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敏[1]2003年在《入世后中国企业并购环境与对策分析》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对外开放,中国企业将面临国际兵团的挑战,而进行战略性的产业整合有助于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占有一席之地。在这种情况下,以提高国际竞争力为主要目标的产业结构调整和组织结构调整将会以并购的形式大规模地展开。在入世的推动下,国内并购市场环境日益宽松,法律环境日益完善,政府和企业对并购重组意愿强烈,但同时也应认识到我们是在相当幼稚的并购水平上与跨国企业面对面较量。因此,研究并购现象在我国发展的现状与趋势,深入分析入世后我国企业并购的环境变化,发现目前存在的问题,努力寻求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对我国企业把握时机,迎接挑战,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全文共分叁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部分,全面介绍本文,阐明了其研究意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概述了国内外相关研究的状况。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章和第叁章,简单介绍了并购的概念,从六个不同的角度对并购作了分类,分别就并购产生的外因和内因,以及并购双方企业各自不同的动机出发分析了一般企业并购的动因;接着,以美国企业的并购发展为典型,回顾了国外企业并购的发展历程,分析了近几年国外企业并购的新特点、新趋势,提出了借鉴国外企业并购成功经验,走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并购之路。第叁部分,包括第四章和第五章,简单回顾了企业并购在中国的历史演变,分析了加入WTO一年多后中国企业并购环境变化。依次对加入WTO后,中国企业并购的动因与意义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中国目前的叁大并购主体,四种常用并购形式,五大并购特点,七大并购动向和四大并购趋势;然后,分别就政府、企业和中介机构在并购中的行为出发,分析了当前我国企业并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最后,特别对当前并购的两个热点问题——涉外并购(包括外资并购和中国企业的跨国并购)以及企业并购后全面整合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其中重点介绍外资并购的发展历程,并就其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以及相应的对策进行了分析。 最后,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研究展望。
杨培强[2]2002年在《跨国并购的动因、效应及策略研究》文中指出随着中国经济的日益国际化,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中国将在投资政策、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方面迈出更开放的步伐,由此也将为外资通过跨国并购进入中国市场提供更多的机会。届时,以合资合作为主的外商投资模式将会淡化,取而代之的将是跨国并购。 本文研究了跨国并购的动因。经济全球化的积极推动,政府政策和法规的变化对企业跨国并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企业出于自身发展的战略思考,以及出于研发费用、税收、汇率政策和贸易壁垒等方面的考虑,也热衷于跨国并购。因此,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把并购方式作为进入全球其他市场、扩大竞争优势的一种主要战略。 跨国并购具有许多与“绿地投资”不同的效应,对国际经济和其他有关方面产生重要影响。对中国来说最大挑战是,既要使外资并购有利于我国的产业结构升级、市场有序竞争和国有资产重组,又要免于受跨国并购造成垄断、产业渗透的不良影响。 文章分析了跨国并购筹资的特点和跨国并购的风险,提出要加强跨国并购的风险管理,规避与防范跨国并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文章重点研究了入世后我国迎接跨国并购的对策,提出要正确认识跨国并购的利弊,搞好跨国并购环境建设,积极培育并购市场,主动迎接新一轮全球跨国并购浪潮。实施“走出去”战略是中国发展外向型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入世也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有利的国际环境和条件。为抑制跨国并购所带来的垄断倾向,一方面可以采用反收购与反兼并策略,另一方面可以采用战略联盟战略。
