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维对儒学范畴的解读及其范式意义_王国维论文

王国维对儒学范畴的解读及其范式意义_王国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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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71(2011)01-0023-05

生活在19世纪、20世纪之交的中国哲学家,大多有过将儒学置于西方哲学背景下审视的实践,王国维就是其中的一位。王国维理解、解释儒学的实践涉及面较广,本文只选择三个范畴为个案,考察他以西方哲学为坐标解释儒学的状况,以求获得某些有价值的启示。

一、任天之“命”

孔子曰:“道之将行也舆,命也;道之将废也舆,命也。”[1](《宪问》)其中的“命”是取消主体努力的宿命论,还是不受命运限制、放任主体行为的意志自由论,抑或二者都不是?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其实并不好回答。不过,王国维的解释却令人耳目一新。

第一,“命”表现为一种“有命论”。为了解释孔子“命”这一范畴的意涵,王国维先对“自由意志论”和“宿命论”进行了说明。所谓“自由意志论”,是说人的意志本是自由的,不受命运的规定和限制,任由人力主张;所谓“宿命论”,是说宇宙万物都被“天”所命令,并受“天”的限制,人的意志决不能自由。那么,根据这两种学说,孔子的“命”应属于哪一种呢?王国维指出,孔子的“命”既不是自由意志论,也不是宿命论,而是行于这两者之间的“有命说”:“盖孔子明知道德为善,遵之行之,人人必受幸福。然世有盛衰,社会有污隆,行道德者不必获福,故依道德以立命安心。此孔子所以执‘自由意志说’与‘宿命论’之中庸,即所谓‘有命说’是也。”[2](P35)孔子之所以持“有命说”,是因为孔子发现,行善者未必得福,行恶者未必得祸,所以提出以道德来立命安心,让行善未得福者感受到道德的满足,让行恶未得祸者感受到良心的惩罚。而“依道德立命安心”意味着根据理法而行是“有命说”的基本内涵。王国维说:“孔子之说,既非极端之宿命说,亦非极端之自由说,盖居于此二者之间,尽吾人力,即顺自然理法之道以行动云为者也。即可进则进,若不能则已,安吾素以乐吾道,极平和之说也。然而后世腐儒等,不能知生生的进化,唯以保守的解释之,亦非夫子之旨也。”[2](P36)按照自然的法则而行动,可进则进,不可进则退,顺其自然,以此为乐,这就是孔子“有命说”的真谛。因此,“死生有命,富贵在天”的意思应该是:顺当生之道则生,顺当死之道则死;顺道而得富贵则善,不得则从吾所好而安命。由此可见,孔子虽主张“有命说”,但决不否定人的主观能动性与创造性。应该说,这种解释与孔子的基本精神是相应的。

其二,“命”表现为无忧无畏的意志与精神。王国维指出,既然“有命论”的内涵是依理法而行,行则行之,不行则已,那么,面对死生祸福当然是“顺其自然,泰然自若”之态,显示出无忧无畏的意志与精神。他说:“知体道,又信之以刚健之意志,保持行动之,是以于人间之运命,死生穷达吉凶祸福等,漠然视之,无忧无惧,悠然安之,唯道是从,利害得丧,不能撄其心,不能夺其志。”[2](P33)也就是说,孔子的“命”意味着对“道”的体认和把握,并因这种体认与把握而内具刚健意志。而这种刚健意志的表现,就是面对死生穷达、吉凶祸福而泰然自若、无忧无惧,不为身外之物伤心累神。因此,孔子的“命”虽然为情感的,但绝不是迷妄的情感,而是理智的情感,是由“识理体道”而升华出的意志和精神。

