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是中国企业面临的新课题_企业社会责任论文

企业社会责任是中国企业面临的新课题_企业社会责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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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特别是跨国公司加大在我国的投资和采购力度,发源于西方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我国悄然兴起。有专家认为,我国将成为全球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重点地区,并对我国大部分企业的经营和出口带来巨大影响。了解社会责任运动的发展趋势并如何理解中国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已成为中国企业面临的新课题。

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趋势

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从迄今为止的讨论中,有一种广泛的认识,就是指企业在赚取利润的同时,应主动承担对环境、社会和利益相关人的责任。

最早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可以追溯到1920年。当时,德国一些学者提出“企业自体思想”,对公司赋予了公共性:即将公司从其法律根基的社员中分离出来,作为独立的存在,离开社员的个人的利害关系,从国民经济的立场上保护和维持公司,并赋予与此相适应的责任。同时,将公司从国民经济的立场上加以认识,与作为集团的全体股东的利益是一致的。因此,即使与股东个人的利益相冲突,也应该将公司本身的利益为优先。据此,1937年德意志股份法规定:董事有责任根据企业和职工的福利和国家、国民的共同利益的要求运营公司。与此同时,美国的自由放任经济学思想导致了资本家盲目追求利润,引起公司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特别是在1929年,纽约股市全面崩溃,美国陷入了经济大萧条,企业纷纷关闭破产,工人失业率急剧上升,政府的税收大幅度滑坡,社会问题空前恶化。在此背景下,一些学者提出公司应该是既有社会服务功能也有盈利功能的经济组织,不仅工商活动要对社区承担责任,而且那些控制工商活动的公司经营者要树立自己对职工、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社会责任感并自觉自愿地予以践行。为此,在美国兴起修改公司法的运动,从法律上加强了对公司行为的限制,那种漠视劳动者、消费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人的做法受到一些大公司的经营者和立法者的摈弃。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率先修改了公司法,要求公司的经营者为公司的“利益相关人”负责,而不仅仅是对股东负责。随后,美国近30个州相继进行类似修改,在公司法中加入了社会责任的内容。

德国、美国的做法,为早期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确立了框架,也为后来关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奠定了基础。到了20世纪中后期,特别是90年代以来,人们日益将重点转移到对跨国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关注上。跨国公司以其强大的资本、遍及全世界的网络和严密的组织体系,利用所在国的资源、人工成本和政策优势,在世界范围内进行加工、生产和销售,不仅对当地工人、社区和经济发展带来直接影响,甚至会间接影响到所在国的文化、社会构成、经济体制、立法实践,乃至政治制度。跨国公司的业务对当地社区所造成的各种影响成为社会各界所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他们都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对社会责任问题进行了理解和阐释,提出了不同主张和要求,或制订了有关的标准来约束商界的行为。

社会各界的不同理解和阐释

社会各界对社会责任的关注主要集中表现在以下方面:

从民间团体活动的情况看,在过去的十几年里,一些利益相关者组织, 如消费者组织、劳工组织、宗教团体、大学生团体和环保组织等,从劳工权益、工作条件、环境和人权等不同方面反映了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看法并采取了相应的行动。比如,几个宗教组织已起草了一套尤其全面的社会责任标准。他们将此作为跨国公司准则的国际标杆和衡量跨国公司表现的标准。这套标准是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许多公约和其它涉众多国公司利益相关人问题的文件来制定的,这些利益相关人包括:雇员、客户、供应商、承包商、股东、社区关系和环境。1997年,设在美国的经济优先委员会建立了一个特许机构(CEPAA), 旨在直接监督跨国公司在社会责任问题方面的表现。由来自工会、大学、人权团体、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参与者组成的顾问委员会,帮助起草了一项社会责任标准(SA8000),借鉴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和人权原则的一些条款,建立了一套涉及劳工和工作条件等问题的具体标准,包括童工、卫生和安全、结社自由、集体谈判、歧视、工作时间、工资等。这就是现在所流行的SA8000社会责任认证标准,其发起组织也从经济优先委员会改名为社会责任国际组织。

劳工界近年也采取了若干举措,就是将跨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概念引入劳资谈判。1997年,国际自由工会联合会通过了一系列最低劳工实践标准,要求将这些标准引入行为准则并将其作为与公司达成协议的模式,尤其是作为公司及其特许者、许可者、分包商和主要供给商等伙伴的实践。同年,几乎20几个代表欧洲服装纺织产业的工会和商界达成欧洲纺织协议(EURA EX), 呼吁公司遵守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中所包括的核心劳工问题并建立监督和审议机制。

