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制度创新_农民论文

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问题与制度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创新论文,农业产业化经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农业产业化:作为一种契约型组织所存在的问题

作为一种契约型组织,农业产业化的效率来源于契约的完备性和组织内部结构的变化。契约的制定和执行,取决于市场的完备性。然而,由于现实中市场的不完备性,契约不完备性的出现也就在所难免。契约的不完备性必然会导致“两个愿意交换产权的主体所达成的合意”[1](p.233)不能实现。在双方所进行的多次博弈中,组织的运行效率就会遭到某种程度的损失。契约的非完备性对农业产业化组织运行效率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签约双方地位的非对等性

在“公司+农户”这种产业化组织中,公司与农户在地位上显然不平等。作为“龙头”的公司,无论从哪一方面讲,其实力都要强于农户。公司所拥有的决策系统、组织系统、完善的市场营销系统以及与政府及其官员打交道的能力,决定了它在与农户交易中处于优势地位;大多数农户市场经济意识淡漠,经营规模小且高度分散,其资金、技术力量薄弱,捕捉市场信息的能力差,评估和辨别信息的能力也低,又缺乏相应的组织作依托,这就导致了农户在与公司的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事实上,公司成了农户生产和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协调者和组织者。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农户与公司订立契约时,处于强势地位的公司的意志就成为事实上占主导地位的意志,从而造成农户部分权益的丧失。

(二)契约本身的非完善性

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由于受自然力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因此,农产品的产出水平具有很大的波动性。农产品交易总量不断地发生变化,使得交易的不确定性增加,农业经营的市场风险也随之加大。在农业产业化组织中,公司凭借其经济实力和对市场行情较为准确的把握,将从市场捕捉到的各种信息进行综合整理,制订出生产计划,然后以契约的形式分解给农户,农户按此生产、交售农产品,公司按契约收购农产品并提供相应的服务,从而使交易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但是,由于我国农业生产过程的可控性程度极低,不确定性和风险程度很高,从而使产业化组织对农户参与市场的“交易费用”的节约有限,组织内部隐含着极高的协调管理成本;同时公司对农户生产经营的过程和结果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计量,一旦农产品的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利益受损超出一方的承受能力时,契约双方就需要进行重新谈判和缔约,产业组织的运作成本就相应提高。当这种企业成本超出市场交易的成本时,产业化组织的解体也就在所难免了。

(三)契约执行过程中的败德问题

败德问题以两种面貌出现:一是投机取巧行为;二是合同签订后的机会主义行为[2](p.207)。这些行为直接影响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运行效率。公司与农户要建立什么样的契约组织完全取决于双方设立的目标。而事实上,公司与农户的目标函数是不同的。作为“龙头”企业的公司,是独立于农户之外的另一个利益主体,他们与农户建立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根本目的在于降低原材料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而对农户来说,与公司建立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解决自身农产品的销售问题,增加收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的经营目标决定了只有在对公司经营有利的条件下,它们才与农户发生交易行为,并为农户提供相应的服务。当其经营发生困难时,一些公司常常不顾农民利益,甚至有意转嫁风险给农民。这样,农户不仅不能分享农产品加工环节和销售环节的利益,还有可能丧失属于自己的部分应得的生产利益。

广大农户关心的主要是农产品的销售价格,而对这些农产品的加工、销售及其增值情况不予关注,一旦公司出现经营困难,或者市场价格高于合同价格,他们就可能把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卖给其他公司。这样,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契约结合就只能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外部结合。因此,败德问题就必然存在,这使得公司与农户双方总是根据自己的利益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和行为约束机制,农业产业化组织的运行效率必将受到影响。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制度安排

现有“龙头+农户”这种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契约安排,其主要的目的是公司和农户通过一定的市场契约联结起来以实现各自的目标。但是,市场的不确定性以及风险使交易双方产生机会主义的动机和行为,从而导致契约的不稳定。要解决这一问题,不可能通过建立一个完备的契约来解决,而只能通过契约的完善来改进现有的制度安排。

(一)一种新契约安排的产生

新制度经济学家在研究机会主义产生的原因时发现,机会主义是依靠市场协议来组织生产所造成的一种成本。如果某些环境更容易产生机会主义行为,企业也就更倾向于实行“生产的纵向一体化”[3](pp.199—213)。因此,以企业交易来取代市场交易就被看作是解决机会主义行为的有效手段。但是,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将众多分散的农户完全纳入到“龙头”公司,使其变为公司的雇员,虽然可以解决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但为此而带来的交易成本会远远超出由机会主义行为带来的成本。同时,从资产专用性水平看,当分散的农户必须和相对较大的加工农产品的公司谈判价格时,收成的易腐性使相对弱小的农户处于讨价还价的不利地位。农户害怕在谈判的过程中会遇到无理讨价,需要一种相反的力量来消除这种害怕,而通过将分散的农户向下游或上游整合进而形成一个合作社可以产生这种力量。于是,在现实中“龙头+农户”就演变成了“龙头+合作社(中介)+农户”。

