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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大指出,我们要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江泽民同志在谈到政治体制改革的时候,多次提到法制建设的问题。那么如何理解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呢?从法制建设的角度如何审视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呢?
一、加强法制建设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十五大报告指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发展民主,加强法制,实行政企分开、精简机构,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维护安定团结。并对“加强法制建设”作了详细阐述。可见法制建设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的上层建筑适应不适应经济基础的需要,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看它的法律适应不适应经济基础发展的需要。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和整个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一样,总的来看是适应我国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的需要的。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法制的许多环节和方面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十四大以来,我们加快了立法和修改法律的步伐,加大了执法和司法力度,不断调整、完善法律上层建筑,使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十五大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这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建设指明了具体的前进方向。
法制建设这几年取得的成就极大地带动了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进展,并为其他方面改革的进行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行需要法制建设的配合
首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离不开法制。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我国发生“十年内乱”的原因之一是长期忽视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同时认为只有民主也是不行的,“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五大再次肯定了这个重要的论述,指出,“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项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历史充分证明,没有坚实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完善的民主既不能有效建立,建立了也不可能长久,离开法治去讲民主,必然导致“绝对民主”或“文革”式的“大民主”,其结果并不是人的自由发展,只能给社会发展带来灾难。如果说,民主表明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历史地位的确立,那么,法治正是这种历史地位的保障。因此,一个人民民主的国家必然同时也是一个实行法治的国家。厉行法治,才能使国家的活动有准则、人民的行为有规范,一方面可以保证人民在法律允许之内行使民主权利,防止无政府主义和法律虚无主义;另一方面又使人民民主权利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剥夺和限制,使国家机关受到约束和监督,避免权力运用不当而使人民的民主权利受到损害。
发生“文革”这样的灾难,有复杂的社会历史原因,但法制不健全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当然法制本身也应建立在民主基础之上。这就是后来我们常说的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而没有社会主义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同样,没有社会主义民主,也就没有社会主义法制。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等民主建设的任何一个方面也都离不开法制建设。
其次,推进机构改革必须有法制作保障。以往历次机构改革没有成功的一个重要教训,就是改革没有法律化,没有用法律来推进改革,而是采用了人治的办法进行。改革的成果又没有法律化,取得的经验和成果很快又丢失了。这样就造成了一个恶性循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十五大提出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实现国家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要加强执法监管部门。
再次,在完善民主监督制度方面,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对宪法和法制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在这方面,法制也发挥着独特的不可代替的重要作用。
还有,在维护安定团结方面,法制的作用不仅是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而且可以把各种矛盾引导到正确的法制轨道上,依照法律解决问题。这样可以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各种恶性事件的发生。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一方面要认识到,法制的作用不限于打击犯罪,更重要的是它可以疏导各种冲突和纠纷,使问题的解决依法、有序、公开。司法公正也就显得特别重要。
所以,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方方面面都需要法制建设的密切配合。而且,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要及时用法律肯定下来,我们要把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变成一个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使二者互相促进,共同进步。
三、厉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