郭奕[3]2006年在《外资并购分析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02年中国正式加入WTO,中国经济将与世界经济全面接轨。经济全球化是21世纪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2005年中国并购市场整体交易规模达到新的历史水平,单笔成功交易金额也创下41.8亿美元的历史记录。全球资源、全球市场、全球资本、全球制造离我们越来越近,一股全球化的力量正在引导和推动中国企业的全球化进程。它将影响到中国民族经济地位和包括我们国家的经济安全。目前,中国的各产业正面临着外资的大规模并购。这对中国经济和企业来说,既是发展机遇,也是巨大挑战。因此深入研究和分析外资并购并探讨有效的应对策略,对于在外资并购挑战的过程中抓住机遇,趋利避害,促进中国经济发展这一极富现实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从回顾美国“五次并购浪潮”入手,站在国际化全球化的角度深入分析了外资并购的现状,以及在中国加入WTO的条件下外资并购的特点,并对外资并购的行业,及产业发展方向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对外资进入我国的利弊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提出了目前外资并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对外资并购的对策。总之,本文力图将理论分析、现实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结合起来,从经济发展、产业结构、企业经营层面对外资并购及对策这一主题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本文的目的是为加入WTO后的民族企业如何发展,如何塑造中国新经济格局的中国企业提供有益的启示。
罗志松[4]2005年在《基于东道国视角的外资并购风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随着全球对外直接投资规模的扩大,作为对外直接投资主要方式的跨国并购投资正受到各国的重视。与此同时,跨国并购对东道国带来的风险问题也开始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关注。外资并购对东道国的发展究竟会带来哪些风险?其影响程度如何?本文选择从东道国的视角,对这一问题作了详细论述。最后,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对外资在华并购的风险进行了实证分析。 全文分叁个部分共六章。 第一部分为导论(为第一章)。重点对本文的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作了阐述,对几个关键概念进行了界定,并提出了外资并购风险的概念。 第二部分为理论分析部分(为第二至第五章)。第二章首先阐述了外资并购的基本理论,重点介绍了对外直接投资理论、跨国并购理论、控制权市场理论和政府规制理论,对这些理论作了回顾和评述之后,提出了外资并购风险论的初步理论框架,并将外资并购风险论具体概括为制度风险、产业风险和金融风险叁种类型。 第叁章至第五章,分别从外资并购对东道国的制度风险、产业风险、金融风险叁个角度详细论述了外资并购对东道国的风险。从制度风险来看,外资并购会影响东道国的经济制度性质、政治制度的更替和文化制度的变化,最终引发东道国发生制度变迁的风险。从产业风险来看,外资并购会推动东道国市场集中度不断提高,出现市场垄断的风险,严重时会阻碍东道国民族产业的发展,影响东道国产业竞争力的提高。从金融风险来看,外资并购会对东道国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带来影响,并引发东道国国际收支危机和金融危机。 第叁部分为实证分析部分(为第六章)。重点对外资在华并购的风险进行了实证研究。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外资在华并购目前尚未对我国构成威胁,但一些现象应引起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为此,要在坚持扩大开放的前提下,采取适度的保护政策,以防范外资并购对我国国家安全可能带来的风险。
范锦香[5]2007年在《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企业的动因及经济绩效研究》文中提出入世以来中国作为新兴的全球制造业中心,必将成为外资优先选择的地区,而国有企业作为我国各行业中的佼佼者,自然是外资进入的重点领域。自2000年以来,一些全球知名跨国公司已成功收购了中国的大型名牌企业,如法国阿尔卡特收购上海贝尔、美国艾默生收购安圣电气等。尤其是2005年凯雷收购徐工事件被炒得沸沸扬扬。但是,面对由此可能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经济安全等问题,人们质疑国企改革要不要借助外资的呼声日益渐高,到底外资是否有助于国企改革呢?本文主要围绕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企业的动因及经济绩效进行研究,首先阐述了跨国并购理论的内涵,通过对外资并购动因的相关理论和文献的梳理,并结合实际案例分析,论证了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企业的根本动因。其次,在借鉴国内外现有并购绩效理论的基础上,用事件研究法和财务绩效法对2003年至2005年几个比较典型的外资并购国有上市企业的案例进行了实证研究,数据结果表明大多被外资并购后的国有企业都取得了较好的市场和财务绩效。最后,客观总结案例,同时穿插、罗列了前人的分析数据,通过综合、对比分析,得出了在当前国情下,外资并购无疑是一条加快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有效途径,也归纳出了因外资并购而产生的一些问题及成因,并针对产生的负面影响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陈其明[6]2005年在《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跨国并购在国际直接投资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各东道国对外资并购立法的工作越来越重视,通过健全的立法一方面积极地引进了外资,同时也规制了外资并购带来的诸多不利影响。