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组织规范运作中的三种矛盾关系_参考文献论文

论组织规范运作中的三种矛盾关系_参考文献论文

论编排规范操作中的三个矛盾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矛盾论文,操作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1999年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发《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以下简称CAJ—CD规范)之后,全国高校文科学报研究会为了与CAJ—CD规范保持一致,于2000年修订并由教育部办公厅颁布了《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以下简称编排规范),由此高校社科学报系统开始脱离社科类刊物在编排规范方面的群雄纷争之地,“基本进入了步调一致的秦汉文明”[1]。随着CAJ-CD规范的不断修订完善,以及《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7714-2005国家标准的出台,编排规范化已成为必然趋势。但是,坦率地说,在高校社科学报系统内,无论是在对编排规范的统一认识方面,还是在编排规范的严格执行方面,都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情况,好在杨海文先生精确地用了一个“基本进入”的限定语,否则,我们恐怕要面对一种在编排规范上令人汗颜的“文明”。本文无意论及在编排规范制定与实施中一些宏观方面的矛盾分歧,仅就对执行编排规范有较大影响的、具体操作中的三个矛盾关系,即明确性规范和未明示要求的关系、弹性规范和硬性规定的关系、统一规范与个性化风格的关系等进行分析,提出一些在认识和具体操作方面准确执行编排规范的设想,以就教同行。

一、明确性规范和未予明示要求的关系

编排规范基本由一些明确性很强的规定构成,但却有一些未予明示的要求,如何把握二者的关系,操作中常常产生理解上的摩擦。应该说,在明确性很强的规范面前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甚至根本无视编排规范的颁布实施,这在高校社科学报系统还是不多见的。常见的是利用编排规范中未予明示的要求自行发挥,另搞一套,不严格按照编排规范或不完全按照编排规范来编排。这既是编排规范推行力度弱的表现,也反映出了编排规范自身的一些不成熟。对如何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提出几点意见:

(一)要通过加强执行规范的行政性约束,提高对明确性规范的执行力度

自编排规范颁布实施以来,高校社科学报绝大多数采用了这个规范。近几年的实践证明,编排规范在执行中虽然遇到了一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但总体来说还是一个操作性很强的规范,对于推动我国学术期刊信息的规范化和网络传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时至今日,仍有一些高校学报忽视编排规范的颁布实施,不严格执行规范,或在执行中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其表现有如下两种:

一种是不按照编排规范或不完全按照编排规范来编排。CAJ—CD规范和编排规范规定:每篇文章均应标识相应的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其中A、B、C三类文章必须编号。有的高校学报这三项标识完全空缺①;有的有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却没有文章编号。收稿日期也是一个必要的标识,但有的学报就没有收稿日期,有的收稿日期又没有按要求用10字距正线与正文分开。绝大多数学报均按要求开列了期刊基本参数,但也有的学报甚至是名校的学报未开列期刊基本参数的标识,有的做了标识但不按规定放在目次页上。编排规范规定:参考文献的著录应执行GB 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及CAJ—CD规范,采用顺序编码制,在引文处按论文中引用文献出现的先后以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序号置于方括号内。但是有一些学报甚至是核心期刊,其参考文献是笼统列举的,并没有在引文处或参考内容的相应位置以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来表明,即所谓作整体参考的文献资料。甚至同一刊物,有的文章在引文处或参考内容的相应位置做了编码标识,有的文章则没有做,自身就不统一。有的是参考文献不在引文处做编码标识,而注释则做了编码标识。应该说这种整体开列参考文献的做法是缺乏严肃性的,有的人在开列参考文献时随意性很大,给准备深入了解文献内容的读者进行追踪检索和编辑审核引用文献带来很大的不便。所以,按规范要求在正文中引用、参考处标注顺序号,对于有效避免列入无关文献,增强参考文献的准确性和追踪检索、编辑审核参考文献的科学性是有意义的。

