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_养老保险论文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_养老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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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多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全国性社会保障法规——《劳动保险条例(试行)》。据资料记载,《条例(草案)》公布当天,“报纸立即被竞购一空,职工群众争先阅读。”(引自《当代中国的职工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工人们心底欢呼:“农民有土地,工人有劳保!”“社会主义好,生老病死有劳保!”有的职工把准备养老用的积蓄全部捐献给国家购买飞机大炮,支援抗美援朝战争,显示出自身利益有了切实保障的工人群众全身心投入国家建设的极大热情。

半个多世纪过去了。今天,我国社会保险的制度体系、所处环境和人民的需求早已发生了重大变化。我们要从历史中汲取经验教训,思考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与发展的现实,开创社会保障的光明未来。

50年来,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经历了(并正在经历着)三个阶段。虽然都是在社会主义的基础政治制度之上为人民谋福利,但这三个阶段搞养老保险的具体目的和具体内容各不相同。

第一阶段(1951年—1984年)。其中又分成三个历史时期

第一个时期,初建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从1951年开始到“文革”前,我国初步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不仅规定了统一的支付条件、待遇标准和缴费比例,而且规定劳动保险金的30%上缴全国总工会做为社会保险总基金,对各地和各企业进行调剂,实际上实行了全国统筹。史料记载,早在1957年,全国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职工就达1600万人,同时,不具备实行《条例》条件而与企业签定集体劳动保险合同的职工也有700万人,使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达到了当时国营、公私合营、私营企业职工总数的94%。对照1952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102号《社会保险(最低标准)公约》的规定,可以说,这一时期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起点确实高,发展相当快。

第二个时期,动乱导致养老保险制度的“沉降”。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对各项工作造成了灾难性的损失,社会保险制度也未能幸免。在机构被撤、资料散失、政令不通的情况下,1969年2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宣布“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的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工资和其他劳保开支,改在营业外列支”,从而取消了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使之变成了企业保险(一些文章习惯称这一事件为“退回”到企业保险,但实际上在1951年前我国并没有一个企业保险时期,所以无所谓“退回”;“沉降”一词虽然冷僻,但较为准确)。这一时期,制度虽然“沉降”,不再实行社会统筹,但保险标准被维持下来;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缓慢,但基本待遇尚能支付。

第三个时期,整顿、规范和探索。“文革”结束后,在百废待兴的局面下,1978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即著名的104号文件),针对“文革”中出现的不正常现象和过去制度的缺陷,重新规定了离退休的条件及待遇标准。1983年,针对城镇集体企业保障能力弱的问题,国务院在《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提出,集体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提取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金,逐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解决职工年老退休、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保障问题。到1984年底,“文革”期间遗贸的200多万人应退休而未退休的问题基本解决,离退休待遇水平显著提高,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老年生活也有了初步保障。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第一阶段几经波折,起伏跌宕,但发展的线索是清晰的。在这一个阶段上,我们搞养老保险的目的有两个:前半段主要是改善人民生活,巩固新生政权。20世纪50年代初,国民经济正处于恢复中,人民生活还极度困苦。适时地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实现了我党早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就提出但因客观条件不能达到的“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年老、残废可以领取残废及老弱优恤金”的目标(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体现了人民政府代表人民群众利益的政权性质。正如周恩来同志1957年在党的八届二中全会上指出的,“劳动保险制度帮助广大劳动人民解除了在旧社会依靠个人能力无法解决的生老病死伤残的困难,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激发了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对社会主义制度的热爱”。后半段主要为计划经济体制服务。50年代后期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形成,在其后的多年里,虽然退休人数不断增长,但养老保险3%的筹资比例始终未变,这显然没有顾及职工的养老积累问题,只是在当时的退休规模下实行资金调剂,目的是集中更多的资金用于经济建设。直到“文革”期间,这一隐含的目的采取了与之对应的直接形式——把社会保险降为企业保险,连当时全国总工会积存的近4亿元社会保险总基金也缴解国库,转为财政资金。人们在回顾这一段史实时,通常归咎为“文革”的破坏,但未能解释为什么制度变更了而基本标准仍得以维持且运行平稳;说是“由于广大职工的坚决维护”,未免太过表象化;实际上,深层的原因在于沉降后的制度并未改变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实质:虽然是企业保险,但企业是统负盈亏的,企业于中并无自身利益,也不承担最终责任——退休负担轻的,多出的利润上缴国家;退休负担重的,由国家补贴。从这一层面思考,也就可以解释为什么“文革”早在1976年就结束,而社会统筹直到将近10年之后才得以恢复的原因了。近年的研究表明:我国由于没有实行预筹积累的制度,至今累积了1万亿—3万元的养老保险“隐型债务”,其中相当大的一部分是在第一阶段形成的,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包袱。但历史不能假设,一味的批判没有实际意义。应当看到,实行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当时条件下的必然选择,它也不是完全没有积极效应的:计划经济时期集中资金建立起比较牢固的国民经济体系,形成了规模巨大的国有资产,虽无社会保障积累资金之名,但确实也为今天解决养老保险的历史债务问题奠定了物质基础。

