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唐间地方官加节的等级划分与权力演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地方官论文,汉唐论文,权力论文,等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10)05—0104—07
关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官加节① 的等级划分,学者大多根据《宋书·百官上》的记载,认为曹魏时期已有使持节、持节与假节的区分。[1,2,3]日本学者大庭修先生从将军持节的角度认为“魏时这些将军只是假节而已,并不存在后世所谓使持节、持节、假节等的区别”。[4]370事实上,正如大庭修氏所说,曹魏时期并未有使持节、持节与假节的等级区分,只有假节与假节钺的区别,使持节、持节、假节的三等划分至西晋时才形成。
根据《宋书·百官上》的记载,魏晋时期地方官加节者拥有大小不等的权力,“使持节得杀二千石以下;持节杀无官位人,若军事得与使持节同;假节唯军事得杀犯军令者”。[5]1225可是到了唐代,地方官加节则仅为加号,节实物也为铜鱼符所代替,《通典》卷33《职官十五》载曰:“大唐武德元年,改郡为州,改太守为刺史,加号持节。总管则加使持节。后加号为使持节诸军事,而实无节,但颁铜鱼符而已。”[6]907—908魏晋之际地方官加节为何区分出不同的等级,有什么意义?魏晋世由节所带来的巨大权力又是如何逐步消失,最终演变为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的加号呢?本文就这些问题谈点粗浅看法,以就教于方家。
一、由节、节钺两级制到使持节、持节、假节三级制
两汉时期,使持节、持节普遍用于长期持节官和临时使者,东汉末年,又出现了将军假节的现象。陈寿《三国志》中,对方镇都督加节的记载方式有使持节、持节、假节三种。这是否表明三者有等级之分呢?答案是否定的。让我们来看郭淮的例子:
(正始)五年(244),夏侯玄伐蜀,淮督诸军为前锋。淮度势不利,辄拔军出,故不大败。还假淮节。[7]735
(嘉平)二年(250),诏曰:“……今以淮为车骑将军、仪同三司,持节、都督如故。”[7]736
可见假节与持节并没有什么不同。使持节则多用于较正式的场合,特别是用于一人职衔的全称时,如甘露二年(257)六月乙巳的诏书中称吴降将孙壹为“吴使持节都督夏口诸军事镇军将军沙羡侯孙壹”。[7]140最明显地表现在《隶释》卷19的《魏公卿上尊号奏》[8]186中,其中记有五位都督职衔的全称:
使持节行都督督军车骑将军□□臣仁
使持节行都督督军镇西将军东乡侯臣真
使持节行都督督军领扬州刺史征东将军安阳乡侯臣休
使持节行都督督军征南将军平陵亭侯臣尚
使持节行都督督军徐州刺史镇东将军武安乡侯臣霸
对另外几位持节的将军张郃、徐晃、张辽、朱灵等皆称使持节,“使持节左将军中乡侯臣郃、使持节右将军建乡侯臣晃、使持节前将军都乡侯臣辽、使持节后将军华乡侯臣灵”,而没有持节、假节的字眼。可见当时并没有三者的高下之别。正因为三者之间没有什么区别,才会出现不同史书对同一人拥有节有不同的说法。如《三国志》记夏侯楙为假节,而《魏略》记为持节;《三国志》记吴质为假节,而《魏略》记其为使持节。
曹魏时期虽然没有使持节、持节、假节的区分,却有假节与假节钺之分:
文帝践阼……(夏侯尚)迁征南将军,领荆州刺史,假节,都督南方诸军事……益封六百户,并前千九百户,假钺,进为牧。[7]294
正始初,(王凌)为征东将军,假节都督扬州诸军事……司马宣王既诛曹爽,进凌为太尉,假节钺。[7]758
