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税收对策_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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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制度,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一种企业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以转移企业经营机制为目标,使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而外部环境的影响,对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企业经营机制转换至关重要。税收,作为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渗透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与企业经营机制的形成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有直接关系。同时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影响国民经济发展,进而对税收也产生一定影响。由于税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之间互相联系、互相影响,所以税收将成为实现建立企业现代制度目标的必不可少的手段。

一、目前不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税收环境的分析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创造相对公平的外部环境和有利于企业内部相互制约机制形成的条件,从这一要求分析目前企业税收环境,尽管税制改革后,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创造一定条件,但仍不甚理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现行税制不尽合理,影响企业公平税收环境的形成。

现行增值税存在纳税人之间税负不公的问题。现行增值税造成纳税人税负不公,一方面表现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由于采用不同的征收方法,使小规模纳税人尽管名义税负与一般纳税人相同,但实际税负重于一般的税人。这是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时不准开具可供购货方抵扣的增税专用发票,使得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货的一般纳税人因不能扣除进项税额而大大加重负担,尽管根据国家税务局新规定,对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所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发票注明的扣除税率为6%,巨大利益差异迫使许多一般纳税人中止了与小规模纳税人建立起来的经济协作关系,从而使小规模纳税人承担较重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现行增值税虽然总体税负在税改前后基本保持不变,但税负结构却发生了很大变化,致使某些行业之间的税负严重失衡。主要表现在修理修配业、农产品加工业以及交通运输业,这些行业共同之处即可供抵扣的进项税额过少,因此这些行业企业实际税负大大加重。

现行企业所得税按内资外资划分并存,造成不同性质企业之间税负不公。在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明晰前提下,内外资企业参股的比例会不断增加,而内资、外资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制在税负扣除范围和标准等方面不尽相同,致使企业间税负不同,同时会出现套税行为,导致税负不公。

资源税单一和狭窄,不利于消除企业间竞争的不合理条件。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使用及其级差收入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类。征收资源税的目的,是尽可能调节企业间由于客观因素造成获得的收益不同,使企业的利润水平比较真实地反映企业主观努力的成果,以利于企业在大体相同的外部条件下开展竞争。但是我国现行的资源税收,种类过于单一、调节面较窄,不利于企业竞争条件的合理化。具体表现为:其一,我国资源税收仅局限于狭义资源范畴,即针对劳动对象(自然资源)征收资源税。而对于人力资源、劳动资料资源等不征收资源税,从而无法调节这些环节存在的不合理因素。其二,我国资源税在对劳动对象(自然资料)进行调节时,仅局限于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从而调节面受到限制。其三,我国资源税在对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征收资源税时,仅对几种矿产开征资源税(原油、原煤、天然气、盐),而对大量的矿产资源未开征资源税。此外,对土地的转让、买卖也没有征收资源税。其四,我国已开征的几种矿产资源税,只限于对矿产资源级差收入,未调节资源有偿占用。上述状况,导致了使用与未使用,使用多与使用少、使用优与使用劣等国有资源的企业之间税负失平、苦乐不均,在客观上不利于消除企业间不平等竞争条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竞争机制的形成。

(二)税收覆盖面存在缺口,无法缓解企业过重社会负担。

税收尚未涉及社会保障领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卸去企业经营以外的职能和负担。企业承受的各种社会负担中,较突出的是“养老”和“留冗”。其中用于解决“养老”问题付出工资福利费用的增加,对企业成本构成沉重的压力,使得企业成本中工资含量过高;解决企业冗员,只能靠养起来的办法,从而使工资效率下降。同时对于破产企业失业人员的生活也无社会保险作为保障。因为缺少社会保障很难使一些亏损企业“破产”关门,就不能真正做到按市场规则竞争。

