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投资的中国会计准则、香港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比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会计准则论文,香港论文,证券投资论文,中国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几年来,为了整体提升财务报告的质量及一致性水平,同时有针对性地响应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及其他相关各方对现行国际会计准则所提出的问题、批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实行改进计划,对多项国际财务会计准则的内容进行了修订。这些新修订和新发出的准则,几乎很多都已于2005年1月1日开始的会计年度生效。
2004年12月9日,随着负责监管香港会计专业的香港会计师公会(HKICPA)颁发五项会计准则,全套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HKFRS)将会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全面接轨,并与2005年1月1日以及以后开始的会计期开始生效。这意味从今年开始,在香港上市的内地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在按照国内会计制度编制报表的同时,也应提供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
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香港会计准则的新规则,与中国现行的会计规定都是存在相当差异的。而在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已成为共同关注的焦点。本文就用以证券投资这一项具体会计准则,对比中国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和香港会计准则的在具体运用方面的区别。
一、国际会计准则对证券投资的规定
国际会计准则中对证券投资的规定主要是来自于IAS25——《投资会计》(1987年1月开始生效,2000年4月撤销,其内容被之后2001年1月生效的IAS39和IAS40分别取代)、IAS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2001年1月生效,部分取代IAS25,2005年1月经增补新的内容后重新修订)和IAS32——《金融工具:报告与披露》。
尽管从1987年开始采用IAS25来规范对投资的核算,针对纷繁变化的商业社会活动,国际会计准则也在不断的增补新的内容以适应不断变化中的商业环境。从1991年开始,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就已经发出讨论稿E40《金融工具》来广泛地征求意见,并力求对可能的经济业务进行完整、准确的确认、计量、披露和报告。
最新的IAS39单独对投资是没有定义的,而是更广范地对体现为资产类的金融工具,即金融资产进行定义,它包括:“现金、权益、由合约而带来的权利和由执行合约引发衍生的权利。”根据定义,这个范围包括了各种货币、通知存款、商业汇票、股票、债券等相对传统的广义证券投资和远期合约(Forwards)、利率互换(Interest Rate SWAPs and Forward Rate Agreements)、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而形成的资产。
IAS39将金融资产其分成四类:
1.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2.用于出售的金融资产(AFS);
3.贷款和应收账款;
4.持有至到期的投资。
对于前两项的金融资产,确认和计量正常情况下购买或取得时,按照公允价值来计量其购入成本(包括各种交易费用)。购入成本包括佣金、各种服务费、税金和银行手续等购置费用。如果一项金融资产全部或部分通过发行股票或其它证券来购置,其购入成本就是所发行证券的公允价值,而不是名义价值或面值。一项投资是全部或部分地通过其它资产的交换而取得,其购置成本应参照所放弃的资产的公允价值来确定。没有可靠的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才可以以成本价计量。
贷款和应收账款、持有至到期投资,则需用摊销成本法计价,摊销成本法只能使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债券投资的购置成本与偿还价值之间的差额(购置时折价或溢价)通常应由投资者在从购买至到期前的期间内摊销,从而使投资的收益前后一致。
关于金融资产的减值准备的计量,从价值上等于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以原资产有效、实际利率计算的预计可变现现值的差额。对于全体金融资产无风险,而个别金融资产存在风险可能减值的,要对个别资产进行重估和减值准备。
二、香港会计准则对证券投资的规定
2005年以前,香港会计准则对投资的规定主要是以香港会计师公会(HKSA)1999年4月颁布的《证券投资会计准则》(SSAP24)是对证券投资会计的基本准则。
在SSAP24中,证券投资分成股权证券投资和债权证券投资。债券证券包括国家政府债券、国家机构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商业票据,但不包括期权、期货、远期合约、租赁合约及应收账款、企业贷款。根据公司管理层持有证券的意图,也可以分成:持有到期证券(held to maturity)和非持有到期证券。而这一分类是香港会计准则关于投资确认、计量的基础。
持有到期证券主要包括债券投资,被确认此类的前提条件是报告主体能够表明意图和能力持有这些债券到终止期。SSAP24对这一点非常强调。当公司持有意图发生变更时,一定要对此类投资进行重分类。公司所持此类证券,达到一个相当比例(如10%)的变动,也将会影响到此类投资的重分类。
持有至到期证券,在取得使用摊销成本计量。在每个报告日公司需对此项目进行价值重估,以反映可能的风险。计提的减值准备计入当期费用。持有至到期证券的处置损益,以处置净收入和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算,并于当期反映。
非持有到期证券包括股权投资和不能归类到持有至到期证券的债券投资。其会计核算方法在SSAP24中有两种处理方式可选:Benchmark(首选方法)和Alternative(备选方法)。管理层需要秉从一贯性原则,一旦确定使用其中一种核算方法作为会计政策,应持续一贯地应用。
首选法下,非持有到期证券分为“投资证券”(Investment Securities)和“其他投资”(Other Investment)。“投资证券”被认定的条件是,公司管理层将会在较长的时间内持有此证券,而持有目的是能够在取得证券或变更意图的时候被充足的文件清晰证明,可以理解为战略性投资。如果不满足这个条件,公司管理层持有某证券的意图仅是获得资本收入,随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可能售出,即使为获得该收入可能需要几年的时间,该证券仍不应归类于“投资证券”,而作为“其他投资”一类。
“投资证券”在财务报表中使用成本计价。如果在报告日,通过重估,其公允价值低于成本价并成为永久的状况,则应使用减值准备,除非有证据证明此变化是短期、临时的。减值准备被记为当期费用。
“其他投资”使用公允价值反映在财务报表上,以为公允价值的变化而产生的未实现损益在当期反映。
