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东北亚主要国家农产品贸易互补性分析_农产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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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对外贸易连年持续高速增长,中国外贸出口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就农产品贸易而言,作为中国农产品出口重要市场的欧美的市场环境显得越来越复杂。近几年,中国农产品出口连连遭受反倾销和非关税贸易壁垒等不公正待遇。由于东盟各主要国家都是农业大国,其出口的农产品与中国出口的农产品之间的贸易竞争性日益增强,因而中国农产品打入东南亚市场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在这样的农产品贸易大环境下,东北亚(注:按照传统的地理因素划分,东北亚包括中国、日本、韩国、朝鲜、蒙古和俄罗斯远东地区。由于俄罗斯远东地区的农产品贸易数据无法获得,本文的分析就采用俄罗斯整个国家的农产品贸易数据。)市场成了中国农产品出口的重地。根据联合国贸易统计资料(注:除非另有说明,本文数据都直接来自COMTRADE数据库或者根据该数据库的数据计算而得,相关网址为:http://unstats.un.org/unsd/comtrade。),2004年,中国对东北亚其他五国出口农产品共计107.7亿美元,占中国农产品出口总额的44.7%。就世界市场平均而言,2004年,农产品出口占中国出口总额的比重为4.07%;但在东北亚市场;农产品出口占中国出口总额的比重高达9.7%。中国农产品出口在东北亚的这种格局,同中国与东北亚国家之间的农产品贸易互补性不无联系。

一、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一)文献回顾

随着全球国际分工的进一步细化,部门内贸易不断繁荣,针对为部门内贸易提供现实依据的贸易互补性的实证研究不断涌现。由于东亚“10+3”框架存在着典型的垂直型国际分工体系,因而对这些国家的贸易互补性的研究较为成熟。于津平(2003)以中国为视角,测算了东亚各主要国家和地区不同行业的比较优势,并且利用两国贸易的综合性互补指数从中国出口和中国进口两方面测度了东亚各经济体之间的贸易互补性。陈建军、肖晨明(2004)也把中国和几个主要的东盟国家作为研究对象,按照国际贸易标准分类对中国与东盟各国的双边贸易结构进行了分析,用贸易特化系数(TSC)揭示了中国与东盟主要国家之间双边贸易的互补性,并且分析了贸易互补性的原因。除了研究东亚各国的双边贸易,类似的研究工具还被广泛运用于测度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杨希燕、王笛(2005)研究了中俄贸易的互补性,贾利军(2005)则测算了中国与拉美主要国家之间的贸易互补性,王国安、范昌子(2006)的研究集中于中国与欧盟的贸易关系。

以上针对贸易互补性的研究都集中于双边贸易的综合性互补,作为细化的研究,陈富桥、祁春节(2004)具体研究了中国与泰国农产品贸易的互补性,王水利(2004)则研究了中国与印度纺织品贸易的互补性。然而,诸如此类在双边贸易条件下对具体行业的贸易互补性的研究相对较少。对东北亚农产品贸易竞争性或互补性的测度更是凤毛麟角,到目前为止仅有吴凌燕等(2006)的研究。由于该项研究的研究范围仅限于HS分类法下的部分农产品,因而该研究在东北亚各国之间农产品贸易是竞争性还是互补性的问题上所下的结论有待商榷。本文拟通过实证分析,对东北亚各国农产品贸易是否存在互补性做新的探究。

(二)研究方法

本文通过对显性比较优势指数、贸易互补指数和贸易强度指数的测算,揭示中国与东北亚各国农产品贸易的互补性。这三个指标在研究贸易的互补性和竞争性时被广泛运用。由于本文讨论的是中国与各国的双边贸易,因而对各指数有所修正。

1.显性比较优势指数。显性比较优势(revealed comparative advantage,RCA)指数最早是由巴拉萨(Balassa)在1965年提出的,它用经验数据来衡量一国出口总额中某类商品的出口比例相对于世界出口总额中某类商品的出口比例的大小。程国强(2003)曾利用这种方法测算过1980~2000年中国部分出口农产品的比较优势。由于本文的研究只在双边贸易的情况下进行的,因而对该指数做如下修正:

(2)式(注:由于本文拟探讨的互补性只局限于双边贸易,因而不考虑具体商品类别在贸易互补性指数中的权重。以下对公式的解释参考了于津平(2003)。)中,

3.贸易强度指数。Kojima(1968)利用贸易强度指数(trade intensity index)来衡量两国贸易往来的密切程度。由于该指数同时考虑了双边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在世界市场上的出口比重和进口国在世界市场上的进口比重,因此,能准确地度量两国贸易往来的密切程度,从而较为全面地衡量两国的贸易增长空间。其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表1 SITC对农产品的划分

资料来源:COMTRADE,相关网址为:http://unstats.un.org/imsd/comtrade。这里各章的名称采用的是中国海关根据COMTRADE的翻译版,参见中国经济信息网(http://db.cei.gov.cn)。

(三)数据

1.农产品范围界定。不同的国际机构对农产品进行归类时,其统计口径存在很大差别。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分类方法有两类:一类是HS分类法,即“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的农产品范围为1~4类产品,即第1~24章所列示的全部产品。另一类是SITC分类法(注:SITC把产品分为类、章、组、分组、基本项目5个层次,下文的表述严格按照SITC,比如:“0”表示第0类“00”表示第00章,等等。),即“国际贸易标准分类法”。根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对农产品范围的界定,农产品包括SITC分类下的第0、1、4类中的所有产品以及第2类中除第27、28章之外的所有产品,共计22章,如表1所示。本文的研究采用SITC分类法。

2.数据来源。本文采用函数据来自联合国统计署的贸易数据库(COMTRADE)。该数据库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贸易数据库,涵盖了1962年以来世界上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数据,其统计按照不同国家和地区贸易的地区流向和产品分类分别进行,对双边贸易的研究提供了最权威的资料。其统计的产品分类有BEC(注:BEC是英文broad economic categories的缩写,是将国际贸易数据按照商品大的经济类别进行综合汇总的一种商品分类方法。关于BEC的详细介绍可参见海关统计资讯网,相关网址为:http://www.chinacustomsstat.com/customsstat/html/news2.htm。)、HS、SITC三种,而且根据这三种不同的产品分类有不同版本的统计数据。为了与农产品的分类相一致,本文采用SITCRev.3的数据作为研究的原始数据。

鉴于蒙古和朝鲜的农产品贸易数据较难获得,且在东北亚农产品贸易中所占的比重很小,2004年的数据显示,中国对蒙古、朝鲜两国的农产品出口仅为2.6亿美元,仅占中国在该区域农产品出口的2.43%,因此,本文的研究对象集中于中国、日本、韩国和俄罗斯。

二、比较优势分析

利用公式(1)对中国与日本、韩国、俄罗斯三个国家2000年和2004年分类农产品的比较优势进行测算,结果如表2所示。

从总体上来讲,中国对日本、韩国和俄罗斯三个国家农产品出口显示的比较优势非常明显,2000年的比较优势指数分别为1.601、2.356、1.215,2004年的比较优势指数分别为2.589、1.941、1.574。吴凌燕等(2006)的研究表明,近年来,东北亚农产品的区域内贸易占世界农产品贸易的比重一直保持在45%左右。COMTRADE数据显示,2004年,中国农产品出口到日本、韩国、俄罗斯三国的比重高达43.58%,这与中国农产品显著的比较优势有直接的关联。

从呈现比较优势的产品数目上来说,中国出口到日本、韩国、俄罗斯三个国家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在增加。2000年,中国出口到日本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有12章,2004年增加到14章;2000年,中国出口到韩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有10章,2004年则为13章;2000年,中国出口到俄罗斯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有5章,2004年增加到8章。

表2 以中国出口衡量的分类产品的比较优势(RCA)

说明:①n.a.表示该项因数据无法取得而没有测算值,下同;②为了与本文测算的三个指标表示的贸易流向保持一致,这里约定“中—日”即为中国向日本出口,“中—韩”即为中国向韩国出口,“中—俄”即为中国向俄罗斯出口。

