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年代世界税制发展趋势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制论文,发展趋势论文,年代论文,世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世界税制发展出现了新的特点。深入研究这一趋势,相信会对我国税制改革和税制建设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一、世界各国税收水平总体呈上升趋势。根据1997年《OECD税收统计》资料显示,1980~1995年,OECD(经合组织)各成员国的税收水平(剔除社会保障税)总体上升,其中美州国家从25.3%增至27.5%,欧洲国家从36.4%增至40%,环太平洋国家从28.9%增至31.6%。据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资料表明,发展中国家的税负水平也在逐步提高,1980~1995年,马来西亚由28.4%提高到32.5%,印度由17%提高到22.2%,泰国由14%提高到18.6%。产生这一趋势的因素,大体可归纳为以下两点:一是政府支出规模的日益膨胀对税负提高产生的外在压力。近年来,世界各国公共支出无论从绝对量还是从相对量来讲,都呈上升的趋势,税收作为各国政府最主要的筹资形式,财政支出规模的持续扩张,客观上就要求其有一个大的提高;二是税制的内在弹性特征,保证了税收总额的增幅一般要大于GDP的增长。
二、各国税制结构逐步趋向一致。进入90年代,各国税制结构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要求,不断调整和完善,并呈现不同程度的趋同性。发达国家在经历了几十年来对所得税的推崇后,开始重新认识商品税,商品税的地位大大提高。特别是增值税,目前已在全世界范围内迅速推广。据IMF统计,1990年全世界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共53个,至1997年止,此类国家已增至110个,并表现出以下特点:从类型看,几乎都是实行消费性增值税;从征税范围看,绝大多数课征到零售环节;从税率看,总体呈上升趋势。目前在29个OECD成员国中,只有美国和澳大利亚不实行增值税。而澳大利亚新上台的政府已决定于今年开征增值税,美国也加快了对增值税的可行性研究,考虑用统一的联邦增值税取代目前不尽一致的州消费税。在所得税和商品税比重双向调整的世界性税制改革进程中,很多人主张把征收所得税逐步转向征收消费税,一个有代表性的例子就是美国正在广泛探讨联邦税收的所得税基向消费税基转换问题。税基转换构想的提出,标志着美国长期以来信奉所得税的政策取向受到冲击,同时昭示美国乃至整个西方税制的根本性改革趋向。
三、区域性税收一体化进程加快。区域经济集团化的形成和发展,必然要打破原有的经济壁垒和传统国家间税收关系的界限,协调成员国之间的税收政策,建立包括关税、间接税和直接税等在内的共同税收制度。以欧洲联盟(原欧洲经济共同体)为例,其税收一体化的特点是:(1)一体化措施逐步规范。例如从1967年至1995年,对增值税连续颁布20道指令,其中包括税基、税率、征税对象、扣除标准、出口退税,免征范围等方面。(2)一体化程度越来越高。比如1998年提出《增值税共同方案》;根据法、德两国总理建议,1999年提出欧盟公司所得税的统一税率方案。(3)一体化范围愈来愈广。如涉及反行贿(禁止对外国官员行贿的列支)、反污染(实行二氧化碳税)、稳定金融(欧元启动的税收措施)、反不正当竞争(禁止恶性税收竞争)、协调纠纷(税收仲裁协定)、税收管理(转让定价)等。欧盟的上述措施,对协调成员国间税收政策,完善单一欧洲市场,促进就业,增强其国际竞争能力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一体化税收协定缺乏法律约束效力,在利益矛盾下,往往发生成员国对协定的漠视或阳奉阴违的现象。
四、国际税收协定网络不断发展。进入90年代以来,国际税收协定的网络不断发展,主要表现为:(1)协定数量日益增多。到1996年,全世界双边税收协定总数已达2600个,比20年前的1200个增加了一倍多(注:杨志清.国际税收理论与实践.北京出版社1997-356),并且此增长趋势仍将继续下去。(2)老协定的修订与新协定的缔结持续不断。发达国家着重修改现有协定,如OECD先后于1992年和1995年两次修订《OECD范本》,而发展中国家则着重拓宽缔约对象。(3)国际间经营利润和股息分配的重复课征也比照管辖权的双重征税得到不同程度的消除和缓和。许多国家对分配的股息课征个人所得税时,也允许相应抵扣其在公司环节已征收的公司所得税。(4)协定有关反避税的条款更加充实完善。比如,反滥用税收协定措施明显加强,转让定价的税务处理倾向于事前处理,“预约定价制”受到重视,并得到积极推广等等。以上现象产生的原因是:经济全球化下跨国贸易飞速发展,并往往发生一项交易,多国伸手征税,因而阻碍商品、劳务、资本和技术的流通。为此,国际间对此项的征税本着共同规范、自我约束和相互帮助的原则进行协调,这样既要防止重复征税,又要制止逃税发生。
