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主银行体系及企业与银行关系市场化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银行论文,日本论文,体系论文,关系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日本主银行体系的形成与特点
主银行体系是日本企业与银行关系发展中的一个显著特点。所谓主银行体系,就是一两家银行与企业保持着密切而长期的联系,这一两家银行与企业拥有常常是互惠的股本所有权并提供债务资本。
在日本经济发展过程中,主银行深深涉足于其关联公司的经营事务中,由于主银行对关联公司的稳定的信贷关系和资本参与,它往往要求关联公司经常地公开详细的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计划。对于主银行来说,必要时将要求公司修改这些计划并作为继续提供稀缺性资本的条件。尽管80年代以来日本公司融资方向部分地由银行转向证券市场从而使主体地位有所削弱,但是,目前主银行仍然保持其对大公司及其附属企业的最大资本提供者的地位。
日本主银行对于大公司尤其是公众持股的上市公司的发展所扮演的角色及发挥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最大的公司债权人。日本在战后经济发展的初期, 工业公司的自我金融能力低下,银行信贷在公司资本来源中占居主导地位。所谓“自有金融能力”,是指企业的自身储蓄(包括未分配的利润和折旧)满足公司投资需求的能力。50年代,日本公司的自有金融能力不到60%,而美国和前联邦德国达80%以上。一般说来,对于自有金融能力不能满足的投资需求,公司可以通过直接融资、间接融资或赊购方式进行筹措。由于较之欧美国家,日本证券市场长期落后,各个企业不得不主要靠银行的间接融资。1956-1960年,公司向银行的借款占全部资金来源的72.3%,1961-1965年为75%,1966-1970年上升到85.5%,1971- 1975年高达89.5%。整个80年代及90年代初,这一比例有所下降,但主银行作为公司的最大债权人地位并未动摇。
2.股权持有者。在英美等国, 除了象风险投资这样的特别业务外,银行一般不长期持有客户企业的股票。但日本则不同,政府对银行持有公司股票限制较少。主银行往往是关联公司最大的股东之一,据资料表明,日本公司的主银行排在公司五大股东之列的约占72%,排在一、二位的占39%。在日本上市公司中主银行既是最大贷款者,同时又是最大股东的占57%,往往无可争辩地成为公司最大的左右力量。
3.人事参与。在欧美各国, 机构持股者往往向公司派遣外部董事。而日本则不同,日本主银行为了保持与公司的稳定的经济联系,一般都向公司派遣内部董事,即这些董事都是支薪主管人员。
据资料,在日本上市公司中,来自银行的董事占5.3%, 来自银行的董事会主席、副主席、总裁分别占6.3%、10.2%和6.3%。对于银行来说,人事参与的目的主要是:(1)分担公司的业务风险, 银行向公司派驻的都是与公司经营业务有关的专业人员,这样有助于加强公司的业务管理尤其是风险管理。(2)获得第一手信息。 派遣管理人员的另一重要目的在于了解公司决策的过程,并不是要获取公司的各种一般性财务报表,而是要获取“第一手的信息”,即预先信息或比公众所知更详尽的信息。这些信息对于银行来说,在业务上有使用价值,同时为承担企业违约风险所必需。(3)确保派遣者的职位, 以加强对公司发展战略制订与实施的控制。对于公司来说,吸收主银行人员充任高级主管,有以下好处,一是取得银行对公司的认同和信任,以保证公司持续获得信贷资金;二是保障专业人才的供给,以不断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三是不断获得必要的金融信息,以便及时修订公司发展战略和策略。
4.综合往来。日本的主银行在重组公司、 解决纠纷以及将一家新企业提升为客户公司并协调客户公司之间的关系方面,常常发挥着重要作用。主银行在对关联公司的业务参与在解决公司财务困境时最为突出。如日本兴业银行(IBI )的作用在整个日本现代企业史上一直特别重要,它推动了一些著名企业如尼桑汽车、山一证券、科桑化学等公司的重组、调整与转变。银行帮助公司重组措施可以是温和的,如帮助危机公司联系新客户等,也可能是激烈的,如注入新资本、进行资产重组,更换高级管理人员等。三菱银行就是采用这种措施来解救它的一些关联公司的,如关联企业赤井公司面临经济危机时,许多债权人欲收回债权,而三菱公司向赤井提供的贷款增加了四倍,并部分改组了赤井公司的领导系统。这些措施,稳定了其他债权人。在三菱银行坚定支持下,赤井的其他11家债权人放弃收回债权的要求,解救了赤井公司。另一个例子是,在幸神公司即将倒闭时,幸神公司的主银行第一劝业银行伸出了援助之手,自愿地承担偿还幸神对其他银行所有债务的责任,这实际上是单方面地把自己主要贷款者的权利放到次要地位,让其他贷款者权利优先安排。通过这样的措施,一方面使关联企业摆脱严重的困境,另一方面又加深了主银行对企业的参与程度。
二、企业与银行关系的市场化
1.融资:由单向选择到双向选择