(三)税收对股市的证券交易调节不规范,影响股市的健康发展。

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在企业形式的选择上,以建立股份制企业为主,而健全和完善股市政策,必然促进股市的形成和完善,从而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我国目前有关股市税法的制定是在股市形成之间,因而针对性不强,而且不十分科学。如对股票转让书据按《印花税条例》征收印花税,即当事人需按书据所载金额3‰交纳印花税。按固定税率征税,不利于税收杠杆随着股市的冷热、股价的波动而弹性地进行调节。再如,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把股东的股息、红利与利息合在一起,按20%比例税率征税,则没有考虑到股息、红利收入实际上是包含着风险的投资收入。三是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尚未形成,源泉控制不力,对股东征个人所得税比较困难。四是,证券交易税并未开征。如果说,前一段时间,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只是处于摸索、起步阶段,上市股票数量也不多,股市尚未成其为“气候”,因而制定相关的税收政策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并不十分明显。那么,随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提出和进一步积极稳妥地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则加紧研究现有税收政策利弊,制定更完善的税收政策,以适应国有企业股份制试点的需要。

(四)实行分税制的税收管理体制,并未完全割断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使企业难以摆脱行政干预。

分税制改革将各项税收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但是,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税收划分方面仍沿续了过去的一些不够规范的作法,比如,企业所得税仍按隶属关系划分,中央企业所得税归中央,地方企业所得税归地方。不利于割断各级政府同企业之间的关系,使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相配合的目标难以实现。

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税收对策

(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税收对策的总体目标。

研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税收对策,首先必须明确几个前提问题,这几个前题包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税收对策所要达到的总体目标、税收对策制定中税收原则选择、税收目标模式的选择,只有明确这几个前提问题,才能为税收对策的研究奠定基础,才能为税收对策的提出创造条件。

1.税收对策要达到总体目标。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税收对策所要达到的总体目标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实现的总体目标是一致的,即从把企业推向市场的指导思想出发,“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税收要通过自身的作用,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促进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实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

2.税收对策目标的取向问题。

第一,税收原则的选择:中性税收原则还是非中性税收原则。

税收原则是制定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的标准,是支配税收制度废立和影响税收制度运行的深层观念体系。研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税收对策问题,必须对采用什么样的税收原则指导税收政策确定、税制建设作出选择。

讨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税收对策是否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一是从政企不分转向权责利界限清楚,适应市场经济规范化管理,这必然要求转移政府职能,大力培育市场。二是在国家和企业理顺产权关系,利益主体多元化和分配关系日益清晰的情况下,国家税收超强调节必将让位给多层次、多环节、多方式的其它经济手段的调节,使国家税收从企业产权收益分配和价格分配中退出来,从而加强税收本身规范化建设。三是市场调节中心地位的确立,使税收成为协同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政策手段,成为配合市场机制达到资源配置最优化的调节杠杆。由此看来,从客观经济状况出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税收一方面从税制改革前全面税收调节中摆脱出来,恢复到税收本职调节上来;另一方面要求清理分配渠道,简并税种,降低税负,规范管理,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税负、鼓励竞争的税收环境。这种以税收调节功能收缩为特点的改革,是针对我国以前税收超强调节的一种反省和改革,是一种走向税收中性的趋势。因此税收中性原则将是研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税收对策的原则。

第二,税收对策模式的选择:一步到位还是分阶段进行。

研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税收对策,必须明确采取什么样的模式进行,是“一步到位”,即税收政策的确定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长远目标出发,税制改革上采取重塑税制的方法,还是“分阶段”逐渐进行,即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同阶段的目标,来确定不同时期税收对策。

从整体性特征看,一步到位的模式是最佳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新旧税收环境之间的摩擦,防止新旧部分之间相互制约使税收措施无法实施的现象。然而“一步到位”不仅要求对改革目标有一个全面具体的理论认识,要求事先制定出周密的实施方案,以及具备保证方案有效实施的人、财、物和思想上的准备,而且“一步到位”模式的实施过程中微小的差错和疏忽都可能破坏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与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转换进程中的相互衔接,使目标难以达到。因此,“一步到位”的税收政策模式是不足取的。