其三,“命”表现为一种“任天主义”。既然孔子的“命”属于“有命说”,这种“有命说”的特点是依理法而行,不是越理法而行,是能行则行,不是勉强而行,因此,这种“有命说”既区别于肆意妄为的意志自由论,也区别于无所作为的宿命论,而是一种“任天主义”。王国维说:“孔子于研究‘易’哲学时,因阴阳二气之于时间上变化继起,遂知左右现象界之自然的理法,于是遂悟天道为生生的,为宇宙之根本原理,而说其理想上之天。故天自‘理’之一面观之,乃无意识的理法之活动;自‘情’之一面观之,则有意志而管辖一切万有者也。夫子实混此两方面而言之。故于知识上言之,则现象界有因果律以规定一切,是为自然之理法。又宇宙之根原虽为天道,然人间之意志亦不能完全自由。故自感情上言之,则所谓王(天)者不过一种之命法。然苟遵道而行,而为所当为,不为其所不当为,则于道德自身中有一种之快乐。故当顺道理,尽人力,若不可能,则安其分。是以知孔子非自由意志论者,又非执极端之宿命说者,而为执其中庸之有命说,所谓任天主义是也。”[2](P68)在王国维看来,由“理”而言,有“理法之天”,这种“天”是无意识的理法运动;由“情”而言,有“意志之天”,这种“天”是万有的统治者;而在孔子这里,“意志之天”与“理法之天”是不可分的。所以,从知识角度讲,现象界规定一切的因果律是自然的理法;而从感情上讲,人的意志并不能完全自由,因为它要服从作为宇宙根原的天道,因而“天”是一种“命法”(有意志地管辖一切)。因此,每个人应该遵循理法而行,尽力而为,不能成功则安分如旧。可见,孔子之“有命说”是一种任天主义,而且是一种积极的任天主义:“孔子欲遵道理,即顺自然之理法,实行吾意志之可成则为善,不可能则守其分,可以进则进,可以退则退,可以行则行,可以止则止,可以取则取,可以舍则舍,一切如道理而行之,此孔子之‘任天主义’也。”[2](P35)这种“任天主义”蕴涵着道德上的价值:“深信自然之理,养绝对之观念,遵一切道理之动静,不问死生、穷达、荣枯、盛衰等,纯反于愦愦之功利快乐主义,故于道德实践上大有价值也。”[2](P36)

二、直觉之“仁”

“仁”在《论语》中共出现一百零九次,其含义既丰富又复杂。尽管孔子身后的儒者从未停止过对“仁”的解释,但大多是孔子思想基础上的扩充和发展。与以往儒者的不同在于,王国维是以西方哲学理论为坐标展开对“仁”的解释的。

第一,“仁”乃生生之理,是绝对之观念。王国维指出,从客观上看,“仁”是自然法则,是实在之理;从主观上看,“仁”具于人性之中,是主观性情;但只有将客观性与主观性结合为一体,“仁”才能达到无差别的绝对境界。他说:“夫‘仁’为平等、圆满、生生、绝对的之观念。自客观的观之,即为天道,即自然理也,实在也。自主观的解之,即具于吾性中者也。其解虽有异,至究竟则必须此两者合而为一,始能至无差别绝对之域。故仁之观念为生生的理,普遍于万物,不能为之立定义也。”[2](P39)也就是说,“仁”之能为平等、圆满、生生、绝对之观念,只有当作为自然理法的“仁”与作为人之性情的“仁”融合为一体,才是现实的。由此可见,王国维所理解的“仁”之精神与特性是以“万物一体”为根据的,存于万物即是超越万物,绝对至上,无物与对,这就是“仁”所以为绝对之观念。

