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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历代农村赋税改革概述
几千年来,中国农民始终负担着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重任,为其提供劳力和财富。广义的负担包括:捐税、贡赋、摊派、劳役、地租、债息、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等。
农业税收是随着社会生产的进步和国家政权的建立而发展起来。农业税一直是历代国家的主要财政收入。赋税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等特征。税一问世,就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是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保障。税的征收合理与否,与国家的安定与动荡和人民的生活富裕与贫困息息相关。
我国自税制建立后,经过不断的变革、调整和发展,积累了许多经验和取得了不少教训,值得今人借鉴。古代农业税收从无到有,逐步变革,曾经经历过夏、商、周三代时的“什一而税”;春秋时代的齐国的“相地而衰征”、鲁国的“初税亩”和秦国的“初租禾”;汉代的田租、口赋;魏晋时期的户调制;唐初时期的租、庸、调;中唐时期的“两税法;明代的“一条鞭法”;及清代的“摊丁入亩”等阶段。这些农业税制,都属于政府颁行的相对稳定、实行时间较长的主流税制。一般实行都在数百年、甚至千年以上。如“两税法”从唐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开始推行,到明代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改革为“一条鞭法”,经历了唐、五代、宋、辽、金、元和明共计11朝代,共800年。至今农村仍然是实行夏、秋两季征收农业税,足见其影响之深。
(一)井田制下的初始农村赋税制
《史记》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我国最早建立税收制度的应是夏商周三代时期的“什一而税”。当时生产力还很低下,在井田制下,主要使用耒耜生产,“执耒而耕”,农作物产量不高。据《孟子·滕文公》载:“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释为夏代每夫种田五十亩;殷商每夫种田七十亩;周人每夫种田一百亩。在井田制的条件下,不论是农民八家一井助耕公田的助法,还是交纳实物的贡法,都是按照约为收获量的十分之一收税。这就是著名的“什一而税”。当时的农田面积计算是:“百步为亩”,只相当于秦以后执行的二百四十步的标准亩的百分之四十余。据古代的政论家的评论,建立“什一而税”是合理的,“什一者,天下中正也”。(注:见于《春秋·公羊传》。)税收超过了百分之十,是“大桀小桀”。“桀”是指夏桀无道昏君,横征暴敛;少收税额则是“大貉小貉”。貉是当时北方部族,无社稷、宗庙的未开化的部族。中国几千年来,一直信奉“什一而税”,这是最合理的农业税收标准。
又据《左传·昭公七年》载:“有赋有税,税以足食,赋以足兵。”说明了当时农民交纳除了税还有赋,用途各不相同。征税主要用于供给王室、官员的食禄,所以说为“税以足食”;而征赋是供应战争之需,所以说为“赋以足兵”。军赋包括兵役和军赋,在周代一般每一家出一人服兵役,按照规定轮换,由贵族当首领。据《汉书》记载:“因井田制军赋”。十六井为一丘,出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一甸,出戎马四匹,兵车一乘,牛十二头,甲士三人,卒七十二人,自备干戈武器。即所谓“丘甲制度”。农民的另一项负担就是力役。一般成人每年服役一至三天。田、身、物成为历代国家向农村征收赋税的依据和核算基础。
