市场环境中,双方所占有的资源对另一方而言都没有吸引力,双方关系很脆弱,处于低均衡力量状态。农户可以将自己的农产品方便地出售给任何企业,企业也可以从市场方便地获得产品。作为博弈的先行动者企业将在t=0期不提供订单,所以就更谈不上履约。即在低均衡力量状态下,订单不可能发生。
图2订单农业双方参与时间线
2.双方的市场结构均为垄断竞争(a22)、寡头垄断(a33)或完全垄断(a44)。订单农业产品卖方(农户或农户构成的组织)的市场结构是垄断竞争、寡头垄断或完全垄断,此时,企业的产品来源渠道具有稀缺性,市场中提供相同产品的竞争者少,企业转向其他渠道获取产品的转换成本高,企业特别是加工型企业的生产对农户具有极强的依赖性③。另外,农产品生产的季节性与加工需求的长年性矛盾使企业的仓储投资大,物质资产的专用性投资高,农户的原料提供对企业有极强的效用。企业必然提供订单和履约。订单农业产品买方(企业)的市场结构是垄断竞争、寡头垄断或完全垄断,农户销售农产品的渠道具有稀缺性,向市场或其他企业转售农产品的成本高,农户对企业具有依赖性。农户的农产品收入几乎占了农民的所有收入,因此,农户将农产品卖给企业将获得较高的效用。这种高度均衡的市场力量能够促使订单农业缔约双方都在占有对方认为“有价值的资源”的基础上,增加专用性资产投资,为对方提供高效用,订单农业双方各自的“有价值的资源”的替代来源将更有稀缺性,订单农业履约更容易完成。一些实证研究也表明,高度均衡的力量状态能够促进双方提高信任和承诺,从而改善整个系统的运行绩效(Gundlach & Cadotte,1994; Lush & Brown,1996; Kim & Hsieh,2003)。
(二)订单农业双方处于非均衡力量状态
在订单农业双方处于非均衡力量状态(即a12、a13、a14、a23、a24、a34),订单农业产品买卖双方权力不均衡,且当企业具有力量优势时(即Pab>Pba):首先,从农产品的交易额来看,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农产品交易额几乎是农户的全部收入,而单个农户提供的农产品在龙头企业收购的全部产品中又是非常小的,这导致农户对龙头企业的强烈依赖。其次,从交易对象的稀缺性来看,由于农产品的同质性,生产相同产品的农户在龙头企业看来是完全可以相互替代的,而对于农户而言,特定农产品收购和加工的龙头企业却是相对稀缺的,农户往往没有更大的选择余地。农户对龙头企业的强烈依赖,再加上龙头企业在市场信息、产品检验等方面的优势,使龙头企业处于绝对主导的地位(张闯、夏春玉,2005)。这种不均衡的力量关系是天生不稳定的,往往会产生利己和剥削行为(Anderson & Weitz,1992;Heide,1994)。大型农业综合企业提供订单合同,以投入和技术换取对廉价劳动力的使用,并把最大的风险转换给初级生产者。农户根据订单农业要求改变原来的种植方式,从事一些投入较大、技术难度较高的农产品生产后,被迫依赖于订单发起单位,接受其提出的不平等交易条件。此外,如果农户生产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则会被对方拒收,从而陷入更大的生产风险(Little et a1.,1994)。在这种不均衡的力量关系中,订单农业双方都不着眼于关系的建设,合作伙伴在一个竞争充分的市场中频繁转换,双方都不进行专用性资产投资,交易行为规范最终难以形成,因而其运行绩效是处在低水平的。
(三)研究假说
在现实生活中,提供订单的企业为了节约交易成本(主要是运输成本和监督成本),一般与周边的农户签订订单。因此,在这个地域范围内(一般为村域),企业就处于完全垄断的地位。根据上文分析,可得出以下假说:(1)订单农业在非均衡力量状态下,要么难以履约,即使履约也必然要付出高昂的交易成本。(2)订单农业在均衡的力量状态下可以实现低成本履约。
三、实证分析
(一)订单农业在非均衡力量状态下的履约分析:国家粮食收购制度及变迁案例④
订单农业在非均衡力量下(主要的模式为“公司+农户”)难以履约。我国目前订单农业履约率不足20%就可以证明。订单农业在非均衡力量下,即使履约也必须付出高昂的成本。这可以从我国统购统销和合同定购的实践来看。我国在1953-1978年实行的高度集中的粮食统购和1985年实行的合同定购均可以看作是订单农业的表现形式,其中国家是具有垄断地位的订单产品提供者,农民是订单产品的生产者。
在粮食统购统销的制度下,农民按国家规定的收购品种、价格和数量将余粮售给国家。在此阶段,国家作为订单农业产品的买方,完全垄断了粮食的销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1953年11月19日政务院第194次政务会议通过)》规定:“所有私营粮食商一律不准私自经营粮食,得在国家严格监督和管理下,由国家粮食部门委托代理销售粮食”,“所有私营粮食加工厂及营业性的土碾、土磨,一律不得自购原料,自购成品,只能由国家粮食部门委托加工或在国家监督和管理下,代消费户按照国家规定的加工标准从事加工”。在国家严格控制粮食市场、垄断销售的情况下,订单得以履约。然而,此时农民具有违约的内在倾向。由于在长达25年的时间内,统购价格只在1957年、1961年、1966年进行了调整,粮食的生产成本却逐年上升,统购价格一直低于成本价,种粮一直处于亏赔状态,农民生产积极性不高。
