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守法与正义-基于《理想国》中的正义观论文

论守法与正义
——基于《理想国》中的正义观

赵 琪/上海大学法学院

摘 要: 苏格拉底谆谆教导学生要热爱正义,并以自己的行为为他们树立了坚持正义的榜样。但在《理想国》中苏格拉底从没有真正的给正义下过定义。《回忆苏格拉底》中记载的苏格拉底总是在不停地质疑、反驳他人,从未告诉人们何为正义。在希皮阿斯的追问下苏格拉底说“守法就是正义”。本文将基于《理想国》中的正义观,讨论何为守法,何为正义,以及守法与正义的关系。

关键词: 守法 正义 苏格拉底

早在信仰背景下,神学思想家就已经把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和人定法。那么,苏格拉底所说的“守法”是哪一种呢?在苏格拉底与希皮阿斯的对话中,起初苏格拉底用遵守“城邦的律法”来论证守法即是正义,随后被希皮阿斯反驳,希皮阿斯认为城邦的律法常常被立法者修改或者废弃,人们无法把遵守这些法律看的具有真正的重要性。苏格拉底借此又引出了“不成文法”的概念。因为人类的语言不同,这些“不成为的律法”只能是神明为人类制定的,也即神定法。通过探讨父母违反神定法与子女结婚必然生育不好子女的例子来论证“违犯神所制定的律法的人是无法逃避刑罚的”,又推论出“非正义的法律当然不是由神所制定的”。综上,笔者认为,苏格拉底的守法并不仅仅是僵硬的恪守雅典城邦的律法。

图1 苏格拉底

再来看“正义”。《理想国》中记载苏格拉底与格劳孔谈论如何教育城邦的护卫者时说道:

在故事里将要告诉他们:他们虽然一土所生,彼此都是兄弟,但是老天铸造他们的时候,在有些人的身上加入了黄金,这些人因而是最可宝贵的,是统治者。在辅助者(军人)的身上加入了白银。在农民以及其他技工身上加入了铁和铜。

苏格拉底认为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有其具体职责,并且应当将自己的活动局限于这些职责的恰当实施。金质的人就应当是统治者,必须是哲学家;银质的人应当成为护卫者,成为军人;铜质和铁质的人将组成生产阶层。统治者、辅助者、和手艺人,都必须固守自己的天职而不干涉任何他人的事务。因此笔者推论出,在苏格拉底看来,各司其职、各守本分,就是正义。

回到守法与正义的关系。在苏格拉底与希皮阿斯的对话中,我们也可以看出,苏格拉底认为除了神之外很难有其他别的人来制定正义的律法,所以神明所制定的律法都是正义的。“这样看来,神也是喜欢把正义和守法看为是同一回事了。”而苏格拉底所言的正义,即城邦中的每个成员恪守自己天职。这种职责与本分,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是由神所决定的。所有这一切似乎都是由神来的,由此笔者认为,苏格拉底所说的“守法”,不仅是恪守雅典城邦的律法,还包括遵守高于人定法的神律,是“自然”,是“善”。依此逻辑,我们可以推论出苏格拉底所言的守法即是正义。

在这一课堂教学过程中,我以分层教学的方式展开知识教学活动,关注了学习主体之间的差异,促进了作为生态主体的学生的个性化发展。

报道霸座这事怪不得媒体,因为如果类似这种轻微的违法问题,若及时得到制止,若侵害他人权益者能获得应有惩罚,估计这些事情提不起公众的兴趣,也吸引不了媒体的目光。但事实却是,每每在这些事情曝光之后,相关的管理和执法人员,往往限于被动执法,只能是采取“只动口,不动手”的姿态。这样的执法,效果甚微,使得违法者气焰嚣张,守规者只能被迫退让。面对此情此景,围观者无不气愤填膺,一场场声讨霸座的舆论由此酿成。

注释:

关于“正义”,“justice”不是个形容词,而是个可以用理性触及的名词。正义没有精确的定义,只有不同学派对同一个词语的理解。正义终究不是一个客观的事物,不像探测引力波那样可以摸到一个“实体”,所以永远找不到放之四海皆准的“正义”。