(二)井田制衰落后的按亩计征
第二次的农业财税变革,则是春秋时代。春秋时代,周天子王室衰微,诸侯并起,井田制难以执行。由于农具的进步,技术发展,牛耕的广泛使用,生产水平大大提高。统治者的需求也在增大,必然要增大税收,发展按亩收取赋税,势在必行。管仲辅佐齐桓公推行“相地而衰征”,即按照实亩划分等级收实物。特别是鲁宣公十五年(前592年)推行的“初税亩”见于《春秋》,详为叙述了按亩计征实物的农业税收的改革。而“履践索行”丈量土地,按种植面积征实物税,不但突破了“八家一井”的种田纳税格式,也突破了“什一而税”的传统税率。《论语》曾记载鲁哀公和孔子弟子有若的对话。为了改善鲁国的经济状况,有若建议用“彻法”,即恢复“什一而税”。鲁哀公说:“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彻也”。说明在当时鲁国农业税率计划提高到了百分之二十,但受到儒家的反对。秦简公七年(前479年)仿效鲁国初税亩办法,实行初租禾。这些税制改革主要是为增加国家税收量,以满足统治者的需要。在这个时代,群雄角逐,统治者又追求生活奢靡,急需调整、增加税收。同时也存在需要调整纳税不均的问题,以安定民心。管仲推行“相地而衰征”税收改革,就是按照田地的肥瘠划分等级征税,以达到“则民不移”,把民众安定下来,防止离散。这个时期的田税和军赋逐渐形成合一。如鲁哀公十二年季康子征收军赋全部按土地量征发。
(三)土地私有化的农税改革
“除井田,开阡陌”土地政策,是第三次农村财税变革的基础。战国时期以后,由于铁器广泛在农业上使用,生产力大大提高,土地大量被私人占有。秦朝施行“黔首实其田”清查私人占有耕地数量,按田亩征定额税。并且实行横征暴敛的暴政。汉代大儒董仲舒曾说过,秦代“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汉初实行十五税一。文、景时期,为了使民休养生息,轻徭薄赋,实行三十税一。又设算赋和口赋(俗称人头税)征收钱。实则为原征收军赋的演变,汉高祖时“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唯商人与奴婢倍算”。(注:见《汉仪注》。)文帝时为了减轻人民负担,曾减至四十。汉武帝时经常对外用兵,军事开支加大。每人每年由纳钱二十,增加到二十三。还有户赋、力役更赋,也是征收钱财。此时期税收特点,按照田亩征租,按照人口征赋,除了征收实物外还征收钱财。也说明当时商业有了发展,货币在经济活动中地位上升。
汉代的农税虽然不算高。但是,政府实行“盐铁官营”和“平准均输”垄断了全国的盐铁、粮食和运输业,商业的发展出现商业剥削和高利贷,加重了农民的负担。特别是土地私有化出现的地租剥削使农民负担更是过重。董仲舒曾说过“或耕豪民之田,赋税什五”。《汉书·王莽传》亦载:“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阙各三十税一,实什税五也。”
(四)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户调制变革
第四次变革原因是由于三国时战争连绵不断,经济处于困境,物资极度贫乏,货币在经济活动中地位下降,质量很差。这一时期是历史上货币最为混乱,信用不高的时代。三国时蜀国、南朝梁武帝都曾用铁铸钱,称为“铁五铢”。有的钱又薄又小,称为“榆荚钱”,像南朝刘宋景和、永光年间所铸之钱币只有二铢重。为了及时得到实物,曹魏开始征收实物如丝绢之类,是口赋、算赋的变革形式,称为“户调”。晋代把户调固定下来。除“夫五十亩收租四斛”外,(注:见《初学集》卷27。)还每年交纳绢三匹,绵三斤。户主为妇女或次丁男的折半。这实为平均数,再按照贫富分成九等增减税额,富户分担多,贫户分担少,称为“九品相通”。从税收的性质看,由直接对人的劳动征税,向对人所拥有的财产征税转变。也反映出当时社会存在着贫富差异显著的现象。