非持有到期证券的处置损益以处置净收入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算,并在当期反映。关于重分类,由证券投资转向其他证券,要确认已实现的损益,当期反映;由其他证券转向证券投资,已反映在当期损益中已实现损益不得转回。
备选法下,非持有到期证券分为用于出售目的的证券(held for tradingpurpose)和非用于出售目的的证券(Not held for trading purpose)。出售目的的证券是指在取得时是为了获取短期的价格差异收益,类似中国会计准则的短期投资。否则就属于非用于出售目的的证券,类似长期投资。
两者的期末计价均采用公允价值计价。期末由于公允价值变化而实现的损益,用于出售目的的证券,损益在当期损益中体现;而非用于出售目的的证券,其损益反映在所有者权益中,在出售、赎回或处置时,才在当期损益体现。
SSAP24按买入时管理当局的意图来相应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是适宜的、客观的。此外,SSAP24更倾向于根据证券本身的属性来进行分类和处理,因而,同一类证券尽管由于不同目的而被持有,在同一时期对不同管理当局体现着不同的价值,然而所采取的处理方法却是一致和可比的。
三、中国会计准则对证券投资的规定
关于投资的会计核算的中国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投资》),是1998年6月24日颁布,并1999年1月1日实施的。在制订时,曾分别参考了加拿大、澳大利亚、台湾、香港、英国等国的会计准则,此外,法国、德国、日本虽然没有单独的投资会计准则,但也参照了上述国家会计准则中有关规范企业投资的条文。
《投资》对证券的分类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又分成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这个分类是与国际会计准则、香港会计准则相比较都是要狭窄一些,也反映了目前中国资本市场的金融工具种类还不是非常纷繁复杂的现状。
《投资》对于投资成本的规定是:“取得投资对实际交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短期投资是以购入成本来计价的。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并将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已确认跌价损失的短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金额内转回。
长期债权投资成本的扣除相关费用及应收利息,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对应IAS和SSAP中的持有至到期类投资,只能使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这一点是不同的。
债券投资成本中包含的相关费用,可以于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在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时摊销,计入损益;也可以于购入债券时一次摊销,计入损益。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也是购入成本来计量的。但如果是以放弃非现金资产(不含股权,下同)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以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如果所取得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更为清楚,也可以取得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确定”。
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这一点是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分类和核算是不同的,而香港会计准则的SSAP24比IAS39更加强调了是是按照公司管理层的意图而不是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来划分投资类别和确定核算方法。尽管对于中国会计准则对“控制”和“重大影响”进行了要求,SSAP24也对管理层的意图(intention)规定需要能够文件支持,但各准则主观判断的出发点不同,因此在具体实施和实务操作就会产生很大差异。尤其是期末计价时,《投资》是以确认被投资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来作为投资账面调整的主要依据(当然,市价也是依据之一),而IAS39、SSAP24是更多地是以公允价值为调整依据。
《投资》对于投资的处置,是按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收入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对短期投资与长期投资转化的要求是:短期投资转化为长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长期投资转化短期投资,按投资成本与账面价值孰低结转。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应中止采用权益法。投资企业中止采用权益法的,应在中止采用权益法时按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投资成本。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属于已记入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
从以上对于证券投资的会计准则比较可以看出,国际会计准则核定的范围更规范,也更适应日益增长变化的商业环境,不再把投资或证券投资看作企业的一个特殊行为,而作为公司管理层在股东的授权下,管理公司不同资产的一种行为;香港会计准则从投资的分类和不同处理方法上,与国际会计准则更为靠近,也体现了香港作为一个国际金融中心,在商业运作方面更适应、也更容易和国际商业环境接轨;而中国会计准则对投资的规范,更多地反映了我国现阶段的发展状况和已经存在的经济活动,而对正在出现和未来即将出现的经济活动形式,比如说,按照市场需要产生的各种类型的金融衍生工具,会计核算满足程度还是远远不够的。
2005年起,香港会计准则已经在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全面接轨。很多专家指出,香港会计准则能够较在较短的时间内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主要原因在于,香港拥有所必需的法律环境和具体法律规例,以及完善的准则制订架构和机制,这一点是与香港长期以来作为国际金融环境中的重要参与者之一是密不可分的。比如说,在投资上更多地强调使用公允价值来最为计量的基础。而这一点,对于正在进行的中国会计准则改革,是非常有借鉴意义的。随着中国成为国际商业环境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并日益发挥作用,在包括会计准则在内的各个方面的国际化和接轨的工作还要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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