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地位与我国零售业的发展_市场经济地位论文

市场经济地位与我国零售业的发展_市场经济地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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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社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简称为“入市”)成为中国近期一个热点。中国自2001年12月入世后,又在为“入市”而努力。作为“入世”顺理成章的延续,“入市”将对中国政治经济环境产生十分深远的影响,并影响到中国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本文重点探讨在“入市”背景下中国零售业的发展问题。

一、加快“入市”是中国的必然选择

近来,我国推进“入市”的工作力度越来越大,中国全力推进“入市”有着深刻的背景。

2001年底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认真履行各项承诺,不断加快市场开放的步伐,进口额持续增长,2004年有望达到5000亿美元,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力度不断加强,措施行之有效,基本建成了市场经济体系。但是,世界主要经济体至今尚未承认中国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仍把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违背事实的不公正做法使中国在国际社会,尤其是在国际经济事务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并为此蒙受很大的损失,严重阻碍了中国经济的发展。

“非市场经济”(non-market e-conomy,简称NME),旧称“统制经济”问题,它是冷战的产物,是西方国家在处理诸如基本贸易待遇和反倾销问题时,对社会主义国家采取的一种歧视性做法。其最直接的表现方式是在倾销案中核定成本时,以非市场经济国家定价受政府干预为理由,不拿该产品国内价来衡定,而是选取一个他们认为类似的市场经济国家为替代。中国的“非市场经济”禁锢的形成缘于加入世贸组织时,主要贸易伙伴坚持加入了四项对中国不利的条款,即有效期为12年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条款,持续15年的“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条款”(即“非市场经济条款”),期限为8年的“纺织品特别限制措施”和过渡性报告审议机制。这些条款的基本思想就是不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

非市场经济地位给中国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一是在反倾销中其他WTO成员采用第三国替代的方法,而且选择的“替代国”很不合理,使我国出口企业在应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成为我国企业败诉的主要原因。当前,在全球范围内,平均每7起反倾销案中就有1起涉及中国产品,中国一直是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之一,也是最大的受害者。根据中国外经贸大学WTO研究院的数据,截至2004年2月,中国遭受的外国反倾销已经超过600起,为全球之最。更为甚者,我国积极应诉的胜诉率只有35.5%,这在客观上又进一步刺激某些WTO成员对我国的产品提起更多的反倾销申诉,同时打击了我国企业应诉的积极性,形成恶性循环。非市场经济地位否认我国建设市场经济的成果和现状,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形象。毫无疑义,“入市”是中国必须尽快解决的重大问题。

事实上,中国的“入世”结束,“入市”即已开始。在各方不懈努力下,中国“入市”已获国家、行业和企业三大层面进展。在国家市场经济地位方面,2004年4月14日,新西兰率先宣布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从而使“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在发达国家中实现了“零”的突破;5月15日,新加坡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成为东盟中首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5月29日,中国和马来西亚在京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马来西亚联合公报》,马方表示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在行业市场经济地位方面,加拿大承认中国所有行业为市场导向行业,澳大利亚承认我国的水泥行业为市场经济行业。在企业市场经济地位方面,共有28家中国企业分别在欧盟1999年至2003年立案的案件中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中国企业在印度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案件已有6起。在韩国和泰国对我国产品提出的反倾销调查中,我国的企业也陆续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待遇。

此外,欧盟曾表示要在2004年6月底前完成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评估。澳大利亚表示,在中澳决定开始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前,正式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美国已同意与我国建立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工作组,2004年6月3日,美国商务部就针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进行了第一场听证会。部分国家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中,明确承诺在其加入后不对中国使用非市场经济条款。但是,由于非市场经济问题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学术问题,而是一个涉及实际利益的政治问题,我国的“入市”将是一个长期和艰苦的过程。

二、“入市”的本质及其对我国零售业发展的影响

中国“入市”的关键和核心问题是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问题。目前,世界上不同的国家对市场经济地位有着不同的标准。如欧盟在1998年4月颁布了第905号法令,允许中国应诉企业在反倾销调查中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判定市场经济地位以企业个案为基础,规定的标准共五条:市场经济决定价格、成本、投入等,没有严重的国家干预;有一套符合国际会计标准、独立审计的会计审计报告;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未因以前的非市场经济体制受到严重扭曲;确保破产法及资产法适用于企业;汇率变化由市场供求决定。

根据美国1930年的关税法案,非市场经济地位以国家为基础,被认定为“成本和定价结构没有遵循市场原则从而导致所售商品未能真正反映商品真正价值的国家”。该法案规定评判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有六条:货币的可兑换程度;劳资双方进行工资谈判的自由程度;设立合资企业或外资企业的自由程度;政府对生产方式的所有和控制程度;政府对资源分配、企业的产出和价格决策的控制程度,要求该产业的产品数量和价格决策没有政府介入,所有重要的产品投入都是以市场价格支付的;管理部门认为合适的其他判断因素。