在战乱频仍时代,各方面都需要大量的人力备战、应战,农民的徭役负担必然十分沉重。三国时“功役之费,以亿万计”。(注:(见《三国志》(五)。)晋代范宁指出:“古者使人,岁不过三日;今之劳忧,殆无三日休停”。(注:(见《晋书》(七)。)虽然是些形容词句,足见劳役的沉重负担。南朝常三丁中抽一丁,北朝的石虎当政时,一家五丁取三,四丁取二。
(五)均田制下唐初实行的租庸调
第五次开始于后魏孝文帝推行“均田制”。在租调制基础上,到唐初演变为“租庸调”法。北周租调的最高份额,按照授田数一床(一夫一妻)调绢一匹,绵八两,租粟五斛。因为是“计丁授田”政策,每户田地份额基本相当,按亩或按丁收取租税是一回事情,是均田制的特点。同时力役也有明确规定,每丁岁役二旬,出绢可以当庸值。在均田制的分配田亩数量和质量上都注意了每个劳动力所分配的均平的问题,像土地质量差的田地,分配方面多分倍份田,给予照顾,而且税收是以分田量挂钩,相对比较均平。唐代实行的租、庸、调税法内容即是: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户则有调。课税的标准,从名义看是田、户、身,但其基础是丁。在计丁授田的均田制下,以丁的性别、年龄、进行划分,作为分田的对象。唐代以前以床为征收单位,唐代均田制则规定妇女不授田,故以课丁为单位。每丁授田一百亩,岁入租粟二石;调随乡土所出,输纺织品(绢、绫、施)二丈,绵三两。庸为力役,每丁一年服役二十天,闰年加二天。
唐初武德年间还推行户税和地税,作为税补充。这类税不同于租庸调。户税是按财产多少将户分为九等,按户的等级交纳不同的钱币。均田制是“计口授田”,丁和亩是一致的。租、庸、调征税是以丁为根据。而王公贵族,地主豪强多免丁而且免役免税。征发户税有增加国家税收,平衡负担的双重作用。均田制授田外,也常常额外垦田。征发地税,是按垦田量征实。权势豪强常会垦田多,对之多征税也有增加国税,平衡负担的作用。地税原本是用于赈灾“义仓”,到唐中期,因国家财政困难而用于财政支出。
(六)两税法的农税改革
第六次变革农村财税制度为唐德宗时(公元780~804年)推行的“两税法”。因为人口的增殖,土地难以进行还授,计口授田再无法继续执行下去。又因为许多有特权人免税,出现税收减少而且不均,农民大量逃亡,租、庸、调也难以执行。正如《新唐书·杨炎传》所说:“富人多丁者,以宦、学、释、老得免。贫人无所入则丁存。故课免于上,而赋增于下。是以天下残猝,荡为浮人,多居地者百不四五。”宰相杨炎制定的两税法包括以下内容:量入为出统筹国家财政银两支出,然后将纳税额分配到各地;不分客、主户按现居住地登记户籍,就地纳税;以贫富为差别,户为分九等;夏、秋两季交税,按户纳钱,按亩纳粟(粮食),钱谷定税折征绫绢杂物。因为商品经济的发展,银钱在征税方面的地位呈上升势头。
由于均田制的逐渐解体,土地私有化加剧,原本是主导的税法——租、庸、调难以执行。中唐以后以财产为主的税种收入,不断扩大,地位日渐重要,也为两税法的过渡,创造了条件。
此后,宋、辽、金、元乃至明初都实行两税法,但内容有所变化。由于商业经济的发展,工商税种不断增加。如宋代以物品为征税的对象,就有四类二十七种,大部分是农产品(茶、菜、果、药材、畜产品等都在其内),再征收农业税有重复纳税问题的存在,加重农民的负担。
宋代的徭役是按照户等标准定役,有职役和杂徭。职役为官府当差,像《水浒传》中一些人物所充当差役的身份,例如保正(晁盖)、押司(宋江)、孔目(裴宣)、乡书手(萧让)以及弓手、虞侯、传送文书等都是这类被派的差事。这类差事一般是由高等户承担或雇用人员充当。杂徭则是临时派遣,从事修路、治水、筑坝等。杂役多半落在贫民头上。王安石变法,由以身充役,改为以钱代役。徭役已成为名符其实的税。这就为明代的一条鞭法即赋税劳役合一的出现打下基础。各时期的赋税都有变化,例如南宋理宗时,因国家财政困难,还向农民预借税款。因为情况很复杂,本文只能按照正常的农村税收政策作为研究范围,其它不便多赘。
(七)明代中期的一条鞭法