1984年,由于出现了暂时性的粮食供给过剩,国家粮食流通政策也相应出现了调整。1985年我国改革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规定:“从今年起,除了个别品种外,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粮食、棉花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由商业部门在播种季节前与农民协商,签订定购合同,定购的粮食,国家确定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定购以外的粮食可以上市”。然而由于当年粮食大幅减产,市场粮价迅速回升,合同定购价格与市场价格差距越来越大,农民不愿意向国营粮食部门交售合同订购粮。为了收购足够数量的粮食,保证平价粮食供应,许多地方不得已而使用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来落实定购合同,用封锁市场等方法来保证合同实现。1987年,文件《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规定“合同定购部分作为农民向国家的交售任务”。由于农民不愿交售粮食,国家又只能在1989年将合同定购改为国家定购。
(二)订单农业在均衡状态下的履约分析:关于合作社在力量均衡中发挥作用的案例
企业与农民地位的不对等,相互之间的权力—依赖关系不对称,是导致订单农业中农户违约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企业+农户”订单模式的合同中,企业不仅拥有雄厚的资本、先进的技术、完善的市场营销系统,而且熟悉政府的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了解市场信息,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农户通常经营规模小,资金、技术力量薄弱,在面对龙头企业的合同谈判时很难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而且还可能面临企业因为市场不景气或经营不善而亏损倒闭,从而不向农民兑现其收购合同的风险。因此,农户在订单合同中实际上处于弱势地位。通过组建合作社,将分散的农户联合起来,由它充当农户与龙头企业交易的中介,对合约双方来说都是帕累托改进。合作社的介入,龙头企业只需和合作社签订订单,由一方对多方(分散的农民)到一方对一方,简化了合同履行的对象和线路,降低了风险值,监督起来比较容易,大大节约了交易成本,而且合作社成员之间不仅相互了解和信任,而且相互监督,农村社会文化与道德的极强约束力,大大降低了农户的违约率。合作社规模和实力的增强,这在一定程度上矫正了农户在与企业对话中的弱势地位,而且对企业的违约行为也产生了一定的制约。
1.“自发形成型”合作社在订单开展中发挥作用的案例。黑龙江省庆安县欢胜乡永久优质大豆种植协会,在春天订单签定之前,协会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确定当年大豆生产数量及主要的品质和技术指标,并将生产任务分配落实到各个农户,然后与育桑公司签定订单。在大豆生产过程中,协会与公司商定,由育桑公司专职人员负责免费提供技术服务和培训。秋收后,协会协助龙头企业进行农产品的验级、收购,并将企业的收购款分发给各个农户。在限制农户违约方面,农户只有达到协会章程要求的最低土地面积,同时保证按照订单生产,大豆达到订单质量的才能入会。另外,为保证困难订单户生产的顺利进行,保障订单如期履约,协会统一组织成员申请联保贷款。对于违约者,由育桑公司和会长决定给予开除。在限制公司违约方面,协会与育桑公司商定,先由公司预付种子,秋收后与农户结算种子费用;如公司违约,种子费用农户不再支付。从订单的履约效果来看,订单户售豆价格2004年高出市场价0.2 元/公斤,2005年高出市场价0.14元/公斤,订单履约率达到100%。2006年在会员没有变化的情况下,订单新增加了1300多亩。协会在其中所起的作用:(1)利用所拥有的私人信息,筛选出优质农户,实现订单履约所需的首要条件是农户履约。(2)进行生产指导,保证订单产品能按时、保质、保量生产出来,实现订单履约的第二要素是产品供给。(3)组织农户与公司谈判,由公司预先支付种子费用,作为一种专用性资产的投资,与农户所投入的专用性资产(土地、人力等)达到均衡,实现履约的最后要素——公司履约。
