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式技术转移的利益补偿机制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利益论文,机制论文,技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连带式技术转移的特点与利益补偿的必要性
国际上通常将技术转移(Technology Transfer )分为纵向和横向两种,纵向技术转移指技术由R&D向应用领域转移; 横向转移指技术由一个地区或一种经济运作系统向另一个地区或另一种经济运作系统的转移。本文所定义的技术转移即为这种横向技术转移。由于技术、资源、市场、策略等方面比较利益存在,导致了这种市场行为。在实现这种横向技术转移过程中,有两种运作模式:一种是一般技术转移,转移方仅将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转移给接受方,在这种情况下对转移方的利益补偿即为双方都认同并接受的经评估的无形资产价值;在另一种情况下转移方不仅将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转移给接受方,而且将相关科研积累也连带转移过去,故称连带式技术转移。科研积累是指在转移方无形资产积累和创造过程中,长期形成的知识积累、生产技能、技术诀窍、人力资本和关系资源等。是转移方人才、技术、成果、信息等科技优势的集中体现。
连带式技术转移的利益补偿较一般技术转移的利益补偿要复杂困难,因为科研积累具有不易量度和评价等特点,即不能作为商誉进行评估,也不能作为单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长期以来,困扰人们的科研机构进入市场动力不足、科研成果转化率低、科技成果不能与企业很好结合,形成不了产业,技术合同履约低、纠纷多等无不与能否公正合理地解决连带式技术转移的利益补偿有关。如某一著名科研院所采用连带式技术转移的方式将一项科研成果投入接受方,合作开发新产品。随着转移方的一部分人员进入接受方,这一部分科研积累也自动依附而去。人才流动,表面上看只是人的服务对象的变动,实际上,在人才流动的背后,隐含着人的智力、才能以及人才高附加值的流动。只有保护好转移方的科研积累才能有效促进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科研机构的科研性资源在市场竞争中合理配置,形成转移方和接受方的利益共同体,真正做到双赢合作。可以设想,缺乏这样一种利益补偿机制,在生存和发展的现实面前,转移方不可能把优质科研性资源毫无保留地注入到接受方。因此为了合作项目从“出生”起就有一个好的生长环境,在进行制度创新时就必须考虑连带式技术转移的特点。
之所以需要对转移方进行补偿,是因为他们为合作项目在一些直接、间接方面发生了投入,或者是造成了损失。具体分析如下:
①筹建前期费用 这些费用是指转移方为合作项目所发生的策划设计工作、技术贡献、市场调查、技术演示、谈判和法律咨询,以及聘请法律、金融和营销顾问等方面的支出。因这笔费用不在筹建期间,不能记入筹建期间接受方的开支。
②技术支持费用 转移方要派专家把为合作项目而购进的先进生产设备、仪器开动起来,指导培养接受方工作人员。在科研上,接受方要依靠转移方的科研队伍。
③福利及社会服务费用 转移方负担了进入接受方的转移方人员的住房、孩子入托、医疗保障、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
④创制科研积累费用 一项科技成果的取得,不仅凝结了最直接的智慧和物化劳动,而且也是转移方凭借其科研开发人员的实力,长期投入形成的科研积累,以及前人和今人沤心沥血的结果。
⑤机会成本 完成了连带式技术转移,转移方也就失去了在某一技术领域和某一类产品方面的竞争优势。其中包括转移方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与外界有关企业、人员、机构以及内部员工之间形成的有助于自身发展的良好关系,如稳定的客户关系、客户经办人员的名单、有效的销售网络和训练有素的有组织的销售与公关人员等。
⑥人才再造费用 技术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得人者昌,失人者亡”的古代名言在今天有了更深刻的诠释。一个企业,尤其是专业性很强的行业中的企业,建设一支具有良好素质、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职工队伍,不仅需要花费大量经费,而且需要完成招聘、培养、训练、选拔和调配等大量的周密而细致的人事工作,还需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来组织运营。如果企业尚未形成训练有素的职工队伍,显然会影响其正常经营。相反,如果企业一开始就拥有素质很高、实力雄厚的队伍,则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经费支出,并能为企业很快赢得效益。人才的培养时间长,见效慢,而且是金字塔型。转移方为了再塑自己,还得下“十年磨一剑”的功夫。
当然接受方要完成对转移方的补偿,也需满足如下必要条件:
①接受方核心层的科研开发和经营管理人员必须来自于转移方。
