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经验 大胆创新——中国法律史学会2000年学术年会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史学论文,年会论文,总结经验论文,中国法律论文,大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2001)02-0136-02
中国法律史学会2000年学术年会于2000年10月19-25日在合肥安徽大学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百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了这次研讨会。会议主题是“新世纪法律史学”。与会者在总结中国法律史学一个世纪的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就法律史学新方法、新观点、新材料及法律史的教学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对新世纪法律史学的发展方向提出了一些具有前瞻性的预测。
与会者认为,中国法律史学自清末延生至今大体走过了一个世纪的历程。在一个世纪的研究历程中,通过几代法律史学者的共同努力,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触角已经深入到民法、诉讼法、行政法等各部门法制史以及法思想史、法文化史、法社会学史等各个方面;涌现了一大批有影响的学术成果。特别是在过去的五年中,中国法律制度史的研究领域进一步扩大,对先秦法制的研究取得了历史性突破;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除继续发挥先秦法律思想研究的优势外,对法治思想、宪政思想也有深入的研究;中华法系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课题研究进展很快;法律文献的整理、考证也取得了新的进展,一些重要的法律典籍经精心整理点校后出版。
当然,百年中国法律史学研究中尚存一些不足之处。20世纪前50年的中国法律史研究,人数寥寥,成果甚少。新中国成立后,囿于苏联法学界的影响,曾长期将“国家与法”的历史综议而论,致使中国法律史学的独立品格、科学精神几乎丧失殆尽。改革开放以来,法律史学界开始关心和研究法律史学自身存在的问题,但讨论的重点是中国近代尤其是清末民初的法律史学,对1949年以后法律史学的境遇则重视不够。有学者指出,既成的中国法制史著作在如何看待法律史方面至少有两点理论失误:一是沿袭“暴秦”之类的成见,对某些朝代作全面的、根本的否定,而不是放在历史发展的轨道上作历史唯物主义的考察;二是以朝代为单元、依朝代兴衰为线索评述法制变化,而没有依社会发展规律对法制变化作科学的考察。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法律史著述明显地经历了“应急”和“复述”两个阶段,因而不免留下了资料不全、语焉不详的缺失。目前,研究制度的学者和研究思想的学者各自都忽视了思想与制度之间的内在关联;也有许多资料(譬如一些“符号性”及“仪式性”的东西——衙门布局、庭审仪式、刑场布置等等)尚未真正进入法律文化史研究的视野;任何历史记载都有“偏见”存在,因此我们运用史料必须保持一种批判的态度,然而在以往的研究中,学者们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另有学者对近年来法律史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作出了“四化”和“四多、四少”的概括:“四化”,即科学成果教材化、学术队伍年轻化、研究成果老化、研究方法政治化;“四多、四少”,即成果多而精品少、人员多而大师少、教材雷同多而创新少、论多而史少。因此,对于法律史研究者来说,21世纪的历程还很艰难,研究理念、研究视里、研究手段等方面的危机与挑战仍然存在,惟有正视危机,敢于迎接挑战,方能有所突破,不断推出新成果。
与会者主要围绕以下几个问题展望了21世纪的中国法律史学:
(1)研究任务 法律史学的首要任务就是整理和解释法律传统,弄清一以贯之的法律传统的内涵及其根源。这就需要我们首先做好历史考据和根源挖掘工作。历史考据——史料辨析与文献整理,这是中国法律史“现象”(史实)研究的基础;历史现象背后的“根源”的挖掘,也是中国法律史研究不可或缺的一个中介层次,是整个学科体系不断完善的前提条件。那种“以论代史”而不重视史料的挖掘、整理和利用的研究范式不应再成为新世纪中国法律史学的研究范式。当然,法律史研究毕竟不能到此为止,对法律意义的追问和诠释,才是中国法律史研究的真正宗旨与最高境界。这里的“意义”可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历史文本的意义;二是历史文本与我们当下生存境遇关联的意义。对意义的理解和解释必须遵循两个基本准则;其一,尽量全面考虑各种文本之间的相互关联;其二,对历史文本的意义以及历史与我们的关联的意义进行不断的反省和批判。
(2)研究背景 21世纪的中国法律史研究应该关注现代化、全球化和后现代化思潮对法律史学研究的影响,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工具,科学总结中外法制历史经验,通过比较和借鉴世界各国法律史发展和当代法制建设状况,重新认识和评价自己本民族的法律文化。
(3)研究视野 中国法律史学的研究对象应从单一化走向复合化,即法制度史与法思想史结合、历史与现实结合、法律通史与部门法史结合、理论上的法与实践的法结合;同时应广泛开展法社会学史、法民俗学史、区域法律史、中外比较法制史等方面的研究,进一步拓宽研究领域。
(4)研究内容 有学者指出,未来法律史学的进一步繁荣将表现为中华法系和中国法制类型的研究、中国法律精神和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文本法律之外的制度与习惯的研究、宪政历史的研究、少数民族法律史的研究,等等。另有学者指出,研究中国法制史,应以“法律史是人类解放自身的历史”的观点为理论指导,如实论定中国法制发展中的重点特色,即吏民兼治而以治吏为主,赏罚并行而以激励为先,律例并行而常以例破律,从而重新认识中华法系的地位和作用,破除西方中心主义的偏见,重新探讨制度法律文化、心态法律文化、行为法律文化、物态法律文化和主体法律文化,进而创建适合转型期中国国情的“中华发展法系”。
(5)研究方法 有学者指出,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方法虽然带有普遍性,如比较、考证、解释之类的方法,也有语境性,中国传统法律拥有一套独特的命题、范畴、概念、术语,故而不加批判地“挪用”西方法律的那套东西以研究中国法律史,其合理性与有效性都是值得认真考虑的。还有学者指出,研究方法应从简单化走向多样化,即努力营造学术自由氛围,提倡、鼓励、保护用不同的理论和方法,诸如比较的方法或法理学、社会学、历史学、文化学、解释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研究。另有学者指出,方法论不是万能的。方法论的运用会受到资料、研究对象、统治阶层的意识、社会功利、学说思潮等外部因素的制约,因此我们要尽可能避免这些制约因素,选择最佳的方法进行研究。学者的素质(学者的治学态度、学者的知识结构、学者的逻辑思维方式等)也与方法论有着非常重要的关系。因此,进一步提高学者的素质、推进方法论的研究,是法律史学科繁荣与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法律史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
此外,有学者还探讨了中国法律史学的科学精神问题,认为,科学精神是法律史学的核心结构。中国法律史学要使自己具有真正的科学属性,除要建立一套适宜自己的学术规范、具备自己共同的“范式”外,还须关注社会科学学的研究,以尽快建立一套自己的成果评价标准,满足学科自身多年大量涌现的成果的评定与考量的需要。只要中国法律史学将人的价值的实现和人格的提升放在首位,定可重构科学精神。还有学者就清末新式法学教育在中国法学教育近代化中所积累的经验、中国近代法治观的形成及其特色、中国古代的调处制度及其影响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