尽管上述标准看似苛刻,尽管欧美出于自身经济利益和某种政治上的考虑,在执行市场经济地位标准时具有双重标准或存在吹毛求疵之处,但只要我们仔细分析,就可以发现这些标准是以现代经济理论为依据,其核心是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经济运行中起到主导和支配性作用;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具有独立自主的经营活动和管理的权利;政府不直接控制和支配经济运行和企业。

我国早就确定了在201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难发现,欧美提出的一些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与我国既定的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并不具有实质上的冲突,有些实际上也是我们改革的目标。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启动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是一个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封闭市场”走向“开放市场”的过程。自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后,中国已经完全改变了过去由政府下达计划、管理生产、制定价格、分配物资等一系列中央计划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在相当程度上完成了市场经济转型的主要任务。这一改革是中国经济长期持续高速增长的主要推动力。所以,中国“入市”的本质就是建设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入市”的进程就是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过程,是从发展中的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市场经济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入市”锁定了改革的时间表。我们完全可以,也应该把“入市”作为深化改革的外部动力,即借助西方要求我国达到完全市场经济国家的一些标准这一外部力量推进改革。

由于中国的市场化道路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又具有转型中的“双轨特征”和两种体制的并存特征。商务部(原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委托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所做的《2003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表明,我国2001年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为69%。这既说明我国已经基本建成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也说明要真正建成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还需努力,“入市”将是一个长期艰苦的过程。

中国的进一步市场化,将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十分重大的影响,对中国零售业发展的影响必将十分重大。分析和认识这些影响对中国零售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一是零售市场将进一步开放。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对零售业领域开放方面做出了相应的承诺。根据承诺,中国零售业的对外开放在入世过渡期阶段,除了化肥和汽车零售业需要在5年之内取消全部限制之外,其他限制将在3年内取消。2004年底,我国流通领域加入WTO的过渡期将基本结束,外资进入的力度、方式和领域等都将呈现新的特点,市场的开放度将不断提高,中国的零售业将日益成为全球供应链中的一环。

二是零售业的竞争将更加激烈。由于整个世界市场和中国市场已经处于买方市场格局,激烈竞争在所难免。随着中国“入市”,零售市场进一步开放,更多的外商进入中国,市场竞争无疑将日趋激烈。可以预见,这种激烈的竞争不仅体现在零售业内部企业兼并重组的频度和力度加大,而且,零售商与批发商之间、零售商与生产商之间的竞争也将凸现。竞争的形式将呈现多样化的特征。

三是政府对零售业的管理将进一步间接化、规范化、法制化和有序化。“入市”的一条重要标准就是政府不直接管理企业,不直接参与经济运行,所以,随着“入市”的进展,我国政府将进一步完善法制,摈弃计划经济时期所采用的直接管理方式,而是采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杠杆调控社会经济,包括零售业的运行。政府的职能将逐步实现从管理到服务的转变,体现在零售业方面就是为零售业的发展建立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市场环境。市场中介组织和零售业行业协会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是零售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将进一步得到确立。“入市”的另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企业成为市场主体,具有独立自主的法人地位。随着“入市”的进程,零售企业的这一地位必将不断得到加强。可以预见,一方面,原先一直处于政府掌控的国有零售企业将逐步与政府进一步“脱钩”,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另一方面,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在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也逐步取得与国有零售企业平等的地位。各类企业平等竞争的格局将会出现。

五是零售业的国际化程度进一步加强,零售业与外贸将逐步实现一体化。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增强和中国的“入世”和“入市”,中国的零售企业必将加快“走出去”的步伐,而中国市场的开放又吸引越来越多的国外零售商进入我国,导致我国零售业的国际化程度日益增强。越来越多零售企业会兼顾国内外两种商品资源和国内外两个市场,原先那种内外贸分割的局面将逐步被打破,一体化将势不可挡。

三、我国零售业市场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中国零售业的市场化进程中尚存在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

一是工商关系紧张。工商关系是当前零售业发展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大型超市及大卖场的销售利润很少甚至不赚钱,其商业利润主要来源于收取各种进场费和折扣、延期结算、续签合同费、条码费、货架费、四大节日赞助费、生产商承担各种商业的让利促销费用等,这些费用已经占产品销售额的26%以上。而零售商一面盘剥供应商,另一方面又利用供应商的资金大肆圈地,使得工商关系形成对立之势。国内就发生过供应商联手断货导致零售商倒闭的事件。中国连锁业协会与普华永道咨询公司共同进行的工商关系调查报告显示,消费品制造商对零售商的满意度只有33.3%。这种工商关系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使企业和消费者蒙受损失。紧张的二商关系使供应链的资金流十分脆弱,企业抵抗商业风险的能力下降,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和培育。

