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产权效率与产权变动分析_产权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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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457 (2000)04-0074-03

一、产权一般理论

所谓产权,是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德姆塞茨, 1967)。 它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故产权是从行为权利的角度来阐述的,它使产权泛指人们排它性地拥有一切使自己和他人受到损益的权利,也使得产权明晰不等同于纯粹强调对物的占有的私有化。

规范而有效率的产权制度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基础。通过不断地界定交易主体的产权,减少交易活动的不确定性,从而可以达到降低交易费用,实现交易活动的潜在收益。在交易费用为零或者“科斯世界”的情况下,产权的初始界定是无关紧要的。然而,由于现实生活中大量交易费用的存在,使得不同的产权制度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产权变迁则意味着一种更高的制度安排对旧的制度安排的替代过程。这一过程,实质上是一种效率更高的产权制度对旧的产权制度的不断博弈和否定的过程,从而实现部分制度安排的局部均衡。(孔泾源,1994)同时,产权变迁又是一个利益调整的过程,各主体之间的利益摩擦及其矛盾必然形成对新的方案的旷日持久的讨价还价。

乡镇企业从80年代以来成为中国经济的一个新的增长点,90年代特别是92年以后,随着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和制度创新的不断深化,乡镇企业的增长速度失去了前一阶段的绝对优势。本文将从产权效率与产权变迁的角度来分析乡镇企业的发展问题。

二、乡镇企业的产权效率分析

(一)乡镇企业的模糊产权结构

1979—1992年乡镇企业获得了迅猛的扩张。其职工人数年增长速度为9.9%,高于同期社会劳动力平均增长速度2.8%的水平,社会总产值增长为29.2%,也远远高于同期社会总产值11.1%的年平均增长速度。

这一阶段,乡镇企业之所以扩张如此之快,就在于它独特的产权结构。产权结构,从纵向看,它是终极意义所有权、法人所有权、经营权和劳动权的统一;从横向看,产权结构是排他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多种权能的统一。而乡镇企业的独特权结构在于这些权能的模糊化,虚置化。(1 )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经济运行中的实现模糊化,绝大多数乡镇企业的土地属于无偿占有使用。(2 )有些乡镇企业直接为乡镇等地方基层政府所创办,在财产关系上存在严重的政企不分。许多乡镇、村办企业名为集体所有,实际上没有确定的人格化的所有者及占有关系,因而其资产归属关系也处于模糊状态。(3 )有的乡镇企业将职工收入的一部分代为提存,就业关系存续期间仍归本人所有,解除时则无偿扣留,从而使个人收入资本化,并与企业集体资产相混淆。(4)相当多的乡镇企业对无形资产包括企业与产品信誉、商标、 技术专利等积累与评估尚未预以重视,从而使这部分企业资产也处于非明晰化状态。

乡镇企业的模糊产权结构,相对于当时所处的环境而言,克服了产权的外部性,提高了产权效率。其原因为:

1.政企之间关系紧密,便于协商,减少了边界摩擦。国有企业受国家下达的各项指标的控制仍比较严。而乡镇企业不受国家计划指标的控制,直接对社区政府负责,乡镇企业与社区政府之间的这层“亲密”关系容易促成二者之间的默契,社区政府为突出自己的政绩,往往会给予乡镇企业以优惠贷款,调拨资源等扶持政策,促成本地区企业的发展,同时在短缺经济的条件下,乡镇企业也面临着比较宽松的外部环境,容易捕捉市场机遇。乡镇与社区政府之间的良好协作减少了边界摩擦,提高了效率。

2.乡镇企业独特的结构,克服了“搭便车”行为的产生。乡镇企业职工与企业之间关系比较松散,在乡镇企业里职工有随时被开除的危险。而且企业对开除职工不负有任何福利生活保障等责任。企业职工不能吃企业的大锅饭,有劳才有得,多劳就多得,不劳就不得,有效地克服了企业财富被不劳之人占用的“搭便车”现象。职工的偷懒、投机行为在一定程度得到抑制。