但是我国在外资并购立法方面还存在着不少问题,本文就是立足于此出发点而展开对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的研究。中国加入WTO后,在国际资本流动日趋全球化的背景下,外资并购作为外商对华直接投资的一个重要趋势,其影响力将进一步凸现。要在积极引进外资的同时有效化解潜在的风险,完善外资并购法律规制是关键。而当前上市公司因其独特的优势成为外资并购的首选对象。对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特殊问题,还要进一步深入工作,使法律起到有效规制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 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跨国并购在全球的发展以及我国外资并购的发展状况和相关问题。而外资并购立法正是要解决好我国外资并购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但是我国外资并购立法本身就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垄断法的缺失和立法体系的散乱等。接着,本文在第二章详细介绍了我国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立法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并对美国等国家的外资并购法律作了较为详细的介绍以作为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的借鉴之用。作为当前作为突出的几个问题例如反垄断问题和上市公司的外资并购中的证券法律问题,本文也专门用一章加以论述。本文还对外资并购做了实证分析,从实证角度对全文做进一步阐释。 通过理论和实证两方面的论述,本文得出结论:我国当前外资并购立法应采用单轨制立法模式,并对特殊问题以例外和豁免加以规定;在立法内容上,要进一步健全包括企业并购法、外资法、证券法、反垄断法和公司法等等在内的法律群体,使得我国的外资并购立法做到真正的规制和引导作用;在原则上,我国的外资立法也要坚持反垄断、维护相关者利益和公平互利等原则;在指导思想上,在吸引外资和促进国有资产改组的同时,也要以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制度为指导;在外资并购模式上,我国的外资并购会随着法律的健全与完善变得日趋多样化与科学化。
冯媛媛[7]2004年在《跨国公司在华并购行为分析》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中国经济的日益国际化,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中国在投资政策、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方面迈出更开放的步伐,由此也为跨国公司通过并购进入中国市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入世以后,以合资合作为主的外商直接投资模式将会淡化,取而代之的将是跨国并购。鉴于这种情况,有必要对跨国公司在华并购行为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了跨国并购及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发展历程、方式、特点及趋势;第二部分从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的角度分析跨国公司在华并购行为;第叁部分则运用企业战略理论从多方面(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并购的具体目标指向、跨国公司所处的外部环境、并购相对于新建的优缺点及并购双方对于并购的内在要求等)对跨国公司在华并购行为进行全面分析;第四部分阐述了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对中国经济的利弊;第五部分针对前四部分的分析,概括出本文的结论并提出自己的建议。总之,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并购行为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结果,这些因素反映出了跨国公司的战略以及它们在中国所面临的内外部条件。其中,中国市场、资源的重要性是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的直接原因;在现有风险条件下,并购是跨国公司在中国更好的投资选择。同时,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对中国经济具有双重性,我们必须加以正确对待。
