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观念与洋务企业的成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洋务论文,成败论文,观念论文,商务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商务观念就是商品经济观念,以及企业经营中讲求经济效益、经营之道等观念。清末洋务运动时期,洋务官员中不同程度地具有商务观念,对传统的轻商贱利的经济思想有所突破。这是近代工矿企业兴办和得到某些发展的思想前提。但是,这种商务观念还相当薄弱,以致严重制约洋务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这是洋务企业衰败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一考察和探讨。
一、从讲求军政到讲求商政、“振兴商务”的演变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在统治者的意识中,一贯主张“农”为本,“商”为末,重本抑末。经过两次鸦片战争的军事较量,清朝统治者,尤其是一些封疆大吏开始认识到天朝武器装备不如“夷”,从而奋起“师夷”,仿效西法制船造炮,讲求军政。在讲求军政的实践中,他们深感经费短绌,所以,又把“筹饷”提上议事日程,在讲求军政的同时讲求商政,开始谋利、求利,强调要“振兴商务”,“以商敌商”、“以商制敌”。光绪四年(1878年),湖广道监察御史李璠提出“以商制敌”的两项措施:(一)外国所需于中国者,自行贩运;(二)中国所需于外国者,自行制造。①鼓励沿海义民设厂造船、织布、炼铁等;“仿照外国凑集公司,前往贸易,收回利权”②。
创办营利企业,洋务官员认为这是“振兴商务”之举,是“保我利源”、“塞漏巵之要策”。③
从讲求军政到讲求商政,这种观念演变,首先出于“筹饷”需要。为了支撑军事工业,迫切需要筹集经费,需要赚钱。其次出于“分洋商之利”考虑。如办轮船航运、机器织布、炼铁炼钢等,可以打破洋商航运业和洋布、洋铁等在我国的垄断地位,以“分洋商之利”。再次,煤、铁、金矿的开采,可以为洋务企业提供原料,防止财利外溢。这些考虑,都与商务发生联系、与经济利益挂上钩、与国家的富强联系起来,说明洋务官员已经突破传统轻商贱利观念,在一定程度上重视商务,并把商务观念付之于实践。这是洋务官员思想观念上的一大进步。
二、商务观念对洋务企业发展的促进
商务观念对洋务企业的发展起了明显的促进作用。
在创办军事工业中,洋务官员认为,仿造比购买轮船、枪炮合算,既可操自主之权,又可省费。创办的官员对购地、买机器、原材料及雇用洋员、洋匠和工人等费用都有开支估算,上报朝廷批准。说明他们既考虑到军事需要,又注意到经济利益。
军事工厂产品没有进入市场,如轮船(军舰)、枪炮、弹药统一调配。在经费困扰时,工厂经营上有所变通,如福建船政局搞“协造”,得到用船省份的部分协造款;沪局、宁局、津局等机器局商请一些省份筹款“协济”,以拨用枪炮弹药“作抵”协款;④或向接收军火产品各省、各军营收回部分“价值”、“价银”以“津贴”工本。⑤这对缓解紧缺的制造经费有一定作用,增进了军事企业的某种活力。
洋务企业采取何种形式经营,洋务官员的认识是有个过程的。军事工业采取官办,其着眼点在国防建设。清政府担心军舰、枪炮制造技术扩散到民间,所以采取官方垄断办法,这是可以理解的。营利企业采取“招股集资”、官督商办。创办者仿效西方公司办法,首先拟定招股“章程”,向资金持有者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政府也垫公款为官本。这些都是按照商务之道办理的。