“两税法”实行将近八百年。经宋、辽、金、元到明代田赋不均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豪民有田不赋,贫民曲输为累,民穷逃亡,故田额顿减。”(注:见《明史记事本末》卷61《江陵柄政》。)为此明嘉靖、隆庆年间试行过“一条鞭法”。于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全面推行。这是第七次农业财税方面大的改革。一条鞭法的基本精神是:赋役合一,各类徭役随田赋一并征收;正杂统筹,所有正税、杂税均按照田地、丁额均摊;计亩征银,实物征银。明代的农业税收改革也说明当时商业有发展,货币在经济方面已经起重要作用,赋税以征收货币为主。
明朝有一些时期,因为特殊需要,在正税外还要加派赋税。如正德年间火灾后修复乾清官;万历年间为抗击日本援助朝鲜提供辽东的军需;为镇压播州杨应龙起义,都实行了数量很大的加派。用于军事的辽饷加派、剿饷加派、练饷加派史称“三大征”。
明朝是处于资本主义萌芽的时期,工商业较为发达。随之而来工商税收大量增加。除了盐、茶专卖,还有坑冶、酒醋、市舶诸课,以及商税。商税税额在弘治年间,每年到十三万余两。工商业税的增加,客观上起到减轻农民负担的作用。
(八)清代的摊丁入亩
清初农村的赋役沿用明制。顺治元年的诏书说:“地亩钱粮,俱照前朝会计录原额,自顺治元年五月初一起,按亩征解。凡加派辽饷、新饷、练饷、召买等项,悉数蠲免。”田赋征收物品、粮、钱、银,以银为主,分夏、秋两季征收。夏征在二至五月(为阴历),称为上忙;秋征在八月至十一月,称为下忙。清初按照“一条鞭法”征收地税丁银。但是由于地丁在土地自由买卖中经常变动,加之丁银负担重,会使无地农民常常隐匿逃逸。官吏则是隐瞒丁额,多留少报,从中贪污,而使朝庭感到丁银难征,税额不稳。
清代康熙五十一年开始实行“摊丁入亩”。“将直隶各省现今征收钱粮册内有名人丁,永为定数。嗣后滋生人丁,免其加增钱粮,但将实数另造清册具报”。(注:见《养吉斋全录》。)雍正、乾隆两朝继续推行“摊丁入亩”。这种方法是继“一条鞭法”进一步的改革,所以称为“真一条鞭矣”。这次改革的中心目的还是解决纳税不均的问题。雍、乾两朝的圣旨一再强调“无论绅衿富户,不分等则,一例输将”。这种改革对拥有土地多的富户加强了收税力度,稍有利于土地少劳力多的贫户,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摊丁入亩”产生的原由,还是为了保证税收,稳定社会,顺应经济的发展。它是以“一条鞭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不必粉饰为是康熙的“爱民”意识和“改革”精神。
二、对古代农业财税变革的评议
(一)古代农税征收的指导思想
中国古代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最大,在农业税收上的指导思想是轻徭薄赋。自古以来“什一而税”是儒家所提倡的合理税率。如孟子对滕文公说过:“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注:见《孟子·滕文公上》。)又如孔子的弟子有若见鲁哀公,哀公问计于有若“年饥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就说:“盍彻乎”。(注:以上见《论语·颜渊篇》。)也就是让其实行周人的彻法“什一而税”。鲁哀公又说:“二吾犹不足,何其彻也”。有若答复说:“百姓足,君孰与不是。”就是说国家收税少了百姓富足,国家也自然富足了。所以中国几千年来始终把农业税率不超过百分之十,当成重要的指标。超过百分之十就是高税率,成为不可逾越的一种非成文信条。