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稳定性的要求出发,税收采取的对策应该是分阶段的、渐进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目标应根据客观经济的要求,确定了近期试点和中长期推广的目标。与此相适应,税收对策目标的确定一方面考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目标的要求和现实经济发展的状况,另一方面要考虑税收自身改革的进程和目前税制改革中存在的一些制约因素(如改革中财政预算的需要和征管能力不足,征管手段落后等),从稳定性、整体性的要求出发,采取“分阶段”进行的模式。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税收对策目标的确定分两步:一是近期要达到目标,二是中长期要达到的目标。

(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税收对策的近期目标和措施。

1.适时调整税收政策,体现税收对策的总体目标。

税收政策是税制建设和税征管的指导原则和出发点,从目前企业税收环境不理想的现状出发,税收政策目标的确定应为:

轻负。即在税负的设计上,既要顾及国家的需要,又要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使企业通过努力在纯收入的分配中占有一个与其扩大再生产职能相适应的份额,增强企业自我改造、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把税收收入增加建立在企业发展、效益提高、税基扩大的基础上,摆脱长期以来高税负、多减免的怪圈。

公平。税制建设要统一、公平。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商品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来设计税种、税率,为企业创造平等的外部竞争条件。针对当前不同经济性质、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同产品之间税负严重不公状况要及时进行税制改革的调整。

简便。就税制可操作性而言,在税制内容上要简单明了,在税种的设计上要科学实用,在具体操作上要简单易行。使其能适应经济发展,并为征纳双方认同,有效发挥税收调节和积累功能。

严管。就是要严征收,少减免,多统一,少分散,既要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又要保证企业公平税负,公平竞争。具体说税收征管要严肃法制,执行得当,保障有力。

2.改革现行税制,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适时改革增值税,解决企业税负不公问题。近期内,一方面要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认定和管理的方法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要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可以考虑将与货物等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实行公司所得税统一所得税法,平衡税收负担。公司所得税是国家对按政府法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法人课征的税种,从本质上说,公司所得税是一种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所得税发展的高级形式。公司所得税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①课税公平合理。由于公司所得税是以企业的法律身份为依据课征的,从根本上突破了企业经济性质和企业类型的界限。各种企业适用统一的税法,按统一的征收制度课税,可以保证各类纳税人享受平等税收待遇,促进各类企业平等竞争,共同发展。②税收法律严明。公司所得税以企业法人为基础,使税法和民事法律制度实现了科学的统一,有利于依法征管和公正处理税收法律事务。特别是公司所得税依法制定,征税标准科学明确,可以防止偷漏税和抗税等问题的发生。③征纳简便易行。公司所得税法使税法与民法互相融合,无疑可以简便征纳手续,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大为有利。公司所得税给予各类企业平等的税收待遇,适用同样的税率和征收制度,这些特点使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在税收负担上是平等的、合理的,这不仅使同一经济性质的企业之间可以展开竞争,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也能够竞争,不仅国内企业之间可以展开竞争,国内企业与外国企业之间也可以展开竞争。特别是由于对一些企业的税收保护完全解除,企业自身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会在竞争中得到公平的评价,优胜劣败的原则必然促进企业增产节约、提高劳动效率,使企业向更高层次发展。

公司所得税制模式具体包括以下内容:①纳税人为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身份按照《民法通则》有关条款加以确定。②计税依据是企业所得,即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或其它经济活动取得总收入扣除成本费用、损失等项目。其中所扣除的计税成本的范围必须真实、合理,由国家税务部门通过法律形式加以确定。③税率采用递进程度较低,级次较少的超额累进税率。④税收优惠制度主要以企业行为为依据,针对不同的经济行为决定是否给予或给予多少优惠。

增设社会保险税,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在近期可先开征以解决退休养老问题的一般社会保险税,具体做法可按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征收,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双方共同承担。一般社会保险税可入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目前保险公司已办理的退休养老保险,应转由税收承担,以使养老保险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和征收的固定性。此后,在适当时机开征解决失业救济问题的失业保险税,以配合企业破产制度改革的进行。

