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定理”不成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定理论文,科斯论文,不成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科斯在其著名论文《社会成本问题》中提出:“只要交易费用为零,则法院关于损害责任的判决对资源配置毫无影响”[1] (P13)。也就是说,若交易费用为零,无论权利或产权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这一论断后来声名鹊起,并被尊为“科斯定理”,进而成为西方产权理论的基础。但经过对科斯这篇论文的认真研究,却发现这一论断的推导并非严谨,当然也就导致了其结论的谬误。正像科斯对庇古的评价:“令人奇怪的是,像庇古提出的这种理论竟会如此有影响”一样[1] (P46),我对科斯提出的这一理论,也有同感。
一、科斯证明其“定理”之例证及本文的假定
为了便于说明问题,不得不简略地引述科斯本人的例子。
科斯假定,牛群与谷物年损失之间的关系是:
牛群数目
谷物年损失
每增加一头牛所造成
(头)
(吨)的谷物损失(吨)
1
1
1
2
3
2
3
6
3
4
10
4
如果养牛者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再假定每吨谷物价格为1美元,将土地用栅栏围圈起来的年成本为9美元。在由扩大牛群追加生产的牛肉价值大于包括增加的谷物损坏价值在内的成本时,养牛者将扩大牛群,并愿意支付赔偿。如果养牛者对牛群所造成的损害不负责任,即牛群有权损害谷物,农夫需向养牛者支付一笔钱以使其减少牛群头数。例如养牛者将牛由3头减为2头,农夫愿支付3美元;如果减为1头,则支付5美元;如果减为零,则支付6美元。“能劝说农夫支付的最高额每年不能超过9美元,这是每年用栅栏围圈土地的成本。只有当这笔费用不会使农夫收入减至放弃耕种一块特定土地的水平时,他才愿意支付”[1] (P10)。通过这个例子的分析,科斯得出结论说:“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1] (P11)。也就是说,只要交易费用为零,无论权利或产权的界定让牛群有权损毁谷物,还是使农夫的谷物有权不受损害,都不会影响资源配置的结果。
在科斯的例子中,他假定从第一头牛开始,一直到多头牛可有多种规模,并且都对牧场邻近的农夫的谷物造成损害,这种假定本身就是不合理的。任何产业的生产经营,都有一个最低规模限制,经营者必须使自己的生产经营保持一个适度的规模才能有利可图,不可能像科斯所假设的那样,随意地调整牛群的头数,均可以获得满意的收益。就连自然经济中的农户,也明白“养牛不成群,还得占个人”的道理。
基于以上原因,本文仍以农夫与养牛者为例,但作如下假定:第一,谷物生产与养牛业均处于完全竞争状态,他们的生产都有符合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原则的规模。第二,养牛者只有在其生产的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或是由于其有权损毁谷物,使其减少照看牛群的成本,从而导致其负担的边际成本小于边际收益时,才会扩大牛群。第三,按照新古典的分析方法,假设了养牛和谷物生产的成本和收益表,作为分析的辅助工具,而不是像科斯那样,不联系具体的成本,尤其是成本的边际变化而谈论收益,带有让人无从把握的随意性,根本无法比较收益和损失。
表中AC、MC、TC分别为平均成本、边际成本和总成本;AR、MR、TR分别为平均收益、边际收益和总收益。为了分析的简便,所假定的成本和收益表中成本为短期函数,即舍去其固定投入,否则,只会使问题复杂化,而并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
