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宣传贯彻《会计法》努力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秩序论文,会计法论文,努力论文,会计论文,工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并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会计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有效地发挥会计工作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一、修订《会计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会计法》最初是1985年1月21 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决定,对《会计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会计法》已难以适应变化了的形势和国家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的要求,需要进行修改。主要表现在:①从经济发展的要求来看,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资料已成为传达经济信息最主要的手段,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时效、范围、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而1993年修改的《会计法》只是对明显不适应当时经济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了适应性修改,某些内容仍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对建账程序和会计质量要求的规定也过于原则,对会计内部控制,或有事项和关联方交易等内容未作出规范,因此,经济形势的发展要求对《会计法》作出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②从会计工作现状来看,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会计信息失真、会计监督不严、会计秩序混乱,主要表现在一些单位为了小团体利益或个人私利,在会计数据上做文章,以此转移国有资产、偷逃税收、粉饰业绩;一些单位法制观念淡薄,监督机制不健全,以致内部管理混乱,财务收支失控,有的甚至账外设账,搞体外循环。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而现行《会计法》对上述问题缺乏应有的约束力,因而需通过修改《会计法》,加大会计法处罚力度,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提供法律保障;③从《会计法》本身来看,现行《会计法》对会计造假行为约束力不够;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特别是“行政处分”的规定在实际中难于落实;会计法执法部门也不明确,存在多头监督,责任不清;会计人员的会计监督职责与其所处地位不相适应,实际中难于行使会计监督职权;对单位负责人的会计工作责任不明确,无法追究单位负责人违反会计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会计法》自身存在的这些问题,也需要通过修改进一步完善。
二、《会计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这次修改《会计法》本着“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立法宗旨,针对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和会计秩序混乱等问题,着力在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完善记账规则、加强会计监管、加大会计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原《会计法》共30条,经修改为52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强化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本单位的会计行为负责。现行《会计法》将会计责任主体落实在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身上,要求人人负责,结果往往无人负责。从实际情况看,编造虚假会计信息等违法行为多是单位负责人出于政治或经济上的私利,授意、指使、强令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所为。要从根本上解决造假账屡禁不止的问题,必须抓住矛盾的关键,明确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因此,修订后的《会计法》明确和强化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责任,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4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第21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第28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些规定,改变了过去要求人人对会计工作负责、实际上谁都不负责的混乱局面,对于防止单位会计造假,加强单位内部控制,促进单位负责人增强财经法纪观念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也是这次修订《会计法》的重大突破之一。
2.完善了记账规则,保证会计核算依法进行。现行《会计法》没有明确规定记账规则,而规定记账规则的“两则两制”又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形成会计法管不了记账,记账规则又缺乏法律约束力的“两张皮”。修改后的《会计法》除对依法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程序和基本要求作出完善性规定外,还增加了以下内容:①对公司、企业如何确认、计量和记录会计基本要素作出了规定;②对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的披露要求作出了规定;③对选用会计处理方法、使用会计记录文字作出了规定;④对虚拟经济业务事项、账外设账、随意改变会计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等常见的做假账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3.完善和强化了会计监督。现行《会计法》规定,实施会计监督的主体主要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多年的实践证明,这种监督机制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要强化会计监督,关键是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制约机制,明确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社会中介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在会计监督中的责任。据此,新《会计法》对“会计监督”一章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其立足点是建立健全包括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这三个层次的会计监督体系。对于内部会计监督,《会计法》突出了内部控制的要求,强调了财务收支的内部制约,体现了单位负责人对法律负责、单位其他人员对单位负责人负责的基本精神,这与原来规定会计人员代表国家监督所在单位经济活动的做法有明显区别。这样规定,既符合我国国情,也符合通行的国际惯例,解脱了会计人员的“两难”处境。对于会计的社会监督,《会计法》增加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由财政部门进行再监督的内容,既为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又对会计中介机构有效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会计的国家监督,修订后的《会计法》克服了原来多头执法的缺陷,明确了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即会计法的执法主体,并对财政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监督检查有关单位的职责权限作出了规定,既强化了会计的国家监督力度,也避免了权责交叉,重复查账,减轻了单位负担。
4.确立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制度和会计职业终身禁入制度。为了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会计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修订后的《会计法》明确了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职资格,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同时,为了纯洁会计队伍,修订后的《会计法》规定了会计职业终身禁入制度,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宣告了我国会计职业终身禁入制的建立,对会计违法行为将起到很好的威慑作用。
5.加大了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关于会计违法的法律责任,现行《会计法》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法律责任规定得不全面,处罚力度也不够大;二是对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严重破坏会计秩序的违法行为,没有作为单独犯罪行为规定相应的刑事处罚,而只是在其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后,分别以偷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上述严重违法行为本身,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会造成会计信息失真,不但严重损害国家、公众的利益,而且对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严重威胁。这些严重违法行为仅靠行政手段是难以制止的,需要在刑法规定刑事处罚,从源头上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因此,这次修改《会计法》,对会计法律责任作了较大修改。修改后的《会计法》具体列举了各种违法会计行为,强化了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治力度,并增加了行政和经济制裁的形式和手段,包括:对违法单位予以通报、处以罚款;对违法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对违法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同时,对触犯刑律的会计行为,将在修订后的《刑法》中增加打击会计犯罪的相应条款。
三、认真宣传贯彻《会计法》
大法已出,重在执行。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即使再好,如果得不到贯彻执行,仍将是一纸空文。制定和修订《会计法》,旨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要实现这一目标,关键是要认真宣传、贯彻、实施《会计法》。各单位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切实承担责任。广大会计人员应认真学习《会计法》,依法做好会计工作,积极参与经济管理,维护国家财经纪律,不断提高会计信息和会计工作质量。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会计法》宣传贯彻工作,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基层单位依法建账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依法查处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对账外设账,授意、指使、强令编造虚假会计信息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惩处。认真贯彻、实施《会计法》,还需要社会各界都来理解和支持会计工作,自觉监督、抵制、检举违法会计事项和虚报浮夸、出具虚假原始凭证等不法行为,更好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会计工作乃至整个经济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标签:会计法论文; 会计监督论文; 会计人员论文; 单位负责人论文; 会计规范论文; 会计职业论文; 工作规范论文; 财务与会计论文; 财会论文; 法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