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消除企业间不平等的竞争环境。我国的资源税可从两方面加以扩展完善:(1)扩大一般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将现行资源税征收的对象,从原油、原煤、天然气扩大到对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征税,在适当时机扩展到对开采使用水利、森林等地上资源的企业和个人征收资源税。与此同时,在确定资源税税负时,不仅要考虑调节级差收入,还要调节“绝对地租”部分的收入,以贯彻有偿使用原则,从而让使用和未使用国有资源的企业处于同一竞争环境下。(2)完善级差资源税收,对现有的资源税收,要完善对级差收入的调节,让使用优等和使用劣等国有资源的企业处于同一竞争环境中。

3.适应股份制试点全面开征一些新税,调整原有税种,加强宏观调控。

基于我国国情,参照有关国际惯例,对完善股市政策,采取以下对策。(1)印花税,改固定税率为弹性税率,增强税收对股票的调控力度。借鉴新加坡、日本及香港等地的经验,宜将3‰改为16‰—30‰的幅度税率,这样的弹性税率更有利于根据股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税收杠杆力度,配合金融等经济杠杆调控股价、平抑股市。(2)对股息、红利实行单独计税。将股息、红利从现行税法规定的利息等项收入中分离出来,单独计征,充分考虑其风险与投资性。在具体做法上,可考虑对从股份制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收入额征收10%的个人所得税并明确实行源泉扣缴,由支付单位代缴税款。这样做既公平,又便于操作。(3)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对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融资机构,设置证券交易所得税,其经营收入应比照其他金融机构按期上缴,税率为5%。但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形成不久,证券交易所才开始营运,近一时期内对证券交易机构可进行适度的减税,以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4)对股份制企业超过票面价格发行股票取得的溢价收入,应征收15%的所得税。这也是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对股市进行调节的有效途径。(5)关于股票交易差价是否征税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我国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宜对此征税。

4.严格以法治税,强化税务管理,强化企业的行为约束和纳税人主体地位确立。

以法治税就是用税法的权威性和刚性去调整、规范和约束税收征纳双方的税收行为,确保国家税收政策法规不仅符合客观的经济发展方向,体现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而且体现税收政策和税制的要求,实现税收调节的目标,同时能够保证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一是增强税务部门执法权的独立性和强制性。为了摆脱目前对一些税务违章案件的查处工作易陷于进退两难、无能为力状况,理论和实践要求税务部门有自己独立的司法保卫体系,但近期目标应该是制订一个税务部门与有关执法部门密切配合的规范性文件,分清和明确各处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增强配合的刚性和有效性,减少或避免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现象的发生。二是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在增强税务部门执法权的独立性和强制性的同时,应建立和完善社会制衡机制,保证审计、行政监察等部门对税务部门权力制衡的有效性。三是建立纳税人主体地位,明确纳税人在纳税中的权利和义务。四是加强税收征管。税收征管是执行税收政策,贯彻税收法令,监督企业经济活动的重要保证。因此,实现税收建立和强化企业行为约束机制的作用,就必须强化税收征管。强化税收征管,一方面要科学确定评价税务部门工作指标,在提高计划的科学性正确性,并把计划作为评价税务部门工作的一项指标的同时,更重要的是把税收征管水平和质量作为评价税务部门工作的一项主要指标;另一方面要深化税收促产的途径,税收促产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可归结为强化税收征管,严格以法治税。

(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税收对策的中长期目标和措施。

税收对策中长期目标的确定,建立在对未来经济发展状况预测的基础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长期目标是全面推行股份制。从经济体制转换看,未来的经济应是比较健全规范的市场经济。在此前提下,税收一方面需要为实现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条件。另一方面需要在完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目标后,为规范化的税收建设努力。由此,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税收对策,本着中性,即减少扭曲;平等,即保持公平;简便,容易征管的原则,在中长期实现以下目标。

1.进一步完善税制,为企业创造较为理想的税收环境。

比较规范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直接税、间接税的划分,主要税种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些主要税种分布