在办营利性企业中,洋务官员强调要仿照西法进行管理。如李鸿章在对唐廷枢草拟的《开平矿务局招商章程》的批示中指出:对厂章,必须“详考西洋各厂章程办法,悉心查核,参酌定议,会详核夺,以期经久无弊”。⑥他强调:“摒除官场习气,悉照买卖常规”,是办企业“最为扼要”之事。并指出:在用人上,“各厂司事人等,应于商股内选充,不得引用私人。除稽查税厘专派委员外,其余无须添派委员、文案及书差人等,以节糜费”;在财务上,“煤铁银钱出入,即派司事随时登注流水簿,每月一结,每年总结。必应清楚明晰,俾众周知,勿任含糊轇轕”;在开支上,“厂内督工司事工匠人等均量材酌给薪水,除薪水、饭食、油、烛、纸张等项开销公帐外,无须局费、公费等名目;其余酬应一切,无论何人皆不准擅用公款分文,违者议罚”。⑦漠河金矿“章程”也经李鸿章改定。“章程”中对招股办法、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利润分成等都作了规定。其中规定:“司帐宜公举也。钱财出入为金厂之根本,况属公司,尤宜公办。……拟将收支事务,由股本最大者公举保荐平素诚实有望之人,然后延订。将来如有亏空舞弊等情,一经查出,惟原荐主理直认赔,即在股本内扣还。凡经理银钱,非任劳任怨者不能称职,傥有人商借挪移,自当破除情面,一概回绝。即如总办员司等,除每月初二日给领薪水外,亦不得透支分文,以重公款。”⑧这种仿效西方“公司”经营办法,对企业经营起了维护和促进作用。轮船招商局、开平煤矿、漠河金矿在创办初期取得一定成效,正是履行“章程”有关管理规定的结果。
随着洋务企业的发展,经营弊端逐渐显露。尤其是督办之官既不悉商情,又不洁己,未能督办好企业。官督商办开始“见恶”于商。洋务官员中出现对官督商办的不同认识。有的官员认为官办不如商办,倡议归商自办。如郭嵩焘主张“通官商之情”,令沿海商人“广开机器局”。⑨他说,开采矿产,“天地自然之利,百姓皆能经营,不必官为督率”。⑩翰林院侍读王先谦认为“兴利之事,官办不如民办”,(11)强调要“通商之情”、“资商之力”,(12)主张“官启其端,招商继之”。他指出:“官办则糜费甚而中饱多;不启其端,商民难以虑始,亦必疑惧裹足。”(13)洋务实践说明,这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官办确实曾起了开风气的作用,带动了商办、招引了商股。可是,由于官的素质差,严重腐蚀了企业,使企业难于持久。因此,有的洋务官员如湖南巡抚王文韶在讨论轮船制造要不要续办的奏折中提出:“欲推广轮船,莫如准商民自行制造,听其营运”,“因势利导”。(14)刘铭传在台湾基隆煤矿官办不下去时,主张改归商办。对别处矿务,他也提议官“为之倡”,“再招商股自经理,而官为保护”。因为“官难持久,不能不归之商;商畏官挠,不能不因势以导”。(15)1885年,左宗棠主张在福建“用西法”制白糖。对设厂经营,他奏请官倡于前,商办于后。并认为“以官经商,可暂而不可久。如官倡其利,民必羡之,有的实之户不搭洋股者呈资入股,应准承课充商。官本既还,止收岁课,不必派员管厂”。(16)对台湾煤矿、樟脑经营,他在给闽浙总督何璟的信中谈了他的看法:“煤矿、樟脑本有可言之利,西法听商经营,官收其税,故所为多成,国计亦裕。若由官先给成本,并商之利而笼之,则利未见而官已先受其损,盖商与工之为官谋,不如其自为谋也。”(17)这说明部分洋务官员在这时已具有更多的商务观念。正是这种商务观念连同早期维新人士的类似呼吁,促进洋务企业在甲午战后由官办向官督商办和商办的方向发展。
但是,官启其端、商继其后的商务观念在洋务官员中并非都是一致的。由官主持、督办洋务企业的观念在当时仍居主导地位。因此,洋务企业在洋务运动时期由商继办或转归商办的情况几乎没有,这不能不是洋务企业失败的重要因素。
官办和官督商办形式在当时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和适应性。一开始就指责洋务官员没有完全让商自办企业是不现实的。当时风气未开,商办“无术招徕”。(18)以官办、官督商办开风气,广招徕是必要的。问题是,风气既开,官办、官督商办已经制约企业发展,社会呼吁商办之时,洋务当局没有适时改弦更张、进一步促进企业发展,这就不能不受到后人的谴责。
三、非商务观念对洋务企业发展的制约