以2004年为例,中国在三国市场上都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分别为第04、05、07、22章。除了第04章(谷物及其制品)之外,后三章均为劳动力密集型农产品,这反映了中国农产品出口以劳动力密集型产品为主。第04章属于典型的土地密集型农产品,就该类产品而言,中国在日本、韩国、俄罗斯三国市场上的比较优势在很大程度上与日本、韩国两国土地资源稀缺导致粮食生产不足、俄罗斯私有化之后集体农庄生产无效率有很大的关系。

从2000年到2004年显性比较优势指数的变化率上可以看出,中国对日本出口的优势农产品的具有比较优势的地位还在增强;中国对俄罗斯出口的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中第04、12章的优势地位在减弱,且这两类产品均为劳动力密集型产品;中国对韩国农产品出口的比较优势总体上下降了17.6%,分类产品中半数以上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的优势地位在下降,中国农产品出口到韩国市场的潜在压力正在增加。

三、贸易互补性分析

从理论上讲,一国出口的比较优势与他国进口的比较劣势共同促成了两国开展互补性贸易。运用公式(2),本文分别测算了2000年和2004年中国与日本、韩国和俄罗斯三国的农产品贸易互补指数(如表3所示)。

表3 以中国出口衡量的贸易互补指数与贸易强度指数

说明:数据为零是由于该项数值很小由保留小数位数造成的。

从表3可以得出以下几点:

第一,从总体而言,中日之间、中韩之间已经形成了农产品贸易互补的格局,2000年,贸易互补指数分别为1.246和4.505,2004年则分别为1.623和2.09,中韩的农产品贸易互补性高于中日的农产品贸易互补性。中俄农产品贸易两个测算年度的贸易互补指数分别为0.86和0.838,说明农产品贸易互补的格局尚未真正形成,存在互补性的只是个别章目的产品。

第二,中国在第05章商品(蔬菜及水果)上,与日本、韩国和俄罗斯都具有很强的贸易互补性,贸易互补指数接近或高于2.5。其中,与日本的互补性最强,所测算的两个年度的互补指数分别为4.376和4.215。与其他章目的商品相比,虽然中国在此章商品上具有的比较优势不是最强,然而,由于蔬菜及水果是日常必需品,其贸易具有很强的区域性,这为中国蔬菜及水果在东北亚的出口创造了独特优势。

第三,在第04章、第22章产品的贸易上,中韩、中俄都具有很强的互补性,中俄就第22章产品在两个年度的贸易互补指数高达44.968和34.373。中日在这两类农产品贸易上不具有互补性,原因在于日本在二战之后长达数十年间一直对粮油类商品征收高额关税,导致了国内消费者对该两个章目的进口商品存在消费偏好扭曲。

第四,中日、中韩在第03、08、09、29章商品的贸易上具有互补性,中俄在此四章商品的贸易上却不具有互补性。中国在第00、02、11、23、42章商品上与三国都不具备贸易互补性(注:为了保证判断的正确性,这里对未获得数据的商品大类不加以讨论。),且互补指数普遍偏低。这说明,目前,中国在东北亚市场就这几个章目农产品的贸易而言,处于与其他国家争抢市场的竞争状态。

第五,虽然就总体上而言,中韩农产品贸易的互补性要高于中日农产品贸易的互补性,然而,在具有互补性的产品大类上,中韩互补农产品的贸易互补指数有下降的趋势,中日互补农产品的贸易互补指数却呈上升的趋势。

四、贸易紧密程度分析

比较优势指数和贸易互补指数能较好地描述中国与东北亚各国在农产品贸易上所处的地位和关系。然而,比较优势指数只能衡量中国在贸易中是处于优势地位还是劣势地位,贸易互补指数只能度量双方的贸易是否具有互补性,这两个指数对于贸易双方真正的贸易紧密程度缺乏解释力度。要全面地衡量中国与东北亚各国之间在农产品贸易上的密切程度,必须借助贸易强度指数。运用公式(3),笔者就2004年中国对日本、韩国、俄罗斯三国在分类农产品上的双边贸易强度指数进行了测算(如表3所示)。