形成工商关系紧张的原因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技术进步。计算机数据处理及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不但使大规模零售成为现实,而且使零售商与制造商的关系有明显变化。直接表现在超级零售商对制造商的控制力增强。对于一些大型的分销渠道,一般制造商是没有讨价还价的能力的,某些具有明显品牌优势的生产企业似乎也受到零售商自有品牌的挑战。另一个原因就是市场监管不规范和缺乏立法。对于愈演愈烈的工商关系,政府有关部门似乎束手无策,工作停留在设立举报电话等措施上,而这些措施既没有硬性标准,也缺乏相关的法律及其配套措施,不能产生很强的约束力。另外,目前的竞争程度和技术条件似乎还不能对零售商产生足够的激励。

二是政企关系错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产权问题。截至2001年底,国内限额以上的内资国有批发法人企业数为7736家,占内资批发企业总数51.37%,国有零售法人企业数为3839家,占内资零售企业总数的38.1%,第二,治理结构问题。“老三会”和“新三会”问题一直是困扰国有企业改革的难题。治理结构的缺陷导致中国国有商业企业出现股东硬、管理层软的现象,企业市场行为的幕后策划者往往是政府。如北京市商委策划的首联集团、广州市百货业、上海的华联和联华的重组等案例充分说明政府依然在零售企业的市场行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三是劳资关系复杂。管理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二重性,劳资关系在企业内部主要表现为管理的社会属性,是劳动者与资方即受雇者与雇主之间的关系,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劳资关系表现为企业、政府、员工和工会的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冲突与合作相互依存、相互矛盾。劳资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这一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表现得尤为突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企业是政府的附属单位,企业管理者和职工的工资、福利等有政府政策的规定,就业单位由政府指派,在劳资关系的处理上,政府多采用行政手段,处理模式也较为单一。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真正的劳资关系问题浮出水面,其原因有:其一,在经济转型中,企业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的改革使职工对单位的依附关系被彻底打破,重复博弈关系被非重复博弈关系代替,劳资双方较多从短期利益出发,机会主义行为增加。此外,由于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企业职工的应得福利和退休金不能按时发放,常引发职工聚众上访,甚至采取极端的行为。其二,在社会转型中,农村劳动力城市化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同时也缺乏工会、妇联以及其他类型的组织来主张自己的权益,从而引发劳资关系的对立和紧张,据不完全统计,深圳市从1986年10月到1993年6月,累计罢工1380起,其中外资企业638起,占46%。其三,加入WTO后,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涉及的劳资关系将进一步国际化,国内法律与国际法律都具有一定的适用性,中国的劳资关系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四是竞争关系恶化。入世后,中国零售业的竞争气氛紧张,大有山雨欲来风满楼之势。与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零售业某些领域的竞争关系是恶性的和非理性的,也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其一,不当竞争。不正当竞争关系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零售商及其供应商的利益。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正当竞争关系表现在医药、航空服务、保险等领域的销售中,以“回扣”为典型代表的商业贿赂导致商品价格虚高,加重了消费者的经济负担,助长了官商勾结和贪污腐败的滋生。其二,恶性竞争。由于零售竞争过于激烈,零售商的价格战、不当折扣等使得某些城市零售企业的竞争陷入恶性循环,如广州超市曾卖出烤鸡8角钱1只,鸡蛋1角钱500克,鲫鱼6角钱500克的“地价”。其三,预设竞争。按照中国加入WTO的协议,到2004年底中国零售业将全面对外开放,为此,中国本土的零售商之间展开了疯狂的圈地竞赛,希望能够取得较好的区位优势,以便与即将来到的外资零售展开竞争。但这种表面的繁荣掩盖了两个问题:一是资金链断裂的威胁,因为大多数零售商通过占有供应商的资金进行扩张;二是技术可能性问题,庞大的规模如果没有先进技术支撑是难以获得规模效益的,过度扩张可能导致成本的直线上升,最终不堪重负而被兼并。三是知识产权问题。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是企业的生命,商业企业也不例外,近来我国商业秘密案件诉讼有明显上升趋势。以山东省为例,2002年全省共受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11起,涉案金额569万元,而到了2003年,已经受理此类案件25起,涉案金额2973万余元。就零售企业而言,客户名单、企业合同、合同金额、内部管理制度等都属于商业秘密,企业间的人才竞争往往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零售业“入市”的若干对策