另一种是忽视编排规范的权威性,在明确性规范的基础上另立规定。例如,编排规范规定:层次序号可采用一、(一)、1、(1)、1)等级次,而有的学报则规定一般分为三级,即一、1、(1)等级次。编排规范规定:摘要一般要求在200字以内,而有的学报则在征稿启事中明确规定:摘要要求在300字以内。编排规范规定:关键词一般每篇可选3~8个,而有的则规定每篇只可选3至5个;编排规范规定:获得基金资助产出的文章应以“基金项目:”或“[基金项目]”作为标识,而有的规定只有获省级以上资助而产出的文章,才以“基金项目”作为标识,使得作者在执行何种规范问题上处在两难境地,……凡此种种,反映出一些单位对待规范的态度不够严肃。试想在规范的里面谁都可以随意另立一些“小”的规矩,那么统一规范还有何意义呢?

编排规范起草人之一的张积玉先生曾谈到:“编辑法律规范与编辑道德规范、编辑技术规范不同,它是由国家发布的代表国家意志的权威性规定,无论何种出版机构,不管哪一个编辑人员,都必须无条件执行,在法律规范面前不存在商量的余地,也容不得讨价还价”[2]。

编排规范虽然是一种编辑技术规范,但是,它是否就可以讨价还价呢?我们认为,这也是不可以的。特别对于明确性的规范,根本不存在商量的余地。因为,作为一种编辑技术规范,编排规范是根据有关国家标准和法规文件,形成的一种制度化的行规行矩,也是必须无条件执行的。编排规范也许不能像编辑法律规范那样依靠法律作为强制执行的手段,但是应该有足够的行政性约束,作为其执行的保证。对于那些无视编排规范的行为,那些对明确性的规范“挑三拣四”、我行我素的行为,要采取公开批评、奖优罚劣、乃至吊销其刊号等多种行政途径来进行督促,不应该听之任之。

(二)要正确理解未予明示的要求,提高执行规范的准确性

在编排规范中,一些未予明示的规范,是产生矛盾的根源,也是执行中的难点。

例如,编排规范规定:“文章均应有作者署名”,但没有明示是否一定要署真名。对此,多数期刊采取回避的态度,不言及此问题,却也有少数期刊自定规矩,要求作者署名用真实姓名,这合理与否,值得研究。

还有,编排规范规定:国际标准刊号(ISSN)应使用不小于新5号字印在封面右上角。但没有明示国内统一刊号(CN)要不要也印在此。多数期刊的理解是不需要印国内统一刊号(CN),但也有少数学报将两种刊号都印在了这里,合适与否,也值得研究。类似的情况还有不少,在此不一一列举。如何处理这类问题,提出如下几条参考性意见:

1、编排规范中未明示的,原则上不要做增减性的说明或要求

作者署名是否用真实姓名,这一点其实是属于作者的个人权利,况且作者是否采用真名或笔名,作为期刊编辑单位是无法查实、也无权查证的。所以,编排规范中对作者署名是否用真实姓名不作规定是有一定道理的。对于这类编排规范中未予明示的问题,原则上执行单位不应该作增减性的说明或要求。

编排规范规定:多位作者的署名之间用逗号隔开,并未规定作者署名的位数。但是,有的学报则规定:多位作者署名不超过3人,多于3人者,在页下注明。这个补充规定并不妥当,搞不好会有某种侵权的嫌疑。因为,高校科研课题一般是多人组合攻关的,合作人对所产生的研究成果以及论著都享有一定的知识产权,尤其是享有署名权,所以,期刊编辑单位是不可以在发稿中剥夺作者这种权利的。一般地说,如果署名不超过6个人左右,从编排美观的角度上讲是不会有什么问题的。作者人数实在比较多,可以采用“某某课题组”署名的形式,在作者简介中再加以详细说明。总之,由编辑者用限定人数的方式决定那些作者署名,那些作者不署名而只作注释是没有依据的。

2、对于编排规范中未作排除性明示的,则执行已明示的项目

编排规范的制定也要体现文字简捷的原则,当规范说明要做某项目时,不可能将与此相关的一些项目一一加以说明:要,或是不要。因此,对于编排规范中未作排除性明示问题的处理,原则上可以只执行已明示的项目。例如,关于“国际标准刊号(ISSN)应使用不小于新5号字印在封面右上角”的问题,由于它没有明示要不要印国内统一刊号(CN),所以,就只须印国际标准刊号(ISSN)。