洋务企业经过二三十年经营,大多越办越不景气。有的如山东、四川机器局和兰州织呢局等,不出几年即告停办。企业经营失败原因很多,有基础设施差、交通运输不便等硬环境的因素,也有文化教育落后、管理人员素质差、思想观念更新不够等软环境的因素。在思想观念的“软件”上,企业创办、经营者的非商务观念对洋务企业发展的制约,是造成洋务企业失败的重要因素之一。非商务观念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报帐问题。官办企业每二三年由主管官员开列清单,写上“毫无浮冒”字样,向清朝廷“实报实销”。朝廷在审核中,虽然有时也对其中某些项目的支出提出疑问或不准报销,但是,经主管官员申辩,最终还是获准报销。这种“实报实销”的“造办”,“非真帐也”。(19)据披露,江南制造局购买物料,经总办议定价值后订立承揽合同时,“照原价加二五(如价10两者书作12.5两之类,余类推)。此二五为总办及亲信人所得,其(自)余库房及经手人等又于原价之内索回佣,明示人以弊端所在,商家仍得从而高抬其货价,自是制造局所用之物料几倍于外间之时价矣。此中每岁之糜费不知凡几,彼作弊之精,有令人不可思议者。盖其订立合同时,先嘱令商家照承揽之价登帐,其二五及回佣等别立一名目以支出之,则事后任凭如何调查,终不露其真相也”。(20)又如汉阳铁政局,“综计官办时代,用银五百六十余万,除厂地、机炉可作成本二百余万两外,余皆系浮费,于公司毫无利益”。(21)官督商办企业账目采用造“细册”,比开“清单”好些。可是,经营者仍“以官场造办报销之法造办公司之账略,商人心有所疑而不敢诘”。(22)“细册”成为一种形式而已,未能为财务检查、监督提供可靠的依据,仍存在不少漏洞。
(二)产品非商品化。军事工业局厂制造的轮船、枪炮、弹药等产品不是商品,而是作为加强军事力量的必需品调拨各省、各地区防营应用。因此,企业为非营利企业。制造经费主要靠清政府的拨款。企业的发展与否,完全取决于拨款的数额,受经费来源的严重制约。在经费困挠中,有的官员主张将产品商品化,以摆脱困境。如福建船政局,曾经间造商船,总理衙门在沈葆桢的奏请下,批准第十二号至十五号轮船改造商船,但强调“从第十六号起,应仍一律改造兵船,以无失设厂造船力图自强本意”。(23)可见,洋务决策者把造商船视为与自强无关,而一味拒绝把轮船制造商品化引进船政局。光绪十一年(1885年),船政大臣裴荫森“坚与员绅约专造兵轮,永不准再造商船”。(24)由于产品没有商品化,与商务脱离,所以,未能改善办厂条件和扭转经费极度困难的局面。
(三)官员插手公司。19世纪70、80年代创办的轮船招商局、上海机器织布局、开平矿务局、漠河金矿等,采取官督商办经营,兰州织呢局、湖北纺织官局等采取官办经营。不论是官督商办或官办,都说明官插手这些仿照西法创办起来的公司式企业。诚如前述,官督办或官办的企业,经一段时间后,弊端就大显露。特别是经办或为督之官所任非人,则流弊更甚。当时舆论列举官督商办的四大弊端:其一,为督之官,“遇事擅专”,使众商公产断于一人之私见;其二,人事上,官安插亲戚故旧和显官达宦函托之人,甚至“挂名坐食,资本虚糜”、“舞弊侵吞,利权中饱”;其三,账目不清,“商人心有疑而不敢诘”;其四,官亏空、侵蚀公款未能受到有效监督、查处。“众商知控亦无益,故亦不敢问焉。”(25)可见,官督商办企业在发挥商董的民主管理、人事、财务监督上并没有真正按创办时拟定的“章程”办事。这就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因此,能否改变官督的局面,使官、企分开,是洋务运动后期洋务企业能否发展的症结所在。有识之士包括部分洋务官员吁请商办企业,正是鉴此而发。但未能得到当局注意和采纳。如刘铭传奏请将办不下去的台湾基隆煤矿招商承办,“官不过问”,这是官、企脱钩,挽救台湾基隆煤矿的高明做法,可是,不但没有被总理衙门和清朝廷同意,反受到“交部议处”的严厉处分。基隆煤矿也终因维持不下去而停办。洋务运动稍后的人针对官插手洋务企业导致企业无收效的情形指出:“盖制造本属商业,商其局,而官其人,情形概不熟谙,行事复多制肘。若为商办,则血本攸关,孰不精心擘画?苟工有未实,料或未坚,虽欲善价而沽终不可得,此官办所以不如商办,商厂所以胜于官厂也。”(26)“中国欲借官厂制器,虽百年亦终无起色。”(27)这是很说明要害的批评。
