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本质属性与历史使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历史使命论文,国家权力论文,属性论文,本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公元前221年秦朝统一中国,到公元1911年辛亥革命,在这2131年间,秦、西汉、东汉、西晋、隋、唐、北宋、元、明与清10个统一朝代的国家权力,以及三国、东晋十六国、南北朝、五代十国、南宋、金、蒙古等分裂时期各个朝代的国家权力,统称为封建国家权力。公元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在我国建立起社会主义国家权力。从封建国家权力终止,到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开端,相距只有38年。辛亥革命为封建国家权力划上句号,立下了不可磨灭的历史功勋;但是,它所建立起来的中华民国的国家权力,并没有完成从根本上否定封建国家权力的历史任务。从根本上否定封建国家权力,成为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历史使命。邓小平提出了“领导就是服务”(注:《把教育工作认真抓起来》:“什么叫领导?领导就是服务。”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21页。)的崭新观点。本文以这一观点为指导,对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本质属性及其从根本上否定封建国家权力的历史使命进行论证。
一、私有性:封建国家权力的本质属性
私有性,这是封建国家权力的本质属性。它是通过国家权力的归属、行使与宗旨三个要素来体现的。
1.封建国家权力归属于皇帝
皇帝是封建国家最高统治者的名号。皇字的含义是辉煌,用来形容皇帝的恩德像阳光一样普照着全社会的民众。帝字的含义是审谛,表示皇帝谨慎地遵循天神的意志去思想与行动。(注:《独断》:“皇者,煌也。盛德煌煌,无所不照。”“帝者,谛也。能行天道,事天审谛。”)皇帝名号洋溢着对最高统治者的至高无上的赞颂。
封建国家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有皇帝,这叫做“国不可一日无君”。但是在同一个时期内,皇帝又只能有一个,这叫做“天无二日,地无二主”。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就必须进行战争,直到一个消灭其他几个为止,这叫做“双雄不并立”。
皇帝有一套特用的专称。第一人称是“朕”,相当于“我”。第二人称是“陛下”,相当于“您”。第三人称是“上”,相当于“他”。供皇帝使用的人或物,称为“御”,相当于“皇帝用的”。在封建国家中,皇帝居于唯我独尊的地位。皇帝的别号是天子。皇帝以天神为父亲,以地神为母亲,作为天神的儿子,他遵循天神的意志来统治民众。(注:《白虎通·爵》:皇帝“父天母地,为天之子也”。)以神的权威来加强最高统治者的权威,这是神化皇帝的真实用意。
在一个朝代中,国家权力按皇帝的血统进行继承传递。改朝换代后,国家权力按新朝代皇帝的血统进行继承传递。世世代代拥有国家权力,构成皇帝的最大的贪欲。
2.封建国家权力由官员来行使
皇帝行使国家权力有两种方式:第一,直接行使;第二,间接行使。由于国家权力的广大,皇帝所直接行使的仅占很小一部分。对国家权力的绝大部分,皇帝采取间接行使的方式,即以他的代理人来行使。皇帝行使国家权力的代理人是官员。
官员有四个特征:第一,在中央与地方的各级国家机构中担任一定职务,行使一定职权,负有一定职责。第二,所居职位属于一定的职系与职级。在同一职系中,依职级的高低互相命令与服从,也就是职级高的命令职级低的,职级低的服从职级高的。第三,根据职位与职级获得报酬,享受待遇。第四,实行任命、罢免与休致,并且根据政绩优劣进行晋升或黜降。皇帝对官员有一个自上而下的严密的控制系统。
官员有两种职能:第一,对上效忠于皇帝。最能说明问题的是清朝官员的服装。双手马蹄袖,双脚马蹄靴,这是四只马蹄子。后脑勺梳着一条大辫子,这是一条马尾巴。皇帝面前一声“”,要效犬马之劳。第二,对下管治民众。官由“宀”与“”组成。“”是堆的本字,像征民众。在“”上加“宀”,表示管治。(注:《说文解字·部》:官,“从宀。,犹众也”。段玉裁注:“以宀覆之,则治众之意也。”,段玉裁注:“其字俗作堆,堆行而废矣。”)一方面给皇帝当奴仆,另一方面又骑在人民头上当老爷,这是官员的双重身份。
整个封建国家机构以官员为主体组成。官员有文职与武职之分。文职官员简称文官。以文官为主体,组成各级衙门。从属于文官的有胥吏,执行衙门事务。武职官员简称武官。以武官为主体,组成军队。从属于武官的有士兵,执行作战任务。文以经邦,武以戡乱,官员充当着皇帝临御民众的两把宝剑。
3.封建国家权力的宗旨是管治民众
在封建国家中,民众被看作一群愚昧无知的人。(注:《说文解字·民部》:民,“众萌也”。段玉裁注:“萌,犹懵懵无知貌也。”)这种观念,一方面反映了受经济条件与社会地位的限制,绝大多数民众不能接受教育,从而缺乏文化知识的状况;另一方面,则又反映了封建统治者对民众的轻蔑与污辱。
民众由四个部分组成——士、农、工、商。士民是民众中富有知识与艺能的部分,从事文化教育事业,也就是知识分子。士民居于民众之首,被看做秀民,也就是民众中的精华。农民是民众中从事农业生产的部分。农业是封建社会最大的生产门类,农民在民众中所占数量最多。工民是民众中从事手工业生产的部分,即手工业工人。商民是民众中从事商品交换的部分,也就是商人。民众构成封建国家所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
民众为封建国家承担田租、赋税与徭役等义务。田租按亩缴纳粟与稻等农产品。赋税按户口缴纳布与帛等手工业产品。徭役的对象是成年男性劳动力,分为力役与兵役两种。力役用于营建工程,兵役用于作战。民众为封建国家提供人力、物力与财力资源。
