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李普塞特合法性理论
杨爱华*
(燕山大学,河北 秦皇岛 066004)
摘 要: 李普塞特以其广阔的社会视野分析了合法性危机的产生与应对,阐释了合法性与有效性、合法性因素、冲突的相互关系,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三种建构合法性的路径。但其理论存在两方面的缺陷:一是忽略了意识形态对于合法性的深层次影响;二是忽视了合道德性基础,致使经验型合法性理论的缺陷未能避免。
关键词: 政治合法性;合法性危机;有效性;冲突
一、合法性危机及其应对
西摩·马丁·李普塞特(Seymour Martin Lipset)一生致力于分析稳定民主的社会条件,其重要领域是对政治合法性的研究。“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1]即合法性是基于公民对所处政治制度的信任而产生的。李氏认为社会变迁时期的政权,易受两种情形的威胁:“主要的保守组织机构的处境在结构变革时期受到威胁;社会上的主要团体在过渡时期或至少在他们一旦提出政治要求时,不能进入政治系统。”[1]缺乏对这些压力的应对机制,或应对措施落实不到位,合法性危机接踵而至。
第一种危机出现在贵族君主制向共和制、民主制过渡的国家。李氏认为该阶段的政权“凡主要的保守团体的符号和地位没有受到威胁,即使它们失去了大部分权力,民主反而更有把握的多。”[1]为了缓和因政治权力上的损失而带来的反动情绪,需尽量让这部分群体感受到“重要的传统一体化组织机构和制度的连续性”,[1]即使在新的组织机构和制度下也不会有过多的挫败感。一旦彻底隔断新旧政治规则、信仰之间的联系,则会迷茫而不知所措,甚至陷入恐慌而走上极端,最终导致合法性的建构与维系异常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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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危机决定于政权对社会新兴团体的政治参与诉求的回应方式。拒绝、吸纳有不同的政治结果。“社会转型期或社会转型的量变积累期,社会底层或新的社会阶层需要一个合法表达政治诉求的政治参与通道,来实现自身的政治和经济利益”。[2]新的组织能够有机会接近政治权力,政权易获得他们的信任;若拒绝其政治愿望,甚至采用武力,极端的意识形态就易被这些群体所接受。另外对于新兴团体,不该给予太多的太平盛世期望,有多大期待就有多大的失望,而这种失望与政治相联系时,政治系统的文化、价值观念将会受到怀疑与抵制,政治合法性危机随之而来。[1]
二、提升政府有效性以建构合法性
新兴民主政体需尽力满足社会主要群体对于“有效性”的愿望,否则易威胁政权的生存与发展。“有效性是指实际行动,即在大多数居民和大企业或武装力量这类有力量的团体看政府的基本功能时,政治系统满足这种功能的程度”。[1]李氏指出合法性与有效性的关系表现为:第一,虽拥有较高有效性,却不能处理如前所述的社会变革时期的两种情形时,合法性还是会受到质疑。第二,“有效性一再丧失,或长期丧失,则会危及一个合法系统的稳定性”,[1]即使政权拥有极高的政治合法性,当社会的基本需求长期得不到满足时,必然降低民众对政权的信任,损害合法性。第三,“一个高度有效然而不合法的系统,比那些有效性相对较低、合法程度很高的政权更不稳定”,[1]较低的有效性还不足以引起政治动荡,但政权不合法却是最大的不稳定因素。第四,“几代人时间的长期持续的有效性,也可以给予一个政治系统合法性”,[1]这类情况主要出现在亚非等新兴民主国家,高速的经济发展推动了工业化进程,社会基本需要得到满足,巩固着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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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氏认为当前民主政体并非是完全按照“人民主权”原则而建立的纯粹“理想型”,[3]也非绝对异于传统政体类型,或其他政体类型建构的模板,任何政体中的合法性要素都应被民主政体学习借鉴。李氏在这种混合理论的基础上又借鉴韦伯对合法性的分类,指出应将民主政体建构成包容多种合法性要素的政体。“传统型权威合法性从集体记忆之前的时代里获得合法性——它一直存在那里,最好的例证是传统的君主政体;法理型权威合法性意味着接受‘法治',最好的例证是美国宪法所被赋予的合法性;最后,人格魅力型合法性从一个放射出‘人格魅力'的领导者身上获得,这显然是最为易变和短期的合法性,并对民主政体最少有效。然而三种合法性并不以纯粹的形态存在,所有的国家都可以从这些合法性源泉的结合之中获得合法性”。[5]任何优秀的政治文明都非朝夕形成,而是在不断包容借鉴其他文明的基础上获得。若“韦伯更多地是要以这三种纯粹类型来让人们看到历史与现实中存在的政体合法性的静态呈现……那么李普塞特则是在韦伯的理论基础之上提出他的现代民主政体的合法性建构的理论”。[3]
三、建构以法理型合法性要素为主的政体
首先,推动经济合理健康发展。当极端贫困中的人数相对较少,极端思想才容易失去市场。李氏指出国民经济发展后,社会总产品分配会趋于平均,由贫困引发的自卑感会相对减少;中产阶级随着国民财富的增加而壮大,益于政权稳定的菱形社会结构形成;上层阶级逐渐认识到权力的分享并非荒谬;降低人们对裙带关系的重视,更有可能接受民主的基本价值规范。[1]总之,民主政体将自己的经济职能履行得越好,越利于建构并维持政权的合法性。其次,完善政府其他职能。有效性取决于政权基本功能的实现,那么完善其他职能必然是建构合法性的必经之路。如李氏指出良好的教育能拓宽人们的视野,增进对其他群体的认知与宽容,从而降低人们接受极端主义的可能,做出明智的政治选择,“高水平的教育近乎是民主的必要条件”。[1]公众受教育程度与接受民主的价值观念成正比,总之,教育是增强政治合法性的途径之一。