编排规范要求对文章主要作者介绍的内容包括:作者的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族(汉族可省略)、籍贯、职称、学位等。但没有明示要不要介绍作者的主要研究方向。现在,有相当一部分学报把“主要研究方向”作为作者简介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内容,作者对此没有商量的余地。其实,就笔者个人来看,增加一个主要研究方向的介绍是有益无害的,对于高校教师来说,标明主要研究方向也是不困难的。但是,实践中我们也接触到几种让作者尴尬的情况:有的作者是非教师或研究学者,如有的是在行政等部门工作,研究的领域比较泛,让他给自己报一个主要研究方向往往一时还报不出来;还有的老师和专业学者,所写的文章内容与实际的主要研究方向并不一致,这样一来他自己就觉得很别扭,往往只好临时编造一个主要研究方向,或在原主要研究方向的基础上,增加一个与此关联度很小的研究方向。于是,这种介绍就缺乏真实性了。所以,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也主张只执行已明示的项目,即按照编排规范中对作者简介明示的内容来处理,不必要求作者介绍主要研究方向。

3、编排规范中未明示、但实际上在有些具体要求上已明了的,在执行中可加以强调并明确下来

编排规范中有些虽未明示,但其实并不是不明了、不清楚。例如,关于没有公开发表的资料是否可以列入参考文献的问题,编排规范中并未直接明示。有的学报就将公开发表和没有公开发表的资料一并列入了参考文献。但是,从编排规范中具体要求注明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等项目来看,实际是表明了:没有公开发表的资料是不可以列入参考文献的。对此,多数学报编辑也是这样理解的,有些学报甚至公开强调:未公开发表的资料请勿列入参考文献。还有的注明:未公开出版的书刊一般不宜列入参考文献,必须引用时可以页下注表示。这种做法我们认为是值得肯定的。

这里有个需要探讨的问题:未经整理、出版的历代手抄或刻本的善本、珍本等古文献是否可以列入参考文献?编排规范(修订版)还没有能够解决这个问题。对此,张积玉先生主张将其列入参考文献并按照新修订的《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4.1.2著录格式”来解决[3],示例:

[6]顾炎武.宋论[M].刻本.金陵:曾氏,1865(清同治四年).

他认为这种著录的项目次序及格式同其他图书是一样的。但是,有些项目,由于条件所限,作者未必能够找全,所以,我们主张,对于未经整理、出版的历代手抄或刻本的善本、珍本等古文献,以及未公开出版的书刊、资料,原则上采用页下注的方式解决,不宜一律要求列入参考文献。

二、弹性规范和硬性规定的关系

有的专家把编辑技术规范分指令性规范、指导性规范和参与性规范,指出在执行时它们运用的灵活程度有所不同:指令性的技术规范以法规形式确定下来,就必须遵守,其他两类技术规范虽有明确的要求,但不做硬性规定,执行时可以有灵活变通的余地。[4] 在目前阶段,按照其在执行时对执行者的约束力度来看,编排规范显然还没有成为一种依据法律约束的指令性的技术规范,它更近似于一种指导性规范。但是,如果由此对整个编排规范采取一种灵活变通的态度,大家都可以随意地对待编排规范的一些具体规定,不遵守统一的“游戏规则”,那么,期刊编排标准化、规范化的意义就不存在了,期刊信息的网络化、国际化也无从谈起。所以,我们认为,对编排规范中的具体规定,有的可以看作弹性规范,有的应该看作必须执行的硬性规定,并且要处理好二者关系。

弹性规范指编排规范中给出一定余地的规定,而硬性规定则没有操作上的余地。目前主要的问题是,弹性规范概念模糊,有的看似弹性,实为硬性;有的虽有弹性选择,实际余地有限;有的虽仍为弹性规范,但由于泛而无边,失却规范之统一的本来意义。而硬性规定在有些地方又缺乏应有的“硬度”,被理解或操作为弹性的规范。