历代政府所制定的农业税率并不高,如果按照正税征收农民的负担并不大。这表明统治者也懂得“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道理。一般在制定农业税收政策时会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过度的高税率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如人民不堪重税的压迫,或群起谋叛,或逃亡他乡,江山也会不稳。所以在每次的财税改革之初,政府还是严格执行,也收到较好的效果。汉初实行轻徭薄赋,三十税一,而出现了文、景之治。皇帝自己也注意以身作则,率先节俭,以减轻人民负担。文帝为了减少开支,采取了许多措施。如遣散惠帝时的美人,禁止诸侯入贡。“衣履绨革,器亡雕文金银之饰。”(注:见《汉书·贡禹传》。)穿的衣服不曳地,帏帐不绣花纹,使用瓦器,以示节俭。魏孝文帝推行“均田制”,取得均负担的效果,促进生产的发展。唐代中期推行的“两税法”,宪宗时执行好于德宗,将国家财力用于赈济、平籴和减免租赋,收到较好的效果。
(二)超额敛索是使农民负担加重的原因
一般说来,历代王朝于立国之初,所制定的正税都比较低,农民一般可以承受,所以有“农民完了粮,就是自在王”的说法。但是农民实际负担,在一些时代确实是很大,特别是在王朝后期。这种沉重负担,不是重在正税,而是重在没完没了的沉重徭役,额外的苛捐杂税。负担加重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是合理的,如为了反侵略战争,国家有重大事情,额外增加税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大多是对外劳师远征,对内大兴土木,或满足皇室、官员的淫佚骄奢的生活。如唐推行“两税法”后不久,唐德宗为了满足贪婪的需要,带头破坏税制。大诗人白居易在《重赋》诗中(注:两税法推行于公元780年,此诗约成于税法推行30至40年后。)作了中肯的描述。其诗提到:“…国家定两税,本意在忧人。厥初防其淫,明敕内外臣。税外加一物,皆以枉法论。奈何岁月久,贪吏得因循。浚我以求宠,敛索无冬春…”正如明代著名思想家黄宗羲所说的赋税三害中的“积重难返”之害。“两税法”后在正税外又出现了“羡余”这个公开贪污的缺口。《重赋》诗中就提到:“号为羡余物,随月献至尊。夺我身上暖,买尔眼前恩”。“羡余”兴于唐德宗,在正税以外,官员用加重赋税,贩卖商品,克扣俸禄等手段,聚敛财物,除中饱私囊外,献给皇帝的称为“羡余”。清代各州县收田赋粮米时,借口有雀、鼠损耗,增收耗粮,征收银两又借口溶化时有“火耗”。正税外多征部分交给上级的也称为“羡余”,留的部分称为“养廉”。明代实行“一条鞭法”后改征银两。原征物称为“本色”,改征银两称“折色”。在折算中又成为加重农民负担的缺口。清代后期由于太平天国战争,为了解决军费开支,清政府又加征田赋附加和还“厘金税”,加重农民负担。以上所列还是有名堂的。无名堂的横征暴敛更是不知其数。减轻农民负担,除了要制定合理的税收制度,关键还在于执行的人。
(三)古代农业财税变革总趋势是顺应经济发展的。
古代的农业财税改革基本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每次税改都能延续使用相当长的历史时间,说明有一定的合理性。井田制下赋税基本形式是以劳役为主的,八家一井,共同出劳动力种植公田,公田的收成归公,是为贡赋主要形式。在长期的封建社会,官府是征收实物为主,如粮食、布匹、丝绢、土特产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工商业在经济上越来越重要,货币逐渐显现其作用,农业财税逐渐征收货币(银钱)。到清代实行“摊丁入亩”税收已全部征收银两了。从劳役——实物——货币的征税变化过程,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税收政策进步的另一表现是:农业税收由以人为征收对象的征税办法,俗称“人头税”,逐步向财产税发展。唐代以前,土地数量相对比较多,还构不成稀缺资源。就是人口数量较多的西汉末年汉平帝时,人均土地还达到13.88亩,劳力有足够的土地耕种。如晋代的“课田制”规定每个“丁”(劳力)要种五十亩地。北魏推行的“均田制”则是“计丁授田”,以丁计税和以亩计税没有大的区别。宋代以来以财产为计税逐步普遍。等到清康熙推行“摊丁入亩”就完全实行财产税了。这同样是反映社会进步表现的一方面。但是对这种变革有些古代学者存有异议,明代黄宗羲就认为:这种收取钱银的税收制度“所税非所出”是税收三害之一。熟悉明代典章制度的任源祥也曾在《赋役议》一文中指出:“折色用银,银非民之所固有,输纳艰难,一害也。”这些议论,在理解上有一定的错觉,不够全面。害的产生,实为官吏们利用制度的漏洞、巧立名目、盘剥百姓、鱼肉乡里,并非制度之弊病。