2.“企业催生型”合作社在订单开展中发挥作用的案例。庆安县久胜镇双洁来业合作社成立于2002年,是双洁米业公司下属的一个常设机构。2002年协会的会员不足300户,到2005年会员人数达到387户,都与双洁米业公司签订订单。协会为会员提供各种种植技术培训、生产资料的购买及种植过程中的服务。2005年,协会共组织3次大型和2次小型培训,每次培训人员在60~70人左右,为农户讲授化肥的施用方法、田间管理经验及病虫害防治技术等,培训费用约1万元。协会负责联系符合订单绿色标准的农资供应商,订单户可以低价向其购买农用生产资料(种子、化肥、农药等),协会按照农户与生产资料公司发生的实际价值总量对后者进行统一补贴,大约5万元。协会还为会员统一喷洒硒肥,其中喷洒人工费5000元左右,硒肥约3万元。协会还为会员提供其他的信息服务。每年协会各项费用合计在10万元左右,全部由公司承担。在收购时,双洁米业公司通过协会以高于市价0.04 元/公斤的价格将稻米回收。农民通过参与订单,平均增收600 元/公顷,节约农资成本80 元/公顷,订单履约率基本为100%。协会在其中所起的作用:(1)通过协会参与,降低企业成本,获得竞争优势。协会的参与使企业降低了签约、监督、回收的成本,保证可以通过高于市价0.04元/公斤的竞争优势回收稻米。(2)通过协会参与,均衡了双方在专用性资产上的投资力度,同时还产生了道德约束的效果。公司通过协会为农户提供了一系列的服务,增加了订单专用性资产的投资力度。这平衡了农民对订单专用性资产(土地、人力等)的投资力度,双方投资力量达到均衡。同时专用性资产的投资力度的平衡还对农民订单的履约产生了道德约束。
四、结论与政策含义
通过对国家粮食收购制度及其变迁过程的分析,可以看出,订单农业在非均衡力量状态下,要么难以履约,要么履约必然要付出高昂的交易成本。通过实地案例调查分析,可以看到:订单农业在低均衡的力量状态下,合约根本不可能发生,更谈不上履约;只有在高均衡力量状态下,即弱势一方农民通过组建合作社或通过其他途径,形成与企业平等的谈判地位,才可以实现低成本履约。
这些结论所具有的政策含义:
1.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促使订单农业双方形成力量均衡格局。国家要继续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通过组建合作社,一方面可以使其享有与龙头企业平等的谈判地位,以有效矫正单个农户面对企业的弱势地位;另一方面,可以使龙头企业获得订单产品的来源渠道变得稀缺,龙头企业对其的依赖性更强。另外,在企业违约时,合作社就可以将其付诸于第三方(法院),从而对企业违约行为形成强大的约束力。
2.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企业和农户专用性资产投资。政府要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增强企业和农户专用性资产投资的信心。专用性资产投资不仅是信誉的物质支撑,而且是订单双方建立长久合作关系的依托。通过对专用性资产的投资,构建转换壁垒,从而迫使双方将更多的资源和注意力集中到对长期合作关系的构建与维护上来。
*感谢曾寅初教授、金洪云副教授以及东北粮食流通新模式课题组其他成员对本论文的有益启示,在此一并感谢,但文责自负
注释:
①从衍生品的演变规律来看,订单农业的发展路径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即“公司、农户”即期交易模式、“公司+农户”远期交易模式、“公司+农户+期货”组合交易模式、“公司+农户+期权”组合交易模式(何嗣江、汤钟尧,2005)
②本文将均衡力量状态分为低均衡和高均衡两类,其中all属于低均衡状态,a22、a33、a44属于高均衡状态。在市场结构为垄断竞争时,虽然市场中有众多的产品提供者,但产品间是有差异的。而订单农业的标的物就是特定农产品,因此,产品间的弱可替代性决定此渠道的稀缺性。在市场结构为寡头垄断或完全垄断时,市场中产品提供者少,渠道自然稀缺
③在市场结构为垄断竞争时,虽然市场中有众多的产品提供者,但产品间是有差异的。而订单农业的标的物就是特定农产品,因此,产品间的弱可替代性决定此渠道的稀缺性。在市场结构为寡头垄断或完全垄断时,市场中产品提供者少,渠道自然稀缺
④应当承认,用国家粮食收购制度及变迁来验证本文的假设存在一定的缺陷,因为在“公司+农户”的模式中,其中有一种违约可能是企业违约,然而在此案例中,国家作为收购主体不可能违约,而且,此时农户也不是完成的生产主体,生产和销售的决策权也并不为农户所掌控。但本文仍借此为例,说明买卖双方的权力依赖关系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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