各国政府同样对社会责任问题表示了关注,尤其是欧美国家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和劳工问题表现出特别的关注,并提出了一些行动计划。早在南非实行“种族隔离”政策时期,美国政府为那些在南非经商的美国公司制订了一套商业行为标准。随后,在考虑针对其它国家制订区别准则的时候,美国政府经与商界、劳工和其它非政府组织协商后,于1995年推出了五个简短的“模范商业原则”。与之相应的“全球最佳商业实践计划”提供了一个信息交换场所,协助公司制订体现这些原则的个体行为准则,并鼓励商业伙伴、供应商和转包商采取类似行动。此外,美国政府还鼓励制订行业准则,以解决特定领域的问题。比如, “白宫服装行业伙伴关系计划(AIP)”寻求建立一个解决“血汗工厂”之类的劳动条件问题的行为准则和监控系统,针对的对象是那些由零售商在美国市场销售服装的外国工厂,稍后支持成立了“公平劳工协会”(FIA)。英国政府于1998年支持成立了“道德贸易计划(ETI)”,将商界、劳工和非政府组织集合到一起,共同讨论公司供应链中工作条件问题的标准和监控方法。与此同时,美国和欧盟也开始对某些违反劳工标准的国家实施贸易制裁,加拿大政府也制定了本国公司开展全球业务的守则。美国与加拿大、墨西哥之间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也涉及到劳工问题。

到目前为止,联合国还未专门就企业社会责任问题采取行动,但值得注意的是,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UNCED)加速了在与商业行为相关的环境原则方面的行动。1992年的《里约宣言》为许多与环境责任和管理相关的原则提供了基础。关于臭氧层问题的《蒙特利尔协议》与关于气候变化问题的《京都协议》都为制订国际目标和标准迈出了重要一步,以利政府在国家一级采取管制与自愿相结合的过程。这里尤其要注意的是,1999年1月,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 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提出了“全球协议”计划,号召企业在各自的影响范围内遵守、支持以及实施一套在人权、劳工标准及环境方面的基本原则,通过建立对社会负责的和富有创造性的企业表率,建立一个推动可持续增长和社会效益共同提高的全球框架。据了解,联合国大会于2001年专门就“全球协议”计划问题通过了GA/55215号决议,授权联合国开展此类活动。此外,许多成员国也表示支持安南建立各种实施机制、提供相应资金支持并在国内开展促进活动。

商业团体对企业社会责任仍保持相当的谨慎的态度。但是,一些大型的商业组织,如国际商会、国际雇主组织,却已在其成员中就社会责任问题取得一致立场,并有时为其成员制定一些行为准则和标准。比如,国际商会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已针对诸如广告、营销和销售等方面的国际商业活动制定了一个准则并不断的完善和修订。他们还就商业交易中的敲诈勒索和受贿问题发表了一份声明,并推出了评判标准和简略的投诉程序,以打击这些行为。国际商会的另一个相关创新活动是1990年为迎接1992年的里约大会而制订的可持续发展商业宪章,提出了环境管理方面的十六条原则。国际雇主组织积极参与了“全球协议”计划启动活动,编辑出版了实施该计划的指导手册,帮助各国雇主组织更好理解“全球协议”精神,号召各国雇主组织积极参与并推动其会员的实施。

在许多国家,全国性的协会大多致力于对国际商会的活动施加影响。如日本的“经团联”早在1973年就制定了一套“发展中国家投资活动指南”,后经多次修订,终于在1996年以“经团联良好公司行为宪章”为名颁布于世。这个宪章经常被日本公司引用,作为他们在国际经营中的行为标准。还有些商业团体是根据相关问题组织起来的,尤其是环境问题。如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的准备阶段,成立了由来自不同行业的商业领袖组建的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全球环境管理促进会也以类似方式,在自愿自律的基础上在成员中推广环境标准。有些商业团体是根据广义的社会责任主题组织起来的,在这些团体中经常有高层执行官参与其中,因而使它们更具有活力。关于这种类型的组织的例子还包括考克斯(Caux)圆桌会议、1999年5 月在加纳首都阿克拉发起的“全球萨利文原则”和“威尔士王子商业领袖论坛”等。

针对社会责任问题,许多单个公司也制订了自己的行为准则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有的是通过第三方来进行监督和审查。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统计,到2000年,全球共有246个公司行为准则, 它们都以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劳工组织的核心劳工标准为蓝本,承诺承担社会责任、遵守投资所在国的相关法律、维护劳工权益、改善劳动条件,并要求其承包商与转包商遵守同样的规范。锐步运动鞋公司在全球第一个设立“人权事务”副总裁、 列维服装公司(Levis Strauss)第一个公布综合性社会责任守则、美泰玩具公司(Mattel)第一个实施独立监督并承诺每年公布审核结果等。

关于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

以上不难看出,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从最初的企业自体思想到有关国家公司法的修订,从民间社会的活动到劳动运动采取的举措,从商业团体推出各自有关的标准到跨国公司行为守则的流行,从政府的关注到联合国“全球协议”计划的实施,已成为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际商业和经济生活的重要旋律。在中国加入WTO 之后和中国经济不断融入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新形势下,探讨和研究并推动中国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无疑是及时和必要的。