表1、表2假定,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养牛和谷物生产都有其最适度的规模。例如牛群的5头、谷物的7吨。在这样的规模下,其MR=MC,收益将最大化。但在社会需求增长,产品价格上涨时,则可以导致产品生产的MC<MR,从而促使生产者改变生产规模。除此之外,假定用栅栏将农夫土地围圈起来的成本为90美元。
养牛的成本与收益表
表1
单位:美元
产量
AC
MC
TC 价格(AR MR) TR
1
150
150
150
90 90
2
125
100
250
90 180
3
100
50
300
90 270
4
90
60
360
90 360
5
90
90
450
90 450
6
95
120
570
90 540
7
102.8
150
720
90 630
8
112.5
180
900
90 720
9
124.4
220
1120
90 810
谷物生产的成本与收益表
表2
单位:美元
产量 AC
MC
TC 价格(AR MR) TR
1 100
100 100
55 55
2 87.5
75
175
55 110
3 75
50
225
55 165
4 62.5
25
250
55 220
5 57
35
285
55 275
6 55
45
330
55 330
7 55
55
385
55 385
8 56.8
70
455
55 440
9 60.5
90
545
55 495
二、交易费用为零,不同的产权界定也会影响资源配置效果
我们分三种假定、十种情况对问题进行讨论。讨论中,始终假定交易费用为零。
1.养牛与谷物生产的边际收益均等于边际成本
(1)牛群有权损坏农夫谷物
在这种权利界定下,养牛人将可减少照看牛群的费用,使这项费用限制在不致牛走失的限度以内。为简便起见,我们假定每头牛可减少10美元的看管费用,并且每头牛所造成的损失也是10美元。这样,养牛人会否把牛群由原来的5头扩大为6头呢?在牛群规模仍为5头时,其总收益为450美元,总成本为400(450-50)美元,有50美元的超额利润。如果他把牛群扩大为6头时,其总成本为510(570-60)美元,而总收益为540美元。仅获得30美元的超额利润。两相比较,牛群维持原规模对养牛人来说更为合算。
通过6头牛与5头牛的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在本小节的假定下,只有当扩大牛群所带来的纯收益(超额利润)≥养牛者节省的照看牛群的费用或牛群损害谷物的价值时,养牛人才会扩大牛群。否则,他将维持牛群原规模,坐收由权利界定带来的成本的节省(表现为他的超额利润)。
同时,我们再看一下农夫这边的情况。从表2可以看出,如果农夫承担由牛群造成的50美元外部成本,在种植7吨谷物的原均衡点水平上,他将亏损50美元。农夫也不可能用栅栏将土地围圈起来,因为这需要更高的支出(90美元)。由于在完全竞争的均衡状态下,不存在超额利润,农夫所亏损的50美元,或是侵蚀他的劳动及经营要素所应得的报酬,即他得不到工资或正常利润,或者情况更糟,即连其他生产要素的成本也难以全部收回。这很有可能使他最终放弃耕种,不得不将其生产要素转入其他次优领域。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农夫是否会像科斯所说的那样,支付相当于谷物遭受损失的价值的货币额,使养牛者减少牛群头数或放弃养牛,即购买谷物不受损毁的权利呢[1] (P10)?第一,购买权利使谷物免受侵害或不购买权利使谷物任由牛群损坏,对农夫来说,结果都是一样,即亏损50美元(因为对养牛者来说,牛群的最佳头数,取决于其收入与成本的比较和牛损毁谷物的权利如何界定。农夫购买权利,实际上是由农夫支付部分牛群的看管费用,农夫的损失是同样的)。因此,是否购买权利,对他是无所谓的。第二,如果农夫购买谷物免受损毁的权利,在养牛人和农夫之间将发生收入的转移,这实际上是一种由权利划分而产生的再分配。这种情况,表面看似乎没有对资源配置产生影响,实则不然。这种情况的发生,虽然就例子中单个养牛者来看,其牛群规模未变,但由人为产权界定的改变带来的超额利润,在完全竞争状态下,必然人为刺激养牛业的扩张,使牛肉生产超过社会最佳水平,同时抑制谷物的生产,使其产量不足,也即扭曲了整个社会资源配置。