李慧[8]2009年在《外资并购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海外并购的思考》文中研究表明当今世界,外资并购浪潮席卷全球,一方面加速经济全球化步伐,另一方面加速其自身发展,两者相互促进,共同推动着全球经济向自由化、开放化发展,而任何国家在这一国际大趋势下无动于衷都无异于自甘落后。随着跨国公司(TNCS)竞争的加剧,跨国并购已然超过新设投资,成为全球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在国际生产增长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仅在发达国家,而且在发展中国家,跨国并购也正在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对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就极具现实意义。今年以来,随着美国次贷危机蔓延与深化并演变成全球金融海啸,海外各大证券市场股指持续走低,欧美企业陷入财政困难,投资者信心受到重挫,全球性的经济衰退已经显现,受此影响,全球企业并购活动显着降温。目前的国内外经济形势表明,2009年将是企业并购的好年景。随着我国“走出去”战略的进一步实施,企业跨国经营的进一步增加和深化,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也会越来越多,越来越深入,并呈蓬勃发展之势。因此,作为跨国并购的后来者,认识全球跨国并购的特征及发展趋势,吸取先行者(包括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经验教训,择其善者而从之,对于中国的企业参与跨国并购来说是极具意义的。文章共分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导论主要对文章问题的提出,国内外跨国并购理论研究现状及论文研究思路和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做出简要说明。详细阐述了国内外跨国并购相关的理论。第二部分对外资并购的概念、类型做简要介绍,并着重分析了当前外资并购的特征及影响因素,对我国的跨国并购分析做铺垫。第叁部分分别从并购现状、动因、并购规制环境和法律制度环境以及并购目标和战略选择等六方面对中外跨国并购做出比较,较为详细地分析了国内外企业并购的发展和差异,找出中国在跨国并购中的问题。第四部分在前面比较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实际案例分析,借鉴上述外国并购的经验,阐述了中国企业并购目前存在的问题,并以此为基础提出相应的建议和策略。以期能对中国今后跨国并购的发展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使中国通过跨国并购充分利用国内国外市场,拓展发展空间,提升中国的对外开放水平。
王仁荣[9]2012年在《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研究的主题是跨困公司跨境并购及其法律问题。跨国公司虽不是传统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实体,但跨国公司以集团公司的组织结构呈现并从事民商事活动已经得到广泛承认。跨国公司对全球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发挥着巨大影响力。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推动力。近年来,跨国公司的跨境并购五彩缤纷,涌现诸多新现象,带来很多法律问题,亟需从法律层面予以分析,进而实行有效监管。我国经济对外依存度越来越高,企业海外并购发展迅速。我国需要培育走向世界的跨国公司,完善境外投资法律,建立风险风范体系,为扮演好国际投资大国的新角色做好准备。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集中论述跨国公司及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主要法律问题。跨国公司通常不为公司法研究所关注,多数学者认为跨国公司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实体。但是跨国公司作为拥有特殊组织结构的集团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从事民商事活动,并且能够作为一个整体,而非各自独立的分支机构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跨国公司作为国际法主体也部分地得到了承认。因此对跨国公司进行法律研究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跨国公司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是工业化的产物,是市场扩张和国际分工的产物,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推动力。跨国公司已经从多国公司发展到全球公司,甚至无国籍公司。跨国公司是现代史上最重要的现象之一。跨国公司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进步。从19世纪中期单一工厂为主体,到19世界末期大量企业联合体涌现,关于公司的理念实现了从崇尚竞争到追求合作,从排斥垄断、拒绝联合,到允许公司合并、允许股票发行、允许控股公司设立的巨大转变,这些转变都离不开法律的调整与适应。正因为此1889年美国新泽西州公司法变革成为人类历史上重要的变革之一。然而,跨国公司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很多负面影响,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全球扩张,造成了全球性的资源浪费、环境破坏、贫富悬殊、腐败、技术壁垒等一系列新问题。跨国公司因此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法律挑战,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监管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跨国公司的发展也给公司与股东相区别的法律人格(legal personality)和股东有限责任(limited liability)等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带来了巨大挑战,以跨国公司不是公司法上的法律实体为定论而忽视跨国公司法律研究已不合时宜。