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机会公平的社会福利分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福利论文,公平论文,分配论文,机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675(2009)05-198-04
社会福利的政治伦理内涵
社会福利作为一种社会行为方式和社会价值分享方式,已经具有了悠久的历史。社会福利的概念有着多种定义。在美国,一般把社会福利看作是政府提供的援助;而在英国和欧洲国家,它有着更为广义的理解,所涉及的范围包括收入保障、健康医疗、社会住房、教育和个人社会服务。①福利这一概念与人们的需求息息相关,对于社会成员基本需要的服务都可以归结为社会福利。从这个角度来说,广义的福利定义更具有合理性。
对于是否应该实行社会福利政策,存在着诸多的争议。激进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和社会学者都反对人为干预市场经济的做法,而社会福利作为一种调整市场结果的公共政策,也遭到他们不同程度的反对。他们至少认为,在福利的供给过程中,市场机制也应该发挥主导作用。而且,由于分配效果的不可预测性,不应该用市场以外的手段来干预福利经济过程。但是,这种观点显然过于狭隘。社会福利不仅涉及经济效率,还关系到社会成员的权利和资格。如沃尔泽所言,在一个互利的合作体系之中,在一个共同体之中,成员资格就意味着相互间的责任,而这种责任反过来又会唤醒和增强公民的资格意识——“共同供给是重要的,因为它使我们认识到成员资格的价值”。②同时,在一个追求机会平等的社会中,社会应该为每一个成员提供公正的平台,使他们能够摆脱自然和社会偶然因素的干扰,自由追求幸福的生活。但运气的影响总是存在,没有人能够确保不出生于贫穷之家,没有人能够预期自己总是获得命运女神的眷顾,也没有人能够永远保持旺盛的精力、健康的身体。
社会福利与公民的基本权利直接相关。社会福利的主要功能在于,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社会服务,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对于获得公平的机会,社会福利为人们提供最为基本的平台。它的覆盖范围、运行模式以及运转效率直接影响着人们对于机会的获得和把握。福利资源如其它社会资源一样,与社会的经济发展程度、社会文化等因素息息相关。而且福利资源也是稀缺和有限的,不能满足人们的所有需求。为哪些人提供福利?提供何种福利,以及提供福利的程度,都成为福利分配的主要问题。
对于第一个问题,社会福利作为一种公共政策,既有一般性,又有特殊性。其一般性在于,福利政策往往以制度化的面目出现,因此,它的服务对象包括所有社会公民,而不为某些人群或者个人所独占。但是,当福利被传递到某些人手中,或者为具体的群体、个人提供服务时,它又是特殊的。福利的提供一方面受到社会资源总量的限制,有着效率的要求;另一方面又要满足社会群体的需求。在社会福利政策实施过程中,就必须要选择主要受益群体,使得其在经济和社会效益层面都达到最优状态。界定和识别福利的主要服务群体,是非常模糊和复杂的。在实际生活中,随着社会生活方式的改变,总会有新的社会群体出现;而且社会生活的变化也会把一些群体边缘化。对于这些改变,福利政策都必须做出及时有效的回应。
关于提供何种福利的问题,解答也殊为不易。既然福利本身与需要密不可分,那么对于社会福利的内容,也会遇到福利经济学所经历的困难。在一个社会中,人们有着各种需求,而这些需求之间往往是不能进行价值比较的。我们是应该为一个音乐爱好者提供一场音乐会,还是应该为喜好读书的人提供免费的图书?这始终是一个困扰福利的问题。福利包含的范围甚广,而投入到福利的资源却不是无穷无尽的,在某些时候甚至还显捉襟见肘,那么我们应该满足何种福利需要?我们应该采用什么机制在不同的福利项目中取舍?我们是应该投入巨额的社会资源去延续植物人的生命,还是应该把这些资源用于帮助那些因为穷困而无法完成学业的孩子?