(四)管理上的非商务化。军事工业生产军械、军火,“筹备军需”,完全服务于军事需要,除了轮船制造间造些商船外,厂务管理少有商务可言。工厂缺乏严格的财物管理,管理人员随意取用公家物料、浮冒侵吞。如江南制造局,“总办以下各员司,往往于私家合用之物相率效尤,任意索取,木器则取给于木工两厂,铜铁等器则取给于洋枪熟铁等厂,以致各匠就料造物,私行售卖,煤炭耗散尤多,旷公糜费,莫此为甚”。(28)营利性企业首先服务于官方需要,如轮船招商局首先要保证运载漕粮,有事时还要运载兵员、军火,甚至要迎送官员等;煤矿所产煤主要供应各官办机器局及海军舰船需煤,而且供应的必须是好煤,只有一部分次等煤在市场出售;电报局首先要拍发官报等。所以,除机器织布局产品体现“民用”外,其他营利性企业并非完全面向社会、适应社会的需求。这些企业首先不是“民用”,而是“官用”。因此,把这些企业称为“民用企业”,并非恰当。由于首先服务于官方需要,没有真正按“买卖常规”办事,受官价限制,甚至还要无偿“报效”官府,(29)影响利润和资金周转,也使官场捏报、浮冒习气有机可乘。
此外,企业为争“其志”而创办,没有认真进行科学论证、遵循经济规律、讲求经济效益。丁宝桢在创办山东、四川机器局时,“其志务自强,是以仿用西法,不用西人”。(30)他聘用曾昭吉指导制造洋枪,以为如此不用“西人”就是“自强”的表现,结果因未得制造“真诀”,引进机器不全,用手工代替,生产出来的洋枪“枪筒大小不能划一,后门枪弹多有走火,又多不能合膛”,成为废物。“以更贵之价,铸无用之枪,殊不合算。”(31)如把这样的枪枝用于战场,将会贻误战事。张之洞把筹办中的炼铁厂,随着他的调任,从广东移到湖北。他在选定厂址时,偏重于便于管理的一面,故选设在省城,而忽视了经济效益的一面。原来拟设在广州已是错误。因为广州既没有大铁矿,也不产可炼焦的煤,“如果张氏真在那里建立起铁厂来,由于生产成本的特别昂贵,铁厂非早日关门不可”(32)。湖北有大冶铁矿,却没有可提供炼焦炼铁的大量煤矿。在此情况下,张之洞不是把厂址选在原料产地大冶,而选在汉阳,不仅使煤炭从开平远途运送,铁矿也要从大冶运到汉阳,使炼铁、炼钢成本大大提高。反之若把厂址选在大冶,即可节省许多运费,成效将大不相同。再如进口炼钢炉,张之洞也没有根据铁矿含磷量进口适宜的炼钢炉,而是随意引进了英国造的酸法炼钢炉。这种炉不适宜炼大冶开采的含磷量多的铁矿,结果,炼出的钢含磷量多,容易脆裂,不能作钢轨之用。(33)之所以如此,就其指导思想而言,是因为张之洞考虑的首先不是经济效益,而是“立志”。他认为“成效则俟之于天,立志则操之在己;志定力坚,自有功效可观”。这种指导思想,不仅张之洞如此,朝廷决策者也是如此。海军衙门在办厂批示中说:“总以将来军旅之事无一仰给于人为断,虽不必即有其效,万不可竟无其志。”(34)所谓“其志”,就是“无一仰给于人”,枪械自造、钢铁自炼以达“自强”等。这种志向当然是无可非议的。然而,不进行科学论证、不讲求经济效益,志向只能是一句空话。洋务官员的洋务实践正体现了他们思想观念上的这一不良偏向。
(五)缺乏商务上的法制观念。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时代是法治时代,有完整的法律制度保护工商业者利益、促进工商业发展。洋务官员仿效“西法”招股办企业,却没有学习西方进行商务立法,以保障股民利益不受损害。由于没有相关立法,所以督办官员侵吞股本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股民吃亏无处控告,控告也不被理睬。“试观二十年来,到处创办,到处无成,究未尝参一官治一罪,以昭炯戒。故人皆视[集股]为畏途,后虽有真实可靠者,人亦裹足不前矣!”(35)对此,维新人士有较清醒认识。他们极力吁请立宪、立法以保护、促进商务发展。
所有这些,都是洋务官员非商务观念的表现。这些非商务观念严重制约了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使企业走向衰败。正如当时舆论所指出:“夫公司之设学西法也,乃学其开公司,而不学其章程,但学其形似,而不求夫神似,是犹东施效颦矣。”(36)开矿、织布等企业,所任用之人,“不过徇情面倚声势,大率纨袴居多,不知稼穑之难,焉知大体,惟好为排场,任其挥霍,迨历久无成,始求庖代,而继之者犹吾大夫崔子也,如是而求其成,不亦南辕而北辙耶”(37)!