第二,“仁”是一种理性的直觉主义。王国维进而以动机论和结果论来分析“仁”,认为“仁”是直觉的。他说:“就人间行为之判断,于西洋有动机论、结果论二派。动机论者,行为之善惟在动机之纯正耳,结果之如何,非所顾也。结果论者,日日行为之结果善,则其行为亦善,动机之如何,可不问也。前者为直觉派,后者为功利派。儒学直觉派也。然自今日之伦理学上观之,则前二说皆有所偏倚,即非动机、结果二者皆善,不足为完全无缺之行为。然东洋之伦理说,惟取动机不顾结果之处亦不少,如‘杀身成仁’等是也。”[2](P41)可是,为什么“仁”是直觉的呢?他说:“孔子恰如康德为动机论者,动机纯正则其结果之善恶如何可不顾。……仁,动机也。苟能行仁,则其结果如何可不顾。是所以谓直觉说也。”[2](P47)也就是说,儒家所主张的“杀身成仁”是重动机而不顾结果的,所以是直觉主义的。然而,“仁”不仅是直觉主义的,还有自己的特点。他分析说:“无论何人,皆有先天的能性。更进一步,则《季氏》‘生而知之者上也’,《雍也》‘人之生也直,而罔之生也幸而免’之说,皆可以证明。第一条,备言人能直觉辨别是非善恶;但是非谓常人,谓睿智之圣人也。第二条,程子解‘直’为‘理’,而杨龟山以之为‘情’。但孔子以为理与情并重,又因时与地而异。其‘直’之解释,如‘斯民也,三代之所以直道而行也’(《卫灵公》)之解‘直’为理,答叶公之问之‘直’,则情也。故‘人之生也直’之‘直’,解之为‘理’,或稍妥也。以上可知孔子为‘贵理性之直觉派’也。”[2](P47)也就是说,孔子虽然认为直觉能辨别是非善恶,但不是常人所为,而是圣人所为;孔子所讲的直觉虽然更多地表现为“情”,但其中的“理性”元素极为明显。因此,孔子的“仁”虽然有重情感的特点,但主要还是一种理性的直觉主义:“今若必欲论孔子,则孔子为唱理性之直觉论者,自其克己严肃处观之,实与希腊斯特亚学派(今译斯多葛派——引者注)及德之康德之说有所符合。盖孔子之说合乎情、入乎理之圆满说也,其伦理之价值即在于此。”[2](P43)

第三,“仁”有普遍与特别之分。王国维将“仁”分为普遍的“仁”和特别的“仁”。他说:“孔子自天之观念演绎而得‘仁’,以达平等圆满绝对无差别之理想为终极之目的。至其绝对的仁,则非聪明睿知之圣人,不易达此境。欲进此境,必先实践社会的仁。社会的仁,忠恕是也。故欲进绝对之境,不可不自差别之境进也。故仁自其内包观之,则为心之德,而包括一切诸德;然自其外延观之,则抽象的概念而普通(遍)的形式也。此形式虽不变,其内容则因时与处而殊。故自特别观之,则名特别之仁;自普遍观之,则名普遍之仁。普遍之仁,为平等之观念,包括其他之礼义智信等。特别之仁为特别的狭义之仁,如‘智仁勇’之仁是也。仁于主观,则为吾性情;仁于客观,则发现于社会,为礼义之法则。”[2](P41)这段话的根本含义在于:第一,“仁”的终极目的是达到平等圆满绝对无差别之理想,但能达到这种境界的人是有选择的,而且在路径上存在次第问题。第二,“仁”可分为普遍之“仁”与特别之“仁”,特别之“仁”如智、仁、勇等,普遍之“仁”如礼、义、智、信等;普遍之“仁”即是外延之“仁”,为抽象之概念,其为形式,所以是不变的;特别之“仁”即是内涵之“仁”,为心的德性,其为内容,所以是可变的。那么,普遍之“仁”与特别之“仁”是什么关系呢?王国维说:“孔子仁之观念,若自普遍言之,则为高远之理想;若自实际言之,则为有义礼智孝弟忠信等之别,以为应用之具。故能全达此等之义礼智孝弟忠信等,即为普遍之仁。”[2](P43)这样,王国维提出特别之“仁”与普遍之“仁”的用意就大体清楚了:作为心之德,“仁”是具体的,而且是可变的;作为一种概念,“仁”是形式,而且是不变的。这就解决了“仁”之为思想范畴变与不变的关系问题。另外,特别之“仁”又指每个具体德性的落实之意,而普遍之“仁”是一切德性之落实,即普遍之“仁”必以特别之“仁”为前提,没有特别之“仁”,就不可能有普遍之“仁”。这就解决了“仁”之意义落实的方式问题。

三、本体之“诚”