(四)历次财税改革目的是增财、均税、除弊。
综观历史上的几次大的农业财税改革,其推动是当权者,改革的目的很明确,是增加国家的税收,解决财政困境。鲁推行“初税亩”是因为“时宣公无恩信于我民,民不肯尽力于公田,故履践索行,择其善亩谷好者,税取之。”(注:见《春秋·公羊传》。)汉代实行算赋、口赋(俗称人头税)是为了征收不种田的商人赋税。魏晋将征钱改为征绢、绵等实物的“户调制”,是因为“由是货(币)轻而物贵”。(注:见《晋书·食货志》。)推行“均田制”,是由于当时坞主、壁帅豪强们荫蔽着大量的荫客、佃客,不向政府交税。改革为租、庸、调税收制度,清理出大量的编户,直接向政府纳税。解决了“佚相冒荫,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依托城社,不惧熏烧。公避课役,擅为奸宄。”(注:见《晋书·慕容德载记》。)的问题。唐德宗时实行“两税法”是为了解决“富人多丁者以宦、学、释、老得免;贫人无所入则丁存。”(注:见《新唐书·杨炎传》。)造成大量逃亡户,减少税收的问题。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是解决税收项目繁杂,拖欠税款的问题。推行后“无他科扰,民力大不绌。”(注:见《明史·食货志》。)每次的农业税收改革,都给政府增加了国库收入。同时解决了税收不均的问题,客观上也减轻了贫户的负担,发挥农民生产的积极性。
现今一些学者对经济改革有一种议论,提出“改革的代价究竟有谁来承担”,言外之意就是在改革中就必须有一部分人付出代价,叫做“改革代价论”。而中国历代的财税改革一般来说不是单纯的“牺牲”普通农民,而是要触及贵族、官员和富豪。从中我们应该有所启示。
三、近、现代农业赋税的延续与变革
近现代的农村财税制度基础是清康熙推行的“摊丁入亩”。这种农业财税制度在当时是有利农业的发展,农村的安定,农民负担的减少。“摊丁入亩”是典型的以财产为基础的农业税制,征收货币,以银两为征收单位,简化了征税手续,这些都是表现为财税征收的进步。1840年以后由于帝国主义势力的入侵,中国内部的动乱,农民负担因此加重。田赋在清前期属中央,地方只能办理征收,不得染指;太平天国战争中,地方借口军事所需,截留田赋。为了增加军事费用,江北大营首先推行了“厘金征发税”,“只鸡尺布,并计起捐”,又征收“亩捐”波及到全国各地,成为正税外的地方税种“田赋附加税”。“庚子赔款”时,中央正税不足以偿还,地方借筹款之机,取得了筹款权,进一步加重农村负担;北洋军阀时期更是横征暴敛加大税收,正税成数倍增长。北洋军阀政府迫于压力,1912年大总统咨行参议院曾有“附加税不得超过正税30%”的规定,但实际增加的更多。
国民政府在1928年,确定将田赋划归地方。这种办法积弊很深,苛征于民,税不入官。虽经数次讨论减负,但效果甚微。抗日战争期间,是中国经济最困难时期。物价飞涨,货币信用低下,国民政府中央接管各省田赋,采用“三征”农业税制。即:“田赋征实,粮食征购,粮食征借”,反而又倒退到征收实物的税制。近百年来农村征税量有增无减。孙中山先生的“贡彻不设”难以实现。抗战时期的解放区经济更是十分困难,物质缺乏,农业税也实行征收实物政策。农业税进行过多次变化,到全国解放前,老区和半老区基本上实行抗日战争时期就采用的累进税制,最低3%,最高42%。为了减轻农民负担,特别是为照顾贫苦农民,一部分地区实行有免征点的累进税规。
全国解放以后,农业税制大体分为两个阶段。1958年以前农业税制大部分实行比例税制,小部分实行累进税。如1952年政务院规定:人均低于150斤原粮户,免征。最高税率为30%,最低5%。土地改革完成后,土地地权属于个人,土地占有量“中农化”,基本持平。在正税之外,继续征收附加税。