夏侯尚、王凌都是先假节,再假钺,并且被假钺者同时持有节和钺,可见地方官加节存在假节与假节钺之分,假节钺者权力高于假节者。《魏官品》中有“黄钺大将军”,位于第一品的第一位,可见地位非同一般。其实,在东汉末年和建安时期的将军假节现象中就存在假节和假节钺的区别,如献帝先以张杨为安国将军、假节开府,再以张杨为大司马、假节钺,建安时期于禁“迁左将军,假节钺”。[7]524曹魏时期都督假节与假节钺的区分实源自于此。西晋初,仍有都督假黄钺的例子如陈骞,“武帝受禅,以佐命之勋,进车骑将军,封高平郡公,迁侍中、大将军,出为都督扬州诸军事,余如故,假黄钺”。[9]1036与之同时,使持节、持节、假节三级制正在形成:
武帝受禅……(司马泰)迁使持节、都督宁益二州诸军事、安西将军,领益州刺史,称疾不行。[9]1094
武帝践阼……(司马亮)持节、都督关中雍凉诸军事。[9]1591
武帝受禅,以(卢钦)为都督沔北诸军事、平南将军、假节……[9]1225
在正式的诏书中也出现了假节。太康三年(282)武帝出齐王攸为青州刺史,下诏曰:“……其以为大司马、都督青州诸军事,侍中如故,假节……”[9]1134
都督假黄钺的现象则逐渐消失,陈骞之后,以都督假黄钺的仅有两人——司马亮与苟晞:
及武帝寝疾,为杨骏所排,乃以(司马)亮为侍中、大司马、假黄钺、大都督、督豫州诸军事,出镇许昌……[9]1592
会越薨,盾败,诏(苟)晞为大将军、大都督、督青徐兖豫荆扬六州诸军事,增邑二万户,加黄钺……[9]1670
司马亮原已为太尉、录尚书事,因在政治斗争中被排挤而出为督豫州,故加大都督、假黄钺以示安慰;杨骏被诛之后,立即迁为太宰、录尚书事,与卫瓘对掌朝政。苟晞以大都督、督青徐兖豫荆扬六州诸军事在永嘉中司马越死后,成为怀帝仅可依靠的军事力量,故加黄钺,与加都督中外相似。二者都与曹魏晋初都督加黄钺不同。之后便再无以方镇都督加黄钺者。② 假黄钺的都是都督中外军事者,或重大军事活动的征讨都督,讨毕即还。
二、地方官加节等级划分的功能
使持节、持节、假节的三级划分虽然形成于晋,但假节与使持节、持节的区分却并不始于晋。东汉末,已经出现了假节与使持节、持节的区别,不过,不是根据权力的大小,而是根据授予对象的不同。《后汉书》卷116《百官志三》少府条:“符节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为符节台率,主符节事。凡遣使掌授节。”[10]3599《史记》注引《索隐》韦昭云:“节,使者所拥也。”[11]363表明节的授予对象是使者,非皇帝的使者则没有持节的资格。东汉末年,由于各种原因,出现了将军假节的现象,这些将军不为使者,没有持节的资格,所以只能假节。《说文解字》:“假,非真也。”[12]374天汉元年(前100),汉武帝“遣(苏)武以中郎将使持节送匈奴使留在汉者,因厚赂单于,答其善意。武与副中郎将张胜及假吏常惠等募士斥候百余人俱。”关于假吏,注引师古曰:“假吏犹言兼吏也。时权为使之吏,若今之差人充使典矣。”[13]2460宣帝地节元年(前69)三月,“假郡国贫民田”。颜师古对“假”的解释亦为“权以给之。不常与”。[13]246大庭修先生据此认为假节的“假”也可以这样解释,即“本来没有这种资格,暂且给予”的意思。[4]364
使持节与持节则没有什么区别,使持节乃使者持节的简称。元寿二年(前1),汉哀帝崩,大司马王莽“遣车骑将军王舜、大鸿胪左咸使持节迎中山王”。对使持节,颜师古解释:“为使而持节也。”[13]347使持节有时也被称为奉节使或持节使。对左咸迎中山王一事,《汉书》另一处记为“后奉节使迎中山王”。颜师古注“奉持节而为使”。[13]349王褒《碧鸡颂》中自称“持节使王褒”。[10]2852可见使持节与持节并没有区别,所以史书中往往使持节、持节互称。《汉书》卷10《成帝纪》:“廷尉孔光使持节赐贵人许氏药,饮药死。”[13]329同书卷97下《孝成许皇后传》中却记作“天子使廷尉孔光持节赐废后药,自杀”。[13]3983宣帝本始二年(前72),匈奴伐乌孙,宣帝派校尉常惠护乌孙兵击匈奴,《汉书》卷8《宣帝纪》载“校尉常惠持节护乌孙兵”,[13]244同书《西域传下》记“遣校尉常惠使持节护乌孙兵”。[13]3905