“诚”是儒学的又一基本范畴,在《礼记·中庸》篇中出现最多,其含义同样是丰富而深幽的。对此,王国维的解释可谓别出心裁,颇具洞见。

第一,“诚”乃人之本性、万物之根本。王国维认为,儒家之“诚”被确定为人的本性,而这种确定意味着人伦之理存于人性之中,因此对儒家而言,人依本性而进行的活动合乎人伦之理,就好比鸟飞鱼跃一样,都是自然而然的,而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发现了“诚”,所以,一切万物不过是一个“诚”字。不过,这个“诚”是一非二,有性无量,是绝对,与叔本华的“意志”相似,发育万物而为其根本。他说:“(子思)以‘诚’为各人之本性。苟人率其性而行,则行而无不正。故曰:‘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是以彝伦存于人之天性中。后世儒教哲学之根本全在于此。然《中庸》于思索之途径,不止于此。以为人之性质之动而合于彝伦也,恰如鸢之飞,鱼之跃,此等皆自然而能然者。寻其所以然之源,则由于‘诚’之发现。故一切万物,‘诚’而已矣,故曰:‘诚者物之终始,不诚无物。’而‘诚’者是一而非二,有性而无量。自其为万物之根本观之,与叔本华之‘意志’相似,故曰:‘洋洋乎发育万物,峻极于天。’”[2](P74)可见,“诚”是绝对的善,是伦理之本体,是百行的根据,当然是万物的本根。王国维说:“由此观之,子思以有伦理的意义之诚,为宇宙之根本主义,因之为各物之本性。故自子思目中观之,伦理的法则与物理的法则、生理的法则,皆同一也。自其发现之方面言之,虽千差万别,然求其根本,则无出于诚之外者。”[2](P74)而“诚”之为人之本性与万物之根本,所表征的是伦理法则与物理法则、生理法则的同一。

第二,“诚”具有智力功能与明确的目的性。王国维认为,作为人之本性的“诚”具有一种预知能力,这种能力具体表现为可以预见国家的兴亡、祸福的征兆。他说:“诚又非盲目的活动,而有智力的成分者也,故曰:‘至诚之道,可以前知。国家将兴,必有祯祥;国家将亡,必有妖孽。见乎蓍龟,动乎四体,祸福将至,善必先知之,不善必先知之,故至诚如神。’”[2](P74)那么,为什么“诚”具有预见的能力呢?王国维认为,这是“诚”的“理”或“体”特性所决定的。他说:“周子就‘理’之方面,即体之方面(对用而言),而说‘诚’之‘无为’‘无思’,曰:‘寂然不动者,诚也’(《圣第四》);‘无思,本也’(《思第九》);‘诚,无为’(《诚几擂第三》);‘故诚,则无事矣’(《诚下第二》):是即述‘无(意)识’之原理者也。”[2](P151)所谓“无意识”是人们经验的大储存库,由许多被遗忘了的欲望组成,正如“冰山理论”所描述的,人的意识组成就像一座冰山,露出水面的只是一小部分意识,但隐藏在水下的绝大部分(无意识)却对其余部分产生影响。无意识具有能动作用,它主动地对人的性格和行为施加压力和影响。也就是说,“诚”之“理”或“体”所表现的“无思、无为、无事”就是“无意识”,而“无意识”即是人类经验的大储存库,这种“经验的大储存库”具有能动性,可以预见事件的未来与吉凶。

第三,“诚”是事物永不停息的运动。“诚”乃绝对体,但它永远是活动的,而且是无始无终的。王国维说:“诚,绝对也,不变也,无始终也,常活动也,故曰:‘故至诚无息,不息则久,久则征,征则悠远,悠远则博厚,博厚则高明。’而诚者一切万物之本性,又人之本性也。”[2](P74)而“绝对、不变、无始终、常活动”的“诚”是万事万物之本性,这就是周敦颐所谓“气”或“用”层面的“诚”。王国维说:“彼又就‘气’之方面,即用之方面,而说‘诚’之神化,曰:‘无思,本也;思通,用也。几动于彼,诚动于此。无思而无不通为圣人’(《思第九》);‘感而遂通者,神也;动而未形,有无之间者,几也’(《圣第四》);‘发微不可见、充周不可穷之谓神’(《诚几德第三》):是皆谓‘几’为发动之端,而为‘诚’之神妙的活动者也。”[2](P151)从“气”的角度看,所表示的是“诚”的运动,这种运动就是“无不通”,就是“感而遂通”,就是“发微不可见、充周不可穷”,这些都是“诚”的神妙的活动。