因此,本文研究了各国有关跨国公司的立法,构成跨国公司整体性的特殊法律结构,跨国公司与各利益攸关方的法律关系,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益冲突,以及跨国公司如何承担其法律责任等重要的法律问题,并建议与时俱进,在公司法修订时考虑增加集团公司和跨国公司的相关条文。跨国公司的发展壮大离不开跨境并购。一般而言,公司的经济扩张主要通过内部有机增长(organic growth)和外延扩张增长(external growth)来实现。兼并和收购是外延增长的主要途径。跨国公司的全球扩张使得跨境并购成为跨国公司国际直接投资(FDI)的重要手段。由于税务原因和各国公司法的不统一,跨境收购成为跨境并购的绝对主体,而跨境兼并则少有发生。跨国公司往往根据投资东道国的政治环境、经济水平和外资政策等因素,采取多元化的方式和手段,有针对性地进行对外投资,这些方式和手段包括绿地投资(Green-field)、跨境并购、非实体制造(NEM)、内部贸易、战略投资和战略联盟等,不同的方式和手段会带来不同的法律问题和监管难度。跨境并购之所以成为跨国公司国际直接投资的主体,是因为科技进步、信息化、金融创新、投资自由化、监管宽松化等一系列因素的综合作用。一旦跨国公司的投资策略与东道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不相契合,跨国公司的投资就可能给东道国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对跨国公司的跨境并购及其他投资手段加强法律监管是非常必要的。跨国公司的跨境并购经历了六次发展浪潮,出现了很多新的特征,也带来了新的法律挑战。研究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适用、管辖权冲突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法律问题,可以帮助跨国公司有效实施跨境并购,同时减少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负面影响。本文第二部分着重研究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最新动向,并针对其产生的法律问题展开深入分析。跨国公司已经成为跨境并购的主动力、跨境并购规则的制定者和跨境并购新理念的践行者。跨国公司在跨境并购实践中,在投行、并购律师的出谋划策下,不断尝试新的模式、方法、工具和手段,游走在法律制度和政府监管的边缘,既推动了投资贸易的全球化,又带来了极大的监管难题。这些新的发展动向包括特殊目的公司(SPV)的使用、国有跨国公司(SOE)大举进军跨境并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的参与、反海外腐败法(FCPA)对跨境并购的制约和企业社会责任(CSR)在跨境并购中的作用等。特殊目的公司(SPV)与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密不可分。跨国公司设立SPV是为了分散投资风险、方便后续资产重组、避税、规避监管、规避市场准入限制等。因此,SPV对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灵活机动地开展并购活动并规避风险至关重要,但是,SPV也会带来逃避监管、逃避跨国公司法律责任、损害其他利益相关方利益等极大风险。考虑到SPV的离岸性质,有必要建立起国际社会、跨国公司母国、跨国公司投资东道国、跨国公司上市地国和离岸公司管辖地国等协同作用的监管网络,从公司法、证券法、金融法等多角度实施监管。SPV在中国的兴起主要得益于境内资本绕道海外红筹上市即境外上市,以及国际资本通过可变利益实体(VIE)进入中国互联网、金融服务等行业,这些行业往往监管严格,对外资进入设置准入限制。红筹上市涉及外汇、税收、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而VIE则是法律的灰色地带。VIE能够给国内的新兴产业和创业企业带来亟需的资金和管理技能,但也可能带来市场准入、产业安全、监管不力等一系列复杂问题。因此,必须加大对SPV和VIE的法律研究力度,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监管法规,在确保利用好跨国公司的资本、技术和管理的同时,减少其逃避监管的风险。国有跨国公司(SOE)的跨境并购是近几年国际直接投资领域的一个重要发展,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国有跨国公司的崛起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包括中国在内的国有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的并购受到西方国家,甚至是一些发展中东道国的质疑和抵触。国有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带来的法律和监管问题,包括公司治理、公平竞争、国家安全等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国有跨国公司在东道国面临的政治和社会风险也不容小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在跨境并购中的地位举足轻重。PE不仅参与很多全球性大规模并购,PE自身也独立进行越来越多和越来越大的跨境并购。