1958年以后,全国农村人民公社化。在人民公社化体制下全部实行比例税制,国家向公社征收。土地已经集体化,社员与农业税无直接关系,乱了章法,只是按劳拿工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废除累进税制,全国实行比例税制,平均税率为15.5%。但实际征收低于此比例。原因是核定的常年产量因为未计农业的增产(规定五年增产不增税),而低于实际产量的征税比例。1957年为11.3%,1958年为10%弱,1960年下降到7%。田赋附加税也称地方附加,政府明令有所控制,规定不超过正税的15%。地方按四级分配。省分4%,县分5%,地区和公社各分3%。地方附加按照规定主要用于修桥、补路等地方公益事业。所以说大跃进期间,国家向公社征收的正式农业税收比例并未增加,只是在征税过程中估产过高,而造成人民大量非正常死亡的原因主要是大量的粮食浪费和高征购等原因。
人民公社体制也造成增加了乡一级行政单位。过去我国是中央、省(市)、县(市)三级行政。省下设专区和县以下的区,都只是一“虚”,只属于外派机构。人民公社解体以后,一个相当乡(镇)区域范围的公社,延续成为了有相当行使政权的一级政府机构。官员大量增加,数十年来有增无减。经过撤并乡镇工作以后,经过撤减,截至当前全国尚保留着乡镇39000多个,人员一千余万,成为农民负担的重要一环,平均每68个农民养1个干部。古代曾提到的“税以足食,赋以足兵”(注:见《左传·昭公七年》。)也成为了现状的描述。农业税主要是用来保证基层干部的年薪、月俸。
人民公社体制又是集行政、经济、教育、军事等于一体的实体。行政、建设、教育、科学、医疗、防疫的经费筹措,都是公社一手负责。文化大革命时期有国家不征农税,农民没负担的说法。农民上交粮,上交物质(生猪、经济作物),上交超产粮等,实际上按可比价格的相对数算来,此时期农民的负担是现在的2.5倍。(注:见雅可夫:《百姓》,2004,5期。)只不过,当时的集体化农业体制,上交物品都是间接由农民手中拿的。从农民手中征收的财物,用来贴补工厂停工,商业萧条,学校不上课的损失。公社解体后,乡镇仍然有“七站八所”,保留原公社的权利、规模,包揽一切,演变为基层政权机构“量出为人,以支定收”的“乡统筹”、“村提留”搭车收税财政制度。
四、历代农村财税制度对当前改革的启示
综析历代农业税收改革其中心目的,不外是增财、均税、除弊。增财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均税是使农民负担合理;除弊是为稳定社会,减少官吏贪赃枉法。借鉴古代农业财税改革的经验、教训,回过头来看当前的农税改革与历代财税有着本质的不同,侧重点有明显差异。当前着重于减轻农民负担;古代则主要是农民负担不均的问题。现在同一地区内都是统一标准,纳税差别很小。经过土地改革、人民公社化体制形成的税收制度,土地已经转化为集体所有,纳税主体是以村为单位的集体,各农户之间就不存在均税的问题。但是在整个国家税收看,公平税负仍然是国家的重要课题,要进行税种、税基和税率多方面的改革,免除农业税是其中重要议题之一。当前的农村财税改革不是如何均税问题,而是要减免税的问题。农民负担重的原因,和古代一样,依然不是源于正税,而是因为杂税和摊派。
农村负担难以减轻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人民公社体制留下的后遗症难以克服。其表现:一是县乡地方行政机构臃肿;二是乡村的义务教育并不落实,实际是农民自己负担着农村的教育经费;三是农村公益事业欠发达,财源少;四是科学水平低、生产力水平不高,经营效益差;五是城乡差别依然存在。随着社会的变革与经济的发展,农村已经不是自给自足自然经济格局。在商品交换和城乡交流中,农民直接或者间接已经纳了税。农业税继续征收,就会使农民重复纳税,使得税负失衡。财税征收政策应该“城乡同制”,通盘考虑,达到一体化。