3.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降低了交易成本,优化了资源配置,提高了产权效率。乡镇企业从诞生之时就不受国家宏观的各项计划指标的控制,能够自由地面向市场,市场需要什么,就生产什么,市场需求多少,就生产多少,对捕捉到的市场信息,反应灵敏。乡镇企业这种“船小好掉头”的灵活经营机制,减少了很多象国有企业那样的不必要的交易费用。

(二)模糊产权的理论模型

(1)产权结构包括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控制权等。 下面,本文将给出在控制权这一层面上模糊产权的概念,并将这一概念的阐释置于“灰市场”背景之下(樊纲,1988)。模糊产权是指所有者的控制权缺乏保证,以至于受损,或者是产权所有权有意无意的与政府(社区)分享控制权。

(2)一般理论模型

模型的基本两方为乡镇企业E和社区政府G。假设E和G可以对企业的产权形式进行协商。根据科斯定理(Coase,1960), 协商的结果产生一种制度安排,保证双方的福利能有效的得到保证。

在某时期1,E在选定了产权形式后投资K[,E]。投资成本为C(K[,E])。假设,C'(K[,E])〉0且C''(K[,E])〉0,当企业投入到运行时,它可能会遇到一个正常市场或一个“灰市场”。因此,假设出现正常市场的概率为P,则出现“灰市场”的概率为1-P。

在正常市场环境下,利润π(ω)取决于E的努力程度A[,E]和初始投资水平K[,E]。这里,G没有任何生产性的效用。假设E 无效用的努力为U(A[,E])。假定π(ω)=,α〉0,β〈0

假设U'(A[,E])〉0,且U''(A[,E])≥0

在市场非正常情况下,E不得不求助于G。假设G 的努力对企业是一种新增投资K[,G],K[,G]的机会成本为γ[,G],灰市场情况下的利润π[,B]取决于投资水平K[,E]和投资回收率θ。在时期2,企业所有者已知θ。在时期1,θ通常为均匀分布。

假设π[,B]=θK[,E]θ∈[0,1]

在模糊产权中,G被包括在企业内部。然而,E和G 对如何划分控制权却没有明确的界定。G的努力程度取决于最优回报率γ。

在正常市场下E是唯一的产生正收益的部分。这必须以G同意放弃其控制权为前提。问题在于G会从让权中得到什么回报。如果G不合作,总利润将为0,如果G放弃全部权力,E会有最大动机去生产,即:

假设,E与G将在全合作和不合作之间公平地分配所得,G 的利润为:

则E的利润为:

在“灰市场”条件下,E变得无用,而G具有正的生产率,且E和G才能预期实际回收率θ。在全合作条件下,E放弃全部权力,让权给G, G使自己利润最大化,有:

θK[,E]-γ[,0]K[,G]

这表明,当

时,G投资K[,G]。因此没有E的合作,G将不可能的投资K[,G],且G,E都无利润,故在一般意义上,E的利润为:

1/2(θK[,E]-γ[,0]K[,G])

于是,在非常市场条件下,E的期望利润为:

(三)模糊产权的效率损失

1997年,江苏省乡镇企业实现营业收入为5419.91亿元,仅比95 年增加182.45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73%。1993年,全省乡镇企业百元资金的利税为13.7元,至1996年降为10元,亏损面从1993年的6.4 %上升至1996年的16.1%,亏损企业的亏损额增加了4.4倍。 乡镇企业从业人数97年减少了140.21万人。

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是在长期发展中积累下来的,有些是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难以避免的,也有些是自身机制弱化,企业素质不高的问题。但是其基本的原因仍在于乡镇企业的模糊化、虚置化的产权结构。

第一,政企不分,导致边界摩擦加剧,乡镇企业的原始奖金源于社区政府的积累,也就是集体成员偶然性创造的财富。而乡镇企业的所有权又不可能具体到每个集体成员,这就产生了真正所有者缺位问题。所有者缺位,使乡镇企业既无来自产权主体的持久驱动力,也无来自所有权的自我约束,因而经营行为扭曲。