节和钺则存在着权力大小的差别。钺是专杀权的象征。《礼记》曰:“诸侯……赐鈇钺然后专杀。”[14]202《后汉书》卷38《冯绲传》注引《淮南子》曰:“凡命将,主亲授钺曰:‘从此上至天,将军制之。’”[10]1282《后汉书》卷26《冯勤传》注述钺的形制与作用,“钺,斧也,以黄金饰之,所以戮人”。[10]910所以铖又称为黄钺或斧钺。《后汉书》卷46《郭躬传》:“军征,校尉一统于督。彭既无斧钺,可得专杀人乎?”[10]1543都表明拥有斧钺即拥有专杀权。重要的军事征讨活动往往要授钺于最高军事将领,以保证军令的畅通。“汉魏故事,遣将出征,符节郎授节钺于朝堂。”[9]659西汉末年,王莽篡权,引起四方反叛,欲进攻长安,王莽十分恐慌,“以太保甄邯为大将军,受钺高庙,领天下兵,左杖节,右把钺,屯城外”。[13]4088桓帝延熹三年(160),琅邪劳丙与太山叔孙无忌杀都尉,攻没琅邪属县,“朝廷以南阳宗资为讨寇中郎将,杖钺将兵,督州郡合讨无忌”。[10]2732
一些重要的司法、监察活动中也往往授斧钺于执行者。元朔六年(前123),淮南王刘安谋反事发,武帝派“吕步舒持斧钺治淮南狱,以《春秋》谊颛断于外,不请”。注引颜师古曰:“颛与专同。不请者,不奏待报。”[13]1333也就是说,吕步舒持斧钺治狱,有先斩后奏的权力。天汉二年(前99),泰山、琅邪起义者徐勃等依山攻城,道路不通,武帝“遣直指使者暴胜之等衣绣衣杖斧分部逐捕。刺史郡守以下皆伏诛。”[13]204《汉书》卷98《元后传》对暴胜之的权力有具体的记载,“它部御史暴胜之等奏杀二千石,诛千石以下”。颜师古注曰:“二千石者,奏而杀之,其千石以下,则得专诛”。[13]4013
节是使者代表皇帝处理国家事务时所持的信物,不是专杀权的象征,持节者在没有皇帝允许的情况下是不能擅自杀人的。灵帝光和二年(179),使匈奴中郎将张修因未经奏请擅自诛杀匈奴单于,被征廷尉,下狱死。③《资治通鉴》卷63汉献帝建安四年,刘表以为韩嵩对自己有二心,“大会僚佐,陈兵,持节,将斩之”,司马光注曰:“持节,以示将斩,犹不敢专杀,存汉制也。”[15]2019在皇帝允许的情况下,持节者也可以拥有一定的专杀权。平帝元始四年(4),谯玄“为绣衣使者,持节,与太仆王恽等分行天下,观览风俗,所至专行诛赏”。[10]2667更始二年(24),鲍永以尚书仆射行大将军事,“持节将兵,安集河东、并州、朔部,得自置偏裨,辄行军法。”[10]1018
由以上援引诸例可知,汉代持节、钺者的专杀权具有很强的临时性与不确定性,权力的大小要根据具体事务所需临时授予。同是持钺,吕步舒可以“专断于外”,而暴胜之只可以“诛千石以下”,杀二千石则必须奏请。同是持节,谯玄可以“专行诛赏”、鲍永可以“辄行军法”,而刘表则不能专杀、张修因斩单于而下狱死。不过,二者相较,节的专杀权要稍逊斧钺一筹,所以武帝在治淮南狱、平泰山琅邪起义的时候,让吕步舒、暴胜之等持斧钺而不是持节。