上述问题直接关系到中国零售业的竞争力问题。外资零售进入中国具有明显的三个特征:其一,以控制和掌握我国消费品市场为最终目标。其二,选择超级市场作为进入我国零售业的主力业态。据不完全统计,外资在中国高端零售业态中所占的比例高达50%以上。其三,目标市场定位在大众化市场。外资零售试图牢牢把握中国市场最基本的、最大量的目标顾客群。国内零售企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一)加强相关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当前除了要切实执行已有的相关法规外,还应按照WTO规则,积极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教训。在工商关系方面,美国为了限制连锁超市店大欺厂,向供应商提出种种条件,要求供应商加大折扣、交进场费等等而出台了《罗宾逊波特曼法案》(又名《连锁商店价格限制法》),虽然两国情况存在很大差异,但这一做法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另外,降低超市的市场准入门槛,对零售业较为成熟的地区可以尝试买断经营权或订单生产的激励办法也值得借鉴。在劳资关系方面,一要加强工会在劳资关系中的独立性,工会失去了独立性就不能真正代表职工利益,不能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不可能适应新型劳资关系的变化,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二要加强国际劳工标准的研究和实践。

是否遵守国际社会统一的“游戏”规则是一个国际劳资关系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准。集体谈判、同工同酬、劳动时间、禁止就业歧视等劳动法基本原则和基本条件在我国还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在竞争关系中,当前规范不够的就是商业秘密侵犯、商业贿赂行为的界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处理纠纷的行政和司法程序等。同时还应加强对上述行为的预防措施、社会监督机制的研究。

(二)推动零售企业信息化进程

企业规模收益并不能永远随着规模的扩大而增长。在信息化程度低的情况下,企业规模扩大导致的管理成本可能超过对固定成本的节约,因此,缺乏技术支持的企业扩张犹如饮鸩止渴,在中国零售业扩张的过程中,除了前面捉到的资金链的问题,信息技术的投入和使用没有得到企业应有的重视。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实践来看,买方市场的形成迫使生产商、零售商改变生产方式、经营方式、改变营销战略和策略,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据统计,到2000年9月,中国开始实施ERP的大中型企业有1000多家,占中国企业总数的2%弱,而全球500强已有80%应用ERP。业内人士普遍认为,ERP在中国的大面积失败不是技术问题而是管理问题。事实上,中国企业信息化还受资金、技术、市场和咨询等因素的影响,信息化成功率较低。

在零售企业IT系统的评价中,国内的零售三强与跨国零售业的差距是明显的——沃尔玛、麦德龙和家乐福排在前三位,而农工商、上海华联和联华则排在最后三位,两个阵营之间的最低差距也达到约27%。这充分说明,国内零售业在提升自己IT基础设施与运营环境方面有很多工作要做,信息技术为企业带来的潜在收益空间巨大。企业竞争力最终来源于企业的成本优势、顾客认知的价值优势,信息化工作要求应对企业价值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分析和设计,并注意三个原则:软硬结合、链式设计、由内而外。国内企业因为人员观念、素质等跟不上信息化的要求而导致实施的效果不佳,链式设计主要考虑与价值链伙伴信息系统的相互连接,事先某些信息共享和顾客服务的快速反应。由内而外强调要以内部核心价值优势为基础,为企业整体价值的逐步整合提供一个坚实的平台,避免因缺乏核心竞争力而多头出击。

(三)正确定位政府在市场中的作用

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主要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充当裁判的角色。政府对市场经济及其市场主体的干预是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实现的,但必须事先明确游戏规则。当前我国零售业大部分产权由国有资产把持,因此当务之急是实行零售企业的产权改革。市场经济要求政府和企业是两个独立的主体,在当前的过渡期,正确定位政府作用的关键在于真正确立行业协会的法律和市场地位,探索和借鉴相关的治理办法,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行业协会作为中介组织被视为市场的润滑剂、协调器和保险阀。行业协会对会员企业有明显的制约作用、信息提供作用和关系协调作用(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在本质上它应该首先代表企业的利益。在市场体系中,它发挥着维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降低经营者之间的交易费用,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改进对市场的决策和管理,制定行业规范的作用。可见行业协会的发育程度对于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入市”,政府应尽快在WTO的框架内重新建立一套零售业市场准入和竞争制度体系,其一,产品和企业的市场准入。对药品和食品经营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实行市场准入的资格审查制度,并建立信用体系和经营监控体系,杜绝伪劣或变相造假产品及未达到环保标准的产品进入市场。其二,涉及商业机密的个人限业制度。大多数企业都与掌握企业机密的员工签订保密条款,但从政府的角度看,要建立相应的限业制度,即要求掌握企业机密的员工在离开企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自营或进入原公司的竞争对手内部从事相关业务,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其三,完善监督与仲裁体系。随着零售业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政府要致力于企业行为的监督机制和仲裁机构的建立,并支持独立于政府的仲裁机构的培育,为市场经济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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