第二,道德风险的存在。乡镇企业经过初创阶段的发展,生产规模得到扩大,企业资产、总产值迅速提高,乡镇企业本身可支配资源增多。社区政府与企业经济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经理人员的偷懒,投机以及两者之间的信息非对称导致之间的协作非效率。

第三,乡镇企业的产权非流动性,造成资源配置的重复。乡镇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成份存在,没有建立起横向联合的专业协作关系。企业间会争夺资源而产生摩擦耗散,使得企业间不能优势互补,资源重复配置,造成全社会范围内效率损失,从而很难达到帕累托最优。

三、乡镇企业的改制状况与产权变迁

制度创新是为减少市场交易费用,使各种资源的所有者在交易过程中实现自己行为最大化,与此同时,使资源流向使用价值最大的人手中从而推动经济增长(诺思和托马斯,1973)。制度创新的诱改因素在于主体期望获得最大潜在利润。

自1997年以来,苏南实行了大规模的各种形式的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大型企业公司制,中型企业股份合作制,小型企业私营制。”主要采取了以下3种形式:

一是先集后股,将企业净资产一次性出售给企业经营班子成员、职员或社会法人,然后改制成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企业。二是售股结合。将企业的部分净资产切出一块,折股出售给职工(作为职工股),其余净资产转为集体股,同时尽力吸纳职工个人现金股的办法,改制成集体参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三是拍卖给个人,转为私营企业。至1998 年4月江阴市乡镇企业改制达到1876家,其中有限公司65家,占改制企业总数的3.46%,股份合作制为1581家,占84.26%,转为私营的220家,占11.3%资产转让给其他法人10家,占0.53%,其中生产性企业为1512家占改制企业总数的81%,流通企业364家,占19%。 改制涉及的总资产达到39.14亿元,职工入股金额为4.7亿元,回收3.76亿元。

然而,在调查中发现改制后的企业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实行一人一票,而不是一股一票的决策方式,企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很难达成集中表决,容易出现无人负责的现象,企业会因决策的分歧而错过发展的良好机;二是集体股占控股份额。有一些乡镇企业在改制中,集体股成为第一大股东,而集体股掌握在社区政府中,这就容易产生社区政府参与企业决策干预日常经营,最终仍然没有摆脱政企边界摩擦引起的效率损失。

这一方面是因为改制尚处于起步阶段,另一方面更在于企业还未能完全割断与政府联系的“脐带”。这就涉及到乡镇企业的制度变迁方式。

制度变迁大致上可以分为需求诱致型和政府供给主导型两种方式。我国乡镇企业新选择的是一种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方式(杨瑞龙,1993), 它的主要特征表现为在政府主体与非政府主体参与制度安排的社会博弈中,由于政府主体在力量的对比与资源配置权力上均处于优势地位,它的制度供给能力和意愿决定制度变迁的方式。

回顾乡镇企业的发展,我们不难看出,乡镇企业的产权结构的不断调整,实质上是政府(社区)与企业之间的动态博弈,经济性放权是一种较为普通的做法。即通过政企分开和产权制度的变革,使企业脱离对政府的依赖,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竞争主体。但由于这一制度变迁的主导者是政府(社区),因而遇到的问题就是政府推动的制度变迁既要满足自己的利益,又要把它控制在政治、财政、社会可接受的限度。

因此,我们必须实现乡镇企业的制度变迁方式。即由需求诱改型代替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方式。这种主要由产权独立的非政府主体扮演制度创新的主导角色的需求诱致制度变迁方式具有利益启动,自主决策,盈亏自负,自愿参与,平等竞争,自下而上推进特征。实现这一制度变迁方式的转换,依赖于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因为,明晰产权的排他性和可转化性不仅是形成需求诱致制度变迁方式中的推动制度创新的必要条件,也是使乡镇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的法人实体以及形成平等竞争的市场关系的条件。

收稿日期:199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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