第四,“诚”之一元论转向“诚”、“欲”二元论。王国维指出,如果按照子思的主张,一切事物都是“诚”的发现,而“诚”即是人的本性,因此人只要率性而为,自然合于理法,但这样会导致对教育的意义的否定。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子思提出了人的“知”与“行”的差异问题,也就是说,人性虽然为“诚”,但由于每个人的“知”与“行”是存在差异的,即有些人可以觉悟到“诚”,有些人却觉悟不到“诚”,有些人自觉地实践“诚”,有些人在这方面却表现得很迟钝,因此,教育就有了必要,训练也有了必要。不过,这样的话,“知”与“行”便成了发现“诚”的障碍,即便不是“知”与“行”,也有别的什么东西妨碍“诚”的发现,这就意味着,子思由“诚”一元论转向了“诚”(性)、“欲”二元论。王国维说:“若夫一切之事,一切之物,而皆为诚之发现,则人率其性,自无不合于道,教育之事可废矣。子思欲救此失,于是谓人性诚也,然其知之与行也,人各不同。知有种种之阶级:其上者生而知之,其次学而知之,其下困而知之。行亦有安、利、勉强之别。故人之本性虽为诚,然有不知其诚者,于是有教育之必要;有知之而不能行者,于是有训练之必要。果然,则知与行可谓妨碍诚之发现者;即妨之者非知与行,然必有妨碍之者明矣。”[2](P75)如此看来,所谓从一元论转向二元论,就是指子思在解决“人本性为诚”与现实中的矛盾时,引发了对“诚”被障蔽原因的寻找,这个原因不是“知”也不是“行”,而是“欲”。这样,一方面,“诚”有伦理的现实性,但另一方面,有妨碍此现实性的“欲”,这就是“性”、“欲”二元论。

四、可范之“行”

这里的“行”是指王国维理解、解释儒学范畴的实践;而王国维理解、解释儒学范畴的实践是可以学习、仿照并广泛应用的。也就是说,王国维理解、解释儒学范畴的实践足以成为中国传统哲学研究的一种范式。

其一,实现了儒学范畴与现代学术话语的对接。由于王国维的解释完全是以西方哲学为坐标的,其具体表现就是大量引用西方哲学名词、术语、学说作为理解和解释儒学范畴的参照。比如,王国维引用宿命论、自由意志论等以解释儒学的“命”,便有了“任天主义”的结论;他引用动机论、结果论等以解释儒学的“仁”,便有了“仁”为直觉主义的结论;他引用逻辑学概念论(内涵、外延)以解释儒学的“仁”,便有了普遍的“仁”与特别的“仁”的区分;他将“诚”比之于叔本华的“意志”,以言儒学“诚”的本体性;他以心理学的“无意识”理论解释“诚”,便有了“诚”的能动性;等等。正是因为大量引用了西方哲学名词、学说和理论,将古老的儒学范畴融于现代学术话语之中,而成为现代学术的话题,同时可用现代学术话语表达和归类,使它们在形式上开始了现代转型的步伐。

其二,使儒学范畴的精义清晰化。王国维所引用的西方哲学名词、术语和学说都是具有明确内涵的,也就是说,只要将儒学某个范畴放在相关的西方哲学名词、术语和学说中进行分析、解读,那么,这个范畴的含义就清晰地凸显出来。比如,“命”是一种“任天主义”,并且具有遵道而行、无忧无虑、达观泰然等特点,这是应用宿命论、自由意志论对“命”加以比较分析而得出的结论。又如,“仁”是一种直觉主义,并且是理性的直觉主义,这是应用动机论、结果论对“仁”进行比较研究而得出的结论;而将“仁”分为普遍的“仁”和特殊的“仁”,则是应用逻辑学的概念理论(内涵、外延)分析研究而得出的结论。再如,“诚”具有预测功能,原来是因为王国维心中有了一个叫“无意识”的理论;“诚”之为本体,因有叔本华的“意志”而更显明。可见,“命”、“仁”、“诚”等儒学范畴的含义之所以能清晰地凸显出来,与王国维恰当地引用西方哲学名词、术语和学说是密切关联的。因此,那种简单地将“以西释中”的实践视为对中国传统哲学的肢解、剪裁、误读的观点并不一定准确,而因此犯上“恐西症”就更无必要。