在我国实行公有制经济制度的计划经济时期,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企业缺乏独立的市场主体意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随着国企改制步伐加快,民营企业蓬勃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规模越来越大,经济实力越来越强,社会影响力也越来越大。这些企业逐步拥有了更多的法人财产权和资源配置权,拥有了可观的人才资源、信息资源和沟通网络,有着充足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来承担社会责任。与此同时,一批批高素质的、具有全球战略眼光和胸怀的企业家不断脱颖而出,在企业逐步成为市场竞争主体的同时,这些企业家也成为市场竞争的主角。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不仅被他们所一致认同,而且已经成为他们自觉的具体实践。根据有关调查,中国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是积极而有成效的。如中国企联组织出台了《企业诚信守则》,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指导。许多企业采取了有力措施,如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际公认的准则和国内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政治和经济权利;在生产活动中尽量消除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把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成立防损部门,把最大利润转为最大利益;在某些重点项目的某个方面主动尽社会责任,比如防止和禁止一些会引起大量工人失业项目的建设;积极投入社区公益事业,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积极为捐助贫困学生的希望工程作贡献,等等。

但是,由于市场经济的趋利性,也有一些企业出现了许多令人担忧的现象,如少数企业为了追求短期经济利益,环境污染愈发严重,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企业偷税、漏税现象时有发生,职工安全与健康得不到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得不到保证等等。这些现象不但严重损害了社会、职工和消费者利益,也给企业的形象和声誉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有鉴于此,在中国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并着力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办社会的区别

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办社会有着本质的区别。企业社会责任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相剥离,企业有目的、有计划地主动承担对员工、对消费者和对社区的社会责任,其结果是企业在创造利润的同时,获得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和社会赞誉,实现了企业与社会的共同可持续发展,实现企业利益和社会发展的双赢。而企业办社会,主要是针对传统的国有企业而言,即企业承担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应由企业承担或企业无力承担的社会职能,如社会保障职能、办教育的职能、办幼儿园的职能、办医院的职能、办澡堂和理发室的职能等。前者是现代市场经济下的特有现象和制度,而后者是传统计划经济下的特有现象和制度;前者的受益者非常广泛,既包括公司职工,也包括消费者、债权人、竞争者、公司当地居民和社会公众等,而后者的受益者仅限于本企业、而且是国有企业的职工;前者一般不包括社会保障的内容,而后者的核心内容就是社会保障。据有关资料显示:1998年,全国企事业单位办有各类中小学校1.9万所,占全国学校总数的三分之一, 其中国有企业办学校约占90%,计1.7万所,在校学生731.7万人,教职工62.6万人,企业每年要投入教育经费64亿元,这还不包括对学校基建方面的投入;全国工业及其他部门自办医疗卫生机构9.1万个,工作人员12万人, 约占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三分之一,企业每年为此需投入31亿元。而其他的社会负担,如职工住房、托幼养老等福利,则更是一笔十分庞大的开支。企业办社会的直接效果是,每个企业就是一个小社会,企业为职工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一揽子社会福利,其结果是企业用于支付员工福利的社会成本不断增加,企业效率低下。

二、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

中国目前很多企业与社会和政府还存在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许多企业不仅仅因为办社会而摊上沉重的包袱,同时,还要时常面对来自政府和社会一些部门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简称“三乱”)。“三乱”是个顽症,虽然说国家曾采取多种措施加以限制。但“三乱”仍然是屡禁不止,且花样不断翻新。一些政府或权力部门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是把本该是无偿的服务,变成敛钱的“财路”,并利用所具有的权力强行对企业进行名目繁多的种种摊派。一项统计表明,最近两年来,国有企业上缴财政的资金,仅仅相当于企业上缴的各种税费和摊派的三分之一。仅近年来取消的不合理的收费就多达2000多项,每年涉及的金额近千亿元,相当于国有企业实现利润的两倍。要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就必须规范国家机关、特别是政府部门不应有的关卡企业的行政权力;斩断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在企业主管人员任免方面的不规范纽带;理顺企业、投资者、经营者与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严格甄别企业与投资者、经营者之间的商事关系以及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行政关系。

三、强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关系到所有者、经营者以及劳动者的权力与利益的一整套企业管理制度安排。虽然目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但公认的公司治理包含和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因素包括充分保障和维护所有股东的利益,强化董事的诚信和勤勉义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充分调动利益相关人的积极性并保护他们的权益,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中国企业改革,在经历了放权让利、承包经营责任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后,已进入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阶段。但不容置疑的是,中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还很不完善,突出表现为不少国有企业还没有进行公司制改革,没有建立董事会。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大部分是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其中不少是按《企业法》注册的,实行的是总经理负责制。由于一股独大,一些上市公司国有大股东不尊重或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少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应有的决策、制衡和监督作用,内部人控制问题比较严重。以资产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还没有真正形成,不少母公司对其所出资的重要子企业缺乏有效的监管,或通过于企业逃避出资人的有效监管等。这些时有发生的现象说明,中国企业要真正履行起社会责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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