世入曹魏,由于官僚体制的剧烈变化与假节对象的扩大,假节与持节、使持节的区分变得模糊起来,出现了使持节、持节、假节互称的情况。另一方面,为了区分持节者权力的大小,将钺也纳入地方官加节的体系中来,形成了假节与假节钺两级制。不过,这时的节、节钺两级制普遍存在于都督中外、方镇都督、征讨都督和将军加节体系之中,这样就会造成军事统领关系中上不制下的情况,如一个被假节的征讨都督如何领导、处置被假节和假节钺的方镇都督和将领;而且,节和钺所拥有的专杀权没有明确的规定。这表明,曹操时期节、节钺两级区分的加节体制很不成熟。为了明晰军事上的统领关系,必须区分不同种类都督间的权力大小和同一种类都督间的权力大小。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西晋时赋予使持节、持节、假节以新的意义。“使持节为上,持节次之,假节为下。使持节得杀二千石以下;持节杀无官位人,若军事得与使持节同;假节唯军事得杀犯军令者。”[5]1225以权力大小为依据形成地方官加节的三等级划分,而将钺从地方官加节体系中抽出来,专门授予都督中外诸军事或一些重大军事活动的军事将领。对黄钺的权力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假黄钺,则专戮节将”。[5]1225因为一些大的军事活动,往往要中央与地方配合行动,而地方都督或刺史多有持节、使持节者,为了能够保证中央所派军事将领的领导权威,就需要以黄钺为凭借。另外,如果征讨的对象为持节都督,征讨者也需要借黄钺的权威才能对反叛者进行专杀。对此,钱大昕曾有论述:“晋宋之制,使持节得杀二千石以下,假黄钺则可专戮节将矣。宋武西伐刘毅,已假黄钺,毅平,仍奉还之。至是伐司马修之,又假黄钺。毅与修之皆持节大臣,必假黄钺,乃可行戮。”[16]566节钺四级制的形成,黄钺授予的临时性,使军事领导关系明晰可辨,标志着节钺制度的完善与成熟。
南朝陈时节的等级划分进一步反映在节的形制与节史的服饰上。杨鸿年先生曾考证汉节的形制:汉节为竹制,长七八尺,汉一尺约合现在七寸。节上装饰有三重旄牛尾,颜色时有变更。最初为黄色,武帝时以戾太子矫节发兵,乃加黄旄于第一重之上,以示区别。昌邑王改黄旄为赤。王莽时节旄皆黄。光武又恢复汉旧,直至中平二年(185),因为袁绍去节,董卓又改节上黄旄为赤,恢复汉初旧态。[17]237杨泓先生又根据1963年云南昭通后海子发现的东晋霍承嗣墓与朝鲜安岳发现的冬寿墓中壁画上节的形状认为晋节与汉节相同。[18]183《隋书》卷11《礼仪志六》载陈节形制与节史服饰:“诸将军、使持节、都督执节史,朱衣,进贤一梁冠。持节节史,单衣,介帻。其纂戎戒严时,同使持节。制假节节史,单衣,介帻。”小注“凡节趺,以石为之。持节皆刻为鞶螭形,假节及给蛮夷节,皆刻为狗头趺。”[19]231与汉晋相比,陈节多了节座,节座以石头制成,使持节、持节的节座刻有鞶螭的形状,假节的节座刻成狗头的形状。使持节节史为朱衣,进贤一梁冠;持节、假节节史为单衣,介帻;戒严时持节服饰与使持节节史相同。这与“持节杀无官位之人,若军事得与使持节同”的权力规定相呼应。
三、由节所带来的巨大权力逐步丧失
魏晋及宋前期,加节的地方官拥有三项重要的权力——发兵权、指挥权与专杀权。发兵权是指地方官有权调动自己辖区内的军队进行军事活动而无需事先上报朝廷批准。东晋雍州都督杨佺期曾对(北)魏使者张济说:“晋之法制,有异于魏。今都督襄阳,委以外事,有欲征讨,辄便兴发,然后表闻,令朝廷知之而已。如其事势不举,亦不承台命。”[20]788司马昭对陈泰“希简上事”的肯定也印证了杨佺期的话。魏末,陈泰为雍凉都督,“每以一方有事,辄以虚声扰动天下,故希简白上事,驿书不过六百里”。辅政大臣司马昭夸奖说:“玄伯沈勇能断,荷方伯之重,救将陷之城,而不求益兵,又希简上事,必能办贼故也。都督大将,不当尔邪。”[7]641陈泰字玄伯。东晋太元中毛穆之迁右将军、宣城内史、假节,“穆之以为戍在近畿,无复军警,不宜加节,上疏辞让,许之”。[9]2125军警与节之间的关系明确地反映出节的发兵功能。