(一)正确理解和区分弹性规范与硬性规定是解决矛盾的前提

弹性规范在编排规范中有明显的特征,即常常用“一般”、“也可”之类词来体现。据笔者统计,在编排规范中,具有弹性规范的“一般”用词大约有16处,例如,“封底一般为版权页”,篇名“一般不超过20个字”等。“也可”用词大约有10处,例如,版式“采用16开本,幅面尺寸为188mmX260mm或210mmX297mm,也可采用其他开本”等。此外,文本中还使用了一些“应尽量”、“尽可能”、“应尽可能”之类的词,也属于弹性规范的性质。

“也可”是一种明确的多项选择词,尽管有一定的弹性,但还是在给出的选择项中来挑选,实际上的余地并不是太大,是在执行A或B或…N中选择。“一般”则是一个体现潮流的双项选择词,其含义是大多数可以或已经这样执行的,而个别特殊的情况可以例外。其选择余地比较大,是在可执行与可不执行中选择。“应尽量”、“尽可能”、“应尽可能”之类的词,包含除非不得已,一般都应该如此执行的含义。从严格的意义上说,我们认为在规范性的文本中,“一般”以及“应尽量”、“尽可能”、“应尽可能”这类词用得太多,并不是一个值得称道的办法,它的直接后果是导致弹性规范与硬性规定产生矛盾,给那些不准备严格执行规范者留下了空间。

除了那些弹性规范外,大多数的是硬性规定,它在文本中也有明显的特征,即常常用“应”、“一律”、“是”之类词来体现。使用“应”字进行规范的大约有66处,例如“国际标准刊号(ISSN)应使用不小于新5号字印在封面右上角。条码应按规定印在封面左下角或封底右下角”等。使用“一律”的有4处,例如“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等。“应”和“一律”等词作为硬性规定不存在理解上的问题,问题在于用“是”作为硬性规定,常被人们忽略。

用于定义作用的“是”,也应该理解为硬性规定,共有6处,例如“增刊是指按出版周期出版的期次以外增加的期刊”、“页码是学报每期正文(含扉页、目次页)的连续编码”等。但是,很多刊物将这种用于定义作用的“是”也理解为了弹性规范。就拿页码编码来说,多数刊物把规定中“含扉页、目次页”忽略掉了,或者觉得这一条是具有或然性、可选择执行的规范,于是,多数只是从正文开始编排页码。只有极少数刊物是严格按照此规定,从含扉页、目次页开始进行页码编码的。至于有的页码编码是从该学报每年第一期的正文开始,与以后各期进行连续编码,就显得更无依据了。

所以,正确理解和区分弹性规范与硬性规定是非常重要的,这是解决二者在具体操作中产生摩擦的前提条件。

(二)正确理解“一般”等弹性规范是解决矛盾的关键

如何理解“一般”等弹性规范,是正确处理好弹性规范与硬性规定的关系,准确执行编排规范的关键问题。对此,谈谈我们的一些理解。

1、“一般”等弹性规范有的也属于不折不扣的规定

例如,编排规范规定:图题一般居中排于图的下方,图一般随文编排,图较多时也可集中排在文末或其他适当位置;表一般随文编排,先见文字后见表;需跨页时,一般排为双面跨单面;文稿中的数学公式应简明、准确地表达各个量之间的关系,一般另行编排;书脊一般纵排;刊眉一般排在正文篇名页;作者简介一般排在篇首页地脚,置于收稿日期(或基金项目)之后等等。这些“一般”要求,在规范性文本的特定条件下,它就属于一种不折不扣的规定,不能够理解为弹性的、可执行可不执行的内容。

拿刊眉的规范来说,有的学报认为,刊眉一般排在正文篇名页,那么特殊的也可以排在其他的页上,于是就没有集中地把刊眉排在正文篇名页,而是中英文分开排在每页的顶端。编排规范要求英文摘要的内容一般应与中文摘要相对应,有的不仅不严格按要求相对应,甚至根本不做英文摘要。所以,建议那些错误地理解“一般”等规范用词的编辑单位,认真研究和准确领会这个问题,将不正确的编排改正过来。