民众组织主要有三种。第一,血缘组织。血缘组织以家庭为单位,由若干个家庭组成家族。血缘组织是民众组织中最基本的一种。第二,地域组织。同一个地域的民众结成村、庄、夼、疃。第三,行业组织。同一种行业的民众结成作坊或商栈。封建国家力图建立一套铁桶般严密的社会组织,来防止民众犯上作乱。
二、公共性: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本质属性
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呈横七纵五的立体结构模式。在横向上分为七个系统,自先至后依次排列:第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第二,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第三,人民政府的行政权;第四,人民军队的军事权;第五,人民法院的审判权;第六,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权;第七,人民政协的参议权。在这七个系统中,处于核心地位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中国共产党领导权与其他六个系统的权力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之间的关系。在纵向上分为五个层次,自上而下依次排列:第一,中央;第二,省(直辖市、自治区);第三,市(地区、自治州、盟);第四,县(市区、县级市、自治县、旗);第五,乡(镇)。上级国家权力统辖下级国家权力,下级国家权力服从上级国家权力,全部国家权力统一于中央。
公共性,这是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本质属性。它也是通过国家权力的归属、行使与宗旨三个要素来体现的。
1.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归属于人民
人民是我国唯一的权力之源。(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当代,我国人民主要包括工人、农民与知识分子三个部分。我国全体人民的全部权力的总和,构成人民权力。人民权力具有三个特征——最高性、最大性与唯一性。最高性,即不存在高于或同于人民权力的权力。最大性,即不存在大于或等于人民权力的权力。唯一性,即不存在同人民权力相并立的权力。在我国,任何权力都只能是人民权力的一部分。国家权力也是人民权力的一部分。
人民行使自己的权力,采取两种方式。第一种,直接行使。例如,人民对自己的合法财产,采取直接行使的方式。第二种,间接行使。在人民权力中,有一部分不是由人民直接行使,而由法定代理人来行使。例如,国家的矿藏、水流与森林为全体人民所有;但是,这种权力,人民中的任何一个成员都不能直接行使,而必须由法定代理人来行使。国家权力属于人民权力中人民采取间接行使方式的部分。
社会主义国家权力是人民权力的一部分,当然归属于人民。应当强调指出,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归属于人民总体,而不是归属于其中某一部分人,更不是归属于其中某一个人。在我国,任何个人,任何一部分人,都不能单独拥有国家权力。
2.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
人民既然间接行使国家权力,就需要委托自己的法定代理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法定代理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我国国家机关在横向上有中国共产党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军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政协七个系统,在纵向上有中央、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地区、自治州、盟)、县(市区、县级市、自治县、旗)、乡(镇)五个层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是在这七个系统、五个层次的国家机关中,担任职务、行使权力、执行公务的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双重身份。第一,个人身份。这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人民中的成员的身份。他们的这一重身份,与其他人民是一样的。第二,公务身份。这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的身份。这一重身份为他们所独有,而为其他人民所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法定代理人的法律身份,不是他们的个人身份,而是他们的公务身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权力,执行公务,只能以公务身份,而不能以个人身份。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有两种。第一,个人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个人身份所发生的行为,便是个人行为。个人行为依法发生,属于合法个人行为。个人行为违法发生,属于违法个人行为。违法个人行为需要承担个人法律责任。第二,公务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公务身份所发生的行为,便是公务行为。公务行为依法发生,属于合法公务行为。公务行为违法发生,属于违法公务行为。违法公务行为需要承担公务法律责任。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中,只有合法公务行为才具有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代理人的法律效力。违法公务行为不具有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代理人的法律效力。个人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不具有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代理人的法律效力。