节也是指挥权的标志。魏嘉平四年(252),司马昭为持节安东,都督征东将军胡遵、镇东将军诸葛诞伐吴,战于东关,因麻痹轻敌,为吴将丁奉等所败,唯石苞保全全军。司马昭指着所持的节对石苞说:“恨不以此授卿,以究大事。”[9]1001时胡遵为青徐都督,石苞为徐州刺史,当为胡遵手下的一支军队。从司马昭的话中可以看出,他正是凭借所持的节来指挥胡遵、诸葛诞两位都督及其他军队的。如果石苞在前线持节而拥有对其他部队的指挥权的话,可能不会遭受如此大的损失。由于指挥不利而导致战败的往往要将节交还。东晋成和中,苏峻反,吴兴太守虞潭“与郗鉴、王舒协同义举。侃等假潭节、监扬州浙江西军事。潭率众与诸军并势,东西掎角。遣督护沈伊距管商于吴县,为商所败,潭自贬还节”。[9]2014
专杀权是维护军纪与法律的必要手段。魏景元三年(262)伐蜀,钟会为镇西将军、假节都督关中诸军事,“先命牙门将许仪在前治道,会在后行,而桥穿,马足陷,于是斩仪。仪者,许褚之子,有功王室,犹不原贷。诸军闻之,莫不震竦”。[7]787西晋时,苟晞为抚军将军假节都督青兖诸军事领兖州刺史,其从母子为督护,“后犯法,晞杖节斩之,从母叩头请救,不听”。[9]1666东晋咸和中,苏峻反,王舒以抚军将军会稽内史为假节都督行扬州刺史事,吴国内史庾冰、监晋陵军事顾飏前锋军败,致使”贼遂入吴,烧府舍,掠诸县,所在涂地。舒以轻进奔败,斩二军主者,免冰、飏督护,以白衣行事”。[9]2000
宋中期之后,随着皇权的加强,地方官加节者所拥有的由节带来的权力也在逐步丧失。宋孝武大明七年(463)四月、五月,连续下达两道诏令对加节地方官的权力进行约束。四月甲子,诏“自非临军战陈,一不得专杀。其罪甚重辟者,皆如旧先上须报,有司严加听察。犯者以杀人罪论”。五月丙子,诏“自今刺史守宰,动民兴军,皆须手诏施行。唯边隅外警,及奸衅内发,变起仓卒者,不从此例”。[5]132自此,持节者只能杀在军事行动中违反军令者,只能在有突发事件时被动地出兵,再也不能像以前那样可以随意征讨。虽然这些限制曾因前废帝一度废除孝武帝时的制度而有所反复,④ 但随着中央对地方控制的加强,节的发兵功能与民事专杀功能的丧失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
齐永明五年(487),桓天生等在雍州界上招引蛮虏,人情骚动,齐武帝萧赜决定派征虏将军丹阳尹萧景先前去征讨,诏书中说:“得雍州刺史张瓌启事,蛮虏相扇,容或侵轶。蜂虿有毒,宜时剿荡。可遣征虏将军丹阳尹景先总率步骑,直指义阳……”[21]661时张瓌为持节、督雍梁南北秦四州郢州之竟陵司州之随郡军事、辅国将军、雍州刺史,对于州界上的骚乱情况不能再“有欲征讨,辄便兴发,然后表闻,令朝廷知之而已”,而是必须先上报朝廷,由中央决定如何处置。⑤
陶新华君曾引《南齐书》卷26《王敬则传》中王敬则“臣知何物科法,见背后有节,便言应得杀人”[21]484这句话得出“刘宋以后,虽有时限制地方军政官的专杀权,但并未长久实行”[22[101的观点。而在同书的另一处又引雍州刺史王奂擅杀宁蛮府长史刘兴祖被收的例子⑥ 得出南齐时“又像孝武帝那样,对地方军政官的专杀权加以了限制”[22]121的相反观点。王敬则的话说在永明三年(485),王奂的事情发生在永明十一年(493),同在永明年间,持节都督享有的专杀权何以如此不同呢?还是让我们来看看王敬则那句话的具体语境:
宋广州刺史王翼之子妾路氏,刚暴,数杀婢,翼之子法明告敬则,敬则付山阴狱杀之,路氏家诉,为有司所奏,山阴令刘岱坐弃市刑。敬则入朝,上谓敬则曰:“人命至重,是谁下意杀之?都不启闻?”敬则曰:“是臣愚意。臣知何物科法,见背后有节,便言应得杀人。”刘岱亦引罪,上乃赦之。敬则免官,以公领郡。[21]484