2、“一般”等弹性规范应该属于一种趋势性、导向性的规定

“一般”在有的地方应理解为一种谦词,含有希望不要脱离大多数的“一般”而各行其是之意,是一种趋势性、导向性的规定。比如,编排规范要求:文内标题力求简短、明确,层次不宜过多,一般不超过5级;封底一般为版权页;篇名一般不超过20个字;摘要一般不超过200字等。如果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在操作中基本不会出现多少例外。

3、“一般”等弹性规范给某些特例留有一定的余地,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任何事物都不可一刀切,编排规范也是如此。“一般”等弹性规范给某些特例留有一定的余地,既在原则体现了整体上的步调一致,又在个别问题上赋予了某些灵活性。就封底一般为版权页来说,有些需要利用封底发布广告才得以生存的刊物,就不容易做到这一点。

三、统一规范与个性化风格的关系

其实,明确性规范和未明示要求的矛盾、弹性规范和硬性规定的矛盾,除了起因于对规范的认识和理解的分歧之外,也在很大程度上起因于统一规范与各刊物追求个性化风格的矛盾。首先需要肯定的是,制定并推行统一的编排规范,并不是要扼杀编辑人员的创新精神以及出版物的特色和风格。恰恰相反,编排规范是要在统一编排步调的基础上,让编者有更大的创新空间,并通过与国际化接轨,为刊物创造更大的传播空间。解决统一规范与个性化风格的矛盾,需要在编排形式、刊物对作者研究方向的引导及对研究深度和力度的表现上下工夫。

(一)利用编排规范中的弹性空间,从编排形式上铸造学报的个性风格

在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到,编辑规范中实际是有很大的弹性空间的,如何合理利用这些空间,从编排形式上铸造学报的个性风格,是一个值得各刊物研究的问题。陈怀民、董维等作者指出:一方面要坚持规范,另一方面规范又要适应情况的变化,有些规范允许区别情况灵活变通执行。这样,既有利于实现编辑工作社会功能,保证出版物的质量,又有利于发挥编辑人员的创造性,形成具有鲜明个性的出版物的特色和风格。[4] 我们同意这个观点,一方面,坚持规范是前提,离开规范来谈特色和风格是不可取的。另一方面,利用有些规范中允许区别情况灵活变通执行的内容,来突出编排形式上的特色和风格是可行的。

封面是刊物在形式上形成风格的重要一环,编排规范对于刊物的封面并没有严格的限定,除了版权标识外,一般来说刊物自主发挥的余地是很大的。各期刊可以在此充分发挥自己的想象,创作出体现自己个性特色的刊物外观。在关于论文形式的简洁风格问题上,有的编者不主张把论文的英文题目、作者姓名、工作单位等放在正文中,认为英文题目、作者姓名都已出现在英文目录中了,为避免重复,有效利用版面,在正文中可以不要这些内容。[5] 这其实也是一个刊物的编排风格问题。我们认为,英文题目、作者姓名、工作单位及英文摘要宜于统一放在文章的末尾。但是,从规范统一的实质内容来看,规范更在意的是有关标识项目的齐全问题,在统一风格的规定上,要求就不那么严格。除了一定要整齐划一的地方外,有些就可以不做统一风格上的规定。这样看来,英文题目、作者姓名、工作单位及英文摘要等,只要项目齐全,至于如何摆放问题,是可以由刊物自己来决定的。在其他一些没有明确规定的地方,也可以让个性化尽情发挥,比如编排规范中对中国作者姓名的汉语拼音是采用正体还是斜体没有作明确规定,这样有的刊物是用正体,有的则是用斜体,这是各自风格的体现,完全无关大局,可以自由发挥。