(二)主要的制度优势

1.合作社能够对分散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 由于单个农户的行为处于合作社成员的直接监督之下,合作社或其他中介组织从长远利益出发,一般会主动对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予以及时阻止。

2.合作社或其他中介组织的存在,会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 在新的契约安排中,龙头企业只需要与合作社或其他中介组织签订合同,由一方(“龙头”企业)对多方(分散的农户)演变到由一方(“龙头”企业)对一方(合作社或中介组织),简化了合同履行的对象和线路,降低了风险值,监督起来也比较容易。而合作社或中介组织与农户之间可以利用相互之间的信息了解予以更直接更有效的监督,而且合同数量还大大减少,这些都有利于节约签约、执行和监督契约的成本。此外,这种新的契约方式能使农户通过合作组织来提高谈判能力,争取收益的最大化。

3.可以有效地降低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加入WTO之后,我国农产品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产品缺乏统一标准,其中主要是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标准。现行的生产方式尽管由龙头企业提供统一的品种,但在生产管理过程中,由于生产过程很难控制,导致产品在品质以及外形上都不够统一,从而在国际贸易中经常遭受退单,给企业、农户都带来了极大的损失。要改变这种现状,就必须改变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农户分散作业的方式。农民可以将其承包的土地以入股的方式成为合作制中的一员,同时又以被雇用的方式投入劳动,这样就可以按照标准化的作业方式统一生产,规避市场风险。

4.借助合作社组织可以增加农户在产业化经营中的收益。 “龙头+农户”的经营方式是通过解决农产品的销售问题而使农民获得收益,但是同时又将农民排斥在利润分享机制之外;利用合作制的机制,农民则可以参与利润的分享,实现利润的二次分配,从而使农民收入得到较快增长。

(三)主要的制度缺陷

合作制一直是农业发展中的理想制度选择。但撇开中国20世纪50年代末期的合作化运动不谈,即使是按照传统的国际合作社原则建立起来的合作社在现实中也面临严峻的挑战。瑞典学者尼尔森(Jerker Nilsson)认为:“传统合作社原则中的有些内容已成为限制合作社本身发展的因素,导致了合作社制度的低效和无效。”[4](pp.32—38)例如,有关资本报酬有限的原则,使得大多数农民不愿向合作社投资,造成合作社资金来源困难;一人一票和目标一致性原则,迫使少数有效率的大农场服从多数无效率的小农场的意见,导致决策不合理,社员权利与风险责任的不对称,助长了内部机会主义和搭便车行为;成员开放原则使得合作社无法按照经济有效的规模组织生产,为了向所有社员提供充足的服务,经常出现设施投资过大,生产超过市场需求的情况;公共积累不可分割原则,使得合作社的公共积累越多,不可分割的集体资产比重越大,脱离社员控制和监督的财产也就越多,合作社与社员的距离也越远,使社员不再关心合作社的发展。

为了增强市场竞争力,并适应农业一体化发展的需要,国外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基本趋势是引入股份制,形成股份制合作社。

在美国,新一代农民合作社的特征也显示出它与传统的合作社已经有了很大的区别,它更接近于普通股份制企业,但仍保持了合作社的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它不仅仅是投资者所有的企业,而且同时是服务对象——农业生产者所有的企业,即投资者与服务对象的身份统一。第二,合作社成员的持股额,与农产品的交售配额相互挂钩,两者的比例一定。第三,“普通股份制企业中往往有一个或几个股东处于控股地位,而新一代农民合作社不允许少数人控股局面的形成。”[4](pp.32—38)