日本企业对银行的依赖以及主银行体系的形成有着较远的历史背景。战前,三井、三菱、住友、安田四大财阀将银行内含在集团内,发挥着中心作用。由于形成了银行在顶端的企业集团,所以可以说强大的主银行体系已经在运转了。战后,财阀解体后的企业集团在改组的过程中,仍然以银行作为联结的纽带,并在企业集团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不过战后由于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发展,企业与银行的关系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特点。
从50年代初到70年代中期,是银行选择企业的时期。这一时期是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各企业积极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企业对外部资金供给具有高度依赖性。由于这一时期证券市场不发达,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以筹集资金遇到较大困难,于是企业筹资的主要渠道是银行贷款。1956年,全国银行的融资总额增至1165亿日元,60年代,企业外部资金的筹集占企业投资资金的76.1%,至70年代升到80.6%。由于这一时期融资较多,为了选择借贷对象,银行不得不加强了融资的审查和对企业的监督。所以这一时期是银行对企业的单向选择时期。
从70年代中期以来,日本资本市场结构发生了变化,证券市场日益成为资本市场的主体。尤其是80年代中期,日本金融市场向自由化发展,同时证券市场也实行了一些宽松政策,如放宽无担保可转换的公司债券的标准,银行可承担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等等。另一方面,企业尤其是大型公司和企业集团的高速发展,经济实力日益增强,企业投资中的自身积累比重在迅速提高。另外,在金融市场自由化过程中,银行利率较低,从而影响债券利率也较低。于是企业筹资面临着多样化选择:发行股票、发行债券或者向银行进行中长期融资。所以,企业投资中的银行贷款比重在迅速下降,银行不得不放松对企业贷款限制和审查制度。企业和银行的关系不仅体现在银行对企业单向选择,而且体现出企业和银行在市场化基础上的双向选择。进入90年代,这一趋势又有所加强。
2.股权:纵向参与到相互持有
法人、机构持股是日本公司产权安排的一大特征。不过,这一过程在不同时期也呈现出不同特点。
从战后到70年代中期,是法人机构持股上升阶段。战后财阀解体,与法人股票所有者有关的持股公司解体,股票持有分散化。持股公司解体后,所拥有的股票要转交给持股公司委员会,总额为181亿日元, 委员会依据经济民主化的观点,将这些股票优先卖给职员,一般个人,这一做法导致个人持股比率上升,到了50年代,日本经济复苏,政府不仅放松了对法人持股的限制,而且鼓励以产权联结为纽带的大型企业集团的发展,于是大企业在寻求系列化、集团化过程中,法人持股比例上升。尤其是企业集团、企业纵向一体化的发展,使得银行等机构也积极进行股权参与。银行持有企业股权70年代中期达到高峰。1974年3月末, 企业法人不同主体的持股比率如下:金融机构为19.1%,生命损害保险公司为16.2%,企业法人为22.8%,个人持股比率大幅度下降,金融机构持股率仅次于企业法人持股,占第二位。
自70年代中期以后,企业自身实力增强,不再单一接受银行股权参与,自身也积极向金融机构渗透。1987年,金融机构的增加股认购对象是:金融机构占25%,企业法人占39.6%。也就是说,在金融机构新增股份中,企业法人认购超过三分之一。这意味着银行与企业之间在市场化基础上的相互持股局面已经形成。
三、对我国的几点启示
日本主银行体系及企业与银行关系的变化对我国企业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具有以下借鉴意义:
1.银行——企业双向选择及资金商品化
近十几年来,我国企业与银行的关系发生了较大变化,但是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资金融通关系仍严重束缚银行和企业两方面的发展。以建设银行为例,建设银行总行截至1993 年4 月, 全行一般性存款已达3221亿元,其中企业存款达2105亿元。全行累计发行和代理发行各种证券864亿,其中发行国家投资债券120亿,代理发行中央级企业债券74亿,占同期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债券的70%以上。截至1992年底,全行利用存款和发放债券筹资的资金发放基本建设贷款1480亿元,技术改造贷款478亿元,流动资金贷款732亿元,重点参加国家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国民经济基础产业的一批重点项目和地方经济建设。从近几年的情况看,国家各专业银行都制订了支持大中型企业的各种条例。可以看出,专业银行对企业的资金支付尽管是以贷款形式进行,但其中相当部分保持着指令性、半指令性计划色彩。其结果,越来越多的企业无力或不愿按期还贷,专业银行与其说关心企业本金偿还,不如说更重视企业贷款利息的收回。现实中的企业信贷软约束与企业“受制于银行”,既损害了银行的利益,也同时损害了企业的利益,当然,最终是损害了银行和企业的同一“老板”——国家的利益。其问题的症结在于未能把资金真正作为商品来对待,从日本银行关系的发展看,银行历来是企业发展的主要资金供给者,无论是银行和企业的双向选择关系,还是银行对企业的控制和监督关系,其根本的基点是资金商品化。资金的商品化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市场配置社会资源主要是借助于资金这一特殊商品的流动和重组来实现的。
