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农民论文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农民论文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问题和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农民论文,组织论文,经济论文,专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主要问题透视

(一)目前我国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小,服务内容单一, 主要限于技术、信息和市场销售服务,合作比较松散,而真正的利益紧密型的合作组织不多,缺少稳定性,难以抗拒较大的自然和市场风险。因而很难有效积极地带动广大农户,服务农民,扩大自身规模。而农民自身封闭性强,民主参与和合作能力低下,广大农村缺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育发展的良好社会资本和合作组织管理经营能人,则是制约目前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合作组织内部缺少严格的制度规范和管理章程, 内部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着严重缺陷。一是没有建立起社员所有的产权制度, 特别是在政府部门牵头兴办和供销社领头兴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存在产权不清的问题,社员的主体地位没有真正确立;二是没有形成社员控制的决策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日常运作只要有会(社)长或秘书长一人操作,普通社员的参与度低,合作组织缺乏向心力、凝聚力。大量调查表明,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能发展壮大的内在因素。

(三)政府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工作没有科学到位,一方面, 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性和意义认识不足,在实践中缺少有效的政策支持力度。目前在财政、金融、税收等优惠政策方面的供给,农民是最需要的,但恰恰是政府最不到位的,政府不能满足农民发展自己合作组织的政策需求。但是,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基层政府在具体操作中,又存在对专业合作组织具体事务和实际运行干预较多的情况、包办过多的情况,管了不该管的事,特别是依托政府或部门兴办的大部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本上由政府或部门的领导担任社长或会长,以致介入过深,行政干预过多,农民真正得到的实惠不多。导致许多合作社经营对政府的依赖性过强,失去了合作组织的原来性质和本来意义。这种政府工作上的严重错位,已经成为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实障碍。

(四)国家法律制度供给上的不足, 导致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发展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开始,但至今还没有一部关于农民合作社的法律。因此,法律没有给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有的主体地位,无法界定它属于什么性质和类型的经济组织。工商部门无法对其进行登记注册。这样就限制了合作社的赢利性活动,无法满足许多农民合作组织的对外义务经营的需要和开展正常的经济活动如信贷融资及赢利义务。一些地方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界定为社会团体,合作组织就只能从事公益性活动,而不能从事赢利性活动。一些地方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界定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而由于目前不同部门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法规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十分突出,具体执行就非常困难。

二、加快发展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思路和对策探讨

(一)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大意义。 在当前具有合作精神的企业家供给不足,农民以及广大社会成员对真正的合作社制度缺少了解和认识、合作社立法问题没有解决的大环境下,建议各级政府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提高各级政府成员及社会成员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引导广大干部从深化农村改革、发展现代农业和实现农业制度创新、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战略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努力使各级政府意识到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是扶持农民,就是贯彻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关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二)在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刚刚发育发展阶段, 不必强求统一或简单照搬国际经验,坚持边发展,边引导,边规范。鼓励各类不同主体自愿联合,多途径、多形式、多层次 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充分发挥农村能人和专业大户的示范带动作用;鼓励农产品流通加工企业与农户通过合同关系或股份合作相互联结,形成“公司+合作组织+农户”的产业化模式;鼓励县乡供销社和农技推广部门利用自己的信息、技术、场地、设备优势,结合科技兴农和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示范推广,牵头领办合作组织,县以上要围绕重点产业,积极推进行业协会建设;县以下要将培育专业合作社为重点,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以资产为纽带,发展具有行业特色的专业农民合作组织,以推进农业产业化。引导农民自愿组建以生产、资金合作为主,集加工、服务、销售于一体的紧密型合作社,条件不成熟的地方可以办成技术、信息为主的松散型专业协会。

(三)必须坚持合作经济的基本原则,始终以农民为主体,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使合作组织真正成为农民社员所有、社员所控并为社员服务的农民自助组织。

一是在合作方式上,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充分尊重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合作意愿,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引导农民从自身利益出发独立开展生产、技术、信息、加工、销售等环节的联合和合作。只有坚持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民办性质,才能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认同和积极参与,而真正由农民自己根据需要,自愿组织起来的专业合作组织,只要内部结构合理,有能人带动,就会不断发展壮大,才能保持合作组织的凝聚力和生命力。只有这样的农民合作,才能在新的层次和意义上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世界农业发展的规律,符合世界合作组织发展的方向。

二是在组织管理上,坚持民主办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重大事项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实行一人一票,尤其是经济利益连接比较紧密的专业合作社,更要发挥农民社员的主人翁精神参与合作社的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的制定,并监督合作社的领导人按章程办事。确保真正成为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

三是在办社宗旨上,坚持为社员服务,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无偿的技术、信息服务,无偿或低偿农资供应,以保护价、最低价收购,或二次返利等,给社员享受实惠,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对外必须强调其赢利性质,从而使合作组织更好更快的发展,更好地为合作社社员服务。这符合国外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趋势。

(四)加快配套改革,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为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和政策环境,包括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制定产业扶持政策、提供公共物品、改善融资环境等。这是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对政府行政干预行为的否定,并不表明其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将无所作为。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在本国农民合作组织发育发展中都给予财政税收金融上的优惠政策,来推动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和农业的利益。我国的合作社还处在初级阶段,又面临严峻的市场竞争环境,政府对合作社的政策扶持更加重要和必要。