PE在全球跨境并购市场中发挥着参与并购以及为并购融资的双重作用。PE作为战略投资者和金融投资者而非产业投资者,决定了PE发起并购和参与并购的真正目的是投资套利。这种短期套利行为可能会对被并购企业和东道国经济造成严重伤害,因此需要分析其利弊,制定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对PE的监管。中国PE的发展突飞猛进,但是相关法律制度仍在不断建立和完善中反海外腐败法(FCPA)对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影响是并购领域的一个热门话题。FCPA将反腐败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延伸到目标公司并购前的运作,这就极大地增加了并购公司的法律风险。因此,跨国公司不仅要在尽职调查中进行专门的FCPA调查,还要在并购完成的同时,将合规制度和系统植入并购目标公司,并经常性地进行审计和评估。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并购时,也应该将合规和反腐败作为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建立良好的合规系统,防止自身以及公司的关联方陷入腐败泥潭,遭致不必要的处罚。近年来,跨国公司越来越关注企业社会责任(CSR)。企业社会责任不仅出现在跨国公司的经营理念和使命中,也贯穿于跨国公司的管理、运作、品牌推广以及供应链的所有环节。企业社会责任这一非强制性的“软法”在国际投资领域的作用日益显着,跨国公司跨境并购也越来越多地受到企业社会责任的约束。国际及各国投资政策越来越多地体现与企业社会责任的融合,企业社会责任与国际和各国的投资贸易法律、国际惯例等“硬法”的相互作用,共同规范着跨国投资和跨境并购行为。在经济全球化时代,跨国公司进行跨境并购已经无法回避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扶贫脱困、减少人道主义灾难、减少腐败、良好治理(good governance)等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的严格要求。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也面临企业社会责任的挑战,中国企业必须树立责任投资的意识,改变自身只重视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的负面形象,不仅为国家的发展寻求资源、技术和市场,也要为东道国创造价值,赢得东道国的民心。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出现的诸多问题需要进行法律规制。本文第叁部分系统研究了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规制体系以及政府实施跨境并购监管的主要法律制度。由于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跨国性,其法律规制需要在不同的层次和不同的领域同时进行。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规制已经初步形成从东道国到国际社会的规制体系,但这离真正的全球规制体系还有很大的距离。这一初步体系主要由全球性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多边机构)、双边组织、跨国公司母国和东道国等国际法主体所组成,即所谓多边机制、双边机制和单边机制。多边机制包括国际组织(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经合组织等)、区域性国家组织(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自由贸易区、TPP等)建立的监管法律制度。双边机制是由两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T)所建立的规制体系。单边机制主要是由各国基于其国家主权,按照其竞争法规、国家安全法规、市场准入法规以及贸易或金融等政策法规对跨国公司跨境并购进行的法律规制。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也是跨境并购规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但总体仍不尽人意。近年来,国际及各国的外国投资政策出现了很多新发展,总体呈现投资自由化以及投资保护和限制此消彼长的现象,即发展中国家总体更为开放和自由,局部出现限制和保护,而发达国家则出现保守和限制的趋势。这一变化的主要背景是,在美国金融危机和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爆发后,发达国家经济疲软,对外投资趋缓,反之,发达国家的企业越来越多地成为发展中国家公司的并购目标,导致发达国家投资保护主义势力抬头。鉴于中国既是吸引国际直接投资(FDI)的大国,也是对外直接投资(ODI)的大国,中国的外商投资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备受关注。中国应该在投资自由化、投资促进方面坚持改革开放的方向,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中国也应该加强投资监管领域的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依照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对外资并购和海外投资进行有效监管。市场准入限制和审查是跨国公司跨境并购面临的第一道门槛,也是主权国家经济主权的彰显。