间接税选择增值税与消费税双层次调节,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条件。

选择以增值税为普遍调节,以消费税为特殊调节的双层次调节既能体现中性税收原则,体现公平负担,又能体现税收调节经济作用,从而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第一,规范增值税征收制度。其一征收范围从商品销售领域延伸到服务领域。其二扣除类型选择收入型。其三税率统一。其四计税方法建立完善发票抵扣制度。

第二,消费税建立原则:征收范围按国家生产政策,消费政策确定,通常是把一些高档消费品奢侈品、嗜好品列入开征范围。其二征税范围可适时进行调整。其三建立必要的控管制度。

直接税通过公司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对企业当期收益进行调节。

第一,完善公司所得税,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进行调节。

第二,开征资本利得税,对资本利得进行调节。

资本利得在税收上是指出售或交易特定的投资财产,如股票、债券、房产、土地或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由于资产增值、使出售资产的收入大于购入该资产的支出而得到的收益。资本利得作为所得的一种特定形式同其他所得一样增加财产所有者的收益、同样也增加了财产所有者的负担能力。因此,从所得征税的角度分析,征收资本利得税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世界上极大多数国家都实施对资本利得征税,从而使资本利得税成为大多数国家适用的税收制度。

资本利得税的税制模式具体包括以下内容:①纳税人,是取得资本利得收益的法人和个人。②征税范围是个人和法人从房产、土地使用权、股票交易获得的资本利得。③计税依据确定和税率设计上可视不同利得情况,如证券利得和不动产利得,长期利得和短期利得、长期性利得和投资性利得允许一定宽免,如按利得50%征税,或按较低比例税率征税,如按20%比例税率征税。对投资资本利得,特别是长期投资性资本利得给予一定税收优惠主要有如下理由:第一,鼓励投资。给予长期利得优惠,并允许亏损抵扣结转,有利于鼓励长期投资和风险投资,促进经济增长。第二,公平税负。对长期资本利得按较低比例税率征税,可以避免由于资本增值逐年实现,而资本利得在交易实现时一次性征收,从而适用较高税率的缺陷。第三,对资本利得,特别是长期资本利得给予一定税收优惠也考虑到通货膨胀所引起的财产价值虚增。

2.通过完善分税制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体制,使国有企业彻底摆脱行政束缚。

完善的分税制的涵义是:按照公平和效率的原则,明确中央和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建立中央和地方两个税收体系,坚持依法治税,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保证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顺利实现。这种分税、分级管理税收的体制,其基本特征:第一,以法律形式确定中央与地方两级管理税收的权力,与预算管理体制界线分明,使税收管理体制成为相对独立的体制。第二,中央税和地方税实行分级管理,排除了互相挤占的可能性,有利于推行以法治税。第三,完全体现统一税法,集中税权,分级管理的原则。

分税制是一种新型的税收管理体制,它的目的和任务是:以法律形式固定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强化依法治税,使企业在平等的环境中开展竞争,培养税源,扩大税基,保证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顺利实现,促进经济发展,同时,可以使企业彻底摆脱行政束缚,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3.加强以法治税,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制体系。

第一,制定税收基本大法——《税法通则》。通过立法、科学、准确、具体地对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性质、地位、功能、任务,税收立法的指导思想、政策目标、基本原则、程序规程,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客体以及主客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税务机关执法地位、权利、职责、义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税务司法保障体系,税收管辖权限等进行规范。

第二,将现行税收法规中的条例、规章上升为法律。可考虑先将组织财政收入多、调节经济面广的主体税种,通过全国人大立法公布实施;一些收入较少、调节面较窄、具有地方特色的税种,由省级人大制定地方法规公布实施;一些财政收入不多,但调节经济功能强,具有一定时效的税种,由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实施。

第三,加强税收实法体系的建设。建立增值税普遍调节、消费税特殊调节的双层次调控机制;对在我国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实施统一的税法;扩大地方税规模,建立健全地方税体系;归并调节对象重复、财政收入不多,征管不易的税种。

第四,建立健全税收执法检查和税务行政监察制度,有效防止,及时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权代法、以言代法、行政干预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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