其三,展示了一种积极健康的诠释路向。王国维对儒学范畴的解释有一个鲜明特征,即对儒学范畴的诠释路向是积极的、建设性的,努力于“化腐朽为神奇”。比如,王国维认为,“命”并不是宿命的,也不是意志自由的,而是遵循理法的“任天主义”,这种“任天主义”是无忧无虑的、达观的,它来自于对理法的信奉和尊重,因而不仅表现为对理法的绝对观念,也因为信奉理法而表现为一种乐观态度,从而显示其伦理学价值。这种解释极大程度地将“命”的积极性内涵发掘出来,而对“命”的消极因素予以忽略。又如,王国维认为,“仁”是直觉主义,而且是理性的直觉主义,因为儒家讲“直道而行”,其理性特征非常明显,这无疑也显示了积极的诠释路向。再如,王国维认为,“诚”是创生的本体,蕴藏无尽的能量,而这种潜能本自“诚”之“朴”、“实”特性,而不是将“朴”、“实”解释为木讷、笨拙、滞碍、沉寂。王国维儒学诠释路向的积极性还表现在对“命”、“仁”、“诚”三范畴的伦理学意义的揭示。他认为,“命”所蕴涵的深信自然之理,遵循一切道理之动静,不问死生、穷达、荣枯、盛衰等,纯粹是反对功利的快乐主义,这就是伦理学意义的表现。他认为“仁”是理性之直觉,克抑自己,严肃认真,也显其伦理学价值。他认为“诚”是伦理本体,是百行根据,是万善源头,是教化的根据,因此也有伦理学意义。可见,王国维对儒家思想的解释基本上是从积极的方向展开的,这是很值得注意的特点。

其四,仍可商榷之处。王国维对儒学范畴的解释并不是全方位的,仍有可以商榷之处。比如,“杀身成仁”能否判为只顾动机不顾后果的直觉主义?所谓只顾动机不顾后果,就是说“杀身成仁”只想到“成仁”而不顾及“全身”,为了“成仁”将生死置之度外。如果单就肉身的安全来看,这种解释或许可以理解。但是,孔子提倡“杀身成仁”,绝不是提倡无谓的牺牲,否则所成的就不是“仁”,只有对于那些值得用生命去换取的价值、道义,才鼓励杀身。从这个意义上讲,“杀身成仁”并非不顾后果。此外,儒家“杀身成仁”的根据本质上是“天人万物一体”观念,也就是说,仁者之所以能杀身,是仁者“身杀”而“人存”,即个体生命虽已丧失,但已融入整体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讲,“杀身成仁”已清晰地注意到后果。再如,由解决“人性即诚”与可能否定教育意义的矛盾而追索到“欲”时,能否将“欲”视为一元论?无疑,王国维的分析是极富深度和想象力的,不过,“欲”之确定为发现“诚”的障碍可否视为儒家心性论之一元论,还是可以商榷的。“欲”虽为发现“诚”之障碍,但第一,它并不符合儒家对人本性之定义,也不符合儒家对万物本根之定义;第二,“欲”之为发现“诚”的障碍,只是作为工夫的必要性原因,从而成为工夫消解的对象;第三,“诚”作为一元本体,即本体即功夫,所谓“反身而诚”,而“欲”不能即本体即功夫,因为功夫与“欲”是“二”。因此,因为“欲”之为发现“诚”的障碍,而判定子思为“性”、“欲”二元论,只能视为王国维的一说而已。

总之,王国维的儒学范畴诠释所表现出的以西学为坐标的诠释架构、积极健康的诠释路向、客观理性的诠释态度、精深细腻的诠释技巧,足以成为当今儒学研究中可资效仿的范式。

[收稿日期]201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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