全球市场准入政策法规的走向,体现为东道国在总体宽松的大背景下,对关键产业诸如资源、能源、农业、金融、运输等行业以及东道国冠军产业保护加强的趋势。市场准入限制的手段也越来越高明和隐蔽,例如控股权要求、外销比例要求、技术转让要求、额外税负、税赋减免等。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前的市场准入风险是投资保护和投资壁垒,而在并购完成后则是国有化的风险。国有化对跨境并购的影响不容小觑,而金融危机后西方国家实施的“国有化”则是临时性干预措施,具有其特殊性。中国的市场准入政策主要体现在每过若干年修订一次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新版《投资目录》开放了更多的投资领域,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中国需要在改进市场准入制度方面注重投资便利化,提高透明度,尽可能多地体现国民待遇原则。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即经营者集中审查,是各国竞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主权国家维护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法律武器。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由于其交易的跨国性,可能同时面临多个国家的反垄断审查。虽然反垄断执法领域的国际合作以及全球范围统一反垄断法的努力仍在继续,一个标准化的、统一的国际反垄断法仍遥不可及。各国反垄断法的差异,给跨国公司的跨境并购交易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更是给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带来巨大挑战。而反垄断审查正在论为一些主权国家维护自身经济利益、保护本国企业免受外国企业竞争的保护工具,这就给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染上了政治色彩。中国实施反垄断审查的历史很短暂,但中国已经成为跨境并购反垄断审查的主角,一些着名案例如可乐—汇源收购案、英博—百威收购案等举世瞩目。中国需要进一步完善反垄断审查的细则,统一执法标准,并积极开展反垄断审查的国际合作。对外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国家越来越多,就连对外国投资一向非常宽松的美国,也时常祭起国家安全审查的大旗,力图维持美国经济、科技和军事的霸主地位。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由于规模大、影响深远,更容易触发东道国国家安全审查。由于缺乏透明度和客观标准,国家安全审查很可能演变为投资保护主义的工具。鉴于我国企业海外并购时常进入东道国敏感性行业,如资源、电信、基础设施、金融等,在进行投资决策前,我国企业更应对东道国政府的安全审查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和防范。我国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由于实施细则、审查程序等的不清晰,外资对我国国家安全审查普遍存有疑虑。本文第四部分主要研究如何打造中国的跨国公司,防范海外并购的风险,建立健全中国海外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再上新台阶。研究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的目的,在于总结跨国公司这一典型跨境并购主体的并购实践,从中汲取经验和教训;同时,研究各国跨境并购法律规制的目的,在于取长补短,为我所用。因此本文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在剖析我国企业海外并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建立和发展我国的跨国公司,扶持我国跨国公司包括国有跨国公司和民营跨国公司的海外并购,建立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风险防范机制,以及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法律制度提出建议。“十二五”《规划刚要》提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实现对外开放由“吸收外资为主”向“吸收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战略转移。我国企业的海外并购发展迅速,我国企业参与海外并购的数量、规模、影响力也越来越大。但海外并购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诸多风险也随之而来。我国企业海外并购面临一些突出问题,诸如并购主体多为国有企业;并购产业主要集中在能源、矿产和基础设施领域;并购执行不符合国际标准;并购整合成功率不高等。加之投资保护主义在一些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死灰复燃,我国企业海外并购虽然前景光明,但道路曲折。因此我国政府应加强境外投资的制度建设,鼓励我国跨国公司,包括国有和民营公司拓展海外市场,保障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利益。我国的跨国公司与全球跨国公司相比差距还很大,当务之急是培育我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改进公司治理结构,引入国际通行的财务规则,保持透明度,遵守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肩负国际义务和责任。我国跨国公司要研究跨境并购的系统性风险,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我国跨国公司要努力成为创新型、品牌化、合规性的国际化跨国公司,在国际投资舞台上扮演负责任的投资者角色:帮助东道国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帮助我国攀登全球价值链(GVC)的高峰。