西方国家在合作制中引入股份制的主要原因,是为了筹集企业建设和发展所需可靠的长期使用资金,先是死股制,然后向社会发行股票,征集社会股份,从而形成股份制合作社。

三、股份合作制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制度优势

(一)降低交易成本

在现有农业产业化运作的模式中,股份合作制的经营机制以及利益分配机制都已得到了充分的运用。在现有的合作经济组织中,其中主要是依托于政府各职能部门或隶属于“龙头”企业的合作经济组织面临着几乎同样的问题:契约的不稳定性以及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因此,从组织形式创新的角度出发,必须寻找一种将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紧密结合的组织形式。从目前看,股份合作制不失为一种较为理想的制度选择。在具体的做法上,“龙头”企业吸收农户入股,或由企业发起与农户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将“龙头”企业与农户以资产为纽带联结起来,使双方利益趋于一致,就可以大大减少农业产业化运作中的运行成本,包括谈判成本、协商成本、执行成本等。与合作制相比,股份合作制的交易成本更低(见图1)。实际上,这种运行方式确实是有成效的。股份合作制把股份制与合作制两者的优势融于一体。新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按公司治理结构引入部分入股农户代表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使之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实施监督,从而维护农户的利益。此外,可以加大合作社的资本积累和培养大户,且保护资产价值的相对稳定,这样做,可以使合作社、大户在遇到诉讼时有足够的资产,从而有效地克服他们的机会主义行为。

图1 企业组织形式与交易成本的关系

(二)促进公司和农户增加资产专用性投资,稳定契约

所谓专用性资产,是指为特定交易或协约服务而投入的资产,它与通用性资产有很大的区别。通用性资产可以很方便地转移到其他交易中去,或能方便地处理掉,同时不会引起经济价值的重大损失。“专用性投资是信誉的物质支撑,又是长久合作关系的重要依托”[5](p.68),这是威廉姆森所强调的。 将股份合作制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了企业和农户增加资产专用性投资,增强了公司与农户彼此间的依赖性。

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要使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契约关系稳定并且发展,增加专用性资产的投入是一个较为有效的举措。而事实上,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趋势来看,无论是企业还是农户都具备这种投资的条件和可能。对农户来说,农业生产前的资金投入,或者将土地折价入股或者直接以资金入股,都是专用性资产的投入。

企业进行专用性投资的种类则较多,诸如公司在农户生产产品之前便投入良种、化肥、种畜、农机、技术或者不可回收的资金等。例如,由“龙头”企业投资建立工厂,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这种投资,既可以提高农副产品的附加价值,为双方创造更大的剩余,同时,又可以作为“龙头”企业对农户予以承诺。而对专用性资产投资来说,从一开始就是以双方或多方的合作为依托的,一旦企业既进行销售,又投资办厂进行农副产品加工,契约的稳定性便会大大加强。当契约双方实行了专用性资产投入时,双方会出现相互“套牢”的状况,退出的成本极高。

因此,通过公司与农户双方专用性资产投资,可以降低组织内部的协调成本,提高双方契约安排的稳定及组织运作的效率。

(三)股份合作制的治理结构有助于降低组织成本

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在契约签订之后讨价还价的地位依赖于组织环境,也就是治理结构。当资产专用性程度降低时,市场治理被提倡,因为它将防止公司内交易的行政费用。当资产专用性水平增加时,市场交易就变得有问题,纵向一体化具有吸引力。图2总结了这些结果,资产专用性水平k在横坐标轴上,组织治理成本在纵坐标轴上。三种治理结构的成本作为资产专用性水平的函数被描述。M(k)代表市场治理的成本,H(k)是科层的治理成本(也就是纵向一体化或公司内部的交易),X(k)代表一些混合组织的成本。交易成本经济学决定治理结构是最小化(交易)成本的选择。图表暗示对于资产专用性水平低的项目来说,可预期其交易将通过市场进行。当资产专用性水平居中时,作为交易模式的混合组织被选择。最后,对于较高的资产专用性水平,可以采用科层治理结构。

图2 组织形式与资产专用性的关系

(四)可以减少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龙头企业和农户各自以其拥有的资金、技术、土地、劳动等生产要素入股创造了具有多种产权结构形式的经济组织。从资产专用性的角度来说,这一组织形式的创新在于:龙头企业与农户通过资本与劳动的结合解决了现有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通过资产的专用解决了契约的不稳定问题;当然,另一方面也解决了现实中合作经济组织普遍存在的资金短缺问题。

四、基本结论

目前正在推进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了我国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正在形成中的产业化经营组织联结着越来越多的农户,这不仅仅是经营方式的转变,而且是产业组织形式的演变。产业化经营组织把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衔接为一体,形成有机结合并相互促进的组织机制,这是解决农业规模经济和千家万户的农户进入市场、加快农村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化协作,提高农业经济效益的组织支撑和制度保障。