第二阶段(1985年—2000年)。主要干了三件事

一是重建社会统筹制度,完成否定之否定的循环。1984年,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为标志,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以城市为重点、以国营企业为中心的时代。虽然多年之后才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概念,但以今天的视角来看,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实际上已揭开了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序幕。在这个大背景下,谋求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企业,再不能容忍自我负担、畸重畸轻的养老保险制度了。于是从1985年起(少数地区从1984年起)各地纷纷进行了重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制度的试点。199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在全国重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制度。从1951年始建社会统筹,经过1969年的沉降,到1991年重建社会统筹,历史兜了个大圈子,似又回复到本来的起点;但这不是简单的回归,而是典型的“否定之否定”的螺旋上升——不仅制度的覆盖范围大大扩展,包括了所有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个体工商户,而且制度依存的体制已不是计划经济,而是市场经济。到2000年底,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已覆盖了10448万职工和3170万离退休人员,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养老保险计划之一。

二是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形成新的体系架构。经过10多年改革,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出现了完全不同以往的崭新面貌:初步搭建了基本保险、补充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性保险的多层次体系框架,与国际上流行的“三个支柱”保障理论相契合;实行了企业与职工个人共同缴费、国家财政资助的筹资政策,年度收支规模超过了2000亿元;建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使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得到更充分的体现;开始形成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使离退休人员能够分享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成果。

三是确保养老金发放,实施社会化战略。1998年,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攻坚阶段。为解决好攻坚中不可回避的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问题,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两个确保”的方针,养老保险工作的目标集中在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上。其后3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状况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在企业自管退休时期,拖欠养老金现象屡见不鲜,一部分退休人员生活窘迫,群体性突发事件不断。1998年以后,养老金基本做到了按时足额发放,还补发了100多亿元历史拖欠;到2000年底,90%以上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实行了社会化发放,原来普遍实行的差额缴拨的不规范做法基本全部改为全额征缴,一些地区正在向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的目标迈进。尽管仍有不少矛盾和困难,但总体来看,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比以前有了更可靠的保障,群众情绪平和,企业负担减轻,政府信誉提高,社会秩序稳定。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第二阶段历时15年,基本的运行轨迹是改革,而具体的目标有三个:一是兑现计划经济时代的承诺。计划经济时期不实行预筹积累的养老保险模式,集中资金进行经济建设,其中即包含了政府对职工今后退休生活保障的承诺。在经济体制转型时期,恰逢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到来之际,政府无论资金多么紧张,都必须兑现这些承诺,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此,政府实施了“两个确保”的方针,并且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每一次改革和调整时都制订了平稳过渡的措施,严格实行“老人老办法,新入新办法”,保障“体制内”职工的被承诺利益不受损害。二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稳定社会。1984年以后,国有企业的改革不断深化,为解决长期困扰企业的退休负担问题,重新实行了分散风险、平衡互济的社会统筹制度;1998年开始实行的“两个确保”方针,更是直接与国有企业三年脱困目标相配合,为国有企业“减负”(即减轻富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这两个负担)。这些措施为国有企业改革和脱困铺平了道路,为离退休人员解除了后顾之忧,从而促进了社会稳定。三是引导即期的和未来的消费倾向。1997年以后,在亚洲金融危机的强烈冲击下,我们实行了积极的财政政策、稳健的货币政策及扩大内需等应对之策。1998年之后实行“两个确保”,并几次较大幅度地提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和养老金水平,不仅保障了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而且有助于改善消费心理预期,使人们有愿望和有能力进行即期消费,从而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增加。

第三阶段(新世纪最初的10年—15年)