步调一致也是一种风格的体现。高校学报编排的步调一致,本身就体现出学报系统的一种风格和特色。这没有什么不好。特别是有些技术性的标识,如期刊基本参数等,统一的结果不仅方便于网络化和国际化,对于一般读者来说,也是一个阅读方便的捷径。因此,尽管编排规范作了一般的要求,还是希望各刊物自觉地与一般的要求保持一致,不是万不得已,尽量不要做特殊。此外,对于同一本刊物来说,步调一致也是一种严谨风格的体现。例如,在作者介绍方面,有的只介绍第一作者,是否合乎规范姑且不论,至少其在自身的风格上是一致的。而有的学报自身都不统一,在一本期刊中,在有的合写文章中只介绍第一作者,而在有的合写文章中则是几个作者都一一介绍,编排上显得很随意,缺乏严谨的风格,所以,我们认为,在主张自己的个性化风格时,最忌讳的是自身的风格不一致。

(二)发挥刊物对核心论丛的聚合优势,从研究的方向上铸造学报的个性风格

应该说,实现高校学报特色的主要途径不是在编排形式上做文章,而是在内容上下工夫。发挥刊物对某类前沿研究主题及其论丛的聚合优势,形成该论题较有影响的核心圈,从研究的方向上铸造学报的个性风格,是一个根本的出路。因为,核心期刊不外乎是指该学科所涉及的期刊中,刊载论文较多的(信息量较大的),论文学术水平较高的,并能反映本学科最新研究成果及本学科前沿研究状况和发展趋势的,较受该学科读者重视的期刊[6]。如果能使刊物成为该学科或该主题最有贡献的“核心区”并形成一定的风格,那才是“大家风范”,相比之下,编排形式上的风格就显得“小儿科”了。因此,编辑者应该从这个方面努力,着眼于提高刊物对某类前沿研究主题及其论丛的聚合能力,对该学科或该主题中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的吸纳能力,以提升期刊的档次,在研究和选题的方向上形成具有自己的学术特色的办刊风格。

(三)发挥学科等方面的优势,从研究的深度和力度上铸造学报的个性风格

高校系统的学报是反映学校科研水平,展示学科建设成果的窗口,所以,杨丽君认为,高校学报要办出特色,最根本的办法就是发挥本校的学科优势。[7] 这无疑是一条非常正确的途径。目前高校学报体现自身学科优势会遇到一些学校在某些方面政策的干扰。比如说,现在高校一般鼓励自己的教师把高水平的文章投向国际国内高层次、影响大的刊物,这也是对的,这是提高科研成果的国际影响的重要途径。问题是,在不准许一稿两投的管理体制下,自己学校的学报想借助于这些高水平的文章来铸造学科特色与优势就变得不可能。而可能的则是那些发不到高层次、影响大的刊物的二三流文章落到本校刊物中来。我们认为可以采取变通的“一稿两发”,即当本校高水平的文章在高层次、影响大的刊物发表后,鼓励其将本课题更详细、篇幅更大的研究成果在本校学报刊用。当然可以要求其在文章的字数上有比较大的变化,比如要求增加和变化50%以上的内容等。实际上,研究者是很欢迎这种做法的,他的已发文稿的原始稿一般较长,内容较丰富,在有些高层次刊物上不可能全文发表,本校学报提供这种便利是非常好的一件事,既提供了高水平文章全文发表的机会,又支撑了学报的学术特色。此外,有些学校在评职称问题上限定作者在本校发稿的数量,有的只认可两篇,好似轮流“坐庄”,一人两篇“指标”,这也直接把好的文章“赶”到其他刊物去了,对于学报发挥本校的学科优势是很大的制约,也不利于刊物成为该学科或该主题最有贡献的“核心区”并形成一定的风格。所以,发挥学科等方面的优势,从研究的深度和力度上铸造学报的个性风格,需要学报的主管部门和学校给予政策支持,从而使发挥学校学科优势与创新学报风格有机结合起来。

注释:

①本文中所列举的现象均有已出版的刊物作依据。由于编排规范中的有些问题尚处在商榷之中,而笔者又无意于把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任何一方,所以在文中一律只列举现象,不指明单位,由此所产生的查询不便敬请读者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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