同时,福利提供的方式和程度也会产生多重的社会效应。如,失业保障的提供既可以为失业群体提供再就业所需要的生活保障和技能培训机会,也有可能对于他们的就业动机和倾向产生负面影响。对于单个群体或者个人而言,福利提供的程度也是颇具争议的。对于那些残疾人,社会对他们所提供的福利是否应该仅仅停留在保障他们生存的水平,还是应该使他们能够像正常人一样活动?对于老年人,我们对于他们的补助是否应该使他们达到工作时的生活标准?
社会福利的机会公平诉求
要回答上述问题,我们首先需要确定,在一个文明公民社会内,福利的提供旨在实现何种价值,福利应该提供何种公平?福利与个人的需求相关,显然不能把福利的平等作为社会福利的分配原则。以福利平等作为社会福利分配的目标会产生与公平正义背道而驰的结果——那些具有昂贵喜好的人反而要得到更多的资源。而且,人们的欲望是无法相互比较的,欲望有时也是不可能最终满足的。由于需求的无限性,资源的平等也不能成为社会福利的分配原则。德沃金用以检验资源平等的标准就是“嫉妒原则”,即每个人都不嫉妒别人获得的那份资源。但是,在福利的领域,“嫉妒原则”经常会失效。对于一个残疾人,投入再多的资源都无法帮助他获得正常的生活。他也会嫉妒所有的正常人,而且这种嫉妒是投入任何资源都无法消除的。所以,对于福利的分配,机会的公平似乎是更为合宜的分配原则。机会意味着选择、意味着自由,意味着面对目标所处的相同起点。此外,以机会公平作为福利分配的原则可以避免由于具体物品标准的主宰性所导致的不公平后果。
我们认为,应该采取一种复合式的方式对社会福利进行分配。在福利领域,我们如何定义机会的公平?阿内森提出了福利机会的平等,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机会平等思路。他把福利的机会平等理解为,对于每一个人都有着不同的生活组合,在这些组合之中,存在着最优选择、次优选择、一直到最不优的选择。假设有两个人,如果只要他们具有相同的理性,以相同的行为方式进行选择,就会得到同等价值的福利结果,那么他们的福利机会就是平等的。③这一原则有着相当的合理性,首先它没有规定任何模式化的生活方式或者正义程序,而是提供了无穷的选择。其次,这种平等完全把生活的不同结果归结到那些为个人可以控制的因素范围之内,而消除了偶然性因素的干扰。但这项原则也有其缺陷。卡斯帕(Kasper Lippert-Rasmussen)就认为阿内森的这种机会平等受到极大的限制。他所提倡的关于福利的平等机会不能保证一个好的不平等结果。如有两个人居住在爆发概率相同的火山上,他们达到了阿内森所言的机会平等,但是,如果其中一人所居住的火山喷发了,而另一个人居住的火山却依然沉寂。那么两个人显然在自己的责任之外获得了不同的福利结果。此外,阿内森所描述的这种机会的不平等,也不能必然导致一个坏的不平等结果。比如说,有甲和乙两人。对于他们而言,有十个生活选项,其中前九项的结果都是一样的,但在第十项中,甲的选择效果好于乙。根据阿内森的理论,他们之间存在着福利机会的不平等,而且甲明显处于有利的地位。但在现实中,如果两个人都充分实现了各自的最优选择,他们将达到相同的福利水平。④卡斯帕指出,阿内森理论中的公平机会与平等福利之间缺乏充分融洽性。这种不充分性表明阿内森机会平等对于偶然因素排除的不完整性。阿内森也承认,虽然可以通过补偿选择过程中的偶然性结果,来维持严格意义上的机会平等,但在现实中,完全的补偿是不可能做到的。福利机会平等的另一个缺陷在于,它没有考虑到先天弱势群体。由于社会偶然因素所影响的群体可以通过某些方式获得补偿,得到补偿后,他们能够面对与其他群体无异的选择序列,可以争取和其他群体相同的福利水平。但是,对于先天弱势的群体,如残疾人,几乎不可能为他们提供与常人一样的选择序列。要福利体系承担使残疾人过与健全人一样生活的责任,未免太过沉重,而且在现实层面也是难以操作的。
那么我们要问,社会福利所要追求的平等机会应当如何定义?我们应该从福利的获取和服务效果两个方面来看待这一问题。对于福利的获取,我们认为,如果任何在同等程度上欠缺基本需求的人都能获得相同的福利服务,就达到了福利获取的机会平等。社会福利所涉及的需求都是基本的需求,应该遵循平均分配原则和差别分配的原则。