图2 苏格拉底之死

先来看守法,现代的守法是遵守狭义的法律,是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进行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接受制裁或是检举他人。再来看正义,笔者认为正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没有绝对正义。举例来说,甲乙两人分一个苹果,根据何种标准分才称得上正义?有人说让一个人切苹果另一个人选是最公正的,这样不仅当事双方认为正义,其他人看来也是可以接受的。因此有人说多数人的权利得到保障,多数人之治就是正义。可每个人都有可能在一时一事中成为少数,因此没有永远的正义。又如,在物质非常丰富的时代,甲乙分一筐苹果,两人是否还会在意彼此之间多分或者少分一个苹果?所以正义是一个历史性的命题,每个时代都有对正义不同的理解。

首先“守法就是正义”是一种十分理想的观点,这种观点的一个前提就是立法者都是神明,所立之法都是正义的。笔者认为这是很难做到的。其次,遵守法律也不一定就是正义。举例来说,大家都闯红灯,有一个人被抓到,警察罚了他50元。这个结果对谁来说是正义的呢?对警察来说是正义吗?大家都不遵守规则,他没有做到应罚尽罚。对闯红灯的人来说正义吗?大家都闯红灯,为什么只罚他一个?对其他侥幸逃脱惩罚的人来说正义吗?如果这样算正义,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说,违法不受罚也是正义。再如,甲把乙打伤,事后甲遵守法律赔偿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能因为甲事后的守法而评价他是正义的吗?显然,守法与正义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笔者认为正义的外延比守法要广,我们可以说守法是正义的一种,却不能将守法与正义定义为同一回事。

本文在借鉴相关研究结果的基础上,对当前湖南省城市化与生态环境的耦合协调发展阶段与状态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改善措施,对推进湖南省新型城市化建设,提高省域内城市化与生态环境协调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由于城市化与生态环境内部各要素之间交互耦合关系较为复杂,无论是在构建指标体系方面,还是研究方法及模型运用等方面难免存在不足与缺陷,仍需深入研究。同时,关于城市化与生态环境耦合关系、相关性的研究方法还有很多[20],如数据包络分析法、德尔菲法、生态足迹法等等,本文由于数据限制,目前的指标体系还很难全面刻画城市化与生态环境的全部内涵,更为全面、合理的指标体系的构建值得进一步探讨。

苏格拉底的这一观点,也代表了古希腊人的正义观。如前所述,古希腊人认为,在城邦所立的法之上,还有一种可以视为“自然”的神律,他们认为神律才是至高无上的。这一观点可以参看安提戈涅的故事,她在遵从国王的命令还是信奉神律之间,最终选择了维护神律,遵从自然法。在安提戈涅受审时的辩护中,她提出埋葬战死的哥哥是神法的规定,是高于实在法的。这与苏格拉底否认自己是不正义的也有相似之处。

再来讨论守法是否等同于正义。苏格拉底认为,守法就是正义,守法与正义是同一回事。从现代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苏格拉底用一个内涵较小的事物(守法)去定义了一个内涵较广的事物(正义),看似合理却是不符合现代逻辑的。

生活垃圾焚烧时产生的NOx通常为300~400 mg/m3,其中约90%为NO,且以燃料型NO为主。燃料中的氮生成氮氧化物的途径大致如下[1]:

目前,新农保的组织机构采用县级—乡(镇)级—村级的三级管理模式,业务是由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和乡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所来具体操作,但直接和农民接触的是村级,每个村都安排一名新农保协管员,负责本村村民的缴纳养老保险的具体事务。由于天红镇属于山区,工业经济不发达,镇政府收入有限,村干部的工资待遇较低,而且一般村干部都身兼多职,不少村的新农保协管员是由村队长兼任。大多数协管员文化层次只有初中或以下,绝大多数不会使用电脑。

解读《理想国》就要先回到当时的语境,才能跟苏格拉底对话。从古跳跃到今,许多命题就不成立了。守法即是正义,这个观点在当今的时代就可以被颠覆。

①色洛芬.回忆苏格拉底,第四卷第四章.

②同上注.

③同上注.

④中译出自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131页.以下仅列举斯特方(Stephanus)页码,例如本段页码为415.

⑤色洛芬.回忆苏格拉底,第四卷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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