“所以达成共识的制度和价值观对这些社会的生存来说是必要的条件”。[4]从价值理念来讲,“对合法性的主要检验,看特定国家形成一种共同的‘长期政治文化’的程度,主要是指全国性典礼和节日”。[1]这种“长期政治文化”的本质就是“共识”,是社会普遍接受的价值观念。李氏指出美国在建国之初建构了一种均质文化——基于开国元勋们声称的那些原则形成的。但法国却由于左右两派有不同的象征和历史英雄,未能建构起共识,自1789年以来,不同的观念、文化导致冲突此起彼伏。[1]总之必须培育一种社会成员基本接受的政治文化、思想观念从而达成共识,维系合法性。从制度上来讲,建构容易产生交叉压力的环境。一是鼓励地方团体和民间组织的建立及发展,“它们是产生和维持民主社会所必需之共识的途径”。[1]当具有相似价值观的个人或团体拘于自己的圈子,便会缺少对其他观点的认识与理解,共识也就难以产生和维系。二是,建立两党制或多党制,李氏认为一统制的政党并未将自身看作是政治游戏中平等竞赛中的竞争者,而是神圣真理的“卫道士”,因此它必然阻止其追随者与外界联系而产生交叉压力。“从革命的观点来看,一种民主的秩序之所以不可能被推翻,其原因正是在于它承认冲突是合法的和必要的,并使它的公民有机会参加和支持为各种不同的利益和价值观而斗争的组织”。[4]总之,当社会中存在持有不同价值观念的社会团体组织或政党时,共识便易于产生而后维系,进而建构起合法性。
四、培育共识以维系政治合法性
冲突作为分歧、差异的产物,必然对政治系统具有消极甚至毁灭性的影响。一方面,政权对冲突的回应机制不够完善、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冲突扩大升级,必然引发社会对合法性的怀疑;另一方面,凡出现合法性危机,政治系统对冲突问题的解决能力必然受到影响或至少引起冲突双方对政府能力的质疑。民主政体必然具有“有效的反对派继续存在的条件”,因为“冲突调和状态的存在其实是定义合法民主的另一种方式”,他将这种调和状态称之为“最佳状态”。[1]这种理想状态要求在承认冲突的前提下,强调共同价值观与共识。我们必须看到政治冲突对政治合法性的积极影响,冲突促使政权变革不适宜的政治制度;推动冲突双方成为制约彼此的力量,进而形成权力的彼此制衡。总之,政权需要尽量发挥冲突的活力与弹性作用,进而维系合法性。
首先,李氏认为传统型合法性要素在民主政体合法性建构中仍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如英国君主立宪制保留了传统因素,却未对其合法性造成威胁,反而起到了巩固作用。其次,人格魅力型合法性因素也具有一定价值。如美国总统华盛顿作为国家的象征,其人格魅力赋予了这个新生民主政体以政治合法性。最后,法理型合法性因素是最稳定、可靠的合法性因素。因法治能够为政治系统确定秩序,故人类社会普遍认同法治优于人治。虽该因素对政权合法性的构建并非一蹴而就,但基于它建构的政治系统却具有超强稳定性。[5]三种因素都有助于政治合法性的建构,但李氏更看重稳定、持久的法理型因素,所以建构民主政体合法性的过程中,吸纳和包容多种合法性因素是无可置疑的,但重点在法理型合法性因素上。
最后,在展示小组讨论交流成果时,让各个小组分别派代表在讲台介绍自己的手工作品,经过两次语言思维整合后,孩子们能用“先……再……然后……”的句式把自己的手工作品介绍清楚。这时,我们要继续鼓励孩子们大胆地表达,其他孩子要认真倾听并做评价,使孩子们的言语思维得到再一次的训练与整合。
五、结语
首先,在整个研究分析中都能看出他持有一种开放包容的理论视野。这种视野之下的民主政体可通过制度和组织一定程度上的持续性与政治吸纳应对合法性危机;能以多种途径提升政府绩效维系政治合法性;通过包容多种优秀的合法性因素而塑造政治合法性;在冲突与共识的平衡中建构政治合法性。李氏认为通过上述路径建构的民主社会的境况,必然是处于政治体系之中的每个阶层及个人确信当前的政治制度是符合社会状况,是值得每一个社会公民去支持的,这样的社会就是稳定的民主社会。
其次,意识形态危机是一种深层次合法性危机,一是因为任何政治系统都需要利用意识形态为自己的运作提供合法性的论证,当人们出现意识形态信仰危机时,政治系统的合法性岌岌可危;二是政治系统在运作中必然出现失误或缺陷,这时就需要利用意识形态树立政治共同体意识与国家情感,把社会成员的意识形态统一到一起,以维系政治系统的运行。李氏并未分析意识形态对合法性的影响,是其理论中的一个不足。
[ 参 考 文 献 ]
[1][美]西摩·马丁·李普塞特,著.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M].张绍宗,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2]王华华.政治参与、政治吸纳与政权合法性的相生机理——重读李普塞特的《政治人》[J].理论导刊,2017(07):34-38.
[3]徐珣.民主的社会基础:利普塞特政治发展理论研究[D].浙江大学,2009.
[4][美]西摩·马丁·李普塞特,著.共识与冲突[M].张华青,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5]Seymour Martin Lipset.Jason M.Lakin.The Democratic Century[M].Norman:University of Oklahoma Press,2004.
*作者简介: 杨爱华(1992-),女,四川广元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 D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0049-(2019)07-01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