从总体上来说,中国对日本、韩国、俄罗斯的农产品出口水平都要高于同期三国从世界市场的进口份额,其农产品总体的贸易强度指数分别为3.555、4.115、1.312,表示贸易联系紧密。就农产品贸易强度指数与全部产品贸易强度指数比较而言,中日、中韩的农产品贸易强度指数高于其全部产品贸易强度指数,即农产品的贸易联系比全部产品的贸易联系更密切;中俄之间则是前者低于后者,说明在推进中俄双边贸易的进程中,农产品贸易有待加强。

结合表3中同期的贸易互补指数,可以发现,具有贸易互补性的农产品其贸易强度指数同时显示贸易关系紧密(中—俄的第03章产品除外)。比较表2、表3同年度的比较优势指数和贸易互补指数,容易发现,这主要是由于中国在东北亚市场上开展互补性贸易的农产品都具有双边贸易层面上的比较优势。

本文根据表3中2004年的数据,对三国具有紧密贸易联系但不具有贸易互补性的各类商品进行分析。中国与俄罗斯在没有贸易互补性的各章产品中,具有紧密贸易联系的是第03、21章。其中,第21章商品俄罗斯从中国进口的数据难以获得,但仅就第03章商品来说,其进口额占俄罗斯从中国进口总额的9.03%;同期,俄罗斯从世界市场进口的第03章商品占俄罗斯从世界市场农产品进口总额的5.38%,可以认为,在该章商品上中国对俄罗斯出口的空间还很大。中日之间不具有贸易互补性但存在紧密贸易联系的商品有10章,日本从世界市场进口该10章商品的进口额占其从世界市场农产品进口总额的34.32%,而日本该10章商品从中国市场的进口额仅占其从中国农产品进口总额的12.18%。这说明,中日之间不存在贸易互补性的农产品,即使体现出一定的贸易紧密联系,但相对而言,日本还是更倾向于从世界市场进口这些农产品,所以,中国在这些农产品对日本的出口上面临着与第三方的竞争。中韩之间不具有贸易互补性但存在紧密贸易联系的商品有9章,韩国从世界市场进口该9章商品的进口额占其从世界市场农产品进口总额的31.78%,同期,韩国从中国市场进口该9章商品的进口额占其从中国市场农产品进口总额的6.50%。因此,在这9章农产品上,中国对韩国的出口同样面临着中日在没有互补性而具有紧密联系的农产品贸易上存在的问题;这很大程度上解释了中国部分农产品出口到日本、韩国受阻的原因。

五、结论与启示

基于前面的分析,可以得到以下几个简短的结论。

第一,随着近年来东北亚投资和贸易的推进,中国在这一区域的农产品贸易得到了繁荣,在双边贸易条件下中国农产品的比较优势得到了发挥,并且与日本、韩国和俄罗斯在农产品贸易中都保持着,密切的贸易联系。

第二,中日、中韩农产品贸易呈现出较强的互补性,中俄农产品贸易的互补性尚未体现。这主要是由于日本和韩国都是土地稀缺型国家且率先实现了工业化,产业结构得到了升级,以发展轻工业为主;俄罗斯地域辽阔,农业资源丰富,向来也是农业大国,一定程度上与中国在农产品贸易中存在竞争性。因此,在看到中国在东北亚市场上农产品贸易增长的同时,也要注意潜在的竞争。

第三,中国在向东北亚农产品出口中呈现出比较优势的产品很多,但是,在与不同国家进行双边贸易的过程中,比较优势的变化率并不一致。在中日农产品贸易中,中国在绝大多数产品上体现出比较优势,且比较优势都有上升的趋势;在中韩农产品贸易中,虽然中国也有不少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但比较优势普遍呈现下降的趋势;中俄贸易中撇开数据可获得性问题,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并不多,且比较优势的变动趋势不明显。因而,中国在向东北亚出口农产品时,要注意分析不同国家(市场)的状况。

第四,从贸易互补性与贸易紧密性的关系来看,不存在互补性的农产品,在贸易过程中也可能呈现出密切的贸易联系。在目前中国与东北亚各国农产品贸易紧密相连的情况下,深化农业产业内的国际分工,扩大农产品的差异性,以增强农产品在出口市场上的互补性,这必将给中国农产品贸易持续健康的发展带来更大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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