谢翀[10]2012年在《产业安全视角下中国农业外资并购法律审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推动了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也深远的影响了农业利用外资的发展模式,主要体现在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引入与利用。本文基于产业安全的视角,集中于在农业产业领域进行综合性研究。针对外资并购对我国农业企业造成的实际影响,分析了立法推进过程中的现实基础与法律缺失,集中研究了构建法律审查体系的内容框架。研究进行了如下设计:第一部分,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农业产业安全研究。这一部分首先界定国家经济安全、产业安全、农业产业安全等基础概念,指出农业产业安全在国家整体经济安全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其不断延伸的丰富内涵。以我国为例,讨论了发展中国家的农业产业安全整体现状,重点分析了在以并购模式为主的投资自由化趋势下,我国农业产业利用外资获得的积极意义,以及面临的危机与挑战。第二部分:外资并购境内农业企业的现实环境与法理基础研究。这一部分突出了并购模式与传统投资模式的差异,及其容易引发的垄断风险与产业安全威胁。通过外资并购在典型农业领域的样本性案例,提出当前国内农业产业应对外资并购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从而得出当前农业产业领域的法律监管与保障体系构建,已经具备了适时的基础,现实必要性与紧迫性。基于我国在监管外资与维护农业安全立法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借鉴典型发达国家的综合保障体系,提出未来我国构建农业产业安全法所应具有的基本认识,确立的基本立法原则与针对农业领域的特殊价值追求。第叁部分:本文的主体与核心内容。是并购农业企业的反垄断审查与产业安全审查,二类制度的并行完善与协调研究。这一部分作为产业保障性立法的基础与核心,提出了并行审查的概念。依次介绍我国现行的反垄断审查与产业安全审查的实施效用、意义、缺失,辨析两种制度的联系与功能差异,提出每种审查制度本身的内容中需要改进的法律标准,并特别将这些标准运用到农业产业,确立一些仅适用于农业产业领域的风险评估、并购审查、法律保障的标准和原则。在此基础上,论证两种审查制度应该协调在实践中的不同领域,相互配合,实现法律功能上的互补,和法律主旨上的共融,以期能够达到较为完善的保障我国基础产业安全的目的。在此过程中,外资准入的引导方向与实际标准也应适时变动与改进,以配套支持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理念。最后,从长远的观点提出构建统一国家产业安全法,并划分基本产业领域的立法建议。第四部分:外商直接投资中国农业的综合法律环境完善。这一部分属于配套性、支持性的立法研究。外资法的转变与完善,应该与产业法、竞争法并行推进。在整体法律环境中统一外资基本法,外资并购法,对于农业领域引资的安全度和合理度将有极大的帮助。同时,综合的投资环境优化也要求补充与提升农业领域吸引外资的环境保护要求、知识产权保障标准。加大支持农业技术投资、农村金融保障的力度,培育可以与跨国农业资本抗衡的主导型农业企业。基于维护农业产业领域的整体经济安全,本研究以在农业领域构建保障性法律体系为目的,得出如下基本结论:保障性法律体系建立的前提是:将竞争政策领域的反垄断审查与产业政策领域的产业安全审查并行完善,解决彼此的冲突或重复之处,明确各自的价值取向、审查标准与侧重范围,协调两类审查体制在实践中的法律监管作用。建立的核心是:反垄断审查以防范恶意并购,规制垄断行为,消除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垄断态势为重点,产业安全审查以维护国家重要产业的基本安全与自主权为核心,将东道国引资策略与促进产业安全、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结合。支持的法律环境是:该体系应容纳配套性和辅助性、支持性的各类法律措施与政策规定。重点是外商投资整体法律环境的优化,包括推进现行外商投资法、外资并购法的统一,关注农业技术引进所引发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健全等。建立的最终目标是:构建独立统一的《(外资并购)国家经济安全法》,并实现农业、工业、服务业的基础划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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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产业安全视角下中国农业外资并购法律审查研究[D]. 谢翀. 武汉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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