3.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宗旨是为人民谋利益
为人民谋利益,在地域上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为全国人民谋利益;第二,为部分地域人民谋利益。一般说来,中央级国家权力为全国人民谋利益;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国家权力为本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谋利益,市(地区、自治州、盟)级国家权力为本市(地区、自治州、盟)人民谋利益,县(市区、县级市、自治县、旗)级国家权力为本县(市区、县级市、自治县、旗)人民谋利益,乡(镇)级国家权力为本乡(镇)人民谋利益。
为全国人民谋利益与为部分地域人民谋利益,共同构成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宗旨。
三、以“服务—接受服务”取代“管治—受管治”
如何对待人民群众,这是国家权力的根本问题。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权力从根本上否定封建国家权力,就是以“服务—接受服务”取代“管治—受管治”。
1.封建国家权力的社会关系模式是“管治—受管治”
封建国家权力所包含的社会关系,是皇帝、官员与民众三者之间的关系。这三者关系细分为三种:第一,皇帝与官员之间的关系;第二,官员与民众之间的关系;第三,皇帝与民众之间的关系。
皇帝与官员之间有两重关系。第一,从封建国家权力的归属与行使之间的关系来说,国家权力归属于皇帝,官员为皇帝代理行使国家权力,皇帝与官员的关系是权力的归属与代理行使之间的关系。皇帝通过官员实现自己的管治意志,官员根据皇帝的意志实施管治,双方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第二,从封建国家权力行使的内部关系来说,皇帝直接行使的部分高于官员代理行使的部分,皇帝与官员的关系是最高级行使与其他各级行使之间的关系。皇帝的管治指令由各级官员分别执行,各级官员分别执行皇帝的管治指令,双方的根本利益也是一致的。可见,皇帝与官员之间的两重关系,都是建立在双方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之上的。
官员行使封建国家权力,对民众实施管治,官员与民众之间的关系是权力的管治与受管治的关系。官员对民众实施管治,民众受官员的管治,双方的根本利益是相对立的。可见,官员与民众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根本利益相对立的基础之上的。
皇帝与民众之间的关系也是权力的管治与受管治之间的关系。不过,皇帝对民众的管治意志,基本上是通过官员来实现的。皇帝对民众的管治是间接的管治,官员对民众的管治是直接的管治,两者形式有异,实质相同。可见,皇帝与民众之间的关系也是建立在双方根本利益相对立的基础之上的。
封建国家权力所包含的皇帝、官员与民众之间的三者关系,集中起来,明确地划分为根本利益相对立的两条阵线。皇帝与官员为一方,构成管治阵线;民众为一方,构成受管治阵线。“管治—受管治”,这是封建国家权力中的社会关系模式。
2.“管治—受管治”模式的矛盾基因是对抗性的
在“管治—受管治”模式的社会关系中,管治阵线与受管治阵线之间的根本利益相对立,构成对抗性矛盾。
管治阵线与受管治阵线之间对抗性矛盾的发展过程,一般分为两个时期。第一,潜伏期。从表现上看,两条阵线之间的关系比较缓和,但是矛盾与冲突正在发生量的积累,其必然结果便是爆发期或迟或早总有一天要到来。第二,爆发期。矛盾与冲突达到白炽化的程度,以某一偶然性事件为导火线,突然在某一时刻、某一地点爆发出来,量的积累转变为质的飞跃,受管治阵线举行大规模的反抗,管治阵线则进行大规模的镇压。这种对抗的主要形式是农民战争。结局无非是两种。一种是管治阵线把受管治阵线的反抗镇压下去,原有朝代延续,对抗重新回到潜伏期。另一种是受管治阵线把管治阵线推翻,旧的朝代覆灭,新的朝代建立,对抗也重新回到潜伏期。潜伏—爆发—再潜伏—再爆发,这样反复循回,交替出现,进行了数百次。
从根本上说,“管治—受管制”模式中的矛盾的对抗性,是为封建国家权力的私有性所决定的。对抗性矛盾是“管治—受管制”模式的社会关系基因。任何一个封建国家权力,都不能长久地存在,都不能逃脱对抗性矛盾的潜伏与爆发的交替循回的故辙,原因就在这里。以10个统一朝代的封建国家权力而言,50年内垮台的3个,秦朝14年,隋朝28年,西晋36年;100年内垮台的1个,元朝89年;200年内垮台的2个,北宋166年,东汉195年;300年内垮台的4个,西汉206年,清朝267年,明朝276年,唐朝289年。最短14年,最长也只有289年。至于分裂时期各朝代的国家权力,垮台更快,有的简直是昙花一现,在对抗性矛盾中垮台,这是封建国家权力无法根治的绝症。各个朝代都不乏具有卓识灼见的谋臣策士,但是,在这一绝症面前谁都无能为力,一筹莫展。
3.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社会关系模式是“服务—接受服务”