但是,从福利提供的效果角度来看,机会的公平就更为复杂。社会福利具有两种基本的功能,一种满足社会公民最基本的需求,另一方面则是为某些群体提供生活的依赖。对于非依赖性的群体,阿内森的福利机会平等理论是基本适用的。有学者认为,阿内森只注重人们在生活过程开展之前的机会平等,而忽视了生活过程开始之后的偶然因素。如火山喷发之后的福利状态,阿内森并没有求得在这方面的完全平等。安德森(Elizabeth S.Anderson)也认为,阿内森的福利机会平等观念,并没有打算对于那些依附于个人选择之上的坏运气及其结果进行补偿。⑤如那些由于违反交通规则而发生车祸的人,他们是否应该得到及时的救治和帮助?似乎在阿内森过分强调个人责任的公平体系内找不到答案。但是,如果把这些偶然因素也放入选择后果的集合之中,那么阿内森的体系依然是有效的。这意味着,如果这些偶然性因素产生作用,则任何受到同等程度干扰的人都有机会获得相应的福利补偿。真正的问题在于,既然这些运气与个人选择相关,是不是所有运气所产生的后果都应该得到补偿?我们应该使非依赖性群体在什么层面上获得相同的福利机会?对此,阿内森的体系是无法作出解释的。并不是所有的运气都能够与责任截然分开,既然没有人认为一个参与赌博而输了钱(如果不导致他不能过正常生活)的人有权利要求社会福利的补偿,那么由于自己错误行为而导致身体伤害的人们又是否应该得到社会的帮助?所以,我们必须在“复合机会平等分配体系”的框架内对阿内森的原则进行修正,以解决这些问题。
我认为,并不需要对于所有个人不可控的因素进行补偿,或者使所有人在可控因素范围之内达到相同的福利水平。只要人们具有相同的“选择域”,并且对于任何选择偏向都具有相同的把握能力,就可以说达到了机会平等。我们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如何辨别特殊群体。我们要区分一个头发短的人和一个双腿不一样长的人,也要区别因为对于上等葡萄酒的喜好得不到满足而苦恼的人和因为双目失明而痛苦的人。在这方面,安德森给了我们有利的提示。她反对所谓的运气均等主义观念,认为所有对于弱势群体的定义和身份确认都会伤害这部分人的自尊心,为他们刻上被歧视和蔑视的烙印。承认某些人由于他们自身的原因(不论是生理的还是自然的)需要社会的仁慈和关爱,无异于承认他们至少在某些方面是逊于我们的。因此,在运气均等理论中,我们常常是处于居高临下的地位,对这些群体施以恩惠。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安德森提出了民主的平等。她指出,民主的平等和运气均等之区别在于,前者关注于有效性的能力。⑥所以,对于依赖性群体的识别,我们不应该以他们的生理或者社会特征、属性为标准,而是应该从基本权利和能力的范畴来确定哪些人需要社会福利的帮助,并且确定帮助的程度。福利对于依赖群体的帮助,目的在于为他们提供行使基本权利所对应的能力。如,我们之所以为盲人开辟盲道、提供导盲犬,并不是因为他们双目失明,而是帮助他们获得自由活动的权利。我们之所以为无力治疗的艾滋病人提供药物,也并不是由于艾滋病的威胁和带来的社会影响,而是帮助他们继续生存,保障他们的生存权。所以,对于社会福利分配的机会平等应该这样定义:如果社会提供的福利对所有公民开放,并且使所有公民都获得了与基本权利相关的有效能力,那么,就达到了机会公平。然而,在资源有限的前提下,我们只能运用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即:当不可能使所有人获得相同的有效能力时,福利分配的不平等应该使最基本有效能力获得最大的增强。有效能力的差异分配原则可以看作是机会平等原则的补充。如,对于一个处于瘫痪状态的人而言,投入更多的资源也不能使他参与社会生活。但是生存权是他最基本的权利,获得生存的有效能力就是福利应该帮助他得到的。
社会福利的公平分配机制
根据以上论述的社会福利分配原则,我们应该从以下方面建立社会福利体系,提供社会保障:
