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事业:社保体系的有益补充——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咨询委员郑功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论文,中国人民论文,大学教授论文,社保论文,有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今年3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其中有一条政策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赢利性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鼓励社会慈善行为的政策措施写进社保体系试点方案,在我国十几年来的社保改革过程中,还是头一次。这项政策和我们国家正在构建的社会保障制度有何关系,又将产生怎样的积极影响?记者为此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咨询委员郑功成。
记者:刚看到这条政策时,多少有些感觉突然。因为在一般人的印象里,社保改革包含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基本内容,和社会慈善事业并没有直接的联系。
郑:社会慈善事业应被视为整个社保体系的一个必要和有益的补充。它是通过接受社会捐献来实施救助等行为的高尚事业,对捐款实行税前全额扣除的政策是一个重大突破,表明了政府最大限度地让利来支持社会慈善事业的态度。如果把它和我们国家“官民结合,责任共担”的社保改革取向联系起来看,并非空穴来风。就目前情况来看,我们国家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一方面面临着巨大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亦需最大限度地调动民间力量,包括鼓励企业、社会和个人支持社会慈善事业,因为它不带有政府强制性,因此需要政府的政策引导。
记者:就这项政策本身,会对企业和个人兴办慈善事业产生怎样的影响?
郑:对进行慈善捐赠的企业和个人实行税收上的优惠是国际上的通例。在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此次行文之前,我国对于国内企业的慈善和公益捐赠行为一直执行的是“在年度应纳所得税额3%以内部分准予扣除”的规定,个人执行的是“应纳所得税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的规定。这两个规定分别写在了国务院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199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上。我们不妨算一笔账。假如一家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总额为100万元,它向慈善机构捐款30万元,按照以前3%的上限规定,在税前准予扣除的金额最多是3万元,也就是说这家企业最终要按97万元的应纳所得税总额缴税,乘以33%的税率,其应纳税额为32.01万元。按照全额扣除的新规定,还是捐30万元,其应纳所得税总额就70万元,乘以税率,最终应纳税额为23.1万元。比前者少缴税近9万多元。税制的优惠,大大降低了企业和个人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成本,从而对他们参与慈善捐献产生积极影响。
记者: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慈善事业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但是,总有一种感觉,现在各种各样的捐赠行为名目繁多,不太规范。那么,是不是所有的捐赠行为都能享受到政策的优惠呢?
郑:首先,非慈善公益性捐赠不能享受优惠;其次,即使是慈善公益性捐赠,不论是现在的政策还是以前的规定,直接捐赠都是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尽管法律上无法禁止直接捐赠,但是把钱捐给慈善机构,通过他们有组织、有计划的实施救助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最有效的配置。现在有一种流行的做法,就是需要社会援助的人通过媒体呼吁,引起社会同情,从而得到捐助。由于捐助者和受益人信息不对称,可能会出现被欺骗或浪费的现象。这样的情况显然是应予限制的。因此,只有向慈善公益机构的捐赠才能享受优惠,同时也只有合法的慈善公益机构才有资格出具税务机关认可的优惠凭证。
记者:据了解,现在也有很多人想通过捐赠的办法转移财产,逃避国家税收。
郑:但凡一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在鼓励合法经营的同时,也会有企业通过种种不正当的途径和手段骗取优惠,在慈善捐赠税收优惠的问题上,也不可避免。怎样防止避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我认为还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从国外的经验来看,除了前面所说的积极政策的引导外,还应该推出两个与之配套的重要税种,一个是遗产税,另一个是非慈善捐赠税。有了这两个税种,企业和个人通过非慈善捐款和遗产继承转移财产,利益就会受损。这会从反面促使其加大对慈善公益事业的捐助力度。当然,这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所必须要走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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