五、各国涉外税收管理普遍加强。当今世界跨国公司贸易的税基占总税基的比重(暂以流转额估计),大约是工业占1/3,商业占2/3,跨国贸易越多,国际逃税也就越重。此项逃税主要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应税的国外所得没有征到;二是国内应税所得逃往国外。对此各国所采取的主要对策包括:(1)责令国内企业申报其国外的所得,此项申报的举证由纳税人负责,并详定申报内容,如有违反,一经查出,予以严惩。(2)对转让定价进行规范。众多跨国企业通过转让定价将利润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对此多数国家已规定:凡违背公平交易原则的转让定价者,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计税利润。(3)对避税港投资的控制。90年代起,全世界资金已有一半流入避税港国家或地区,形成国际避税的大漏洞,这使得许多国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一般列举出避税港国家或地区名单,凡在名单之列的国家或地区内投资办企业者,都责令其申报所得在本国征税,且取消一切税收优惠。(4)制定受控外国公司税法。为防止国外所得长期积存而逃避征税,美国国内税收法典F分部规定,对受控外国公司的利润,即使没有汇回,也要计入当年本国所得征税。(5)加强对移民税收管理。许多国家规定,对移民的财产增值,以移居之日为实现之日而征税。(6)修改税收管辖权。不少国家(特别是拉美)把税收管辖权从属地主义改为属人主义,对所有居民的全世界所得征税。
六、电子商务引发新的税收问题。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的迅速扩展,使得以传统商务形式为基础的国际税收领域受到强烈冲击,面临严峻挑战。对此,各国都在加紧研究、共同讨论行之有效的税收对策,集中表现以下几个方面:(1)美国发布《全球电子贸易几个税收政策问题》,解决了技术特征、政策原则、税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其核心是从便于管理的角度考虑,认为地域管辖权应让位与居民管辖权。(2)1997年4月5日,在美国哈佛大学召开的电子商业税收研讨会上,与会代表对国际互联网贸易等电子贸易形式税务处理的基本方针是:既要防止偷漏税,又要保护该产业的健康发展;在税收管辖权分配问题上,各国应加强合作与协调。(3)1998年10月8-9日,OECD在加拿大渥太华召开的部长级会议上,各国政府和企业就电子商务课税达成了一致意见。具体内容包括:现行的税收原则将继续适用于电子商务课税,而不能采取任何新的非中性税收形式;课征消费税应遵循消费地原则,对数字化产品应视为提供劳务课税,而不能作为销售商品课税;对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的识别标准,应与从事传统商务活动的纳税人相同,但是需要采取不同的识别方法。现行避免双重征税的原则应继续适用,但需重新考虑其适用方法并加以澄清。
七、保护生态环境的税收日益受到重视。进入90年代,众多国家的环保政策出现了一种新的趋势,就是政府逐渐减少对直接干预手段的运用,代之以各种间接干预的经济手段,其中环境税更是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环境税,亦称生态税、绿税,它体现了“谁污染,谁纳税”的原则,目前许多欧美国家征收的环境税概括起来有:(1)对排放污染所征收的税。包括对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及汽车排放的尾气等行为课税,如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化学品税。(2)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也可以称为对固体废物处理征税。如润滑油税、旧轮胎税、饮料容器税、电池税。(3)为减少自然资源开采、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资源而征收的税。如开采税、地下水税、森林税、土壤保护税。(4)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征税。如噪音税、拥挤税、垃圾税。(5)对农村及农业污染所征收的税。如超额粪便税、化肥税、农药税。(6)为防止核污染而开征的税。主要有铀税。
八、社会保障税比重大幅上升。1935年,美国率先开征社会保障税,随后,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及部分发展中国家纷纷效仿。根据IMF统计,目前实行此税或类似税收的国家已有80多个。虽然社会保障税是一个年轻的税种,但在一些国家中已成为头号税种,且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不断上升。据统计,OECD成员国的此项比重,1965年为18%,1985年为22%,1990年为23%,1995年为25%(注:1967、1987、1992、1997.OECD税收统计。)。美国社会保障税比重增加更为突出,1955年为12%,1965年为20%,1975年为32%,1986年为37%,1993年跃居41%(注:Council of Economic Advisors,Economic Indicators (Washington,DC:US,Government Print Office,1957,1967,1977,1988,1995)),成为联邦税收中的头号税种。众多发展中国家此税的比重也高达2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