对于福利提供内容的确定,社会必须建立民主的交流和辩谈机制,使人们可以完全表达自己的需要并且达成理性的共识,从而确定社会的基本需求。只有通过这种方式确定基本的社会权利,我们才能保证这些基本的权利不是任何来自外界“家长式独断”的产物,而是公民们有尊严的自由选择结果。也只有这样的结果,才能够成为社会所普遍认同的福利目标,并且使社会成员承担促进这些福利目标的责任。正如沃尔泽所论述的那样,“当所有的成员都认同对社会契约的解释时,结果都将是一个或多或少全面的公共供给系统”。⑦而且,由于是通过民主的程序,基于每个人理性的考虑所制定的福利内容,每个社会成员都被纳入福利体系之中,也就不存在施惠和受惠,以及由之所衍生的人格差异。享受福利所设定的标准和提供服务的范围是面向所有公民的,而不是针对某些群体(虽然最后的分配还是会落到某些具体的群体或者个人手中),因而每个公民在这个体系之内都具有平等的地位。通过完全民主方式所确立的福利对象有着普遍的社会承认度。福利的提供需要在人们各种不同的需求、偏好中进行选择。因此就如民主选举一样,社会认同成为支持这些福利的最有力保障。
福利资源分配作为一项综合的公共政策,不可能以只依据某一个标准来进行。接受福利的群体都具有自身的需求和特点,所以对于不同类型的福利项目,我们也应该采用不同的分配方式。根据所提供福利的内容,可以分为扶助型福利和救济型福利。前者针对在社会生活中受到各种因素影响而无法满足基本需求的群体,如失业者、由于家庭贫困而无法上学的孩子等等。扶助型福利所提供的对象主要是非依赖性群体,这些人并不完全依赖社会的扶助而生活。其中有一些福利内容是与服务性机会相关的,最突出的就是最低生活保障和失业救济。这两项福利如果太高,就会使人倾向于放弃服务性机会,如辞去工作而成为依赖性的群体。所以,这类福利的提供既要保障受益者的基本权益,也需要去除对于服务性机会的负面影响,避免降低社会效率。福利政策受到争议的主要原因在于人们对于社会效率的担心。很多学者,特别是自由主义经济学者往往认为,国家如果采取优先福利的政策,就容易导致福利的扩展,加重公民的负担,从而使社会经济这块蛋糕慢慢变小,最终致使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下降。所以,对于那些非依赖性群体,即那些有能力把握服务性机会的人,福利的提供不但要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利,而且还要促进他们贡献自己的劳动能力,在客观上推动社会的前进。
德沃金所提出的保险市场是比较可行的措施。他认为,由于保费与规避程度有着严格的正比例关系。人们希望保障的生活条件越好,那么需要投入的保费也就越高。所以人们从投保成本考虑,只会对于那种尽力想避免的最基本生活进行保险。那些具备提高自己生活水平能力,能够通过参与社会服务获得比基本水平更高生活的人,就不会因为保险的存在而加入依赖性群体。这种方式既能保证投保人在偶然因素或者坏运气阻碍下的基本生活,又能够保证服务性机会所要求的效率。这种保险的形式对于与服务性机会相关的社会保障有着极强的参考和借鉴价值。在社会福利中,最明显的就是失业保险。这种保险是为了防止人们由于失去工作而导致基本生活得不到保证。福利政策应该一方面为他们提供帮助,而在另一方面则需要体现他们由于抱负、努力程度等主观可控因素所带来的差异。有一些个人责任是不应该完全转嫁给社会的。因此,失业保险的额度应该与失业者的失业前工资、工作时间以及失业时间挂钩。可以在失业保险中考虑“强制储蓄型”制度。这种保险制度通常被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用于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即:工作者需要交纳自己工资中的限定比例作为保险储蓄。当风险发生时,便从自己的保险储蓄中获得资助,而获得资助的程度也与交纳数额相关,缴纳越多,享受的福利也就越大。⑧这种形式的福利应用于失业保障更为合理。劳动时间更长、劳动效率更高的人可以得到更多的保障。这种福利措施会激励人们更为勤奋地劳动,减少自愿失业者数量。有人也许会指出,社会中不同群体的失业风险是不同的,这种形式的福利可能会进一步加剧弱势群体与那些在就业方面具有优势群体间的差距。有些人经常性失业,但这种失业并不是由于他们没有抱负、甘愿失业或者懒惰怠工,而是由于他们能力的局限。如果采用类似于“强制储蓄型”的失业保障机制,那么他们在就业能力上的劣势,不但在福利领域没有获得补偿、反而有可能被更加放大了。但我们认为,对于非依赖性群体,如果这些差异没有受到非个人可控因素的干扰,而且不侵害个人的基本权利,那就是可以接受的。对于那些保险额度小的人,在失业保险之外,可以从公共福利服务等方面对他们进行补偿,如提供技能培训或者提供就业信息等。