时王敬则为使持节散骑常侍都督会稽东阳新安临海永嘉五郡军事、镇东将军、会稽太守。山阴令刘岱在王敬则的授意下杀了路氏,为有关人员劾奏被判“弃市”刑,这是按杀人罪来处理的。当齐武帝萧赜得知是王敬则的授意,便免去王敬则的一切官职,可见王敬则是没有杀路氏的权力的。而王敬则“背后有节,便言应得杀人”的话也不会毫无根据。对此,我们只能用宋孝武帝大明七年(463)四月甲子诏来解释,“自非临军战陈,一不得专杀”表明在军事活动中持节者仍拥有专杀权,这便是王敬则以节杀人的根据。可是王敬则杀人并不是在临军战阵时,而是在民事活动中杀了一个女子,所以只能以“杀人罪论”。与雍州刺史王奂无权杀宁蛮府长史一样。这表明南齐时期沿袭了宋孝武帝限制持节者发兵权与民事专杀权的措施。
由上引杨佺期的话可知,北魏加节地方官没有自主发兵的权力。史书关于北朝发兵的具体情况没有明确的记载,不过我们可以根据零星的史料推知其大概。孝文帝延兴二年(472)“五月丁巳,诏军警给玺印、传符,次给马印”。[20]137联系东晋毛穆之所说“无复军警,不宜加节”可知北魏玺印、传符的功能与东晋节的功能相同,也就是说北魏不是以节发兵,而是以玺印、传符发兵,发兵权掌握在中央,而不是地方。
《隋书》卷11《礼仪志六》载北魏北齐制:“‘皇帝信玺’,下铜虎符,发诸州征镇兵……”北周制:“‘皇帝信玺’,发诸夏之兵用之。”[19]239、250同书卷12《礼仪志七》载隋制:“‘皇帝信玺’,征诸夏兵,则用之。”[19]255可知终北朝之世,发兵都要由皇帝下达玺书,同时还要以符为信物。孝文帝太和中,恒州刺史穆泰谋反,推阳平王元颐为主,元颐不同意,上表朝廷,孝文帝决定派任城王元澄前往剿灭。孝文帝对元澄的部署是:“如其弱也,直往擒翦。若其势强,可承制发并肆兵以殄之”,并“授节,铜虎、竹使符,御仗,左右,仍行恒州事。”[20]468元澄要承制发并肆兵,必须有铜虎符为凭。孝文帝南伐,为保证后方稳定,以弟赵郡王干“为使持节、车骑大将军、都督关右诸军事,给铜虎符十”,[20]542给元干铜虎符就是为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发兵。北齐广宁王高孝珩“恨不得握兵符,受庙算,展我心力耳”[23]145的慨叹也表明了符与兵权之间的关系。⑦
从《唐六典》符宝郎的职掌中可以得知唐代发兵的程序,“凡国有大事则出纳符节,辨其左右之异,藏其左而班其右,以合中外之契焉。一曰铜鱼符,所以起军旅,易守长……鱼符之制,王畿之内,左三右一;王畿之外,左五右一。左者在内,右者在外,行用之日,从第一为首,后事须用,以次发之,周而复始。大事兼敕书,小事但降符函封,遣使合而行之。”[24]253即以铜鱼符为信,地方守长持右,中央持左,有事派使者前往合符,大事还须敕书相随。这当是对北朝以符发兵制度的承袭与完善。以符发兵是对魏晋时期以节发兵制度的反动,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汉代发兵制度的回归。⑧
北魏中期之前,节仍是行使赏罚权的标志。太和中,孝文帝南伐,以东阳王元丕与广陵王元羽留守京师,并加使持节,诏书中称:“留守非贤莫可。太尉年尊德重,位总阿衡;羽朕之懿弟,温柔明断。故使二人留守京邑,授以二节,赏罚在手。其祗允成宪,以称朕心。”[20]358节是元丕、元羽赏罚权的依据。北魏后期出现了比节威力更强的赏罚信物——齐库刀。孝昌初,梁豫州刺史裴邃等寇淮南,“诏行台郦道元、都督河间王琛讨之,停师城父,累月不进。敕孝芬持节赍齐库刀,催令赴接,贼退而还”。[20]1266徐州刺史元法僧叛投梁,梁派萧综占据彭城,魏明帝派大都督安丰王延明督临淮王彧前往征讨,二军迟迟不进,“乃诏(辛)雄副太常少卿元诲为使,给齐库刀,持节、乘驿催军,有违即令斩决”。[20]1694崔孝芬、元诲、辛雄持节与齐库刀督军,与汉末督军御史持节督军性质相同,不过所持信物及其作用有所不同。汉代节既是使者身份的标志,也是专杀权的凭借;北魏的节则仅仅是使者身份的标志,专杀权要以齐库刀为凭。