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重建银行与企业的关系就必须把银行与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来对待,对二者联结的纽带——资金作为商品来对待,真正实现双向选择。企业应有选择银行及其信贷方式的自主权,对主要借贷关系银行的依存关系是建立在市场化交易基础上,而非行政依附关系。企业不能借助行政力量吃银行的“大锅饭”。互利性、市场化也是建立银行与企业交易关系的基本准则。银行应具有选择企业的自主权,银行必须能够自主确定对企业的信贷条件,以保证自己贷款的质量。银行不仅要注重贷款利息的收回,也必须保障其本金的偿还。银行在具有贷款自主权的基础上,要独立承担贷款风险。这样,银行和企业才能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和互利性交易伙伴。
2.债务——股本转换:构建新型主银行体系
我国大多数企业自有资本(股东权益)率过低,而对银行负债率过高,一般都在50%-80%,有的高达90%以上。事实上,我国相当部分国有企业不可能全部偿还其银行贷款。解决企业对银行过度负债的可供选择的途径是实现债务——股本转换,通过转换,建立新型的主银行体系。参照日本主银行体系的经验,根据我国目前企业的现实情况,具体做法是:对于效益尚好,有发展前途的企业,核准企业的固定资产贷款和适当比例的流动资金贷款并考虑历年利息总和,一次性或部分直接转换为银行股权。银行按照持有股权比例,确立自己在企业董事会构成中的地位和对企业的人事参与程度,同时按比例获取股利收益。银行债权转换股权后不再要求企业偿还,但可以通过证券市场或产权交易市场转让股权。国有银行这部分股权最终属于国家,但国家只核准对银行的资金注入,只要求银行保证这部分资产的完整与增殖。对于企业来说,银行是自己的法人股东,与银行保持着股权关系,但与国家没有直接的财产关系。
这种债务与股本转换的好处表现在:一是彻底理顺了银行与企业的关系。对于企业来说,减少了债务负担,增加了股本,也就是提高了自有资本比率;同时增加了与银行的股权关系,可从银行得到更多的信息提供、贷款支持及管理人员支持;对银行来说,把贷款变成股权,认可了过去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既成事实,减少了企业破产的社会动荡和要素转换成本,同时增加了自身对企业渗透的可能性,以保证新的贷款的偿还。
当然,对于那些严重亏损、缺乏基本活力的企业,不应也不能强制企业实现债务转换。其出路只能是企业破产。作为第一债权人的银行事实上不可避免地承担其财产损失。这样,银行面临一个权衡选择:要么任其企业破产,损失大部分贷款,以期通过清算程序收回部分债权;要么同意企业债务——股本转换,以期通过企业改组、人事参与以拯救企业,保全自身经济权益。
3.问题的关键: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转换
商业银行,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以货币信用业务和综合金融服务为经营对象的综合性金融企业。按照这一规定,我国目前各专业银行距商业银行要求还相距甚远。目前我国银行与企业关系不符合市场经济规范的主要原因在于银行方面,即专业银行缺乏商业化特征。银行与企业新型关系构建从根本上要求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转变。转变后的商业银行应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商业银行是企业,它具有从事业务经营所需要的自有资本,按照商品经济原则和价值规律的要求依法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并以利润为最终经营目标;二是商业银行的经营对象——货币及信用业务同样具有商品属性,只不过以金融资产和负债所体现的贷款资金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三是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市场主体。之所以是特殊性的市场主体是因为金融市场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信息不对称市场。在银行与企业的双向选择中,由于银行与企业掌握金融信息的数量与质量的不对称性,往往银行居于垄断地位。这就要求政府对银行的监督较之工商企业更为严厉,以保证银行与企业建立和保持对等的市场交易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