对于依赖性的群体,社会应该提供给他们基本的生活保障,包括医疗保障、养老保险、最低生活补给等等。在这些福利的提供中,不应该再以个人能力作为分配的依据。如果福利分配不公平,那些在基本利益方面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应该获得最多的福利。对于养老制度,我不赞成“强制储蓄”型措施。当然,个人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或者其他社会机构购买养老保险,额度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对于未来的预期决定。但政府不应该采取强制性的保险措施,特别是不能在保险计划中体现个人在服务性机会方面的差别。养老计划针对的是失去工作能力的老人。既然他们都处于不工作状态,那么没有理由认为某些人应该得到更多。那些在工作时把握服务性机会强的人,已经在工资收入和其它方面获得了相应的回报,也就不能在国家所制定的基本养老计划中再进一步扩大这种优势。所以,多元化福利计划是一种合宜的福利形式。以我国而言,虽然经济总量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由于人口众多,而且地区间发展不平衡,把所有人都纳入社会福利体系,满足所有人的各种福利需求,在经济承载力方面是非常困难的。所以,我们国家应该根据差别原则,把更多的福利资源投入到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投入到在基本需求方面边际效用最大的群体。而在福利的提供方面,也应该根据需求的基本性程度,满足最根本的人民权利要求。如,在医疗保险方面,如果提供全民免费医疗还存在过多的困难和障碍,可以考虑累进税制式的医疗保障方案,即:根据个人收入的不同,国家给予不同比例的医疗补助。收入越高的人,补助越少,收入越低的人,补助比例越大。
注释:
①Brian,Lund.2002.Understanding State Welfare:Social Justice or Social Exclusion? London,GBR:Sage Publications,Incorporated.P1.
②[美]沃尔泽:《正义诸领域》,褚松燕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79页。
③Arneson,Richard J.1989.Equality and Equal Opportunity for Welfare,In Philosophical Studies 56:1:p86~87.
④Lippert-Rasmussen,Kasper.1999.Arneson on Equality of Opportunity for Welfare,In 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Volume 7,No.4:P482~486.
⑤Anderson,Elizabeth S.1999.What Is the Point of Equality? In Ethics,Jan,Vol.109,Issue 2:p296~297.
⑥Anderson,Elizabeth S.1999.What Is the Point of Equality? In Ethics,Jan,Vol.109,Issue 2:p288~290.
⑦[美]沃尔泽:《正义诸领域》,褚松燕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106页。
⑧葛寿昌:《社会保险经济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0~10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