组织作为约束人们相互行为的规范,是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受共同意志约束的个体的集合。同时,组织又是个体或个体集合之间的一种稳定交易模式,它的功能在于在不确定条件下有效协调两个部分之间的交易。组织的存在正是因为在一定的条件下可提供更低的交易费用[6](pp.1—19)。农村经济组织的改善和创新即在于提高生产率、增加商品产出,保证交易的秩序和双方(或多方)利益的协调;其改善和创新的路径也在于不断修补组织缺陷、降低交易风险和交易费用;改善和创新的目的是为了更新组织系统并使之制度化,以提高交易框架的有效性,即交易规则的稳定性和实现交易的完整性。就农村经济组织来说,一方是分散的、专业化的农副产品生产者,另一方是相对集中的、拥有深加工能力和完善销售渠道的企业;农副产品的市场需求广泛,而带动农民进入市场则需要有竞争力的企业或中介组织;农业经营是一个产业链,链条中的稳定交易实际上是寻求相互合作、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联合行动。

不管是国外合作制的发展中引入股份制,还是股份合作制在中国农村的进一步创新,事实上都意味着单一的合作制并不适应今天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局面,而由政府来主导也不现实。要让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农产品的加工、销售领域,进一步参与农业利润的分配,借助股份合作制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选择。而要让股份合作制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进一步发挥作用,以下几点是值得特别关注的:

(一)通过股份制的利益机制联结农民,通过合作机制改变农民的弱势地位

组建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改变单个农民在市场化、国际化竞争条件下的弱势地位,通过产业链条的前伸后延使农民获取更多的利益。股份合作制中的合作制能满足前者的要求,而股份制能满足后者的要求。现实中,龙头企业吸收农户入股,或由企业发起与农户共建股份合作制是一种有益的探索。新组建的股份合作制按公司治理结构引入部分入股农户代表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使之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实施监督,从而更好地维护农户的利益。但是,要让农民加入这一组织仍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只有让它成为真正“民办、民管、民受益”的组织,才会吸引更多的农民加入,从而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覆盖率,并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进一步发挥作用。

作为联结龙头企业和农户的一个有效载体,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要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进一步发挥作用,需要正确处理好政府、企业、农户之间的关系。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市场行为,不是政府行为。“龙头”企业和参与农户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是产业化发展的动力,政府支持和推动是它发展的助力。它的发展速度和规模,归根到底取决于市场需求拉动,而不取决于外力推动。政府在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中扮演着支持者、宏观调控者、公共服务者的重要角色,起着支持、引导、协调、服务和规范的作用,着重为多元化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同时,有必要从政策支持、服务与条件支持、法律保护等方面加大政府对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和保护力度。如在财政、信贷、工商等方面给予优先与优惠等;同时在外部环境上提供相关支持,如提供国内外农业发展和农产品竞争的各种相关信息,进一步搞好农业水利设施、道路、通讯、农村电网等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加快农产品市场培育等。

(二)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运行机制,深化制度创新

在组织机构上,要健全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管理机构,进一步明确其权利、责任。在经营管理上,可以采用委托——代理方式,即可以聘任生产技术及管理人员,具体执行董事会的决策;也可以由一个股东或一部分股东承包经营,或者由非股东承包经营,董事会与经营者订立承包合同,确定上交利润基数和农业企业的保值增值要求,生产经营则由承包者负责。这种经营机制较合作制对主要经营人员能产生更多的激励,因为主要经营者既是农业企业的实际控制者,同时也是企业剩余的占有者,两者的一致,使董事会的监督成本降低。在收益分配上,通过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办法:一般按劳分配获得的是固定合同收入,按股分红则是在扣除一定积累之后再在股东之间进行的分配。同时,股份合作制极其明确的盈利目标使其比合作制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竞争要求。

(三)重塑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关系,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一方面需要借助股份合作制的利益机制将“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另一方面需要借助于声誉机制和资产专用性投资机制,声誉是一项价值很高的专用性资产,在声誉机制起作用的前提下,任何短期的机会主义行为都会受到一定的抑制。而资产专用性投资能稳定“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契约关系。

(四)农业产业化领域将成为股份合作制发展的适宜领域

股份合作制的制度特征使其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中不可或缺的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与农业产业化的有效结合,一方面解决了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一系列问题,另一方面也确立了股份合作制今后发展的基本趋势。

总之,股份合作制的发展与农业产业化的推进是一个相互影响、相互推进的过程,进一步发展股份合作制所采取的相关政策,其结果势必加速农业产业化的进程,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

标签:;  ;  ;  ;  ;  ;  ;  ;  ;  ;  ;  ;  ;  ;  

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制度创新_农民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