衡量资源配置状况的优劣,一般要使用“帕累托效率准则”,即“生产资源配置的任何变化已不可能在不损害任何一个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去改进任何一个人的处境,则这时候的生产资源的配置才是最优的”。在现实生活中,帕累托效率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大多数经济活动都可能是以其他人境况变坏为条件而使某些人的境况变好。因此,“可以将帕累托效率准则的实际含义解释为:经济活动上的任何措施,都应当使‘得者的所得多于失者的所失’,或者从全社会看,‘宏观上的所得要大于宏观上的所失’。如果做到这一点,资源上的配置就可以认为是具有效率的”[2] (P4)。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认为,在养牛和种植谷物两种生产的边际收益均等于边际成本的水平时,如将牛群损毁谷物不需赔偿的权利界定给养牛者的话,所引起的资源配置的结果,从任何一种意义上来看,都违背了帕累托效率准则,并同时导致社会资源配置的扭曲。因此,这种权利或产权的界定是无效率的。
(2)农夫有权使谷物不受牛群损害
这种假定意味着,牛群损毁谷物必须按损害价值予以赔偿。
这种情况下的问题比较简单。由于农夫有权使自己的谷物不受牛群损害,而养牛人此时的生产已处于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最佳水平,牛群的任何扩大都会使其边际成本超过边际收益,造成亏损。同时,根据表1的数据,也不存在养牛人向农夫支付相当于增加牛群数量,损毁谷物价值的货币,购买损毁权利的问题。从资源配置的结果来看,这时的产权界定是有效率的。
2.养牛的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谷物生产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
这种假定下,有两种权利界定和牛群扩大所增加的收益大于或小于谷物损害价值的四种情况组合。
(1)牛群有权损毁谷物,且牛群扩大带来的收益增加大于对谷物损害价值的增加
我们现在假定,由于牛肉需求增加,牛肉涨价,每头牛的价格涨至131美元。这种情况下,由于每头牛的边际收益已超过第6头牛的边际成本,养牛人必然会把牛群由5头增至6头。在牛群为6头牛时,其总收益为786美元,总成本为570美元。但这570美元的总成本中,由于牛群有权损害谷物,可节省60美元照看牛群的成本(如果农夫与养牛者达成交易,购买谷物免于损害的权利,这60美元的成本就等于由农夫来支付),实际只须支出510美元。这样养牛人把牛群由5头扩大为6头,可获得276(786-510)美元的超额利润。那么,牛群会不会继续扩大为7头呢?不会的。因为第7头牛增加的成本即使减掉所节省的10美元的照管成本,还有140美元,而第7头牛增加的边际收益则仅为131美元,成本大于收益,养牛人不会这样做。不仅是第6头牛的边际收益(131美元)大于其边际成本120美元,其差额大于增加一头牛使农夫谷物遭受的10美元的损害,还使养牛人的超额利润增加到276美元,远远大于农夫谷物所遭受的60美元的损失。276美元减去60美元的外部损害,216美元即为社会净收益。
我们再来看一下农夫的情况。根据表2,农夫在生产7吨谷物时,其生产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处于均衡水平。但现在却要为养牛人承担60美元的外部成本,因此,必然造成农夫的亏损。如此大的亏损,很可能致使农夫无法再继续经营谷物种植。但在本小节的假定下,即牛肉价格上涨,说明社会需要在牛肉的生产上配置更多的资源,才能更好地满足社会的需求,从而社会资源的配置才能更有效率。
如果农夫不得不放弃耕种的话,则要求养牛人所获收入的增加(276美元),超过种植谷物土地的租金,再加上种植谷物的其他生产要素转入次优使用领域所获收入同种植谷物收入之差的和。如果超过,养牛人通过市场交易获得原种植谷物土地的使用权,农夫将生产要素转入其他次优生产领域从事生产,社会净效益得到增加,资源配置是有效率的。这也就同时决定了将牛群损害谷物的权利给予养牛人的产权界定是有效率的。