虽然政府在税费改革上已经取得了成果,但是,减轻农民负担仍然是重要的话题。笔者2002年随“驻村工作组”到河南省信阳市的某村驻村,对农业税收问题作了一些调查。该村耕地4189亩,人均1.63亩。税改前的2001年,上缴农业税56983元;农林特产税44469元,还有乡统筹(包括乡村教育费、计划生育费、优抚费、民兵训练费、乡村道理修建费)和村提留(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共150986元;以资抵劳款12885元。总计265324元,人均103.08元。从税种分析:农业税是属于田赋;特产税相当于土贡;以资抵劳则是属于“庸”的部分,与传统农村税收有关联。而“乡统筹”和“村提留”则是人民公社体制留下的特有的摊派延续,似与传统农业税收制度无甚关系。2002年该村实行税费改革。将前各项税费合并成为“一条鞭”,按照8%计税,亩均正税49.53元,附加税9.92元,合计59.55元,人均96.91元。证明税改后略有降低。笔者又了解另一个县的农村税费改革情况,该县农村税费改革从2002年启动,改革后全县每亩负担60元,人均负担41元。与税改前相比减负率达到57.8%。改革前全县统筹款1933万元,村提留1888万元,农村义务教育集资1816万元。税改后全县乡镇财政硬缺口3000万元。每乡(镇)财政缺口136万元。总的来看农民的负担在税改以后并没有超过“什一而税”大的范围。农民贫困还有其他的原因,如生产资料费用过高;经营投资规模效益差;农产品价格低等方面问题。
农民负担重,同时乡镇财政又十分困难的现实,成为农村财政问题的“两刃剑”。除了以上的原因外,有些问题需要上级解决。笔者从河南省信阳市某县了解,乡镇机构臃肿,自上而下机构对应设置,硬性安排转业军人、大专毕业生,民办教师转正是乡镇人员有增无减的重要原因。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军烈属、乡级公路建设、农村医疗卫生等都只能列入乡镇财政开支范围。上级为了突出政绩搞“形象工程”;安排项目时要求乡镇、村落实配套资金;布置各类“达标工程”;申请世贸贷款和财政周转金又将欠下债务。减负依然是困难重重,一时半时难以解决。目前农业税在国家税收中已经占比重很小,但在乡镇中农业税占总收入的40%以上,而且比较稳定。减免农业税以后会出现:乡(镇)、村政权难维持;公益事业建设难以投入;债务风险难防范。如不妥善解决,农民负担反弹难以制止,巧立名目乱摊派会卷土重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积重难返的“怪圈”会继续重演。据最近来自农业部门的监测显示,由于粮价上调带给农民的收益,被农业生产资料的上涨而抵消殆尽,而使农民增加投入390亿元。这也是农业“怪圈”的另一种形式,不得不加以防范。历代每次农税改革都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当前也应该借鉴。经济越发展,国家越需要资金,有些就是通过税收取得的,但是必须用到恰当之。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突出发展是第一要务。在农村税改的同时,开辟新税源,培植经济增长点,增加财政收入,这才是积极的农村财税改革,但必须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农村落实“三个代表”精神,实现“五年取消农业税”是大势所趋。但是,还有许多工作要做,须要研究取消农业税后,全国每年360亿元缺额如何弥补。否则,通过各种名义又都将转嫁给农民。真正在农村普遍实现小康,必须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经过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国家经济发展上去,才能逐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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