虽然丧失了发兵权与民事专杀权,南北朝时期,地方官持节并非毫无意义,节仍是地方官及军事将领拥有指挥权与军事专杀权的标志,北周静帝大象元年“初令授总管刺史及行兵者,加持节,余悉罢之。”[25]118节将的身份仍有别于一般将领。南朝陈时,始兴王叔陵欲谋反,招诱右卫将军萧摩诃,萧摩诃说:“须王心膂节将自来,方敢从命。”[26]495
随着隋的统一,稳定局面的到来,新的信物的出现,⑨ 地方长官持节已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但隋的总管刺史仍加使持节、持节。对此杜佑评价说:“按魏置使持节,宠奉使官之任。隋氏废郡,而以刺史牧人,既非使官,则合罢持节之称。其时制置,不以名实相副为意,仍旧存之。后改为太守,亦复不省,所以使持节之名,及于边远小郡,乃不征典故之失。”[6]888对隋刺史持节的有名无实切中要害。唐代总管刺史加使持节、持节径称加号,“武德初,边要之地置总管以统军,加号使持节,盖汉刺史之任。”[27]1315“大唐武德元年(618),改郡为州,改太守为刺史,加号持节……后加号为使持节诸军事,而实无节,但颁铜鱼符而已。”[6]907
四、结语
汉唐间地方官加节看似一个不起眼的历史细节,却能反映出诸多的时代特征。其一,魏晋南北朝是一个军事化的时代,除了都督、刺史、太守、县令长各级地方官加将军号之外,各级地方官加节也是其表征之一。因为节伴随着发兵、指挥与专杀等项重要的军事权力,在军事化的时代有利于地方官灵活地处理各种危机事件,而不必等待朝廷命令而贻误战机。其二,随着时间的推移,地方官加节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是当时“品位化”时代特征的一个重要表现。无疑,地方官加节最初源自于实际的军事需要,也是整个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官加节的一个重要原因。曹魏时期一般限于都督加节,一些拥有出色军事才能的刺史、太守,朝廷为了表示对他们的肯定,也授予节。西晋之后,各种势力之间的权力争夺日益激烈,地方官加节如同加将军号、内侍官一样,成为笼络投诚者的一个重要手段,导致地方官加节者日益增多。其三,节的权力变化,一方面是由于拥节者越来越多,节出现了贬值的趋势;另一方面也是中央与地方之间权力争夺的一个重要表现。地方官加节之初,确实起到了维护地方安全的作用。魏、西晋初期之后,随着强大皇权的衰微,地方坐大以致地方叛乱的事情时有发生,当与地方官加节所拥有的巨大权力有关,所以刘宋中期之后,随着皇权的抬头,朝廷便致力于削弱加节地方官的权力。拥有强大皇权的北朝在建国之初,就另起炉灶,以玺印、传符、齐库刀等信物取代节的功能,北周时拥节者虽然还有一定的军事权力,但也有仅作为加号而无权力者,如“授柱国大将军、开府、仪同者,并加使持节、大都督”。[25]407隋及唐初,随着地方行政军事化向民事化的回归,统一王朝、强大皇权的出现,节便成为没有什么实际权力的加号。
收稿日期:2009-12-20
注释:
① 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官加节的方式有使持节、持节、假节等多种,并且假节的含义在汉末曹魏时期和晋之后也不相同,为了在叙述时不致产生混淆,将各个时期、各种方式的地方官持节统称为加节。
② 南北朝时期仅有宋时江夏王刘义恭例外,他因平定刘劭叛乱,帮助文帝刘义隆登上皇帝宝座,而被授予“使持节、侍中、都督扬南徐二州诸军事、太尉、录尚书六条事、南徐徐二州刺史……又假黄钺。”(《宋书》卷61《江夏文献王义恭传》,第1646页)此属特例,不属制度的常态。
③ 事见《后汉书》卷8《孝灵帝纪》、卷89《南匈奴传》。
