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务重组新标准的思考_债务重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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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债务重组准则引发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债务重组论文,准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财政部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最近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对债务重组的定义、方式、会计处理等进行重新界定和解释,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和加速中国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县有里程碑意义。

一、新旧准则的主要差异

(一)债务重组的定义不同

新准则对债务重组的定义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旧准则只强调“修改债务条件”,而新准则更强调“只有在债权人让步的情况下才是债务重组,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新准则的定义规范的内容更加明确,也将在一定程度制约企业对新准则的滥用,减少不恰当地确认债务重组利得。

(二)重组方式的简化

新准则对债务重组方式并未做实质性变化,而是在语言表述方面更加简洁易懂,将旧准则中“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合并为“以资产清偿债务”。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时引入“或有应付金额”和“或有应收金额”两个概念,取代了旧准则中的“或有支出”和“或有收益”,两者的内涵并无实质性区别,会计确认原则也基本相同,只是或有支出是以将来应付金额计量,而新准则确认为预计负债的“或有应付金额”是以将来应付金额的现值计量。

(三)计量属性的转变

为了同国际经济活动和会计规则接轨,对于非现金资产抵债业务,新准则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保持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更加合理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旧准则因为公允价值不易取得及会计实务中被用于操纵利润而放弃这一重要计量属性,不利于我国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发展。新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在债务重组交易中考虑重组债务的公允价值,并要求在利润表中确认相关损益,将使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交易得到更为公允的反映,一些上市公司通过以低价资产换入高价资产来降低成本的利润调节做法将不再可行。

(四)会计处理方法的调整

在旧准则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不确认重组收益,新准则改变了“一刀切”的规定,将旧准则中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被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所获得的重组收益计人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改为计入营业外收入。由于公允价值的引入,债权人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现金、受让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股权公允价值、将来应收债权公允价值的差额(前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冲减)作为债务重组损失,确认为当期损益。

二、新准则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对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除“以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债权人的会计处理外,其他方式的会计处理均发生了本质变化。由于债务重组是在债权人作出让步的情况下进行,所以不管采取何种方式,结果必然使债务人获得债务重组收益,债权人则发生债务重组损失。

(一)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对于债务人而言,发生债务重组时,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重组后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抵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以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的,应按重组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重组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抵债资产为存货时,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按其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抵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其公允价值贷记“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涉及相关税费时,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3.以债务转为资本进行清偿的,应按重组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面值总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相应的实收资本或股本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按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

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清偿时,最大的改变就是现值的计算和损益的确认,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余额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现值,按减记的金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如果债务条款涉及“或有应付金额”,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将该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中,确认为“预计负债”;或有应付金额实际发生时,冲减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价值;结清债务时未发生,则作为结算债务当期的债务重组收益。

(二)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对于债权人而言,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重组债权已经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冲减减值准备,冲减后的余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1.以低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现金进行重组的,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以下债务重组涉及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应当遵从该项规定。

2.接受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该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原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3.将债权转为投资时,按应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清偿的,企业应按修改后债权的公允价值,借记“应收账款——债务重组”等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根据谨慎性原则,不应将其确认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而应在实际收到时作为当期收益处理。

混合重组方式,指以上几种重组方式组合清偿债务。根据组合方法不同,混合重组可以有多种不同的方式。在实际业务中,债务人和债权人对各项资产的处理,一般情况下应当依次以现金清偿、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转为资本清偿、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顺序,遵循上述债务人与债权人各自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三、新准则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债务重组方法变革,是新会计准则的一大“亮点”。从新准则的会计处理可以看出,新准则规定债务重组利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一些无力清偿债务的公司,一旦获得债务豁免,其收益将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其账面业绩将大幅提升,这为上市公司通过债务重组操纵利润打开了方便之门。为了保住那些连续两年亏损公司的上市资格,债权人也可能会与上市公司联手操纵利润,豁免其债务,使其能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达到扭亏为盈的目的。然而新准则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体现了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会计处理的对称性,债务重组利得是债权人而不是所有者作出的让步,将其计入损益是正本清源。

债务重组收益不作为利润确认而计入资本公积,是数年前财政部根据郑百文的个案而制定,因此有人担心新准则会使郑百文事件再次登上舞台。实际上,新准则的实施环境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

首先,对于*ST(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及ST(其他特别处理)公司而言,摘帽、摘星的条件已经较以前更为严密,沪深交易所的规定是“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正值”。在实际会计操作时,即使债权人愿意做出较大让步,牺牲自己的经济利益,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收益也只能计入营业外收入,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在摘帽、摘星时会被扣除。因此幻想依靠债务重组收益实现摘帽、摘星将徒劳无功。

其次,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所以上市公司想利用关联交易隐匿债务,美化财务报表的目的很难实现。如果关联方之间要实施内幕操作,关联企业愿意承担经济损失,以很低的价格进行债务重组,那么上市公司就必须对交易的公允价值进行披露,公允价值明显低于正常交易的价值就必然引起关注。因此,新准则对于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有一定的约束力。

再次,作为亏损企业,重组利润能在其当年的利润表中反映出来,但是债权人不可能永无止境地做出让步,蒙受经济损失;同时,如果重组后的企业仍然不能改善自身经营业绩,债权人对其偿债能力丧失信心,企业也不可能连续几次进行债务重组,最终的亏损还是会反映出来,企业就要被申请破产、等待清算。因此,在无法完全依赖关联交易进行表外业务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利润来源的透明度被进一步强化,这对于维护中小股民的利益和建立良好的金融市场体制都极为有利。

最后,证券市场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投资者盲目跟庄、任人宰割的时代已经不复存在,广大证券投资者判断分析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都有很大的提高。新准则要求企业披露债务重组利得总额、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投资者很容易识别出债务重组包装获得的利润,进而做出理性的选择。因此,那些负债金额较高又有可能获得债务豁免的公司,将引起投资者关注,但并不会盲目投资。

通过以上分析,人们对新债务重组准则的诸多担忧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或者是改革中必须付出的代价。在新准则规定之下,债务重组产生的非经常性损益将直接从净利润中扣除,郑百文现象不会因为新准则的施行而重演。同时,新准则下债务重组利得不计入资本公积,在债务重组方面规避了利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现象,减少了企业逃避所得税负担的渠道。

四、执行新准则应关注的问题

(一)公允价值的合理运用

鉴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在新准则的实施中,公允价值的把握是最难的问题。公允价值的引入增加了企业管理当局会计处理的自由度,公允价值一旦有失“公允”,则极有可能成为利润操纵的工具。因此,在运用公允价值计量时,应准确理解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对于公允价值的运用条件,即要素的金额必须“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同时要注意公允价值确认的优先次序:非现金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以同类资产的报价确认;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则以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的最佳估计确认;仍不能确认的,则以该资产预期的未来现金净流量的现值确认;重组双方存在协议价格的,也可以用来确认公允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二)会计相关机构建设和从业人员职业判断能力的提升

会计准则之所以被利用来操纵利润,并不是因为它本身的不公允,而是由于在实际运用中需要会计人员大量的职业判断,如公允价值由谁来确认、确认方法是否恰当等环境和人为因素造成。对于实施中人的问题,并不需要修改会计准则,而是要健全相关辅助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提升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的估价能力,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等系统工程,把环境和人为因素的影响降到最低,恢复会计信息的公允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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