②转移方自主开发的后续技术,经评估后,优先有偿转让给接受方。
③进入接受方的人员,一旦签定协议后,除薪水、职称、编制外,原有一切由转移方母体提供的应保持不变。
④除非人员在使用过程中接受方认为有必要将其中的部分成员退还给转移方外,转移方不得采用这样或那样的手段要求进入接受方的成员回到转移方。
以上只是一些设想中最基本的框架,具体详细条款要由转移方与接收方自行协商约定。
2 转移方利益补偿的思路
利益,广义上讲是主体在一定价值取向背景下对某种收获的认同。不同的主体在不同价值取向下有不同的利益表现。其形态有:有形利益如货币、实物;无形利益,如名誉、权利、方法等。本文所讲的利益为有形利益。
对转移方进行利益补偿应遵循三个原则:
①社会效益极大化原则。社会效益极大化也就是要达到经济学上所说的“社会福利”最大,除了产品分配和要素的配置都处在“帕累托最优”状态外,还要考虑社会的效用是否达到最大。利益补偿能否达到最佳激励效果,充分调动转移方和接受方的积极性,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产出的增加,最终达到同样的投入,得到最大的产出效果。从社会的总效益看,产出无论为谁所有,都是社会总效益的组成部分。从效益的时间分布上看,产出的分配一方面要重视当前社会效用;另一方面从发展看,更应让这种分配能使今天的社会效用有最大的增值可能,也就是要兼顾未来社会效用,最终达到综合当前与长远利益的效益总和最大化。
②转移方要求的补偿不应高于接受方在市场自由竞争获得各种经济资源时的支付意愿。
③转移方要求的补偿不应高于接受方自主开发各类经济资源的成本。
本文认为,对转移方的利益补偿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
①一次性付清补偿费用。在完成了连带式技术转移后,必要时可以在公证机关的协助下,由转移方和接受方协商约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确定补偿费用,一次性支付给转移方。
②按合作项目的净销售额提成支付补偿费用。合作项目运作后,由于利润的核算容易引起争议,净销售额指标对转移方和接受方来说都是可以准确把握的数据,同时净销售额也客观反映了拥有某项技术的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技术的产业化程度和产品的经营绩效。对转移方的补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接受方可能的成功。如果接受方一旦失败,转移方也就得不到应得的补偿。
两种方法相比,第2种方法更具有操作性,符合市场运作规律, 有利于约束转移方履行约定,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共同发展。
按净销售额提成,常见形式如同表。补偿系数和补偿的期限是调节转移方与接受方各方利益分配的重要杠杆。补偿的期限可定义为一种定期的支付(每季度或每年)。
提成额=补偿系数×净销售额
提成额 提成额净销售利润
补偿系数=──────=───────×───────=
净销售额 净销售利润净销售额销售利润提成率×销售利润率
表1
序号内容
1
较高的补偿系数,较短的补偿期限
2
较低的补偿系数,较长的补偿期限
3
不同的补偿期限,不同的补偿系数
4
不同的年净销售额,不同的补偿系数
5
有补偿系数,又保提成补偿基数
6
只有补偿系数,没有补偿期限规定
补偿系数是谈论补偿时最有争议,又最有价值的参数,不同行业和不同的经营管理其销售利润率是不一样的。对于某一个具体的合作项目,多大的销售利润提成率才是比较合理的呢?可以设想,A 合作项目一年的净销售额为6000万元,销售利润率为20%,销售利润提成率5%, 则补偿系数就为20%×5%=1%,即一年的提成额为6000万元×1 %=60万元;如果约定的补偿期限10年,则合作项目每年向转移方补偿60万元。在不考虑合作项目销售利润率的情况下,抽象地谈论和接受补偿系数是没有意义的,仍以A合作项目为例子,补偿系数保持1%,假设销售利润率降为10%,1%=销售利润提成率×10%, 结果是销售利润提成率变成10%,翻了一倍。因此,在确定补偿系数时,转移方和接受方应当对补偿期内年产出和可能的收益作一个理性的分析和评估,如果合作项目的销售利润率很低,过高的销售利润提成率对合作项目营运非常不利。为避免不合理的利润分配和初期大量的现金支付,建议对转移方的利益补偿推迟到合作项目运转出现良性循环时开始,即先不补偿,等项目投产运行3到4年后开始提成。当然,所有这一切都必须在转移方和接收方达成共识才行。
提出本补偿系数概念,一方面保护转移方的科研积累,另一方面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既可以调动转移方的积极性,又可以保障接受方的正当利益。本文还认为:这种连带式技术转移的利益补偿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现阶段技术交易市场上竞争的相对激烈程度和各自的资源条件等,都对它有影响,在此我们只能给出一个大概的范围思路,也就是探索高科技企业生长机制,而最终的确定还有赖于转移方和接受方双方谈判的能力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