④ 《宋书》卷7《前废帝纪》:“(大明八年七月)孝建以来所改制度,还依元嘉。”泰始五年(469),沈攸之为持节监郢州诸军事、郢州刺史,为政刻暴,“仓曹参军事边荣为府录事所辱,攸之自为荣鞭杀录事。”这可能是由于皇权不张的结果,史称沈攸之“自至夏口,便有异图”,之后出任荆州都督,不臣之迹逐渐显露,“朝廷制度,无所遵奉。”(《宋书》卷47《沈攸之传》)
⑤ 陶新华先生曾以《南齐书》卷29《王广之传》中“(永明)十一年(493),虏动,假广之节,招募。”作为魏晋南北朝时期以节发兵的唯一一条直接证据。(《魏晋南朝中央对地方军政官的管理制度研究》,巴蜀书社,2003年3月,第103页;《魏晋南朝地方军府的指挥符号》,《西北师大学报》2000年第5期)这并不能否定我们南齐时地方官持节已经不具有发兵权的观点。因为发兵与募兵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发兵是调动现有的军队,而募兵是招募原不为兵的人为兵。况且王广之这次以节发兵很可能是由中央下达命令或有诏书相伴随的。建元中,王广之也曾以节募兵,《王广之传》对这次募兵的具体情况记载较详:“北虏动,明年,诏假广之节,出淮上。广之家在彭、沛,启上求招诱乡里部曲,北取彭城,上许之。”王广之本已持节,但不能直接凭节进行招募,必须经中央批准才可以。永明十一年(493)的招募当与此同,只不过史书中简略了其中的过程而已。耿敬先生的研究表明,“魏晋南北朝时期,在中央政府控制下的正规募兵,其招募是有一定程序的,一般先是由中央政府发出募兵命令,然后招募者再持虎符、符信或诏书等募兵凭证进行招募。”(《关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募兵制度的探讨》,《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3期)永明年间为南齐统治较为稳定的时期,募兵当按正常程序进行。
⑥ 《南齐书》卷49《王奂传》:(永明)十一年(493),奂辄杀宁蛮长史刘兴祖,上大怒,使御史中丞孔稚珪奏其事曰:雍州刺史王奂启录小府长史刘兴祖,虚称“兴祖扇动山蛮,规生逆谋,诳言诽谤,言辞不逊”。敕使送兴祖下都,奂虑所启欺妄,于狱打杀兴祖,诈启称自经死。……上遣中书舍人吕文显、直閤将军曹道刚领斋仗五百人收奂。
⑦ 《魏书》卷21上《广陵王羽传》:高祖将南讨,遣羽持节安抚六镇,发其突骑,夷人宁悦。《周书》卷27《宇文测传附弟深传》:是冬,齐神武又率大众渡河涉洛,至于沙苑。诸将皆有惧色,唯深独贺。太祖诘之,曰:“贼来充斥,何贺之有?”对曰:“高欢之抚河北,甚得众心,虽乏智谋,人皆用命,以此自守,未易可图。今悬师渡河,非众所欲,唯欢耻失窦氏,愎谏而来。所谓忿兵,一战可以擒也。此事昭然可见,不贺何为。请假深一节,发王罴之兵,邀其走路,使无遗类矣。”太祖然之。寻而大破齐神武军,如深所策。元羽“持节安抚六镇,发其突骑”,宇文深的“请假深一节,发王罴之兵”,乍看起来,好像是以节发兵,不过,元羽与宇文深的身份均为使者,节只是使者身份的标志而已,发兵当另有信物为凭。
⑧ 《汉书》卷4《文帝纪》载汉发兵之制:“(二年)九月,初与郡守为铜虎符、竹使符。”注引颜师古曰:“与郡守为符者,谓各分其半,右留京师,左以与之。”应劭曰:“铜虎符第一至第五,国家当发兵遣使者,至郡合符,符合乃听受之。”汉代发兵以虎符为信,郡守持左半,右半留中央,发兵时则由中央派使者到郡合符,符合郡守方可发兵。
⑨ 《隋书》卷1《高祖杨坚上纪》:(开皇七年),颁青龙符于东方总管、刺史,西方以驺虞,南方以朱雀,北方以玄武。《北史》卷11《高祖文帝纪》:(开皇九年)颁木鱼符于总管、刺史,雌一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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