(2)牛群有权损害谷物,但牛群扩大带来的收益增加小于谷物的损失
现在我们假定,由于牛肉需求增加,牛肉涨价,每头牛的价格涨至115美元。如果产权的界定使牛群无权损害谷物的话,养牛者将不会扩大牛群至第6头。因为第6头牛的边际成本为120美元,大于其边际收益115美元。但现在由于牛群有权损毁谷物,养牛者则必然会把牛群由5头扩大到6头。对此,我们可以对比一下牛群为6头和5头时的收益情况,以作出判断。根据表1,当牛群由5头增至6头,养牛者可获得690美元的总收益,其总成本则为570美元减掉节省的60美元的照看成本,即510美元。总收益减总成本,可获得180美元的超额利润。当然,这要给邻近农夫的谷物造成60美元的损失。如扣除这60美元的外部成本(或由农夫购买权利来支付,结果一样),养牛者的超额利润也即社会净效益为120美元。如果牛群仍维持为5头的话,养牛者可获得575美元的总收益,而总成本则是450美元减去50美元(5头牛的照看成本)为400美元。总收益减总成本,可获175美元的超额利润。如果扣除50美元的外部成本,养牛者的超额利润或社会净效益则为125美元。
可见,第6头牛无论从边际的比较(边际收益115美元,边际成本120美元),还是从社会净效益的比较(5头牛时125美元,6头牛时120美元)来看,都是不应该生产的。但在牛群有权损毁谷物的产权界定下,养牛者却有着自己计算收益和成本的方法,即:牛群扩大后的总收益减去扩大前的总收益,再减去扩大前可节省的看管成本(因这些成本养牛者直接把其看成自己的收入),这个余额才为扩大牛群所增加的收益。只有在这个余额大于或等于牛群扩大后可节省的看管成本时,他才会扩大牛群。在本例中就是,690美元减575美元,再减50美元,得65美元,大于6头时所节省的看管成本60美元。因此,养牛者必然会把牛群扩大为6头,尽管这时社会净效益遭受损失(5美元),但他却可以不仅把总收益由575美元增至690美元,并且还使其所得的超额利润由175美元增加到180美元。其中的奥妙就在于,他的第6头的边际收益(115美元),虽然低于其边际成本(120美元),但这120美元中有10美元是由别人即农夫来承担的,即他实际支付的边际成本是小于边际收益的。
至于农夫的情况,与上一小节所描述的情况相同。不过在上一种情况下,产权的界定是有效率的,符合资源配置的帕累托准则。但在这里就不同了。由于牛群扩大带来的收益小于谷物损害价值,养牛人又有任牛群损害谷物的权利,这必然刺激社会上牛肉的生产超过其最佳水平(无论是宏观上的总供给量,还是单个生产者的最佳规模),同时又必然抑制谷物的生产,使其产量不足,也即造成整个社会资源配置的扭曲和效率损失。因此,在牛群扩大带来的收益小于谷物价值损害的情况下,将损害谷物的权利界定给养牛人是无效率的。类似的事情历史上确曾发生过。15世纪末和16世初的西班牙王室,由于财政拮据,认为“从牲畜那里要比从人那里更易于取得税金”,给了地方上的名为“迈斯达”牧羊者行会一系列特权,“法令赞成迈斯达从已经发展起了有效财产权的土地上通过。比如1480年王室敕令就规定撤除农民在公有土地上的圈地……1501年土地租借法实际上准许任何土地只要以前放牧过羊群一个月,羊群就可以在那里吃草……如果羊群在其主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吃了草就可不必付费”。加上当时处于通货膨胀的年代和实行的固定地租,最终使“人们从事农耕的兴趣丧失殆尽,也不会去改进农业”[3] (P118,P179),导致出现严重的饥荒。
(3)牛群无权损害谷物,且牛群扩大带来的收益大于谷物遭受的损害
为了对这种情况进行说明,让我们再回到前面2.(1)中所假定的数字及结果。在不须对农夫赔偿的条件下,养牛人将牛群由5头扩大到6头,可获得超额利润276美元。但现在牛群无权损害谷物;否则,要支付相当于损害的赔偿。我们仍假定每头牛给农夫带来的损失为10美元。增加的第6头牛的边际收益131美元,大于其边际成本120美元,即使支付相当于谷物损害的价值10美元,仍有利可图。理性的养牛者必然会把牛群扩大到第6头。6头牛总共造成60美元的谷物损失,扣除或赔偿这些损失,养牛人的超额利润仍有216美元。按帕累托效率准则,宏观上的所得大于宏观上的所失,资源配置是有效率的。