首先,要加紧制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法规, 赋予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合法身份,使其名正言顺与其他经济组织平等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国际经验表明,凡是合作社立法比较完备的国家,合作社事业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当务之急,必须尽快制定有关农民合作组织的法律。在此之前,建议地方政府出台有关农民合作组织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与此相关,解决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工商登记问题。目前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在工商登记中尚未取得单独的企业法人地位,影响了合作社业务的扩张和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开展。而农民合作组织希望尽早登记,但又怕按照普通企业纳税,心理矛盾重重。为此,建议以不同于社团法人和企业法人的“合作社法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在税收方面以进一步优惠。

其次,加大政府对农民合作组织的财政、税收、信贷支持力度。 各级政府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活动和业务收入实行税收减免制度,对新建立的农民合作组织给予一定财政补贴;同时,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额度,建立农业合作发展基金,用于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支持符合产业政策的合作组织的生产发展、技术推广、贷款贴息、教育培训等。利用财政扶持资金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造有效的贷款担保机制。鼓励农村信用社加大信贷投入和信贷优惠,支持发展农民合作金融,以改善农民合作组织的融资环境。广大农民在这方面存在强烈的制度政策需求,要求政府给以更加优惠和宽松的政策供给。

再次,政府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纳入执行政府农村经济政策目标的组织体系中。在扶持农业产业化项目、推进农业企业化、开展农业科技推广、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等方面优先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重要的实施载体,创造各种机会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同时,由于单个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济规模小,服务功能有限,抗风险能力较弱,因此应当从政策上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一定区域内的再合作,形成更有效率的合作组织体系,充分发挥组织整体优势,以增强其与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与其他工商企业平等谈判的实力以及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

(五)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试点示范和推广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中国农村仍然是个新生事物。广大农民虽然有渴望组织起来的需求,但是缺乏必要的知识储备和行动能力,需要政府的引导和帮助。各级政府可以在产业基础良好、农户经营的专业化、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方开展试点工作,组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传播农民合作理念、澄清人们的模糊认识,普及合作经济知识,增强农民参与合作的兴趣和信心;利用研讨会、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培养合作事业的骨干、中坚力量和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人才。培育农民民主参与、经济合作等农村社会资本。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自身能力建设,培育合作社的组织凝聚力,打造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等,以及建立合作社与政府的良性互动关系,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树立典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具有普遍意义、可以借鉴、推广的做法。

(六)加强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自身建设。首先, 要健全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包括合作组织章程、以社员为主体的明晰的产权制度、组织内部机构以及财务管理公开制度,规范运作。其次,要增强社会资本和农民合作组织的凝聚力。合作组织在对内服务于社员,提供非赢利性服务的前提下,对外参与市场竞争,其盈余和积累归全体社员共同所有,对于年度可分配的盈余,在留取必要的公共积累后,要按照交易额返还给本组织成员。这是增强合作组织凝聚力和向心力的关键所在。此外,还要坚持社员民主控制和经济参与的基本原则,加强对合作组织成员的教育培训,使社员真正意识到合作组织通过互助实现自助的本质特征。政府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章立制、规范内部运作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增强内部凝聚力向心力等建设方面应起到有效的帮助、指导和服务作用。

(七)坚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家庭经营并行不悖地共同发展, 不能以发展专业合作组织为由削弱或否定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家庭经营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产生发展的基础,也是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具有旺盛生命力的根本前提。家庭经营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需要新型农民合作组织为它提供必需的各种社会化服务,以克服单个农户难以解决的困难,并在此过程中逐步完成对传统家庭经营的改造。因此,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不能也不会最终取代家庭经营,相反将不断推动家庭经营从低级到高级的过渡,使其在农村发展中的主体地位更加巩固。因此必须避免一讲合作,就否定家庭经营的片面观点和做法,必须认识到农民专业合作是新型农民合作,是以家庭经营和农民财产独立为基础,区别于传统集体经济组织的合作形式。

(八)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避免急功近利和急于求成。 避免行政干预合作组织内部具体事务和具体运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自然发展过程,有它自身演进的客观规律,不能无视规律,以行政的强制性命令干预和人为加速,更不能一哄而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产生的基本条件是社会分工和市场经济的一定发展以及来自农民的的内在经济需求的客观存在,只有当条件成熟时,合作经济组织才能萌发和壮大。因此,出于农民自愿和自身经济利益的合作经济组织是一个逐步发育发展的演化过程,政府必须顺应经济发展规律,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因地制宜,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权和决定权,反对操之过急,更不能以政治需要代替经济需要,否则我们又会犯过去曾经犯过的错误。实践已经证明,依靠行政干预组织起来的专业合作组织不但没有持久的生命力,而且会阻碍甚至破坏农业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这方面的教训是沉痛而深刻的,必须切记。同时,政府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干预,坚持“引导不领导,推动不强迫,扶持不干预”的基本准则,政府的角色不是去当农民合作组织的领导,去参与合作组织的决策和经营管理,而主要是为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制度和政策环境。总之,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育发展中一定要摆正确位置,重点加强引导、推动和扶持,而不能行政强迫和具体干预内部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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