商务观念是经济思想发展到近代的一种重要经济观念,是办好企业、振兴商务的重要前提。洋务企业成效甚微,与洋务官员商务观念不强密切相关。企业办不好,商务也不得兴。
从近代工商业的发展和不发展看,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接受商务观念——促进工商业兴起和发展——非商务观念——影响、制约工商业发展——商务观念深化、完备——促进工商业新的发展。这个过程说明,振兴工商业,需要不断更新不适应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经济近代化需要思想观念近代化,只有思想观念近代化,才能有效地促进经济近代化。
注释:
①②⑨(11)(12)(13)(15)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洋务运动》(一),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167、166、138、193、198、193、229页。
③《张之洞奏》,《洋务运动》(七),第501、505页。
④⑤ (30)(34)《洋务运动》(四),第101、270、314、359、456页。
⑥⑦⑧(18)《洋务运动》(七),第134、134、325、371页。
⑩郭嵩焘:《与友人论仿行西法》,《洋务运动》(一),第320页。
(14)《同治十三年折》,《洋务运动》(一),第84页。
(16)左宗棠:《试办台糖遗利以浚饷源折》,见陈绍闻主编《中国近代经济文选》,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88~189页。
(17)《答何小宋制军》,光绪三年,《左文襄公全集·书牍》,光绪十六年刻版,卷十九,第七页。
(19)(20)(22)(25)(27)(28)(32)(33)陈真:《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三辑,三联书店1961年版,第20、78~79、20、20、16、80、382、380页。
(21)徐珂编撰:《清稗类钞》第五册,“工艺类”,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364页。
(23)(24)郑剑顺:《福建船政局史事纪要编年》,厦门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8、96页。
(26)1900年2月17日《中外日报》社论《整顿各省制造局议》,陈真:《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三辑,第15页。
(29)1894年西太后寿典时,开平矿务局“报效”银三万两(见孙毓棠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一辑,下册,科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662页)。漠河金矿每年所获之利,除提公积金外,分为20分,其中有6分要“报效”本省官府(同上,第734页)。
(31)《光绪十三年四川总督刘秉璋奏》,《洋务运动》(四),第359页。
(35)(37)俞赞:《恤商论》,见陈忠倚编《皇朝经世文三编》,光绪二十四年宝文书局石印,卷三十一,第八页。
(36)1887年7月30日《申报》社论:《书织布局章程后》,见陈真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三辑,第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