20世纪末,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了“要加快形成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国务院制定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方案,并决定在辽宁省进行试点。从这些文件和已经开始的试点实践中,我们可以勾勒出今后10年—15年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基本脉络,归结起来,主要的任务是完善“四大结构”,即制度——法律结构、资金筹集——运用结构、组织管理结构、技术支持结构。

完善制度——法律结构。主要涉及稳定基本制度模式——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不要轻率言变,并逐步把个人帐户做实,实现从现收现付制向现收现付与储备积累相结合的模式转变。扩大覆盖范围——一项社会保障计划应该和能够覆盖到哪些人群,是由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劳动力市场发育状况和政府的行政管理能力决定的。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及要求看,养老保险制度应逐步全面覆盖所有与城市化、工业化过程紧密联系的群体,包括目前所有的城镇就业者及逐渐城镇化的乡镇的工薪收入者。调整待遇享受条件——随着我国人口老龄趋势加剧及人民健康水平提高,逐步延迟退休年龄,以改变“生之者日寡,食之者日众”的状况。保持适当的待遇水平——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防止重蹈西方一些国家实行泛福利政策而背上沉重财政负担的覆辙;同时又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的绝对标准,以使退休人员也能分享发展成果。建立多重保障构架——在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保险,并弘扬传统美德,鼓励对老年人的家庭抚养和社会援助。健全法制——适时地将制度改革和政策优化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形成企业和职工依法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政府依法行政的局面,并健全相应的仲裁——司法制度。

完善资金筹集——运用结构。主要是建立稳定的、多元化的筹资渠道——除了企业和职工个人供款外,要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预算资金投入社会保障的比例,通过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发行长期债券、征收特别税等办法和途径多方筹集养老保险基金,以应对老龄化高峰期的基金需求。改造基金统筹调剂制度——可以考虑实行国家养老金全国统筹、地方养老金全省统筹的叠加型体制,既提高统筹层次,增强互济能力,又照顾到地区发展的差异。基金征管和监督的规范化——国家养老金和地方养老金可以设想分别改为国税和地税,个人供款则由于其资产性质,——一直维持缴费方式;基金的征收、储存和投资运营都严格按法定规程操作,并置于由社会各方代表组成的监督机构的监控之下。

完善组织管理结构。中心任务是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将来,老年人的依托和归宿将由单位转变为社区。为此,社会组织结构需要进行全面的调整和改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银行、邮局、医院、社区组织和其他社会服务机构,要共同构成一张社会化管理服务网,使企业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逐步从单位分离出来,融入社会。

完善技术支持结构。在当今的信息化社会,社会保障制度政策的落实、资金的收支监管到位、管理体制的运行效率,都依赖强大的技术支持体系做保证。特别是养老保险实行权益累计制度和个人帐户做实之后,必须实施以人为本的细化管理,及时记录、更新每一个参保者的就业状况、与缴费相关的收入状况、缴费数额等信息,以便对每个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做出准确认定。当务之急是建立容量宏大和安全有效的资源数据库,并逐步形成全国性网络,为日常管理和中长期预测提供可靠依据,提高宏观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21世纪已经开始的、可能将持续10年—15年的第三阶段,基本的发展目标是建立健全既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又适合人的全面发展的养老保险体系。实现这样的目标有三个重要的衡量尺度:其一,它是一个社会化的体系,即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由社会机构承担管理服务职责的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身份在变——不再固定依附于某个特定的单位;企业的任务在变,不再承担管理退休人员的责任;政府的角色也在变——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的稳定、公平、正义与和谐是其天然职责。只有建立完全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其二,它是一个相对稳定、可持续发展的体系。这个体系,不仅要解决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种种矛盾和问题,实现新老体制的平稳过渡,而且要能应对老龄化高峰的压力和挑战,还要有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调整、借鉴国际先进经验而优化的弹性空间。其三,也是最根本的,它是一个保证退休者能过上体面生活的体系,即政府调动各方面资源——行政的、市场的、家庭的、社会的,来保障和提高退休者的生活质量。这种生活质量,当然不是仅仅满足于温饱水平,它除了物质生活之外,还包括社会各方面的人文关怀,包括创造使他们能够追求和实现自我价值的环境。在未来的10年—15年内,如果能够实现这些目标,完成这些任务,无疑将为我国社会的长期稳定和谐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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