同时,在这种情况下,养牛者将愿意花60美元购买牛群损害谷物的权利,因为这远低于用围栏将土地圈围起来的90美元的支出[1] (P6)。在交易费用为零的假定下,他将会与农夫达成协议。农夫的收入未变,社会的纯收益增加216美元,社会所得大于社会所失。可见,这时产权界定所导致的结果,符合帕累托准则。
但这里的结论并非唯一的。如果养牛业是新兴的、具有极大发展前景的朝阳产业,把权利界定给农夫,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养牛业的发展。如为经济的加速发展,培育新兴产业,将权利界定给养牛者,会更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4)牛群无权损害谷物,且牛群扩大带来的收益小于谷物遭受的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养牛人不会扩大牛群;否则,他将得不偿失。让我们使用前面2.(2)中假定的数字,即每头牛的价格涨至115美元。由于在这里,养牛者要对损害谷物负责,他不会像在2.(2)中那样把牛群扩大至6头,而是维持在5头的水平。因为第6头牛的边际收益仍低于其边际成本,当然无力承担增加牛的头数所造成的增加的损害。
这里有一个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分析一下。如养牛者不扩大牛群,而维持在5头牛的规模,其边际成本为90美元,边际收益为115美元,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这显然不符合利润最大化原则,也非帕累托最优。实际上,这是由本例中养牛人生产函数的非连续性所致。否则,厂商会通过生产要素更小单位的调整,使产量达到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水平。即使在本例中,养牛人也可以通过在5头牛规模的基础上,对每头牛增加投入以增加产量或提高产品质量的办法,达到利润最大化水平。
因此,这里界定牛群无权损害谷物,可使社会资源配置保持在社会边际收益等于社会边际成本的最佳水平,从而产权界定是有效率的,有利于帕累托最优的实现。
3.谷物生产的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养牛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
在这种假定下,有两点结论是明晰的:第一,无论牛群是否有权损毁谷物,养牛者都不会扩大牛群,不会出现随牛群数量变化,损毁谷物价值额变化的情况。第二,牛群损毁谷物不负责任的产权界定肯定是无效率的,将会造成社会净效益的损失和资源配置扭曲,因此,分析可以简化一些。
如果牛群有权损毁谷物,且谷物生产收益的增加小于牛群对谷物的损害,必将使应该扩大谷物生产的农夫亏损,使养牛者坐收超额利润,造成社会资源配置扭曲,产权界定无效率。
如果牛群有权损毁谷物,且谷物生产收益的增加大于牛群对谷物的损害,由于交易费用为零,农夫将与养牛者达成协议,购买谷物免受损害的权利[1] (P10)。例如,按照表2,当谷物需求增加,价格涨至每吨70美元时,农夫将会把产量扩大到8吨,同时花50美元购买谷物免受损害的权利,还能获得55美元的超额利润。尽管如此,这时的产权界定也是无效率的,因为它抑制了应大力发展的产业,使资源配置发生扭曲。
如果牛群无权损毁谷物,且谷物生产增加的收益小于养牛者牧场的地租再加上养牛人将其另外的生产要素转入次优生产领域所获收入与养牛收入间的差额之和。农夫将会根据自身生产的收益与成本的比较调整投入,如在固定面积土地上搞集约生产,达到最大利润水平。这时的产权界定是有效率的。