党的十五大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明确而完整地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基本治国方略载入党的纲领性文件,并对依法治国作了科学界定。在我国法制建设史上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的飞跃,并把对法治的认识从过去的技术层面上升到战略高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就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在法学上正确解决了法律的手段功能和目的价值的关系。这是党在民主法制建设认识上的又一个飞跃,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新的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从20年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程来看,自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以来,我们对法制建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不断加深,对法律的认识和态度有了新的重要变化,对法制建设在整个国家和社会发展以及改革开放中的位置有了新的定位。如果说十一届三中会会还仅仅是从防止类似“文革”悲剧再次发生的角度来论述法制的重要性的话,那么到党的十五大,我们已经认识到法律不仅可以“抑恶”,而且更重要的是可以“扬善”,可以提高效率,创造效益,完备的法治可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和精神文明的进步。
比如在经济贸易交往中,法律环境如何往往是投资者重点考察的内容,法制完备,投资者就放心,就敢于投资;法律环境差,执法不公,投资者只能远远避开是非之地。由于法律环境问题给我们带来的损失是非常之大的。而且法律是解决一切社会矛盾、社会纠纷的基本的也是最后的“合法”手段,如果法律没有提供某种解决纠纷的途径,人们投诉无门,或者由于法律不公正或执法不公,人们被迫铤而走险,循暴力的非法的方式解决,那么社会就要陷入无政府的混乱状态,经济社会发展也就无从谈起,类似“文革”那样的悲剧就可能重演。所以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法律都要给人以希望,给人们以安全感,值得信赖,让人们可以对国家、对政府、对社会保持乐观、保持信心,心存期冀。最可怕的事情就是人们对法律都失去了信心和耐心,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了疑问。这方面的教训太深刻了。所以十五大最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对国家21世纪的长远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战略意义。
四、党的领导、政治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三者之间的关系
首先,在我国,无论是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或者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都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党的领导是历史形成的、不可替代的。
在中国近现代史上,中国社会各阶级为了挽救民族危亡尝试过种种办法。从洋务运动到太平天国,从戊戍变法到义和团,从辛亥革命到国民党的历次“新政”,都没有成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才最终取得了反帝反封的胜利,领导人民推翻了“三座大山”,完成了近代中国面临的历史课题。新中国成立后,共产党又领导人民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并开始了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领导下,中国更是取得举世公认的成就。现在我们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也不能没有党的领导。任何一个认真负责的人,在认真研究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后,都会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国不能没有共产党,中国的任何改革不能放弃共产党的领导。在中国,没有任何一个集团可以代替共产党的领导角色,没有任何一个集团可以领导中国走向繁荣富强。放弃党的领导,中国有可能重新陷入四分五裂的无政府状态,旧中国的历史可能重演。
我们必须在政治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中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有序地、渐进地开展各项改革;在党的领导下不断完善我们的法制。在中国,任何改革和建设都必须循序渐进地进行,都必须要有集中统一的领导权威。
其次,党的领导必须在政治体制改革中加以改善,必须制度化、法律化,这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之一。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面临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面临21世纪国际国内的新情况,党对国家的领导方式必须进行重大的改革。我们一方面要在政治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中坚持党的领导,另一方面必须在政治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中改善党的领导,使之更加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虽然宪法已经对此有所规定,但还不够具体。适应新情况,根据依法治国的要求,党的主要任务应是制定大政方针和政策,今后我们应该学会更多地使用法律的方式方法来领导国家,学会法律这门新的治国学问。正像江泽民同志指出的那样,“依法汉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治国和改善党的领导、和政治体制改革是统一的。
最后,我们还必须强调,党自己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当然党自己也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有一个经常被讨论的话题,即到底是党大或者法大。答案应该十分清楚。在一个严格的法治社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如果法律有问题,我们可以通过法定程序修改法律,但是在法律没有被修改之前,仍然要严格按法律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至于党员个人,更应该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在法律面前不应该有任何特权。江泽民同志今年年初在修改宪法座谈会上明确指出:“一定要十分明确,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违宪是最严重的违法。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另外,在政治体制改革中可能会经常出现改革的措施和法律的规定相互矛盾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还是应该坚持先修改法律,或者由立法机关给予特别的允许,然后再实施改革的措施。我们一定要在改革的过程中就逐步形成遵守法律的好习惯,逐步树立法律的权威,而不能像有些地方提出的那样要“突破宪法和法律搞改革”,那样的话,就会得不偿失,甚至适得其反,而且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如果法律已经不再适应需要,那就及时修改法律,以防止出现改革措施和法律相互冲突的情况。像1998年11月27日四川省遂宁市中区步云乡实施选民直接选举乡长一事,应该说这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件新事,也是好事。但是它最大的问题就是严重违反宪法。如前所述,实行法治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之一,任何政治体制改革都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必须有利于法律权威的树立,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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