社会主义国家权力既归属于人民,又为人民谋利益。因此,社会主义国家权力所包含的社会关系只有一种,这就是人民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两者之间的关系。
人民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两个环节上发生关系:第一,国家权力的归属与行使;第二,国家权力的行使与宗旨。在第一个环节中,国家权力归属于人民,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理行使,人民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是国家权力的归属与行使之间的关系,两者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第二个环节中,国家权力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为人民谋利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人民之间的关系是服务与接受服务之间的关系,两者之间的根本利益也是一致的。可见,在这两个环节上,两者之间的根本利益都是一致的。人民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之上的。
社会主义国家权力所包含的社会关系不存在根本利益相对立的两条阵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人民委托,为人民服务,人民则接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服务—接受服务”,这是社会主义国家权力中的社会关系模式。
从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本质上说,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公仆。公仆对主人只能服务,不能管治。公仆对各行各业依法进行管理,这是为人民服务的一种形式。公仆对各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进行惩治,这也是为人民服务的一种形式。
4.“服务—接受服务”模式的矛盾基因是非对抗性的
在任何事物中,矛盾都是普遍存在的。“服务—接受服务”模式中的社会关系也存在着矛盾;但是,服务与接受服务之间的根本利益一致,构成非对抗性矛盾。
从根本上说,“服务—接受服务”模式中的矛盾的非对抗性,是为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公共性所决定的。非对抗性矛盾是“服务—接受服务”模式的社会关系基因。
“服务—接受服务”模式中社会关系的非对抗性矛盾,是通过调整关系的方式来解决的。在调整关系中,人民既是出发点,又是归宿点,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是主体。调整人民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何不负人民的重托,运用权力更好地为人民谋利益。围绕着人民这个中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调整—调整—再调整,这样永无止境地进行下去;而每次调整,都把人民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升华到一个新的高度。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权力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在上层建筑中,国家权力不是处于一般地位,而是处于核心地位;国家权力对上层建筑的其他部分起着支配作用。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所决定,同时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最直接、最集中的部分是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决定着国家的命运。以“服务—接受服务”取代“管治—受管治”,这是我国长治久安的根本大计。“服务—接受服务”模式要求正确地认识与对待国家权力:公共性是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本质属性;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归属于人民;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法定代理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公务身份依法发生公务行为;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唯一宗旨是为人民谋利益。“服务—接受服务”模式不允许公权私用行为。公权私用行为就是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个人捞取好处,或为与个人利益相关的一帮一伙捞取好处。公权私用行为把为人民谋公利变成为个人或个人帮伙谋私利,败坏国家权力的崇高形象,降低人民群众对国家权力的信赖感。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彻底地更新观念:国家权力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不能用来向人民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