如果牛群无权损毁谷物,且谷物生产增加的收益大于养牛者牧场的地租,再加上养牛人将其另外的生产要素转入次优生产领域所获收入与养牛收入间的差额之和。在交易费用为零假定下,农夫与养牛人或牧场土地所有者之间会达成一笔交易,由农夫支付给养牛人一笔钱,或支付给土地所有者一笔高于养牛者支付的租金,让养牛人放弃养牛,使农夫扩大谷物耕种面积。调整后社会总收入会增加,资源配置更有效率,这决定了产权界定也是有效率的。
根据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即使交易费用为零,并非在任何情况下,产权的界定都像科斯定理所说的那样,对资源配置不产生影响,都能达到资源配置的优化。实际上,所分析的情况中,只要有一种情况,产权的不同界定会对资源配置产生影响(在所分析的十种情况中,有四种造成了资源配置扭曲或社会净效益的损失),按照形式逻辑严格地讲,就已经证明科斯定理不能成立。因此,更为复杂的其他情况,已无须再作分析。
三、科斯定理推论中的“陷阱”
一个不能成立的论断,竟获得如此广泛的接受,并被众多人奉为信条,很重要的原因是源于其推论本身。这其中又有两个因素:一是常常离开具体的成本和收益来谈论关于损害(或免于损害)权利的交易,尤其不将养牛者和农夫的成本与收益同时进行比较。他的这种分析方法的缺陷,恰恰成了暴露其论断错误的障碍物。二是在评价不同权利界定所产生的资源配置结果时,以个人的次优代替个人的最优,接着又以个人的次优代替社会的最优。通过这种本质不同的结果的偷换,就使其本来错误的论断堂而皇之地成为了“定理”。我把科斯分析方法中的上述两个因素,称之为推论的“陷阱”。为了对此进行说明,我们不妨再引述一下,科斯在对养牛者不负损害谷物责任并不影响资源配置结果论证中的三段话:
“我仍以农夫与养牛者为例。农夫的谷物损失随着牛群规模的扩大而增大。假设牛群头数为3(这是假设不考虑谷物损失时维持牛群规模的数量)。如果养牛者将牛减为2头,农夫愿支付3美元;如果减为1头,则支付5美元;如果减零,则支付6美元”[1] (P10)。
“但农夫并不愿花钱去避免养牛者引起的谷物损害。例如,能劝说农夫支付的最高额每年不能超过9美元,这是每年用栅栏围圈土地的成本。只有当这笔费用不会使农夫收入减至放弃耕种一块特定土地的水平时,他才愿意支付[1] (P10)。
“有必要知道损害方是否对引起的损失负责,因为没有这种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利转让和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但是,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1] (P11)
在这些引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我在上边所指出的科斯推论其论断时的“陷阱”。首先,如果农夫在支付费用购买谷物免受损害权利时,还能够在经营中获取正常利润,说明谷物生产所带来的社会效益很大,是应予鼓励的;而此时,养牛业是否也是如此,在并不知晓其成本和收益对比状况下,是不能确定的。在这样的情况下,让本该大力发展的产业,通过人为产权界定的再分配受到抑制,怎能说不会影响资源配置结果呢?其次,如果农夫在支付购买免受损害的权利的费用之后,已无力继续经营谷物的种植,那么,他必将选择放弃耕作,将他拥有的其他生产要素转入次优生产领域,退而求其次。假设真是这样,就像本文2.(1)中所分析的那样,须是要求养牛人所获收入的增加,超过种植谷物土地的租金,再加上种植谷物的其他生产要素转入次优生产领域所获收入同种植谷物收入之差的和,才能使社会资源配置状况得以改善,增加社会净收益。如不是这样,则农夫由种植谷物转入次优领域,不仅不是农夫个人的最优选择,而且也不可能是社会资源配置的最优选择,因为这会导致社会净收益的损失。但科斯却对这种农夫不得不作出的次优选择,作出“最终成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结论,也即将其视为社会最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